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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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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是代写论文就是违法的。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学位论文代写破坏了学位授予制度。但这仍是条例,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就无法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刑事审判。对于这一领域是否出台法律规范还存在着争议,就目前形势看,论文代写尚不构成违法。代写的论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譬如,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此外,受托人行使著作权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因此代写论文不违反法律关于著作权的规定,但是,在学术论文层面,应违反相关的管理制度。这个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只能说是有些违背了道德层面山的含义,因为帮助学生偷懒有些不道德的样子,所以你只能从道德层面上去批判他。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违反规定吊销学位

教育部在1月7号,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本科生抽检毕业论文的相关信息。从今年1月1日开始,每年毕业生论文都要进行上缴抽查,检测比例要在2%以上,要是在学生毕业论文里,发现存在抄袭和剽窃行为,就得接受处罚了。接受的处罚不是简简单单的重写论文,而是会撤销学位证书。

这次规定写了,要是抽检到不合格的学校,会向公众公布抽查结果,不仅学生本人丢脸,连学校也要跟着一起丢脸。公众知道学校出现论文抄袭、剽窃这种行为,更是对学校声誉有影响,很可能还会影响往后的招生。

根据规定,如果高校连续两年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违规论文数量比较多,就要在全省内进行通报批评,还要削减学校往后的招生计划,学校有关负责人也会被教育部约谈。

要是连续三年都出现问题,惩处就相当严重了,不仅进行通报批评,还要求学校暂停所有招生计划,严重一点的,撤销学校授予学生学位证书的资格。这对高校来说,是极其严重的处罚,不仅让本科生感到压力,连学校也是倍增压力。

会让毕业论文更加的真实,不掺合一些抄袭,代写的行为,也会让人们更加的重视毕业论文,人们把更多的精神去投入到毕业论文当中。

这项规定会使大学生更加认真地对待大学论文,进行学术研究写出高质量的论文,而不是在网上东拼西凑。

抄袭、或是论文逻辑结构存在严重问题 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 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

本科毕业论文将每年抽检一次,抄袭撤销学位。教育部制定并印发《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以上内容参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型: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 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4、伪造数据,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 文献资料等行为;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幼儿违反游戏规则行为的研究论文

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培养幼儿规则意识,要结合幼儿一日生活,建立常规,树立幼儿规则意识。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策略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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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

摘 要: 3~6岁是 儿童 规则意识培养的关键期。幼儿规则意识培养有助于幼儿社会性的发展、竞争意识的发展、良好意志品质的形成;游戏是儿童探索世界的主要方式,也是儿童建构规则的主要途径;在幼儿规则意识培养中存在规则讲解不明、成人缺乏引领示范、规则定位片面等问题;在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过程中需要尊重幼儿的主体性与差异性。

关键词: 幼儿教育 规则意识 培养方式

“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幼儿在社会领域提出的发展目标;相应的内容和要求是“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1]。因此,幼儿园应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在开展各项活动和游戏中有意识地让幼儿体验、理解并主动建构规则,在成长中生成并内化规则,从而实现“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的社会性发展目标。

一、幼儿规则意识培养的意义

规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面对和遵守的,它的存在合情合理,保证了社会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顺利进行,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任何一个阶段都将面对新的规则,社会任何一处都会有不同的规则,不同的社会角色须遵守不同的规则。遵守规则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在幼儿阶段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对幼儿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有助于幼儿社会性的发展

在游戏活动中,对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一种社会性任务,包括协商、讨论、决策等程序性因素,当然也包括公平、公正及相互间的理解和尊重等观念性因素[2]。在规则游戏当中,幼儿要和他人学会接触,要理解和尊重他人,并且要有很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这就要求幼儿之间首先要形成和发展一定的社会性关系。在游戏的每个环节,孩子会面临社会性和认知的互动问题。如幼儿对游戏规则是否认同一致,是否可以相互合作,都是需要规则意识的。所以,规则游戏对幼儿来说,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幼儿社会性的发展。

(二)有助于培养幼儿的竞争意识

规则游戏具有竞争性,当游戏的双方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游戏时,双方的关系往往具有竞争性。如果没有良好的规则意识做依靠就会非常恼火,因为不懂得规则与竞争意识的友好联系。然而在游戏当中就可以完全放心,我们既可以帮助儿童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又不会再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这种竞争可以在锻炼孩子抗挫折能力的同时,逐渐增强他们的竞争意识。

