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放宽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三)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以上来胜法考法硕公众号
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来胜
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来胜法考
要想取得A证必须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线。
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禁毒教育的价值在于通过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引导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与社会主流相一致。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禁毒教育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巩固禁毒成果的长效机制构建
【摘要】边境民族地区的禁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要将其巩固进而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危害,则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应在近年来禁毒斗争取得的成就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禁毒的思路及对策措施,使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并更加富有成效。
【关键词】边境民族地区 禁毒 和谐社会
云南边境民族地区历来是毒品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也是禁毒斗争的前沿阵地和全国乃至全世界禁毒战争的主战场。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禁毒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但由于地缘的特殊性,要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危害,尚任重道远。
毒品对边境民族地区的危害
云南边境民族地区是世界最大毒品产地之一“金三角”毒品贩运的黄金通道和集散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和国内的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把这里作为他们贩运毒品的首选之地。我国的对外开放,给跨国贩毒以可乘之机。毒品的危害不仅影响了边境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影响了民族的生存发展。
严重摧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吸毒成瘾,许多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丧失或减弱,甚至死亡,导致劳动力大量损失,土地荒芜,无人耕种。云南德宏州陇川县,是毒品问题最严重的地方。该县的吸毒人群中少数民族就占了75%。“由于吸毒,德宏有近万名青壮年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①有的吸毒者长期好吃懒做,偷鸡摸狗,甚至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环境。
破坏家庭幸福,影响边境各民族自身发展。在毒品的危害下,一些原本和谐宁静的少数民族山寨,出现家庭变故或酿成悲剧。一是许多未婚女子不愿嫁在本地而外出打工或远嫁他乡;二是一些已婚妇女由于丈夫吸毒而导致家庭破裂或者丈夫因吸毒死亡后自身生活无依无靠,只得抛家弃子,远走他乡另谋出路;三是有的吸毒者为了筹集毒资而变卖家当、甚至卖儿卖女;而95%以上的女性吸毒者为了换取毒资,不惜出卖肉体,成为艾滋病及其它传染病的感染者与传播者,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影响了边境各民族的自身发展。
毒品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毒品问题是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之一。据《春城晚报》2009年6月27日报道,2005年云南全省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7079件,占刑事一审收案数的23.44%,毒品犯罪案件数和比例均位居刑事案件各类犯罪之首。②
高危人群中艾滋病或肝病病毒快速传播,引发公共卫生危机。部分吸毒人员因吸毒致残、致死;因注射毒品或共用注射器吸食海洛因而感染肝炎、艾滋病等多种疾病,并迅速传播和蔓延。2009年11月28日《春城晚报》报道,2009年1~10月,云南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10271例,死亡1432例,其中注射吸毒人员感染率为26.6%。这些人员已成为高危人群,并引发公共卫生危机,对边境各民族的身心健康、生存以及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危及少数民族生存问题。在德宏州,截至2006年底,少数民族吸毒人员占全州吸毒人员总数的74.2%。因吸毒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急剧增加,加之妇女大批出走等因素,导致少数民族人口严重减员和人口素质下降。如陇川县的景颇族村寨朋生二队已经连续多年人口出现负增长。
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成效
2004年10月,胡锦涛对云南毒品及艾滋病问题作出重要批示:“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云南真正打一场禁毒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确保取得成效。”③为此云南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人民战争。经过第一个3年人民战争(2005~2007年)和正在进行的第二个3年人民战争(2008~2010年),云南禁毒斗争取得了一个接一个的阶段性成果。
毒源减少,贩毒、吸毒人数下降。通过第一个3年人民战争,境外罂粟种植面积已逐渐下降。为了消除毒源,国家下拨专项资金2.5亿,云南省财政拨款9000万,帮助邻国边境地区实施罂粟替代种植,在“堵源截流”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由于贩毒活动的逐步减少,境内吸毒人员也逐渐减少。在云南德宏原“全州有吸毒人员1.4万人,仅陇川县就有557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3%,全县645个村寨涉毒村达542个,自然村吸毒覆盖率高达82.9%。”④经过禁毒战争,现已下降为2.4%。2007年统计的云南省吸毒人数比2004年下降了25%。
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于禁毒防艾工作深入开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们逐渐摆脱了毒品的危害,改变了精神面貌和懒散落后的状况,恢复了劳动者创造财富的能力,激发了边境各族群众摆脱贫困,走劳动致富之路的斗志,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和经济发展,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使百姓直接受惠于禁毒斗争成果。
社会治安日趋稳定。禁毒人民战争使因贩毒、吸毒而违法犯罪的势头有所遏制。据《春城晚报》2009年6月27日的报道,从2006年开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了明显减少,收案数从5685件持续下降到2008年的4830件,2009年1~5月减少为2243件。由于不断加强禁吸戒毒的基础工作,使吸毒人员大量减少,社会治安状况逐步好转,为边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
群众禁毒防艾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度大大提高。各级政府派出了驻村工作队,组织和建立基层禁防工作领导机构,维护巩固创建“无毒村、民主法制示范村”优秀成果,制定和完善乡规民约,巩固禁毒防艾成果。据《春城晚报》2009年6月26日的报道,1999年云南省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以来,到2009年全省已创建27个“无毒县”,73个“无毒乡镇工作先进县”,754个“无毒乡(镇)”。
国际合作初见成效,禁种除源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通过加强与“金三角”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联合禁毒执法工作和实施罂粟替代种植,提高了当地老百姓的收入。据初步统计,2006年至2009年,我国替代企业累计投资16亿元人民币。现有100多家企业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实施替代种植项目200多个,种植面积达300多万亩。
对持续巩固禁毒成果的建议
进一步提高禁毒工作的认识。禁毒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在边境民族地区要持续巩固这一成果的难度很大。对禁毒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要有清醒的认识。
加大投入,巩固、提高禁毒成效。持续巩固禁毒成果,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禁毒工作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提高禁毒的仪器设备,提高毒品查禁的工作效率并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进一步提高基层组织、禁毒参与者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设立禁毒专项基金。加大对在禁毒斗争中受伤、牺牲人员的补偿力度;对禁毒的专业人员和参与的群众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准确地掌握禁毒的先进技术和自我防范的技能,尽可能避免工作失误和减少不必要的牺牲。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强毒品抵御能力。经济收入的微薄以及生活条件的限制导致当地一些贫困农民易受毒贩子的引诱,把贩运毒品当作脱贫致富的捷径,并逐渐发展成以家族、民族、乡亲为纽带的贩毒团伙。因此,要使禁毒斗争成果持续巩固,更重要的是提高边境民族的自身抵御力,而增强这种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当经济发展了,群众生活富裕了,老百姓才会自觉地提高对毒情的严峻性和毒品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地杜绝毒品的危害。
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提升民族素质。禁毒斗争不是靠几年或一段时间就能完成的,而是要靠一代、两代人甚至更长的时间。为此,需要通过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建设等各种方式,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素质,以此提高抵御毒品的能力。一是在中小学的教育中,增加毒品危害及防范的教育内容;二是加大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少数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发掘与弘扬,以此促进他们进一步提高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归属感,提高抵御毒品的自觉性;三是加快发展卫生医疗事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深化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因看病难、看病贵而依赖毒品的现象,增强体质,坚定杜绝毒品的意志力。
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加强禁毒合作。禁毒不只是毒源地及重灾区要加大力度,而是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的吸食和贩卖行为。我国通过近10年的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国贩毒集团及遏制毒源产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要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危害,还需要进行长期而深入的合作。一是进一步扩大合作面,使更多的国家参与国际合作组织并密切配合,联动打击毒犯,铲除毒源,遏制毒品扩散;二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替代种植,继续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以粮食、橡胶、甘蔗、茶叶、水果等多种农经作物罂粟替代种植工作。
注释
①④傅是杰:“破解禁毒工作难点的思考”,《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
②茶莹:“打击成效显著,形势依然严峻”,
