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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影主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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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影主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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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皮影是目前我国三大皮影文化之一(另外两个是陕西皮影,潮州皮影),属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综合了戏剧、音乐、美术,集文人写作、艺人刻绘与民间演唱为一体,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唐山皮影戏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戏剧的典型代表,已经深得国内外众多观众及其专家的喜爱,但是唐山皮影戏的生存状况却让人担忧。随着老年制作艺人的去世,年轻人从事现代事业工作,唐山皮影戏的传承不容乐观。唐山皮影戏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如同“风中之烛”岌岌可危。究其根本是唐山皮影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耕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唐山皮影又称滦州影、乐亭影、驴皮影,是中国皮影戏中影响最大的种类之一。通常认为滦州影戏初创于明代末期,盛行于清末民国初年,迄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唐山皮影戏的主要操纵演员有两个人,即“上线”和“下线”。支配影人动作的杆子有3根,分别叫“主杆”和“手杆”。唐山皮影戏演出通常有拿、贴、打、拉、唱五种分工,有“七忙八闲”之说。 唐山皮影戏的剧本又称“影卷”,现存至少500多部。其中“连台本”有130多部,单本剧也很多。剧目有《五锋会》、《二度梅》、《青云剑》等。皮影传统剧本的文学结构为人物出场有上场“诗”,下场“对”。其格律常用 “七字句”、“十字锦”、“三赶七”、“五字赋”、“硬散”、“大金边”、“小金边”等。这些唱词结构都是以对偶的上下句为其结构的基本单位,每段唱词一般都是由若干对声韵相同的上下句组成。唐山皮影以乐亭方言为基础,以唱功见长,风格独特,为板腔体。基本板式有大板、二性板、三性板、散板以及平唱、花腔、凄凉调、悲调、游阴调、还阳调以及因特殊句式而得名的三赶七等各种腔调。 皮影的雕刻要经过刮皮浆皮、拓样雕刻、着色涂油、拼钉装杆几个步骤。刀口和上色是最能体现雕刻艺人水平的地方。人物造型分为生、小、大、鬓、丑等。 唐山皮影的剧目内容是深层剖析当地社会民俗民风、宗教心理的重要材料。历代唐山皮影艺人对唱腔表演、舞台道具的材料和技艺的改良与创新从未间断过,这些经验是今人和后人的宝贵财富。唐山皮影的传承延续着口传心授的方式,为文化传承的方式方法提供了重要借鉴价值。唐山皮影的唱腔、音乐、表演、造型有着本地域特有的风格,受到国内外同行和观众的赞誉,具有很高的欣赏与研究价值。 现在,能够进行皮影戏剧本创作的人不足10人,皮影艺人年龄偏大,找不到徒弟传承,欣赏皮影艺术的人也越来越少。唐山皮影面临着失传的困境。 唐山皮影,因以唐山地区乐亭、滦县一带的语言音韵为其音乐特色,所以又叫“乐亭影”、“滦州影”,流行于河北的唐山,承德,廊坊等地区以及东北三省各市县、它是一种有着精美的雕刻工艺,灵巧的操纵技巧和长于抒情的唱腔音乐的综合艺术。抗日战争以前常在农闲聚众演出,征上述地区的乡镇农村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它的唱腔音乐尤为群众所喜爱。

