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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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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没有的,著作权在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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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不算是小论文,没关系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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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侵权

论文关键词:数字化作品网络著作权网络传输权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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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峻。本文从保护对象、侵权责任主体角度出发,对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联网在我国广泛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给人们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国际社会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其中最受普遍关注和影响最深远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新公约,即《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主要是关于新传播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本文拟就网络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法律应对几个间题,作一论述。

一、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

(一)新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变迁及其法律认定

网络环境下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很难区分和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对网络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谈不上保护。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利人叫苦连连。事实上,这里所指的网络作品并非新创作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可以从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找到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未对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论文

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侵权

论文关键词:数字化作品网络著作权网络传输权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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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峻。本文从保护对象、侵权责任主体角度出发,对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联网在我国广泛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给人们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国际社会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其中最受普遍关注和影响最深远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新公约,即《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主要是关于新传播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本文拟就网络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法律应对几个间题,作一论述。

一、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

(一)新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变迁及其法律认定

网络环境下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很难区分和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对网络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谈不上保护。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利人叫苦连连。事实上,这里所指的网络作品并非新创作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可以从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找到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未对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资源传输的快速性以及实时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个热门和首选的平台,因为其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场。但网络本身在一定层次上脱离了物质世界又附带着无数的利益,对利益的侵害同样变得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收益。本文认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同时从技术角度分别对各方面进行分析和指出漏洞,从立法和政策方面探讨改善和解决之途径。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 维权作者简介:沈沁炜、王陆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6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 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80%来自中国。 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而最新最“官方”的盈利方式则是捆绑安装。百度就做得非常明显,搜索任何软件进行下载百度软件中心的下载总是首当其冲或者仅仅是排在软件官方页面下方。下载完成后的结果显而易见,许多本身免费的软件都能让百度从中获益,从下载结果看,百度对这些软件是完全忽视名字而直接按照数字编号的。此外一些软件下载网页也把很多软件整合进P2P下载器中。用户直接下载获得的并非软件本身的安装包,而是一个P2P下载器,里面捆绑了许多插件(这些插件的制作人和下载器和网站都是有盈利分成的)。用户如果是急切下载就会安装很多不必要的软件。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去广告,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二)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百度文库”的前身是2009年11月推出的“文档分享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找寻各种文本资料。“百度文库”内所有的资料均是百度注册用户上传,百度对其上传的资料并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就能够免费下载,严重侵犯了文学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出现了“百度文库侵权案”。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50余位作家联名发布。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百度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讨中。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 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电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三)从“B站侵权系列案件”、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审理了乐视诉B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4.6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bilibili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曾先后被爱奇艺、斗鱼、华视等公司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B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流行音乐的版权问题同样堪忧。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发布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传播音频。并规定,未经授权而传播的音乐须在7月31之前撤出平台。最终,各大音乐平台下线了数万乃至数十万首歌曲,仅百度音乐就有六十多万首,唱吧也有近三十万首。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整个市场焕然一新,实则不然。根据腾讯娱乐2014年调查结果显示,有65.11%的人选择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音乐,30.59%的人选择在线听,只有1.18%的人会在网上付费下载。部分小型数字音乐平台为了牟利,“变相”地进行资源无偿化。即象征性地设立所谓“付费账号”,然后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卖出。相当于为低成本下载无限量的高质音频提供了一个入口。其实很多平台并没有开启类似帐号异地登入检测的功能。因此实际上,侵权的现象一点都没有缓解,仅仅是音乐制作人得到了补偿,只是代价转移给了平台,长此以往,矛盾得不到解决,问题必将更加严重。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这些立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还有,侵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二)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1.应用软件方面: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册码(付费获得)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和Exeinfo PE两款软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主要是卡盟辅助,端口辅助基本属于圈钱作品)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E盾和80网络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C语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大部分作者仅仅是急于牟利并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级语言汇编能力,E语言门槛低,模块方面对于过驱动和反扫描比较成熟,因而成为首选。当然本身属于非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反破解方面采用的策略值得借鉴)。2.文字信息方面: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较于应用软件就低廉得多。在冰点、沸点等下载器的支持下,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已经不成为难点,甚至中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知网也可以通过cnki-downloader软件下载,毕竟文字复制起来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许是让搜索引擎下架盗版小说网站,毕竟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搜索引擎找网站是必经之路。正规网站也要强化自身的SEO优化。3.音像方面:从前文B站侵权的案例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盗链技术。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如广告),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受益者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服务提供商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见的盗链有以下几种:图片盗链、音频盗链、视频盗链、文件盗链。而B站采用的正是视频盗链。当然反盗链技术也是比较成熟了,限制引用页、加密伪装、附加随机码等等。但是如果把针对对象的数据下载到本地就比较难以对付。观看视频必然在个人PC端有缓存数据,通过一些嗅探软件(例如维棠)也可以直接下载视频。目前迅雷采用的云播放模式则不会留下缓存,通过提交给服务器的地址,将资源下载到云端转码观看。这项技术应该普及至主流视频门户网站。(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了解更多可咨询撰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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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著作权论文答辩问题

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

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抄袭是一种很好的行为,而且在毕业论文中的抄袭更是严重。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取消论文陈成绩,要重新写作到合格才给与成绩,下面分享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学生所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1、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结构、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文字一致率达到60%以上者;

2、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3、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8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

4、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9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

二、注释只有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才能使用,不得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否则,以抄袭、剽窃论处。

三、学生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的认定机构为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

四、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一经发现,取消论文成绩,并责成其重新写作,合格后予以答辩,核定成绩。

毕业论文中哪些行为属于抄袭

论点(结论,观点)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

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分析,科学实验(对象及方法)和观测结果及分析,科学调研,系统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等等。

表格数据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数据据为己有。

图像图形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独创性图像,实验图像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图像,图表据为己有。