③梁晋云:“云南禁毒工作现状分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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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治疗措施之一,它的最大特征就是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在戒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就出现了一个关于人权的复杂问题,即如何重塑吸毒人员的社会化人格,同时又要保障他们享有的合法权利。从《禁毒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强制隔离戒毒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也不是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模式的简单套用或延用,而是更符合人性、更加科学的一种教育矫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
一、科学统计,认清隔离戒毒形势,开展教育工作。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由于其收戒的对象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和特殊性,关押对象、关押人员量、关押时限、及关押性质和承担的职能均与一般监管场所不同,其重点承担入所戒毒人员的早期生理脱瘾工作,因此在日常的教育和管理中,要紧扣自身的实际,瞄准自身的特殊性,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是特殊教育,需要合理定位。二、履职尽责,明确戒毒任务目标,保障戒毒所安全。 根据《禁毒法》的要求,结合教育工作定位,我们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的任务为:一是采取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结合平时的管理及医疗保障等工作,帮助每个学员切实端正戒毒态度,努力做到:以瞄准戒毒的总目标,以日常安全为总牵引,以学习教育为重点,以完善的所纪所规为保证,自觉的从严要求自己,努力服务监所安全的总需要。二是帮助戒毒人员逐步树立起终生戒毒的信心和决心,筑牢终生拒毒戒毒的思想防线. 使他们真正转变思想,改邪归正,彻底戒断毒瘾,成为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工作的目标:一是彻底戒断毒瘾。不但在生理上彻底脱毒,而且在心理上彻底脱毒。二是遵纪守法。通过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改过自新的愿望,坚定真诚悔过的信心。三是自食其力。使其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三、与时俱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注重教育实效。想戒又想吸的矛盾冲突心理是强戒人员最为普遍的一种心理,因此,必须下大气力,综合采用各种教育手段将他们从这个矛盾的泥潭中解救出来。我们面对的强制隔离戒毒对象,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心脑病病人,还是受到毒品侵害的受害者。(一)坚持“三段式”教育法,循序渐进,在不断扩大教育成果上下功夫。所谓“三段式”教育法就是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教育时间划分为强制教育期、康复教育期、巩固教育期三段,分别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进行教育,以期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1、强制教育期。这是为了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尽快转变角色、稳定人心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措施。这段时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上对毒品的渴求,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常常会折磨得他们茶饭不思,夜不成寐,心理处于极度烦躁、空虚状态,加之新的环境,新的要求也会给他们带来种种不适。对此,教育工作必须敏锐地抓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上存在的这些问题,配合管理,开展好针对性的教育工作。首先,必须做好他们的角色转换教育工作。通过宣讲《禁毒法》等,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明确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不同于社区戒毒,具有强制性、处罚性等特点,不论自己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其次,要全力以赴抓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规队纪的宣传教育工作,用严明的纪律规范他们的言行,使他们的身心能够尽快投入到强制隔离戒毒生活中去。2、康复教育期。这是为了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逐渐抚平毒品带来的身心创伤而采取的针对性教育措施。这段时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上对毒品的渴求减弱,而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仍然很强,一些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等仍在支配着他们的言行,搞好针对性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针对他们错误的思想认识,开展好马列主义人生观的教育,引导他们学会用全面、科学、正确的眼光看世界,看生活;二是针对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好法律常识教育,以案讲法,使他们真正明白守法与违法的界限,为解除强戒后健康的生活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三是针对他们对毒品危害认识肤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好禁毒知识及毒品危害教育,让他们真正从心灵深处实实在在地认识到毒品所带来的危害,达到“听到毒品就害怕,想起毒品就可怕,忆起吸毒就后怕,坚决戒除就不怕”的警示和震慑教育的效果;四是针对“吸毒成瘾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的问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好持之以恒的心理矫治教育,真正铲除植根于他们心灵深处的“毒难戒”、“戒不了”的瘾念。总之,本期教育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要求标准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抓好落实。3、巩固教育期。这是为了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巩固康复教育期的教育成果,牢固彻底戒除毒瘾的信念而采取的巩固性教育措施。这段时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已彻底根除,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已逐渐减弱,憎毒厌毒情绪越来越浓,戒毒信心已基本树立。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将他们已经燃烧起来的戒除希望之火引成燎原之势,牢固树立起坚强的戒毒信心。具体工作中可采取督促落实健康生活方式教育计划,身心康复训练计划,巩固教育个别指导计划等,不断消除影响强戒人员彻底戒毒的消极因子,持续强化彻底戒毒的积极因子,实现从被动戒毒到主动戒毒,从心理恋毒到诚心憎毒的转变。(二)坚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着力提高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常言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是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获得最佳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之一。认真分析每个人的吸毒原因,准确掌握个体吸毒史,全面了解他们的成瘾情况、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社会背景、家庭状况等都有助于我们转变他们的思想、心理及行为,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同时这种教育方式还有助于培养强戒人员与民警之间的情感,增进信任,提高教育的实效性。二是通过宣传图片、音像资料、现身说法、悔毒诉毒等形式,让他们全面认识毒品给社会、家人及自己带来的深重灾难,达到“悔错”的目的;三是抓住戒毒人员的心理,通过授课、训练、身心康复等日常工作给他们反复强调毒瘾的顽固性和坚定戒毒信念的必要性。四是着力抓好心理矫治教育,重在养“心”。通过心理辅导专题讲座,专业人员课堂化教育等方式,广泛宣传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强戒人员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发展自我,学会辩证思维和正确归因,掌握应对压力和挫折的正确方式,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掌握调控情绪的方法,能够很好地把握自己的情绪。同时,通过支持治疗,分析治疗,行为治疗,自救治疗,家庭治疗,婚姻辅导等各种具体矫治方法全面恢复他们的身心健康,真正达到养“心”的目的
禁毒_3000字毒品,两个再简单不过的字眼,可出现的频率却非常之高,在报纸上、宣传栏里、书本中但是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不仅可以对吸毒者个人造成无法形容的伤害,而且还带给吸毒者家庭乃至社会非常巨大的伤痛与影响呢?吸毒不仅对人体与身心有一定的危害作用,还带给社会与家庭“毒品”,两个再简单不过的字眼,可出现的频率却非常之高,在报纸上、宣传栏里、书本中……但是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不仅可以对吸毒者个人造成无法形容的伤害,而且还带给吸毒者家庭乃至社会非常巨大的伤痛与影响呢?吸毒不仅对人体与身心有一定的危害作用,还带给社会与家庭不少的伤痛。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并且对社会生产力有巨大的破坏性,还扰乱社会治安,带给人们巨大的威胁,毒品活动造成环境恶化,并逐年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毒品,不仅会毁坏人的身体,还吞噬人的灵魂,逼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记得云南省前两年发生的一凶杀案,凶手竟然是四名十六岁的花季少年!那起凶杀案发生在云南昆明的一所豪华住宅里,那所住宅的主人很有钱。一天,他刚走出家门准备去买东西,被四个从门后蹿出来的少年推回屋中,全身被捅十几刀。他们走了几万元的现金。原来这四位十六岁的少年,被“朋友”引诱,沾染上毒品。他们为了吸毒,先是偷拿家里的钱,变卖家里的东西,而后就发展到去社会上偷和,最后竟合伙实施了这起杀人抢钱案。正是毒品吞食了四位花季少年原本善良的心灵,让他们失去理智,变成无人性的家伙!十六岁,正是青春泛滥之际。应该充满活力,应该有纯洁的心灵,是长出翅膀翱翔蓝天的纯真的心灵,是志在天下的抱负,是绚丽多彩的理想。但是,青春一旦和毒品结缘,立刻就枯萎,就沦丧。那四位花季少年,沾上了毒品,也就意味着远离青春。 吸毒的自毁和堕落的事例说也说不尽。他们吸毒,是为了寻找刺激,寻找快乐,享受青春。但结果他们都变麻木了,没了快乐,没了青春,倒是找到了地狱!这是吸毒者做梦都没有想到的呀! 她曾是一名白衣天使,后来却染上毒瘾;屡次戒毒却又复吸,仅一年时间她就花了十几万元买毒品;去年教师节那天,身为校长的父亲,亲手将她带到了拘留所里……她叫丽娜(化名),今年刚刚30出头。当记者在强制戒毒所里见到她时,几乎不敢相信眼前这个面容姣好、婀娜大方的年轻女子,曾经是一名瘾君子。丽娜出生在霞浦县的一个医生世家,母亲、弟弟、弟媳和她自己都从事着医疗工作。从小,丽娜就过着无忧无虑,备受宠爱的生活。可是,这种幸福美满的生活,在2006年被打破了,丽娜与丈夫因感情不和离了婚,那段时间,丽娜的情绪变得十分消极。“一下子感觉到人生苦闷,精神无处寄托,于是碰了毒品。”提起往事,丽娜后悔不已。她告诉记者,刚开始时自己并没有上瘾,而且,从小受过的教育也让她懂得,一旦吸毒成瘾,很可能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可是,痛苦的心情、毒品的诱惑,却使得她在停吸半年后,又开始复吸。2007年春节,一纸体检报告,让母亲发现了女儿的异常。之前,由于吸食毒品,丽娜变得精神萎靡,不爱回家,还经常偷偷向弟弟借钱,可是母亲无论如何也猜不到,自己的乖女儿会去吸毒!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一下子把丽娜的家人都震懵了,“自己的女儿都教不好,叫我如何为人师表?”丽娜的父亲痛心疾首,虽说男儿有泪不轻弹,他还是流下了眼泪,自从奶奶去世后,这是丽娜第一次看见父亲哭。 论文代写 全家人都帮着丽娜戒毒,把她绑在床上、锁在屋里、送到乡下外婆家……但只要家人一放松警惕,丽娜又开始偷偷吸毒。2008年教师节放假,父亲在街上撞见丽娜买毒品,气得一把抓住女儿直接拉到了拘留所。2009年1月4日,父亲和弟弟又把丽娜送进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刚进来时在心里恨父亲,可是现在明白了,他是为了我好。家人没有放弃我,我也不会放弃自己,所长说了,我的戒毒很成功,我希望能早一点出去和他们团聚!”丽娜的脸上露出了笑容。以上的故事都告诉我们,毒品是你不能碰的东西,你一旦跟它沾上了关系,他就会一直纠缠着你,你想甩也甩不掉。开始吸毒,慢慢堕落,但还是坚持戒毒。生活中的老陈就是这样。老陈,曾是晋江某房地产公司老总,按照他自己的话来说,当时他谈成一笔生意就会有百余万的收入。然而,这一切,自他染上毒瘾那一刻起,就全变了。今年58岁的老陈,1993年就染上毒瘾。