“民间艺术”是艺术领域中的一项分类,依照字面上来看就是“某某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冠上“民间”字样,显然是要与所谓的“宫廷艺术”与“贵族艺术”等有所区隔。不过姑且不论“民间艺术”的领域有多广,其基本架构“某某艺术”的重点在于“艺术”,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了解有关于艺术的含意。《辞海》(台湾中华书局)中有如下的定义:“艺术”(Art)一、广义:凡含技巧与思虑之活动及其制作,如机械、工匠、建筑、房屋之类,皆称艺术;义与技术相当。二、狭义:指含美的价值之活动,或其活动之产物;意义与美术(fine art)同。可见艺术是指学问与技术而言,也可谓是“巧艺”或“工艺”。这可从周朝的六种技艺(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以及《周礼》郑氏注国学基本丛书中有关“百工”的记事,得知艺术本来的意义就是指“工艺”,而我们从古书中可以归纳出以下之定义:1. 工艺是指生活所必备的知识。2. 工艺是指人类制作生活用具之事。3. 工艺是指考虑材料与加工技术以人工的方式制作器物之事。4. 工艺是指熟练精巧的技术。由以上所列对于艺术的定义,再冠上「民间」而成「民间艺术」,就不难理解「民间艺术」其实就是「民间工艺」,而有别于「贵族工艺」、「机械工艺」、「产业工艺」、「美术工艺」、「现代工艺」等艺术领域。举凡在民间形成、发展并广为流传的各种通俗的传统艺术以及具有民间色彩的技术与艺能,例如传统工艺、戏曲、舞蹈、音乐、雕塑、编织、中国结、剪刻、木偶、魔术、杂技、原住民文化……等等,都属于民间艺术。“皮影”是对皮影戏和皮影戏人物(包括场面道具景物)制品的通用称谓。中国皮影艺术,是我国民间工艺美术与戏曲巧妙结合而成的独特艺术品种,是中华民族艺术殿堂里不可或缺的一颗精巧的明珠。皮影戏是让观众通过白色布幕,观看一种平面偶人表演的灯影来达到艺术效果的戏剧形式;而皮影戏中的平面偶人以及场面道具景物,通常是民间艺人用手工,刀雕彩绘而成的皮制品,故称之为皮影。皮影戏是我国出现最早的戏曲剧种之一。它的演出装备轻便,唱腔丰富优美,表演精彩动人。千百年耒,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所以流传甚广。不仅如此,皮影戏还对国内外文化艺术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有不少新的地方戏曲剧种,就是从各路皮影戏唱腔中派生出来的。中国皮影戏所用的幕影演出原理,以及皮影戏的表演艺术手段,对近代电影的发明和现代电影美术片的发展也都起过先导作用。西方世界从十八世纪的歌德到后来的卓别林等世界文化名人,对中国皮影戏艺术都曾给予过高度的评价。建国后,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领导人,也曾多次以皮影戏来招待国内外宾客。然而,皮影戏艺术在遭遇“文革”劫难之后,濒危的处境至今未能扭转。至于皮影戏中人物、景物的造型与制作,却又是属于我国的民间美术范畴。它的艺术风格,在民族艺苑里也是独树一帜。它为了适应皮影戏的幕影表现形式,采取了抽象与写实相结合的手法,对人物及场面景物进行了大胆的平面化、艺术化、卡通化、戏曲化的综合处理。其脸谱与服饰造型生动而形象,夸张而幽默。或纯朴而粗犷,或细腻而浪漫。再加上雕功之流畅,着色之艳丽,通体透剔和四肢灵活的工艺制作效果,着实能使人赏心悦目,爱不释手。皮影人制品(简称影人)不只是用于皮影戏的演出,而且每个人都可以用双手耍玩娱乐,还可以置于窗前或白墙之上,作为室内艺术装饰。由于皮影造型古朴典雅,民族气味浓厚,既具有艺术欣赏性又有收藏价值,所以国内外很多博物馆、收藏家、艺术工作者和皮影爱好者都藏有中国皮影。在国际交往中,也常有国人以中国皮影为上等礼品赠与国际友人。中国剪纸剪纸是中国最为流行的民间艺术之一,据考证,从商代开始就有人用金银箔、皮革或丝织品进行镂空刻花制作装饰品,后来在公元 105 年,蔡伦改进和推广前人的经验开始大量造纸,这种镂花形式因找到了更易普及的材料从而诞生为现在的剪纸艺术。风筝风筝起源于中国,是目前世界风筝界一致公认的结论。中国最早的风筝是由古代的科学家墨翟制造的,早期风筝主要是用在军事方面的,从晚唐开始逐渐被当成玩具使用,现在中国的风筝一部分还出口日本、朝鲜、欧洲等国家。剪纸剪纸是中国最普及的民间传统装饰艺术之一。大约因其材料易得、成本低廉、效果立见、适应面广而普遍受欢迎;更因它最适合农村妇女闲暇制作,既可作实用物,又可美化生活。全国各地都能见到剪纸,甚至形成了不同地方风格流派。剪纸不仅表现了群众的审美爱好,并含蕴着民族的社会深层心理,也是中国最具特色的民艺之一,其造型特点尤其值得研究。现在已发现的最早剪纸实物是南北朝墓葬中的动物花卉团花,学者们则认为可推溯到汉唐妇女使用金银箔剪成方胜贴在鬓角为饰的风俗,而虽已找到蔡伦以前的东汉纸张实物,严格意义上的剪纸恐不会早于汉朝。早期的剪纸大约跟道家祀神招魂祭灵有关,例如杜甫诗中就有“暖汤濯我足,剪纸招我魂”的明确记载。今日苗族仍有年节剪鬼神之形贴于牛栏或门上的巫术习俗。在过去,人们经常用纸做成形态各异的物像和人像,与死者一起下葬或葬礼上燃烧,这一习俗在中国境外有时仍可见到。剪纸艺术一般都有象征意义,此外剪纸还被用作祭祀祖先和神仙所用供品的装饰物。现在,剪纸更多地是用于装饰。剪纸可用于点缀墙壁、门窗、房柱、镜子、灯和灯笼等,也可为礼品作点缀之用,甚至剪纸本身也可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人们以前还常把剪纸作绣花和喷漆艺术的模型。熟练的民间艺人只打腹稿就直接用剪刀把纸剪成图形,专业艺人则有用刻刀在蜡板上制作者,称“刻纸”。经起稿、剪刻、粘贴、揭离、修整而成,可以一次刻透多层纸,而提高产量。剪纸因材料单薄,多用满幅铺排匀称而物像互相串连的平面构图法,形象多富装饰性,避免大块黑白,用精致花纹点缀装饰主体人物。聪明的艺人在表现“猫捕鼠”时竟创造出“鼠在透明猫腹”的奇特效果,天真烂漫的风格十分耐人寻味。平面重叠铺陈的手法不仅造成浓烈的民族风味,并且扩大了画面的容量、提高了剪纸的表现力。绝大多数剪纸都并不追求严格写实,而是群众心目中的意象的表现,例如陕西剪纸的牛,把牛身上的漩毛做极度夸张而成为牛身上的装饰花纹,既增添了视觉的动感变化,又加强了形式美感。春节习俗:舞狮子围绕着春节,几千年来形成了许多风俗习惯。有些习俗,如接神、敬天等,带有迷信色彩。随着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已逐渐被淘汰了,有的习俗,赋予了新的内容,如燃放鞭炮、张贴春联和年画、耍龙灯、舞狮等等,迄今仍广为盛行。舞狮子每当“爆竹一声除旧岁”时,在我国广阔的土地上,传统的舞狮活动就伴随着送暖的春风和欢乐的锣鼓,出现在城镇和农村。为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增添了浓郁的欢乐气氛。舞狮是我国一项传统的民间体育活动,起源于南北朝时代。据传,宋文帝元嘉二十三年(公元466年)五月,宋朝交州刺史擅和之奉命伐林邑,林邑王范阳还使用了象军参战。这支象军由于士兵持着长矛骑在又高又大的象背上,所以使仅仅拥有短兵器的敌方,连接近它都很困难,宋军的士兵开始吃了大亏。后来,先锋官振武将军宗悫想了个办法。他说,百兽都害怕狮子,大象大概也不会例外。于是,连夜用面、麻等做成了许多假狮子,涂上五颜六色,又特别张大了嘴巴。每一个“狮子”由两个战士披架着,隐伏草丛中。他还在预定的战场周围,挖了不少又深又大的陷阱。敌方驱象军来攻,宗悫用弓放出了假狮子,这种“雄狮”一个个翻动着斗大的血口,张牙舞爪直奔大象。大象吓得掉头乱窜,宗悫又乘机指挥士兵万弩齐放,受惊的大象顿时没命地向四处奔跑,不少跌到陷井里,人和象俱被活捉。……从此,舞狮首先在军队中流行,然后传到民间。唐代诗人白居易的《西凉使》中就有“假面胡人假面狮,刻木为头丝作尾;金镀眼睛银帖齿,奋起毛衣摆双耳……”。可见,在唐代已有类似现代的狮子舞了。为什么在春节期间人们喜欢舞狮子呢?据说,明朝初年,广东佛山地区出现了一头怪兽,每逢年岁将尽,则在佛山郊区出现,到处糟踏庄稼,残害人畜,乡农不胜其苦人们就把竹篦扎成若干头狮子模型,并涂上各种斑驳的颜色,事前布置好,当怪兽出现时,锣鼓齐鸣,群狮奋舞,一齐朝着那头怪兽进发,那怪兽惊恐万状,掉头就跑,尔后,当地乡民认为狮子有驱邪镇妖之功,有吉祥之兆。于是,每年春节打锣鼓,挨家挨户,舞狮拜年,以示消穴除害,预报吉祥之意。舞狮子,除春节外,在喜庆的日子里,也常以舞狮助兴。民间一般舞狮由两人合作扮一头大狮子(有的地区称太狮),一人扮作一头小狮子(有的地区称少狮),另一人扮武士,手拿绣球作引导,并先开拳踢打,以诱引狮子起舞。狮子随着鼓点的快、慢、轻、重,忽而翘首仰视,忽而回头低顾,忽而回首匍伏,忽而摇头摆尾,千姿百态,妙趣横生,在模仿动作上,有舐毛、擦脚、搔头、洗耳、朝拜、翻滚等动作;在技巧上,有上楼台、过天桥、跨三山、出洞、下山、滚球、吐球和采青等。竹马,一般是用竹皮或者竹篾扎起骨架,外面用纸裱糊,再经过彩绘而成。竹马分为前后两半,系于表演者的腰部,使表演者如骑马状。山西晋城市的阳城县,则是用中式大裆裤填满于草,一头作马首,一头作马尾,白裤腰是表演者的坐骑部位,外加马头,人称之为“裤马”。跑竹马,一般在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闹“红火”时活动于广场或街头巷尾。山西省各地参加跑竹马表演的人数不等,活动形式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同。

