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 贸易规则 论文内容摘要:WTO制度的调整对象能否扩展到“贸易与劳工”问题至今尚有争议。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积极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的推行配合下,在WTO体制内提出贸易和劳工议题。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来说,WTO已经为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制度空间。从发展态势上看,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都将对WTO贸易和劳工议题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实体规范对国际经济关系表现出愈来愈广泛的规制,它触及到传统贸易之外的一些领域,而国际福利标准即劳工问题,也是将影响现行WTO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本是一国国内劳动法规范的范畴,是一国国内为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制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迄今为止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最具权威的组织。 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因为一国劳工标准过低会降低一国生产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产品出口,就会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从而影响到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动条件标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常以协议、宣言、宪章、公约等形式为载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来源。当然,联合国和其他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宣言和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 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也称“劳动壁垒”或“社会壁垒”,这种新型的壁垒就是以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为内容。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中,国际劳工标准也就成为与贸易相关的一个问题,并一直是成员间争论的热点问题。 (二)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争论的历史与现状 贸易和劳工关系问题的发展历史是同经济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国际层面上来说,美国是最早将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一直致力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1947年在美国的推动下,《哈瓦那宪章》第7条引入劳工标准条款,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引入的劳工标准条款也因此而徒劳。此外,美国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中提出国际劳工标准问题,都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未能实现。 1993年“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会议,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增添“社会条款”,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写进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试图将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但也无果而终。不过,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虽然在宣言中没有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同意将这一问题交给未来的WTO讨论。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美国再次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最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将“劳工标准”列为其中一项内容,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此外,“劳工标准”列入宣言也意味着WTO认可劳工标准,这就为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劳工问题的争论埋下伏笔。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受会议场外的劳工组织游行示威的压力,美国政府在会议上态度强硬,坚持将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导致谈判失败。 200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10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的矛盾更加尖锐,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一致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强调团结合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强调他们之间立场上的统一,并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为避免破坏多边谈判,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就此,劳工标准在WTO的争论告一段落。 WTO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场份额之争 国际劳工标准的提起与WTO的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壁垒减少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过谈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员间关税的不断降低,它所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的最大变化就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依然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这种变化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逐步提高。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以较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客观现实。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换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实际上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优势,却反而使发达国家感到不安和焦虑。他们将国内经济的萧条、工厂的破产、失业率的提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认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他们的市场。 因此,在WTO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试图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施加障碍,非关税壁垒得以频繁运用。其中,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试图加以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市场给予贸易保护,希望通过这种保护手段来解决国内经济和失业问题,并保证自己强势的市场独占地位。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与国际联盟同时建立。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自主组成部分。二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5月同联合国达成协议,接受联合国的领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年9月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为联合国所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截至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宣称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此,它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与生活标准,使工人享有正当权益。 为实现其目标和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其中劳工公约分为三种:核心劳工标准,共8项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等;劳动专业类公约,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社会保障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对国际劳工保护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所以劳工标准偏高,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很困难,因而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审查的重点。即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威力不够强大。因为有关劳工标准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而且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方式来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如定期发表报告以对各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调查侵犯劳工行为并发布报告。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制裁,所以,发达国家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WTO,就是为了能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的“软法”特征。 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劳工标准迄今也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是毕竟在劳工和国际贸易的关联性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和时间上有着极大的分歧。由于劳工标准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受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而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它不可能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劳工公约都吸纳到条款之中来。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WTO的贸易与劳工问题的谈判,就劳工标准而言也一定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基础上,考虑各国社会、经济、法律、历史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一个多层次、适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劳工标准。 此外,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来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WTO是游离于联合国之外的一个特别组织。但是,在规则的谈判上,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已经形成的公约,对WTO规则的制定影响甚大。这一点可以从WTO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中略见一斑。在WTO将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独家履行着其职责。但是,当WTO的工作范围扩展以后,WTO就将原本由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处理的对象纳入到它自己的体系中来。据此,可以预见WTO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制定中的合作也将存在,合作的方式之一可以像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的合作那样,国际劳工组织在WTO机构内享有观察员的身份,并对WTO的贸易与劳工的相关规则的制定起到重大影响。
国际贸易主要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与商品的交换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国际贸易惯例
一、引言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决或裁决。
3.国内法、公约或条约中准用国际惯例。如果某项国际惯例已被吸收进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则此项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中国的许多立法均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可以予以适用,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是指国际或国内的仲裁、司法机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争议的方法。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具体有两种方法:
1.明示认定方法。依照该方法,判断惯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多使用于当事人有共同选择某一惯例的意向,但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它以推定的形式适用惯例,排除当事人争执。适用这种方法的惯例一般应具备这样两个条件:第一,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第二,这种惯例, 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即从交易开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知道某一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贸易。
五、结束语
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家、经济组织接受并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大量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获得了新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对原有的成文惯例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又出现了许多国际贸易新的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发挥着的指导、协调和简化手续的作用。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必须了解和熟悉各种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包括国际贸易惯例。
浅谈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有效地进行风险转移
摘要: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除了带来巨大的收益以外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如何进行对风险时间的界定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怎样有效地进行风险转移也引起了各国的关注,本文从风险转移的概念、发展过程和风险时间的确定三方面论述了这一焦点性问题。
关键词:风险转移 风险时间 国际贸易
风险是独立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存在,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国际贸易作为一项世界交易当然也不例外,面对风险我们不应该逃避,而是采取积极的行动降低风险,下面要探讨的是风险规避的一种方法,即风险转移。
