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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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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指的是以日本语写作的文学作品,横跨的时间大约有两千年。日本文学的论文题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论文的质量高低。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日本文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日本文学论文题目(一) 1. 日汉否定表达的对比研究 2. 关于中日同形类义词的研究 3. 日本新闻翻译实践与研究 报告 4. 任务型教学法在日语专业语法教学中的实验研究 5. 浅谈日语寒暄语表现 6. 翻译补偿视角下的《雪国》汉译研究 7. 川端康成小说在中国的翻译·传播和接受 8. 《罗生门》与《鼻子》的汉译本对比研究 9. 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研究 10. 关于日语中“猫”惯用句的研究 11. 从日语教学的角度谈母语迁移现象 12. 从语用学角度对日语会话中省略表达的研究 13. 从语境看日语第二人称代词的隐匿性表达 14. 日本人的集团意识的研究及其 教育 指导 15. 日语外来语的特征及其教育指导 16. 关于日语教育中日本 文化 导入的考察与教育指导 17. 《伊豆的舞女》中文译本中拟声拟态词的翻译 18. 试论文学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19. 中日同形异义四字 成语 的对比研究 20. 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中日 广告 语言对比研究 21.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日流行语的对比研究 22. 奈达功能对等理论在影视翻译中的运用 23. 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指导下的产品 说明书 翻译 24. 从《探求中国的山水》汉译本看游记类文本的翻译策略 日本文学论文题目(二) 1、语言类型学视野下的日汉语序对比研究 2、现代日语可能表达研究 3、现代日汉情态对比研究 4、中日同形异义汉字词研究 5、汉日动物词之国俗语义对比研究 6、日语拗、长、拨、促音与中古汉语音韵对应规律研究 7、司马辽太郎咱歴史小说研究 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格助词使用的影响因素研究 9、韩日语助词共现对比研究 10、新中国日语高等教育历史研究 11、日本近代言文一致问题初探 12、韩日越汉字本土化过程研究 13、汉、朝、日同形异义汉字词对比研究 14、韩日禁忌语对比研究 15、汉日比较视野下的汉语对比对生性研究 16、汉日隐性性别词语对比研究 17、日语复句句式变化研究 1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中日同形 近义词 产出难易度影响因素研究 19、明治以来的日本汉字问题及其社会文化影响研究 20、日语多义感觉形容词的语义分析研究 日本文学论文题目(三) 1. 中日色彩语「青」侦娭偡傞対照研究 2. 中日同字词比较研究 3. 关于日语被动句和汉语“被”字句的对比研究 4. 现代日本语感情表现研究 5. 从《伊豆舞女》中文译本看翻译的跨文化交际行为 6. 《源氏物语》和歌汉译研究 7. 关于中日色彩词的对照研究 8. 中日惯用语中动物隐喻的对比研究 9. 中日耻意识及其在言语表达上的体现 10. 惠普日语客服的翻译实践报告 11. 关于低碳增长的日语学术论文翻译实践报告 12. 「逼傛偮偲」的暧昧性及其原因 13. 中日翻译中的语言文化差异与信息再现 14. 时尚类杂志文本的日译汉翻译实践 15. 新闻类稿件的翻译策略研究 16. 关于日语中食感表达的研究 17. 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日语中以“心”为中心的惯用句意义 18. 文学作品中人物描写的翻译技巧探究 19. 星新一小说翻译实践中翻译技巧的应用 20. 太宰治《人间失格》汉译本的比较研究 21. 对加译和倒译技巧的研究 22. 日汉翻译技巧-加译在实例中的运用和分析 23. 日译汉实践报告-《日本人和中国人这里不同》中常用翻译 方法 的应用分析 24. 日语长句的翻译方法-《日本人与中国人这里不同》翻译实践报告 25. 从功能对等理论看日译汉 句子 结构调整 26. 常用翻译技巧的应用 27. 日语中“手”的概念隐喻意义研究 28. 基于跨文化交际理论下的中译日分析 猜你喜欢: 1. 日本文学论文选题 2. 日本文学的相关论文 3. 浅谈日本文学论文开题报告 4. 日本文化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5. 文学论文题目大全 6. 日本文学方面的论文

呵呵,我现在也正在写关于日本的论文呢。以下是我找到的题目,希望对你有帮助。1、日本温泉文化的形成。2、日本外来语与中文的关系。3、日本的就业问题。4、日本人口为什么会这么密集5、日本的大和精神

