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到书法才好说的,
美在天地间美在心里 其实我很不喜欢说艺术,当然也包括书法。但我看到这里难得有一个这样的问问,我也想谈谈我对玩线条的一些有意思的感觉。 万物是本无所谓有和无所谓无的,就是因为人有了灵魂和身体他才会对那些东东有了反应,否则感知不到,也就。。。为什么有些东东觉得美有些感觉丑呢?众说纷纭。有些线条认识家喜欢说书法是一种古老的艺术,它的美就定义在有起笔有收笔(楷书),书法的结构就一定要按书上的比如:“之”字有几种形状等,否则就不是书法。当然学习时的严谨也不可少。但一旦把一些事物定义了就不妙了,线条的美的显现和其它的美是一样的,也不是太刻板,就连我把书法的美称为线条的定义的时候都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线条也可以用块体和小圆来显现。究根问底书法的美到底是什么,我隐约感觉她有几个领悟的很有意思的思想。 书法表现的要人的好的感觉(歌曲吗也一样)。当我人兴奋时跟不兴奋是所表现的书法线条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不是经常有书者说闲暇和有创作欲望时再来吗。首先你有好的精力,有积极向上的精神,一个有博大宏宽气质的人所写的字的线条气质也相对磅礴。一个浪漫清新的人写的就比较干净清透。总之要有一些特质的东西在身体里,所谓字如其人是有一点点道理的。 风格上自然不必说要统一,和谐产生美吗,动物天生就知道和谐的乐趣,就不必啰嗦。书法时首先一点是气韵感觉上的基调一致;一点是结构和线条要有共性的地方,是物以类聚产生和谐的美。自古以来万物的美无不如此。 当然这些也需要一些技巧的帮忙,如书法时线条不要懒散,一定要每条线力要及透这样线条才像人一样有力的精神。书写的连贯也是应用技巧之一,连贯才会有一股灵魂高度集中的酣畅。。。。。。 说道技巧我本来不该想到天生的事物对立性,但我要说其实技巧与非技巧之间最大的区别是约定俗成与非约定俗成,就拿事物的对立来说本来它是一种天生具有的本质,可是人们没有完全掌握和应用他。当你认识它并知道用事物对立的概念去定义地应用它时就变成一种技巧了,书法上也一样,也可以用对立产生辉煌的手法去创作,中国说对立的事物称阴阳,比如男人需要女人女人需要男人,就是一种互相弥补的融洽,字也一样要知道弥补融合线条与线条之间字构与字构之间的关系才能产生一种超吸引力的美。这里我不想清楚的举例,只要去名家书贴里深入观察一定会有所发现(观察时最好要有带有男女吸引概念)。 再一个就是谈谈狭隘的创作的观察能力,比如说你在一条小溪边看到一块鹅卵石,觉得圆润可爱,你就可以总结出圆润的东西视觉上很可爱有美感,创作时就可以把字的结构线条应用到像鹅卵石这类样子,应用的好结果必然看起来也很可爱。 总之美无处不在,要有一颗快乐的心向上的心。书法艺术和其他艺术一样都是人们通过某一种形式对美的表达,总有共同的地方,他也像其它艺术一样要有新颖性、创作性而不是拘泥的,这需要乐观者不断的进取。 (我本来都不想说这些废话,因为很少有人会认真去看,费了我一番苦心。但为了做任务没办法。如果可以我认为初者看上十遍,想上十遍才会有一点领悟的。)
浅析现代标志中的文字创意摘要:文字不仅是标志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最能发挥人聪明才智的设计载体。文字在标志中的具体应用,不仅仅是作为视觉形式的表现,更是一种具有深层含义的精神内涵,展示了这个时代多彩多姿的精神风貌。现代标志中的文字更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承载着标志主体赋予它的伟大使命。关键字:汉字 字母 数字 综合 书法 民族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文字从来没有象现在一样呈现出如此蓬勃的生命力,从丰富的商品到精彩的电视节目,以及街头缤纷夺目的广告……文字及其符号包围了我们,无处不在。文字不仅是标志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最能发挥人聪明才智的设计载体。在数字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字体符号无疑具有更强的艺术表现力和视觉感染力。通常所讲的文字设计,包括汉字型、字母型、数字型。字体作为人类传达思想的一种视觉符号,本身就包含有特定的造型意念。以文字构成的标志,文字既是语言信息的载体,又是具有视觉识别符号特征的符号系统。文字不仅表达概念,同时也通过视觉的方式传递信息,具备了传达语言概念和强化视觉识别的双重功能,因此普遍为设计者及其客户所看好。汉字型汉字经历了上下数千年的发展与演化,有着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和异乎寻常的艺术魅力,本身就是一个内涵深广的宝藏。中国文字久远的历史,文字结构、虚实、承转的规律具有独特的美学特征,自身的图案美,通过笔划、结构加以美化、变形、夸张、组织等就能创造出形式感强烈、个性鲜明独特的标志来。现举例分析:王国伦教授的92国际拍卖会标志源于汉字“拍”的字体形象,运用标准字体,只是将“白”字一撇重构处理,就传达了一锤定音的专业性形象。简洁明快,凝练概括。中国铁路的标志设计也是笔简意周,将“工人”二字作艺术处理,合而为一呈符号图形,几乎不需任何多余的赘饰,简明扼要描绘了火车头和铁轨端面的形象。王粤飞先生为香格里拉干红设计的标志,直接用汉字“香格里拉”构成,只用藏文形态加以处理,就传达了醒目的效果,既揭示了藏族文化内涵,同时又形成一种全新的视觉感受。汉字是表达思想语言的符号,同时也是一门独特的艺术。中国的汉字起源于“图画文字”,从一开始就有着形象的依据性和高度概括的标识性,并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传统形式、地方风格、民族特征,大大地丰富着标志的表现形式,其特有的造型语言越来越多地在标志设计中有所体现。今天的汉字形式早已发展为一门形式独特,并可鉴赏把玩、陶冶性情的书法艺术。从字体上的草、隶、篆、行等,另有民间的云、水、如意纹等象形文字,都是我们进行创意的源泉,是其他任何文字无可比拟的优势,充分利用和开发,就能创造出民族性与时代感高度统一的标志。 字母型随着我国设计行业与国际化接轨的步伐加快,字母标志应用也日渐广泛,正大显身手施展着不可替代的魅力。英文26个字母作为设计师发挥创意的源头,其几何形的外部形态,变化多端,可塑性极强。运用到标志设计中,常常构思巧妙、造型独特。每个字母皆可单独设计成标志,利用字母内空间变化,笔划变异、装饰等手法,丰富其造型。尤其多字母组合更具有表现力和挑战性,通过各种技巧运用组成庞大气势,来表达预期的构思意图,比如局部视觉焦点,文字组合图形,重复韵律感等。韩家英先生为新大洲设计的标志,以企业英文名称首写字母“S”为设计要素,简洁富有变化,粗犷的“S”代表了新大洲的坚实基础和实干精神,与“S”相连的弧线,仿佛大鹏展翅,冲击力强烈,标明新大洲公司勇于挑战的信心和勇气。广东银城酒店的标志是由陈汉民教授设计的,取“S”为造型元素,涵盖了Satisfactory(满意),Silvery(银),Safe(安全)。整体又似连环的“S”,寓意国家、集体和个人全面发展,阴文 “H”则代表Hotel(酒店)之意。标志简约易懂且内涵丰富。 应用字母的标志创意,重点在字体的个性和编排设计上,形式创造要突破常规,依据字母各自的性格特征,对其进行相应的夸张美化,以独特的图形符号再现,增强其联想性特征,才会给人们带来丰富的审美感受。 数字型阿拉伯数字作为一种世界通用的语言符号,可以超越各民族语系的障碍,正在今天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型标志的应用,主要以阿拉伯数字为主,尤其是0-9这十个数字,简洁而易于变换,加以造型变化运用到标志设计中,具有很强的表现力,风格独特,形态变化无穷。操作中常要根据美术字的造型,辅以图形化的联想与发挥,去达到良好的视觉效应。 数字型标志尤其大量运用于企业周年喜庆和各种纪念活动等题材,为提升人们对标志记忆值发挥着重要功效。这方面的典范有:第九届全国美展的标志,以四个“9”字为创意主线,其概念取向为1999年的第九届,四个“9”同时寓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诞辰于1949年,四个“9”又组成一朵绽放的花蕾,象征“美”的盛宴。书法用笔来表现“美术”的特征,主题明显。著作权70周年活动,以汉字“著”为设计题材,将“土”和“日”结合,加入了数字“70”的元素,稍加变化,便使主题一目了然,简单明了,效果突出。 