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文章套改套改他人作品的表述结构(或者情节),观点表达体系,参考文献等。

引言抄袭挪用剽窃他人作品引言(或绪论),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如何撰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提纲 一、如何选题 确立论文题目,就是确定的目标,研究的主攻方向。考生在选题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论题要大小适中。题目不要太大,尽量"小题大做"。 2、注意研究角度要有新意。进行研究,就是找,没有新问题就谈不上研究,更谈不到创新,论文也就没有写作的价值,因此,确定研究方向只有从新的角度去研究、研究以前没有人研究过的问题,或者是研究过探讨过但说法不一的问题去论证,才会得出与众不同的结论,才会见出新意。3、要知己知彼。在选题中,要了解本专业本领域中已有的科研成果,了解别人已经解决了什么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是否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那些方面的研究较薄弱,那些方面的研究尚待开拓等等。只有知己知彼才能避免重复和雷同。 二、根据论题,拟定论文提纲 根据论文题目,充分、大量的蒐集查找资料。可以通过图书馆各类藏书和情报机构电脑文件检索,国际络的远程登陆、查询、浏览或阅读大量资料来获取论文素材。还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可通过开会、访谈、观察、统计、论证、实验等来获取资料。 收集资料主要注意三种:1、与论题直接相关的原始材料;2、他人对该论题或相关论题的研究成果材料;3、与论题有关的、文化、语言、背景等方面的材料。 收集资料既要有历史材料,也要有现实的材料;既要有正面材料,也要有反面的材料;既要有面上的材料,也要有点上的材料;只有全面地拥有材料,才有可能产生正确而富有创见的观点,展开深刻而周密的论述。 有了充分的材料,还要进行整理分析比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资料进行推敲、筛选,留下最能反映本质、最有说服力的材料,同时提炼和形成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论点,明确拟定论文提纲。 形成论点时应注意:1、论点要鲜明,不能含糊其词,同时论点又要辩证,不能走极端;2、论点要科学正确,不与常理和事实相背离;3、论点要准确,不要夸大其词,防止偏颇。 END 注意事项 拟定论文提纲可以是简单提纲,也可以是详细提纲。简单提纲只是概括地提示论文的要点;详细提纲则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详细的列出来,这样写作时就能更顺利完成。提纲可以采用标题式、提要式和图表式三种,一般标题式较为常用,用简洁的标题形式把论文各部分的要点概括出来,同时这些标题可直接作为论文中各部分的小标题。 自考论文提纲必须要写1000字吗 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要求格式准备论文内容,标点有的是不算入字数的 自考论文申报时有个提纲怎么写 呵呵,我也是今年论文答辩刚刚完成。 把你想写的东西先列一个提纲。不要想的他复杂,不难的。你考试都过来了,还怕这个吗?你到网上搜索一下论文提纲的写作方法,多的是,我就不重复了。如果你对你的论文有了明确的个人想法,那写起来很简单的。再另外参考一下资料。 祝您好运。 自考专升本:毕业论文为什么要写提纲 铺户门前的铜牌好像也要晒 化缩小夸张对事物形象、性质、特征、 作用、程度等加以缩小只能看到巴掌大的一块天 地超前夸张把后出现的说成先出现,把先出现的说成后出现她还没有端酒杯,就醉了。 怎么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论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的撰写是本科专业课程设计中考核的重要环节,是考生必须完成的总结性作业。撰写毕业论文,其目的一方面是要求考生对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考核自考生对所学理论进行科研能力的训练,培养考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自考生没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那样经过严格系统的专业理论学习,因此,要写好一篇较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如何写、怎样写显得尤其重要。撰写毕业论文,虽然有专门的老师指导,但老师一般都只从专业内容角度进行帮助与辅导,很难顾及研究方法、写作技巧、论文规范等写作中的具体问题。所以,为弥补上述种种,笔者浅见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及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项,仅供考生参考。确立论文题目,就是确定研究的目标,研究的主攻方向。考生在选题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1、论题要大小适中。题目不要太大,尽量"小题大做"。2、注意研究角度要有新意。进行科学研究,就是找问题,没有新问题就谈不上研究,更谈不到创新,论文也就没有写作的价值,因此,确定研究方向只有从新的角度去研究、研究以前没有人研究过的问题,或者是研究过探讨过但说法不一的问题去分析论证,才会得出与众不同的结论,才会见出新意。二、根据论题,拟定论文提纲根据论文题目,充分、大量的蒐集查找资料。可以通过图书馆各类藏书和情报机构电脑文件检索,国际互联网络的远程登陆、查询、浏览或阅读大量文献资料来获取论文素材。还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可通过开会、访谈、观察、统计、论证、实验学习等方法来获取资料。收集资料主要注意三种:1、与论题直接相关的原始材料;2、他人对该论题或相关论题的研究成果材料;3、与论题有关的社会、文化、语言、历史背景等方面的材料。收集资料既要有历史材料,也要有现实的材料;既要有正面材料,也要有反面的材料;既要有面上的材料,也要有点上的材料;只有全面地拥有材料,才有可能产生正确而富有创见的观点,展开深刻而周密的论述。有了充分的材料,还要进行整理分析比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资料进行推敲、筛选,留下最能反映本质、最有说服力的材料,同时提炼和形成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论点,明确拟定论文提纲。形成论点时应注意:1、论点要鲜明,不能含糊其词,同时论点又要辩证,不能走极端;2、论点要科学正确,不与常理和事实相背离;3、论点要准确,不要夸大其词,防止偏颇。拟定论文提纲可以是简单提纲,也可以是详细提纲。简单提纲只是概括地提示论文的要点;详细提纲则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详细的列出来,这样写作时就能更顺利完成。提纲可以采用标题式、提要式和图表式三种,一般标题式较为常用,用简洁的标题形式把论文各部分的内容要点概括出来,同时这些标题可直接作为论文中各部分的小标题。三、撰写正文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据论文的主要篇幅,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作者理论水平和创造能力的集中体现,它决定着论文水平的高低和质量。论文的正文一般包括三大部分:绪论、本论和结论。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讲清研究的动机、写作的理由、目的和意义、提出问题、概述内容、明确中心论点等。