查魏立群教授

唐山皮影论文题目

中国民间艺术皮影戏起源探析论文内容摘要:皮影戏,古代称为影戏,也称纸影戏、皮人影、驴皮影。是一种集绘画、雕刻、音乐、歌唱、表演于一体的综合性民俗艺术。它和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习俗、信仰血肉相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探讨皮影戏起源的三种说法,进一步阐述了历史语境下的中国皮影戏。关键词:皮影戏起源说民间艺术艺人皮影戏,又称“影子戏”“灯影戏”“土影戏”,有的地区叫“皮猴戏”“纸影戏”等。用灯光照射兽皮或纸版雕刻成的人物剪影以表演故事的戏剧。剧目、唱腔多同地方戏曲相互影响,由艺人一边操纵一边演唱,并配以音乐。它是我国历史悠久、流传很广的一种民间艺术,并远播海外,成为世界性的艺术。关于影戏的起源,说法很多,顾颉刚先生在《中国影戏略史及其现状》一文中指出:中国影戏之发源地为陕西,自春秋两汉隋唐以其地为最盛。宋以后盛兴于河南,自此其最盛之地即随帝都而转移。至今影戏尚可为数十区域,如川、镇、鄂为陕西直接传入者;河南及河北西部、山西所有为汴京之遗;江苏、浙江、福建所有为南宋之遗;其另一派即为广东及湖南现存者,其影人尚用纸,或即为初为素纸雕镞之衍变;山东所有另为一种,当亦为南宋之遗,因北上与本地戏曲结合者。而负盛名之滦州影戏,则河北东部及东北各地尚为其领域。此盖由于各地皆有特殊之风俗伎艺,以此同源之影戏,及染地方色彩以后遂呈极大差异之现象也。①顾先生在文中所作的分析与归纳,不仅明确地指出我国影戏的共同发源地及其流布,而且指出其流布之后与各地方戏剧及风俗伎艺的融合,造成各地民间皮影戏的不同色彩。对顾先生的同源异流说,学者大都表示赞同。但皮影戏究竟源于何时、何地,学者们的见解很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汉代起源说根据历史学家的文学记载,部分学者认为皮影戏起源于汉代,这种说法源于《汉书·外戚传》中讲述汉武帝思念死去的李夫人的故事,其事为:李夫人少而早卒……上(武帝)思念李夫人不已,方士齐人少翁言能致其神。张灯烛,设帷帐,陈酒肉,而令上居他帐,遥望见好女如李夫人之貌,还帷坐而步。又不得就视,上愈益相思悲感,为作诗曰:“是邪,非邪?立而望之,偏何姗姗其来迟!”令乐府诸音家弦歌之。②北宋高承在《事物纪原》中说:“故老相承,言影戏之原,出于汉武帝李夫人之亡,齐人少翁言能致其魂,上念夫人无已,乃使致之。少翁夜为方帷,张灯烛,帝坐他帐,自帷中望见之,仿佛夫人像也,盖不得就视之,由是世间有影戏。”③这里方士少翁为取悦汉武帝解其思念而作李夫人影像,被人推想为影戏。因为它要张灯烛,设帷帐,让帝居于他帐观看,其情境与影戏完全相同。所以宋代高承在《事物纪源》中便断言:“由是世间有影戏。”但紧接着说:“历代无所见,宋朝仁宗时,市人有能谈三国事者,或采其说加缘饰作影人,始为魏吴蜀三分战争之像。”④高承所谓的“历代无所见”,即话虽然这么说,可是哪个朝代也没看见影戏,直到宋仁宗时,才把三国故事“加缘饰作影人”,开始有了“魏吴蜀三分战争之像”。可见,高承虽然援引汉武帝与李夫人故事,由此演绎出“由是世间有影戏”之说,但此论点他本人也持否定态度。所以后人所谈影戏始于汉,也多是根据史载所作的推论。二、唐代起源说皮影戏与木偶戏同属傀儡戏。木偶在唐代已经很流行,并且演出技巧已具较高水平。当时梁锽有一首著名的《傀儡吟》:“刻木牵丝作老翁,鸡皮鹤发与真同;须臾弄罢寂无事,还似一人在梦中。”梁锽是唐玄宗天宝年间人,他这四句诗,反映了木偶制作的特点和表演技艺的高超,说明唐代已有了木偶戏。⑤不过唐代是否有了影戏,这不仅在唐代小说杂文中没有看到只字的记载,就是在题材广泛的唐诗中也没发现提及影戏之类的话。因此,由于史料的缺乏,影戏出现在唐代的说法,至今还不易确定。但值得研究探讨的是,唐代盛行一种类似说唱艺术的俗讲,这可能与皮影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程毅中在《宋元话本》中提到:“俗讲却不是纯粹散文的讲述,其间颇杂以韵文的歌唱……它是把佛经改编为说唱体,用来吸引听众,宣传佛教。”这种说唱形式,一直延续到五代时盛行不衰,以后由于说话人中的女性出现,和民间艺人在说话技巧上的提高,促使俗讲不得不在形式上来一番改革。但它因受本身的局限,不可能跳出佛经的圈子去改弦易辙讲那些烟粉、灵怪、传奇、公案之类的东西,只好在说唱形式上变化一下。于是,俗讲和变文⑥一样,在讲宴时,设有图像或纸人,照图解说,用以招徕听众。这种形式持续了若干年,到五代时,出现了人死后用僧人超度亡魂的习俗,这时超度几乎成了俗讲僧的唯一职业。超度亡魂时,设图像、画像或剪成纸人挂在帐帷内,作为亡魂的象征。此形式与后来的皮影戏很接近,或者说很像影戏的雏形。因此,有学者认为皮影戏由俗讲演变而来,起源于唐代。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只是猜测,尚待考证确定。三、宋代起源说皮影戏出现在北宋,在宋代多种书籍中都有记载。如张耒的《明道杂志》、高承的《事物纪原》、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灌园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吴自牧的《梦粱录》、周密的《武林旧事》以及宋·无名氏的《百宝总珍》等,都对影戏作了较具体的记述。《东京梦华录》中《京瓦伎艺》一节载,北宋汴梁的著名影戏艺人,有董十五、赵七、曹保义、风僧哥等8人。《武林旧事》在《诸色伎艺人》一节中说,南宋临安(今杭州)有著名影戏艺人18人之多,其中已有女演员的出现和家庭影戏班。又据《百宝总珍》载,当时有“亡国十八国,《唐书》《三国志》《五代史》《前后汉》,并杂使头一千二百头”。说明宋代已有1200个影人角色,表演剧目丰富,雕刻技术也有很大提高。这反映出皮影戏在宋代已能演情节复杂、人物众多的历史故事戏了。上述三种关于皮影戏的起源说,在时间上相差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汉代与唐代起源说,由于缺乏确切的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的佐证,难以令人信服。笔者比较认同皮影戏起源于北宋汴梁的说法。北宋初期,社会比较安定,当时的政治中心汴梁,手工业和工商业经济发展稳定,相继出现了“百伎竞艺”的演出场所——勾栏、瓦舍,这就为影戏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宋代人写的诸多著作中,记载着影戏在北宋都城汴梁的活动情况,说明影戏已形成于北宋。注释:①转引自张紫晨《中国民间小戏》,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90页。②班固撰.汉书·外戚传.陈焕良,曾宪礼标点,岳麓书社,1996年,第1927页。③④宋·高承撰.事物纪原.明李果订,全圆,许沛藻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第495页。⑤唐山市戏曲志编辑部.唐山戏曲资料汇编第三集(内部资料),1991年,第8页。⑥唐代兴起的一种说唱文学,多用韵文和散文交错组成,内容原为佛经故事,后来范围扩大,包括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等。本文转引自:

唐山皮影是目前我国三大皮影文化之一(另外两个是陕西皮影,潮州皮影),属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综合了戏剧、音乐、美术,集文人写作、艺人刻绘与民间演唱为一体,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唐山皮影戏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戏剧的典型代表,已经深得国内外众多观众及其专家的喜爱,但是唐山皮影戏的生存状况却让人担忧。随着老年制作艺人的去世,年轻人从事现代事业工作,唐山皮影戏的传承不容乐观。唐山皮影戏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如同“风中之烛”岌岌可危。究其根本是唐山皮影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耕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唐山皮影又称滦州影、乐亭影、驴皮影,是中国皮影戏中影响最大的种类之一。通常认为滦州影戏初创于明代末期,盛行于清末民国初年,迄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唐山皮影戏的主要操纵演员有两个人,即“上线”和“下线”。支配影人动作的杆子有3根,分别叫“主杆”和“手杆”。唐山皮影戏演出通常有拿、贴、打、拉、唱五种分工,有“七忙八闲”之说。 唐山皮影戏的剧本又称“影卷”,现存至少500多部。其中“连台本”有130多部,单本剧也很多。剧目有《五锋会》、《二度梅》、《青云剑》等。皮影传统剧本的文学结构为人物出场有上场“诗”,下场“对”。其格律常用 “七字句”、“十字锦”、“三赶七”、“五字赋”、“硬散”、“大金边”、“小金边”等。这些唱词结构都是以对偶的上下句为其结构的基本单位,每段唱词一般都是由若干对声韵相同的上下句组成。唐山皮影以乐亭方言为基础,以唱功见长,风格独特,为板腔体。基本板式有大板、二性板、三性板、散板以及平唱、花腔、凄凉调、悲调、游阴调、还阳调以及因特殊句式而得名的三赶七等各种腔调。 皮影的雕刻要经过刮皮浆皮、拓样雕刻、着色涂油、拼钉装杆几个步骤。刀口和上色是最能体现雕刻艺人水平的地方。人物造型分为生、小、大、鬓、丑等。 唐山皮影的剧目内容是深层剖析当地社会民俗民风、宗教心理的重要材料。历代唐山皮影艺人对唱腔表演、舞台道具的材料和技艺的改良与创新从未间断过,这些经验是今人和后人的宝贵财富。唐山皮影的传承延续着口传心授的方式,为文化传承的方式方法提供了重要借鉴价值。唐山皮影的唱腔、音乐、表演、造型有着本地域特有的风格,受到国内外同行和观众的赞誉,具有很高的欣赏与研究价值。 现在,能够进行皮影戏剧本创作的人不足10人,皮影艺人年龄偏大,找不到徒弟传承,欣赏皮影艺术的人也越来越少。唐山皮影面临着失传的困境。 唐山皮影,因以唐山地区乐亭、滦县一带的语言音韵为其音乐特色,所以又叫“乐亭影”、“滦州影”,流行于河北的唐山,承德,廊坊等地区以及东北三省各市县、它是一种有着精美的雕刻工艺,灵巧的操纵技巧和长于抒情的唱腔音乐的综合艺术。抗日战争以前常在农闲聚众演出,征上述地区的乡镇农村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它的唱腔音乐尤为群众所喜爱。

皮影的意义可以用8个字概括一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是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被国家列为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皮影发源于西汉时期的陕西,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较早的由人配音的影画艺术,被公认是现代“电影始祖” 。“三尺生绡做戏台,全凭十指逞诙谐,有时明月灯窗下,一笑还从掌中来”。小小的一张皮影,简单的布幕舞台,操作者灵巧的手指,加上一点光亮,就能表现出生活中的人生百态,历史中的无数逸事。皮影戏是我国古老的剧种之一,是世代民间艺人智慧的结晶,它集绘画、雕刻、文学、音乐、舞台表演于一体,有着很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被称为中国民间艺术的“活化石”。国家大剧院的皮影戏展演吸引了很多国内外观众,展演第一周前来参观的观众就达4万多,古老的皮影戏正被更多的人了解和喜爱。皮影的收藏热度也逐渐升温。