综合型 标志设计以形达意,以意造形,手法不拘一格。综合型是指文字、图形相结合的一种形式,有汉字与图形的组合,也有字母或数字,要适时选择合适的搭配。有一定相近的文字和图案的结合会更容易进入境界,利于随心所欲达到自己的目标。这种综合应用是字和图的共存共生,兼顾两者形象,都要有识别性,是在似与不似之间追求标志设计的最高境界,也恰是其趣味之处。这方面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香港著名设计师靳埭强的任白慈善基金标志,以“任白”两字为切入点,这是源于粤剧大师任剑辉与白雪仙的纪念基金。“任”、“白”两字具有图形意蕴。另有演戏用的扇子,表示两层汉字:第一是扇子作为一种道具,可以借以象征戏曲;第二是“扇形”与“善心”谐音,两扇重叠代表任、白两个的共同心愿。标志以字与图的完美结合很好的渲染了主体思想。高中羽教授的北奇神茶标志,以汉字“北”为主要设计元素,并用西方的形象素材进行改造,使“北”字的身上长出天使的翅膀,形成字图合一的形象,贴切自然。 中国传统书法的应用中国书法是中国传统图形艺术中最辉煌的冠冕,是中国的国粹,它的构成不过是几种简单的墨色线条,然而确是“造型之造型,抽象之抽象,动静之交汇,时空之凝聚,自我之至深至微的表现。”(李砚祖)。书法艺术是从观察自然界万物姿态得到启示,靠了单纯的线条架构,匠心结体而成,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绎出千变万化的视觉艺术形象,形成了不同的个性与风格。如隶书端庄古雅、楷书工整秀丽;行书活泼欢畅、草书飞动流转。从某种意义说,中国汉字的演化历史,就是中国人运用线形设计艺术的历史。在今天,这种线形设计已经走向全世界,成为许多艺术家和设计师常常借鉴的艺术创造手法。靳埭强先生是其中很有成就的一位,他的许多标志作品,都有中国书法艺术的渗透,甚至把书法直接用于设计中。比如“丽晶酒家”,运用三个六角形的“日”字组成一个“晶”字造型,代表盛载佳肴的盘子,而盘中的美味则是用三笔墨色来表现的,同时又是“日”字的一横,揭示了酒店中式口味的经营特色。“一品廊”也是以毛笔书写的“一”字代表东方艺术,与英文首字母“A”结合,表现了画廊中西合璧的艺术风格。还有熟知的“喜之郎”果冻,标志采用草书字体、走势及大小安排,整体表达一种欢乐、喜悦的气氛。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志、中国申奥会徽等,无不体现着中国书法艺术的精神源泉。傅抱石曾经说过:“中国艺术最基本的源泉是书法,对于书法若没有相当的认识与理解,那末,和中国一切的艺术可以说绝了姻缘。”中国书法艺术正是这样从古至今都在启发着、丰富着中国的艺术与设计,同时体现着老庄“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的思想,成为艺术家和设计师久用不衰的法宝 。 中国民族艺术的渗透 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给我们留下了无数珍贵的文化遗产,彩陶纹饰、漆器、雕刻、民间绘画等,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龙凤纹、如意纹、合耳兔等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反映了民族审美意识。倍受世界瞩目的北京2008申奥标志,整体结构是取自传统吉祥图案“盘长”,既体现了北京的“京”字,又是舞动的人,同时还蕴涵着中国结、五环的图形,体现了体育、奥运精神,使标志既有强烈的现代审美特征,又有浓郁的中国传统文化意味。恰到好处地传递出“中国结”和“运动员”两个动势与意象,并借以表达标志主题和传达人民的祝愿。 另外,中国邮政的标志也是很好地运用了传统图形来表现,其基本元素是中国古写的“中”字,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古代“鸿雁传书”这一典故,将大雁飞行的动势融入到标志的造型中。横与直的平行线,形与势互相结合,表达了服务千家万户的企业宗旨,以及快捷、准确、安全、无处不达的企业形象。中国极为丰富的传统图形资源在它的发展和演变中,以多样而又统一的格调,显示出独特并富有魅力的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是设计师用之不竭的宝库。 另外还有花饰字体的浪漫优雅、飘逸灵动;变体字风格特异,视觉冲击力强等等。文字随着商业的发展,正在愈发展现出新的风采。近年现代印刷字体的出现,给字体设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新的标志造型从简洁明了的现代派风格走向追求“自然、随意、繁复”的“后现代派”风格,更使文字的创意走向一个五彩缤纷的天地。文字源于生活,它的创意空间是极为广阔的,其在标志中的具体应用,不仅仅是作为视觉形式的表现,更是一种具有深层含义的精神内涵,展示了这个时代多彩多姿的精神风貌。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字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承载着标志主体赋予它的伟大使命。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三、书法学习的心得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中国书法是一门古老的艺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为大篆、小篆、隶书,至定型于东汉、魏、晋的草书、楷书、行书诸体,书法一直散发着艺术的魅力。中国书法历史悠久,以不同的风貌反映出时代的精神,艺术青春常在。浏览历代书法,"晋 人尚韵,唐人尚法,宋人尚意,元、明尚态"。追寻三千年书法发展的轨迹,我们清淅地看到他与中国社会的法发展同步,强烈的反映出每个时代的精神风貌。 书法艺术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瑰宝,是中华文化的灿烂之花。书法艺术最典型的体现了东方艺术之美和东方文化的优秀,是我们民族永远值得自豪的艺术瑰宝。它具有世界上任何艺术都无与伦比的深厚群众基础和艺术特征。书法艺术愈加受到大家的青睐。中国书法史的分期,从总的划分,可将唐代的颜真卿作为一个分界点,以前称作"书体沿革时期",以后称作"风格流变时期"。书体沿革时期,书法的发展主要倾向为书体的沿革,书法家艺术风格的展现往往与书体相联。风格流变时期的书体已经具备,无须再创一种新的字体。于是书法家就提出"尚意"的主张,"书体"已经固定,而"意"是活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作者的主体作用。一、书法的起源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而且在世界文化艺术宝库中独放异采。汉字在漫长的演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一方面起着思想交流、文化继承等重要的社会作用,另一方面它本身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造型艺术。 近代经过考证,关于中国文字起源,一般认为在距今约5000、6000年左右中国黄河中游的"仰韶文化时期",已经创造了文字。仰韶文化因1921年首先在河南绳汕仰韶村发现而得名的。近40余年,又陆续有许多发现。世界上各民族的文字,概括起来有三大类型,即表形文字;表意文字;表音文字。汉字则是典型的在表形文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表意文字。 象形的造字方法即是把实物画出来。不过画图更趋于简单化、抽象化,成为突出实物特点的一种符号,代表一定的意义,有一定的读音…… 我们的汉字,从图画、符号到创造、定型,由古文大篆到小篆,由篆而隶、楷、行、草,各 种形体逐渐形成。在书写应用汉字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世界各民族文字中独一的、可以独立门类的书法艺术。二、史前至夏--混沌萌生的书法中国的书法艺术来开始于汉字的产生阶段,"声不能传于异地,留于异时,于是乎文字生。文字者,所以为意与声之迹。"因此,产生了文字。书法艺术的第一批作品不是文字,而是一些 刻画符号--象形文字或图画文字。