一般要求语言简洁扼要,开门见山,引人注目。也可以简要交代确定选题的过程和有关背景材料,目的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全文的旨要。本论是论文的主体,要求以充分有力的材料阐述观点,条理要清晰,逻辑要严密,要求内容扎实、丰厚。本论主要是展开论题,对论点进行分析论证,是表达作者的见解和研究成果的中...... 有谁知道自考申请毕业论文时,论文题目和提纲,确认录入后,会出现开题报告过长,是什么情况啊?求知道啊 你好,关于行政管理论文答辩的论文,你可以根据论文要求来写。字体 格式 字数,只要符合要求就行。要是没基础的话可以追问我。 如何撰写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对每个自学考生来说,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就如“三级跳远”中的最后一跳,在那充满爆发力的瞬间,显示了这个自学考生平时所具有的潜在能量和在此基础上所能达到的最好成绩。无疑,如何成功地撰写毕业论文,完成自考生涯的最后一搏,是考生一再苦苦追寻的答案。经过多年的努力,在我取得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全部30张单科合格证后,我终于取得了撰写本科毕业论文的资格。这些年来刻苦自学形成的惯性,使我不曾有丝毫的懈怠,随即投入到抵达终点的最后冲刺中,撰写毕业论文。万事开头难。面对浩如烟海的材料如何蒐集整理?新颖独创的论点如何产生?从选题到成文整个过程怎样展开?我知道,这些问题是我首先必须要弄清楚的,否则就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这样的论文就很难通过答辩。写论文首先要确定一个正确的选题方向。我采用的原则是,选择的内容应当既能体现出本专业的特点,又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因此我对所学的法律课程进行了筛选,决定将选题定在知识产权法这个范围内,因为我所在的单位是科研所,经常可以听到或看到本所研制的一些成果被仿冒和侵权的事,联想到社会上的“盗版”之风盛行,我就把论文的题目定为《盗版与法律保护》。同时我在单位担任通讯员,经常给一些报刊撰写稿件,有几篇文章也曾被几家大型丛书编辑收入,所以我相信这些实践经验对写好毕业论文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我对写好论文充满信心。从毕业论文内容的总体要求看,主要是强调研究者运用充分详实的材料,提出某专业领域中新颖独到的学术见解,形式上也要求文章有论点、论据、论证三大因素。撰写者主要是运用逻辑思维的方式,通过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我的选题方向虽已初步确定,但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很多,如果把有关问题全部概括起来,就足以写出一部厚厚的专著,而毕业论文要求在字数6000字左右,篇幅有限,因此,我酌情确定自己的论题题目。另外,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论述角度应具有独创性,这样便于发挥自己的见解,写出一定的新意,相信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除此之外,还要广泛阅读有关知识产权的书刊资料,掌握别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同时在自己独立完成写作的同时,虚心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西北政法学院的来小鹏副教授,来老师是《著作权法论》的作者,为许多自考生指导过论文写作。面对高水平的专家,我原来头脑中残存的“论文只要能通过就行”的想法彻底烟消云散了。在来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很快根据所拟定的题目列了提纲,随后便进入了具体的写作阶段。写毕业论文绝不比准备一门课程的考试来得轻松。来老师提醒我,论文力求观点鲜明深刻,材料详实可靠,结构严谨周密,行文通畅饱满。我深知,它既是对自己这些年所学知识的总结,又是一个人综合才智的发挥。专业知识、写作技巧、理论修养、实践经验都应有所具备。为使论文达到一定的深度,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专程去西北政法学院的法律书籍专业书店,有选择地购买了《世界各国版权概论》、《科技与经济法律新问题研究》等十余本专业书籍,并将订阅的《光明日报》几年来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盗版内容的报道全部进行了剪贴,用大量的时间进行认真阅读,咀嚼消化这些内容,在点滴的积累中,论文的框架轮廓已在我脑海里形成了。这些丰富材料的掌握,为我在参考别人观点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论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使我基本了解了该领域的研究成果。遗憾的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所收集的书刊资料也有限,不能全方位的掌握,而大学图书馆不向自学考生开放,只好托人在学院图书馆借阅,这一切确实是我写作论文时的客观障碍。但是我仍然克服了种种困难,尽最大的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论文初稿。在详细听取了指导老师的意见后,...... 江苏自考论文申报有个1000字的提纲怎么写 议论是作者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说服,以表明自己的见解、主张、态度的表达方式,通常由论点 、论据、论证三部分构成。议论文题目分为论题,论点,寓意型。论题型为作者观点但以简洁为主,所以中心论点一般不能直接抄论题,论点型,论点型一般没有观点倾向性,例如:君子之交淡如水。寓意型一般与论题论点并存且不能直接作为中心论点要还原本意。 自考毕业论文提纲中要求包括论文纲目,基本论点,主要论据,如何论证。其中的论文纲目是什么,怎么写?论 30分 论的提纲,我知道怎么安排 我了解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对于论文的抄袭率要求,很多学校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比较宽松,在20%-30%左右,超过的需要导师签字;有的则要求论文的抄袭率控制在5%-10%以内.具体不同的学历或者不同的学校对论文检测抄袭率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本科论文抄袭率<30%可申请答辩;<15%可申请院优秀论文;<10%可申请校级优秀论文;>25%有一次不超过5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延期答辩.硕士研究生论文抄袭率<20%可直接申请答辩;<40%有一次不超过2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延期答辩;>40%直接延期半年.博士研究生论文抄袭率<10%可申请答辩;>20%直接延期半年至一年答辩.需要注意的是,学校采用的论文检测系统不同,得到的抄袭率结果也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每个系统查找范围不同,也就是说他们的数据库收录的资源是有区别的,如果你采用的论文检测系统刚好收录了你参考的文献,那么你的抄袭率结果查出来自然就比没被收录的系统要高.然而资源库只是一方面,查出来的抄袭率结果高不一定就证明该论文检测系统更准确,因为这其中还有一个算法的问题.你以为你改几句话,加几个字,句子重新排列组合下,系统就检测不出来了么?不管学校采用什么论文检测系统,都要进行论文自查.