(三)有助于培养幼儿的意志品质

由于规则游戏具有原则性,通常又是两人以上进行的,因此游戏规则必然带有强制性,如若不然,游戏中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结果只能使事情复杂,使游戏无法正常进行。幼儿在整个游戏过程中都要注意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断不可以随心所欲,而是要严格按照游戏规则进行。长此以往,幼儿的自制力就会得到锻炼和提高。追求结果是幼儿进行游戏的强大动力。幼儿为了最终的结果,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且需要意志力的参加,这是因为规则游戏需要思考,需要遵守规定,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坚持和延续,所以在游戏中儿童自始至终都会对自己有一定的要求。也许他们会有放弃的念头,或者其他的想法,这就必须学会坚持,要用自己的意志力来渡过难关。

二、幼儿规则意识培养的主要路径――游戏

规则意识和习惯的养成在幼儿期尤为关键。规则意识的形成不是随着幼儿的身心发展而自然地形成,也不是靠成人的说教和硬性规定就可以养成的,需要有意识地培养。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需要把握恰当时机和 方法 ,必须在了解儿童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游戏是儿童探索世界的主要方式,也是儿童建构规则的主要途径。

游戏作为幼儿的基本活动,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维果茨基认为:游戏作为规则的本质特征,具有规则性,无论是在游戏开始前由游戏指导者宣布的外显游戏规则,或者是在游戏过程中体现出来游戏内在的情境感和秩序性的这种内隐游戏规则,都对幼儿理解其规则非常有意义,对于儿童掌握社会行为规范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美国著名教育哲学家约翰・杜威认为,教育的理想目的是创造自我控制的力量[3]。

所谓自我控制,是一个非常凌乱和复杂的感受,反映了作为一个人的独特个体,是使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相统一的能力。自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个体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的能力。皮亚杰认为,不管哪种形式的活动最开始都是在游戏中开始的[4]。儿童的游戏意识构成了一种很好的社会制度。儿童对规则意义的理解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在课堂中就可以进行的,而是儿童必须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游戏活动中逐渐感知规则的内在意义,并且学会对规则的遵守、学会对自我的控制。

三、幼儿规则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则讲解不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让幼儿遵守规则,首先让幼儿知道规矩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矩?在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的过程中,家长和幼儿教师通常的问题是没有耐心向 经验 缺乏、认知不足稚嫩的幼儿讲明要遵守的规则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结果是幼儿规则意识淡薄,任由自己的心性和兴致行事。

(二)成人缺乏引领示范

由于幼儿经验的缺乏、认知的不足,幼儿往往不能真正理解规则的内涵和意义。模仿学习是幼儿良好习惯和行为养成的重要方式。因此,在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过程中需要成人的引领示范。但是家长和幼儿教师们往往忽视这点,缺乏对幼儿的引领和示范。比如在幼儿园中,教师习惯于等到全部幼儿都安静下来才开始活动,教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强化儿童的规则意识,同时培养幼儿的自我控制能力,自觉安静地等待教师“上课”。在日常活动中,经常听到教师带有“不准”、“不许”、“不能”等命令性的言语引导。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引导了幼儿,其实效果确实不佳,这种常规教育过于强调整体的规范性、有序性,忽视了儿童的个体差异性,对儿童而说是一种伤害。

(三)规则定位片面

在日常生活中,个体服从集体,个人服从组织的观念是被大多数人接受的。但是在幼儿规则意识培养这块却是行不通的。“看到别人有困难一定要给予帮助”、“要与他人分享自己喜欢的东西”等都是强调个人给他人带来的便利,都是在提倡付出,而幼儿的认知、思维等各方面还没有发展到相应的水平,他们还处于以自我为中心的发展阶段。定位片面的规则教育只会令幼儿更反感和叛逆,不利于规则意识的培养。