汉字的刻画符号,首先出现在陶器上。最初的刻画符号只表示一个大概的混沌的概念,没有 确切的含义。距今八千多年前,黄河流域出现了磁山、斐李岗文化,在斐李岗出土的手制陶瓷上,有较多 的符号,这种符号,是先民们的交际功能、记事功能与图案装饰功能的混沌结合,这些虽不是真正的汉字,但确是汉字的雏形。紧接着距今约六千年前的仰韶文化的半坡遗址,出土了有一些类似文字的简单刻画的彩陶。这些符号已区别于花纹图案,把汉文字的发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这可以说是中国文字的起源。接着有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文化。二里头文化考古发掘中发现有刻画记号的陶片,其记号共 有二十四种,有的类似殷墟甲骨文字,都是单个独立的字。二里岗文化已发现有文字制度。这里曾发现过三个有字的骨头,两件各一个字,一件十个字,似为练习刻字而刻。这使得文明向前又 迈进了一大步。原始文字的起源,是一种模仿的本能,用于形象某个具体事物。它尽管简单而又混沌,但它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审美情趣。这种简单的文字因此可以称之为史前的书法。三、商至西汉--浑然入序的书法从夏商周,经过春秋战国,到秦汉王朝,二千多年的历史地发展也带动了书法艺术地发展。这个时期内各种书法体相续出现,有甲骨文、金文、石刻文、简帛朱墨手迹等,其中篆书、隶书 、草书、楷书等字体在数百种杂体的筛选淘汰中定型,书法艺术开始了有序发展。(一)各种书法体简介:1、甲骨文古汉字一种书体的名称,也是现存中国最古的文字。刻在甲骨上,先用于卜辞(殷代人用龟甲、兽骨占卜。占卜后把占卜时期、占卜者的名字、所占卜的事情用刀刻在卜兆的旁边,有的还把过若干日后的吉凶应验也刻上去。学者称这种记录为卜辞),是对未来事情结果的占卜,盛于殷商。甲骨文发现于1889年,是殷商晚期王室占卜时的记录,发现于河南省安阳小屯村一带,距今已 3000多年。甲骨文是中国书法史上的第一块瑰宝,其笔法已有粗细、轻重、疾徐的变化,下笔轻而疾,行笔粗而重,收笔快而捷,具有一定的节奏感。笔画转折处方圆皆有,方者动峭,圆者柔润。其线条比陶文更为和谐流畅,为中国书法特有的线的艺术奠定了基调和韵律。甲骨文结体长方,奠定汉字的字型。甲骨文的结体随体异形,任其自然。其章法大小不一,方圆多异,长扁随形,错落多姿而又和谐统一。后人所谓参差错落、穿插避让、朝揖呼应、天覆地载等汉字书写原则,在甲骨文上已经大体具备。2、金文古汉字一种书体的名称。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铜器上铭文字体的总称。兴盛于周代。 金文为中国书法史上的又一丰碑。依附于青铜器,铸鼎意在"使民知神奸"故是一种宗教祭祀的礼器。金文也被称为钟鼎文,器文,古金文.和青铜器一起铸成的铭文线条较之于甲骨文更为粗壮有力,文字的象形意味也更为浓重,最早的金文见于商代中期出土的青铜器上, 资料虽不多,年代都比殷墟甲骨文早。周代是金文的黄金时代,出土铭文最多。此时期主要作品有:《利簋》《天亡簋》《大盂鼎》《墙盘》《散氏盘》《虢季子白盘》。尤以《司母戊鼎》《散氏盘》《毛公鼎》最为著名,艺术成就也最高。3、石刻文石刻文产生于周代,兴盛于秦代。东周时期秦国刻石文字。在10块花岗岩质的鼓形石上,各 刻四言诗一首,内容歌咏秦国君狩猎情况,故又称猎碣。传说中的最早的石刻是夏朝时的《嵝碑》,刻诗文体格调与《诗经》大小雅相近。字体近于《说文解字》所载籀文,历来对其书法评价甚高。主要作品有:《石鼓文》《绎山石刻》《泰山石刻》《琅琊石刻》《会稽石刻》等。4、简帛墨迹书法艺术最重真迹,但秦汉以前的书法中的真迹,一般只有在简帛盟书中才能见到。古代的简册,以竹质为主,编简的绳用牛筋、丝线、麻绳。考古发现最早的简帛墨迹,有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山西侯马出土的战国盟书(盟书即写于石策或玉策上的文字),长沙马王堆出土的战国帛书。中国书法经甲骨文、金文,至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割据,因此殷商以来的文字,在诸侯各国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这一时期,书法的形态和技巧亦呈现了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如北方的晋国的"蝌蚪文",吴、越、楚、蔡等国的"鸟书",笔画多加曲折和拖长尾。春秋战国时期的金文已不似西周金文那种浓厚的形态,替之以修长的体态,显示出一种圆润秀美,如《攻吴王夫差鉴 》。这时期留存的大量墨迹,为简、帛、盟书等。(二)开创先河的秦代书法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文字差异很大,是发展经济文化的一大障碍。秦始皇统一国家后,臣相李斯主持统一全国文字,这在中国文化史上是一伟大功绩。 秦统一后的文字称为秦篆,又叫小篆,是在金文和石鼓文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而来。著名书法家李斯主持整理出了小篆。《绎山石刻》《泰山石刻》《琅琊石刻》《会稽石刻》即为李斯所书。历代都有极高的评价。秦代是继承与创新的变革时期。《说文解字序》说:"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书,八曰隶书。" 基本概括了此时字体的面貌。由李斯秦之小篆,篆法苛刻,书写不便,于是隶书出现了。"隶书,篆之捷也"。其目的就是为了书写方便。到了西汉,隶书完成了由篆书到隶书的蜕变,结体由纵势变成横势,线条波磔更加明显。隶书的出现是汉字书写的一大进步,是书法史上的一次革命,不但使汉字趋于方正楷模,而且在笔法上也突破了单一的中锋运笔,为以后各种书体流派奠定了基础。秦代除以上书法杰作外,尚有诏版、权量、瓦当、货币等文字,风格各异。秦代书法,在我国书法史上留下了辉煌灿烂 的一页,气魄宏大,堪称开创先河。四、求度追韵--东汉至南北朝(一)两汉书法两汉书法分为两大表现形式,一为主流系统的汉石刻;一为次流系统的瓦当玺印文和简帛盟书墨迹。"后汉以来,碑碣云起,"是汉隶成熟的标记。在摩崖石刻中(刻在山崖上的文字)尤以《石门颂》等为最著名,书法家视为"神品"。于此同时蔡鲨的《嘉平石经》达到了恢复古隶 ,胎息楷则的要求。而碑刻是体现时代度与韵的最主要的艺术形式,中以《封龙山》、《西狭颂》、《孔宙》、《乙瑛》、《史晨》、《张迁》、《曹全》诸碑尤为后人称道仿效。可以说,每碑各出一奇,莫有同者。北书雄丽,南书朴古,体现了"士"、"庶"阶层的不同美学追求。 至于瓦当玺印、简帛盟书则体现了艺术性与实用性的联姻。书法艺术的繁荣期,是从东汉开始的。东汉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书法理论著作,最早的书法理论提出者是东西汉之交的杨雄。第一部书法理论专著是东汉时期崔瑗的《草书势》。汉代书法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汉隶书家,以蔡邕为代表。一类是草书家,以杜度、崔瑗、 张芝为代表,张芝被后人称之为"草圣"。最能代表汉代书法特色的,莫过于是碑刻和简牍上的书法。东汉碑刻林立,这一时期的碑刻,以汉隶刻之,字型方正,法度谨严、波磔分明。此时隶书已登峰造极。汉代创兴草书,草书的诞生,在书法艺术的发展史上有着重大意义。它标志着书法开始成为 一种能够高度自由的抒发情感,表现书法家个性的艺术。草书的最初阶段是草隶,到了东汉时期,草隶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章草,后由张芝创立了今草,即草书。(二)魏晋南北朝书法艺术: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隶书开始由汉代的高峰地位降落衍变出楷书,楷书成为书法艺术的又一主体。楷书又名正书、真书,由钟繇所创。正是在三国时期,楷书进入刻石的历史。三国(魏)时期的《荐季直表》。《宣示表》等成了雄视百代的珍品。2、两晋时期晋时,在生活处事上倡导'雅量''品目'艺术上追求中和居淡之美,书法大家辈出,简牍 为多二王(王羲之。王献之)妍放疏妙的艺术品味迎合了士大夫们的要求,人们愈发认识到,书写文字,还有一种审美价值。最能代表魏晋精神、在书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书法家当属王羲之, 人称"书圣"。