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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研究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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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研究小论文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二)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3、除权判决;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普通诉讼: 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法:(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生效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法律出于对付款人利益保护、避免由付款人承担失票风险的考虑,限制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是合乎法律精神的。(二)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从前一种意义上讲,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三)普通诉讼程序: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我们可以进行公告或者诉讼的形式进行补救,以免带来更大的失误;我们拿着票据以及所有的消费清单以及活动清单去当地的律所进行诉讼等待结果就可以。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研究论文

挂失止付、公示催付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法律分析】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直接起诉。一、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失票人还须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三、直接起诉:由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票据丧失后,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在某人手中,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我们可以进行公告或者诉讼的形式进行补救,以免带来更大的失误;我们拿着票据以及所有的消费清单以及活动清单去当地的律所进行诉讼等待结果就可以。

票据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又称灭失,后者又称遗失。其救济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等。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据已丧失的情况,指示付款人停止付款。其申请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且丧失的票据是可以挂失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挂失止付的后果只是以特定的时间内暂停支付票据款项,并非最终的救济方式,如果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便不再承担暂停支付义务,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付票款,而不承担责任。如果收到了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则按通知书的要求暂停更长时间的支付等待法院的判决果。公示催告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没有挂失止付,可随时申请,如果已挂失,则必须在挂失后三日内申请。诉讼则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为恢复票据权利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且法院的判决并不能使用丧失的票据失去法法律师效力,善意持票人仍可主张权利。

①向付款人挂失止付。

②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③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④失票人提供担保后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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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失的补救方法:1、挂失止付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3、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4、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为: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5、受理并公告。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6、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四是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票据权利下的善意取得研究论文

1、《论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2、《论日本民法上指名债权转让的规则》,《日本问题研究》,2000年第3期。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0期全文转载)4、《信用研究的商法视角》,《中国商法年刊》(第二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获2002年中国法学会中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5、《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6、《健全信用机制的商法保障》,《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7、《信托——一种有效的资本运营的制度安排》,《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荣获2003年中国法学会中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8、《信托的功能》,《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4年第11期全文转载)9、《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2年学术研讨会综述》,《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5期。10、《股东有限责任制否认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思索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11、《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12、《论票据法上的权利外观理论》,《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13、《利益衡平视角下的抵押物转让规则》,马新彦主编:《民法现代性与制度现代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版。14、《商法精神——一个现代性的解读》,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科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15、《再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16、《劳动关系契约化的法哲学探析》,《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17、《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18、《商法学课程改革研究》,《高教研究与实践》2005年第4期。19、《百家争鸣传争锋之智,百花齐放展学术风流》,《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20、《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21、《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载于莹主编:《法学微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

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票据法》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研究生论文二审没过怎么补救

英国研究生毕业论文没有过可以通过申诉,修改,重写等方式挽回。英国留学率是比较低的,大概每年有30%甚至40%左右毕不了业,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论文写的不好。如果论文本身并没有特别严重的问题,但是论文还是不及格,这个情况可能是由于自己的导师对留学者在某件事上有所偏见,可以向院长提起申诉;但是,大部分都是由于论文本身有问题,需要经过反复修改甚至重写才能顺利毕业。

论文没过解决办法:

1、先找到自己毕业论文没过的原因,比如是因为查重率过高、格式错误还是因为什么原因。

2、根据原因来进行申诉,一般来说,毕业论文还有一次重新提交的机会,把握好这一次机会也还是可以顺利毕业的。

论文改写注意事项:

1、高质量改写

如果只是单纯的替换同义词,那根本算不上改写,一个优秀的改写应该是将内容理解后,修改语态、修辞手法、叙述手法并添加进自己的理解,在论文降重和连贯性上,还是非常有效的。

2、保持独立性

有的时候,与同学合作进行论文的创作,也是会被怀疑是学术不端的,有不少同学就是在这个地方遇到了麻烦。但是如果有一个合适的署名,那么就不会有这种问题了。

3、数据转化

保证论文中的数据等内容是自己通过实验收集来的,直接编造或者抄袭数据也是不可行的。同时也可以将数据的格式进行一个转变。提高论文美观度的同时,还能够降重。

失独家庭救助机制研究论文

可以获得国家的帮助。不仅可以得到国家的养老保障,而且可以享受国家的贫困补助。

有一些特殊的家庭却因为永远等不到子女回家而黯然神伤,他们被叫做“失独家庭”。人口学家预计,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到一千万,民政部表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卫生部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国家计生委表示,将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扶持。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谈到,民政部将统筹研究相关问题。窦玉沛:按照现有的政策法律,如果这个家庭一个孩子,失去了孩子,到老了之后,就应该比照现有的“三无”老人。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说,《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已经关注到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未来居家服务机构将为失独老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尤其是“长期照护服务”将对失独老人有所倾斜。党俊武:首先是解决服务费用来源问题,失独老人的服务费用的来源基本上就应该是国家来承担的。但是长期而言是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险制度。既包括社会保险也包括商业保险。失独老人不是今天才有,将来可能还会有,长期照护保险应该加快进程。在国家建立服务体系的同时,公共管理学家、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丁兆林认为,每个人凝聚成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样不可或缺。丁兆林:这种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民间自发的,通过一些非盈利组织的运作,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和经济各方面的安抚,确确实实的服务。这方面国家和企业很难做到,必须由非营利组织在互相竞争中、公开透明地执行。

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于这个“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随后,各地制定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宁波从2008年开始对这一群体进行补助,规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在北京,这项补贴自2008年开始发放,数额为每人每月200元,直至亡故。此外,根据北京各区县情况,独生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补贴。2012年起,郑州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整到270元。 杭州失独家庭关怀政策1、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领养。对于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计生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对有领养意愿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便捷服务。2、适度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特别扶助金标准可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400元,并实行全市统一标准。3、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对失独老人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各类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要给予优先入住。对选择居家养老的失独老人,民政部门要确保他们优先进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范围,并通过发放家政服务券形式,提供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4、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工作。以社区为平台,组织或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关心关爱失独家庭,给予科学的心理干预,加强心理疏导服务。 河北省失独家庭政策5000多“失独”等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救助金,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生活补贴不低于150元。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等。发生独生子女死亡或重大残疾的,由市、县级财政给予1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石家庄失独家庭每月每人635元,全年7620元。各项补助加起来,失独家庭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仅是从政府领取的补助金每年每人约有8000元,不少县区达到人均每年1万元以上,基本达到当地人均中等生活水平。 山东省失独家庭政策2014年山东省将“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从目前的每月135元提高至400元,同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月110元分别提高到270元和150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通知要求,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通知强调,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此外,还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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