可以写历史发展相关的,当时为了论文花了我一个月时间,还是师兄给的莫文网,有高手帮助就是简单许多啊日本文化产业大国战略研究日本文化与日本经济发展关系研究关于日语教育中日本文化导入的考察与教育指导日本文化产业发展及对当前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启示日本动漫的全球扩散与日本文化输出战略日本文化外交的案例研究日本文化对道教的文化认同——以民俗宗教为中心试论日本文化对其外交的影响对梅棹忠夫的日本文化论的考察浅析日本文化软实力开发——以“酷日本”战略为例试论日本文化外交(1991—2012)浅析日本文化中的“哀”因素试析日本文化特性及其对当代中日关系的影响近代以来日本文化的变迁——以外来语的引进为视角新世纪日本文化外交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历史审视试论战后日本文化外交日本文化中的中空构造——以日本思想、宗教、社会构造为中心圆仁的入唐求法及其对日本文化的影响日本文化与其战后“普通国家”的战略追求林和靖意象在日本文化中的流播与变异——以汉诗文为中心从衣食住看日本人审美意识的对立性日本文化产业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日本的文化民族主义论冷战后的日本文化外交战略日本企业文化特征及其渊源研究

写日常习惯,与中国的区别等等。多看看别人的就知道了,我当时忙着工作也没时间,还是寝室同学给的莫‘文网,专业的说移动社交网络的传播学研究社交网站界面的情感化设计研究社交恐怖症的发病特征以及集体森田疗法治疗的应用研究中日文化贸易比较研究面向大学生的移动SNS传播模式研究日本游戏产业的发展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日本反核示威运动中的Twitter参与及其政治相关性考察社交网页游戏现象研究我迷故我在——日本动漫御宅族生活方式的人类学研究社交网络犯罪研究日本明治中期的国粹主义研究3G时代手机传播的特性及模式分析基于THE DRESS CODE外套文献的研究日本传统节庆的游客感知价值研究——中国在日留学生的视角关于日语接尾词“的”的研究——从中国日语学习者“的”的误用角度日本留学生汉语阅读策略调查研究日本动画产业发展的动力研究小学生羞怯的相关研究——基于孤独、同伴接纳和社交自我知觉的考察汉语初级学习者学习策略的调查研究——以日本汉语学习者为例社会性网络服务研究及应用平台开发日本学生汉语称呼语的习得研究及教学对策网络社交中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近代天津日本侨民研究战略生态、制度创业和新创企业成长关系研究基于THE DRESS CODE的礼服文献研究不同环境下的外国人汉语学习策略研究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题目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2.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2.1.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1.2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2.2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2.1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2.2.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3.1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3.1.1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3.1.2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3.2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3.2.1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3.2.2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3.2.3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1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4.2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论文题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

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个很大的概念啊,你的老师 不会就告诉你;写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它没和你说其他的啊?新颖很简单,比如;1.论经济法中数学原理的使用,举一些使用数学公式的经济学的例子,然后最结论,经济法中数学的作用是很大的2.论经济法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关系,列举下历史上关于经济的法律的指定过程,最后证明两者有关系3.论经济法与古希腊艺术的关系,这个不太好联系,主要就是 列举希腊文明,然后把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描述下,用政治的决定上层建筑的什么观点,证明下 两者有关系.我第一的的论文题目是;论古代风水学在现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结果老师说我观点太新颖,回去重写!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日本与中国的关系论文题目