昨日,记者在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社区卫生院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见到他时,他说,自己这已是第14次戒毒了。“其实每个吸毒者都想戒毒,谁想像老鼠一样活着?可是心瘾难戒。”老陈感慨道,正是在家人永不言弃的关心下,这次他已连续9个多月没碰毒品。门诊的廖医生也表示,吸毒者要成功戒毒,除了药物治疗,更多的是需要亲人、朋友乃至社会的关心,大家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看他们。好奇之下试吸毒品发觉上瘾为时已晚老陈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在1993年。之前,他听身边一些朋友说,吸毒让人感觉飘飘欲仙,要啥有啥。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专门花了250元钱请一名吸毒人员教他吸食。但是第一次吸毒的经历,让他感到很恶心,并不断呕吐,“好像胆汁都吐出来了”。 怎么和朋友说的感觉一点都不一样?难道是吸食方法不对?老陈再次向那名瘾君子请教。这回,老陈吸食后,发觉自己突然变得异常精神,好像浑身有使不完的劲。这次经历让老陈十分意外,也由此对海洛因产生好感,但耳濡目染毒品的危害也让他暗暗下决心,以后只要稍感不对,就立即停止吸食。“刚接触毒品时,好像没有立即上瘾的迹象。以后我只在感到疲惫的时候,才吸两口提提神。”老陈说。 可突然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身体处于一种莫名的空虚状态。“身上像被绑了铅块一样沉重,心里发慌,骨头里好像有千万只蚂蚁在爬,又痒又难受,抓又抓不到,敲也敲不到。感觉生不如死。”老陈在向记者描述毒瘾发作时的样子时,眼眶突然红了。他说,那种痛苦,他到现在都记得清清楚楚。这时,老陈才发现自己有了毒瘾,但为时已晚。从此,他开始了长达16年在吸毒与戒毒间挣扎的日子。染上毒瘾后常失眠他的性格变得怪异“吸毒之后,我的性格和思想变得非常怪异,好像变成了另外一个人。”老陈说,他原本是个有耐性的人,为了做成生意,他一次、两次、甚至几天几夜,都会陪着客户直到生意谈成。吸毒成瘾后,他渐渐变得暴躁、偏激、不能容人。“主要是因为失眠,吸毒者100%会失眠。”老陈回忆,毒瘾犯时,难受失眠,吸了毒后,又兴奋失眠,他有时甚至整整3天没睡过一秒钟。无奈之下,只能借助大量的安眠药强迫自己睡觉,有时甚至一次吃13片安眠药才能睡四、五个小时。长时间的失眠导致老陈的性格变得烦躁,会莫名不安,做事也越来越缺乏耐心,和人谈生意谈不拢,就把桌子掀了,还会向对方喊:“不做就不做,你算老几?”朋友都说老陈变了,变得难以捉摸。 毕业论文 老陈说,正是吸毒带来的这一系列后遗症,做什么事都没兴趣,只有毒品,才能让自己兴奋起来,“毒瘾发作时,吸毒者是无法理智地对任何事做出判断的,那时他们的头脑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抽上几口。”家人始终不离不弃他下定决心要戒毒最终,老陈向家人坦白了一切。当家人得知老陈变化的真相后,一开始是惊讶、不可思议,他们不相信原本一个责任心那么强的人会去吸毒。但幸运的是,讶异之后,家人并没有放弃老陈,而是接受了这个现实,并鼓励他进戒毒所戒除毒瘾。此前,老陈进了戒毒机构13次,但每次出来后,他还是控制不住自己一次又一次复吸。即便如此,家人还是没有丢失对他戒毒的信心。“他的本性是怎样的,我清楚。我相信他只是一时迷失,一定还能再回头。”老陈的妻子告诉记者。家人一次次的鼓励,让老陈倍感温暖,也倍感愧疚。“我能坚持戒毒到现在,家人、朋友的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老陈说。妻子陪着他,儿子鼓励他,老朋友没有放弃他,“我再不戒毒,我对不起他们啊”。去年年初,老陈无意中听说了福州的美沙酮维持门诊,用美沙酮代替毒品,逐渐戒除。于是,与他相濡以沫30多年的妻子,陪他来到福州。而这一次,老陈与所有和毒品有关的人彻底断绝了联系。现在,老陈每天坚持服用美沙酮,从原来的5cc到需要1cc的小剂量,他也已9个多月没碰过毒品,“我要感谢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妻子,若不是他们做我的坚强后盾,一直不放弃我,我现在只能是一具行尸走肉。”老陈说。 开题报告 毒品的危害已经蔓延全世界。打击吸毒、贩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已经成为一场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在在进行的禁毒的“世界大战”。那缕缕生起的硝烟让我不禁当年林则徐在虎门点燃的虎门销烟,断绝鸦片,断绝毒品,让我们对毒品说再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实施以来,已积累和丰富的 经验 ,随着社区心理矫正的产生,原来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适用对象需要界定,社区心理矫正应当作为罪犯心理矫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犯心理矫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本文对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中的新进统计技术做了一个较深入的考察和介绍,并强调了新发展出来的统计技术——ROC曲线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等对罪犯评估结论准确性的巨大借鉴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 罪犯心理矫治 ROC曲线 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罪犯心理矫治案例课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红丽,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5-236-02
罪犯心理矫治课程是一门法学和心理学结合程度比较高的实操课程,也是一门学生走出校门以后可能需要直接应用的课程。但是我国目前罪犯心理矫治课程中操作性内容缺乏,而且与国外新技术、新 方法 脱节严重。笔者拟将国外近年来在罪犯矫治领域的新近统计技术引入课堂,以期提高学生未来实务工作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一、罪犯心理矫治评估结论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当今的罪犯心理矫治至少要达到以下目的:通过特定个体的早期行为先兆识别出犯罪可能性高的群体,获取预测性的信息并进而把这些信息应用在制定刑事司法的决策中,比如应用在判罪或释放的决策中。而正如Andrews 和Bonta (2003)所言,这种识别或预功能就是要得出统计的或精确的预测指数,以客观的证据为指导预测犯罪并选择相应的对策。所以,相关的统计分析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和一般的心理统计不一样是,罪犯心理矫治作出预测结论的过程更象医学上一个对“病人”作出“是否患病”的诊断过程。此外,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和统计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对于罪犯再犯风险的预测“结论”不再只是简单地根据事先设定的“一个绝对的分界点(an arbitrary cut-off point)”做出判断的过程,而是通过“风险决策”程序最终做出一个“诊断(Diagnosis)”的过程。这一诊断结论实际上只有两种:高风险或低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这名罪犯事实上也分属于两类人:未来出现再犯或者没有再犯。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2X2的列联表(contingency table)(表1):
表1. 2X2预测准确性表
由表1可知,当罪犯心理矫治评估人员针对一名罪犯作出了“高风险”或“低风险”的诊断结论以后,会出现4种情况:事实上的再犯被正确地诊断为高风险,即真阳性(true positive,TP);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错误地诊断为高风险,即假阳性(false posivive, FP);事实上的再犯者被错误地诊断为低风险,即假阴性(false negative,FN);以及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正确地诊断为低风险,即真阴性(true negative,TN)。这样的数据形式是典型的信号检测论(Signal Detection Theory,SDT)的研究对象。
二、信号检测论理论及ROC曲线的应用
信号检测论最早出现于雷达侦测领域,即借助于统计方法帮助雷达有效的区别雷达“信号”和“背景噪音”(Leshowitz, 1969)。经过二战的强力促进,信号检测论及其相应的技术和方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提升,并在战后逐步扩大到 其它 应用领域,如医药行业、非损伤性检测、信息检索、产品检验、调查研究,以及临床心理学等(Swets,1996)。而近年来,研究者开始试着将信号检测论引入罪犯心理矫治领域(如Mossman, 1994; Ward & Dockerill, 1999;Grann, Belfrage & Tengstrom, 2000; Andrews & Bonta,2003)。
信号检测论的重要发现在于:人们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诊断时,实际上是包括2个过程:辨别(discrimination)和决策(decision)。所以简单地使用总体准确率来表示罪犯风险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并不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方法,应该寻求那些能同时反映辨别和决策水平的数据指标。这样的指标有多种,但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仍是ROC这一指标的应用最为广泛(Arian,1998,宇传华,2000)。所谓ROC,其英文名为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接受者操作特征曲线),也有称为Relativ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相对操作特征曲线),都简称ROC,具体见图1。
图1 任何决策标准(criterion)下,以Hit Rate为Y轴,以False Alarm Rate为X轴的ROC曲线Simpson和Fitter(1973)提出以“ROC曲线下的面积(Area Under Curve,简称AUC,记为A)做为诊断准确性的指标”。AUC的取值范围在0至1之间,值越大表示诊断准确性或判断能力越好。宇传华(2002)认为AUC到达0.9以上时诊断价值较高,0.7-0.9时诊断价值中等,低于0.7时诊断价值则较低。例如图中ROC曲线的AUC值为0.67,其诊断准确性较差,不具有诊断价值。
三、目前的发展趋势
正是因为将信号检测论理论引入到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使得我们对罪犯评估结论形成过程有了新的认识: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特别是统计技术的迅猛发展,罪犯评估技术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临床诊断过程,而是一个引入了风险管理与机率的观念,利用强大的统计方法,做出最终诊断结论的决策行为。
首先,评估结论的做出不再是依靠个人主观经验做出,而是利用研究分析和统计方法,从庞大而纷繁的资料中筛选值得信赖的预测因子(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最终形成一个较为稳定和精确的诊断统计模型(statistical models)。一般情况下,涉及诊断和预测的典型方程式为: response variable=g(predictor variables,parameters,random noise)
其中的反应变量(response variable)也是因变量y,在罪犯评估中,y只有两个值,是二分类别变量。y=1如果表示评估结论为罪犯“高风险”,则y=0则代表为“低风险”。而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也是自变量x,对于方程式g而言,目前我们一般将其假设为一个具有k个预测变量x=(x1,x2,x3,…,xk)的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linear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所以这一模型可以表达为更典型的方程式:
score(x)= 0+ 1x1+ 2x2+ 3x3+…+ kxk
通过对已有的资料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者对测谎专家测谎经验进行调查分析后,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有在统计学上表现出来预测力较好的回归模型,例如M4、M5,具体数据如表2。
分别以这两个诊断模型为依据,进行罪犯风险评估,做出最后的诊断结论——“高风险”或“低风险”。然后对比最后事实上的再犯与否计算出相应的“击中率”和“虚报率”。如此反复多次以后,就可以得到若干对“击中率”和“虚报率”数据,并据此可绘制成两个诊断模型所分别对应的ROC曲线,结果如图2。
表2
注:因变量为score(x)
将上述数据转化成具体的诊断线性回归模型分别为
M4:score (x)=3.8 +3.1x1+2.4x2+2.1x3+2.6x4+1.4x5;
M5:score (x)=5.4 +4.3x1+2.7x2+2.2x3。
图2 根据实际数据绘出的模型M4和M5所对应的ROC曲线
从图2中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知道诊断模型M4(AUC=0.944)应是比诊断模型M5(AUC=0.78)诊断准确性更高的诊断模型。Grove等人对136个相关研究进行元分析发现.使用这类评估方法要优于传统的临床评估方法 (Grove et al, 2000)。
参考文献:
[1]Andrews, D. A., & Bonta, J..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third edition. Cincinnati, OH: Anderson. 2003.