在大学里确实存在着一部分导师以各种方式抄袭好多学生科研成果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却被社会容忍和纵容。学生的为了能够顺利的毕业,通过论文答辩。或者是为了论文能够顺利的发表,不得不把自己的科研心血与导师分享。

图书馆数字化著作权问题研究论文

图书馆是进行知识传递、资讯共享的资源中心,是进行学术活动和知识传授的交流中心,是进行知识创造与传承的文化中心。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试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智慧财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涉及到资讯的数字化、资讯传递及共享。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图书馆,智慧财产权保护 1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智慧财产权问题 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涉及到资讯的数字化、资讯传递及共享,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相关的智慧财产权主要有著作权即版权、计算机软体所有权和专利权。其中,版权与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更是有着直接的关系。 1.1 作品复制中的版权问题 馆藏资源的数字化是调整图书馆馆藏结构的主要方式之一,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只涉及到 馆藏资源的储存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创新的成分,是一种完全复制工作。而复制是智慧财产权 中重要的一项——著作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是以印刷、影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影、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因此,图书馆在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关注数字化权的归属、内容、行使及限制等各方面的规定。若有不慎,就会陷入智慧财产权的争端之中。 1.2 图书馆网站建设中的智慧财产权问题 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图书馆的网站有着引导读者访问和浏览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作用。网站的网页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作品,网页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网站能为图书馆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图书馆要重视保护自己网站的智慧财产权,同时尊重其他网站的智慧财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资料库建设中的智慧财产权问题 资料库开发是数字图书馆资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主要是通过图书馆工作人员独立开发和购买他人的资料库来实现的。一般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资料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规定编辑作品内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那些以事实性资讯或无著作权材料汇集为特征的资料库,主要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涉及到资料库的智慧财产权问题,主要存在于资料库的建设和应用过程之中。特别是在图书馆建设全文资料库过程中,由于需要使用作品全文,因此需要获得版权人的许可。 除进人公有领域的作品或失去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外,在使用原文时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同时对资料库连结使用时,必须经过同资料库权利人签订某项合作协议,否则属于侵权。另外,图书馆开发的资料库也享有版权,在避免侵犯他人的资料库版权的同时,也应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图书馆自己开发的资料库的版权。 在现实工作中,如果未经版权人许可,拷贝资料库内容,然后用于有偿的情报咨询服务,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犯版权人的智慧财产权的行为,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是严格禁止的。因此,图书馆在资料库建设和应用中应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1.4 图书馆馆藏资源在网路传输中的智慧财产权问题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了的资讯,通过网路传输等手段传递给读者。数字图书馆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网路资源的共享,实现使用者跨越时间和空间的资讯资源利用。在数字图书馆的广阔资源空间里,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路终端对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讯资源进行浏览、下载、列印。而网路传输这种已兴起的传播方式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智慧财产权问题。著作权法已经对网路传输权有了法律认定,因此图书馆能否合理、有效的规避侵犯作品作者的智慧财产权将会是图书馆数字化资讯网路传输的前提之一。为了借助资讯网路发挥这些数字作品的作用,《资讯网路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资讯网路向馆舍内服务物件提供这些作品。 1.5 数字参考咨询中的智慧财产权问题 在现有的网路资源环境下,网路资讯资源为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手段。而在网路参考咨询服务中,需要对文献内容进行摘录和引用,如果没有严格的按照智慧财产权法的要求尊重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利,那么就会产生智慧财产权纠纷。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等智慧财产权法律档案规定,专利技术在受保护期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能实施。因此图书馆在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应加强咨询委托合同中关于智慧财产权的约定,避免涉及专利侵权纠纷。 2图书馆如何在数字化建设中规避智慧财产权纠纷 2.1 提高图书馆员的素质,增强智慧财产权保护意识 素质能力是图书馆专业人员的立身之本,无论何时都应不断加强和提高。在当前的网路环境下,要得到智慧财产权保护并且不侵犯他人的智慧财产权,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自身智慧财产权素质,积极学习智慧财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由于国内智慧财产权事业的迅猛发展,新的法规也相继出台。图书馆员在运用资讯咨询系统发挥资讯职能的同时必须增强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自己的政策认知能力及业务素质能力,充分掌握智慧财产权的法律法规。 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相关的智慧财产权法律法规,除了要学习《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体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之外,图书馆馆员还应该在数字化建设和应用中,通过各种网路通讯方式,向读者传达智慧财产权保护思想,提高读者的智慧财产权保护意识,减少读者违法传播图书馆数字化资讯造成的智慧财产权纠纷,从而达到在图书馆服务范围内普及智慧财产权保护意识的作用。 2.2 加强图书馆网站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 图书馆在建设自己的馆藏数字资源的同时,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强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在图书馆网站网页中,应该注重本馆馆藏数字资源的版权说明,按照智慧财产权相关法律规定,预防网路数字资源的侵权行为。图书馆应提高馆藏数字资源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搜寻、发现他人网站对本馆馆藏资源的非法转载和连结,并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他人通过网路侵犯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行为的发生。 2.3 恰当利用“合理使用”原则规避数字化建设中的智慧财产权纠纷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使用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合法行为。《资讯网路传播权保护条例》结合网路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路环境,并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资讯网路向馆舍内服务物件提供数字化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合理使用范围,将成为图书馆规避智慧财产权侵权纠纷的一个重要渠道。 2.4 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网路环境中,版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图书馆功能的发挥,因为数字化作品的公共性与外部效应大大增强,提高了版权交易的费用。图书馆也必须判断将要使用的作品的版权状态,鉴别真正的版权人,并向他们取得授权,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图书馆的交易费用。而通过网路版权集体管理机制,不但可以降低版权人监督作品使用情况的难度,而且可以具有比个人更强的管理能力,并且集体管理机构通过对不同图书馆就同一版权作品的授权申请的批量处理,可以大大降低交易的费用。 2.5 使用技术方式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 在高科技时代,对智慧财产权进行的 *** 行为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为了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应该对图书馆的数字化资讯资源进行技术武装,达到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目前比较成熟的有防火墙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 ***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当前网路资讯安全防范措施最重要的手段。