一 、何谓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主要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与商品的交换活动,因为距离的关系,无法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在商品由卖方发往买方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产生货物毁坏或者丢失的意外,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所在。又因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利益是巨大的,那么商品发生意外所带来的巨额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便成了一个问题,因此出现了有关风险转移的课题,即风险所带来损失的责任承担的转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确切的关系到双方利益,所以引起了各国的重视。
二 、风险转移在实践中经历的三个阶段
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在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各国在经历了两个不被接受的原则后终于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第三种原则。
第一,以合同签订为根据进行风险转移。合同只要签订,不管货款是否到账,货物是否发出,风险已经转移,货物意外所带来的损失责任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这样的原则忽视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使卖方过早丢掉风险包袱,不注意对货物的保管,以至于买方的利益受损,所以这种原则是不被各国接受的。
第二,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据进行风险转移。假如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手里,那么风险理应卖方承担,所有权只要过渡给买方,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这样的原则在之前的贸易中是可以接受的,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的货物所有权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只是海运提单转移了但是货物的控制权还掌握在卖方手里,所以这种风险转移也已经过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不是这种原则可以应对的了。
第三,以交货时间为根据进行风险转移。这种风险转移原则很大程度上扯断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联系,将这两个问题进行区分,所有权转移与否对风险转移没有直接影响,影响风险转移的是具体的交货时间。这样一来,货物属于哪一方管辖,哪一方就要尽力对货物进行保护,风险转移的时间则由货物备受保护的角度来决定的。这样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会在自己对货物的管辖时间内尽自己所能保护货物,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也可以更好的对货物进行管理,降低货物的损失率,所以这个原则是国际上提倡的。
三 、有效的进行风险转移
我国现在对风险转移的确定是以交货时间为根据的,应该要明确风险转移有关于时间的规定,才能够有效的进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牵涉到运输的风险转移
国际商品贸易因为距离的关系肯定离不开运输这一重要环节,而绝大多数的风险就是发生在运输的过程当中。那么,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上没有规定交货地点,则货物只要交到第一承运人手里,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双方规定了交货的特定地点,只有卖方在规定中的地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才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保存货物处置权所的单据,虽然单据在卖方手里,但是货物所有权不再是决定风险转移的根据,此举并不影响风险由卖方向买方转移。
2.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路货买卖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达成协议,但是货物因为在运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不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不知道货物是否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双方面临着相对较大的风险。在运输过程中,原则上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假使路货买卖是凭借运输单据来交易的话,风险则是在把货物交给持有运输单据的人时进行转移。为了买方的利益着想,如果卖方故意隐瞒货物或将损坏的事实,那么这属于特殊情况,不以上述原则转移,货物的风险责任依然属于卖方。
3.与运输无关的风险转移
假如买方在卖方的所在地收货,自己安排运输,在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那一刻起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无理拒收,风险依旧转移。如果买方自己安排运输,但需要在卖方所在地之外的地点收获,货物完全交到承运人的手里风险开始转移,但如果在交货时间里在买方得知货物已到的情况下还没有收货,那么风险会自动转移给买方。
4.风险转移时间的缺点
虽然以交货时间为根据的转移方式得到多国的推崇,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点。举个例子,在买方自己安排运输需要承运人的条件下,买方委托承运人前往卖方所在地或者指定货物所在地去接收货物,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而不是承运人。虽然承运人是买方委托的,属于买方的代理人,但是卖方一旦不控制货物无论货物处在谁的手里都将风险转移给买方也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因为当风险转移时,货物是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下而非买方,买方并没有占有货物就承担了风险责任,相对而言还是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公平。
风险转移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贸易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虽然以时间为根据的风险转移是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但是因为此原则还是有些缺点,所以在实际交易中,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再加以协商。风险转移是为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将一切问题都摊开来谈,使双方都满意,避免在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引发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没有益处,有效的风险转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寿康、韩立余.国际贸易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吴志忠.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J]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
一、人才是“入世”竞争的战略重点 1.人才是竞争力的核心 加入WTO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什么?有些人最担心市场的丢失,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最大威胁是人才的流失。 为什么人们最关注市场格局的变化,因为国际竞争、企业竞争的直接表现是市场的争夺,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产品和服务市场的进退意味着利润(财富)的流向和就业的增减。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的背后是人才的竞争。市场占有格局是变化的,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家电是外国货的一统天下,然而现在中国是家电最大的输出国之一。因此,市场的得失是暂时的,人才才是竞争力的核心。 人才历来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争抢的资源,中国又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争抢人才的重点地区,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这是由世界人才供求形势决定的。优秀人才普遍短缺;第二,这是由中国的人才质量决定的。中国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中国的基础教育比较扎实,中国人的智商比较高,中国的学生又能吃苦。据报道,目前美国大学系主任中约有1/3为华人担任,硅谷20万名工程技术人员中,有695名中国人。硅谷软件公司中,35%的技术主管和实验室主任是华人,IBM公司11个研究所里2000多名科研人员中,近半数是华人;第三,中国经济高速稳定成长,世界各国跨国公司看好中国,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并普遍采用人才本土化政策。 2.我国人才流失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人才的流失有目共睹。我国人才流失表现为两个方面,直接出国与在国内为外商服务。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有几十万高学历人员出国留学,学成归国的只有1/3。有资料显示,2001年美国从海外引进11.595名持H-1B签证的高科技人才中,中国就占到10%。另一方面,外资公司直接进入国内展开人才争夺战。例如2000年年底,金盛人寿保险公司一名高级销售主管偕同手下280名保险代理人集体辞职,投奔新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从而使该公司失去了10%的人力资源。国有企业人才流失更为严重,据北京市经委对工业系统150户大中型企业人才资源结构现状调查,国有企业1982年以来引进的大学生以上人员流失率高达64%,大多数流入外资和合资企业。 我国人才流失形势的严峻性,不在过去人才的流失,而在造成人才流失的“机制”。为什么一些国有企业和内资企业留不住人才?主要是因为管理落后,员工积极性不高。据笔者2000年秋对某系研究生班管理学课程问卷调查,该班43名学员来自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房地产、工业、商业、建筑、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30多个企事业单位。调查表明这些单位员工积极性总体状况不容乐观。43名学员中有21名学员认为本单位员工积极性不高,甚至问题严重,占48.8%。员工积极性不高的表现之一就是人才流失,有的年流失率高达30%;其他表现包括工作标准不高,过得去就行;缺乏主动性,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干;责任心不强,企业资财浪费严重;缺乏创新精神。这些都会严重影响企业竞争力。 造成员工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国企”后遗症严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不到位。有20名学员评价本企业责权利结合不紧。在劳动制度方面,没有实行优胜劣汰,人们缺乏危机感;用人制度方面论资排辈、缺乏竞争、任人唯亲;在分配制度方面平均主义,干多干少一个样,奖惩不明;有的企业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缺乏共同理想和归属感;有的企业领导观念陈旧,不重视知识劳动,不重视员工培训,分配仍然向一线工人“倾斜”,造成人才流失。 3.人才流失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加入WTO有利有弊,利弊大小决定于什么?笔者认为,除了政府改革与企业体制改革,中国企业能否成功地实施包括人才吸引、培养、使用和激励在内的人才战略将举足轻重。 (1)人才流失后果十分严重。从国家角度,前期人才培养投入将得不到回报;从企业角度,人才流失以后的置换成本相当高。据美国一项研究,一个人的离职可能会使公司损失5万?10万美元。 人才流失成本包括:①人才交替成本:由重新招聘、考察和培训周期内的生产力下降导致的损失;②“专用资产”的流失:员工在某个企业习得的技术和人文知识,客户关系信息、配合默契构成的生产力,就是蓄积在员工身上的该企业的专用资产;③人才风险成本的增加:企业在培训、使用不熟悉的职工过程中要冒一定风险;④企业为自身信誉降低所支付的成本:被解聘的员工常常会散布不利于企业的言论,解聘的员工越多所付出的代价越大;⑤文化蜕变成本:人才流失常常发生在具有创新意识,与传统文化不太相容的人才群体,结果是导致企业文化朝表面趋同方向蜕变,这是十分危险的倾向。 (2)人才流失将拉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据最新的瑞土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国际竞争力报告》显示,在世界最主要的47个国家和地区中,1999年中国的科学竞争力排名从上一年的第13位大幅下降至第25位。排名的变化反映出,我国在科技知识创新及转化上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归根到底是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上的差距。入世后人才的流失将比市场份额的丢失更为危险。因此,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是事关中华民族前途的大事。 (3)入世后人才流失的压力将更加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有几万高学历人员流向美国等发达国家,但由于存在人才流动的文化和语言壁垒,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实际受到“本土化屏障”的保护。许多技术或管理人才外语不过关,无法出国;不少人还存在背乡离井的牵挂,人才流失从而受到文化障碍遏制。但是,一旦跨国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并实行本土化人事战略,我国企业人才流失将失去屏障保护。 二、人才管理的战略视角 入世以后,企业面临重新审视战略的紧迫任务。以往企业战略的重点通常是产业定位、市场、研发、投资、并购等等“物”的战略视角,人才问题是一个派生的策略问题。结果往往是人才问题拖了企业发展的后腿。在新的竞争形势下,高层管理者必须将人才问题放到战略高度来思考与运筹。 1.最稀缺的资源一优秀人才 战略的内容是由问题的性质、发展的瓶颈决定的。为什么人们重视资本和市场,因为长期以来(物质)资本短缺;在买方市场,客户也是短缺的资源。于是资本的筹措和运用以及投资、市场开拓就成为企业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和竞争的深化,企业发展问题的性质和瓶颈环节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已经成为全世界最稀缺的资源。 当前世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形势是,一般劳动力过剩,优秀人才尤其是高科技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严重短缺。据有关研究报告,美国2000年短缺45万名科技人才,到2006年这个数字将扩大到65万。欧洲2000年缺少123万名信息人才,到2002年这个数字将增加到174万人。在日本今后10年科技人才将短缺445万人。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在全世界迅猛发展,导致了科技人才的短缺。一场人才争夺战已在欧美之间悄悄展开。许多国家采取各种办法吸引人才,有的修改移民法,有的发放“绿卡”,给予高薪,改善工作条件,建立研究基金或奖学金,有的将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搬到人才集中的国外城市。目前跨国公司在北京的研发机构已超过15家。 人才稀缺就造成人才“价格”上涨。例如由于项目管理人才供不应求,在美国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初级工作人员年薪为4.5万?5.5万美元,中级人员达6.5万?8.5万美元,高级人员则高达11万?30万美元。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董事会主席伍的沃先生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对项目管理人才的需求将会显著增加。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北京申奥成功,北京会上马许多大工程,要建设庞大的交通枢纽,会有更多的外资引入,金融、IT等领域都将需要大批的项目管理人才。而我国优秀项目管理人才严重短缺。1999年某家外企想在国内寻找一位持有美国PMP证书的人,虽然开出年薪4万美元的高价,却一无所获,最后不得以从别处花8万美元请来一人。 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优秀人才更加稀缺。有关研究表明,除了上述项目管理人才,入世后我国将有9种人才供不应求①:①信息业人才、信息咨询员、电脑网络人才;②精通谈判的人才;③精通外语又学有专长的管理人才;④熟悉国际法通则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⑤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而需要加强的诸如房地产管理、社区管理的人才;⑥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剧,人们心理压力加大而需要的心理医生;⑦金融、保险业的从业人员;⑧知识更新需求加大而需要的教育工作者;⑨旅游事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导游。 我国优秀管理人才严重短缺,同样导致其“价格”的持续上升。国际知名人力资源咨询公司―惠悦(Watson Wyatt)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中国经理人2001年薪酬状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涉及200多个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共81690名员工,包括制药、消费品、高科技、银行及其他综合产业。结果显示,与国外企业的“工资冻结”“裁员降薪”的风潮相反,中国企业经理层薪酬2001年已经是连续第3年走高,平均加薪幅度为9.5%,分别高于2000年的7.2%和1999年的7.1%。