[2]Leshowitz B. Comparison of ROC curves from one and two interval rating scale procedures. The Journal of Acoustical Society of America.1969(46).
[3]Swets, J. A.. Signal detention theory and ROC analysis in psychology and diagnostics: Collected papers. Mahwah, 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ion. 1996.
[4]宇传华. ROC分析方法及其在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博士). 2000.
[5]Arian R van Erkel. 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ROC) analysis: Basic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in radiology. European Journal of radiology.1998(27).
[6]Simpson, AJ, & Fitter, MJ. What is the best index of detectability?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73(80).
[7]余松林主编. 医学统计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
[8]Grove, W.M., Zald, D. H., Lebow, B. S., Snitz, B.E., & Nelson, C.. Clinical versus mechanical prediction: A meta-analysis.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2000(12).
【摘要】罪犯的心理矫治是监狱劳教所在 教育 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罪犯的心理矫治,目前被看作除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外的第四大罪犯改造手段。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心理学派的发展,心理矫治被应用到罪犯改造体系中,并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60年代以后因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被冷藏,但是经过实践的打击与发展,在80年代慢慢走向复苏,到如今发展迅速。而我国从90年代开始,心理矫治才在监狱系统中逐步发展起来。笔者研究了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理论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相关社会 文化 价值等基本国情,从而得出一些关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罪犯的心理矫治;罪犯改造;实施现状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与地位作用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
在世界范围内,心理娇治在罪犯改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对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层出不穷。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此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在监狱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运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引进这一模式以来,国内的许多学者纷纷对此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我国监狱罪犯改造中心理矫治的适用现状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对策的探索。
而首先研究的前提是准确地界定它的概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将“罪犯的心理矫治”定义为:监狱劳教所在教育改造犯人的工作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
罪犯的心理矫治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人的理性和意识的存在,向善的基本人格因素和悔罪感的存在,为罪犯的心理矫治提供了人性基础。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 措施 ,主要是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通过对个体的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某些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行一定的目的即矫正、教育罪犯的目的才具有价值,其认为刑罚只有在预防犯罪所必需的限度内进行实施才是正当的。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作用
1、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问题关系到心理矫治在监狱系统内的推广和普及,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问题,在我国主要存在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心理矫治是独立于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传统改造手段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二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监管改造罪犯的一种综合性方法和手段。根据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一系列文件,笔者赞同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观点。
2、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性。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已经成为监狱学界以及实践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发展完善罪犯改造中的心理矫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1)理论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的理论研究在我国产生时间晚,尚处于初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发展这一理论工作,将进一步深化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研究,使监狱罪犯改造理论体系得到完善和充实。另外,将有利于监狱改造学科的发展。
(2)实践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从罪犯角度来讲,心理矫治能满足罪犯的心理恢复和发展需求,弥补心理上的缺憾,使其适应社会的要求,实现自身的发展。其次,从监狱干警角度来讲,运用心理矫治对罪犯进行改造,有利于提高干警的自理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其本身的发展,使其在工作中高效率的完成任务,实现较高的社会价值。再次,从监狱角度来讲,在实现监狱职能的目标下,运用心理矫治的手段将使改造任务更具针对性,能够对症下药,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建设人性化、文明化监狱。最后,从国家社会角度来讲,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行刑制度和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国外行刑趋势的影响。目前,国际行刑趋势已由“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移。实施罪犯心理矫治适应国际行刑制度的趋势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另外,实施心理矫治,将从罪犯内心根除犯罪起因,有利于“首要标准”的达到,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与问题
(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产生较发达国家晚,现在正处于起步阶段。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分析就有所涉及,但在大范围内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犯罪率出现四、五次高潮,使得监狱在押罪犯数量猛涨,随着对罪犯改造工作的要求提高,以及心理学知识的日益普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
从1981年《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用心理学等科学知识改造罪犯,理论界开始对此进行研究。1983年6月,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心理学的研究。法制心理学工作者在罪犯的心理矫治理论上的探索既有定性的理论探讨,也有定量的实证研究。 (二)我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罪犯心理矫治定位模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 够
首先,领导本身对其重视不够,关注的力度欠缺,没有将罪犯心理矫治纳入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所起引导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其次,监狱管理机关内部人员大都树立了传统的监狱改造理念,不愿接受新兴事物,具有排斥心理,即使没有这种心理抵触情绪的人也会对其产生怀疑,认为这种方式成本高,见效慢,效率非常低,因此会主动避免使用该手段,从而阻碍了矫治工作的开展;再次,学界对罪犯心理矫治概念存在分歧,对它在监狱中的地位是否可被替代意见不统一,这就极大影响罪犯心理矫治的推广和普及;最后,罪犯本身对心理矫治认识不足,容易将其与精神病治疗联系起来,拒绝接受心理治疗。
2.罪犯心理矫治体系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呈现出零散、被动、自发的特点。全国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和规范模式,各地区之间协调配合程度低,体系不完善,内容不明确。具体表现如下:
(1)组织机构和 规章制度 的设置存在漏洞。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机构基本上存在四层,省、监狱、监区及罪犯内部小组,这样的机构设置看似很完整,但却存在实践方面的不足。首先,省级监狱管理局在设计罪犯心理矫治指导时,对监狱实际情况了解不到位,下级机关在配合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其次,机构的管理组成人员的身份定位模糊,存在着管教者和心理矫治者的矛盾,不仅给其本人带来困惑,也会因为其与罪犯之间的距离感致使罪犯不敢轻易对其袒露心声,矫治效果不明显。
(2)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缺乏。心理矫治工作针对的是罪犯的心理问题,因此需要专业心理学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而据2004年统计,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中,71%是原来从事管教工作的民警,他们大都为半路出家,通过参加心理培训班,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取得心理矫治的基本资格,这样就会导致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定位,导致与罪犯之间产生矛盾,罪犯很容易对其产生畏惧和抵触情绪,另外,警察的身份使得罪犯不敢真实表明自己的想法,出现治疗困境;二是监狱警察自身心理学的知识技术水平很难适应心理矫治的工作;三是矫治力量单一薄弱,罪犯心理矫治任务的繁重使得工作处于应付和走形式的局面。
三、 总结
由上述可知,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心理矫治的重视与推广,定期对监狱机关内部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让罪犯与工作人员树立起正确的相关认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对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设置的完善,使其能够高效和有力地发挥作用,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专门针对罪犯的心理来进行研究与矫治,从而有效地改变罪犯的心理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狄小华著.罪犯心理矫治导论,群众出版社,2004,15
[2]章恩友著.罪犯心理矫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9
