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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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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美国签证说好办也好办,因为其实准备的资料还是蛮简单的,而且签证官主要是考察两个方面, 您是否有滞留不归的嫌疑,您是否有独立去美国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和语言能力。在办理过程中,如果签证官相信我们去美国后一定会回来,他就会给我们签证的其实!那美国最主要的其实会参考以下因素:您是否去过和美国同等发达的国家?是否已婚有孩子或者单身离异?名下资产如何?是否有稳定的工作?户籍是不是敏感区域的?

美国个人旅游签证所需的材料

中国护照

* 1 护 照

因私护照首页(有相片页)照相或扫描 1 份清楚明了不返光即可。

因私护照完整无破损、无水渍,有效期离返程日期至少 6 个月,至少有 3 页完整的空白签证页,不包含备注页,G 开头护照须在最后一页亲笔签名,必须有完整、清晰。所有出境记录均应有出入境章,如出入境章缺失需到公安局出入境中心开具出入境证明,学龄儿童可由监护人代签。

注:面签时须带原件

* 2 照 片

近 3 月内照,51mm*51mm 专用照片白底正面彩照电子版 1 份。照片需五官端正,五官全露(眼睛睁开,露出双耳、眉毛等)。

不能佩戴眼镜、配饰等。 清晰,高像素,正规照相馆照片(不可使用翻拍、扫描及 PS 照片)。 须穿深色衣服(不能穿白色衣服或浅颜色接近白色的衣服)。

注:面签时须带 2 张纸质原件

*3 身 份 证

复印件 1 份(用 A4 纸坚着正反两面复印须清晰明了)

注:面签时须带原件

*4 签证申请表

签证申请表 1 份

预约只须以上 1-4 项资料照相/扫描清楚即可;面签时须携带 1-10 原件进入使领馆。

5 户 口 本

户口整本原件 (户口主页、所有成员页、增减页 此 3 项一定要有)

6 结婚证

结婚证原件(注离异须携带离婚证原件,未婚者不用提供此项)

7 财 产 证 明

1、房产证原件、车证原件(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2、银行盖章近 6 个月以上的银行卡使用明细单原件,余额至少需要在 5 万以上

3、定期存款证明、理财产品等资产证明

8 职业证明、营业执照

1、在职人员:提供盖有单位鲜章的在职证明原件 1 份,需不同时出行的单位负责人签字(电话为现单位和现住址真实座机电话,以备领事馆确认)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盖鲜章有效

3、退休人员:需携带退休证原件。

9 邀请人(探亲访友适用)

1、有效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

2、工作证明或在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在读许可,录取通知书)

3、邀请信(需注明被邀请人的姓名、关系、邀请的时间及目的、被邀请人在美国的住宿、邀请人的联系电话及美国住址等)

10 其他资料(如有则提供)

1、行程计划安排

2、机票订单

3、酒店订单

4、近 5 年内出国旅游相片(具有目的地国家标识性的相片最好)

参考文献:美国签证所需资料

一般如果是论文的参考文献,我们那会儿是这样的格式:作者参考文献名参考文献出处哪一年第几期多少页例子:彭文波,骆伯巍,周丽华,等.青少年学生体像烦恼对学习积极性的影响.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3):48~52

格式为作品的“出版年份”或期刊的“年、卷(期)”+“:页码(或页数范围),”对于多个引用文件,每一引用文件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些出版物也将表示引用文件位置的信息作为页码)应分别列在每个引用文件的序号中,放在方括号后(仅列出编号,前面和后面的单词和字符,如“p”或“page”没有添加)和标记。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如下:

1、所列参考文献应为便于读者考证的官方出版物。

2、所列参考文献应当标明编号、书名、作者和出版信息。

论文格式的注意事项:

1、打印要求

所有毕业论文均采用A4纸打印,上下边距2.5cm,左边距3cm,右边距2.5cm。行距为行距的倍数(设定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为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纸上使用的字体要求是宋体。

与爱吃糖牙签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牙签也爱吃糖?”我捧着一本书,夸张地大叫道,“这怎么可能呢?”是呀,牙签又没有生命,它怎么会吃糖呢?可是这本书是权威著作呀,应该不会错的吧?我想来想去,还是找不到答案。没办法,只能做个实验来验证了。

我放下书本,跑到房间翻箱倒柜地找起材料来。是这个吗?不是。那这个呢?唉,也不是。呦,找到啦!是这个,材料终于找齐啦!好,现在开始实验!

先看看书上是怎么做的:先把一块方糖放到水面的一边,再把牙签放在另一边。嗯,我三下五除二,一下子把方糖的包装撕开来,取出一块放在了水面上,又拿了一根牙签,按照书上写的把位置摆放好,便开始观察起来。然而结果着实吓了我一跳——牙签并没有像书上写的那样往方糖那儿飘去,反而不停在水面上左右摇摆着。“唉,看来又看了一本误人子弟的破书呀。”我站起身,准备把水给倒掉。突然,牙签摇摇晃晃地往方糖的方向过去了,我不禁停下了手上的动作。半分钟后,牙签的尖头碰了方糖几下,接着整个身子都靠在了方糖上。原来,牙签真的“爱吃糖”!

接着,第二次实验开始了。这回要把方糖给换成肥皂。有了第一次的经验,这回我可不敢轻举妄动,就安安静静地坐在那里等待着结果。刚开始,牙签在慢慢地靠近肥皂,这可叫我大吃一惊,心中忍不住想道:难不成牙签还爱吃肥皂?这和书上说的可不一样啊,还真是口味独特啊!慢慢的,牙签离肥皂很近了,眼看马上就要碰上了,可牙签却像是给弹簧弹了一样给弹出去了,一下跑到了盆子的边上。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去请教了无所不知的“度娘”。原来,牙签“爱吃糖”却“不爱吃肥皂”是因为糖分子的密度比水分子的低,导致水分子会往糖分子里面钻,带动了微小的水流,才把牙签带了过来。而被肥皂碰触过的水面表面张力会缩小,导致水被“赶出去”了,把牙签也给推走了。

这个发现真是太有趣了!还有好多有趣的事情等着我去发现呢!

公众号:龙湾少年之家

科学小发明:实用新型的“身边科学”

可以做的很多,提供下面几个科学小发明,仅供参考:

签证查毕业论文

办签证是不需要查你的学历的,不用担心。

如果是单位派你.不会查你的学历呀.但是你需要单位的所有手续和证明呀.

f1签证会查毕业证。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在准备美国留学签证f1简历材料时,要特别注意的是简历材料重要包括学习计划和归国计划、个人简历、学位证明、成绩单这四项。

基本不会调查

app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紧张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纪明莉.寓教于乐--提高幼儿园学前教育活动的有效性[J].中国校外教育,2019(31):158-159.

[2]穆彦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J].文学教育(下),2019(1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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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树萍.基于民族文化传承视域下的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特色课程开发与实施[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10):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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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昶智,韩骞赓."全面二胎"政策下甘肃省学前教育发展预测[J/OL].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10):120-122[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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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移动通信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有关移动通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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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洁.影响中国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竞争力的因素分析[J].经济视角(下),2011(01):52-53.

有关移动通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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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昌春,李林园.移动互联网产业链平台竞争与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发展策略研究[J].邮电设计技术,2012(1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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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洁.影响中国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竞争力的因素分析[J].经济视角(下).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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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移动通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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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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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若引用网站上的文章,也就是引用电子文献,方法如下:

一、参考文献的格式: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二、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主要有以下几类:

[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

三、举例如下:

[12]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8]万锦.中国大学学报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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