王羲之的行书《兰亭序》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论者称其笔势以为飘若浮云,矫若惊龙,其子王献之的《洛神赋》字法端劲,所创'破体'与"一笔书'为书法史一大贡献。加 以陆机、卫瑾、索靖、王导、谢安、 鉴 亮、等书法世家之烘托,南派书法相当繁荣。南朝宋之羊欣、齐之王僧虔、梁之萧子云、陈之智永皆步其后尘。两晋书法最盛时,主要表现在行书上,行书是介于草书和楷书之间的一种字体。其代表作" 三希",即《伯远帖》《快雪时晴帖》《中秋帖》。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中国书法艺术进入北碑南帖时代。北朝碑刻书法,以北魏、东魏最精,风格亦多资多彩。代表作有《张猛龙碑》《敬使君碑》。碑帖之中代表作有:《真草千子文》。北朝褒扬先世,显露家业,刻石为多,余如北碑南帖,北楷南行,北民南土,北雄南秀皆是基差异之处如论南北两派之代表作,则是南梁《 鹤铭》。北魏《郑文公碑》可谓南北双星,北派书写者多为庶人,书不具名,故书法时冠冕,被誉为'书中之圣',北派王右军。五、求规隆法--隋唐五代(一)隋朝书法:隋结束南北朝的混乱局面,统一中国,和之后的唐都是较为安定的时期,南帖北碑之发展至隋而混合同流,正式完成楷书之形式,居书史承先启后之地位。隋楷上承两晋南北朝沿革。下开唐代规范的新局,隋有碑版遗世,多为真书,分四种风格:1、平正淳和 如丁道护的《启法寺碑》等2、峻严方饬 如《董美人墓志铭》等3、深厚圆劲 如《信行禅师 塔铭》等4、秀朗细挺 如《龙藏寺碑》等。(二)书学鼎盛的唐代:1、唐朝书法简介唐代文化博大精深、辉煌灿烂,达到了中国封建文化的最高峰,可谓"书至初唐而极盛。"唐代墨迹流传至今者也比前代为多,大量碑版留下了宝贵的书法作品。整个唐代书法,对前代既有继承又有革新。楷书、行书、草书发展到唐代都跨入了一个新的境地,时代特点十分突出,对后代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时代。唐初,国力强盛,书法从六朝遗法中蝉脱而出楷书大家以欧阳询。虞世南。褚遂良,薛稷,欧阳通四家为书法主流。总特点结构严谨整洁,故后代论 书有'唐重间架'之说,一时尊为'翰墨之冠'延至盛唐歌舞升平,儒道结合,李邕变右军行法,独树一帜,张旭,怀素以颠狂醉态将草书表现形式推向极致,孙过庭草书则以儒雅见长,余如贺知章,李隆基亦力创真率夷旷,风骨丰丽之新境界。而颜真卿一出'纳古法于新意之中,生新法于古意之外。董其昌谓唐人书取法,鲁公大备。到晚唐五代,国势转衰,沈传师。柳公权再变楷法。以瘦劲露骨自矜。进一步丰富了唐楷之法,到了五代,杨凝式兼采颜柳之长。上蒴二王,侧锋取态,铺毫着力,遂于离乱之际独饶承平之象,也为唐书之回光。五代之际,狂禅之风大炽,此亦影响到书坛,'狂禅书法'虽未在五代一显规模,然对宋代书法影响不小。唐代书法艺术,可分初唐、中唐、晚唐三个时期。初唐以继承为主,尊重法度,刻意追求晋 代书法的劲美。中唐不断创新,极为昌盛。晚唐书艺亦有进展。唐代最高学府有六种,即国子监、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其中书学,专门语养书法家和书法理论家,是唐代的创举。历朝名家辈出,灿若繁星。如初唐的欧阳询、虞世南、褚遂良等;中唐的颜真卿、柳公权等,都是书法大家。晚唐有王文秉的篆书,李鹗的楷书和杨凝式 的"二王颜柳"余韵。2、隋唐五代书法可分为三个阶段:(1)隋至唐初。隋统一中国,将南北朝文化艺术兼容包蓄,至唐初,政治昌盛,书法艺术逐渐从六朝的的遗法中蝉蜕出来,以一种新的姿态显现出来。唐初以楷书为主流,总特点是结构谨严整饬。(2)盛唐、中唐阶段。盛唐时期书法,如当时的社会形态追求一种浪漫忘形的方式。如"颠张醉素"(张旭、怀素)之狂草,李邕之行书。到了中唐,楷书再度有新的突破。以颜真卿为代表为楷书奠定了标准,树立了楷模,形成为正统。至此中国书法文体已全部确定下来。(3)晚唐五代阶段存唐遗风。公元九零七年,割据者朱全忠灭唐,建立后梁,由此历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称五代。由于国势衰弱和离乱,文化艺术亦呈下坡之势。书法艺术虽承唐末之余续,但因兵火战乱的影响,形成了凋落衰败的总趋势。五代之际,在书法上值得称道的,当推杨凝式。他的书法在书道衰微的五代,可谓中流砥柱。另外还有李煜、彦修等有成就的书家。至此,唐代平正严谨的书风已告消歇,以后北宋"四家" 继之而起,又掀起了新的时代波澜。六、尚意宣情--宋至明中(一)宋朝的书法:宋朝书法尚意,此乃朱大倡理学所致,意之内涵,包含有四点:一重哲理性,二重书卷气, 三重风格化,四重意境表现,同时介导书法创作中个性化和独创性。这些在书法上有所体现,如果说隋唐五代的尚法,是求'工"的体现,那么到期了宋代,书法开始以一种尚意抒情的新面 目出现在世人面前。这就是要墀书家除了具有"天然""工夫"两个层次外,还需具有"学识" 即"书卷气",北宋四家一改唐楷面貌。直接晋帖行书遗风。无认是天资既高的蔡襄和自出新意 的苏东坡,还是高视古人的黄庭坚和萧散奇险的米芾,都力图在表现自已的书法风貌的同时,凸现出一种标新立异的姿态,使学问之气郁郁芊芊发于笔墨之间,并给人以一种新的审美意境,这在南宋的吴说.赵佶.陆游。范成大,朱熹,文天祥等书家中进一步得到延伸,然南宋书家的学问和笔 墨功底已不能和北宋四家相比了。宋代书法家代表人物是苏、黄、米、蔡。(二)元代书法艺术 :元初经济文化发展不大,书法总的情况是崇尚复古,宗法晋、唐而少创新。 虽然在政治上元 朝是异族统治,然而在文化上却被汉文化所同化,与宋不拘常法的意境追求不同,元朝之意表现为刻意求工的开式美的追求,所以苏轼标榜的是'我书意造本无法',赵孟俯鼓吹的是"用笔千古不易"前者追求率意之意,后才强调有意之意。 元朝书坛的核心人物是赵孟俯,他所创立的楷书"赵体"与唐楷之欧体。颜体。柳体并称四体,成为后代规摹的主要书体,由于赵孟俯的书法思想绝对不逾越二王一步,所以,他的书法对 王派书法的精之处颇有独到的领悟,表现为"温润闲雅""秀研飘逸"的风格面貌,这也和他信佛教。审美观趋向飘逸的超然之态获得一种精神解脱有一定联系。在元朝书坛也享有盛名的还有鲜于枢,邓文原,虽然成就不及赵孟俯 ,然在书法风格上也有自已独到之处。他们主张书画同法,注重结字的体态。纵观元代书法,元代书法的特征是"尚古尊帖",其成就大者还在行草书方面。至于篆隶, 虽有几位名家,但并不怎么出色。这种以行、草书为主流的书法,发展到了清代才得到改变。有元一代书风,仍沿宋习盛于帖学,宗唐宗晋,虽各有其妙,亦不能以一家之法立于书坛,较之文 学,绘画等艺术门类,尚显冷落无成得多。(三)明朝书法艺术 :明朝书法的发展表现为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明初明初书法"一字万同","台阁体"盛行。沈度学粲兄弟推波助澜将工稳的小楷推向极致。"凡金版玉册,用之朝廷,藏秘府,颁属国,必命之书",二沈书法被推为科举楷则。明初书法家有擅行草书的刘基、工小楷的宋潦、精篆隶的宋遂和名满天下的章草名家朱克。和祝允明、文 徽明、王宠"三子"。2、第二阶段--明中明中期吴中四家崛起,书法开始朝尚态方向发展。祝允明、文徵明、唐寅、王宠四子依赵孟 而上通晋唐,取法弥高;笔调亦绝代,这和当时思想观念的开拓解放有关,书法开始迈入倡导个性化的新境域。3、第三阶段--明末晚明书坛兴起一股批判思潮,书法上追求大尺幅,震荡的视觉效果,侧锋取势,横涂竖抹, 满纸烟云,使书法原先的秩序开始瓦解;这些代表书家有张瑞图、黄道周、王铎、倪元瑞等。而帖学殿军董其昌仍坚持传统立场。七、抒情扬理--明中至清明末与清,美学主潮以抒情扬理为旗帜,追求个性与发扬理性互相结合,正统的古典美学与求异的的新型美学并盛。清代书法的总体倾向是尚质,同时分为帖学与碑学两大发展时期。明末书坛的放浪笔墨,狂放不 。愤世疾俗的风气在清初进一步延伸,如朱傅山等人的作品仍表现出自我内在的生命和一种不可遇止的情绪表现。这一点在中期"扬州八怪"的身上又一次复现。于此同时,晚明的帖学统也同时进一步光大发扬,姜 英,张照,刘墉,王文治,梁同书翁 方纲等人在刻意尊 传统的时候,力图表现出新面貌,或以淡墨书写,或改变章法结构等。但由于帖学长时期传承,未有很好地加以清理,认识,调整,某种积弊也日益加深,这就使帖学的颓势 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正此时,金石出土日多,士大夫从热衷于尺牍转而从事金石考据之学,一时朝野内外,学碑才趋之若 ,最后成为清朝书坛的发民主流,加之阮元,包世臣。康有为大力张扬,碑学作为一种与帖学相抗衡的书学系统而存在。当时著名的书家如金农、邓石如、何绍基、赵之谦、吴昌硕、 张裕钊、康有为等纷纷用碑意写字作画,达到了尽性尽理。璀灿夺目的境地。可谓是中国书法文化的一在景观。如果说,帖学家们力图寻找质的愿望没有实现的话,那么这种愿望在碑学那里实现了。八、现代时尚--今天的书法在书坛走向多元化的今天,书法艺术升华到观念变革的高层次,这无疑是迈了一大步。书 法现代性并不是简单地取决于书法艺术的形式、结构、线条等外在面貌,而是取决于内在精神的现代化。书法现代性的精神是指当代书法艺术所体现、传导的现代社会的价值趋向。