[3]吴宗宪.中国服刑人员自理矫治,法律出版社,2004:78
建立动态评估和分级干预机制形成心理矫治中心。建立动态评估和分级干预机制形成心理矫治中心、大队两级“干预机制”,对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情况进行每周评估,及时发现心理异常人员,积极疏导干预,提高心理对戒毒人员开展攻心治本。开展冥想放松训练通过戒治区广播播放轻松舒缓音乐,每天起床前和就寝后分别进行清晨冥想和睡前冥想,提高戒毒人员睡眠质量,有效缓解戒毒人员紧张焦虑情绪。
一、科学统计,认清隔离戒毒形势,开展教育工作。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由于其收戒的对象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和特殊性,关押对象、关押人员量、关押时限、及关押性质和承担的职能均与一般监管场所不同,其重点承担入所戒毒人员的早期生理脱瘾工作,因此在日常的教育和管理中,要紧扣自身的实际,瞄准自身的特殊性,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是特殊教育,需要合理定位。 二、履职尽责,明确戒毒任务目标,保障戒毒所安全。 根据《禁毒法》的要求,结合教育工作定位,我们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的任务为:一是采取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结合平时的管理及医疗保障等工作,帮助每个学员切实端正戒毒态度,努力做到:以瞄准戒毒的总目标,以日常安全为总牵引,以学习教育为重点,以完善的所纪所规为保证,自觉的从严要求自己,努力服务监所安全的总需要。二是帮助戒毒人员逐步树立起终生戒毒的信心和决心,筑牢终生拒毒戒毒的思想防线. 使他们真正转变思想,改邪归正,彻底戒断毒瘾,成为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工作的目标:一是彻底戒断毒瘾。不但在生理上彻底脱毒,而且在心理上彻底脱毒。二是遵纪守法。通过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改过自新的愿望,坚定真诚悔过的信心。三是自食其力。使其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三、与时俱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注重教育实效。 想戒又想吸的矛盾冲突心理是强戒人员最为普遍的一种心理,因此,必须下大气力,综合采用各种教育手段将他们从这个矛盾的泥潭中解救出来。我们面对的强制隔离戒毒对象,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心脑病病人,还是受到毒品侵害的受害者。 (一)坚持“三段式”教育法,循序渐进,在不断扩大教育成果上下功夫。所谓“三段式”教育法就是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教育时间划分为强制教育期、康复教育期、巩固教育期三段,分别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进行教育,以期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1、强制教育期。这是为了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尽快转变角色、稳定人心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措施。这段时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上对毒品的渴求,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常常会折磨得他们茶饭不思,夜不成寐,心理处于极度烦躁、空虚状态,加之新的环境,新的要求也会给他们带来种种不适。对此,教育工作必须敏锐地抓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上存在的这些问题,配合管理,开展好针对性的教育工作。首先,必须做好他们的角色转换教育工作。通过宣讲《禁毒法》等,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明确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不同于社区戒毒,具有强制性、处罚性等特点,不论自己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其次,要全力以赴抓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规队纪的宣传教育工作,用严明的纪律规范他们的言行,使他们的身心能够尽快投入到强制隔离戒毒生活中去。 2、康复教育期。这是为了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逐渐抚平毒品带来的身心创伤而采取的针对性教育措施。这段时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上对毒品的渴求减弱,而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仍然很强,一些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等仍在支配着他们的言行,搞好针对性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针对他们错误的思想认识,开展好马列主义人生观的教育,引导他们学会用全面、科学、正确的眼光看世界,看生活;二是针对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好法律常识教育,以案讲法,使他们真正明白守法与违法的界限,为解除强戒后健康的生活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三是针对他们对毒品危害认识肤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好禁毒知识及毒品危害教育,让他们真正从心灵深处实实在在地认识到毒品所带来的危害,达到“听到毒品就害怕,想起毒品就可怕,忆起吸毒就后怕,坚决戒除就不怕”的警示和震慑教育的效果;四是针对“吸毒成瘾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的问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好持之以恒的心理矫治教育,真正铲除植根于他们心灵深处的“毒难戒”、“戒不了”的瘾念。总之,本期教育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要求标准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抓好落实。 3、巩固教育期。这是为了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巩固康复教育期的教育成果,牢固彻底戒除毒瘾的信念而采取的巩固性教育措施。这段时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已彻底根除,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已逐渐减弱,憎毒厌毒情绪越来越浓,戒毒信心已基本树立。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将他们已经燃烧起来的戒除希望之火引成燎原之势,牢固树立起坚强的戒毒信心。具体工作中可采取督促落实健康生活方式教育计划,身心康复训练计划,巩固教育个别指导计划等,不断消除影响强戒人员彻底戒毒的消极因子,持续强化彻底戒毒的积极因子,实现从被动戒毒到主动戒毒,从心理恋毒到诚心憎毒的转变。 (二)坚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着力提高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常言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是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获得最佳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之一。认真分析每个人的吸毒原因,准确掌握个体吸毒史,全面了解他们的成瘾情况、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社会背景、家庭状况等都有助于我们转变他们的思想、心理及行为,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同时这种教育方式还有助于培养强戒人员与民警之间的情感,增进信任,提高教育的实效性。二是通过宣传图片、音像资料、现身说法、悔毒诉毒等形式,让他们全面认识毒品给社会、家人及自己带来的深重灾难,达到“悔错”的目的;三是抓住戒毒人员的心理,通过授课、训练、身心康复等日常工作给他们反复强调毒瘾的顽固性和坚定戒毒信念的必要性。四是着力抓好心理矫治教育,重在养“心”。通过心理辅导专题讲座,专业人员课堂化教育等方式,广泛宣传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强戒人员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发展自我,学会辩证思维和正确归因,掌握应对压力和挫折的正确方式,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掌握调控情绪的方法,能够很好地把握自己的情绪。同时,通过支持治疗,分析治疗,行为治疗,自救治疗,家庭治疗,婚姻辅导等各种具体矫治方法全面恢复他们的身心健康,真正达到养“心”的目的
一、吸毒人员管控措施有哪些1、吸毒人员管控措施如下:(1)深入排查登记,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全面清理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深入排查发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认真核查清理了吸毒人员网上信息;(2)依法落实各项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依法做好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强制隔离戒_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发现的吸毒人员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切实提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维持率;(3)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动态管控水平,严格落实分类管控措施。2、法律依据:《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二、吸毒人员管控困难有哪些吸毒人员管控困难如下:1、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2、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3、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4、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
有吸毒记录是能坐飞机的,虽然吸毒会被纳入动态管控,并可能在乘坐交通工具前进行检测,但不会禁止乘坐飞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有吸毒记录是能坐飞机的,虽然吸毒会被纳入动态管控,并可能在乘坐交通工具前进行检测,但不会禁止乘坐飞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吸毒记录可以消除,连续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三年以上,有相关记录证明,就可以要求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申请取消身份证信息报警措施,如果没有的话,身份证信息报警几乎长期存在的。
有吸毒案底的人是可以坐飞机的。因为尽管有吸毒案底但是这并不影响你搭乘飞机,这根本就是两码事。只有一些像传染性疾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严重贫血的病人等特殊人群才不能搭乘飞机,其中并不包括有吸毒案底人群。
扩展资料:
办理登机
⑴务必在飞机起飞前的半小时办好手续,因此,最好根据情况提前到机场,特别是黄金周、春运等人巨多的时候。有的机场非常严格,到时间了不让办就是不让办,比如北京机场。
⑵喜欢靠窗户位置的朋友可以在换登机牌的时候让办理人员给你安排一个靠窗位置,一般都没有问题,除非你去得很晚,位置都安排给别人了。
⑶托运行李时有的机场会收一个保险费,10元左右,比如福州机场;如果你的行李箱没锁,有的机场会强制你花5块钱买把小锁,比如广州机场。
⑷带着水果刀时最好放在行李中托运,不然90%可能会给没收掉。另外,小动物不能带上飞机,要托运也要有检疫证明,比较麻烦。盆栽植物、花卉类的可以。
⑸托运的凭证一般贴在机票上,到达并取出行李后,会有工作人员检查托运凭证和行李上的标签是否相对应。小心别拿错别人的,把自己的丢了。
⑹航班延误或取消
一般只要飞机晚点,在吃饭时间的,机场都会提供免费饮料或餐食(似乎晚上的比中午的更易得到照顾)。如果晚上的飞机告知当天不能飞了,就得看情况了。是飞机维修、航班调配等的原因,机场会提供食宿。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就只能退票或改签了,这种情况机场是不管吃住的。
⑺航班超售
就是某个航班卖出的票数超过飞机座位数。为了保障自己的收益,几乎每家航空公司都存在一定比例超售的现象,以保证航班座位的利用。国外航空公司一般把超售机票占售出机票的比例控制在3%左右,中国则规定超售机票不能超过5%。
大家要问了,这样岂不是有些人无法登机?没错。对于这种情况,机场的一般做法是:首先在旅客中寻找自愿者改乘其他航班。如果没有足够的自愿者,就采取拒绝登机的方式。航空公司会对自愿改乘航班的旅客开出补偿证明和配套的旅程优惠计划;对于被拒绝登机的旅客,会得到现金补偿,当然,也可以要求提供往返机票补偿证明、相应的旅程优惠计划来替代现金补偿。
一旦被拒载,旅客有资格要求航空公司作出补偿。具体的补偿会在办理登机手续的柜台立即办理,同时会签订一份协议以放弃今后向航空公司追溯责任的权利。
人群
问:婴儿可以购买飞机票吗?