根据来自被调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预测,2002年中国企业的薪酬增长仍将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该调查发现,中国高层经理人的平均年薪已开始向50万元人民币大关冲击,其中营销、信息技术、人力资源这三个岗位一马当先。 企业要将稀缺资源列入竞争计划,要密切注视人才市场的竞争形势。 2.人力资本与长期投资 企业战略的核心是实现企业的生存发展,其基本手段就是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利于目标的实现,表现为资本运作和价值增值。正如美国著名管理学家钱德勒所说:战略是“一个企业基本的长期目标和目的的确定,以及为实现此目标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和对资源的分配。” 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劳动者能够创造剩余价值,人才能够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这已经成为经济学界的共识。投向人才的教育培训、薪酬福利就是一种投资活动,造就人才的先期投入和使用人才的费用就是人力资本。 很长一段时期,人们把教育培训、薪酬福利等支出当作纯成本,因此,以节约为原则,而不考虑边际产出。例如我国企业人均培训费用比发达国家差几十倍。我国大多数企业业务骨干薪酬偏低。难怪有人说:“就凭这点钱,生产率也就这样了。” 经营者要用现代经济学的边际产出原理确定人才投资。假如聘用一位总经理可以增加利润1000万元,那么即使为此付出年薪加奖金800万元,应该说还是合算的。 要像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那样筹划人才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是战略性的,因为生产线属于专有资产,不但投入大,而且回收期长,风险比较大,但是一旦投资成功,将提供长期效益。实际上高级人才投资与生产线投资有相同之处,存在风险,但是决策正确,大投入可以带来大产出。 1914年建立的IBM公司,半个多世纪一直引领信息产业潮流。但是80年代IBM公司由于决策失误,结果竞争力每况愈下,造成巨额亏损,微软、朗讯、ORACLE、SUN等一批新兴企业拔地而起。90年代初,IBM公司花巨资(80亿美元)请哈佛大学专家作战略咨询和实行流程再造,结果无功而返,亏损愈加严重。1993年IBM公司董事会不惜支付高昂代价(年薪150万美元,奖金100万美元,50万股优先股,400万美元跳槽损失补偿)请职业经理人郭士纳入主,郭士纳不负众望,对IBM公司的战略、业务、组织、流程以及企业文化实施全方位重构,提出网络运算模式和电子商务概念,战略定位由硬件供应商转向全面提供硬件、软件、行业解决方案的服务供应商,经过5年艰苦努力,1998年公司收入817亿美元(其中服务收入234亿美元),利润63亿美元,股票牛气冲天,连续7年服务收入增长20%以上。 3.审慎进行人才决策 战略决策影响是长远的,因此必须慎之又慎。高层管理者要像选择昂贵设备那样招聘人才。斯坦福大学杰夫瑞?菲弗教授的研究认为,招聘时的挑选是16种提高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之一:“一个非常合格的雇员要比不太合格的雇员平均劳动生产率高出两倍。……精心挑选意味着组织向求职者发出信息:他们加入的是一个精英组织,组织对雇员绩效有高度期望。” 引进人才要与企业文化设计吻合。首先要根据企业发展对文化模式作出设计,明确企业倡导的价值观、理念和行为准则。人才的遴选要考虑其文化的相容性和可塑性。单一考虑人才的知识和能力,有可能埋下文化冲突的隐患。例如美国斯科公司招聘人才的面试是很严格的,有一个由8人组成的招聘团队,采用全体通过制,例如在8个负责招聘的人中,如果有一个人否决,那么应聘者就没有机会被录用。通过一对一的谈话方式察其言、观其行,最重要的还是看他是否能与思科公司文化相吻合。重视所招收的人具备较高的素质。这种人的基本特质是:对工作有热情,做事有好奇心,善于与人沟通,有领导人素质。 要经常研究人才使用和人才结构的合理性。人才使用和人才结构合理才能做到人尽其才。为了褒奖业务尖子,委以行政职务常常得不偿失。人才升降过分追求高学历,有时候生产力反而下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迟缓,就是普遍缺乏能熟练编写程序的“软件工人”,那些学计算机的大学毕业生乃至研究生难耐重复性工作,或者辞职或者士气低落。 人才使用既要有耐心,又要果断。人才的成长和考察需要过程,当下属工作出现失误或挫折,常常需要耐心。然而一旦有了充分根据,即使在人才的使用和报酬方面管理层出现意见不一致,作为总经理应当果断决策,该提就提,该降就降,以免错失时机。为了照顾个人情绪安排职务正在严重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4.加大经理资源的投入 如果人才问题是战略问题,就应该选派训练有素的人才担任人力资源管理经理,高层管理人员就应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关心人才。而事实是,我国许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水平偏低,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高层管理的投入明显不足。据笔者2001年秋对某MBA班85名学员所作组织行为学的问卷调查,问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水平如何”?结果是“主要骨干受过心理学或组织行为学的系统训练”的仅占32.14%;“多数管理人员掌握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知识”的企业占35.71%;认为“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达41.67%。在问及“本单位经常分析员工的满意度和生产率吗”?包括联想集团、清华紫光等著名企业在内的学员回答“定期进行”和“经常进行”各占1/4,但是有将近一半的学员认为企业对员工的满意度和生产率缺乏关注,回答为“偶尔进行”。 相比之下,成功的国内外企业领导层就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投入。每年春天,通用电气公司CEO韦尔奇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科纳蒂总要花大约160个小时,仔细审阅公司员工的简历,搜索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这些有希望的候选人不是来自机构之外,而是在公司内部工作。这些管理人员首先写好自己的简历,列出他们的成就、强项和期望的职位。然后由部门领导经过精挑细选再向科纳蒂推荐。这位人力资源经理将与韦尔奇决定,哪些人可以参加公司管理学院内部的管理培训计划。通用电气认为,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发展的机会,会留住这些人才。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人才流失率仅为8%。 三、人才竞争战略体系的构建 著名管理学家明茨伯格认为,战略就是“一系列或整套的决策或行动方式。”人才战略要从人才竞争形势出发,对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激励作通盘考虑。 1.人才竞争的形势分析 人才战略的首要问题是吸引优秀人才,并保持人才流动的良性态势。为此要分析人才流动的动机和影响制约因素,包括人才的供求形势。 决定人员去留的主要因素是事业、待遇、文化氛围及关系,也就是说,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主要是事业吸引力、待遇吸引力和文化关系吸引力。 每个人的需要和动机也不尽相同,企业对某个人的吸引力(F): F=W1×事业前途+W2×物质待遇+W3×文化氛围。其中W1、W2、W3是事业前途、物质待遇、文化氛围在人们心目中的权重,这三方面因素都会影响人才的去留,但是有的人可能更看重事业前途,有的人更看重物质待遇,有的人更看重人际关系。 2.搭建人才舒展才能的事业舞台 人不是经济动物,希望有所作为,尤其是年轻人,事业可能是决定其去留和积极性的关键因素。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口号是,创建员工愿意来工作的地方。 我国事业留人的形势极好,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前景是举世公认的。海尔技术中心张汉奇博土曾谢绝了许多外企的高薪聘请。他说:“在海尔我看到了民族工业的明天,所以我要在研发岗位上利用好每一分钟。”“海尔有很好的文化氛围,也有施展才能的平台,我要做一个海尔人。”1993年从英国伦敦大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回到上海的单旭沂,到宝钢工作已有8年,攻克的技术难关有200多项,创造的经济效益达到5000多万元,在谈到其体会时说,上海十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回到上海创业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自己所学的专业与工作环境相匹配。 3.建立富有激励性的报酬体系 物质待遇、收入历来是吸引人才的基本措施,因为人的五种基本需求的满足都难以离开金钱手段。 我国针织行业排头兵三枪集团老总苏寿南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他制订了“三优”方针:“依靠优秀人才生产优质产品,让他们得到优厚待遇。”企业建立了“保健制”、“按业绩评定职称制”、“高级职员制”、“优先分房制”、“专项奖励制”等一系列多层次的超常规激励机制。由于实施按业绩考核,优秀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加起来,超过了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也超过了上级公司发给苏寿南本人的报酬。近6年来集团获得了惊人的发展:资本运行规模增长了10倍,销售收入增长12倍,经济效益增长100倍! 联想的人才战略是发展空间加认股权。联想允许员工以公司规定的优惠价格,认购一定数量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被联想称为给员工戴上“金手铐”。联想的股价由最早的1.33元到最高时升至70元以上,这让更多的员工看到了企业的希望所在。结果联想电脑公司在半年中吸引近50名外企管理人员进入联想。 4.营造令人才心情舒畅的文化氛围 诺基亚中国区副总裁刘持金先生认为,一个人才依附于企业,无非考虑四个因素:待遇、晋升机会、培训机会和企业文化。去年,北京市的一份企业人才调查报告表明,薪水不高只是人才流失的第三位原因,而企业人际关系复杂等软环境原因则排在第一位。 我国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时间还不长,但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上述调查提到:“你所在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已开展几年?”回答“10年以上”的占29.76%;“5?8年”的占7.14%;“3?5年”的占20.24%;“不久”的占 29.76%。问题:“企业文化是否对本部门绩效产生作用?’认为“作用极其明显”的占3.57%;“作用明显”的占58.33%;“作用不明显”的占22.62%。说明只要认真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就会产生明显的作用。 关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必须弘扬崇高的人类感情。IBM公司副总裁巴克?罗杰斯在《IBM道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成功秘诀》一书中总结说:“在知识和情感两方面把人力资源与公司的战略联系起来是非常重要的。”“要了解IBM公司,就必须了解他的公司精神、感情和行为准则。……正是这些人类感情,对IBM公司取得令人惊讶的成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司的宗旨就是三句话:必须尊重每一个人,必须为用户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必须寻求最优秀最出色的成绩。” 5.努力采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段 人才竞争一靠脑袋,有正确的管理理念和思路;二靠“武器”,在人才竞争中努力采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殴。当前在人才管理方面,我国企业要特别注意在人才的遴选、绩效考核等方面应用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1)推广科学的人员测评体系。在人员合理使用方面既要考虑员工的能力、人格状况,还要考虑员工的意愿。为此应进行科学测评,并定期沟通。但是我国企业在心理测评方面开展还不够普遍。上述调查问:“招聘、晋升是否请专业机构进行心理测试?”回答“已全面测评多年”的只占1.19%;“刚开始全面测评”的占8.33%;“只是在部分重要职位测评”的占29.76%;“尚未测评”的竟占60.71%。当问到“任用是否充分尊重员工意愿?”“每年了解员工工作意愿”的占48.81%,偶尔了解员工意愿的占23.81%,只是招聘时了解员工工作意愿的占27.38%。 (2)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三项制度改革的基础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目标任务、任职标准、考核制度。目前凡是企业员工积极性高的,一般都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个人收入挂钩,例如海尔集团、许继电气、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市商业银行等。相反,我国许多企业员工对薪酬管理不满意,主要问题还是绩效考核不科学,或与分配挂钩不紧。例如上述调查问及“与同行相比本单位工资水平如何?”认为“偏高,已影响竞争力”的占9.52%;“偏低,已影响队伍稳定”的占28.57%;认为“合适”的占53.57%;“对同行不了解”的占7.14%;可见工资水平不是主要问题。 当问到“本单位工资差别如何”认为“差别太大,已影响情绪”的占8.33%;认为“差别太小,平均主义严重”的30.95%;认为“能接受”的占50%;认为“不公开发放,不了解实际差别”的占9.52%。 问题:“本单位工资发放与绩效是否紧密挂钩?”认为“严格考核,紧密挂钩”的占36.9%;认为“考核严格,但挂钩不紧”的占35.71%;认为“考核不严格,无法挂钩”的占23.81%。可见存在问题比较普遍。 根据美国1991年《财富》杂志对500家大公司的调查,有35%的企业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工资制度,而在10年以前,仅有7%的企业实行这种办法。另一项调查显示,在1708家企业中,有51%的企业在一般雇员中实行带有绩效工资特征的制度,而这一比例在两年前为44%。 目前经营者的考核指标亟待改进,有些企业甚至出现效益下降,或只是虚假利润,而经营者收入不菲的不正常现象。近年来国外采用EVA(Economic Value Added)即经济增加值考核经理绩效并作为奖励的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借鉴。 (3)在人才管理方面努力采用信息化手段。人才招聘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美国思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例如调整工资、招聘、公司政策发布,都是通过网络实现的。思科公司的人事软件全世界联网,平均一天会收到50份求职书,所有应征者的简历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入,每一个人的档案会被输入不同的资料库。公司里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看到公司人员变动的信息资料。只要打入搜索键,就可以找到需要的人才。在其人才库里随时有一个250人的动态候选人,并有猎头公司对个别人进行追踪,知道这个人目前的动向,任何时候都能找到这个人。
国际劳工组织 贸易规则 论文内容摘要:WTO制度的调整对象能否扩展到“贸易与劳工”问题至今尚有争议。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积极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的推行配合下,在WTO体制内提出贸易和劳工议题。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来说,WTO已经为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制度空间。从发展态势上看,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都将对WTO贸易和劳工议题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实体规范对国际经济关系表现出愈来愈广泛的规制,它触及到传统贸易之外的一些领域,而国际福利标准即劳工问题,也是将影响现行WTO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本是一国国内劳动法规范的范畴,是一国国内为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制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迄今为止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最具权威的组织。 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因为一国劳工标准过低会降低一国生产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产品出口,就会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从而影响到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动条件标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常以协议、宣言、宪章、公约等形式为载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来源。当然,联合国和其他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宣言和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 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也称“劳动壁垒”或“社会壁垒”,这种新型的壁垒就是以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为内容。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中,国际劳工标准也就成为与贸易相关的一个问题,并一直是成员间争论的热点问题。 (二)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争论的历史与现状 贸易和劳工关系问题的发展历史是同经济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国际层面上来说,美国是最早将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一直致力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1947年在美国的推动下,《哈瓦那宪章》第7条引入劳工标准条款,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引入的劳工标准条款也因此而徒劳。