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烧香的诗句 2. 关于烧香诗句 关于烧香的诗句 1.形容烧香的句子有哪些 1、要做“事前诸葛亮”:做人需有超前意识,平时多烧香,急时有人帮,与暂时不得势的人交往吃亏是福。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多算多胜,见微知着。不跟熟人做生意,养成存钱的习惯,身体比更重要。 2、金蟾啮锁烧香入,玉虎牵丝汲井回。 3、赵家奶奶平常烧香拜佛,信奉好生之德,只要看见邻家杀鸡,也会双手合十,口称“阿弥陀佛”。 4、烧香放鞭炮,灶神对你笑,上天言好事,美得直冒泡。快乐马上到,好运跟你跑,健康分外俏,平安福星照。小年已来到,幸福马上到,愿你日子更美妙! 5、从此,每到过年,人们总要烧香,请紫微星下界来保平安。 6、故后人即将本殿中军作为周坐之化身,烧香奉祀,并认定中军为妈祖保驾护庙,神庥庙区安宁。 7、千百年来,人们视公母山为圣地,常有善男信女前来求神拜佛烧香化纸,祈祷保佑合家平安,子孙昌盛、从古到今还演一出许多传说。 8、古老的司徒庙,迄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它面临碧波万顷银光闪耀的西太湖,背靠诸峰连绵重岩叠翠巍峨高大的邓尉山。园中有相传为汉朝大司徒邓禹亲手栽植的四棵古柏。登上石阶,只见屈子祠就坐落在一片郁郁葱葱的树林之中,周围的树木花草为这座雄伟壮丽的祠庙增添了无限的光彩。 9、这座寺庙不大,庙顶上铺满了琉璃金碧辉煌,屋脊上雕刻了好多仙人,栩栩如生。远远望去,普先禅寺就像天宫一样。那一排排一栋栋的建筑物映入我的眼帘。我迫不及待地跨进大门,啊!这里空气清新,环境优美,建筑物上雕刻着各种各样的图案,颜色鲜艳夺目。 10、世人痴心向佛,真正为了佛而求佛的人能有几个?让沉思引领着步履去追寻另一处情境,登上了清凉台。清凉台是中国佛经的起始的端点。细碎的阳光从禅房两两相望的瓦檐遗漏下来,像是陡落一束束经年的旧事。寻觅清凉台,亦是寻觅普照在庙宇间的佛法,还有沉没于流光中的古韵。清凉台为摄摩腾、竺法兰翻译佛经之处。 2.关于祈福的诗句 不知道题主想要为谁祈福呢,那我就说个祈求平安,表达美好祝福的诗句吧: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宋·苏轼《水调歌头》)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祝福语很美好,但是就这样说出来是没有用的;只有向神明祈求祝福,这种祈福的祝福语才有意义的。 所以,题主有心的话,可以在家里或者去寺庙烧香拜佛祈福的;祈福前要烧香,因为烧香的烟在佛家来说就是链接普罗大众和神明的桥梁,你可以去无相铜炉上请几盒祈福香的,因为好的香是符合佛家的香的本质,天然无害,取之万物的精华,这家的香都是天然的纯植物香。 烧好香了,你就把要祈福的愿向佛说,这样的许愿祈福才是有效的。愿你家人安康和睦,阿尼陀佛! 3.关于“焚香”的诗句有哪些 1. 扫地焚香伴老仙,人胜连环玉。——《卜算子·芍药打团红》——宋代 洪咨夔 释义:可每日扫地焚香伴着老仙,在这样的生活里,人比连环玉活地还精致些。 2. 焚香秋雾湿,奠玉晓光初。——《韦使君黄溪祈雨见召从行至祠下口号》唐代 柳宗元 释义:在秋日的湿雾里点燃香火,祭坛上刚摆好玉器已经曙光初露。 3. 焚香入兰台,起草多芳言。——《赠宣城赵太守悦》唐代 李白 释义:我焚香后进入皇上的兰台,起草的文书芳言满章。 4. 静觉眼根无俗物,翛然一室自焚香。——《咏归堂隐鳞洞》宋代 王汝舟 释义:静静的觉得眼前没有俗物,无拘无束的在屋里焚香 5. 迎箧已焚香,近鞘先泽手。——《焚香》唐代 元稹 释义:接箱子时已经焚香,接近刀鞘先搓搓手。 6. 月殿云阶敞上方,宫中习静夜焚香。——《颐和园词》清代 王国维 释义:云朵在高高的宫殿上方,寂静的夜里在宫中焚香。 7. 作梵连松韵,焚香入桂丛。——《送灵澈上人归嵩阳兰若》唐代 刘长卿 释义:诵经和松涛的声音,在隐居之地焚香。 8. 焚香引幽步,酌茗开静筵。——《端午遍游诸寺得禅字》宋代 苏轼 释义:在寺院里焚香探幽,品尝香茗与素斋。 9. 鄂君怅望舟中夜,绣被焚香独自眠。——《碧城三首》唐代 李商隐 释义:如今,我像孤独的鄂君,只是在船上面对夜空;只有我独自一人面对着薰香和绣被。 10. 焚香默坐,消遣世虑——《黄冈竹楼记》宋代 王禹偁 释义:焚香默坐于楼中,能排除世俗杂念。 4.关于焚香的诗句 1、焚香清禁中 唐 崔颢 《赠怀一上人》 2、百和焚香抽翠缕 宋 柳永 《玉楼春》 3、扫地焚香 宋 王安石 《诉衷情·营巢燕子逞翱翔》 4、绣被焚香独自眠 宋 苏轼 《南乡子·何处倚阑干》 5、焚香宴坐 宋 朱敦儒 《沁园春·七十衰翁》 6、散花天女为焚香 宋 李纲 《望江南/忆江南》 7、绣被焚香独宿 宋 袁去华 《谒金门·清汉曲》 8、罗拜焚香青海头 宋 洪咨夔 《沁园春·饮马咸池》 9、扫地焚香伴老仙 宋 洪咨夔 《卜算子·芍药打团红》 10、隐几焚香 宋 李曾伯 《减字木兰花·如何则可》 11、翦烛焚香 宋 陈人杰 《沁园春·五彩云中》 12、想像平居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六州》 13、向芙蓉别殿、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十二时/忆少年》 14、但焚香清夜 宋 无名氏 《沁园春·申伯嵩神》 15、焚香扫地夜朝真 宋 张孝祥 《南歌子·俭德仁诸族》 16、莲社焚香冰琢句 宋 石孝友 《满江红·帘卷南薰》 17、焚香礼念降灵威 元 山主 《临江仙·四愿弘深垂教纲》 18、月下焚香频启告 元 山主 《临江仙·始向初更才未睡》 5.有关“拜佛”的诗句有哪些 1、宋· 陆游《吴娃曲》 原文选段: 臂上烧香拜佛前,愿郎安稳过新年。 释义: 手上拿着香火跪拜在佛像前,希望丈夫能够安安稳稳的度过新年。 2、明·王叔承《竹枝词·避人低语卜金钱》 原文选段: 避人低语卜金钱,侵晓焚香拜佛前。 见说嘉陵江水恶,莫教风浪打郎船。 释义: 世上的人为了避开他人的冷言冷语出钱卜卦算命,天色渐明之时到神佛面前烧香磕头。