唐代运输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史记,因为在史记当中记载了唐代运输业,而且记载的非常详细,写论文可以参考史记当中的唐代运输业的记载。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 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 在国际贸易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通过对海运提单的风险作了深层次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 海运提单防范措施风险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是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的重要单据之一, 我国《海商法》第72 条规定: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汉堡规则》第1 条第7 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是: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表示货物的收据, 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表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 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表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协议的证明文件, 是他们处理双方在运输中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另外, 海运提单也是出口方在信用证项下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最重要单之一,在所有的运输单据中, 也只有其才能代表运载货物的所有权, 并能自由转让和流通。“树大招风”,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被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利用。近几年来, 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伪造、篡改海运提单以取货款的案例。而且,随着我国外贸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的不断推广使用, 海运提单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 技巧也日新月异, 有越演越烈之势。因此, 很多外企单位将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工作列上日程。一、海运提单常见的风险类型防范于未然,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 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 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 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 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 顺利结汇, 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 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 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 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即凭单付款, 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 以取货款, 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 蒙客户, 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三)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 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 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 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 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LETTER OFINDEMNITY) , 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受的损失, 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 顺利结汇。可见, 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 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 是否能得到补偿, 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需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 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 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 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承运人提请诉讼, 根据法律, 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 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 无提单放货_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 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 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 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 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 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 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 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 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有可能被冒领, 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会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 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 而不是凭提单放货, 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 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 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 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 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已“预借提单”时, 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 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则应采取紧急措施, 果断追回全套单据, 重新缮制, 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 从法律责任看, 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 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而货物却装上乙船, 无需细查, 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 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收货人的行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 而且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 出口商应对有关装运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 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 ( 1) Latest: 31,July, 即最迟不晚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 日; ( 2)Not later thanJuly 31, 不迟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日; ( 3)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 表示从7月1 日至7 月15 日, 包括起止日; ( 4)Within July, 即During July, 从7 月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5)At the end ofJuly, 从7 月2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6)On or before July 31, 表示7 月31日之前, 包括7 月31 日; ( 7)On or aboutJuly 31, 表示7 月31 日前后5 天内, 即从7 月26 日至8 月5 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 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 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 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 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控制其流通。提单的纸质、式样都应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三)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 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 则往往容易出事, 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 有相当可观的资产, 且经营状况好, 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 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唐代运输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有这些内容:作为参考文献概观或通论性的著述较早的有白寿彝《中国交通史》(商务1936;河南人民1987再版)、陶希圣、鞠清远主编《唐代之交通》(《中国经济史料丛编·唐代编之四》,国立北京大学出版组1937;台北食货出版社影印1974)、楼祖诒《中国邮驿发达史》(中华1940)等。其中陶氏等主编《唐代之交通》在交通史料的勾稽上下了一定功夫,至今仍有其参考价值。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国立蓝田师院历史系油印本,1943;三联1959)辟专节述唐代之商业交通,分“内地交通”与“海上交通”两大层面,前者复分水路交通与驿道交通予以讨论,对唐代运河与漕运、江淮间的水路、湘赣二水之运输、大庾岭路之开凿及其意义、自鄂州入长安的水陆道路、以长安为中心的驿道等并有详明的论述,其中对唐代“漕运整理”的几个时期、运河通塞情况也有较恰切的解说。海上交通部分虽借重桑原骘藏《唐宋贸易港研究》和木宫太彦《中日交通史》之说,但也多处提出自己的判断。一些断代史著作也或详或略地叙述了唐代的交通问题。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19章第6节《交通》(上海中华1957;上海古籍l959)在充分占有正史资料的基础上对隋唐五代交通诸问题条分缕析,讨论了内河水运与漕运、运河的开凿与通塞、陆路的开凿、陆路交通工具包括车乘、马驴等、交通设施、制度包括驿制、传马、驿马、程限、烽候等;于海运和海上交通、船舶之制作、桥梁问题等并有论述。岑仲勉《隋唐史》(高等教育1957)亦专节讨论唐代“交通之设备及程途”(见第59节),分设备及技术、对外之重要海道两方面予以论列。前者简要述及唐代驿制驿道、水道、海运、关制、航海信风、海舶种类等;后者考南海通道、东北通路,颇多发凡。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1988)专节述唐代驿站制度与过所制度、唐与亚洲各国的交通路线。前者参据敦煌吐鲁番文书残卷,对馆驿、过所问题做出重要解释。这些断代史著作述交通运输事虽较简略,但都甚为扼要,且相对全面,不乏独到见解,故仍属研讨此论题所应参检的文献。