书法是中国及深受中国文化影响过的周边国家和地区特有的一种文字美的艺术表现形式。下面是我整理了书法学术论文范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书法艺术·艺术书法
摘要:此篇论文旨在探讨研究中国传统书法艺术在当代艺术环境中的际遇,通过对书法艺术的学习以及对当代艺术的了解,发现当今的先锋艺术中许多作品(包括架上绘画,新潮美术,装置艺术,甚至行为艺术)都运用到了书法的元素,有的甚至直接将书法作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例如,在国内外颇受关注的徐冰等人的艺术作品,还包括近几年在书法界热闹过一番的“流行书风”现象等等。
不难发现,当代的书法艺术越来越远离传统的创作模式`风格,而更多的是对视觉艺术,形式美感的关注,传统的书法艺术逐渐发展成了“艺术书法”。书法艺术的这种逐渐走向多元化的现象是如何形成,其存在的主要表现,对于书法艺术发展的影响,以及人们的此现象的反思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书法;艺术;多元化;现代转型;反思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新材料,新工艺的产生在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转变的同时,也为书法艺术打破了原有的格局,开拓了新的领域,全方位多维度地扩展了欣赏者的视野。现代书家们已不在一味追求传统的创作模式与风格。而更多的是对视觉艺术,形式美感的关注。可见,书法艺术已逐渐开始走向了多元化。而这种多元化现象产生的原因,此现象对书法艺术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反思该现象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中国是书法的故乡。中国人把书法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以此为骄傲。“书法”一词的意思,一直不十分明确。很早时是说写文章的一种笔法,以后转成为书写汉字的一种规范。然而如果只是把书法局限在书写法度之内会降低、“书法艺术”的高度。如果把“书法”概括起来,无论规范、方法、书迹、评论、分析、鉴赏、考订,甚至文字学、用具等等都积聚梳理在一起,说这是一门“学问”,倒是很合适的。另外,一些书法理论、书法史、艺术理论等论著也做了大量研究,试图对书法的“本质”做出概括和规定。如,书法是“线条艺术”、“造型艺术”、“具象艺术”、“抽象艺术”、“表达情感的艺术”、“生命艺术”、“纯粹艺术”、“最高的艺术”等。这些概括、界定和解说,或出于名家之口,或见于著名论著,它们对“书法艺术”的“高”度、“纯”度等都有认识上的差异,有趋同也有对立,但有一个共同点,即书法是“艺术”,是中国古代传统艺术。这在书法界、艺术界、学术界基本是一个共识。而“书法艺术”这一概念的出现则是在2004年底,文化部直属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的“中国书法院”、标志着归属于人民政府的国家文化机构第一次正式予书法以“书法”身份。
五四以来,书法的存在意义一直遭到质疑。一位知名学者和作家曾哀叹中国书法所依托的“社会氛围”和“人文趋向”已经消失①,“古代书法是以一种极其广阔的社会必须性为背景,因此产生的特别自然、随性、陈恳;而当代书法终究是一条刻意维修的幽径,美则美矣,却未免失去了整体上的社会性陈恳”。更重要的是,由毛笔文化所涵养出来的那种文人品格和人格构架在现代文化语境中也失去了意义,甚至会成为民族生命力和创造性的阻碍。很明显,在当代书法创作中,人们为了推陈出新,想尽办法崭露头角,往往在创作中采用的是背离传统的方式,说的更具体一些,就是利用各种手段的创新来博得大众的认可。在书法界出现的这种现象我们命名它为:艺术书法。
“艺术书法”这一名词是由王镛老师首度提出的。顾名思义是将“艺术”提前,注重艺术的表现,而相对弱化书法的本事。这在当代表现为书法的民间化倾向上,近几年流行的“流行书风”就是其典型代表。纵观这几年来的各大书展,我们都不难发现书法正经历着从“书法艺术”向“艺术书法”转化的过程。导致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几千年的二王书风,颜筋柳骨看下来的确让人有点累,出现审美疲劳是很正常的。许多作品让人看下来已经不是艺术而是复制品了。于是更多的作品开始追求视觉上的感觉,开始抓形式感,尽管这在有些人看来是丑态百出,但你不得不承认它确实让人有眼前一亮,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第二,展览和比赛的效应不容小觑。近二十余年来,各种书法展览和比赛此起彼伏,尤其是两年一届的全国展和中青展对流行书风的兴起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展览和比赛中,某种风格的作品得到了专家的认可或者受到了媒体的关注,那么效仿这一风格形式的人马上就会一哄而上。为了获得好的名次,参展和参赛者往往会投评委所好,纷纷追摹评委的风格。正是因为书法流行现象的出现,以王镛为代表的几位书法艺术家共同主持了“首届流行书风、印风提名展”,并连续成功做到了现在。展览中的作品坚持汉字书写及线条原则,基本上仍属于传统书法的范畴,与更具前卫意义的“现代书法”有着较大差距。但参展作品基本反映了近二十年来中国当代书法在观念和实践上的一个最主要的趋向:随着书法实用功能在现代社会的日益消减和信息时代东西方文化资源的不断丰富,中国书法的艺术性和创作意识正日益凸显和升华,传统的书法艺术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现代转型,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虽然流行书风遭到了不少人的批判,但其批判者们也许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即“流行书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多元化时代中国书法艺术的流行风尚,并显示出相当的风格魅力和艺术史价值。
当代书法创作者对书法艺术现代视觉效果的不断追求,是书法艺术家们不甘寂寞的表现,也是书法艺术走向新的发展的富有生机的动力。他们已经不满足于传统书法的自娱雅玩和记事交流,而更多地注重用笔墨线条表达自己的创意与性情,并通过幅式、材料、颜色、结构等方面的突破来制造视觉上的特殊效果。现代展览中大多是顶天立地的鸿篇巨制,而且多为竖式,很少见到传统的尺牍和卷轴。这样的幅式比较适合现代化的展厅格局,同时也使观众有仰望之感,增强作品的视觉魅力。在用纸上,书法家们广泛取材,从传统本色的纯白净宣到富丽堂皇的洒金(银)宣,从有作旧效果的仿古宣到简单脱俗的手边纸,不一而足,除了在纸张上以背景色增加厚重感等手法以外,石开等书法家还大胆地以色彩入书,寻求新鲜的视觉感受。当然,更明显的是作者们对文字结构的个性化变形和章法布局方面的大胆探索。另外,从展览的布展风格较过去也有不小的突破,新颖协调,将作品拓裱在统一底色的展板上或装置于精美的画框里,旁边配有考究的标签,印有详细的说明、创作自述和主持人评语等,无形中提升了作品的档次。也极大的增强了观赏者的兴趣。 然而,“书法艺术”转化为“艺术书法”,也是具有自身必然性的。首先,书法在其漫长的历史轨迹中,曾经具有两面性,即书法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随着现代书写工具的革命性变化,中国人的书写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书法的实用性要求正在减弱,而艺术性要求则日益增长,人们力图在书法中获得艺术情感的表现和人格精神的追求,日益脱离书写实用价值的书法,应按照艺术的本性来发展。艺术的本性是不断地否定自己和永无止境的创造,不满足既有的艺术形式和风格,向传统挑战,追求原创性和超越性。这是艺术得以发展,繁荣的规律。其次,现代审美方式的改变,对书法艺术提出了新的要求。高科技、高节奏的现代信息社会,改变了人们对艺术品欣赏的方式。优雅精美的印刷术和发达的出版业,消除了艺术品的神秘性和复制失真性,人们可以及时掌握大量的艺术信息;良好的展览条件和收藏条件,提高了人们欣赏和品评书法艺术的维度,人们希望书法作为中国文化精髓所体现的艺术感受性和表现力有更为切实的现代体现。最后,书法家们面对书法的日益专业化和高度艺术化,以及大量优秀的异质文化成果的挑战,更有来自艺术消费市场的巨大竞争力,因此,他们无法停留于固有的书法观念和传统书法模式。他们的现实处境使他们不得不探索新的发展途径。