常常听人说嘉陵江的水患那么恶,也从不教唆风浪去拍打年轻人的渡船。 3、宋·胡宏《和马大夫辟佛五首》其一 原文选段: 真谛休谈欲度人,度人先自正其身。 释义: 不要总想着拿真理去教导别人,想要教导别人之前还需要完善自己的修身。 4、宋·欧阳修《自菩提步月归广化寺》 原文选段: 春岩瀑泉响,夜久山已寂。 明月净松林,千峰同一色。 释义: 春天的岩石上,瀑布哗哗再响,夜已经深了,动物都已休息。山峰归于寂寥,明月照在夜晚的松林上,在月光的照耀下,静谧松林显得那么干净。夜色笼罩在巍峨的群山上,远远的看去,就好像一个颜色。 5、宋·苏辙《那吒》 原文选段: 北方天王有狂子,只知拜佛不拜父。 佛知其愚难教语,宝塔令父左手举。 释义: 北方的托塔天王有一个狂傲的儿子,只知道拜佛却不知道对自己的父亲行礼。 佛祖知道他很愚昧是很难教诲的,他的父亲左手举着宝塔。 6.描写“女子上香”的诗句有哪些 1、芙蓉不及美人妆,水殿风来珠翠香。——王昌龄 《西宫秋怨》 释义:盛开的芙蓉花也比不上美人娇艳的妆容,清风袭来,水边的宫殿中飘散着满头珠翠的美人的香味啊! 2、态浓意远淑且真,肌理细腻骨肉匀。——杜甫 《丽人行》 释义:姿态凝重神情高远文静自然,肌肤丰润胖瘦适中身材匀称。 3、翩若惊鸿,婉若游龙。——曹植 《洛神赋》 释义:翩然若惊飞的鸿雁,婉约若游动的蛟龙。 4、美人既醉,朱颜酡些。——屈原 《招魂》 释义:没人很漂亮,颜色靓丽。 5、冰肌自是生来瘦,那更分飞后。——苏轼 《虞美人》 释义:从一开始就瘦。 6、秀色掩今古,荷花羞玉颜——李白 《西施 / 咏苎萝山》 释义:她的魅力过去今天都在流传,荷花见了她也会害羞。 7、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李延年 《李延年歌》 释义:北方有位美丽姑娘,独立世俗之外,她对守城的将士瞧一眼,将士弃械,墙垣失守; 8、垆边人似月,皓腕凝霜雪——韦庄 《菩萨蛮·人人尽说江南好》 释义:江南酒家卖酒的女子长得很美,卖酒撩袖时露出的双臂洁白如雪。 9、久立香车催欲上,还留。——苏轼《南乡子·绣鞅玉环游》 释义:久久的立在上香的车上,想催他上去,还是不动。 10、只藉炉香上彻,与天地、平直交关。——曹勋《满庭芳·老不求名》 释义:炉香的上策与天和地,平行着。 11、香润上朝衣,客少闲谈尘。 ——陆游《生查子》 释义:穿着商超的衣服,客人非常稀少,有限的谈着尘世。 12、龙香拨上语玲珑。明朝车马莫西东。 ——范成大《浣溪沙》 释义:说话乖巧玲珑,明朝的车马不要问他去哪里。 13、繁香随影上轻罗。——张元干《浣溪沙》 14、流水麹尘,艳阳醅酒,画舸游情如雾。 —— 吴文英《西子妆慢•湖上清明薄游》 15、单夹衣裳,半栊软玉肌体。 —— 杜安世《鹤冲天•清明天气》 释义:穿着单薄衣服,能看见雪白的身体。 7.关于焚香的诗词 《焚香昼睡比觉香犹未散戏作》 年代: 宋 作者: 陆游 燕梁寂寂篆烟残,偷得劳生数刻闲。 三叠秋屏护琴枕,卧游忽到瀼西山。 《山斋疏陋每焚香旁舍闻之而斋中不甚觉盖香随》 年代: 宋 作者: 郑刚中 闻时清透骨,聚处细成緺。 灰厚火得所,山深风奈何。 四窗都纸破,比舍得香多。 利彼与自利,吾心宁有他。 《风入松 题石坛道士焚香》 年代: 元 作者: 沈禧 暮云收尽紫霄宽。灏气袭衣冠。清泉白石长为伍,松头露、冷滴方坛。此际千林影断,于时万籁声乾。 道人星下礼蒲团。宝鼎*沈檀。风吹霞袂飘飘举,想芳名、已注仙班。东访麻姑跨凤,西邀金母乘鸾。 《因诵张司业无事焚香坐有时寻竹行之句拟其体》 年代: 宋 作者: 晁说之 寂寞江边舍,欹斜架上书。 焚香一童子,寻竹众鸡雏。 更甚昔人懒,宁论今世疏。 但惭为吏在,不得跨鲸鱼。 《病起掇黄花数本焚香清坐二首》 年代: 宋 作者: 钱时 秋风雕鹗刷天涯,有底男儿只恋家。 病后暂收文字眼,焚香清坐看黄花。 《鹊桥仙·焚香清坐》 年代: 宋 作者: 李仲光 焚香清坐,呼童沦茗,聊当一杯春酒。不须歌舞倩红裙,为祝百千长寿。 诗书万卷,绮琴三弄,更有新词千首。从今日日与遨游,便是天长地久。 《斋中焚香宴坐》 年代: 宋 作者: 宋庠 耳界千声外,炉薰一室中。 妙心那有住,真意本无空。 香饭凝盂白,天花蔽席红。 闲观色身相,方信幻人工。 《焚香》 年代: 明 作者: 高启 斜霏动远吹,暗馥留微火。 心事共成灰,窗间一翁坐。 8.关于拜佛的句子 1.《吴娃曲》 年代: 宋 作者: 陆游1 臂上烧香拜佛前,愿郎安稳过新年。 多情已是长多病,莫要留心在妾边。 2.《竹枝词十二首》 年代: 明 作者: 王叔承 避人低语卜金钱,侵晓焚香拜佛前。 见说嘉陵江水恶,莫教风浪打郎船。 3.《那吒》 年代: 宋 作者: 苏辙 北方天王有狂子,只知拜佛不拜父。 佛知其愚难教语,宝塔令父左手举。 儿来见佛头辄俯,且与拜父略相似。 佛如优昙难值遇,见者闻道出生死。 嗟尔何为独如此,业果已定磨不去。 佛灭到今千万祀,只在江湖挽船处。 4.《和马大夫辟佛五首》 年代: 宋 作者: 胡宏 真谛休谈欲度人,度人先自正其身。 天伦弃掷如萧梗,反认他亲作己亲。 5.《哀徐朝议恭人潘氏》 年代: 宋 作者: 王之道 城见三千岁,人终八十春。 从夫安乐近,拜佛率陀新。 婉娈书彤管,凄凉叹棘薪。 中郎有贤子,遗泽擢平津。 9.描写祈福的诗句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宋·苏轼《水调歌头》)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桃花源诗 年代:【魏晋】 作者:【陶渊明】 嬴氏乱天纪,贤者避其世. 黄绮之商山,伊人亦云逝. 往迹浸复湮,来径遂芜废. 相命肆农耕,日入从所憩. 桑竹垂馀荫,菽稷随时艺; 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荒路暧交通,鸡犬互鸣吠. 俎豆独古法,衣裳无新制. 童孺纵行歌,班白欢游诣. 草荣识节和,木衰知风厉. 虽无纪历志,四时自成岁. 怡然有馀乐,于何荣智慧! 奇踪隐五百,一朝敞神界. 淳薄既异源,旋复还幽蔽. 借问游方士,焉测尘嚣外. 愿言蹑清风,高举寻吾契. 逸老亭 年代:【宋】 作者:【欧阳修】 上相此忘荣,怡然物外情. 池光开小幌,山翠入重城. 野鸟窥华衮,春壶劳耦耕. 枕前双雁没,雨外一川晴. 