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张亚芬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证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客户这种情况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LETTER OF INDEMNITY 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理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例如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 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 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 during first half of May 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 within May 即during May 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 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 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 On or About May 31 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六积极运用法津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 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做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提单的使用潜在较大的风险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谨慎处理将风险防患于未然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与发展跨国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中国的对外开放吸引了一大批著名的国际企业来华投资直接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启发中国企业必须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当前无论从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还是从企业的自身状况来看中国企业都有必要抓住机遇积极发展跨国经营首先余波未尽的亚洲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周边国家纷纷贬值货币的情况下人民币币值依然保持稳定这就对今后一段时间的外贸出口特别是和东南亚国家竞争的产品出口大为不利但我们也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众所周知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比较正规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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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船东欺诈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 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 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 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 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 (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张亚芬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证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客户这种情况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LETTER OF INDEMNITY 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理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例如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 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 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 during first half of May 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 within May 即during May 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 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 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 On or About May 31 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六积极运用法津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 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做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提单的使用潜在较大的风险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谨慎处理将风险防患于未然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与发展跨国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中国的对外开放吸引了一大批著名的国际企业来华投资直接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启发中国企业必须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当前无论从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还是从企业的自身状况来看中国企业都有必要抓住机遇积极发展跨国经营首先余波未尽的亚洲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周边国家纷纷贬值货币的情况下人民币币值依然保持稳定这就对今后一段时间的外贸出口特别是和东南亚国家竞争的产品出口大为不利但我们也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答: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1)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海运险中责任范围最狭小的一种。(2)水渍险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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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1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115.96.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20087.20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534,535.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3,439.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20071.210
《货物运输保险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和矛盾》
不需要有那么多内容,我只要一个方向,论文往哪写。。。这是主要的。。。查看原帖>>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 〖提要〗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FCL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案情〗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200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0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裁判要点〗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答: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1)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海运险中责任范围最狭小的一种。(2)水渍险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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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本文打破传统专业服务业的传统分类,通过专业服务业的特性分析,将船舶修理行业划分为专业服务业。根据服务营销学对服务的三个层次,分析修船专业服务的核心层、感知层和扩展层,并以顾客感知因素为重点,研究了修船服务中6个感知因素对船东选择专业服务的影响。 [关键词] 船舶修理 专业服务 顾客感知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国际贸易的旺盛,全球航运业也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进而带动船舶修造行业蓬勃发展。大批的船舶修造企业抓住机会成长起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相比之下,船舶制造中,船东更注重对产品的感知,而在船舶修理过程中更注重对服务的感知。修船企业的服务包括从承接订单、船舶进厂、修理直到船舶出厂后付清费用,以及顾客回馈等一系列的服务措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修船业有具体可见的船舶形态体现产品,修船经营的核心仍是服务。 笔者认为,修船业不但是服务业,而且可以归属为专业服务业。从传统范围来看,专业服务业包括会计、审计、律师、咨询、广告等行业,修船业与之相距甚远,但从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来看,修船行业特性几乎完全符合。薛求知的论文《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总结了Y.Aharon对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Service Firm, PSF)的论述特征: 1.价值创造集中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上,通过高素质的员工来提供服务,并往往与本领域的最新研究和科学发展紧密联系。而员工的专业知识通常也是由专业组织授予和认可的。 2.服务是由本领域的专家通过缜密的专业评估或诊断来实施的。 3.服务根据每个客户的需求度身定制。 4.服务中大量融入专家们的个人甄别和判断。 5.服务主要过程包括诊断和实施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客户的高度参与和交流。 6.服务受到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从修船行业特性看,修船涉及很多船舶安全、国际标准的问题,专业性很强,企业和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必须获得权威的认证。在修船服务过程中,服务方与船东充分沟通,了解船舶的具体问题,依靠双方专家的共同努力研究,在相互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完成修船工作。因此,修船业完全符合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 专业服务可分为三个层次,其核心是服务的实质利益,修船服务的核心是使船东的船舶投入安全的航运工作,见图。 顾客对修船服务感知,主要来源于第二个层次。 1.修船质量水平。关于修船质量的水平,国际上各大船级社如挪威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美国船级社等全球主要的船级社都有一系列详细的标准要求,包括船体、船机、船电三大主体上各个部分的材料标准、维修、更换技术要求及安全要求。依据这些要求,世界各船级社可以对修船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国内行业也有《修船质量评定办法》对修船质量进行评定。修船厂获得的等级评定越高,表示技术能力越高,修船质量也越高。权威修船等级证明是船东能够切切实实看到的,也是船东感受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点。 。。。。。。 总之,专业服务是一个复杂的提供过程,为了满足顾客的核心需求,必须关注顾客可以明显感知的属性因素——修船质量水平、品牌、人员、程序及服务时间、支持性设备、其他顾客。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尽力展示出让顾客满意的可感知因素,才会获得顾客青睐。 参考文献: [1]高山:修船经营的核心是服务[J].中国修船,1999,03 [2]菲利普·科特勒等著俞利军译:专业服务营销[M].中信出版社,2003 [3]薛求知郑琴琴: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05 该文章转自《小柯论文网》网址: 原文地址: 工程专业——船舶专业毕业论文 麻烦采纳,谢谢!
参考文献如果是网页的话应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书写。
网站类参考如下:
1、【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出处[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2、【21】中科院报告:我国现代物流2007年将保持快速发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2月24日,这里写具体网址。
3、【22】2006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通报,中国仓储与物流网,2007年4月29日,这里写具体网址。
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一、引用文献不宜过于陈旧。文后参考文献的标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学术造诣的程度及对同类文献的检索水平、利用能力。作者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引用的参考文献较新颖,能反映同行业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水平。
二、引用文献类型应呈一定比例。根据相关规定,文后参考文献的类型主要有: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连续出版物(期刊)、论文集析出文献、报纸、标准、专利及电子文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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