此外,美国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中提出国际劳工标准问题,都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未能实现。 1993年“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会议,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增添“社会条款”,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写进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试图将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但也无果而终。不过,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虽然在宣言中没有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同意将这一问题交给未来的WTO讨论。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美国再次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最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将“劳工标准”列为其中一项内容,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此外,“劳工标准”列入宣言也意味着WTO认可劳工标准,这就为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劳工问题的争论埋下伏笔。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受会议场外的劳工组织游行示威的压力,美国政府在会议上态度强硬,坚持将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导致谈判失败。 200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10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的矛盾更加尖锐,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一致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强调团结合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强调他们之间立场上的统一,并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为避免破坏多边谈判,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就此,劳工标准在WTO的争论告一段落。 WTO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场份额之争 国际劳工标准的提起与WTO的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壁垒减少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过谈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员间关税的不断降低,它所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的最大变化就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依然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这种变化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逐步提高。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以较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客观现实。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换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实际上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优势,却反而使发达国家感到不安和焦虑。他们将国内经济的萧条、工厂的破产、失业率的提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认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他们的市场。 因此,在WTO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试图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施加障碍,非关税壁垒得以频繁运用。其中,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试图加以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市场给予贸易保护,希望通过这种保护手段来解决国内经济和失业问题,并保证自己强势的市场独占地位。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与国际联盟同时建立。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自主组成部分。二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5月同联合国达成协议,接受联合国的领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年9月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为联合国所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截至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宣称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此,它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与生活标准,使工人享有正当权益。 为实现其目标和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其中劳工公约分为三种:核心劳工标准,共8项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等;劳动专业类公约,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社会保障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对国际劳工保护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所以劳工标准偏高,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很困难,因而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审查的重点。即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威力不够强大。因为有关劳工标准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而且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方式来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如定期发表报告以对各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调查侵犯劳工行为并发布报告。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制裁,所以,发达国家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WTO,就是为了能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的“软法”特征。 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劳工标准迄今也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是毕竟在劳工和国际贸易的关联性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和时间上有着极大的分歧。由于劳工标准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受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而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它不可能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劳工公约都吸纳到条款之中来。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WTO的贸易与劳工问题的谈判,就劳工标准而言也一定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基础上,考虑各国社会、经济、法律、历史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一个多层次、适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劳工标准。 此外,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来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WTO是游离于联合国之外的一个特别组织。但是,在规则的谈判上,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已经形成的公约,对WTO规则的制定影响甚大。这一点可以从WTO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中略见一斑。在WTO将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独家履行着其职责。但是,当WTO的工作范围扩展以后,WTO就将原本由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处理的对象纳入到它自己的体系中来。据此,可以预见WTO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制定中的合作也将存在,合作的方式之一可以像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的合作那样,国际劳工组织在WTO机构内享有观察员的身份,并对WTO的贸易与劳工的相关规则的制定起到重大影响。
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一、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首先,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政府,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3.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4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二、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7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司法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三、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8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9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国家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国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游戏。”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缺陷,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注释:1.910[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2000年出版,第10;14;14页。2.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页。3.夏雅丽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页。4.[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5.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页。6.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页。7.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页。8.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一、环境保护在WTO的制度中具有重要位置(一)WTO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1.GATT第2条确定了保护环境的关税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甲)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这就是说,只有在第3条第2款——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一国可以自由适用第2条第2款,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关税。2.第11条规定了因环保而实施的数量限制。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根据此规定,一般性的数量限制是不允许的,除非是属于第11条所规定的三个例外或第20条所规定的例外,而第11条规定的三个例外均可看成与环境保护有关。3.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己)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缔约方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二)WTO中其他协议的规定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序言中申明,世界贸易组织将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寻求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2.《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该协定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规定。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其就不受解决争端行动的约束。4.《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是合适的程度来保护其管辖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5.《农业协定》。该协定直接涉及环境保护的是国内扶持部分,它提出“绿色补贴”的概念。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持措施,不在协定规定的削减之列,以降低现代农业对环境的危害。6.《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的第6、7条均与环境保护有关。第14条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即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但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除外。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二、加入WTO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加入WTO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影响应是利大于弊。其中重要而直接的一点是:有利于国外环保技术和环保资金进入我国环保产业,从而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1、加入WTO有利于国外环保技术和环保资金对我国环保产业的进入。环保产业包括环保产品的开发、生产及营销,环保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营运。环保技术的开发、转让和交易,环保咨询服务等以及“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无公害产品及技术的开发等。目前我国的环保产业主要集中在环保机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以及“三废”综合利用方面,其他方面比较薄弱。我国环保产品的技术含量低,配套性差,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增长点,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合作前景是十分诱人的。我国政府已公布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策略,计划在2010年完成1000个环保项目。国家已把环保产业列入了今后中长期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但我国的环保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以小型和分散为主,尚未形成大产业气候。多数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环保产业的结构也不合理。