解组金龟重,调琴赤鲤惊. 虽怀安石趣,岂不为苍生.关于烧香诗句 1. 关于祈福的诗句 不知道题主想要为谁祈福呢,那我就说个祈求平安,表达美好祝福的诗句吧: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宋·苏轼《水调歌头》)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祝福语很美好,但是就这样说出来是没有用的;只有向神明祈求祝福,这种祈福的祝福语才有意义的。 所以,题主有心的话,可以在家里或者去寺庙烧香拜佛祈福的;祈福前要烧香,因为烧香的烟在佛家来说就是链接普罗大众和神明的桥梁,你可以去无相铜炉上请几盒祈福香的,因为好的香是符合佛家的香的本质,天然无害,取之万物的精华,这家的香都是天然的纯植物香。 烧好香了,你就把要祈福的愿向佛说,这样的许愿祈福才是有效的。愿你家人安康和睦,阿尼陀佛! 2. 关于焚香的诗句 1、焚香清禁中 唐 崔颢 《赠怀一上人》 2、百和焚香抽翠缕 宋 柳永 《玉楼春》 3、扫地焚香 宋 王安石 《诉衷情·营巢燕子逞翱翔》 4、绣被焚香独自眠 宋 苏轼 《南乡子·何处倚阑干》 5、焚香宴坐 宋 朱敦儒 《沁园春·七十衰翁》 6、散花天女为焚香 宋 李纲 《望江南/忆江南》 7、绣被焚香独宿 宋 袁去华 《谒金门·清汉曲》 8、罗拜焚香青海头 宋 洪咨夔 《沁园春·饮马咸池》 9、扫地焚香伴老仙 宋 洪咨夔 《卜算子·芍药打团红》 10、隐几焚香 宋 李曾伯 《减字木兰花·如何则可》 11、翦烛焚香 宋 陈人杰 《沁园春·五彩云中》 12、想像平居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六州》 13、向芙蓉别殿、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十二时/忆少年》 14、但焚香清夜 宋 无名氏 《沁园春·申伯嵩神》 15、焚香扫地夜朝真 宋 张孝祥 《南歌子·俭德仁诸族》 16、莲社焚香冰琢句 宋 石孝友 《满江红·帘卷南薰》 17、焚香礼念降灵威 元 山主 《临江仙·四愿弘深垂教纲》 18、月下焚香频启告 元 山主 《临江仙·始向初更才未睡》 3. 关于“焚香”的诗句有哪些 1. 扫地焚香伴老仙,人胜连环玉。——《卜算子·芍药打团红》——宋代 洪咨夔 释义:可每日扫地焚香伴着老仙,在这样的生活里,人比连环玉活地还精致些。 2. 焚香秋雾湿,奠玉晓光初。——《韦使君黄溪祈雨见召从行至祠下口号》唐代 柳宗元 释义:在秋日的湿雾里点燃香火,祭坛上刚摆好玉器已经曙光初露。 3. 焚香入兰台,起草多芳言。——《赠宣城赵太守悦》唐代 李白 释义:我焚香后进入皇上的兰台,起草的文书芳言满章。 4. 静觉眼根无俗物,翛然一室自焚香。——《咏归堂隐鳞洞》宋代 王汝舟 释义:静静的觉得眼前没有俗物,无拘无束的在屋里焚香 5. 迎箧已焚香,近鞘先泽手。——《焚香》唐代 元稹 释义:接箱子时已经焚香,接近刀鞘先搓搓手。 6. 月殿云阶敞上方,宫中习静夜焚香。——《颐和园词》清代 王国维 释义:云朵在高高的宫殿上方,寂静的夜里在宫中焚香。 7. 作梵连松韵,焚香入桂丛。——《送灵澈上人归嵩阳兰若》唐代 刘长卿 释义:诵经和松涛的声音,在隐居之地焚香。 8. 焚香引幽步,酌茗开静筵。——《端午遍游诸寺得禅字》宋代 苏轼 释义:在寺院里焚香探幽,品尝香茗与素斋。 9. 鄂君怅望舟中夜,绣被焚香独自眠。——《碧城三首》唐代 李商隐 释义:如今,我像孤独的鄂君,只是在船上面对夜空;只有我独自一人面对着薰香和绣被。 10. 焚香默坐,消遣世虑——《黄冈竹楼记》宋代 王禹偁 释义:焚香默坐于楼中,能排除世俗杂念。 4. 关于“拜佛”的诗句有哪些 1、《竹枝词·避人低语卜金钱》--王叔承 原文选段: 避人低语卜金钱,侵晓焚香拜佛前。 见说嘉陵江水恶,莫教风浪打郎船。 释义: 世上的人为了避开他人的冷言冷语出钱卜卦算命,天色渐明之时到神佛面前烧香磕头。 常常听人说嘉陵江的水患那么恶,也从不教唆风浪去拍打年轻人的渡船。 2、《和马大夫辟佛五首》其一-- 胡宏 原文选段: 真谛休谈欲度人,度人先自正其身。 释义: 不要总想着拿真理去教导别人,想要教导别人之前还需要完善自己的修身。 3、《自菩提步月归广化寺》--欧阳修 原文选段: 春岩瀑泉响,夜久山已寂。 明月净松林,千峰同一色。 释义: 春天的岩石上,瀑布哗哗再响,夜已经深了,动物都已休息。 山峰归于寂寥,明月照在夜晚的松林上,在月光的照耀下,静谧松林显得那么干净。夜色笼罩在巍峨的群山上,远远的看去,就好像一个颜色。 扩展资料: 拜佛含有四层意义: 1、感应礼拜:为了求佛、菩萨保佑,赐给幸运,免除灾难,求佛接引超度,感谢恩德。 2、恭敬礼拜:对三宝恭敬,或为了感恩、崇敬,这种礼拜是从内心至诚恳切的自发产生的。 3、忏悔礼拜:也就是为忏悔而礼拜。能做忏悔礼拜的人,必定已是谦虚,或正在学习谦虚的人,因此,忏悔礼拜可以提升人的人格,改变人的气质,使人变得温和、谦冲 4、无相礼拜:无相拜佛是一无所求而拜,其中又分三个层次。 最初知道自己在拜,体验自己在拜的每一个动作,指挥着自己的身体在拜;进入第二个层次则是知道自己在拜,体验自己在拜,但是指挥的心已经没有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拜佛。 5. 关于香的诗句 双峰定水璘老送木犀香五首 宋 杨万里 山童不解事,著火太酷烈。 要输不尽香,急唤薄银叶。 双峰定水璘老送木犀香五首 宋 杨万里 傅语双峰老,汝师是如来。 如何一瓣香,却为杨诚斋。 双峰定水璘老送木犀香五首 宋 杨万里 谁言定水禅,入定似枯木。 飞入广寒宫,收得香万解。 水仙花四首 宋 杨万里 韵绝香仍绝,花清月未清。 天仙不行地,且借水为名。 梅花 宋 杨万里 花早春何力,香寒晓尽吹。月摇横水影,雪带入瓶枝。 甲子初春即事六首 宋 杨万里 老子烧香罢,蜂儿作队来。 徘徊绕襟袖,将谓是花开。 二月十四日晓起看海棠八首 宋 杨万里 四面花光合,一身香雾红。 忽从霞绮上,跳下锦城中。 二月十四日晓起看海棠八首 宋 杨万里 老子侵星起,蜂儿先我忙。 渊才无鼻孔,信口道无香。 二月十四日晓起看海棠八首 宋 杨万里 除却牡丹了,海棠当亚元。 