当然,形式上的现代感和丰富性并不能代表作品的本质特征。其关键所在其实是创作者们对传统书法艺术在当代社会发展创新的历史使命感及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当代社会文化特色。他们更多地思考传统书法的当下状况和未来走向,或者说他们希望书法艺术不要固步自封,而应再创辉煌。古今之变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艺术的核心理念和书法家的心性品质的改变。古人重“格调”与“意境”的“高”与“低”。因此,从作品的艺术语言上,更多地使致力于从传统的资源中发掘出新的可能性。例如作品以墓志残纸为基调,并掺杂一些破坏性的用笔,力图表现结构、章法的动荡感和上下左右的呼应关系。不过,这样的书风也并不是那么好把握。不少创作者过于重视书法形式技巧上的翻新,而对书法文化本身缺乏深刻体悟,对传统书法艺术语言也缺少系统研究,因而其创新显得底气不足,粗浅浮躁。其次,由于创作者取法相似,观点相近,且互相影响,因而存在风格面目趋同的隐患,在强调个性的同时可能就失去了个性。
中国书法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不断探索这新的发展维度,原有古典的书法系统,正由文化封闭走向文化开发,尝试着汲取其他艺术的养料,来充实自己的表现力。“艺术书法”常常招致人们的非议,斥之为非书法、不识“传统”。但事实上,书法艺术不应躺在传统的、古人的艺术成就上面沾沾自喜,书法家们也不应该是艺术创造方面的懒汉,笔墨技巧固然是书法艺术的基质之一,然而它也能扼杀人的活生生的艺术感受性。由于我们肩负着沉重的历史传统,因此书法艺术的现代转换中,更应注重主体的分辨力,突出主体的创造性,以之开掘新传统,整合新方法,窥视书法艺术现代发展的生长点,在面向新生活的诸种尝试中把握书法艺术现代转型的契机。
由此看来“书法艺术”转向“艺术书法”也未尝不可。当然也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书法艺术的这种发展变化是有贡献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书法形式美的建设。试想,如果一个歌唱家如果只是在舞台上向大家展示她的发音有多到位多准确,仅仅只是展示她的基本功,而不拿自己独具艺术个性的歌声展现给大家看,那观众又如何会有兴趣。中国古代的书法经典精华,被大众认可的就是那么几十个人的几十件作品,如果大家都去宗法他们的作品不去创造,书法艺术就不会形成勃勃生机,风格也不会在竞争中互补,而更严重的,书法这门艺术也会因此而衰落。
注释:①20世纪90年代初,余秋雨先生在《笔墨祭》一文中哀叹中国书法所依托的“社会氛围”和“人文趋向”已经消失。
参考文献:
[1] 当代书法论文选(理论卷)[M].荣宝斋出版社,2010.
[2] 当代书法论文选(书史卷)[M].荣宝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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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书法研究[J].1993(01).
[5] 文艺研究[J].2008(12).
[6] 欧阳中石.光明日报――文化与书法[J].2007(621).
[7] 王岳川.流行书风的文化问题[J].2008(7).
作者简介:秦兆诗(1989―),女,湖北武汉人,湖北美术学院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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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艺术是汉字的艺术造型。中国书法艺术是土生土长、地地道道的民族传统艺术。有人说它是和绘画相通的,因为“书画同源”;有人说它和建筑相通,因为都要强调平衡和稳定;也有人说它和舞蹈相通,因为一个个字就像舞蹈家的舞姿那么优美;还有人说它具有诗美,因为它像诗歌一样很能够启发人的联想和想像;也有人说它具有音乐美,因为它和音乐一样,具有内在的节奏和韵律。更加有意思的一种说法,说书法它具有人体结构和人体的仪态之美。中国书法之美是他国文字所不及的,而鉴赏书法,也是一门学问!包括了解书法史及中国历史(书法家的创作背景),文字学知识、书写技巧、鉴别碑帖的能力及艺术涵养等等。它们都是密不可分的,共同作用与鉴赏能力的提高。 纵观古今中外文字语言和概念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社会文化的产生,而汉字的诞生便是人类思想感情的代表符号。汉字开始并无艺术性,只有实用价值。随着历史社会文化的变迁,经过三次划时代的鼎盛时期的发展,最终完结了自己实用性的历史使命,并升华为书法艺术。纵观古今我国书法艺术的发展史,从宏观角度来分析,书法艺术的发展都受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制约和支配。中国汉字在书法艺术性上经过了三次划时代的飞跃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而中国汉字在书法实用性上也经过了三次划时代的飞跃发展,从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艺术性的三次鼎盛时期为,首先,汉字在书法艺术性上的第一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西周历王—奴隶社会中后期(公元前1100—公元前700年左右)金文的出现为标志。其次是汉字在书法艺术性上的第二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从封建社会中期(600-900年左右)唐朝的狂草书法艺术的出现为标志。再其次是汉字在书法艺术上的第三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以现代派、学院派和禅书派的出现为标志。实用性的三次鼎盛时期为,首先,汉字在实用性上的第一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汉代——封建社会初期(公元前200—300年左右)汉隶的出现为标志。其次是汉字在实用性上的第二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东汉、东晋——封建社会时期(100—400年左右)行草书的出现为标志。再次是汉字在实用性的第三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唐朝封建社会中期(600—900年左右)颜、欧、柳诸楷书的出现为标志。艺术是生命和真理的化身;书法艺术是表现纯真思想感情和宇宙精神的手段。谁能够借助书法艺术的形式,从而达到表现出宇宙人生真谛的目的,谁才有资格称为书法大师或书法家。从而提供鉴赏作品与方法。 行书在楷书的基础上产生,是介于楷书、草书之间的一种字体,是为了弥补楷书的书写速度太慢和草书的难于辨认而产生。“行”是“行走”的意思,因此它不像草书那样潦草,也不像楷书那样端正。实质上它是楷书的草化或草书的楷化。楷法多于草法的叫“行楷”,草法多于楷法的叫“行草”。楷书,又称正楷、楷体、正书或真书,是汉字书法中常见的一种字体。其字形较为正方,不像隶书写成扁形。楷书仍是现代汉字手写体的参考标准,也发展出另一种手写体——钢笔字。草书是汉字的一种书体,特点是结构简省、笔画连绵。形成于汉代,是为书写简便在隶书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有章草、今草、狂草之分。 