四、幼儿规则意识培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曾说:“我们不必从外面拿什么东西给一个人,只需把那暗藏在身内的固有的东西都统统揭开和揭露出来,并重视每一个别的因素就够了。”教师应在充分尊重幼儿主体性的基础上制定规则。在过去幼儿规则教育过程中,规则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客观的知识,即教师要求幼儿接受并完全遵守的外部知识。幼儿也将这种客观知识和教师教授的其他数学、美术等知识一样看作是与自身无关,仅仅是大家都一样必须学习的外在要求。随着幼儿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仅仅靠他律无法让幼儿真正形成自觉的规则意识,在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幼儿的主体性。

首先要充分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幼儿从出生起就是一个具备独立人格和精神世界的独立主体,每个幼儿都有不同的生活环境和性格特征,因此规则教育的内容应尽量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

其次要在与幼儿“对话”基础上选择规则内容和类型,在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之前应充分理解和了解幼儿的天性,在与幼儿“对话”基础上选择规则内容和类型,使幼儿在自我表达、展示、倾听、发现、觉悟的过程中自然地实现个体自主的社会化。我们特别要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建立在教师对幼儿天性的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的平等交流。教师可以了解幼儿在理解和接受规则问题上的困惑,同时可以有效地引导幼儿将外在的规则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规则意识,教师在此基础上,以幼儿的兴趣、 爱好 和需求引导幼儿对规则的遵守,激发幼儿内在的动机,感受因遵守规则带来的快乐,从而更好地树立地内化规则意识。

再次要充分考虑到幼儿的主体执行能力。一些难度大、过于统一要求的规则对幼儿来说是无法遵循的。比如很多都时候要求“小嘴巴闭闭好”,要求幼儿喝水不能说话,排队不能说话,下楼梯不能说话,游戏时没得到老师的允许也不能说话等。这样的规则对成人来说遵守都比较困难,那么我们又怎能要求自制力不强的幼儿遵循呢?

其四要避免让幼儿参与规则制定流于形式。如教师在幼儿制定规则之前已经对规则有了一个预设的正确答案,久而久之,有的幼儿就会揣摩教师的想法,或是学着老师的口吻和语气制定出“不许……”、“不要……”等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孩子内心想法的规则。教师在引导孩子制定规则时可以通过对现有规则的修改和细化、对新问题创造规则的途径鼓励孩子理解规则、创新规则,并通过集体讨论、民主表决等方式培养幼儿的民主意识。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要理控制外部力量对幼儿思维的影响,尽可能避免对幼儿的命令和要求。

最后要让幼儿理解参与制定规则的内容具有实际价值。教师在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的过程中必须让幼儿意识到由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可帮助幼儿活动的顺利展开并实实在在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感受到来自同伴和老师对自己意愿的尊重,才能激发孩子更大的创造热情和民主意识,这有利于促进幼儿社会性的发展。

总之,规则意识的培养对幼儿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是幼儿社会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幼儿社会性行为养成所必需的。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途径与方法是多样的,其核心在于尊重幼儿,发挥幼儿的主体性,体现规则培养的教育价值。对幼儿进行规则教育时,所采用的游戏活动要本着从简的原则做,使小朋友们对规则一听便懂,很容易理解,并在活动中遵守。

浅谈小班幼儿创造性游戏规则意识的指导策略

摘 要: 游戏中的“创造性”意指幼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和游戏,而“规则”则是游戏进行时的 规章制度 ,即良好的游戏习惯及正确的游戏方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创造性”好比是一条公路,幼儿可以自己选择去的方向和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规则”就好比是公路上的红绿灯,让交通更好、更有序地进行。因此,在创造性游戏中,“规则”是必不可少的,且不影响幼儿创造性的发展。

关键词: 小班幼儿创造性游戏 规则意识 指导策略

创造性游戏是小班幼儿最喜欢的游戏之一。小班幼儿年龄较小,生活经验较为缺乏,因此在游戏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状况。例如:幼儿与幼儿之间没有协调好;没有合理摆放、没有整洁的意识;随意地进行选择和更换角色,等等。这些情况对小班幼儿来说是正常现象,但是对教师来说则是要重点指导和观察的内容。为此,我对教师如何有效组织幼儿有序、有规则地进行创造性游戏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创造性游戏是指儿童对游戏活动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和能力,包含儿童对游戏活动的决定权和参与权。儿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游戏,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游戏,在与材料和伙伴的相互作用中,共同分享游戏带来的快乐并学习彼此经验,促进儿童主动性、独立性与创造性的发展。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由此可见,游戏中的“创造性”意指幼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和游戏,而“规则”则是游戏进行时的规章制度,即良好的游戏习惯及正确的游戏方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创造性”就好比是一条公路,幼儿可以选择自己的交通工具和去的方向;“规则”就好比是公路上的红绿灯,让交通更好、更有序地进行。因此,在创造性游戏中,“规则”是必不可少的,且不影响幼儿创造性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小班幼儿创造性游戏的规则意识。