防火墙技术的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路与外部网路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在此检查进出被保护网路的资讯是否被准许通过,或使用者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非授权使用者的进入和对资讯资源的非法访问。 ***2***数字水印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是用讯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资讯中嵌入隐藏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将作者姓名、创作时间、作品使用条件和要求等权利管理资讯嵌入到数字作品中,由于数字水印具有几乎不可破译性,因此,偷换水印、去除水印的难度很大,从而使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一旦该数字资讯被复制,该水印会在其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资讯,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数字资讯,使用者只能向数字图书馆的拥有者申请合法使用。 总之,在网路时代,智慧财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只有关注智慧财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发展,从多方面、多角度重新审视数字化资源的合理合法性,才能为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提供优化的执行环境和必要的保障体系,不断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翟云仙.毛一国. 网路传播对图书馆资讯服务的影响 四川图书馆学报,2004 ***6***:9-12. [2]杨晓晴.邓里. 高校图书馆电子资讯资源合理利用中的智慧财产权保护,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 ***1***:116-118. [3]吴静珍. 浅读数字图书馆建设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2 ***6***:24- 25 [4]欧穗东. 试论国内外数字图书馆的发展[J] 医学资讯,2003 ***3***:138- 141. [5]罗雪英. 也谈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目标[J] 现代情报,2002 ***12***:131-132 [6]张文德. 再论数字图书馆的智慧财产权保护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2 ***12*** [7]刘可静. 智慧财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J].图书情报工作,2002 ***12*** 篇2 论网路环境下图书馆的馆藏发展 摘要:馆藏是图书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所谓馆藏发展。这是网路环境下图书馆馆藏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 关键词:网路环境,图书馆,馆藏 馆藏是图书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图书馆藉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挥多种服务功能的前提。所谓馆藏发展,指的是图书馆依据既定的原则与政策,系统收集与维护馆藏文献的工作。传统图书馆是以收集印刷型馆藏文献为主,根据读者的需求预期以及文献的价值来进行藏书建设。 近年来,随著书刊价格的持续上涨,尤其是电子出版物的日益盛行、资讯科技的进步以及读者阅读习惯的改变等,传统的馆藏模式已经严重不合时宜了。传统图书馆的馆藏发展正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图书馆除了传统纸质文献收藏外,还必须努力建设及维护各种电子馆藏,这是网路环境下图书馆馆藏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 一、网路环境下重新定位馆藏概念 传统图书馆以藏为主,所收集的文献型别,无论是图书或期刊、报纸,一律统称为藏书。因此图书馆学理论研究,针对图书馆藏书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形成了一整套原则和理论,即“藏书建设”原理和原则。进入20世纪80年代,图书馆的藏书建设概念,被藏书发展取而代之,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概念,它的外延扩充套件到从图书选择、图书采访、藏书补充到藏书评价、藏书组织管理的全过程,即馆藏发展。 1.目前图书馆馆藏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图书质量相对下降。 主要表现在:***1***一些政治性,思想性较差的图书入馆。***2***出版物的学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内容雷同,拼凑抄袭的图书入馆。***3***馆藏文献收藏的连续性较差。一些连续性的文献,如年鉴,多卷书等缺藏,从而破坏了图书馆藏书的系统性,完整性。***4***由于资金投入量不足,馆藏文献入藏数量减少。 第二,馆藏文献载体形态单一化。 馆藏文献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传统的纸质型文献为主,缺少现代意义上电子图书的收藏。在资讯科技迅猛发展,以数字图书馆为方向的图书馆发展时代,文献载体形态单一化,无疑给图书馆朝着资讯化,网路化方向的发展蒙上阴影。 第三,馆藏文献缺乏特色。 面对文献量剧增、文献型别庞杂、书刊和纸张价格飞涨这种困境时,藏书发展还停留在“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上,具有自身特色的文献收藏体系和资料库没有建立和完善。而馆藏特色是要在长期社会分工协调的基础上,资源共享网路环境下实现的,它既是构成文献资讯保障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是构成资源共享网路的基础,只有形成特色的馆藏才能在资源共享网路环境下发挥其文献的作用。 2.网路环境下馆藏新概念 网路环境下的图书馆馆藏概念比传统图书馆馆藏概念的外延内涵大大地扩充套件了,它既包括图书馆实际拥有馆藏,同时又涵盖了虚拟馆藏。而图书馆的虚拟馆藏,则是网路化资讯资源,它们共同构成网路环境下的图书馆馆藏。在网路环境下,界定馆藏不能只考虑它实际拥有的馆藏数量,也应考虑网路化文献资讯资源。但是,能够计算为馆藏的网路化文献资讯资源只应该是图书馆能够利用的那部分网路文献资讯资源。 从以上馆藏文献形式的变化可以看出图书馆形态、管理模式的发展变化。传统图书馆时期,以书籍为主,管理模式是文献的管理。自动化图书馆时期,计算机等先进的电子辅助手段介入图书馆的管理,并对馆藏文献进行自动化处理、加工、传递等。这种图书馆模式的出现反映出社会对资讯需要的增强,以书籍文献为主的馆藏向以多元化、多媒体为主的资讯资源转变,图书馆资讯资源建设体系突破"藏书"框架而呈现出整合发展的态势。复合型图书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 网路知识时代的复合图书馆的管理模式已不再是仅仅对书籍或对文献的管理,而应是对知识的管理。既抓文献资讯资源建设,保证馆藏文献资讯的完整性、连续性,又注重网路资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即将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建设,又将网路资源进行排序、重组、整合。网。 二、调整馆藏发展策略,建立合理的馆藏结构 各类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专业设定,这些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就形成了该校特有的“主流读者群”。图书馆也必须围绕本馆所服务的各类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馆藏发展,可以坚持“藏以致用”、“以用为主”、“以用定藏”的方针,探讨其最佳馆藏结构,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馆藏结构方案,优化其馆藏,以微薄的资金建设“小而精”的具有自己特色的馆藏,使图书馆能更优质高效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图书馆合理的馆藏结构即是包含多种藏书组合要素和各种要素间的最佳组合关系,能最大限度满足本馆读者文献需求,能最大限度发挥馆藏文献使用效益的藏书整体。合理的藏书结构应具备以下特点:有重点、有层次、有特色,紧密围绕本馆的中心任务,完成本馆藏书的特定功能、体现本馆文献收藏的主攻方向。 既含有较完整系统的重点学科文献资料,也含有各种不同水平的相关学科和基础学科文献资料与重点学科文献配合。整个结构应当呈现多维型,各维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渗透、优化选择、优化组配,共同构成适合本馆读者需求的藏书结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文献载体种类也越来越多,为了与现代化学习方式和现代学习手段相适应,图书馆应在注重传统馆藏建设的同时,尽可能地入藏多种载体文献,积极开发数字化网路资讯资源,建立好电子馆藏。 三、坚持传统文献馆藏和电子馆藏并重发展 1.继续做好传统文献的馆藏发展 由于网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馆藏取代传统藏书的观念日趋普遍,许多图书馆采取了获取资讯“使用权”而不是文献“拥有权”的馆藏发展策略,但图书馆的纸质文献建设仍将发展。 其原因主要: ①将过去的或将来的出版物全部实现数字化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因为这项工程的成本太昂贵。目前有些领域的出版物的确已部分甚至全部电子化,但目前它们仍属少数,总体上来说电子资源不仅数量有限,而且涵盖范围也很窄,大多以理工科为主,其内容远不如纸质文献的多彩缤纷。 ②以学习习惯而言,纸质文献在提供随着浏览及阅读的舒适性等方面比电子读物有着更多的优越性,所以仍是相当重要的资讯资源。 ③有些资料***如书籍***电子化能达到与原件相同的可读性和可能性,但有些资料如艺术品、图象、影片、手稿等,尽管数字化也可能做得很精致,使用者仍觉得需要看到原件,才能达到使用效果,因此,现今图书馆的馆藏体系仍是一个传统图书馆与自动化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并存互补,纸质印刷载体与电子出版物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馆藏体系。 2.加快“虚拟馆藏”的建设 在网路环境下,读者的“无限需求”可以靠全球范围内的文献来满足。并且,随时可用***或传真传递文献,这已经能基本满足读者对文献的及时性要求。因此,对资讯资源的直接占有优势已相对减弱,一个馆藏书多寡已不重要,关键是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及时把其它馆的文献“借”到手。图书馆满足读者文献需求率的高低不再主要依靠自身的馆藏,而主要依靠从网路上的"索取"能力。 在网路环境下,图书馆不仅包含物理实体馆藏,还包括以网路资讯资源为主“虚拟馆藏”,主要是指从网路上传送到图书馆的电子文献资讯。因此,图书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本馆的“虚拟馆藏”,为此应建立指引库,对网上资讯进行精心筛选、分类、标引、注释和评价,将某一或某些主题的节点集中在一起,按照方便读者检索的原则,用读者熟悉的语言组织起来,指引读者到特定的网址获取所需资讯,使之成为本馆读者的“虚拟图书馆”。 “虚拟图书馆”是以电子文献为基础的,主要包括存于计算机中的电子图书和期刊、各类联机资讯资料库、各类光碟、软体产品、视讯和电子文字,还包括电子邮政和传真机传递的资料等。由于电子资源数量日益增多,将其纳入图书馆馆藏的范围是必然的趋势。