艳超红白外,香在有无间。 宫词 宋 杨皇后 遥夜焚香礼□□,桂花业裹展文茵。 长空月浸星河影,鹦鹉惊寒频唤人。 红云阁 宋 杨蟠 重重风日透,花气满地塘。 谁把红云此,红云无此香。 后永嘉百咏·南塘 宋 杨蟠 出门日已晚,棹短路何长。 赖有风相送,荷花十里香。 香林洞 宋 杨蟠 百年樵斧外,留得挂寒猿。 不奈西溪水,流香出洞门。 蝶二首 宋 杨公远 款款穿芳径,双双度短墙。 不知身是幻,抵死恋花香。 上元日诣昭应宫分献凝命殿以宪职不预班独归 宋 晏殊 别殿香三炷,斜廊酒一杯。 官间非侍从,骑马却归来。 县圃十绝和朱待制 宋 薛抗 焚香坐清昼,此心自如如。 我知拙催科,考甘下下书。 华亭百咏·东堂 宋 许尚 厅左清闲处,金猊罩宝香。 令君今学道,来此吸朝阳。 华亭百咏·谷水 宋 许尚 短棹经由处,风披藻荇香。 中宵孤鹤唳,片月映沧浪。 华亭百咏·莲巢 宋 许尚 记得荷香里,蛾眉唱采莲。 千年龟欲总,不见叶田田。 华亭百咏·三女冈 宋 许尚 玉殓知无有,香魂计已销。 频来吟楚些,岁久若为招。 6. 关于焚香的诗词 《焚香昼睡比觉香犹未散戏作》 年代: 宋 作者: 陆游 燕梁寂寂篆烟残,偷得劳生数刻闲。 三叠秋屏护琴枕,卧游忽到瀼西山。 《山斋疏陋每焚香旁舍闻之而斋中不甚觉盖香随》 年代: 宋 作者: 郑刚中 闻时清透骨,聚处细成緺。 灰厚火得所,山深风奈何。 四窗都纸破,比舍得香多。 利彼与自利,吾心宁有他。 《风入松 题石坛道士焚香》 年代: 元 作者: 沈禧 暮云收尽紫霄宽。灏气袭衣冠。清泉白石长为伍,松头露、冷滴方坛。此际千林影断,于时万籁声乾。 道人星下礼蒲团。宝鼎*沈檀。风吹霞袂飘飘举,想芳名、已注仙班。东访麻姑跨凤,西邀金母乘鸾。 《因诵张司业无事焚香坐有时寻竹行之句拟其体》 年代: 宋 作者: 晁说之 寂寞江边舍,欹斜架上书。 焚香一童子,寻竹众鸡雏。 更甚昔人懒,宁论今世疏。 但惭为吏在,不得跨鲸鱼。 《病起掇黄花数本焚香清坐二首》 年代: 宋 作者: 钱时 秋风雕鹗刷天涯,有底男儿只恋家。 病后暂收文字眼,焚香清坐看黄花。 《鹊桥仙·焚香清坐》 年代: 宋 作者: 李仲光 焚香清坐,呼童沦茗,聊当一杯春酒。不须歌舞倩红裙,为祝百千长寿。 诗书万卷,绮琴三弄,更有新词千首。从今日日与遨游,便是天长地久。 《斋中焚香宴坐》 年代: 宋 作者: 宋庠 耳界千声外,炉薰一室中。 妙心那有住,真意本无空。 香饭凝盂白,天花蔽席红。 闲观色身相,方信幻人工。 《焚香》 年代: 明 作者: 高启 斜霏动远吹,暗馥留微火。 心事共成灰,窗间一翁坐。
庭 竹 唐·刘禹锡 露涤铅粉节,风摇青玉枝。 依依似君子,无地不相宜. 题新竹 唐·杜牧 数茎幽玉色,晚夕翠烟分。 声破寒窗梦,根穿绿藓纹。 渐笼当槛日,欲得八帘云。 不是山阴客,何人爱此君 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要知松高洁,待到雪化时。(陈毅《青松》 《苦竹》杜甫 唐 青冥亦自守,软弱强扶持。 味苦夏虫避,丛卑春鸟疑。 轩墀会不重,翦伐欲无辞。 幸近幽人屋,霜根结在兹。 清晨止亭下,独爱此幽篁。 《新栽竹》 韦庄 唐 寂寞阶前见此君,绕栏吟罢却沾巾。 异乡流落谁相识,惟有丛篁似主人。 梅花 王安石 宋 墙角树枝梅,凌寒独自开。 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 山园小梅 林逋 宋 众芳摇落独暄妍,占尽风情向小园。 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霜禽欲下先偷眼,粉蝶如知合断魂。 幸有微吟可相狎,不须檀板黄金樽。
岁寒三友 (题画诗)陶行知 万松岭上松,鼓荡天风, 震动昆仑第一峰。 千军万马波涛怒;海出山中。 竹绿梅花红,转战西东, 争取最后五分钟,百草千花休闲笑, 且待三冬。
十年不到香雪海,梅花忆我我忆梅。何时拿舟冒雪去,便向花前倾一杯司徒庙中柏四株,但有骨干无皮肤。 一株参天鹤立孤,倔强不用旁枝扶。 一株卧地龙垂胡,翠叶却在苍苔铺。 一空其腹如剖瓠,生气欲尽神不枯。 其一横裂纹萦行,瘦蛟势欲腾天衢。” 松沧桑历尽古根盘,屹立高涯鸟瞰攀;弄月筛风迎旭日,虚怀若谷耐严寒。 竹风骚绝唱万千年,傲雪凌霜意飒然;淡雅幽清盈绿筠,高风亮节驾先贤。 梅冰肌玉骨步春来,衔雪含霜倚竹开;倩影疏斜妍逸瘦,清溪细雨暗香陪梅冰肌玉骨步春来,衔雪含霜倚竹开;倩影疏斜妍逸瘦,清溪细雨暗香陪。梅牡丹仙艳恃宠娇玫瑰芳菲凌风憔最羡寒梅情耐冷傲骨冰心自妖娆松岁晚霜重万枝残松针万叶翠如鲜坚根抱峭兀自横高风亮节傲冰寒竹虚怀直节难随俗郁郁婆娑叶葱笼雪压霜侵何所惧孤高刚劲伴梅松梅牡丹仙艳恃宠娇玫瑰芳菲凌风憔最羡寒梅情耐冷傲骨冰心自妖娆松岁晚霜重万枝残松针万叶翠如鲜坚根抱峭兀自横高风亮节傲冰寒竹虚怀直节难随俗郁郁婆娑叶葱笼雪压霜侵何所惧
或许现在的我们如少年般浮躁豪言“差不多”,但成熟后,反观自己的不足,由虚而实剥落浮华,将自己从一弯急流瀑布点化为静水深流时,我们才会发觉工匠精神如此重要。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高三工匠精神优秀 议论文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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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看到这样一句话"这个世界并不合乎所有人的梦想,有的人选择了放弃,而有的人却选择了坚持。”而比坚持更可贵的,是对于完美的不懈追求。
“我坚持做一件事的原因,是我想把每一件事情做好,做到极致。”这是56岁的金浩所说的一句话,他用了21年的时间,把一家普普通通的街头书店,变为了整个上海滩最大,最美的书店—钱书阁。书店中藏书之多,设计之精妙,都源于他的那份对于完美的追求。在整理书籍这一方面的长达二十余年的监守,让他实现了自己的梦想,同时也为读书 爱好 者提供了广阔的阅读空间和视野。