一、游戏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能帮助幼儿有效地提高游戏的规则意识。

1.教师做好相应的规则标记。

例如:游戏前,教师在娃娃家的柜子里贴上碗的标记、勺子的标记或者衣物等的标记,并告诉幼儿哪个柜子是放碗的;哪个柜子是放勺子的;哪个柜子里是放衣物的。这样能够帮助幼儿清楚认知物体摆放的位置,也能让幼儿在游戏结束的时候有效整理好物品。在区域游戏入口的地方,教师可以用点子或者插卡的方式表示人数。通过使用标记的方式,能够让幼儿更有秩序、更有效地进行游戏,同时提高幼儿游戏时的规则意识。

2.幼儿做好游戏的经验准备。

教师提醒幼儿在生活中要多积累经验,提高幼儿角色意识。例如:平时和家长去菜场、超市,知道是如何进行购物的;去银行是怎么取钱、存钱的等。同时在游戏前教师需对幼儿进行角色意识教育,让幼儿了解不同的角色及他们应该做的事情。有了一定的生活经验,幼儿在游戏时的规则意识也会有所提高。

二、游戏中,教师进行仔细的观察与合适的引导能促使幼儿更快、更好地掌握游戏规则。

1.幼儿游戏时,教师要进行仔细的观察。

首先,教师要观察游戏中需及时解决的一些紧急情况。例如:幼儿的攻击性行为。如果教师没有看到这个情况,则孩子在游戏中可能会受到伤害。其次,观察游戏中幼儿缺乏规则意识但对他人无伤害的表现。例如:娃娃家里的爸爸妈妈把娃娃一个人放在桌子上;水果放在锅子里烧;银行人员把钱摆放得很乱,等等。只有发现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在幼儿自主游戏时,教师要对幼儿的游戏进行仔细观察,这样才能对幼儿的规则意识进行合适的引导。

2.教师以角色身份介入游戏,与幼儿展开平行游戏。

例如:在进行超市游戏的时候,有的小朋友会一下子买很多菜。我看到这种情况之后,就以顾客的身份到超市里买菜,边买边说:“妈妈一个,爸爸一个,宝宝一个,三个草莓刚刚好。”旁边买了一篮子菜的小朋友看到我只买了三个草莓,他也把自己篮子里的蔬菜放了回去,留了三棵青菜。

3.帮助幼儿回忆自身经验,情景挪移。

例如:有一次,娃娃家的爸爸妈妈把娃娃一个人放在桌子上,爸爸妈妈回到家之后,我问道:“在家里,你有没有看到过哪个爸爸妈妈把小宝宝放在桌子上的?”他们想了一会之后摇了摇头说:“没有,我看到宝宝是放在床上的。”我说:“对呀,宝宝是放在床上的,宝宝放在桌子上可危险了,摔下来可不得了。你们刚才都出去了,都没人照看宝宝,刚才听到宝宝都吓哭了。”说完,他们连忙把宝宝抱起来。这就是通过幼儿回忆自身经验提高游戏的规则意识。

三、游戏后,教师多一些“为什么”和“怎么办”,引导幼儿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游戏规则。

1.教师引导幼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教师在幼儿进行游戏的时候,将幼儿在游戏过程中不好的现象、缺乏规则意识的场景用拍照或者视频方式记录下来,在幼儿游戏结束的时候进行播放和点评,让幼儿通过图片或者视频看一看小朋友做得对不对。教师在点评过程中多问一些“为什么”和“怎么办”,引发幼儿思考,从而让幼儿自己发现问题所在。例如:娃娃家的爸爸妈妈在游戏结束的时候没有把家里整理好,依然乱糟糟的,我问道:“你们看,这张照片上的情景怎么样?”他们说:“好乱呀。”我问:“为什么会乱糟糟的?”小朋友看了照片说:“因为他们没有整理好。”幼儿发现了问题所在,之后他们就有了游戏结束要整理好的规则意识。