答:出生满14天的婴儿(14天-2周岁)可凭出生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有效证件原件购票乘机。
问:孕妇可以乘坐飞机吗?
答:1、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健康孕妇,可正常乘机;
2、怀孕超过8个月(32周)不足9个月(36周)的健康孕妇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提供省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的《诊断证明书》,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3、怀孕超过9个月(36周)的孕妇不接受购票乘机。
问:患非传染性重病的旅客可以乘坐飞机吗?
答:如要乘机,需预先送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到直属航空公司购票,并经直属公司同意方可购票。直属航空对患病旅客乘机旅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责任。
问:70岁以上老人可以乘坐飞机吗?
答: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建议您乘机前与相应的航空公司客服咨询相关规定,以保障您的出行,可能被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参考资料:坐飞机-百度百科
暴力型罪犯心理娇治对策探折 时奇文 李秋香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罪犯心理矫治成为适应断形势的一个重要改造手段我国幕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 在给社会的德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的同时, 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困难监内在钾犯中基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日趋加大, 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基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娇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 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 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娇治与犯罪习性娇治进行有机结合, 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 消除其主观恶性, 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关键词:暴力型罪犯 心理特点 矫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2-261-02 随着社会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监狱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趋加大。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性, 正日益成为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对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矫治处于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所以, 更有效的对暴力犯进行改造, 应首先对其心理加以矫治。罪犯心理是指那些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 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刑,己被交付监狱、劳教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的心理。加强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对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造质量,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攀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一)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由于暴力犯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 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 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 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由于认知水平低下, 对事物的全部和实质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待和看待事物, 往往只看一点, 不计其余。大多数暴力犯在其错误偏激思想的支配下, 对消极的社会现象持认同和肯定的态度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罚后, 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错误的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在改造中, 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监狱千等的管教, 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与他人交往容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情绪, 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二)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 暴力型犯罪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投入改造后, 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 表现出绝望的心态, 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有的感到刑期漫长、前途无望, 整天闷闷不乐, 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 缺乏自觉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 混刑度日。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 拒绝与他人接触, 表现出痴、呆、傻的“ 精神病”症状。 (三)改造意识淡薄, 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型罪犯, 改造意识淡薄, 在改造中往往是只求过得去,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改造过程中, 功利意识突出, 只享受权利, 不履行义务。有的罪犯甚至和监狱民苦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好处和实惠, 则消极改造。这些罪犯, 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和作为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四)情绪不穗定, 易激动, 易冲动, 危险性大 在暴力型罪犯中, 青壮年居多, 这些罪犯中相当一部分人, 神经系统的兴奋过强, 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 法制观念淡薄, 遇事易冲动, 自我控制力差, 且不计后果, 突发性强, 危险性大, 在很多时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绪的急剧变化, 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 丧失理智。 二、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对策 (一)选择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 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模式发展模式、医疗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员训导模式。发展模式以健康为向导, 专业矫治人员用发展健康的观点看待罪犯, 注重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以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和生活质量。医疗模式中, 专业矫治人员以医生和专家的角色将罪犯视为病人, 注重对罪犯心理疾病的诊断和分析, 并制定治疗方案。改造模式是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它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为一体, 以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为主导, 以咨询、谈话、教导的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搏, 以促进改造的针对性这一改造模式的主体相对广泛, 不以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限最后一种是全员训导模式是指全体监狱人民等察投身罪犯心理矫正工作, 着眼于对罪犯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 要求干替全员提高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 在罪犯服刑期间和所有改造场合,全面负起对罪犯全员的心理训导责任, 科学的将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活动容入日常的改造工作中来。 综观这四种心理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 结合攀力犯的心理特点, 笔者认为, 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以发展模式和改造模式结合为宜。暴力犯比较固执偏激生活态度消极, 悲观厌世的心理居主导地位, 抵触心理强, 情绪极不稳定, 这些主要心理特征决定了对暴力犯的改造不应以暴治暴。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 采取平等的发展观对待他们要具有比其他罪犯更强的耐性、宽容和亲和力。 暴力型罪犯一般性格恶劣, 服刑期也较长所以对他们的心理矫治工作不可能一气呵成。应结合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分阶段的进行在将暴力犯投入监狱的初期, 应以改造模式为主因为在这一阶段, 罪犯刚入狱, 监狱工作人员尚对其心理特征没有具体把握,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才能发现这些罪犯所普遍具有的心理特征以及每个罪犯的个体特征, 以增强以后矫治工作的针对性。改造模式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为一体, 并且, 在这一矫治模式中,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性相对较低。这种矫治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络, 这就为以后有针对性的改造和矫治打下了基础。在这一时期, 通过对暴力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使其得到初步改造。但是由于这一矫治模式主体的专业水平不高, 在现实的矫治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矫治人员与暴力犯进行交谈过程中有时忽略了他们的感受, 尤其是与消极悲观、易激动的罪犯谈话时。还会发生冲突, 不能耐心细致的倾听罪犯的倾诉等, 这些情况是改造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所以, 在对暴力犯进行矫治中仅采此模式是完全不够的, 会使矫治工作失去针对性。 在改造模式进行一段时间后矫治人员已经对暴力犯的整体及个体的心理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 这时如果再采取改造模式已经不能实现改造的效果, 所以, 应转变改造模式, 采用发展模式。这种发展的改造模式的专业性很强, 实施主体为专业心理咨询员, 在矫治过程中, 以健康的心理为向导, 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改造模式中, 矫治人员能抓住攀力犯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 能以平等的身份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非常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 倾听他们的倾诉, 也不会随意给罪犯贴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 从而减轻了罪犯的心理负担, 降低了他们的抵触情绪, 能让他们在交谈过程中敞开心扉, 表薄其真实的内心世界以平等的朋友身份给其提出建议, 给他们一种内心深处的归属感, 反抗、抵触情绪减弱, 有利于进一步的改造。这一矫治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尊重暴力犯的人格,以平等身份与之交流, 矫治人员也不会将自己扮成专家、医师或教师、父母的身份, 强行向罪犯灌输自己的理论、看法和价值观念。这种心理矫治模式是对暴力犯心理矫治的优化选择, 是一种适宜的矫治方式。 (二)主动娇治与被动矫治相结合, 以主动矫治为主 通过基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 可以看出, 在这四种主要心理的驱使下, 暴力犯很少主动去监狱的心理咨询处寻求帮助进行心理咨询, 悲观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消极的对待外界的一切,演薄的改造意识使他们在狱中得过且过, 强烈的抵触心理阻止他们与监狱工作人员交流。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心理咨询室于他们而言形同虚设。有些暴力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主动寻求帮助, 进行咨询, 或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毕竟是少数, 日趋增株的暴力犯罪和日渐增多的暴力犯加大了监狱的改造难度, 而暴力犯的难以改造性又成为监狱安全的一大障碍因此, 对暴力犯的改造应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征, 采取适合的心理矫治方式。与社会公共准则相悖离的反社会的生活态度是暴力犯共有的本质特征, 表现为他们低劣的思想素质, 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处理个人和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 遵循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思想, 行为放荡不羁, 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 守法意识淡薄, 一些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进入监狱这一特殊环境时, 其反社会的意识并未立即消失, 而会暂时潜伏起来, 这时如不及时给予矫治, 就可能使其反社会的心理态度朝恶性方面转化, 并逐渐膨胀。。所以, 在对暴力犯改造的初期, 监狱矫治人员要充分发挥改造的主动性, 改变以“ 暴力犯走进咨询室”为主的心理矫治方式, 而是“ 咨询员走出咨询室” , 让监狱内的专业矫治人员在罪犯矫治的前期阶段起主动主导作用。