皮影论文答辩

在一些人物介绍的文章中,我们可能看到过某君在答辩中宣读博士论文的介绍。实际上,至少在当前,博士论文答辩有两种常见形式。第一种是被动答辩型:在答辩中被动地接受专家的质疑,即答辩专家一边翻阅博士论文,一边要求博士生回答问题和质疑。第二种是主动答辩型:在答辩中,由博士生使用PPT来介绍自己的工作,接下来由评委提问。

这里针对主动型答辩,介绍一些关于PPT和汇报的形式上的建议,供参考。对于科学层面和内容深度方面的建议,则需要与导师协商。

1、做好以评委为中心的心理准备

主动答辩的优点是,可以树立以自我为中心,让评委围着自己的工作质疑和提问。然而,这并不表明可以忽视评委。忽视评委会变主动为被动。应当结合主动答辩的优势,同时以评委为中心,就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主动。

论文答辩具有评委职能全、答辩流程严谨和答辩过程长等特点。以第一个特点评委职能全为例,除了一般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外,还有至少两名会行使其他它职能的委员。

1. 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论文评阅人,该评阅人对论文较为熟悉,可能提出更细致深入的问题。不仅如此,该论文评阅人还会向答辩主席介绍你的工作,这对书写答辩决议有重要影响。为此,准备PPT时,最好参考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 分学位委员:答辩委员会一般会包含一名分学位委员(即答辩后参与审议你学位的成员),该委员将在分学位审议会上依据你的答辩表现简介你的工作,以便其他分会委员投票时有依据,因此你的答辩能留下可圈可点的印象十分关键。

当然,其他答辩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忽视。在任何情况下,准备PPT时,需要以全部评委为中心。为此,需要知晓以下几点:

为了突出以评委为中心,需要精心准备PPT和汇报,让PPT适合讲,避免由于讲得不到位、重点不突出而增加回答质疑的难度。正因为如此,有必要事先了解评委的可能提问形式。

其它需要注意的地方:

除了以上七个问题,还可能有一些其它问题。例如,本文末尾的参考文献【1】给出了一般答辩中遇到的20个常见问题。你可以依据这些可能的问题(有的问题不一定相关)提前做好准备。

2、构建适合宣讲的PPT的页面风格

虽然内涵重于形式,但好的页面风格不仅会留下好的第一印象,而且更容易表达你的思想。这里给一些建议,供参考,更多建议可阅读PPT六条注意事项。

1 突出每一页幻灯片的主题并将其用作标题

尽量不要使用内容提要的大纲作为标题。每一页幻灯片应有一个与本页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作为标题出现。例如,介绍某一条结果时,以主要结果作为标题。不同主题的内容应分配到不同页面之中。一个大的主题则可以分配到不同页面之中。这如同论文的大纲,可以起到导航作用,评委看到标题就大致了解你当页的内容了。

2 可以用短语替代长句子

为了避免一页的文字太多,可使用包含关键词的短语句来交代你的意思。这些短语单独出现时并不要求满足语法规则,但你演讲时,需要采用完整的满足语法逻辑的句子。

3 优化排版

优化排版后,不仅视觉效果好,而且更容易理解。建议排版时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4 控制图形、表格与公式等对象的数目

除非用于对比或关联,一页幻灯片尽量不超过一幅图形(可以包含子图)。一幅图占的页面尽量不到半页。一页幻灯片不能有太多数学公式,只放关键的公式,可以用文字或口语介绍其推导、意义和作用。

5 条目可定位

如果使用条目排列内容,建议不用大点作为条目符号。用数字或字母序号容易定位,这样,评委提问时,可以明确指出是第几条,否则还需要数数。例如,上面关于优化排版的五个条目并未使用数字类序号,这样不利于定位。James Hayton【3】给出的三种条目风格(图1)值得借鉴。

图1 条目的三种风格【3】

6 使用不同语气区分不同来源

使用不同语气区分对通用知识、文献知识和自己的贡献的交代。例如:

3、前三页幻灯片:首页、简介与内容提要

评委会聚精会神听最先出现的三页幻灯片。如果起始的三页幻灯片效果不好,就会对余下的演讲不抱希望。

1 首页与开场白

首页幻灯片的质量会给评委留下第一印象。好的开场白让你接下来更顺畅。起调不宜太高,就像唱歌起调太高会唱不下去一样。念首页幻灯片时,尽量不要看屏幕,而需要面对评委。一般不会记不住题目、导师姓名和自己的姓名。

博士论文答辩报告

用醒目的字体给出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导师:姓名+职衔

学科:(一级学科名)

单位:(院系或对等机构名称)

日期+地点

建议的开场白:一边用诚恳的表情环视一圈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边念“各位答辩委员会老师,你们好!我论文的题目是...,我的导师是...老师(职衔高的应将“老师”改为“职衔”,如“我的导师是...院士”)。现在向各位评委老师汇报我的具体工作”。

不建议的口语:“欢迎各位老师参加我的汇报或答辩”。(欢迎词应该是主持人说的)

2 论文工作简介

论文工作简介可概括本论文面对的问题是什么,问题的来源是什么。概括论文开展了什么工作,必要时指出目标是什么。图2是论文工作简介示例。

图2 论文工作简介(D Goldenberg,年份不详)

建议:论文简介所包含的信息应尽可能简练,以一分钟的时间交代完,最后接一句口语“下面是具体内容介绍,先看内容提要”,并翻到下一页内容提要。

3 内容提要

第三页是内容提要。不超过7个条目。核心内容的标题应尽量揭示主题或重要结论(不能写成第n章)。用数字序号(而不是点号)区分不同条目。在每一条目对应的内容出现的起始位置,应重复出现内容提要一页,并将对应条目的颜色加深。

内容提要

1. 引言

2. 核心内容1的标题

3. 核心内容2的标题

n. 结论与展望

口语建议:以“报告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开始,接着念完各条目,最后是“下面介绍第一个方面引言”。

4、特别注意引言的要求

引言的目的是交代问题的来龙去脉并给后面介绍核心内容进行铺垫。书面论文的引言需要从引言的逻辑结构介绍三部分内容(论文引言的逻辑结构)。对于PPT演讲,也需要突出这种逻辑结构。

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及其意义。以第三者的角度从背景引出需求,从需求牵引研究主题。这部分内容可以用一页PPT展示。如果研究主题涉及比较重要的专业术语或概念,则可用另起一页对具体术语或概念进行适当讲解,必要时采用示意图。注意,这部分不要提本文研究内容。所谓重要性,要么是对更宽广的领域有价值(横向价值),要么对推动一件事情的发展有价值(纵向价值),要么本身重要(提出一个原创主意)。