近几年来,环保产业的技术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技术成果的转化速度、形成生产力的速度较慢,使得绝大部分环保产品的技术含量仍然较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进一步开放大陆环保市场,提升环保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结构水平。2、加入WTO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的比重将大幅上升,资源和环境依托型产业的比重将降低。服务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目前,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例占70%,而我国只占30%。加入WTO后,通过开放服务业,一方面可使我国的经济增长更多地依赖于资源耗费少、附加值高的增殖产业,另一方面又能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减轻我国的就业压力,为人口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3、加入WTO的环保宗旨将使许多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丧失市场,削减规模。在开放市场的大背景和新形势下,我国企业要在国际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尽快实现规模经营,从资源依托型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向技术和知识依托型的经营方式。我国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国内外两个市场,努力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科技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产品。而这些转变均有利于对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4、关税的降低一方面可使我国企业更可能进口国外产品作为原料,有利于缓解国内的环境压力,另一方面对中国出口非资源型农产品,如水产品、蔬菜果品、部分畜牧产品等十分有利。增加进口大量占用资源的基本农产品,有利于土地资源短缺的沿海发达地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当然加入WTO对我国环境发展也有一些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由于环境标准的差异而导致的环境污染的扩散;由于投资的扩张而导致的对环境要素消耗量的增加;由于运输的大量增长而导致道路扩建、动植物资源减少和运输污染增多;贸易自由化注重资源的现时收益,忽略长远的环境与成本。我们已经加入WTO,今后要做的就是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积极因素,减少负面的影响。三、中国加入WTO“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关税进一步降低,传统的非关税的逐步拆除,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与此同时,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的质量,所以更青睐于对环境较为有利的产品,而对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产品则加以抵制。于是“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便应运而生。所谓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绿色贸易壁垒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另一类是非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进口附加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准、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是环境保护发展的大趋势。由于西方国家的公众和政治家对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逐渐成为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一种武器,而且成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企业带来的贸易影响是深远的:首先,由于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原因,我国实施ISO14000等环境标准的速度以及规模将大大滞后,这将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力;其次,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同,我国高污染行业较多,而这些行业实施ISO14000需要的环保投入很大,这在短期内将影响发展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再次,由于我国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销售额较低,缺乏雄厚的资金和高素质的人员,而实施环境治理的费用昂贵,销售额较小的企业无力承担这些费用;最后,由于制定ISO14000系列标准的各技术工作组均是发达国家的人员,他们在制定标准时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会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出超出实际情况的要求。四、打破“绿色壁垒”应对的措施面对绿色壁垒,当务之急是国内企业应该迅速熟悉和掌握WTO规则;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抓紧时间建设自己的标准体系、检测机构,进行人员培训等,必须确定中国产品的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由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为了打破这种“绿色壁垒”,我国企业和政府组织首先应充分利用WTO的相关协议和条款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处理环境问题的有关条款包括:一、关贸总协定第20条:影响货物贸易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正常的关税总协定纪律。二、技术贸易壁垒(即产品和工业标准),和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明确认同环境目标。三、农产品:环境计划豁免补贴削减。四、补贴和反补贴:为适应新的环境法,允许补贴达到公司成本的20%。五、知识产权:对危及人、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或严重破坏环境的专利,政府可以拒绝发证(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影响服务贸易保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正常的服务贸易和纪律。2、应建立和调整我国可持续贸易体制。要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环境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加大推广绿色增长模式的力度;在出口方面,通过建立绿色产品生产体系,调整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力争在新兴的全球环保技术、设备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在进口方面,通过积极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设备,提高环保产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严格管制达不到环境标准的产品的进口,尤其要防止发达国家转移工业垃圾。3、应尽快做好产品标准化和质量认证工作。我国企业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为了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工作:宣传和督促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特别应重视ISO14000对国际贸易的深远影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提高产品的外观美学质量;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产品认证制度。结束语能否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中国"入世"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问题之一。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都通过了一系列环保条约和法规,并且世贸组织也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紧密挂钩,这对我国的环保现状而言,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只有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立法,加强环境执法,特别是制定与实施与国际标准相关的法规,才能更好地增强参与国际贸易和保护环境的能力,协调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
随着我国完成入世谈判,加入WTO日期越来越近。著名农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卢良恕表示,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将产生深远影响,短期看弊大于利,长期看利大于弊,既带来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挑战。卢良恕认为,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享受绝大多数国家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减少歧视性待遇、利用有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等,优化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外部环境,也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市场与资源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我国可以自主参与制定新规则,有利于在多边体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加入WTO还有利于我国进口资源密集型、比较利益低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和油料,腾出资源发展出口导向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如水果、蔬菜、水产品、畜产品等。他同时认为,加入WTO后,外资进入我国将更通畅,带来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农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与国际农业教育、科研、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也会更为紧密和频繁,从而加速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增长的科技含量。此外,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国内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对加快农产品外贸体制和国内流通体制改革也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我国需要在遵守WTO有关规则的基础上承诺降低农业贸易保护程度、逐步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这就意味着在参与世界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将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风险和挑战。对此,卢良恕分析说,国内农产品市场面临对外开放的压力已不可避免,缺乏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将面临冲击。耕地密集型、比较利益低的种植业农产品受到的冲击将比较明显,如小麦、大豆、玉米、棉花、油及油料、糖及糖料。对于大豆、玉米的主产区如东北和华北地区,进口的增加会给这些地区的生产造成直接压力,南方一些需要饲料粮省区也可能直接从国际市场进口玉米、大豆。此外,他还认为目前偏低的政策支持水平与我国农业规模不相称,不利于我国通过农产品价格政策、生产资料补贴政策和收入政策等调控农产品生产成本和市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卢良恕最后表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必须紧紧依靠农业科技进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农业,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农民,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及农产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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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论绿色贸易壁垒(经济贸易学院 X X X )摘要:关键词: 随着我国完成入世谈判,加入WTO日期越来越近。著名农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卢良恕表示,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将产生深远影响,短期看弊大于利,长期看利大于弊,既带来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享受绝大多数国家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减少歧视性待遇、利用有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等,优化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外部环境,也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市场与资源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我国可以自主参与制定新规则,有利于在多边体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加入WTO还有利于我国进口资源密集型、比较利益低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和油料,腾出资源发展出口导向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如水果、蔬菜、水产品、畜产品等。加入WTO后,外资进入我国将更通畅,带来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农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与国际农业教育、科研、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也会更为紧密和频繁,从而加速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增长的科技含量。此外,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国内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对加快农产品外贸体制和国内流通体制改革也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我国需要在遵守WTO有关规则的基础上承诺降低农业贸易保护程度、逐步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这就意味着在参与世界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将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风险和挑战。对此,国内农产品市场面临对外开放的压力已不可避免,缺乏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将面临冲击。耕地密集型、比较利益低的种植业农产品受到的冲击将比较明显,如小麦、大豆、玉米、棉花、油及油料、糖及糖料。对于大豆、玉米的主产区如东北和华北地区,进口的增加会给这些地区的生产造成直接压力,南方一些需要饲料粮省区也可能直接从国际市场进口玉米、大豆。此外,他还认为目前偏低的政策支持水平与我国农业规模不相称,不利于我国通过农产品价格政策、生产资料补贴政策和收入政策等调控农产品生产成本和市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卢良恕最后表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必须紧紧依靠农业科技进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农业,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农民,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及农产品品质一、环境保护在WTO的制度中具有重要位置(一)WTO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1.GATT第2条确定了保护环境的关税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甲)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这就是说,只有在第3条第2款——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一国可以自由适用第2条第2款,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关税。2.第11条规定了因环保而实施的数量限制。