矫治人员根据前期改造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基力犯的集体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对有相似或相同心理特征的罪犯进行分组, 有针对性的根据每组罪犯的心理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治计划矫治人员可以分组进行, 到罪犯中间去主动与他们谈话交流, 挖扭他们内心向善的本质, 以利于下一步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交流过程中, 矫治人员要注意与他们谈话的语气、语调, 认真观察罪犯的情绪波动, 要控制他们的暴力情绪, 避免与他咐」发生冲突, 要保持充分的耐性和亲和力。这时候矫治人员不适宜采用医疗模式进行矫治, 因为给他们帖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会激化暴力犯与监狱改造工作者的矛盾, 加深他们的反抗心理, 增强改造的难度。矫治人员主动与暴力犯进行交流一段时间后某些罪犯的心理可能会有所改善, 这时应抓住他们在这一时期易动摇的心理特征, 鼓励他们与人交流, 让他们自己走进心理咨询室。在这一阶段, 应以暴力犯的主动改造为主导, 专业矫治人员起配合和帮助作用, 让罪犯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的去改造自己。在罪犯进行主动改造的过程中, 心理矫治员予以监督,以防他们在矫治过程中发生思想和行为的偏差。这一阶段应是改造的主要阶段, 注重以罪犯为中心, 重点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性放在重要位置。在此阶段的教育过程中, 监狱干苦以及心理矫治员不能再扮演道德权成和说教的角色, 而是起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罪犯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构建者, 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三)犯罪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娇治相结合, 突出心理矫治 对监狱中服刑暴力犯的矫治是通过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得以实现的暴力型罪犯的犯罪习性矫治也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习性是长期或多次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动力定型, 往往表现为惯犯、累犯的行为特征具有犯罪习性的暴力犯在实施犯罪的场合, 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诱因的作用, 没有明显的意志选择过程, 这也是暴力型犯罪数不断增加和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的重要原因。这种习性一旦形成, 暴力犯就容易保持犯罪的冲动, 他们的犯罪动型总会处于主导地位, 而罪责感、怜悯心总是难以调动。所以, 对暴力犯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 以心理矫治为主, 因为如果罪犯心理得不到矫治犯罪习性也会很难改变。通过心理矫治促使暴力犯心理发生良性转化, 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机制, 自我觉醒, 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 重塑健全人格,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形成他们对社会的罪责感和怜悯心。在罪犯心理得以矫治的荃础上, 改变犯罪动型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使其罪责感和怜悯心处于主导地位从监禁刑的封闭特点看, 罪犯被剥夺自由是一个法律事实,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仍将回归社会则是客观结果, 。所以, 这就要求对暴力犯进行犯罪习性矫治, 在监狱中进行新的行为训练, 如严格的纪律训练、健康的集体生活训练和精神文明训练, 促使暴力犯培养适合需要的动力定型, 以适应社会生活。 三、我国监狱挤力犯心理矫治存在的问题和前景展望 (一)我国目前对基力犯的心理矫治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 重视群体共性教育, 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也重视个别教育工作, 但是, 这种个别教育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个性特征、个体需求及价值取向, 缺少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个别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对罪犯进行心理改造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我国目前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 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的理论和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所谓“ 本土化” , 是指我们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的同时, 应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 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严所以, 我国应在继承传统心理矫治方式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暴力犯的人格特点和心理矛盾, 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 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二)我国幕力犯心理矫治工作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目前我国监狱暴力犯心理矫治缺乏心理学专业人员, 并且是少数干替矫治少数罪犯, 心理辅导局限于专业的训练室和咨询室。前文提及的全员训导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训导模式主张将传统经验与心理训导相结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对攀力犯进行文化渗进、潜移欺化的影响, 逐渐转化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每一位监狱干苦在作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时, 还是一名心理学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监狱干苦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尚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造模式。所以我们应在监狱干苦中培养大量的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 壮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 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以实现全员训导这一理想的心理矫治模式
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实施以来,已积累和丰富的 经验 ,随着社区心理矫正的产生,原来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适用对象需要界定,社区心理矫正应当作为罪犯心理矫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犯心理矫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本文对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中的新进统计技术做了一个较深入的考察和介绍,并强调了新发展出来的统计技术——ROC曲线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等对罪犯评估结论准确性的巨大借鉴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 罪犯心理矫治 ROC曲线 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罪犯心理矫治案例课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红丽,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5-236-02
罪犯心理矫治课程是一门法学和心理学结合程度比较高的实操课程,也是一门学生走出校门以后可能需要直接应用的课程。但是我国目前罪犯心理矫治课程中操作性内容缺乏,而且与国外新技术、新 方法 脱节严重。笔者拟将国外近年来在罪犯矫治领域的新近统计技术引入课堂,以期提高学生未来实务工作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一、罪犯心理矫治评估结论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当今的罪犯心理矫治至少要达到以下目的:通过特定个体的早期行为先兆识别出犯罪可能性高的群体,获取预测性的信息并进而把这些信息应用在制定刑事司法的决策中,比如应用在判罪或释放的决策中。而正如Andrews 和Bonta (2003)所言,这种识别或预功能就是要得出统计的或精确的预测指数,以客观的证据为指导预测犯罪并选择相应的对策。所以,相关的统计分析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和一般的心理统计不一样是,罪犯心理矫治作出预测结论的过程更象医学上一个对“病人”作出“是否患病”的诊断过程。此外,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和统计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对于罪犯再犯风险的预测“结论”不再只是简单地根据事先设定的“一个绝对的分界点(an arbitrary cut-off point)”做出判断的过程,而是通过“风险决策”程序最终做出一个“诊断(Diagnosis)”的过程。这一诊断结论实际上只有两种:高风险或低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这名罪犯事实上也分属于两类人:未来出现再犯或者没有再犯。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2X2的列联表(contingency table)(表1):
表1. 2X2预测准确性表
由表1可知,当罪犯心理矫治评估人员针对一名罪犯作出了“高风险”或“低风险”的诊断结论以后,会出现4种情况:事实上的再犯被正确地诊断为高风险,即真阳性(true positive,TP);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错误地诊断为高风险,即假阳性(false posivive, FP);事实上的再犯者被错误地诊断为低风险,即假阴性(false negative,FN);以及事实上没有再犯的被正确地诊断为低风险,即真阴性(true negative,TN)。这样的数据形式是典型的信号检测论(Signal Detection Theory,SDT)的研究对象。
二、信号检测论理论及ROC曲线的应用
信号检测论最早出现于雷达侦测领域,即借助于统计方法帮助雷达有效的区别雷达“信号”和“背景噪音”(Leshowitz, 1969)。经过二战的强力促进,信号检测论及其相应的技术和方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提升,并在战后逐步扩大到 其它 应用领域,如医药行业、非损伤性检测、信息检索、产品检验、调查研究,以及临床心理学等(Swets,1996)。而近年来,研究者开始试着将信号检测论引入罪犯心理矫治领域(如Mossman, 1994; Ward & Dockerill, 1999;Grann, Belfrage & Tengstrom, 2000; Andrews & Bonta,2003)。
信号检测论的重要发现在于:人们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诊断时,实际上是包括2个过程:辨别(discrimination)和决策(decision)。所以简单地使用总体准确率来表示罪犯风险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并不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方法,应该寻求那些能同时反映辨别和决策水平的数据指标。这样的指标有多种,但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仍是ROC这一指标的应用最为广泛(Arian,1998,宇传华,2000)。所谓ROC,其英文名为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接受者操作特征曲线),也有称为Relativ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相对操作特征曲线),都简称ROC,具体见图1。
图1 任何决策标准(criterion)下,以Hit Rate为Y轴,以False Alarm Rate为X轴的ROC曲线Simpson和Fitter(1973)提出以“ROC曲线下的面积(Area Under Curve,简称AUC,记为A)做为诊断准确性的指标”。AUC的取值范围在0至1之间,值越大表示诊断准确性或判断能力越好。宇传华(2002)认为AUC到达0.9以上时诊断价值较高,0.7-0.9时诊断价值中等,低于0.7时诊断价值则较低。例如图中ROC曲线的AUC值为0.67,其诊断准确性较差,不具有诊断价值。
三、目前的发展趋势
正是因为将信号检测论理论引入到罪犯心理矫治领域,使得我们对罪犯评估结论形成过程有了新的认识: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特别是统计技术的迅猛发展,罪犯评估技术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临床诊断过程,而是一个引入了风险管理与机率的观念,利用强大的统计方法,做出最终诊断结论的决策行为。
首先,评估结论的做出不再是依靠个人主观经验做出,而是利用研究分析和统计方法,从庞大而纷繁的资料中筛选值得信赖的预测因子(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最终形成一个较为稳定和精确的诊断统计模型(statistical models)。一般情况下,涉及诊断和预测的典型方程式为: response variable=g(predictor variables,parameters,random noise)
其中的反应变量(response variable)也是因变量y,在罪犯评估中,y只有两个值,是二分类别变量。y=1如果表示评估结论为罪犯“高风险”,则y=0则代表为“低风险”。而预测变量(predictor variables)也是自变量x,对于方程式g而言,目前我们一般将其假设为一个具有k个预测变量x=(x1,x2,x3,…,xk)的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linear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所以这一模型可以表达为更典型的方程式:
score(x)= 0+ 1x1+ 2x2+ 3x3+…+ kxk
通过对已有的资料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者对测谎专家测谎经验进行调查分析后,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有在统计学上表现出来预测力较好的回归模型,例如M4、M5,具体数据如表2。
分别以这两个诊断模型为依据,进行罪犯风险评估,做出最后的诊断结论——“高风险”或“低风险”。然后对比最后事实上的再犯与否计算出相应的“击中率”和“虚报率”。如此反复多次以后,就可以得到若干对“击中率”和“虚报率”数据,并据此可绘制成两个诊断模型所分别对应的ROC曲线,结果如图2。
表2
注:因变量为score(x)
将上述数据转化成具体的诊断线性回归模型分别为
M4:score (x)=3.8 +3.1x1+2.4x2+2.1x3+2.6x4+1.4x5;
M5:score (x)=5.4 +4.3x1+2.7x2+2.2x3。
图2 根据实际数据绘出的模型M4和M5所对应的ROC曲线
从图2中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知道诊断模型M4(AUC=0.944)应是比诊断模型M5(AUC=0.78)诊断准确性更高的诊断模型。Grove等人对136个相关研究进行元分析发现.使用这类评估方法要优于传统的临床评估方法 (Grove et al, 2000)。
参考文献:
[1]Andrews, D. A., & Bonta, J..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third edition. Cincinnati, OH: Anderson. 2003.