第二部分是研究动态。围绕研究背景中的需求和研究主题,交代研究动态。首先介绍如何来综述文献。接下来是文献综述的主体:可以按研究历史、研究方法、理论或作者分类;通过总结、综合和评估来分析文献。最后给文献综述下结论,用于总结你从文献中获得的主要发现,并强调其意义;通过总结遗留的问题和需求,把它和你的主要研究问题联系起来。

第三部分是本文工作。按顺序交代:为了满足背景中的需求,现有研究遗留了什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本文将研究其中的什么内容;本文的研究目标;本文的研究思路(或理论框架)。本文工作介绍尽量不要超过2页,其中研究思路最好是单独一页。

本文研究思路(或理论框架)

你的研究就像要在地图上找到一个要到达的目标,你给一个卫星地图,在上面清晰地标明了路径和关键切换路口,哪里该换乘什么交通工具,哪里有崎岖。

可以指明你采用了什么方法(现有的、改进的、自创的),经过什么主要步骤,突破什么关键问题,获得什么结果,分析什么,等。

研究思路一定要简单明了,让评委获得了一个概要,接着往下听就轻松多了。介绍研究思路时可以减缓语气。

引言的介绍常见的不足是,引言的三部分内容各自为政,没有形成逻辑关系,没有理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建立上下文关系。具体而言:

5、核心内容重组建议

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研究结果的分析是核心内容。书面学位论文有足够的篇幅展开这些内容,但PPT不能太长,尤其不能事无巨细地在这里介绍。为此,需要重新组织内容。

组织核心内容的标准形式与建议

第一类安排方式:第一部分交代方法、第二部分交代结果、第三部分讨论结果。这种方式中规中矩,适合这三部分内容权重接近的论文。

第二类安排方式:按解决的问题进行分类。这种方式适合解决了几个不同的重要问题的论文。

第三类安排方式:先交代完成做了哪些工作,接着按顺序交代主要贡献。这种方式适合包含几个特别重要的、特别新颖的贡献的论文。

其它建议:

6、强调结尾的艺术

你在介绍核心部分的内容时,由于复杂程度高,难免会有一些失误或者卡壳,但这些不足可以通过好的结尾(通俗地说)“捞回来”。结尾是你的结论与展望,此时,你可以像背书一样念为此精心准备的PPT,以避免卡壳和失误。

结论、展望与致谢

首先概括论文工作:概括论文针对什么问题、做了什么工作、有什么最重要的结果、是否实现了目标等。

清晰地提炼创新点:以条目形式罗列主要创新点,数目不要超过4条,并指出这些创新点有什么重要性或作用。创新点是指带来了什么样的新知识,可以是创造了什么新知识、完善了什么现有知识和拓展了什么现有的知识。见对知识做出贡献的三种类型(讨论稿)。

给出展望:指出论文工作的不足、提出了什么值得进一步需要开展的工作、个人有什么打算。

最后可列出致谢对象:可以在最后一页列出致谢对象作为结尾。此时不一定需要念致谢,可以等待答辩委员主席宣布答辩决议后致谢。

结束建议:结尾时面向评委,结束语不要拖泥带水,不要侃侃而谈。

建议结束语:我的汇报完了,谢谢各位老师!

不建议的结束语:欢迎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不能采用的结束语:千万别以会议主持人的口气“命令”各位评委提问。例如,结尾时不要说“现在请评委老师提问”。提问应由答辩主席来宣布。

7、掌握时间与时间分配

各单位对答辩人汇报PPT的时间可能有所规定。例如,清华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要求”第3(4)条“规定,由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的时间为约30-45分钟。

如果答辩流程规定了宣讲PPT的时间范围,那么建议取最短时间。例如,如果答辩流程规定用30-45分钟宣讲PPT,那么尽可能按30分钟演讲时间来准备PPT。

那么如何分配各部分时间呢?

由于核心内容的组织存在前述的三种不同情况(见核心内容的重组建议),因此很难统一地规定各部分所占的时间。凯特.海默恩(Kate Hemeon)将内容分成研究目标、文献综述、整体思路、研究方法、发现和建议几个部分,提出的相应的时间分配为【4】:

如果按上面的构成分配时间,那么再加上开场白和其它一些时间,总的时间应控制在40分钟以内。

在时间分配上,不管得到什么建议,需要将主要时间留在那些能打动评委,让他们记住要点和能突出你的特点和贡献的内容上,而不应机械地为了平衡各部分要素来分配时间。

在回答问题时也需要注意控制自己回答问题的时间。尽可能言简意赅地完成一个问题的回答,避免绕圈子和将自己绕进去。

每一篇论文各有自己的内容、形式、特点和不足。根据论文的不同情况,答辩老师拟出提问的问题也就必然是干差万别的。另一方面。即使是同一篇论文,不同的答辩老师所要提问的重点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说,就某一篇论文来说,主答辩老师会提什么问题,是很难说得准,猜得到的。论文作者在准备答辩时,猜题是没有必要,也没有益处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答辩老师出题是任意的、毫无规律可循的,学员没有必要准备了。主答辩老师一般是从检验真伪、探测能力、弥补不足三个方面提出三个问题。(1)检验真伪题,就是围绕毕业论文的真实性拟题提问。它的目的是要检查论文是否是学员自己写的。如果论文不是通过自己辛勤劳动写成,只是抄袭他人的成果,或是由他人代笔之作,就难以回答出这类问题。(2)探测水平题,这是指与毕业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探测学员水平高低、基础知识是否扎实,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如何来提出问题的题目,主要是论文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运用基本原理等方面的问题。(3)弥补不足题,这是指围绕毕业论文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对论文中论述不清楚、不详细、不周全、不确切以及相互矛盾之处拟题提问,请作者在答辩中补充阐述或提出解释。

这个答辩问题没有固定性,一般是根据你的论文内容来提问问题,以此来检测你对论文的熟悉度,即论文是不是自己写的,有没有对自己的论文内容很熟悉,论文有没有逻辑性。

艺术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常见问题有些艺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常见问题有哪些1、毕业设计选的日的和意义是什么?2、毕业设计有何创新之处?3、设计的思路,设计的步骤,以及目前处理方法有哪些?4、作为名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你是如何理解“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这个概念?2.尺度是空间环境设计中众多要素中最要的一个方面,它是我们对空间环境及环境要系在大小的方面进行评价和控制的度量那么尺度在整个空间设计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如何用尺度去规范空间设计3、谈谈平面设计中的视觉元素。、谈谈论室内设计中的人情味