2.通过让幼儿承担后果帮助幼儿提高游戏的规则意识。

例如:游戏后,幼儿发现娃娃家里没有整理好,我会继续问他们:“娃娃家里乱糟糟的,那怎么办呀?”小朋友们都说:“请爸爸妈妈整理好。”于是,扮演爸爸妈妈的小朋友主动把家里整理好。他们通过实践的方式知道了游戏后要整理的规则,同时知道了没整理好要承担相应责任,最后需要自己整理。

四、养成良好的游戏习惯能让幼儿的游戏规则意识根深蒂固。

教师在指导幼儿游戏的时候不能时而松懈,时而抓紧。教师应在幼儿每一次的游戏中都将规则作为一把杆秤,一个标准。出现问题就要及时解决,出现错误就要立即改正。通过一次次的实践和练习,让创造性游戏的规则在幼儿意识中根深蒂固。

教师运用巧妙的方法和手段,能够有效地组织幼儿有序、有规则地进行创造性游戏。让幼儿在创造性游戏中提升生活经验与个人素质,养成良好的游戏习惯,提高创造性游戏的规则意识。

《试论幼儿游戏教育教学》

摘要:游戏符合幼儿好动的年龄特征,切合他们具体形象的认知特点。妙趣横生的游戏和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能像磁铁一样吸引着孩子。前苏联的阿尔金称游戏为“儿童的心理维生素”。幼儿游戏蕴藏着幼儿发展的需要和教育的契机,发展的多样性、差异性、自然性等特点在游戏中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这是游戏的本质所决定的。

关键词:幼儿 游戏 教学

游戏是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活动,是幼儿的天性。游戏能把幼儿的被动学习变成主动的学习,能把抽象的知识变得具体形象,能最大程度激起幼儿学习的兴趣。在幼儿阶段的游戏教学中,作为教师的我们,应积极的树立正确的游戏观,充分发挥游戏的教育作用,合理运用各种游戏,培养孩子的自主意识,增强孩子的学习兴趣,开发孩子智力以及培养孩子各方面能力,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以下是笔者在多年的幼儿教育中总结的几点看法,在此和广大同仁交流分享。

一.正确认识幼儿游戏教学。

我国学者丁海东在他的《学前游戏论》中这样论述:“游戏是发生在一定情景之中,外部有可观察的行为表现,内部有特定心理体验的儿童主动自愿、自主自由的活动”。游戏是幼儿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也是幼儿生活的主要内容,更是幼儿特有的一种学习方式。游戏能促进幼儿身体的发展,巩固和丰富幼儿的知识,并且能培养幼儿的良好品质、良好情感及发展其社会性。幼儿园教学由于受幼儿身心发展的制约,有着不同于中小学教学的特点。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我们应树立正确的游戏观,要认知到游戏对于幼儿成长的重要性,要认识到游戏是幼儿的天性,任何禁止幼儿从事游戏活动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都是不尊重孩子的体现,都是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教师要多从幼儿的角度理解游戏,要尊重、理解和爱戴孩子,要尽可能满足幼儿的各种需要,做到在教学中游戏,游戏中教学。正确认识、把握与协调幼儿园各项活动之间的关系,使它们有机联系、相互融合、彼此渗透、相辅相成,以易于理解的、简单的、具有启蒙性的知识为内容,通过有趣的游戏、自身的操作活动、直观的教具、灵活的形式进行,使之能有效为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服务。