1.爱国(1)引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古今往来历史上有多少志士仁人为捍卫祖国的尊严,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鞠躬尽瘁,舍生忘死。爱国志士永垂青史,受人景仰,卖国奸贼遗臭万年,遭尽世人唾骂。历史公正的裁决,早已昭昭在世!(2)事实论据文天祥宁死不屈南宋民族英雄文天祥,兵败被俘,坐了三年土牢,多次严辞拒绝了敌人的劝降。一天,元世祖忽必烈亲自来劝降,许以丞相之职,他毫不动摇,反而斩钉截铁地说:“唯有以死报国,我一无所求。”临刑前,监斩官凑近说:“文丞相,你现在改变主意,不但可免一死,还依然可当丞相。”文天祥怒喝道:“死便死,还说什么鬼话!”文天祥面向南方慷概就义了,给世人留下一首撼人心弦的《正气歌》。陈天华遥寄血书革命家陈天华,在日本留学时,听到沙俄军队侵占满洲,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又要同沙俄私订丧权辱国条约的消息后,他悲愤欲绝,立即在留学生中召开拒俄大会,组织拒俄义勇军,准备回国参战。回到宿舍后,咬破自己手指,以血指书写救国血书,在血书里陈述亡国的悲惨,当亡国奴的辛酸,鼓舞同胞起来战斗……他一连写了几十张,终因流血过多而晕倒,可嘴里还在不停地咸:“救国!救国!”别人把他救醒后,他坚持把血书一份一份装入信封,从万里迢迢的日本寄回国内。读到的人无不感动。吴玉章维护国家尊严老革命家吴玉章,年轻时东渡日本留学。1904年元旦,因清朝末年中国贫弱,日本帝国看不起中国,在悬挂的万国旗中,故意不挂中国国旗。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吴玉章挺身而出,代表留日学生向学校当局严正提出:必须立即向中国学生道歉并纠正错误,否则,就要举行罢课和绝食以示抗议。学校当局在中国爱国留学生的强大压力下,只得认错道歉。杨靖宇献身抗日民族抗日英雄杨靖宇曾担任“南满抗日联军”司令,从1934年一直到1940年沙场献身为止。在艰苦征战的六年中,他身先士卒地在白山黑水、林海雪原里打击日寇。面对敌人的重兵围剿,杨靖宇率部顽强战斗,使敌人坐卧不安,惶惶不可终日。日酋对他又怕又恨,调集重兵围困。有人劝杨靖宇投降,他斩钉截铁地说:“不,我有我的信念。”最后,弹尽粮绝,杨靖宇在打完最后一颗子弹后壮烈牺牲。敌人残忍地用刺刀剖开他的肚子,杨靖宇肚里没有一粒米,有的只是树皮、草根和棉絮。科学家献身祖国1946年,美国某大学以优厚的条件聘请著名数学家华罗庚为终身教授。但他回答说:“为了抉择真理,为了国家民族,我要回国去!”终于带着妻儿回到了北平(今北京)。回国后,他不仅刻苦致力于理论研究,而且足迹遍布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用数学解决了大量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被誉为“人民的数学家”。此外,还有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生物学家童第周、核物理学家钱学森,高能物理学家张文裕,化学家唐敖庆……他们个个都满怀爱国之志,为国家的复兴作出了巨大贡献。安徒生跟老友断交丹麦著名童话作家安徒生跟德国的奥古斯登堡原来是要好的老朋友。1848年普鲁士侵入丹麦的国境,这种侵略行为引起安徒生的极大愤怒。四年后,他到德国去旅行。许多德国朋友涌到车站去迎接他。一位朋友说:“奥古斯登堡公爵夫妇在家里等您,希望您去和他们会见。”“我不愿去见他们,奥古斯登堡参加了四年前普鲁士侵丹麦的战争,我怎么能去看这家人呢?”安徒生愤怒地说着。从此,两位老朋友断交了。“把我的心脏带回祖国”波兰著名作曲家钢琴家萧邦,19岁从音乐学院毕业时已经很有名气了。后来他决定出国深造。在朋友举行的送别晚会上,朋友们赠送给他一只装满祖国泥土的银瓶。这只银瓶一直伴随着他19年。1849年秋天,萧邦病重垂危。临终前,他嘱咐从华沙赶来的姐姐:“波兰反动政府不会允许将我的遗体运回华沙,就把我的心脏带回祖国去。”(3)理论论据我以我血荐轩辕。鲁迅《自题小像》男儿七尺躯,愿为祖国捐。《革命烈士诗抄.陈辉诗》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李大钊《厌世心与自觉心》国既不国,家何能存?《革命烈士诗抄.杨靖宇诗》爱国不分先与后,徘徊终久误前程。朱蕴山《赠台湾旧友》爱国如命,见义勇为。蔡锷《致柏文蔚电》爱国,是一种极高贵的感情活动。茅盾《给青年作家的公开信》爆裂同拚歼贼臣,男儿爱国已忘身。秋瑾《吊吴烈士樾》祖国陆沉人有责,天涯飘泊我无家。秋瑾要想着收咱失地,别忘了还我河山。冯玉祥捧出一颗丹心,献与亿兆生灵。陶行知《不投降歌》临患不忘国。《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国耻未雪,何由成名?唐.李白《独漉篇》苟利国家生死似,岂因祸福避趋之?清.林则徐《赴戌登程口占示家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顾炎武《日知录.正始》匈奴不灭,无以家为!《汉书.卫青霍去病传》杀身有地初非惜,报国无时未免愁。宋.陆游《登慧照寺小阁》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宋.文天祥《指南录.扬子江》一寸山河一寸金。《金史.卢产伦传》一身救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宋.陆游《夜泊水村》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徐特立《怎样实施爱国主义教育》丈夫当为国,破敌如摧山。唐.韦应物《寄畅当》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们的祖国和人民。邓小平忧国耻为睁眼瞎,挺身甘上断头台。《革命烈士诗抄.熊亨瀚诗》小来思报国,不是爱封候。唐.岑参《送人赴西安》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徐锡麟《出塞诗》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人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明.