皮影的毕业论文

中国传统工艺美术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在现代设计中应用传统工艺美术,可以使现代设计作品既具有传统性又具有现代性,满足现代人对高雅艺术的追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艺美术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国传统工艺美术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在现代设计中应用传统工艺美术,可以使现代设计作品既具有传统性又具有现代性,满足现代人对高雅艺术的追求。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传统工艺美术的内涵和特殊价值,然后重点阐述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设计的融合以及传统工艺美术在现代设计中的创新应用。

关键词:传统工艺美术;现代设计;融合创新;发展理念

传统工艺美术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艺术,在现代设计中应用传统工艺美术,可以使传统工艺美术在现代设计理念下得到不断改进与更新,在现代文化艺术百花园中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从而有力地推动中华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与创新。很多现代设计师从传统工艺美术中找到创作灵感,使现代艺术设计作品蕴含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浓厚的审美艺术情趣,使现代艺术设计作品更好地走向世界。

一、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内涵和特殊价值

1.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内涵

中国传统工艺美术是运用各种材料和工艺设计制作出的能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人工造型的统称。中国传统工艺美术是中国造型艺术的核心,具有实用性和审美性。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能体现创作者的个人情感和情趣爱好,在视觉上能引起受众的情感共鸣和独特感受,是实用性和审美性的统一体。现代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商业招贴广告设计都注重增强设计的实用性和艺术性,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

2.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特殊价值

其一,文化的标志性。一些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中国传统的青铜工艺,其冶铸技术之先进、装饰雕刻之精美、文化内涵之丰富,是举世无双的,它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二,技艺的特殊性。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是传统文化、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如漆艺,有史料记载的就达数百种,但如今很多已经失传,现存的漆艺水平普遍达不到历史的高度。其三,经济的无价性。无论是彩陶艺术还是佛雕艺术,其精品的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难以估算,可以说价值连城。如,中国元代瓷器《鬼谷子下山图》青花罐、南京云锦、成都蜀锦、苏州宋锦、广西壮锦与乔家大院、北京故宫、西安兵马俑等都是我国传统工艺美术的无价之宝。其四,精神的凝结性。我国传统工艺美术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的智慧结晶,其物质实体反映了当时的物质生产和文化水平,其造型、色彩、装饰等视觉形象体现了当时的审美观和价值观。所以,我国传统工艺美术具有亟须传承的精神价值。

二、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设计的融合

当代,中国传统工艺美术与现代设计的融合是必然趋势,现代设计需要传统工艺美术来充实、丰富,使作品既有民族感又具现代感。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创新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现代社会已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经济要想在世界经济中独领风骚,现代设计必须引领社会时尚潮流,必须更多地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使设计作品底蕴更深厚、底气更充足,呈现出独特的东方文化魅力,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如,在现代平面设计中应用剪纸艺术、皮影艺术、年画艺术,能使作品更具灵活性、更富有生命力。此外,这些传统艺术元素还直接推动了中国动画的发展。凤翔的泥塑艺术和景德镇的陶瓷艺术都具有较高的审美观赏价值。在现代包装设计中运用泥塑和陶瓷器皿上的花纹,可以使现代包装呈现出传统文化特色和民间艺术风格。

三、传统工艺美术在现代设计中的创新应用

1.设计思想的创新

在现代设计中应用中国传统工艺美术,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要把儒、释、道的思想融入产品的形态、色彩、功能设计,以现代审美观念改造、提炼和运用中国传统元素,追求天人合一、自然无为的思想境界,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使设计富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

2.设计形态的创新

中国古人一向认为天圆地方,所以在钟鼎、器皿的形态设计中都运用了方与圆的元素,并赋予其特定的含义。现代产品设计者要结合产品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对传统精神与传统造型进行深度加工提炼,使设计契合现代美学思想,实现传统艺术和现代艺术的高度融合。

3.设计色彩的创新

中国古人运用的色彩蕴含了阴阳、五行、中庸的精神内涵,贯穿了生动传神的美学理念。现代设计师应该先对传统色彩进行深刻感悟,然后进行再加工、再提炼、再升华,要符合现代社会的时尚潮流,以此表达人们对美的向往和追求,使设计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艺术活力。

四、结语

中国传统工艺美术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现代设计在理念、形态、色彩等方面,要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不断地注入民族血液、融入中国传统工艺美术,使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与现代美学理念相结合,创造出富有东方韵味的现代设计作品,使中国传统工艺美术永葆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赵娜.浅谈中国传统工艺美术设计的发展.现代园艺,2011(5).

[2]王利达.浅谈中国传统工艺美术设计的发展和创新.中国电子商务,2012(2).

摘要: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艺美术以崭新的面貌适应着新的环境。由于人们生活方式和对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使得传统工艺美术逐渐失去竞争力。传统工艺美术要想继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借用品牌理念,确定一个合理的品牌定位,通过不同媒介和大众进行交流沟通并传递品牌价值,使人们了解该工艺美术品类的故事,进而产生信任感。文中借用科勒模型,对品牌的要素和品牌联想进行阐述,并对工艺美术品牌策略的构建进行讨论。

关键词:工艺美术;品牌;体验;价值;联想

在历史文化长河中工艺美术是一种凝结人类智慧结晶的创造性活动。通过特定的工具和手段打造了一个完整的人类生活方式。毋庸置疑,工艺美术的每一次飞跃都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科技化、批量化不断推动着工艺美术以崭新的面貌适应着新的环境。同时,由于人们生活方式和对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使得传统工艺美术逐渐失去竞争力。传统工艺美术逐渐失去了垄断地位,被大批量的工业化设计产品所取代。这使得工艺美术不再为少数的达官贵族服务,转而服务于人民大众。从事工艺美术创作的工作者,不应该仅仅将注意力放到工艺品制作本身,更应该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将其作为一种能够提高消费者体验的商品,并通过品牌化的运作被市场所认可,从而起到传播工艺美术的目的。

一、科勒模型

科勒把品牌分为品牌感知和品牌联想两方面,他认为品牌联想是消费者同品牌长期互动所形成的,是人们对品牌认知的一种反映。通过对品牌联想的分析能够对品牌战略起到引导作用。品牌联想可以分为三大类:产品属性、产品利益和组织利益。

1.产品属性包括与产品有关的联想和与产品无关的联想。与产品有关的属性是指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满足消费者需求所必需的产品要素,也就是产品的功能性以及物理属性等。与产品无关的属性主要包括:价格、体验、品牌个性等。