央视纪录片<大国工匠>中,有记者来到制作手工杆秤的小镇。富有南方特点的小巷中,男男女女忙于制作手工杆秤。他们选好原材料,用尺子量好所需的长度,把制造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做到精致,量取,秤重尽量做到毫厘不差。花了大量时间与心血,做出了标准的秤。他们的监守,为的是商家能诚信经营,消费者有更多保障。
工人亲身打造的零件,修复师对钟表的反复校准,传统工艺美术刻师的精雕细琢,都是对"工匠精神"的一种坚守。一个团队花了20年时间编出的字典;一位老人传承 文化 ,筛选,煮沸,晾晒出的红糖。正式因为有人在精益求精,有人在批量生产商品的时代里,选择坚守,才让飞机正常运行,才让中华文明得以传承。一个人的坚守,就会让世界大有不同。那么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更需要如匠人般监守的执著。中国是制造业大国,但质量时常为无法保障,长久以往,中国将会在世界之林失去站稳脚步的机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慢下脚步,坚守自己份内的职责,做到精致,那么才会国泰,国泰才能民安。人民生活需要质量的保障,质量需要对匠人精神的坚守。十年磨一剑的耐力,克尽职守的态度,精益求精的决心,才能让文化传承,让国家永存。
在快速发展的时代里,我们无法改变时代发展的脚步,能做到的便是一成不变的如匠人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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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的前进都需要去制造各样东西,制造这些需要工匠。工匠有的是工匠精神。
什么是工匠精神?是甘于处在工匠之位?不,我认为工匠精神是勤劳,细致,负责。
工匠精神是勤劳。在建筑工地,你我都看到来来往往反复工作的工人,他们不停地在材料与施工区往返,日复一日,不仅枯燥乏味浪费体能还面临这种.种危险。既然这样,他们为何不放下工作,去休息呢?是勤劳让他们持续工作,是他们的工匠精神使他们如此。没有他们这些勤劳的工人,我们的街巷房屋恐怕不再存在。他们以工匠的勤劳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正是他们的勤劳推动了国家的建设。
工匠精神是细致,作为传统工艺美术师的孟剑锋,他的工作就是细致地制作工艺品,他的工艺作品作为了国礼送给了外国元首。作为国礼的工艺品势必极为精美,而作为它的制作者,孟剑锋完美地体现了工匠的细致,没有他对工艺品极为细致的制作,这件工艺品就不会作为国礼送出。假如所有工匠都缺乏应有的细致,那中国的形象将大打折扣。
工匠的精神是尽责。胡双钱是我国大飞机制造的首席钳工,35年里他加工的零件没有一个出现过问题,为飞机制造积攒了大量的零件。胡双钱的负责是对飞机的负责,飞机这样的精密机器不容一点马虎,胡双钱的负责对飞机的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他是负责,正是他工匠精神的体现。
对一个国家来说,工匠是必不可缺的,而工匠的工匠精神是一个国家制造的保证。工匠制作需细致,工匠工作需勤劳,工匠的态度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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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每每提到买汽车,买手机,买手表,中国人总会侃侃而谈:手机要买老美的苹果,汽车还是德国人制造的 保险 ,手表要小日本的用期较长久……那么国货呢?为什么国人口中大谈特谈的没有一件国货呢?
哦,因为我们国家的工匠都成为了商人。
从洋务运动时期,李鸿章等官员大力发展民族工业,精心制作,诚信品质,坦然而有力的 名言 :“我有一船之力即抵洋人一船之力。”那时即使中体西用的思想有种.种弊端,但我国学习西方器具,制造本国工业品的诚意却是令人感动的!在那些动荡的时代,我国出现了如邓稼先般无数爱国工匠,为国家工业捐躯。他们对零件,对一个小数点的执著充分体现了一个工匠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敬业精神。
反观现代,化身为商人的工匠们不知廉耻的赚黑心钱,小到毫无技术便敢沿街摆摊修手机贴膜,大到为了赚钱将客人一点小问题的用品说得天花乱坠,干脆人家花大价钱修复……
仅仅是因为逐利之心造就了一批披着工匠外衣的商人么?
当然不。
现代人对待工业品的态度也是造就这一情况的致命缘由。老人们常言以前人的东西坏了去修而现代人的东西坏了却会扔掉。然而正是这看似平常的举动使中国工业久久停滞不前。时代在进步,科技日新月异,于是人们习惯了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尤其中国人更从自身便追求品牌,追求新兴。人们对工匠劳动成果不再尊重,甚至淡去民族危机时的爱国之心去支持外国货,于是工匠们也只好只挣一时利益,化身商人。
中国商人已太多太多,工匠却如脱发般日渐稀少。我真心希望首先国家可以倡导人们支持国货,扶持工匠;其次国人把目光放长远,为我国工匠开辟一条道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工匠们要认清身份,担起责任与义务,真正造福人民,敬业务本!
别等N年以后,提起中国只空有一个文明古国的外号,实则一群黑心商家的无工匠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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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 爱岗敬业 ,练就一手绝活,将技艺变技术,成为“大国工匠”。他凭借着专注、认真、坚持,把技艺发挥到极致,达到较高的境界。不是在简单地做重复劳动,而是将全部精力集中到一件事上,忠于它,发现其中的规律,在将“活计”做向完美的境界中领略到无穷的乐趣!