顾宪成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闲居非吾志,甘心赴国忧。三国.曹植《杂诗六首》轻生本为国,重气不关私。南朝.江晖《雨雪曲》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三国.曹植《白马篇》愿将血泪寄山河,去洒东山一掊土。宋.李清照《上枢密韩公、兵部尚书胡公》我重视祖国的利益,甚于自己的生命和我所珍爱的儿女。 [英] 莎士比亚《科利奥兰纳斯》凡是不爱自己国家的人,什么都不爱。 [英] 拜论《福斯卡里父子》纵使世界给我珍宝和荣誉,我也不愿离开我的祖国,因为纵使我的祖国在耻辱之中,我还是喜欢、热爱、祝福我的祖国。 [匈牙利] 裴多菲《我是匈牙利人》我的祖国,我为你歌唱,为这片自由可爱的土地歌唱。 [美] 史密斯《美国》在你把爱国之心从人类中间驱除之前,不会有一个太平的世界。 [英] 萧伯纳《V.C.奥弗菜厄蒂》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鲁迅《论辩的魂灵》爱国的主要方法,就是要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谢觉哉《爱厂如家》为祖国倒下的人,他的死是光荣的。 [古希腊] 荷马《伊利昂记》当他爱他的国家的时候,他的国家也尊重他。 [英] 莎士比亚《科利奥兰纳斯》我无论做什么,始终想着,只要我的精力允许的话,我就要首先为我的祖国服务。[俄] 巴甫洛夫《1935年工作的展望》我是你的,我的祖国!都是你的,我的这心、这灵魂。 [匈牙利] 裴多菲《我是匈亚利人》国之不存,身将焉托?蔡锷《讨袁通电》报国寸心坚似铁。宋.陆游《大雪歌》

小议中日关系我们学习中国近人史的时候,上课气氛可不是一般的活跃.一提及中日甲午战争,南京大屠杀,细菌战……每一个人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细胞都将敏感起来,活跃起来,如同一群发疯的狮子,喷出的口水都会淹死人!每个人的神经都绷得紧紧的,如果无们面前有一个日本人,想必会死得很惨。似乎一切都是日本人的错!不是我所种的树的枝条喜欢向外伸,而是那枝条也看不惯了。一枚图章,可以压弯人的腰,按低人的头,造就一副卑躬屈膝,趋炎附势,不顾面子上下打点的丑相;一个称号,可以折断人的脊梁,磨圆有人棱角,把有正义感的正常人变成毫无主见的走狗;一张花纸片,可以撕破清高的防护,击溃道德底线,造出一只只谋求不义之财的黑手;一把钥匙,可以玷污人的良心,扭曲人的观念,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正因为他们,才让当时的日本人有机可乘,更加猖狂,更加为所欲为,胡作非为。如今,一提及日本、日本人,我们的第一个念头,第一个浮现在脑海里的字就是——坏。这虽然体现了我们的爱国,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我们不能把对当时一代日本人的愤怒之情延续到后一代日本人的身上,因为至少他们是无辜的。我们总是说要报恨,但是俗话说得好:“冤冤相报何时了!”但是对于日本政府不承认侵略中国的罪行,篡改教科书,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多次参拜靖国神社的一系列事件,我们是不能容忍的,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合理处理,不能乱了方寸。我们要打回去,为自己讨回公道……”那些只能是一时的气话,不能当真,如果我们以牙还牙,那不是与当时的日本人一样了吗?而且打起仗来受苦还是老百姓,老百姓可是无辜的啊!“人活一口气”,不错,人生值得留住的或许仅仅是这“一口气”,或者说是一种精神支柱。只要它深深扎根地下,人生这棵大树就能枝繁叶茂,果实累累。但愿,当站在十字路口时,所有的人都能留住该留住的东西。

论中日关系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从经济角度来讲,中国是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日本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双方经贸往来频繁,互补性强。并且日本需要中国广阔的市场、原料和劳动力,而中国需要日本的先进技术、市场和资金。双方在节能环保、绿游、能源、金融等领域合作紧密,加之日本要重振长期疲软的经济,它没有理由失去中国。从政治方面来讲,日本与韩国的竹岛问题,朝核问题,与俄的北方四岛问题,联合国的入常问题等等,都要中国支持或不想与中国另生争端。日本在“入常”、绑架问题、8国峰会等问题上也需要中国的帮助。然而自安倍晋三和福田康夫首就任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以来,中日关系出现很大改善。经过破冰-融冰-迎春-暖春,双方关系异常转暖。此外,日本也会看美国眼色行事,现在看中美关系应该最差也是维持现在这样,中美关系正常,日本也不会太出格. 我想最重要的是中国本身的强大,大地震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凝聚力,奥运的成功举办,这都让世界更好地认识了中国,这也让中国影响力又增加了一个重重的砝码。民间的现状则是:近日《读卖新闻》的调查结果显示40%以上的中国人认为日本是可以信赖的国家,60%以上的人认为日本在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但70%以上的人在历史对日本还存在怨恨。而日本只有20%左右的人认为中国可以信赖的国家,而40%以上的人持相反意见。可以说中国民众对日情感有所改善,但在一年前日本对中国的信任度还在70%以上。最近日本更换了新首相,麻生从他以前的言行来看有很深的鹰派背景,但他今后还会延续福田外交的部分理念。