2.产品利益联想是消费大众赋予该产品的价值内涵,利益联想分为三类:功能性利益、体验性利益和象征性利益。功能性利益一般指产品内在的功能性或者服务方面的特性;产品象征性利益是产品的外在特征,一般与产品本身无关;体验性利益则是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候的主观感觉,与产品的功能性和象征性紧密相联。

3.组织利益包括:组织规模、社会形象、组织文化、员工形象、组织历史、组织的营销策略。

二、传统工艺美术所面临的问题

1.工艺美术丧失了同现代人们生活方式的契合点。有些传统工艺美术简单照搬传统工艺和设计,忽略了对现代人们生活方式的研究,久而久之使传统工艺美术品离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远。工艺美术的最终目的是要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所服务,设计师应该在继承传统工艺和文化内涵的基础之上结合现代生活方式设计活化,以满足人们精神和物质需求的工艺美术作品。

2.工艺美术传承人待遇较低,传承问题比较突出。工艺美术大师的收入比较微薄很难维持带徒弟、房租、材料等基本开销,徒弟们常常因为生计问题简单学了一些技艺就另谋出路,或者干脆放弃学习该门技艺。个别工艺美术大师开设的工厂规模较小且定位不清晰,小作坊式的运作模式比较保守,使大师们都忙于维持生计很难静下心长期培养接班人。

3.工艺美术产品缺少品牌营销意识。在很多人眼中工艺美术产品离人们日常生活非常遥远,无论从材料还是工艺都不被大众所了解。同类技艺之间缺少雷同性比较强,无论在经营模式还是在产品创新上缺少差异化。工艺美术的发展离不开大众的支持,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工艺美术技艺,将品牌意识植入到工艺美术的传播中,赋予工艺美术产品更多的附加价值,才能被更多大众所了解,进而促进传统手工艺术的发展和传统文化的的普及。

4.缺乏系统的工艺美术技艺培训。工艺美术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品基本是靠模仿,严重影响了工艺的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对于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系统培训或者行业再培训。使得从业人员缺少对工艺美术技艺的创新,严重影响到了行业的发展后劲。

三、传统工艺美术品牌的构建

1.传统工艺美术品类在品牌建立的过程中,要注意品牌的传播。品牌应该具有叙事能力,每一个成功的品牌都有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故事。作为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牌,应该对该品牌的历史和未来进行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大力吸收该工艺美术品牌的优秀文化成果,在深化优秀成果的过程中,让当地的老手艺人和民众参与其中,不仅还原丰富了地域文化,也激发当地民众的保护热情,加快工艺美术品牌的传播与发展。

2.强化工艺美术手艺人的品牌意识。首先工艺美术手艺人需要建立知识产权意识,手艺人应该明确工艺美术是极具内涵的文化品牌。为了避免同一品类不同手艺人的纠纷,可以引入行业协会同手艺人所在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企业必须经过授权才有资格生产和销售某一种产品。

3.传统工艺美术品牌推广要使品牌能够深植于消费大众内心。消费大众因为其生活环境、受教育背景不同,对工艺美术品牌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尽管工艺美术品牌会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品牌若想延续仍然应该往更深层次发展。应该结合工艺美术的品类特征和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确定不同的品牌营销模式。在确定品牌定位之后,通过适当的推广对品牌进行持续宣传,以培育和发掘潜在消费群体,保持消费者对该品牌的热情。

4.传统工艺美术品牌的传播应该注意其广度。很多工艺美术品类不被大众所熟知,在品牌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要注意和消费者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利用不同的媒介,例如网络、电视等,使消费者认识并产生信任感,同时满足消费者对工艺美术多样化的需求。

5.传统工艺美术品牌应该有清晰的品牌定位和品牌价值。品牌定位是在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心理的位置,它与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紧密联系。虽然工艺美术品类是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产品,但是将其进行品牌化的打造还需要有一个清晰的品牌定位和富有感染力的品牌价值的传递。工艺美术品牌必须扎根于本民族的文化,才能寻找到属于该工艺美术品类的独一无二的特色,从而增加品牌竞争力,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会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了解所接触的工艺美术品牌,并且在和该品牌互动的过程中感知品牌的价值。如果该品牌的品牌价值正好能够和消费者产生共鸣,该消费者就会成为这一工艺美术品牌的忠实消费者。

6.加强工艺美术品牌的消费者体验。消费者大多是通过产品了解工艺美术品牌的,但这不足以建立起一个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品牌。仅仅通过品牌名称和产品所建立起来的工艺美术品牌并不能够使消费者和品牌产生共鸣,消费者更多的是通过服务、环境等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等感官来感受品牌的价值。一个品牌给予消费者的感受越多就越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一个多维度的品牌体验能够更有效的架起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作为一个工艺美术类的品牌,同样应该注重多维度消费者体验的建立,通过标志、媒体宣传和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在工艺美术品牌推广之前,要对目标消费群体进行深入的研究,通过有针对性的感官体验设计传递独特的品牌价值。

7.为工艺美术品牌注入新的元素。工艺美术虽然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审美观也在不断的进步,传统工艺美术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注入新的元素,让其新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和审美需求。

四、结语

传统工艺美术是人们智慧的结晶,打造具有特色的传统手工艺术品牌,不仅能够实现传统手工艺的可持续性发展,也是凸显地域文化特色、传承地域文化的必然趋势。通过建立品牌意识、注入新的设计元素、打造具有特色的品牌体验来传递独一无二的品牌价值,进而扩大广大民众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了解,激发他们的保护意识,使传统工艺美术能够不断地传承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KELLER,KEVINLANE,StrategicBrandManagement[M]NewJersey:PrenticeHall,1998.

[2]丛玲玲.中国传统工艺美术面临九大问题[J].《美术观察》,2008(7).

[3]江明华,曹鸿星.品牌形象模型的比较[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4]李静,金永生.基于凯勒模型的电信品牌形象研究[J].《商业研究》,2013(21).

[5]张凌浩.基于品牌体验的设计思考基于凯勒模型的电信品牌形象研究[J].《包装工程》,2006(6).

[6]曹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战略研究——以赫哲族为例[J].《商业经济》,2014(9).

[7]舒三峡.如何打造非遗文化品牌[J].《东方企业文化》,2012(18).

[8]谭宏.传统品牌保护模式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活化路径研究[J].《商业时代》,2010(28).

最近求论文的越来越多了呵呵期末了啊加油

电影绿皮书论文开题报告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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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练琴兴趣积极性 钢琴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技能,在对这门课程学习... 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历史的粗略考察日期:2009-02-09 04:33:52 点击:5 好评:0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发生发展的历史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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