孔子自述生平:“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孔子,就是将“教书匠”做到极致,终成“万世师表”的人。
我们总想在做事时胸有成竹,其实胸有成竹是在画竹前,认真专
注地观察竹子,日积月累后,在心里有了深刻的印象,等到画竹时,自然一挥而就。要做到胸有成竹,就需要有专注、认真和坚持的工匠精神。这种精神是自信的来源。不仅画竹如此,对待生活、学习和工作也该有工匠精神。
日本有一家1965年创立的寿司店,只卖寿司,门面不起眼,只有10个座位。但他的主人限定客人用餐时间15分钟,座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预定。尽管如此,,食客们依然坚持去吃这个“值得一生等待的寿司”。因为这取决于这个店89岁的创始人小野二郎的工匠精神:寿司店自创建以来,直到他70岁以前,一定是亲自去市场挑选食材,会在柜台后重复着看似简单的寿司制作,几十年如一日,练就了 魔术 般的娴熟手法,制作出一个个看似普通却有着独特匠心的寿司,成就一个小却极有竞争力的品牌。而这娴熟的技法需要多年的反复练习。正如他所说:“一旦你决定好职业,你必须全心投入工作之中,你必须爱自己的工作,你必须穷尽一生磨练技能,这就是成功的秘诀。”小野不是单纯地在做寿司,也是在享受其中的乐趣。
我们喜欢做工精巧的商品,喜欢高品质的物品,而这些物品的背后,渗透着工匠的精神。德国凌美钢笔、双立人菜刀、菲仕乐锅价格不菲却备受欢迎,瑞士的军刀、机械手表,日本的电子产品,甚至马桶盖??我想,人们在追求品牌的背后,追求的是制作产品的那一份匠心,那一份工匠精神,只有在产品中注入了独有的认真专注,把技术变成艺术,其价值才不言而喻。
我们不禁要 反思 ,国人的工匠精神去哪儿了?一位地注重速度利
润,不重质量,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让人望而生畏:粗制滥造的工程,充满添加剂的食品??我们吃得不放心,住得不安心,走得不舒心,当这一切都和我们密切关联时,我们应该找寻属于“中国制造”的工匠精神。
毅然销毁质量有问题的.冰箱,除了诚信,不就是一种关注品质的工匠精神吗?正因为这样,才有代表“中国制造”的海尔集团走向世界。
工匠精神在哪儿?一念执着,一生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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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听到耳熟能详的品牌名字,如“百达翡丽、江诗丹顿、万国、卡地亚”时,我脑海中常常浮现出一位年迈的老人,戴上老花镜,在深夜的台灯下,一次次打磨着不足几毫米的零件。手表,在生活中或许是件奢侈品,但也因此体现出了工匠精神的伟大。老钟表师们夜以继日的坚持着每一个没有丝毫偏差的零件,才做出百年不停的机械手表。
工匠精神是坚持认真、坚持细致。
日本 赛车 手井田在职业生涯结束后开始着手改装汽车,每一辆保时捷都由他亲手只用眼睛与彩笔在模具上画出,精心打磨剪裁一星期甚至一个月后,才安装在车体上,完美无缺。不得不讲,日本人的工匠精神着实让人佩服。
工匠精神是少而精,不求利。
德国人生产的汽车每年都会限量,但他们只用半年工资便买得起,每一辆汽车都可以使用二十到四十年。对于工匠精神,可谓完美的诠释。
相反,马虎与凑合终酿恶果。
旧时,有一位画家在画马时觉得不像,便将其改成了老虎。他的两个儿子问他时,他便解释道一个是马,另一个是老虎。于是他的儿子出去打猎时,一个将马误看,射死了一匹千里马,另一个将虎误看,骑上去被咬死了。凑合看着像,却终酿成了悲剧。
中国目前的工匠精神是稀缺的。
在如今这个变化万千的年代,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安静下来,持之以恒般做一件小事。但不论是身边微末之事的变化,还是宏大的社会政事变化,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在万千改变中却总有一些东西历久弥新。它们经历时间的淬炼,依然散发出灼灼的光芒,就如我们头顶的苍穹一般,日升日落,亘古如斯,那便是工匠精神的产物。
我们必须具备工匠精神。或许现在的我们如少年般浮躁豪言“差不多”,但成熟后,反观自己的不足,由虚而实剥落浮华,将自己从一弯急流瀑布点化为静水深流时,我们才会发觉工匠精神如此重要。所谓工匠,亦是认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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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到寿司,大家一定会想到到日本可寿司,真的是在日本问世的吗?其实不是的,寿司大约在中国,汉朝已经有记录了了,当时被人们称为古树里也有记载,眨眨眼,以明亮之家志说至石之也,是指渣渣试用闫妮的腌制,让鱼肉发酵后再使用
1、寿司是一种日本传统美食,日本古代时候的寿司,是用盐和米腌制的咸鱼,后经演变形成如今的寿司。“寿司”在日本古代写作“鮨”(すし),本意是“咸鱼”。“寿司”这一名称,是“鮨”字的万叶假名写法。 2、寿司是在饭里放醋做主材料的日本料理,寿司和其他日本料理一样,色彩非常鲜明。制作时,把新鲜的海胆黄、鲍鱼、牡丹虾、扇贝、鲑鱼籽、鳕鱼鱼白、金枪鱼、三文鱼等海鲜切成片放在雪白香糯的饭团上,一揉一捏之后再抹上鲜绿的芥末酱,最后放到古色古香的瓷盘中……如此的色彩组合,是真正的“秀色可餐”。吃寿司,讲究的是食用的完整,就是整块寿司要一口吃下,唯其如此,才能真正的品味出寿司的美味,寿司的饭香与生鱼片的香味才能完全相融,将齿颊间填得满满,不留一丝缝隙,那浓香的滋味无处可逃,在口中久久徘徊。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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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绩效的论文
一、引言及理论分析
现代企业价值管理理论认为,作为生产经营实体的企业必须创造价值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所有者与经营者等利益相关方最关心的也就是企业如何通过“价值管理“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绩效水平作为衡量企业价值的直观指标,绩效最大化成为企业追求的目标所在。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实现较高的绩效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研究设计
1、假设
根据前人研究以及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内部控制对企业绩效有很大的影响,内部控制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从而达到促进企业绩效的作用。因此本文假设:内部控制与企业绩效正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越高,企业绩效越大。
2、变量选取
被解释变量:研究中上通常选择托宾Q值作为衡量企业市场绩效的指标,托宾Q数值标准化,可操作性强 ,计量误差小,此外TobinQ可直接搜集到,客观性强。Tobin Q=(股市价值+净债务价值)/期末总资产
解释变量:本文以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框架指出的五个内控要素和《基本规范》规定的内控基本因素为依据,结合研究成果,本文共设置了17个指标。主要分为1)控制环境:①A1,独立董事比例。②A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③A3,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还是非国有股。④A4,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⑤A5,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⑥A6,高管人员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⑦A7,是否关注员工整体培训。2)风险评估:①A8,年报中是否有风险提示及对策。②A9,八项计提的政策执行度。,3)控制活动:①A10,日常工作中是否有内部控制方面的安排。②A11,是否有绩效评价制度。4)信息与沟通:①A12,独立董事参加会议的情况。②A13,董事会会议次数。③A14,公司是否有投资者关系信息。5)监督:①A15,监事会对年度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②A16,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类型。③A17,企业是否受到证监会或交易所谴责。
在所选择的评价指标中,根据不同指标对内部控制影响程度的不同赋予其不同的权重。参考林钟高(2008)年关于内部控制指标重要性程度的调查结果,将所选指标分为三个等级,分别赋予5、3、2的指标权重。内部控制指数计算式如下:ICI=(A3+A5+A8+A10+A11+A14+A16)*5+(A1+A2+A12+A13+A17))*3+(A4+A6+A7+A9+A15)*2
控制变量: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除内部控制外,还有很多其它影响因素。为了控制公司其他特征对公司绩效表现的影响,本文选取了资本结构(Stru)即期末总资产、资本规模(Lnasset)即资产负债率和每股收益(EPS)作为控制变量。
三、实证检验
在选取样本时,本文主要采用了在沪、深上市的全部A股中选取了100家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剔除了ST公司以及数据不全、信息不完整的样本。本文数据整理和分析借助于Excel和SPSS软件完成。
1、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TobinQ的均值保持在4.26,明显大于 1,说明多数上市公司所获得的绩效是大于其投入资本成本的,即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盈利的。对于内部控制变量ICI极大值与极小值差距也很大,标准差为48.30324,波动幅度很大,说明不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Tobin Q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企业绩效,ICI代表内部控制总评均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58,表明内部控制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2、回归分析:为了检验本文的假设,本文估计了模型
通过回归分析可知: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439,在15%的水平下显著,即说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越高,企业绩效水平越高,控制活动、监督、信息与沟通的有效性也与企业价值显著正相关,
资产规模与TobinQ之间的相关系数为-3.61,在1%的水平下显著,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这应该引起上市公司的高度重视,不能为了规模的壮大而盲目扩张规模,;每股收益与TobinQ之间的相关系数为8.33,在20%的水平下显著,此结果不是非常可靠,企业平均每股收益越高,企业盈利能力越强,企业绩效越高;资产结构与TobinQ之间的相关系数为9.41,此结果置信区间在20%之内。
通过上述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上市时间的长短、每股平均收益以资本结构对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有着显著的影响;而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升,鉴于内部控制施行时间较短,现行效果还不是很显著。