中小学图书馆,作为基础教育的信息服务机构,有着自身的服务群体和知识层次特点。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小学图书馆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中小学图书馆服务与创新

【摘 要】结合新课程标准的具体内容,分析目前中小学图书馆服务存在的不足,从学科化服务、用户教育服务、参考咨询服务以及信息共享空间服务等方面来阐述服务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图书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学教育工作。

【关键词】新课程标准;素质教育;图书馆;服务创新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及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既有的教育目标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它改变了原来教育过程中过于注重知识传授,强调接受性学习和机械式重复训练的传统教育方式,倡导积极培养学生通过交流与合作,主动进行信息搜集和处理,进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新课程标准也对教师队伍提出了终身学习、时刻学习的要求,授课教师更是需要不断更新和扩充知识面。对此,作为提供知识和信息主渠道之一的校园图书馆,必须与时俱进,创新求变,提升服务内涵,更好地配合新课标的实施。

1.新课程标准对图书馆工作提出新要求

1.1 要求学生喜欢阅读,能在阅读中感受乐趣。

1.2 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

1.3 具备创新精神、 和开放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4 利用图书馆、网络等信息渠道尝试进行探究性阅读。扩展阅读面,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100万字。

从此可见,中小学图书馆服务不能再局限于被动地提供图书资料,必须要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帮助学生运用高科技手段搜索感兴趣的信息、培养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能力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中小学图书馆服务存在的不足