麻生虽然曾公开表示支持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并主张日本应该拥有核武器等被人们称为“大嘴麻生”。但他在一次演讲中说:“如果我当选将继续改善对华关系,发展中日友好是一种手段,符合日本的国家利益,我将继续推动日中战略互惠关系的发展。”当他在当选总裁后再次阐述对华关系时表示:“日中友好是发展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一种手段,有利于双方的国家利益。”在竞选演讲中他也曾说:“以前发表的言论只代表我的个人意见,今后将及时闭嘴。”26日他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发言时表示:“日本今后将继续加强与中国的互惠与互益发展日中友好。”就在今天他在国会参议院接受议员质询时表示:“将慎重对待历史问题,继承村山谈话和小泉首相对战争受害者道歉的谈话的精神,推动与中国的战略互惠关系。”总之,今后麻生太郎身为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他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日本的国家整体,他必然会慎重行事。安倍晋在未当首相前应该说比小泉还“右”,但上任后第一件事竟然是访问中国,任内也没有参拜过靖国神社,但他在上任前与卸任后都去了。不管他个人对华感情如何,但今后他必然会从国家总体利益出发,毕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当然他今后不会向福田首相在任时如此“亲华”,但大方向不会有重大调整,只是在一些涉及到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强硬一些,今后在双方的谈判桌上增加了一些难度。国家关系是由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的,无论是谁上台都会以国家利益为重,加强中日关系。当然我们希望麻生能够像福田首相一样推动中日关系向前发展,在此我也对福田康夫首相任职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1年间对中日关系有好向前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高度赞赏。双方和则两利,敌则两害,对立甚至战争不利于任何一方,只要是头脑清醒的人都应该认识到这个浅而易见的道理。日本现在内政方面危机重重,谁也不想在外交上再找麻烦。中国现今是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加强与中国的友好关系符合日本的国家利益,如果首相有何“过激举动”那势必会损害日本的国家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一些大财阀的在华利益也会受到损害,那些老板们想必不会让这些政治家好过吧!中日关系向友好方向发展,这是大势所趋的历史必然,并不是某个人所能决定的。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必将不断向前发展并上升更高层次!发展前景:从三个方面把握中日关系的未来,然而,要改善处在低谷时期的中日关系,使之健康发展,必须从如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首先,日本要认真解决历史认识问题和摈弃冷战思维。中日双方要认真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五点主张精神,认真解决历史认识问题。阻碍中日关系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历史认识问题。近10年来,日本不断有否认和美化战争的行为,但日本朝野、媒体却不顾事实,不顾被害国家的感情,将中国民众的不满情绪,归结为中国进行所谓“反日”教育的结果,这种误导和煽动日本民众的冷战思维是当前中日政治关系严重倒退的主要原因之一。日本应本着负责任的精神,尽早解决历史问题和摈弃冷战思维,遇到问题应保持理性、冷静的态度,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而不是任意恶化。其次,重视柔性的文化外交和民间交流,促进相互理解。今天推动中日友好的力量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动,老一代从事中日友好的政治势力和民间人士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中日大学生却彼此缺乏了解,对双方历史的了解程度有相当明显的差距。最近由笔者组织实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学生对日本历史理解的人数比例为55%,而日本学生仅为28%。尤为遗憾的是,维系两国关系的重要纽带——中华文化在日本民众中正被逐渐淡忘。所以,加强文化外交和民间交流,以文化为使者,以第二轨道的民间外交为纽带,通过心与心的沟通和理解,弥合互不信赖的鸿沟,增进互相理解势在必行,而这也是构建未来中日关系的方策之一。最后,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对方,培养具有未来思考型的中日青年。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对方,走出中日关系的歧路,媒体负有重要的责任。它不仅是中日理解和交流的窗口、桥梁和阵地,也是中日民间交流的文化载体。所以,媒体应以宽阔的胸怀,多方位、多视角,客观公正地报导对方。同样重要的是,中日双方还必须要注重培养大量具有未来思考型、开拓性的青年,因为青年睿智则国家关系睿智,才能以史为鉴、携手面向未来,共同走出中日关系的阴影,开创明朗、健康的两国关系新局面。