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根据此规定,一般性的数量限制是不允许的,除非是属于第11条所规定的三个例外或第20条所规定的例外,而第11条规定的三个例外均可看成与环境保护有关。3.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己)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缔约方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二)WTO中其他协议的规定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序言中申明,世界贸易组织将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寻求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2.《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该协定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规定。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其就不受解决争端行动的约束。4.《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是合适的程度来保护其管辖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5.《农业协定》。该协定直接涉及环境保护的是国内扶持部分,它提出“绿色补贴”的概念。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持措施,不在协定规定的削减之列,以降低现代农业对环境的危害。6.《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的第6、7条均与环境保护有关。第14条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即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但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除外。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二、加入WTO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加入WTO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影响应是利大于弊。其中重要而直接的一点是:有利于国外环保技术和环保资金进入我国环保产业,从而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1、加入WTO有利于国外环保技术和环保资金对我国环保产业的进入。环保产业包括环保产品的开发、生产及营销,环保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营运。环保技术的开发、转让和交易,环保咨询服务等以及“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无公害产品及技术的开发等。目前我国的环保产业主要集中在环保机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以及“三废”综合利用方面,其他方面比较薄弱。我国环保产品的技术含量低,配套性差,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增长点,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合作前景是十分诱人的。我国政府已公布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策略,计划在2010年完成1000个环保项目。国家已把环保产业列入了今后中长期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但我国的环保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以小型和分散为主,尚未形成大产业气候。多数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环保产业的结构也不合理。近几年来,环保产业的技术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技术成果的转化速度、形成生产力的速度较慢,使得绝大部分环保产品的技术含量仍然较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进一步开放大陆环保市场,提升环保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结构水平。2、加入WTO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的比重将大幅上升,资源和环境依托型产业的比重将降低。服务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目前,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例占70%,而我国只占30%。加入WTO后,通过开放服务业,一方面可使我国的经济增长更多地依赖于资源耗费少、附加值高的增殖产业,另一方面又能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减轻我国的就业压力,为人口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3、加入WTO的环保宗旨将使许多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丧失市场,削减规模。在开放市场的大背景和新形势下,我国企业要在国际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尽快实现规模经营,从资源依托型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向技术和知识依托型的经营方式。我国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国内外两个市场,努力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科技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产品。而这些转变均有利于对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4、关税的降低一方面可使我国企业更可能进口国外产品作为原料,有利于缓解国内的环境压力,另一方面对中国出口非资源型农产品,如水产品、蔬菜果品、部分畜牧产品等十分有利。增加进口大量占用资源的基本农产品,有利于土地资源短缺的沿海发达地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当然加入WTO对我国环境发展也有一些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由于环境标准的差异而导致的环境污染的扩散;由于投资的扩张而导致的对环境要素消耗量的增加;由于运输的大量增长而导致道路扩建、动植物资源减少和运输污染增多;贸易自由化注重资源的现时收益,忽略长远的环境与成本。我们已经加入WTO,今后要做的就是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积极因素,减少负面的影响。三、中国加入WTO“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关税进一步降低,传统的非关税的逐步拆除,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与此同时,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的质量,所以更青睐于对环境较为有利的产品,而对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产品则加以抵制。于是“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便应运而生。所谓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绿色贸易壁垒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另一类是非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进口附加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准、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是环境保护发展的大趋势。由于西方国家的公众和政治家对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逐渐成为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一种武器,而且成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企业带来的贸易影响是深远的:首先,由于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原因,我国实施ISO14000等环境标准的速度以及规模将大大滞后,这将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力;其次,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同,我国高污染行业较多,而这些行业实施ISO14000需要的环保投入很大,这在短期内将影响发展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再次,由于我国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销售额较低,缺乏雄厚的资金和高素质的人员,而实施环境治理的费用昂贵,销售额较小的企业无力承担这些费用;最后,由于制定ISO14000系列标准的各技术工作组均是发达国家的人员,他们在制定标准时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会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出超出实际情况的要求。四、加入WTO在农业贸易经济中的意义 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加入这个主流,可以充分分享国际分工利益,与世界先进经济技术同步前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帮助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WTO是三大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被称为“经济联合国”。WTO具有制订和管理世界经贸秩序的作用,目前WTO规则主要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制订。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3.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的一整套多边秩序。加入WTO,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可以巩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以WTO规则为参照,有力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4.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稳定、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获得普惠制等特殊优惠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加,短期内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将受益最大。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比如在一些国家我国不能获得普惠制待遇,在有的国家被实施配额限制,还有一些国家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中主观选定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商品倾销率的依据,致使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断增多。加入WTO后,当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5.有利于引进外资。加入WTO,实施WTO的有关协议,中国的国内市场,尤其是服务市场将更加开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比例将不再适用;外汇平衡制约不复存在;外经贸政策的透明度增加;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这样,随着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大幅增加,投资方式实现多样化,从而大大活跃投资市场,扩大生产规模,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6.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入WTO后,将有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进军中国市场,从而将强化竞争机制,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迫使国内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对品牌的培育,加大技术投入,竭力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由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7.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由于我国不是WTO的缔约方,目前主要工业发达国对我国实行技术出口管制,同时由于我国未参加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外国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尚存疑虑,不愿向我国出售先进技术。加入WTO后,我国在获得高新技术产品和先进技术方面的条件将大大改善。8.有利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据国外专家估计,加入WTO,中国的GDP可增长2~4个百分点。9.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加入WTO后,投资和出口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打破“绿色壁垒”应对的措施面对绿色壁垒,当务之急是国内企业应该迅速熟悉和掌握WTO规则;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抓紧时间建设自己的标准体系、检测机构,进行人员培训等,必须确定中国产品的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由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为了打破这种“绿色壁垒”,我国企业和政府组织首先应充分利用WTO的相关协议和条款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处理环境问题的有关条款包括:一、关贸总协定第20条:影响货物贸易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正常的关税总协定纪律。二、技术贸易壁垒(即产品和工业标准),和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明确认同环境目标。三、农产品:环境计划豁免补贴削减。四、补贴和反补贴:为适应新的环境法,允许补贴达到公司成本的20%。五、知识产权:对危及人、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或严重破坏环境的专利,政府可以拒绝发证(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影响服务贸易保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正常的服务贸易和纪律。2、应建立和调整我国可持续贸易体制。要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环境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加大推广绿色增长模式的力度;在出口方面,通过建立绿色产品生产体系,调整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力争在新兴的全球环保技术、设备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在进口方面,通过积极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设备,提高环保产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严格管制达不到环境标准的产品的进口,尤其要防止发达国家转移工业垃圾。3、应尽快做好产品标准化和质量认证工作。我国企业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为了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工作:宣传和督促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特别应重视ISO14000对国际贸易的深远影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提高产品的外观美学质量;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产品认证制度。结束语 能否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中国"入世"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问题之一。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都通过了一系列环保条约和法规,并且世贸组织也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紧密挂钩,这对我国的环保现状而言,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只有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立法,加强环境执法,特别是制定与实施与国际标准相关的法规,才能更好地增强参与国际贸易和保护环境的能力,协调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1] 程述鹏.农业生态学.教育出版社.2002.[2] 仵耀华.WTO对中国农业的影响.科技出版社.2005.[3] 廖允成.WPO与中国农业.经济报.2005.10(6):45~49.