检验的结果可以证明本文的假设为正确的,即内部控制与企业绩效正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越高,企业绩效水平越高。
四、结论与建议
随着内部控制理论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功能也从传统的“财务报告导向”内控,到“价值创造导向”内控框架,内部控制的实施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实用、可操作的指导建议,成为企业增值的助推器。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设计和运行是必不可少。
为了增强内部控制运行的效率,优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实现企业的企业绩效最大化,企业可指定提升企业绩效的战略;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利用科技发展的前沿成果加强内部控制。(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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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作为企业决策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直接手段,是构成财务报告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的现代化财务信息发挥着愈来愈不可替代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财务报表分析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财务报表分析的论文范文篇1 论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作为商业语言成果的财务报表反映了经济体业务发生的内容,因而企业利益关联方越来越重视对其分析和利用。全面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下文将围绕这一课题展开论述。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理论基础 (一)内涵 财务报表分析是建立在会计学与财务管理学基础上的一门综合类学科,其工作主要是分析公司的经济活动,引导管理层做出正确科学的决策。财务报表具备完善的理论体系与健全的方法体系,且逐步趋于成熟,是具有系统和客观性质的资料依据。 (二)原则 财务报表原则主要可归结为:要基于实际出发,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切勿妄加个人主观臆断;要基于全面视角分析问题,不可片面单向判定;要基于实际与事物的联系,不可孤立看待问题;要基于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重视与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深层关系;要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前提展开分析,透过数字看本质。 (三)作用 财务报表分析能够帮助企业通过直观数字,真实反馈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获利能力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各类成本的构成、花费、流动情况,属于一种为企业成本管理决策提供服务的内部报表,是考核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方法之一。 二、财务报表案例分析――以XX上市公司为例 (一)数据分析 (1)概况。 XX上市公司是以商贸流通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以大卖场、大百货、综合超市等连锁经营为形式的。在2010年被誉为国内连锁经营第48位,2012年上升至37位,2014年上升至26位。根据该公司2014年中期的会计报告披露显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A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42.09%;第二大股东为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为7.81%;而A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陈某,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陈某控制企业之一;在2014年中期,陈某在XX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超过3.02%。由此可见,XX上市公司实质为陈某私人控股的私营企业,其股权集中与大股东的特点十分明显。 (2)报表分析。1)XX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分析。 第一,短期和长期的偿债能力分析:从短期偿债能力来看(表1),XX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呈现大幅下降态势,流动比率由2012年的1.13,下降到2014年的0.65,其他指标也反映了这样的趋势。同时,营运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甚至出现负数,说明XX上市公司短期负债超过了短期资产的金额。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来看(表2),XX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有上升的趋势,由2012年的0.61,上升到2014年的0.72,其他指标也反映了这样的趋势,说明了该公司负债金额提高,财务风险加大,同时股东权益比率也在下降,说明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并不持乐观态度。 第二,盈利能力分析(表3)。从盈利能力财务指标可以看出,XX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相比2013年扭亏转盈,实现了3%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也体现了这样的趋势。但是主营收入毛利润率并没有太大变化,只是略有提升,相对比2013年,提升为0.21。而且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率指标上,该公司都不到0.01。在营业比率上,降低为0.79,非经常性损益比率,则提高为0.85,由此说明该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带来的。 (二)研究结论 经过上文的分析,XX上市公司总体上处于调整期,财务风险有所提高,负债率上升,短期偿债能力下降,代表经营能力的资产周转率呈现下降态势,虽然盈利能力上升,但是由于非主营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大幅增加,实际上经常性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并未有太大提升。而根据公司年报可知,盈利增幅有限的主要原因被解释为主要是由于消费市场低迷、零售行业整体不景气、人工成本上升和电子商务竞争因素。由此可见,XX上市公司需要开展更深层次的革新,改进自身经营策略,严控成本,以提高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三、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的形成因素 (一)报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企业财务信息作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整体,很多情况下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紧密联系。但如果对于数据的获取太过片面或是狭隘的话,就很可能造成财务分析的最终结果与企业实际运转状态相偏离的情况,从而导致企业管理者在根据财务分析进行经营决策时出现偏差,最终影响企业未来收益的获得,甚至对未来整体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报表基础数据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会计数据来源于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进行又通常需要满足统一的规范与要求,并且与企业对于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折旧的计提方法不同,便会在财务数据中出现不同的方式。这些差异性都将对财务分析的最终结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改善财务报表分析效率的实践策略 (一)扩大财务报表的分析范围 财务分析所指向的研究内容不应仅局限于企业经济管理具有相关性的会计数据,而应将全部财务状况一并纳入分析的范畴,密切结合企业自身所特有的经营状况展开相关研究。同时,结合财务分析的相关手段与方法,对庞杂繁复的会计报表进行抽丝剥茧,捕捉相关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唯有如此,财务分析才能成为反映企业真实现状的“体检报告”,为相关个人或组织提供全面系统的企业财务分析结果。此外,必须结合市场销售渠道展开调研,研究市场渠道价值变动对报表数据的影响,综合分析,从中“剖开”净利润的真实构成,以及盈利能力的欠缺之处,最终挖掘改进盈利能力的对策。 (二)建立完善的财务战略管理制度 财务战略管理必须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完整的控制制度。有了管理者的重视和员工的诚信,企业财务战略管理才会有良好的环境,所以,企业的控制活动必须要从计划到执行再到控制、监督的整体框架,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把关,控制活动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只有在明确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才能更好辅助财务战略管理的有效执行。因此,要确保内控制度的适当性,借助产业构成调整来完善产融结合,拓展企业融资途径;创新融资方式,推进控股公司借助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方式实施融资。此外,还要加快上市运作,对控股上市公司推进定向及非定向增发,筹集资本市场资金;对收益分配实施严格的预算管控,积极推行“绩效管控”机制。 五、结语 财务报表是市场发展与企业发展走向的观察依据,也是管理者分析和决定未来发展走向的参考依据。