中国书法史上很有名的故事,王羲之看鹅在水里游、在岸上走。他看鹅的形体姿态跟书法有关系,他把鹅的线条吸取到在书法里。唐代大书法家张旭,他看当时的最有名的舞蹈家公孙大娘舞剑器魂托舞,他有悟于书法。大书法家怀素在旅途中听到嘉陵江水的水声,有悟于书法,对书法有感悟。著名的篆书家李阳冰,他甚至声称他对天地间万事万物都有所得,这就叫放射式感悟。然后你把这些感悟,都作为奇妙的添加剂,统统用到书法创作与鉴赏的化合过程中,也就是想像过程当中来,你把它都用到书法创作和鉴赏中来,使得他创作出来的书法形象,成为更加高级的、更加精密的化合物,鉴赏更加精确到位,这就叫聚焦式想像。我们可能会说,别人把书法家的想像说得这么神,我在王羲之书法里我也没看到鹅的形象,张旭的书法我也没看到公孙大娘跳舞,怀素书法我更加听不见嘉陵江水的水声。你要知道这个书法家的想像他并不是把万事万物的形象生硬地、简单地搬到书法创作中来。这种简单、生硬地照搬,它只能造成艺术的分裂。他是通过精深的形象思维,把各种事物具有美的特征的线条、结构、姿致、风度、神情、韵律等等因素经过提炼,转化、熔铸到书法艺术当中。它和简单地拼凑、堆积、杂糅大不相同。从这些故事中学习有助于我们了解和鉴赏书法,关注生活中的书法现象。往往关于书法的故事就会成为我们津津乐道的典故。像智永和尚,隋末唐初人,书圣王羲之的第64代孙。其练字非常刻苦。据说他把自己关在自己的小阁楼上30年不下来。干什么?写字!笔一支接着一支的用完,一筐接着一筐地把用坏的笔装起来。最后,装了满满四大筐之多。于是,他把这些坏笔埋到后院,而成一土丘。这就是,“智永练字,退笔成冢”典故的由来。这样,他终于成为著名的书法家。于是,向他求字的人络绎不绝。由于求字的人太多了,他家的门槛都要被踩坏了。故而,他就用铁皮把门槛包起来。这就是,“铁门槛”典故的由来。常听人说,你的“墨水”太少了,要喝点“墨水”啊!大家知道,这里的“墨水”是借代,指的是“文化水平”。一个有趣的故事便是历史上有人喝墨水。他就是书圣王羲之。他在练习写毛笔字时,常常入迷。他写啊,写啊,一天又一天,坚持不懈,忘了疲劳,忘了饥渴。有一次,他照例一拿起笔来,就忘了周围的一切,兴致越写越高。从早上写到晚上,又从晚上写到深夜,夫人端来了饭食,凉了又热,热了又凉、他也顾不上吃。有一个字,他写了不知多少遍了,始终不满意.于是再写。他就这么个脾气,。任何一个字,甚至一笔一画,不练到自己满意的地步是不会罢休的。这样,不知不觉,迎来了雄鸡的第一声啼鸣,他这才感到,是该歇歇了,肚子的确饿了。他随手抓起一个馒头,蘸着一碟豆酱津津有味地吃起来,因为这种吃法简便,可节省不少时间。吃着吃着,他忽然皱起了眉头。原来,他对刚才落笔的一个字不满意,觉得需要改一改,于是一边用馒头蘸着“豆酱”咀嚼着,一边继续练字。这时,夫人又走进来劝他休息,一看,先是大吃一惊,接着“格格”地笑起来。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羲之聚精会神地练习毛笔字,一只手抓着馒头不知不觉伸到了砚池里,沾着墨汁吃起来,显然,他是错把墨汁当成豆酱了。历史上关于书法的故事很多,细细品味总是有益处的,就现在来说也可以提高我们对书法的认识和鉴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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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六. 论康熙、乾隆对清初书风的影响 七. 论当代中国书法教育的特点、贡献与不足 一. 书法中“尚奇”研究 二. 唐法笼罩下的馆阁隶书 三. 清代篆隶兴盛探源 四. 中国古代书法史研究方法略论 五. 唐代品级和阶级结构再编制引出的书画话题 六. 禅境的清凉与书法的韵味 七. 从苏轼《书黄子思诗后集》看书论对文论的作用 八. 魏晋书法家族与家族书法 九. 书法中的质感描写 十. 隶书在印章中的应用 十一. 《文艺研究》与中国书法研究的进程——三十年来《文艺研究》
浅谈书法艺术的美 书法是一门独特的视觉造型艺术。人们欣赏一件优秀的书法作品时,无疑会得到美的享受,艺术的陶醉,但是,欣赏书法艺术的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书法艺术与其他艺术如文学艺术、音乐艺术、绘画艺术相比显得更为抽象,更难捉摸。一幅作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审美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是常有的,即使是对一代书法大师作品的评价,也不一定千口一音。那么,书法艺术的审美是否存在统一标准呢?回答是肯定的、问题在于审美者所占的角度、所持的依据,特别是自身修养的高低。 艺术上的许多范畴,朴拙与呆笨、凝重与滞涩、豪放与粗野、宽博与松散、飘逸与轻浮、差别都很微妙,在欣赏和评价时把握不住就会产生移位,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有俗话说:“会看看门道、不会看看热闹”,对书法艺术了解程度不同,审美的结论也不会相同,“观千器而后识器,操千曲而后知音”,这与审美者自身的修养是分不开的。古往今来,有关书法艺术的审美著作、浩如烟海、今择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线条姿态美 书法艺术的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来完成的,而体现线条美的基本要素,则是要求线条富于变化。而书法使用的书写工具是毛笔,以笔锋来说,柔软而富有弹性。书写的轻重、疾快、强弱、顿挫、提按、正偏在纸上留下浓谈、干湿、刚柔、动静、方圆等各种千变万化的线条、它是具有生命力的线条、能够充分体现线条的和谐美和动态美。 1、和谐美。这种美的要素,欧美艺术家讲究得极为精细,作张椅子,也要看长短、疏密、粗细、曲直,作得好就美,作得不好就不美。线的美,在美术中,最为高等,不靠旁物的陪衬,专靠本身的排列。而中国的书法艺术是以线为生命之本的,汉字由点和线组合而成,具有高度抽象化的特质。而“点”是线的浓缩,“线”亦是点的延长,“点”和“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而中国的书法艺术,又被称作线条的艺术。古人曾说“学书贵能通变”,运笔中掌握提按、顿挫、徐疾和某些过渡性技巧,使线条呈现变化的主要方法,通过按笔可以达到“重若崩云”,提笔又使线条“轻如蝉翼”、令人有种时隐时现的变化感和沉浮感,从而突出表现作品独特的美感。隶书的参差俯仰,使其姿态飘逸,轻灵飞动、工整险峻。楷书方正端庄,使其虚旷,简静,遒劲有力。行书的错落有致,使其若天马行空,雷奔云集。草书绵婉使转,使通篇郁郁苍苍,奇姿雄迈,无不体现线条的和谐美。 2、动态美。对于线条,古来有两个美谈,即:“力透纸背”和“入木三分”。这是表现线条力度的夸张说法,但说明书法讲究笔力、更能体现线条的力度美、瘦能挺、壮能遒、摇曳生姿、似有飞动之态,那么力感与势态造成了线条的动态美。这种动态之美在书法作品中,你或许感到小桥流水,轻流慢淌,或如飞流瀑布,落于九天,或如林中老树,静谧安祥,或如骇雷惊电,震撼环谷……所有这些感受,都是书家通过用笔的控制,写出神态各异、丰富多变的动感线条,体现笔墨之外十分微妙的精神内涵。从优秀作品中不仅看出书家笔墨技巧的娴熟,更能看到对作品的“韵”的把握。即使人产生抑扬顿挫,似高山流水,时而泻于千里之外,时而旋于险滩之间,起到美不胜收的艺术效果。 二、运笔节奏美 书法美与音乐美、戏剧美、舞蹈美的相似之处是,在于使点画之间,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以至整幅作品中、富有旋律节奏和诗情画意的意趣。就书法作品而言,笔画的轻重缓急、字形的大小变化、字形的结构、广窄、开合、伸缩、倚正以及自然的牵连飞渡等等的巧妙运用,都能使整幅作品有种自然的运笔节奏感,使欣赏者从中得到美的享受。 书法和音乐一样,以抽象的语言创造抽象的形象,这抽象的形象似乎很容易引发欣赏者各种联想,在优秀的艺术家笔下,能创造出使人感到旷远,博大、幽微、深沉、高逸,使人精神得到升华的境界。就象优美的乐曲能激动人的心魄,激励人的情性、激发人的幽思。这抽象形象所表达的虽不是明确的什么,但它仍是和人的审美理想、人的情性修养肯定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就是来自一种修养,一种艺术情志,一种由时代精神折射出来的精神面目,所有这一切铸成的审美内涵,它寓于运笔中的点画、布白之中,让读者通过书家创造的总体形象观赏它,感受它,品味它。 