加入WTO, 有助于争取和维护中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发言权和利益。 加入WTO,有助于中国制止种种与WTO规则相悖的歧视性贸易行为,维护中国正当的贸易利益,为中国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和更快地推动经济增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加入WTO 还可以成为中国国内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和契机,促使中国按照国际经济规范和贸易惯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活动,加快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可以推动国内经济改革、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 会增强中国在国际政治外交事务特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事务方面的发言权与主动权,进一步发挥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在各方面的作用。 加入WTO,可以享受WTO其他成员国稳定的、多边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疑有利于中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并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有利的竞争条件;中国还可以享受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普惠制”待遇,有助于工业制成品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同时还有利于中国依照WTO有关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法规,消除歧视性的贸易行为,求得贸易争端在WTO 这一世界性框架体系之中的公正解决。 中国加入WTO, 企业将面对双重挑战:一是国内市场份额相对减少。二是中国企业一时难以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中国加入WTO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生存造成严重的损害。 加入WTO 不仅带来高失业和社会不稳定的问题,亦会令中国市场完全受制于外国产品,中国最后可能成为外国产品的廉价加工基地和消费市场。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WTO的规则体系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对其完全适应并严格遵守,而我国现有的政府体制远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另外,一国加入WTO,不等于本国经济能够自动地获得WTO规则带来的好处,政府必须尽快进行自身改革,通过改革,最大限度地把政府行为和本国经济纳入WTO的规则体系之中。 政府改革的关键是体制改革。政府应当在组织结构、职能转换与配制、权力划分、运行机制、用人机制、权力监督等方面着力进行改革。政府要有效地组织全社会的力量从容地应对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各级政府自身必须加快改革,实现政府体制的全面创新,构建适应WTO规则要求的现代化政府体制。 加入WTO本身对于中国政府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几个月以来的实践表明,加入WTO不仅提高了中国政府的国际地位,使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等领域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且有利地推动着中国国内全面的改革进程,其中包括政府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的成果也必然对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现实的和深远的影响。然而,挑战是必然的和严峻的。虽然我国政府在入世阶段就已经开始着手对政府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但是到目前为止,改革的广度、深度和速度等方面都还不够。我国政府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政府组织结构、管理职能、运行机制与WTO规则相去甚远,中央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顺,政府机构设置不科学,政府部门冗员过多、包袱沉重,政府官员素质普遍不高、用人机制不科学,权力腐败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政府仍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进行改革: 一、彻底转变行政理念 体制创新的前提是理念创新。改革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政府体制,首先必须彻底更新行政理念,通过行政理念的现代化推动政府体制的现代化。为此,必须树立和强化以下几个理念: 1、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 政府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能再凭个人意志,而只能依据法律。这是解决当前中国政府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基础。 2.平等行政的平等理念 所谓平等理念,就是要树立平等行政、公正执法的行政观念。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相对人的平等权利,以平等的心态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平等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方,从而与社会建立平等和谐的行政关系。 3、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理念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科学的观念,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推动和进行政府的改革、决策和管理,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和推广。 4、追求政府高效率的效能理念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追求效率、追求效益的行政观念,努力保持高效率的工作状态,彻底解决目前各级政府工作效率普遍较低的状况。 二、构建合理的政府机构体系 政府机构是政府体制的有形表现,是履行、实现政府职能的载体。通过机构改革,构建精干、高效、协调、廉价、廉洁的政府机构体系。以下几点应当予以重视: 1、机构设置应当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机构是在历时久远的市场经济中建立并完善起来的,必然有其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组织模式的共性,这种共性的东西可以拿来为我所用。 2、机构设置应当逐步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稳定化轨道 这应当是WTO成员政府设置政府机构的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内容。 3、机构设置应当有利于提高政府运行效率 提高政府效率是政府机构改革追求的目标之一。能否通过机构的调整使政府效率得到最大限度地提高,也是衡量政府机构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通过重新整合,应形成能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功能的组织结构体系。 4、机构设置应当有利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和遏制腐败 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低效率,而监督和制约不利也必然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和提高效率。通过建立具有监督和制约功能的机构体系,必将有效地配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政务活动公开化和行政权力行使透明化,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定位 1、加强宏观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弱化微观管理职能 WTO规则的运行环境是市场经济,WTO的宗旨和目标是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意味着政府应当弱化微观管理,甚至从中完全退出,政府不应当直接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而应当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而且是比以往更强有力的调控和管理。 2、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必须通过自身行政权力的发挥和职能的履行,制定各种法规和市场规则,规制一切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契约关系和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3、组织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建立 公共基础设施是发展经济的物质基础,公益事业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反过来,发达的公益事业能为一个国家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政府应当通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建立,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 4、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 创造全国统一、开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政府十分重要的责任。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市场的建设和制度管理,使市场主体获得法律上和经济负担上的平等地位,机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5、分化政府职能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力,使地方政府分权和中央政府集权达到动态统一和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应当规范化、法治化。 6、分离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应当大胆向社会组织分权,将政府所承担的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自治组织等。 7、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不仅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有关,也有利于消除腐败,给市场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该取消的审批一定取消,有必要保留的也必须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由审批制向监管服务制的转变。 四、建立全新的公务员任用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员职业化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公务员考试、选拔、任用、评价、晋升、辞退制度,引入优胜劣汰机制。现代政府的工作有其专业化的特点,推进政府人员职业化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群体素质的提高。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政府在有效地发挥职能、提高效率、消除腐败方面绝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和力量。满意请采纳
1.加入WTO对国内农业的影响分析http://www.studa.net/nonglin/060903/10403942.html2.中国加入WTO后对会计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权衡一、在目前初步谈判的条款下,加人WTO对中国的影响在朱总理访美以后,美国政府抢先公布了我国与美方就加入世贸组织(WTO)谈判的初步内容,在我国及国际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出了重大的“让步”,美国政界和商界也都承认中国政府做出了重大的“让步”。我们国内许多人则认为目前按此条件加入WTO会给中国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对加入WTO产生了较多的疑虑。当然,这次谈判所承诺的条件中,在一些主要的领域里,应该说都有一些冲击,确实都会对中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事实上,如果对我们所初步承诺的加人世贸组织的条件仔细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这种冲击并不像有些报刊、外电所描述的那样是“国门大敞”,让外国企业长驱直入,而是实际上还有很多方面的限制和保护,还有一定的过渡时期;主动权基本上还是操在我们中国人自己手中。我们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1.农业。现在议论比较多的领域,首先是农业。对于美国的农产品,首先是允许染有TCK病的小麦进口。但这宗进口的解禁其实对我国的影响并不大,本身也并不是WTO的问题。影响比较大的是在加入WTO以后,提高“大宗商品配额”,即每年进口粮食的“配额”增加到2100万吨。在这2100万吨进口的数额之内实行的是1%一3%的低关税;2100万吨配额以上的进口继续实行高关税,但要逐步从目前的30%一40%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17%的水平,有些将降到14%。对中国经济影响比较大的恐怕首先是这2100万吨的配额,因为我国目前每年只进口300多万吨粮食,即使在最初两年进口配额只有700-1200万吨,进口的增幅仍然较大,这在目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困难、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和我国农民的收人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第一, 2100万吨的进口仍然只占我国粮食总消费量的2%-3%左右,占市场交易量(进入市场的部分)的10%左右,不会左右我国的粮食市场。第二,粮价的下降,对农民的收入有影响,但中国目前70%的粮食属于农民自给自足的部分,受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出售到市场上去的30%的商品粮,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大,但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还是有限的。第三,农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会对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会对农业结构的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第四,较低的国际粮价抑制国内粮价的提高,对于农民当前的收入是会有影响,但是对于促进农村人口转移到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中去则会有用积极的影响。因为粮食价格降低,平均工资水平就可以降低,有利于工业的发展;通过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目前的农村人口进入工业、第三产业的速度,农村劳动力转移、获得较高收入的就业机会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加。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农民收入的增加不太可能继续依靠农业收入的增加,而主要将靠工业、非农产业的发展的话,那么,尽管这一点会在短期内形成对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的冲击,但是从中、长期来讲,对3亿农业劳动力和7亿农村人口是有好处的。