基于上述可知,完善财务报表分析管理工作能够更正确地评价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未来的收益和风险、监察预算完成情况,同时考核管理层和经理的业绩,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机制,故而应对其投注应有的重视,以更好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财务报表分析的论文范文篇2 试谈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方法 一、 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概念分析 (一) 合并报表的内涵 合并财务报表存在于包含母子公司的企业集团中,由母公司编制,用来反映整个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是“实质胜于形式”理念的具体化,是根据股东以及管理需要,将整个集团公司视为单一经济实体,从而反映集团公司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分别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分析 收购以及交换是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表决权股份的途径,因此,公司可以采用收买法以及权益几何法来编制合并报表。收买法即为处理购置的企业,按照支出总成本记录来记录其购买行为,购买方式以及支付方式构成了购买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收买法的主要特点有四,一是增值摊销的存在;二是被购买企业产生了新的计价基础;三是增值摊销以及商誉会降低合并收益;四是购买行为的商誉应该得到确认。权益集合法是将多个股东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联合在一起,其方法直接影响到所有者权益,因此,这种方法与收买法不同,其特点正好与收买法的特点相反。 (三) 合并财务报表的主流观念 将企业集团视为单一经济实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合并财务报表的核心,在这样的主体界限之下,合并报表在外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母公司观念、实体观念以及修正的母公司观念三种,这三种理念形成了当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主流理论观念。母公司观念即为以母公司为主体的观念,将企业合并报表视为母公司报表的扩展,其编制主要针对现有股东,造成了少数股东以及小股东权益被忽视。实体观念与母公司观念相反,认为合并报表应该充分兼顾子母公司的利益,将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视为统一实体的共同所有者。修正母公司观念是以上二者的结合,认为以上二者都不能充分阐述合并报表的理论基础,因此,修正母公司观念与以上二者有较大不同,是以市价记录资产负债,在报表中反映出一部分股权,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进行损益处理。 (四)合并报表原则及合并方法 合并报表原则主要有一体性原则、个别会计报表原则、重要性原则三类,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不仅要遵循一般编制原则,还应遵守以上三类原则。按照这三个原则,财务报表合并主要流程依次为:使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统一、编制合并工作底稿、编制调整分录和抵消分录、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的合并金额以及填列五步。 二、 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方法研究 合并财务报表的分析主要分为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成长能力分析四个方面。 (一)偿债能力分析 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数据均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偿债能力,即为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集团的债权人是相对于独立法人主体而言的,但是企业集团在结构上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法人合法拥有财产才是债权人获得求偿权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分析个别报表,来实现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的综合分析是科学的,可以帮助债权人做出正确的债务决策,这种分析主要包括短期偿债能力以及长期偿债能力两种。 第一,在短期偿债能力中,最能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数据指标为流动比率,在一般情况之下,2:1的流动比率之下,企业集团的偿债能力最强,债权人的权益最能得到保证。 第二,长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的核心指标是资产负债率,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集团资产负债率的数值越小,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但是,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说,在比率较大的情况下,利用少量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取生产用资产,利用财务杠杆,可以扩大企业规模,获得较多的投资利润。 (二)营运能力分析 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最能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在企业集团中,营运能力即为企业利用资产的有效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对企业集团进行营运能力分析,需要对企业营运效率的指标进行计算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存在两种具体情况,一是横向合并的企业,二是纵向或者混业合并的企业。 (三)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体现,反映出企业集团能够获取利润的能力,主要反映指标为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以及主营业务净利润率等。主营业务净利润率以及资产报酬率的含义较好理解,其分析也较为简单,对于主营业务净利润率以及资产报酬率来说,这二者的指标越高,就说明企业的利润获取能力越强。资本收益率是对企业自由投资来说的,该项指标越高,那么投资收益越好,风险越小,此项指标是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主要依据,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这项指标要与企业债务资金成本率作对比,若资本收益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率,那么负债对投资就是有利的,低于则相反。 (四)成长能力分析 成长能力即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利润、所有者权益增减。企业的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三项是反映企业成长能力的主要指标,评价企业成长能力的主要指标为主营业务、主营利润以及净利润的增长率。此外,企业的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境变化的,在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当时以及预测的市场环境,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才具有实效。 三、 合并财务报表分析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合并财务报表分析用途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的整体情况,将企业集团的整体作为会计主体,其编制抵消了内部交易事项对个别报表的影响,其对象是多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其意义是经济上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会计主体。此外,个别会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的区别还有:个别会计报表的编制由独立的企业法人进行,所有企业都要进行个别会计报表的编制,合并报表则不需要,其反映对象是单个的企业法人,合并财务报表以个别会计报表为依据,无需单独设置账簿体系,个别报表则需要设置,在编制流程上也有很大不同,其项目数据经过加总、抵消分录。因此,必须明确合并财务报表分析的用途,要明确合并财务报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其实,合并报表对于企业集团决策价值有无取决于其使用者以及作用,其价值对于集团公司做出整体宏观决策是巨大的。 (二)如何以个别报表为基础综合分析合并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由子公司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抵销内部交易事项对报表的影响编制的,如果企业集团片面地将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整体性显然不足,因此,合并财务报表的分析还必须结合个别财务报表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将整体以及具体统筹起来,尤其是集团成员差异大的情况下,结合二者进行分析尤为重要。进行合并财务报表分析,要引入对比分析的概念,将实际数与基数进行对比,发现其中的差异,了解经济活动绩效以及问题,其效果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三)明确分析是否以母公司为中心 母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灵魂所在,在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必须明确是否以母公司为分析中心,一般的,母公司掌握主营业务,分析主体一般为母公司,但是,特殊情况还是存在的。例如,在子公司为主营业务经营主体时,那么企业的经营管理主体以及利润主要来源就是子公司,合并报表分析以及经济决策都应该主要针对子公司。在母公司主营业务与子公司主营业务重要性相差无几时,就需要按照上文的对比法做出对比分析,确定子母公司在集团中的主导地位,只有这样,合并报表分析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 四、结语 合并财务报表分析对于企业集团的意义重大,在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不能对理论知识生搬硬套,而是要结合企业集团的实际,将报表统分结合,真正实现有效分析,从而为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提供助力。 猜你喜欢: 1.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精选范文 2.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 3.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范文 4. 有关财务报表分析论文范文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六)坚持依法有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七)坚持统筹协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