2.1 购书经费严重短缺,设备落后,新进图书有限,图书质量得不到保证。目前大多数中小学图书馆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许多地方连基本设备都无法保证。藏书数量不足,图书陈旧现象严重。购买大量质量较差的低价折扣图书,许多无人问津的图书充斥馆中。捐赠图书未经过专门人员筛选,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

2.2 缺乏专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基本无法开展专业服务。目前中小学图书馆专业人员的配备极度缺乏,许多是由副课老师或退休老师兼任,没有经过专门的图书管理培训,造成管理混乱和服务范围受限。

2.3 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使中小学图书馆资料不能实现资源共享。由于缺乏统筹协调,同一地区的学校纷纷购买同样种类、价值昂贵的书籍、珍本、光盘数据库等,造成重复投资。

2.4 服务内容单一。许多中小学图书馆仅仅作为一个书籍借阅场所,在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身心健康等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缺乏用户教育、阅读指导、参考咨询、信息空间共享、学科化服务等高水平服务。

3.中小学图书馆服务应当加强创新,为新课改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3.1 学科化服务。

学科化服务是一种基于馆藏物理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以用户需求目标驱动的,面向科研过程,融入用户决策过程并帮助用户找到或形成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增值服务。新课标倡导学生个性化发展和鼓励教师个性化教学,图书馆可以根据用户所研究的学科、课题、内容等来获取、组织、检索、存储、传递与提供利用相对应资源,从而达到“信息服务学科化,服务内容知识化”的目标。

3.1.1 创新服务方式。

学科化服务强调“以用户为中心”,从用户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服务。如:面向各课题组和学科带头人,汇总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最新资讯,提供学科或课题的资料研究服务。面向中小学生,要制定图书数据库使用指南并开展培训,根据其兴趣爱好主动提供阅读信息等。

3.1.2 创新合作机制。

学科化服务要求采取团队合作的形式为读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在团队工作模式下,图书馆工作人员与读者直接接触,便于迅速解决读者疑问。

3.1.3 创新技术手段。

在互联网时代,发挥好图书馆的服务功能还可以依靠信息技术的协助。通过构建学科知识网络平台,加强图书馆员与读者的互动,吸引读者参与图书馆的共同建设和服务模式探讨。

3.2 用户教育。

首先,中小学图书馆应该配备高素质的用户教育师资。用户教育人员既需要图书馆学、情报学知识,一定的英语水平和计算机知识,还需要具备中小学教育的学科专业知识背景和较高的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要加强现有用户教育人员的在职培训,并着力培养课任教师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意识,使他们共同参加到用户教育工作中来。

其次,创新入馆教育方式。当前中小学用户教育主要是在开学时针对初高一新生进行新生入馆教育,而且基本采用灌输式教育,课时短,内容复杂,讲解粗放。要创新用户教育方式,如辅以图文声像并茂的网上教程,开发多媒体课件,开展有趣味性、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等,帮助低年级学生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地学习如何使用馆藏资源,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能力。

第三,用户教育常态化。用户教育不能仅局限于新生入馆教育,而且应当是长期的、连续性的,不仅仅针对一年级新生,还应逐步将教育范围扩大到所有学生。

3.3 参考咨询服务。

传统的参考咨询服务是指图书馆服务中直接指导读者寻找资料,及利用图书馆资源以解答读者生活或研究上各种问题之服务。更多是被动地等待读者前来咨询,以提供面对面的服务或者电话咨询服务为主。新课程标准鼓励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必须以更加积极主动以及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服务方式,紧密结合青少年的知识结构和学习阶段,主动为其提供图书阅读信息,“为好书找读者,为读者找好书”。

3.4 信息共享空间服务。

信息共享空间(简称IC)是一个经过特别设计、确保开放存取的一站式服务设施和协作学习环境。其在国外图书馆界的应用较为普遍,但在国内的规划和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个典型的信息共享空间,在空间上大致包括读者服务台、开放学习区、个人学习区、讨论互动区和休闲区。主要优点在于,它可以实现硬件资源、电子信息资源与报刊图书资源的有机整合,为读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中心。信息共享空间需要的投入较大,但已经完成基本建设的图书馆可以通过重新规划服务区域,添置设备,增加学科化服务、用户教育、参考咨询服务等功能,使之成为学校教学和研究的中心,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空间服务模式。

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初探

摘 要: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中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这一建设大家庭中的一员,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经历校园网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之后,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必将成为所有师生用户的良师益友,必将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中小学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

数字图书馆自20世纪80年代末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后,随即向全球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对它的研究目前正处于不断发展和深化之中。2000年4月,由21个部委单位参加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在国家图书馆召开,从而拉开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序幕。对于数字图书馆的概念,理论界的说法很多,其中一种普遍性的观念认为:数字图书馆并非一个实体机构,而是体现着一种新的基础设施和知识环境,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新型模式。它是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为基础,将有价值的文本、声音和图像等多媒体信息资源数字化,在实施知识信息增值加工后,存储于分布式海量资源库群中,并以智能检索技术为手段,以电子商务为管理方式,通过广域高速网络向全世界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数字图书馆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信息资源数字化,即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数字化信息资源;

(2)信息传递网络化,即数字信息资源的网络化存取及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为网状结构;

(3)信息利用共享化,即对馆藏的利用将不受时空限制;

(4)信息提供的智能化,即具有智能化、多媒体的基于全文的信息检索技术和强大的信息和知识的收集、传播和发布功能。

其信息系统所具有的检索方便、快捷以及查阅的无限量性和准确性是以印刷为载体和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特点的传统图书馆系统所无法比拟的。

截至2002年底,随着基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校建起了校园网。在硬件和软件的基础建设完毕以后,以数字图书馆为代表的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便成了中小学“数字化校园”、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据一项对全国6000多所学校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学校认为有必要建立“中小学数字图书馆”。