三、形体组合美 书法的形体,由笔画、结构、章法三者组成。笔画上,视其提按、顿挫、疾徐、粗细、浓谈、方圆等用笔自然,变化流畅;结构上视其疏密、错落、承转、争让、欹正等照应周到、匀称生动;章法上,视其大小、高低、宽窄、黑白、虚实等协调统一、行气贯通。中国特有的方块汉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写出来的字,既要符合规范法度,又要富于变化。字体有长有扁、有疏有密、有古朴有奇宕等等,字写得过于平正、则显得板滞拘瑾;结体过于险绝,又易涉怪迁俗。所以应努力做到“平中寓险,险中求平、中宫收紧、左右挥洒、倚侧有正、曲中求直”,才能别有情趣,这样方可称为艺术。人们追求的是真情流露、天趣盎然,符合于当今人们的审美情趣。张猛龙碑,点画多变,以点而言,几处无一相同,此碑结字外疏内密,忽大忽小,忽收忽放,欹侧取势,奇丑相生,结体精密有奇趣。《兰亭序》中21个 “之”字,各具情态,形象生动,上下浑然,似天然雕饰,誉为天下第一行书。书品的形体极尽变幻,时整齐匀称,时参差错落,时空旷清朗,时密不透风、形随笔出,字随势生、呈观万千气象,诸多风情,对书法欣赏者来说,书家只有通过形体组合线条,把自己真挚,强烈的感情贯注到作品的境界中去,才能使观赏者而感而动,产生思想感情上的共鸣。 四、章法气势美 好的章法布局,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应顾盼映带、气脉相通。一幅书法作品应前后呼应,疏密有致,一气呵成,具有艺术的整体感。 1、相呼相应,相承相接。就一幅优秀的书法作品来说,整体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的作品,从欣赏者的眼光来看,章法可以夺主先入,扑入眼帘,能给欣赏者第一眼的印象,能产生第一视觉效果,是关系列这幅字成败得失最关键的地方。在章法布局中,要照顾到每一点画,每一字的安排位置,是否正确,合理和自然、天头地脚,题款用印,字与字相呼、相应,行与行相承相接、达到疏密得体,揖让有致、顾盼生姿、浑然一体。整体布局是否自然生动,使人一眼望去,黑白分明,疏密有致、气势贯通、格调一致,令人有种统一感和整体感,达到相应的审美效果。 2、虚实相生,空灵相映。宋人姜白石《续书谱》曰:“必须下笔动静疏密停匀为佳,当疏不疏反成寒气,当密不密必致雕疏”。 清邓石如说:“字画疏处可以走马,密处不使通风,常计白当画,奇趣乃出”。由于汉字的自身特点,书法家们可凭借自己的艺术构思和笔墨技巧,创作出千姿百态的作品,来表现自己的独特风格。不同的书法作品体现出作者不同的思维形式,有的作品重虚白,气势宽舒静谧,给人以空灵游逸感,有的作品雍容大度,有大气磅薄,纵横决荡之感; 有的作品苍古秀拔,奇崛危险,有种孤芳自赏感。书法艺术中注重无墨处施展才华,计白当黑,如在颜真卿《刘中使帖》、怀素《自叙帖》中,虚实相间的例子更为比比皆是。在一纸之上,着墨处为黑,无墨处为白;有墨处为实,无墨处为虚;有墨处为字,无墨处亦为字;有字处固要,无字处尤要。白为黑之凭,黑为白之藉,黑白之间,相辅相成;虚为实所参,实为虚所映,虚实之际,互为所系。老子的对立统一思想,被书法艺术中计白当黑之实践体现得淋漓尽致。看来,虚白之处并非空洞无物,而“虚实相生,皆成妙境”的空间美效果,给观赏者带来了无限的想象,使人回味无穷。 五、内容情感美 任何一门艺术,都是以表达感情,抒发性灵为特征的,书法也是如此,书法家们借助抽象的点画,通过艺术加工,并熔进自己的感情,创作出具有情调的作品,从而引起欣赏者感情上的共鸣。作为书法欣赏者,面对一件书法作品,要力图窥见 作者的感情因子。作为形式艺术的书法,它不仅要求洞悉作品书写技巧、风格,又要领会作品的内容,了解创作背景。如王羲之的《兰亭序》,是在“修契事”时“群贤毕至”“流畅曲水”“惠风和畅”的环境中创作出的。就是用他风度超逸、墨彩飞动的正派书风,表现出东晋文人学士的风流潇洒姿态;颜真卿《多宝塔碑》、《颜子家庙碑》等,则集中反映出他的端庄、厚重、雄壮的颜家气派。又如岳飞的《满江红》,周恩来的《大江歌》、毛泽东的许多诗词墨迹,从内容到形体都表现出伟人的气势和魄力。 大凡成功的书作,不单是形体秀美、清丽雄劲、峻拔、怡人眼目,更重要的是表现作者情怀志趣,作者凭着与生俱来的审美意识,自然而然地力求使自己笔下的文字形态更有线条美、更和谐流畅、更变化多姿、更参差错落 , 使欣赏者心领神会,从中受到启迪和教益。 六、心灵意境美 意境,是指人的思维境界。是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形成的。人们的意境是千差万别的, 同样的功底,不同程度的意境,就出现不同样的书法水平。意境美,是对书法作者的气势、骨力、神采、风味的高度慨括。唐太宗说:“夫字以神为精魂”;宋黄庭坚说:“书者能以韵观之”,清姚配中说:“以气为主”。历代书家所说的是“神”、“韵”、“气”。而我们继承了意境美的观点,把它概括为“精、气、神”。 字为心声。凡自然界中一切事物,包括动态的和静态的,如山水、云雾、日月、星辰、鱼虫、鸟兽、风雨、水火、雷霆、闪电、歌舞、战斗等等,无不给书家某些启迪。作者利用某种特殊的工具,通过书写用点画线条等一系列因素,将心灵中的某种情趣表达出来,这种心灵意境的情趣,往往能使书法作品取得某种神奇的效果。心灵意境美的体现,他决定作者的文化修养和艺术个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字外功”,作者的“字外功”愈深、立意也愈高。他所追求的作品也愈真;愈真则愈美;愈美则愈雅,愈隽永、愈耐人寻味。心灵意境美的感受是因人而异的,只有不断加强“字外功”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创作出优秀的书法作品。 可见,意境美是书法家思想感情和修养的流露。思想感情是一切艺术的属性,如“天下第一行书”王羲之的《兰亭序》,作者完全陶醉在大自然之中。从书法的内容、线条、结构、章法、体势等体现了作者纯真、质朴的思想感情,抒发了作者对人生短暂、欢乐有尽的感慨。再如清代“杨州八怪”之一郑板桥在当时提倡馆阁体的书风下,在书法上大胆创造、锐意革新,创造出“板桥体”。他的章法如“乱石铺街”但“乱”出法度,“乱”出神韵、从中可以窥视他高风亮节的卓然傲世的精神;现代书家弘一法师,他的字充分体现了佛教精神,以上书家创造出不同的书法艺术意境美。由此而知,每一个有成就的书家总有自己的个人风格、每件作品都呈现出独一无二的意境美。 法国艺术大师罗丹说:“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吸收和发展”。如清澈曲折的小溪,多姿多彩的花卉,滔滔不绝的江河,天空飞翔的雄鹰,葱郁有趣的山林等等,都有自身的个性美,同时也有相互间的共性美,那就是自然生动的天趣美,能在书法艺术的点画线条、字体结构、行列安排、章法布局中程度不同地比拟吸收,也能在意趣神采、自然韵律,风姿格调、骨力、气势、气脉相通方面,心须意合,若明若暗地从书法作品中表现出来,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成为书法艺术的佳作。用崭新的眼光去看,那些真正的作品中才有可能每次都有新的发现。作品似乎跟活生生的人一样高深莫测、难以预言。因为那是作品本身的一个动人心弦的世界,它有自己的独特法则和内涵。任何人都很难说自己已经了解了它的一切,因为谁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对待作品如果真的有了如对待人的一种心态,那么便能敏于捕捉作品的细节与内涵,洞见作品的妙处,这才是真正的艺术欣赏。 综合所述,书法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从中品味欣赏可以在视觉上能给人一种美的享受,就在于你是否掌握书法艺术的审美创作规律。人们普遍认为:书法艺术是“心灵与心灵之间的交谈”,只有书法与欣赏者心贴得紧密,艺术才能保证永恒,才有意义,才能真正体现出书法艺术的博大宏深和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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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晋唐风格的特点与传承》《楷书的起源与发展》《篆刻与书法的艺术交织》《草书的形成与发展》
我这有三篇书法论文写作时的参考资料,你可以读一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