当然,如果加入WTO,应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尽量减轻在短期内对农民收入冲击的负面影响。就具体品种而言,在农业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是大豆和棉花。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定》,到2004年我国豆油的进口配额将达到330万吨。按中国大豆的出油率14%-15%来推算,进口330万吨豆油相当于进口2200万吨大豆,这个进口量大于国内大豆总产量。从而对我国的大豆生产将构成很大压力,其次是棉花。去年我国棉花进口量为20万吨,签署《协定》后,棉花进口马上就要变成74.3万吨,到2004年则要达到89.4万吨,而我国目前的棉花库存达500万吨,因而压力也较大。2.汽车业。很多人认为一加入WTO,汽车的关税就会降到0,从而对中国的汽车业将是致命的打击。实际上,即使今年加入WTO,汽车价格也不会马上下降。我们承诺的条件是,到2008年(美国要求到2005年),汽车保护关税由目前的80%-100%下降到25%。这么长的过渡期,国内的汽车行业有时间来发展壮大、并逐步和国外厂家竞争。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轿车价格也只比国际市场高出20%-50%。因而,加入WTO,价格将不是最大的冲击。投资、服务方面的冲击可能要大于价格冲击。在投资方面,我们曾规定,整车、发动机生产,外资不能超过50%,这一规定在加入WTO后会逐步取消。这个冲击是很大的;另外,与汽车制造相比,中国在销售服务方面与国外的差距更大。在研究开发(R&D)上,中国与国外的差距也非常之大。国外象丰田、通用这样的大公司,每年研究开发经费高达50-60亿美元,而中国整个汽车行业的研发经费加起来才不过十几亿元人民币。设计开发一个全新的车型需要研发经费20亿美元,改型要1一2亿美元,中国的研发经费只够改型,可以说,在这个方面还无法与国外竞争。现在看来,我们唯一可以与国外竞争的可能是汽车的维修服务方面。台湾由于有了很健全的国内汽车维修服务体系,因而在汽车保护关税降得很低的情况下,其汽车进口量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总之,加入WTO对汽车行业的冲击将是全面的、但也决不会一下子被冲垮。我门有喘息的时机, 要抓住这个时机,完成转型,使中国的汽车业上一个新台阶。3.电信业。电信业实际上也并不是让外国公司长驱直人。我国承诺的条件是在6年内取消对传呼机、流动电话进口的限制,在2年内允许外资进入移动电信业务,4年内可以进入基本电信业务。加入WTO后,在基础电信业,允许外资占到25%;增值电信业允许外资占到30%。但是这些“进入”在品种、地区、程度、方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移动电讯、基本电讯业务这个领域里,不是让外资独家经营,而只是允许他们参加合资企业的投资。目前美国在这方面的要价是,要求国外公司能控股60%,至少为51%;外国公司可以直接进行国际出口,从而绕开中国的国际出入总局。这个目标与中方有分歧。现在要谈判的、没有确定的,就是允许他们将来可以持有多大的股权,是否可以有控股权等。在增值服务业、传呼领域里可以持股51%,但在其它方面并不是这样。因此,我们承诺的主要还是允许他们来办合资公司,来参股,而不是由他们来控制我国的电信业。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也是我们发展电信业的需要。过去我们的一些电讯公司也进行了合资方面的尝试,就是想通过合资及时地引进他们的技术。因此,这对我们来说,利大于弊。当然外国公司会得到一定的收入,但这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冲击并不是很大,相反可以加速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跟上国际信息产业发展的步伐。4.金融业,另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领域是金融业,金融业实际上和电信业的情况差不多。在银行业,目前谈判的,首先是在各地允许外商开展业务,主要是从现在开始可以在各地设立分行。但是这个业务主要是他们能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做外币的业务。一定时期之后,会允许他们经营三资企业和外国人的一些人民币业务,目前在上海、深训已经在逐步放开。但这种人民币业务,主要是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然后再过一段时间,可能会允许他们经营中国居民的外币业务,也还并不允许他经营中国居民和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而如果外币不能和人民币直接兑换,很多人还会愿意把外币存在中国银行。而且,外资银行在什么地方可以开展业务,还是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从这个角度看,应该说限制是很大的。第二,金融领域里的另一个开放是允许外资搞合资银行,股份可以占到50%,也有一定的限制。5.保险业,保险业的开放速度可能稍微快一点。人寿保险公司外商持股比例入关时可以达到50%,一年以后可以达到51%;在非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外商将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持有51%的股份,并且在两年内可以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经营一定范围内的保险品种,也不是所有的保险业务都可以由他们来经营。6.关税。这是另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领域。中国一方面同意降低农产品的关税,另一方面也同意在2005年把工业产品的关税从1997年的24.6%降低到9。4%左右。在有些领域里降得比较多,比如化工业、医药产品降到跟其他国家一样5%-6%的关税;汽车业从现在的80%-100%降到2005年的25%,汽车零件的关税降到10%。应该说降的幅度比较大。但是这个影响我们也要通盘考虑。中国过去名义关税比较高,但实际征收关税的比重很低,每年只有3%-5%,还不算走私(关税高,走私的动机就强)。在全部进口产品中,由于我们实行了各种关税的减免、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大中型企业进口先进设备的优惠政策等等,以及对原材料、来料加工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所以实际上我们关税征收的比重并不大。并不是说降低关税就没有影响,而是说它的实际影响比起数字所显示的程度可能要小。此外,降低关税的影响要作整体分析,不能仅就对某一利益集团影响出发进行判断。比如,象汽车这样的工业,关税的下降,对整车组装业的冲击较大,但对零部件生产厂家可能有利,整个汽车工业的就业可能会有较大的增加。另外,还有一个对于降低关税的认识问题。目前我国的关税水平为16.8%,我们承诺2001年降到15%,2005年降到10%。现在,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水平为14%,发达国家为3%,WTO成员国为6%。可见,中国的降税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不是让步;而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关税的保护作用在逐步下降。例如,我国签署了信息技术贸易协定(ITA),这意味着到2005年,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将降到0。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是由于,高新技术产品全球化要求其零部件在全球的自由流动,如果关税不降到0,人家就不会到你这儿来生产,也就谈不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需要努力赶超的国家。从各方面来看,毫无疑问,加入WTO是有成本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对有些领域是有冲击的,但是它的冲击并不像现在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而且有3-5年的过渡时期,有些领域有6年的过渡时期,还是给我们留出了一些调整的余地。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加紧我们国内的体制改革,加快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经济开放各个领域,加强在各个领域里发展国内的竞争,提高各个领域的管理能力,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就不仅仅是全球化规则的接受者,而且可以参与全球化规则的制定,还可以借助世贸组织这个讲坛解决贸易争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动下,WTO马上要开始下一轮的谈判,核心问题是如何扩大各国对美国等国占优势的农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开放。中国如果现在不加入WTO,不仅将来加入更加困难,而且使我们在新一轮谈判中没育发言权,不能加强发展中国家这一边的谈判力量,这会使新一轮谈判的结果对我们更加不利。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未来因素”。加入WTO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对国际上做一定的承诺,可以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国内经济各个领域市场竞争的发展,而且现在我们面临内需不足的情况,加入世贸组织在短期内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对就业的增长可能会有积极的、正面的促进和推动。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市场对我国的产品更加开放,贸易会有所增长、出口会有所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卜对国际市场做出了更多的承诺,外国投资者会觉得中国的投资环境有所改善,会增加对中国的投资,这样对国内经济的回升也是有好处的。因此,如果我们看到这样的正面促进对于负面冲击的抵消作用,即使从短期看,加入WTO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更不要说从长期看,中国总是要走向世界,总是要进行改革开放,通过开放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二、目前中国加入WTO的可能性朱总理访美,美国政府没有批准在最后的协议上和中国签字。由此也引起了美国商界的一片呼声、一片反对,朱总理回国以后,又发生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作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事件。中美关系出现了急剧的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加入WT0的前景如何?对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的态度和美国的态度两方面进行分析。从我国的态度来讲,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分析加入WTO对中国是有好处还是有坏处。如果中国加入WTO好处大于坏处的话,那么不管中美关系发生什么变化,我们还是应该积极争取加入。因为越是国际关系恶化、越是在国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越是发展经济,越是要在国际上争取我国的利益,越要通过进一步的开放来得到发展。西方国家本来就不是从我国的利益考虑,而是出于打开我国的市场争取他本国利益的目的。这一点现在也没有什么大的改变。我们还是要像过去一样通过谈判争取我们的最大利益,做到权利和利益的平等。从美国方面来讲,这次事件也不会对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发生大大的变化,既不会更好,也不一定更坏。不会更好,是因为他们不会因为觉得对你做错了什么事情,出于一种抱歉的心理,来使中国加入WTO更好通过。美国有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的反华势力仍在反华,他们也不会因为炸了你的使馆而有所改变。但是也不一定更坏。这件事情,包括这一轮的风波以后,尽管美国的反华势力在叫嚣什么“中国政府组织游行,就是为了对加入WTO的问题要价”,但多数人还是从两国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问题。美国商界的游说活动也有所加强,对抵消反华势力的增长有好处,但是也不会由此产生很大的改变。中国领导人最近说: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根本利益;再谈13年也没什么了不起的。这表明了中国的立场。在这以后,中国能否在今年加入WTO,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美国人谈判立场的改变。从目前看,中国在今年加入WTO的可能性目前还是有的,但不妨做一个“50%对50%”的估计。三、中国在国际形势恶化条件下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要性首先,国际经济形势对中国出口的增长在长期之内部不会很好。进入新世纪以后,不能指望我国的外贸条件还像80年代、90年代那样好,我们也不会有像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当初经济起飞时所享有的那种宽松的国际市场。中国现在对美国出口的顺差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美国采取了各种抵制措施。在欧洲也有各种贸易配额对我国实行各种限制。亚洲、东欧。南美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发展各自的经济,都在和我国竞争;全世界的经济又进入了通货紧缩的时期。从这一点来讲,我们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国内市场,着眼于扩大国内需求。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国际形势越是对我们不利,我们就越是要下决心加速改革与开放。首先是要加速国内的体制改革,尽快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才能真正提高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们再也不能“说废话”了,再也不能抱有幻想了,只能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快改革,抓紧把经济发展上去。其次是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哪怕是吞下一些过去还不愿吞下的“苦果”。这是因为,所谓“发展”的概念是落后国家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不是指落后国家自己今天过得比昨天好。这包括以下的一些含义:第一,发展中国家必须用国际市场的标准作为参照系衡量自己,认识自己的落后,认识自己的问题;第二,发展中国家必须增长得更快才能实现发展,因为你的经济实力在增长,别人的经济实力也在增长,如果你的增长速度比别人慢,到头来差距会越来越大;第三,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付出更多的努力,必须做比别人更多的事情,包括一些痛苦的事情,才能追上先进国家,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这一切恰恰表明:要发展,就必须要开放,要加入到国际市场中去,经受国际竞争的考验,开放与改革一样,都是一件困难而痛苦的事情,因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意味着要到国际上去面对发达国家的竞争与挤压,甚至要冒让外国资本和产品过多占领本国市场的风险,但是只有开放,我们才能知道国际上经济发达的参照系是十么,才能在国际上获得我们发展经济所需要的产品、技术、资本、管理与市场,才能利用和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少走弯路、多走捷径,一步一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可以不开放,关起门来也可以实现一定的经济增长,今天过得比昨天好一些,但是作为一个已经大大落后的国家,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增长速度不够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会拉大,在当今科技与市场飞速变化的世界上,关起门来绝对不是办法,因为那样做实现不了我们赶超发达国家的目的,相反可能会再受人家的欺负。现在我们都在议论西方国家的“炮舰政策”。“炮舰政策”在历史上就是用武力打开一国的国门。就是说,不早一点主动开放、发展经济,结果却可能是被动挨打,被迫开放,被人侵略。我国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改革开放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不再受别人的欺负,是为了使我们得以发展,与世界列强平起平坐。要想使我国强大起来,就一定要开放,要走向世界,要用世界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本、技术等等,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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