二.给予孩子自主选择游戏的机会,培养孩子自主意识。

陈鹤琴先生曾说过:“小孩子是生来好动的,是以游戏为生命的”。孩子们就是在游戏中、在玩中一天天长大和进步的。如何使游戏真正成为孩子们自己的游戏,如何在游戏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孩子们的主观能动性,教学中,教师应摆正自身在游戏活动中观察者、引导者、参与者的地位,放手给予孩子自由选择游戏、发挥潜能的机会,让孩子自主的去选择玩什么,怎样玩,玩多久等等,培养孩子的自主意识。例如,我在组织幼儿进行诗歌朗诵的教学活动时,提前在教室的图书区准备了许多关于冬天赞美雪花的图书和图片。为了给幼儿奠定升学的基础,激发他们读书的热情,提高阅读能力,我要求幼儿带自己喜爱的图书来到幼儿园,在图书自选区里举行“我来读”的游戏活动,每个幼儿都可以将自己喜欢的故事讲给小朋友们听。通过这样让孩子自主的去选择的方式,孩子们都积极的去挑选了自己最爱的图书和自己最擅长的阅读方式,在孩子阅读的过程中,孩子们都有效的阅读了自己所选的内容,在让孩子有效的参加活动的同时,孩子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极大的调动,孩子的自主意识也得到有效的培养,这对孩子的未来有效发展起重要作用。

三.利用游戏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俗话说:“兴趣是学生学习最好的老师,是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的潜在动力和前提。”幼儿也是如此,处在幼儿时期的孩子们,兴趣将是他们积极参与学习最直接和最有力的动力。幼儿生活中感兴趣的任何事物,都是教师引导幼儿学习和实施教育影响的契机。爱游戏,是幼儿的天性。高尔基曾说过:“儿童通过游戏。非常简单,非常容易地去认识周围的世界”。在幼儿阶段的教学中,为了孩子能更好地学习,教师应如实的根据课程的需要、孩子的爱好、心理规律等各方面特点,合理设计各种孩子喜欢的游戏,引发孩子的好奇心,引导孩子有效的开展游戏,使孩子主动愉快地去游戏,通过游戏去激发孩子想象的兴趣,激活孩子想象的思维,增强孩子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例如,在教学语言活动中讲“记得牢”一课时,上课一开始,我就用游戏的口吻:“小白兔跳跳到我们家做客,给小朋友带来了许多礼物,我们看一看它给我们带了什么礼物?”利用语言增加神秘感,一下子就紧紧抓住了幼儿的注意力,而整个过程中,又用“变魔术”、“击鼓传花分礼物”等游戏手段,使幼儿在饱满愉快的情绪中,不知不觉地完成了学习任务,达到了学中有玩,玩中有学的目的。孩子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由于好奇心的驱使,学习兴趣极为浓厚,在教学的很多个环节中,孩子的思维都异常的活跃,孩子的学习兴趣得到增强,教学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

四.利用游戏,开发孩子智力,培养孩子的创造能力。

游戏对于幼儿来说,除了能引起情绪上的变化外,幼儿在游戏的过程中,往往还会有不少新的好奇、新的发现。就拿幼儿最爱玩的吹肥皂泡来说吧,一些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就会纳闷:为什么一吹就会出泡泡呢?为什么吹出的泡泡是圆的呢?为什么会出现五颜六色的色彩呢?等一系列的问题。这时,作为教师的我们,就应该不失时机的给孩子讲解一些相关的科学道理,开发学生的智力,当孩子在发现相同的现象时,就会渐渐的明白很多事物都可以用相同的道理去解释。幼儿的信心就会得到极大的满足,会进一步激发他们去思考,去探索科学的奥秘。另外,在幼儿的生活中,往往不会缺乏创造美,如他们在折叠糖纸、粘贴树叶、制作玩具、搭积木等过程中都能显示出自己的独特智慧来,教师在教学中,要积极的给予孩子保护,培养孩子的创造能力,为孩子的后继学习以及科学探究打下基础。在幼儿阶段的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现孩子的点点滴滴,合理的运用游戏去开发孩子的智力、培养孩子的方方面面能力,让孩子在快乐中逐渐学习知识,了解世界,培养能力。

总结:搞好幼儿阶段的教育,是教师教学的需要,是孩子学习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社会的需要。游戏对于幼儿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教学中,教师要不断的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探索新的游戏教学法,努力为幼儿游戏创造条件,科学地指导幼儿游戏,巧妙地利用游戏进行科学教育。

参考文献:

[1]李定仁,徐继存主编.教学论研究二十年[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用法律规范行为的论文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com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作用主要有: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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