中日关系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中国正在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抓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同处东亚且紧邻的两个大国保持稳定的双边关系至关重要。为了维护长期以来历经艰难形成的中日关系大局,我们应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方针,以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为重,为构筑健康、稳定的中日关系而共同努力。日本是中国的近邻,彼此间有着充分的利益交融,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发展。友好相处,合作双赢,是符合中日两国根本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继续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实现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中日两国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但中国政府始终把维护和发展中日睦邻友好关系作为长期国策,置于对外关系的重要地位,并一向认为,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两国人民,而且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此希望中日关系可以得到改善,希望我们中国和日本可以从此共同进步,共同发展,中日的明天会是美好。作为中国民众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中日关系。况且也毛泽东说过:“要把军国主义分子与日本人民区分对待,日本人民对我们还是很友好的”。以双方关系长远发展的大局为重我们应该牢记历史,但更应该忘记怨恨。我们应该以史为鉴,但更应该面向未来。我们要以正确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日本,忘记怨恨,相互宽容。福田康夫首相也说过:“我们要一同前进,一同探索,一同开辟我们共同的未来。”不要受一些媒体片面报道的影响,盲目爱国,更不要盲目反日,不要总以“历史的眼光”看待今天的日本。上一代人所犯下的错误,为什么要让他们的后代来承担呢?历史应该成为我们前进的动力,不应该成为我们前进的阻碍。要提醒中国民众的是我们应该学会如何爱国、怎样才是爱国的最佳途径,并不是凭着一腔热血,万不可感情用事。 但日本国民确实对真实的历史了解不够,特别是年轻一代,这与政府的教育有很大关系。而且一些右翼分子对一些确凿的历史,加以诋毁,确实令每一个中国人感到愤怒。但我们要深知日本人民是无辜的,他们同样是受害者。中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心理是要让日本将道歉挂在嘴边上,但日本民众大多了解那段历史的人,都不愿提起,他们认为很悲惨,不想接以前的伤疤。有这样一句话,英国前首相帕莫斯顿爵士曾说:“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 中日友好关系是长远的,不能因为一时的波动而否定两国长远的友好系。中日也应是友好的、稳定的邻居关系。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事业,任何一方的政府都不应忽视它,更不能破坏它,任何忽视、破坏中日友好的行为归根到底是违背了中日人民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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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题目

1.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 税法公平价值论 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 论土地征用制度 25.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 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 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 论股权 49.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 股东知情权研究 51.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 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 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 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 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 论保险利益 59. 票据权利研究 60.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 保险委付研究 62.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需要更多内容可参考中国论文援助中心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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