2003年,教育部正式颁布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明确指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该规程的实施必将更进一步地推动了国内中小学领域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进程。

国内教育领域的专家认为,从2003开始,“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将会成为教育信息化新的热点,并将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小学未来的“信息资源中心”和“知识中心”。

中小学图书馆,作为基础教育的信息服务机构,有着自身的服务群体和知识层次特点。那么,作为中小学图书馆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的时候,更多的应该考虑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至少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合学校电教组和图书馆的关系,建设好学校电子阅览室以及校园网上图书馆的信息资源

目前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一般中小学校有关多媒体及校园网的建设和图书馆的日常工作,都是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彼此间很少有协作和协调。随着信息网络化的不断发展,这两个部门发展趋势应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中心。尤其是在建设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的初级阶段,更需要这两个部门加强合作。

1.加强电子阅览室的建设以及对电子图书、多媒体视频等非纸质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工作

随着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和网络电子出版物的大量出现,中小学图书馆应加强电子阅览室的建设,收藏不上网的数字化资源,向师生提供电子化的阅览服务,尤其在中小学学生研究性学习不断深入开展的今天,视频等多媒体电子阅览的提供,更大程度地激发了学生研究课题的兴趣。从而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所经历的不再仅仅是单调语言文字的说教。以前的操作是电教组和图书馆都对电子出版物有独立的采购权,现在应趋于统一管理,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2.在校园网上建立中小学自身的图书馆网页

据了解,现在南京多数实现计算机管理的中小学的图书馆操作系统都只是校园网内的另一局域网,如何使现有的图书馆资源,如借阅信息、馆藏情况、推荐书目等内容,在任何能上互联网地方的本单位用户都能随意检索查询清楚,需要图书馆与电教组之间的相互配合,建设好校园网上的图书馆网页。毕竟现在中小学图书馆还缺乏应用计算机的专业人才。

3.将馆藏部分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数字化

每个中小学图书馆都会有一定特色的馆藏,如何让更多的用户同时使用或实现校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将来主要的途径就是将它们数字化后放在学校的图书馆网页上。现在南京一般有条件的中小学图书馆都配备了扫描仪等设备,加上电教组相关的电子设备,再装载有关的汉字图形等识别软件,是可以有条件、分阶段的开展有关馆内部分馆藏数字化的工作的。

二、整合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的观念,建设好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平台系统和数字图书馆资源库

数字图书馆运用的现代电脑网络通讯技术所实现的仍然是传统图书馆所应具备的“藏以所用”的目的,它应该体现一种新的、更高层次上的服务模式,为了能够在一个图书馆网页下检索到所有实体和虚拟馆藏资源,在建立了中小学图书馆自身网页的同时,其页面下应建立一个“数字图书馆”项的链接,它所指向的就是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平台系统,而不是将其再建立成一个独立的网页。

一般情况,这种平台系统可以通过学校购买或者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来完成。目前,就了解情况而言,北京的方正公司的 Apabi数字图书系统、北京泰德时代集团的中文在线及南京共创公司任我游系列中的数字图书馆,都是有针对性的面向中小学校开发出来的平台软件。其所倡导的持续服务体系和产品持续更新升级、平台使用培训等服务及界面的简单易操作性,可以作为中小学图书馆在购买或合作开发平台软件时的一个参考。

中小学图书馆资源库的建设,这应该是目前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在购买和使用数字资源库时,我们应该注意下面三方面的内容。

1.内容要新

内容应有针对性,适合师生对基础教育各方面的需求。在基础教育正值课程改革与素质教育实战性实施阶段,新的课程标准、新的教材等都需要最新的教育教学图书作为参考,数字化图书馆资源传播迅速,理应在时效性方面更快一步,满足师生的学习、研究、阅读等需求。

2.质量要高

一般来源于网络的数字化资源,其格式基本上是文字和图形两种,考虑到以后资源共享、跨库查询及适应全文检索的需要,数字化资源库应采用OEB国际技术标准的矢量图书,作为从事与著作权有关学校图书馆管理的工作人员,还应强化数字版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在选购时注意其是否申明资源库内所包含的数字图书有合法的数字版权。

3.持续更新

中小学数字图书馆不是一次性的服务购买,其必须及时实现最新图书的定期更新补充,更新是资源建设的延续工程,是资源的“服务”和再建设。只有保证了资源的持续更新,才能确保资源的及时性,才能最充分地发挥数字图书馆在教学中的引导和辅助作用,才能使数字图书馆始终成为学校师生的阅读乐园。有些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开发公司一开始就采取了与国内许多家出版单位签约合作开发ebook等措施,保证数字图书馆资源库提供的常增常新。

三、整合各中小学图书馆的网络建设,实现中小学图书馆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

这应该是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高级阶段,把所有中小学的图书馆联结成一体,成为一个完全共享资源的数字图书馆网络体系。实行分布式管理,在整个网络上,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通信协议,把所有中小学的数字资源形成一个“大而全”的整体系统,为基础教育提供全面良好的资源服务。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网络的建立,有赖于目前各自独立存在和运行的每一个中小学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2000年11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其目标是用5~10年时间,使全国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教育资源,提高所有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使全体教师在普遍接受旨在提高实施素质教育水平和能力的继续教育。

十多年来,“校校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伴随着新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实施,已经为中小学图书馆勾勒出一幅崭新的轮廓。有国家馆、高校馆、公共馆探索建设中留下的宝贵经验,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整体规划协调,有我们广大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的辛勤和智慧,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必将成为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另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文献:

[1]董焱.21世纪图书馆的主体形态:数字图书馆.图书馆杂志,2000(2).

[2]李业龙.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探讨.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0(6).

[3]焦峰.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与演变.8版.中国教育报,2003(7).

[4]陈能华.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李培.数字图书馆原理及应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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