[2]Leshowitz B. Comparison of ROC curves from one and two interval rating scale procedures. The Journal of Acoustical Society of America.1969(46).
[3]Swets, J. A.. Signal detention theory and ROC analysis in psychology and diagnostics: Collected papers. Mahwah, 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ion. 1996.
[4]宇传华. ROC分析方法及其在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博士). 2000.
[5]Arian R van Erkel. 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ROC) analysis: Basic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in radiology. European Journal of radiology.1998(27).
[6]Simpson, AJ, & Fitter, MJ. What is the best index of detectability?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73(80).
[7]余松林主编. 医学统计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
[8]Grove, W.M., Zald, D. H., Lebow, B. S., Snitz, B.E., & Nelson, C.. Clinical versus mechanical prediction: A meta-analysis.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2000(12).
【摘要】罪犯的心理矫治是监狱劳教所在 教育 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罪犯的心理矫治,目前被看作除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外的第四大罪犯改造手段。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心理学派的发展,心理矫治被应用到罪犯改造体系中,并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60年代以后因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被冷藏,但是经过实践的打击与发展,在80年代慢慢走向复苏,到如今发展迅速。而我国从90年代开始,心理矫治才在监狱系统中逐步发展起来。笔者研究了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理论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相关社会 文化 价值等基本国情,从而得出一些关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罪犯的心理矫治;罪犯改造;实施现状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与地位作用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
在世界范围内,心理娇治在罪犯改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对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层出不穷。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此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在监狱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运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逐步引进这一模式以来,国内的许多学者纷纷对此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我国监狱罪犯改造中心理矫治的适用现状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对策的探索。
而首先研究的前提是准确地界定它的概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将“罪犯的心理矫治”定义为:监狱劳教所在教育改造犯人的工作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直接引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和心理评估,掌握罪犯劳教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劳教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
罪犯的心理矫治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人的理性和意识的存在,向善的基本人格因素和悔罪感的存在,为罪犯的心理矫治提供了人性基础。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 措施 ,主要是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通过对个体的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某些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行一定的目的即矫正、教育罪犯的目的才具有价值,其认为刑罚只有在预防犯罪所必需的限度内进行实施才是正当的。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作用
1、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问题关系到心理矫治在监狱系统内的推广和普及,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地位问题,在我国主要存在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心理矫治是独立于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传统改造手段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二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监管改造罪犯的一种综合性方法和手段。根据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一系列文件,笔者赞同罪犯心理矫治是现代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观点。
2、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性。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已经成为监狱学界以及实践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发展完善罪犯改造中的心理矫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1)理论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的理论研究在我国产生时间晚,尚处于初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发展这一理论工作,将进一步深化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研究,使监狱罪犯改造理论体系得到完善和充实。另外,将有利于监狱改造学科的发展。
(2)实践上的重要性。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从罪犯角度来讲,心理矫治能满足罪犯的心理恢复和发展需求,弥补心理上的缺憾,使其适应社会的要求,实现自身的发展。其次,从监狱干警角度来讲,运用心理矫治对罪犯进行改造,有利于提高干警的自理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其本身的发展,使其在工作中高效率的完成任务,实现较高的社会价值。再次,从监狱角度来讲,在实现监狱职能的目标下,运用心理矫治的手段将使改造任务更具针对性,能够对症下药,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建设人性化、文明化监狱。最后,从国家社会角度来讲,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行刑制度和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国外行刑趋势的影响。目前,国际行刑趋势已由“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移。实施罪犯心理矫治适应国际行刑制度的趋势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另外,实施心理矫治,将从罪犯内心根除犯罪起因,有利于“首要标准”的达到,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与问题
(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产生较发达国家晚,现在正处于起步阶段。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分析就有所涉及,但在大范围内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犯罪率出现四、五次高潮,使得监狱在押罪犯数量猛涨,随着对罪犯改造工作的要求提高,以及心理学知识的日益普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
从1981年《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用心理学等科学知识改造罪犯,理论界开始对此进行研究。1983年6月,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心理学的研究。法制心理学工作者在罪犯的心理矫治理论上的探索既有定性的理论探讨,也有定量的实证研究。 (二)我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罪犯心理矫治定位模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 够
首先,领导本身对其重视不够,关注的力度欠缺,没有将罪犯心理矫治纳入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所起引导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其次,监狱管理机关内部人员大都树立了传统的监狱改造理念,不愿接受新兴事物,具有排斥心理,即使没有这种心理抵触情绪的人也会对其产生怀疑,认为这种方式成本高,见效慢,效率非常低,因此会主动避免使用该手段,从而阻碍了矫治工作的开展;再次,学界对罪犯心理矫治概念存在分歧,对它在监狱中的地位是否可被替代意见不统一,这就极大影响罪犯心理矫治的推广和普及;最后,罪犯本身对心理矫治认识不足,容易将其与精神病治疗联系起来,拒绝接受心理治疗。
2.罪犯心理矫治体系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呈现出零散、被动、自发的特点。全国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和规范模式,各地区之间协调配合程度低,体系不完善,内容不明确。具体表现如下:
(1)组织机构和 规章制度 的设置存在漏洞。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机构基本上存在四层,省、监狱、监区及罪犯内部小组,这样的机构设置看似很完整,但却存在实践方面的不足。首先,省级监狱管理局在设计罪犯心理矫治指导时,对监狱实际情况了解不到位,下级机关在配合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其次,机构的管理组成人员的身份定位模糊,存在着管教者和心理矫治者的矛盾,不仅给其本人带来困惑,也会因为其与罪犯之间的距离感致使罪犯不敢轻易对其袒露心声,矫治效果不明显。
(2)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缺乏。心理矫治工作针对的是罪犯的心理问题,因此需要专业心理学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而据2004年统计,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人员中,71%是原来从事管教工作的民警,他们大都为半路出家,通过参加心理培训班,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取得心理矫治的基本资格,这样就会导致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定位,导致与罪犯之间产生矛盾,罪犯很容易对其产生畏惧和抵触情绪,另外,警察的身份使得罪犯不敢真实表明自己的想法,出现治疗困境;二是监狱警察自身心理学的知识技术水平很难适应心理矫治的工作;三是矫治力量单一薄弱,罪犯心理矫治任务的繁重使得工作处于应付和走形式的局面。
三、 总结
由上述可知,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心理矫治的重视与推广,定期对监狱机关内部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让罪犯与工作人员树立起正确的相关认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对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设置的完善,使其能够高效和有力地发挥作用,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专门针对罪犯的心理来进行研究与矫治,从而有效地改变罪犯的心理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狄小华著.罪犯心理矫治导论,群众出版社,2004,15
[2]章恩友著.罪犯心理矫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9
[3]吴宗宪.中国服刑人员自理矫治,法律出版社,20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