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以来出版的著作有:⑴《刑事诉讼法学》,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⑵《刑法学》,参编,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⑶《法律基础-知识·习题·案例》,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自2002年以来发表的论文有:⑴《证明责任新探》,《法治时代(理论版)》,2002年秋季号,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全文收录;⑵《论澳门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⑶《澳门检察制度的基本特色》,《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⑷《严打与“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初探》,《金陵法苑(专家论坛)》,2003年第6期;⑸《证明标准的证据本体考察》,《东吴法学》(2003年卷),2004年9月;⑹《论法的不确定性与判例法的引进》,《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⑺《2003年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讨会学术综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⑻《侦查人员出庭身份探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4年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①版全文收录;⑼《论我国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法制与社会(理论版)》,2004年冬季号,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全文收录;⑽《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刑事程序保护》,《金陵法苑(专家论坛)》,2004年第4期;⑾《侦查人员出庭之我见》,《金陵法苑》(专家论坛)》2004年第6期;⑿《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4年刑法学),2004年11月;⒀《检察机关初查若干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5年刑事诉讼法学),2005年11月;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形态实证考察》,《法制与社会(理论版)》,2005年第2期;⒂《检察机关没收权配置研究》,《第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集》,2006年4月。
(1)《中国法文化散论》,150千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2)《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是我国系统全面研究中外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一部专著,计180千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出版,国家图书室收藏。(3)《中国检察制度考论》,是我国系统全面研究检察制度演进发展及其规律的第一部,计281千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6月出版,国家图书馆收藏。(4)《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计260千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1)《新中国检察审判制度演进研究》一书(`96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一等奖),系与雷铣合著,本人单独完成第一章至第九章的全部,计377千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5月出版,国家图书馆收藏。(2)《中国狱政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国家“八五”社科项目暨中华社科基金项目),系与郭成伟等合著,本人单独完成第一章第一至第三节、第六章及第七章,计50千字,1995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3)《司法教育的考察与比较》(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副主编,80%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 1、“峨眉鞠氏宗祠碑”,《峨眉文史》第五辑,第168---169页。2、“我国古代用法律保护文物的史实考述”,《四川文物》1987年第四期,第55---57转54页。3、“四川的东汉崖墓”,《上海文化艺术报》1988年5月20日,第四版。4、“论元杂剧与元代法制”,《戏剧艺术(上海戏剧学院学报)》1990年第2期,第79---88页。5、“建国以来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12期,第1---8页。6、“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人民日报(海外版)》1991年12月3日第2版。7、“我国古代对宝器的珍藏和保护”,《中国文物报》1991年9月15日第3版。8、“招标投标法律文件的编制及审查”,《法制日报》1993年4月25日第3版。9“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意义及种类”,《法制日报》1993年5月2日第3版。10、“涉外贸易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及其风险”,《法制日报》1992年1月27日第3版。11、“我国古代治吏惩贪得失谈”,《中国检察报》1991年12月5日第3版。12、“邱氏鼠药案”,《中国检察报》1993年2月24日第4版。13、“先秦的债考论”,《中原文物》1991年第4期。14、“中国近代新刑法体系建构及刑事立法冲突”,《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第41---48页。15、“新发现的清末京师城市管理法规研究”(上下),《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2(第78---83页)、第3期(第76---80页)。16、“中国清末诉讼审判机制转变及其曲折”(上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第4期。17、“澳大利亚司法考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第61---69页。18、“中国司法传统评析”,《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增刊,第69---73页。19、“晚清社会法文化观念的冲突演变”的学术论文(`96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一等奖),计19千字,1995年第1期发表于国家古籍整理规划小组主办、张岱年先生主编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国家一级杂志。20、 “法文化继承与现代化的几点思考”,《研究生法学》,1990年第2期,第55---59页。21、“官当制度考论”,《研究生法学》,1989年第2期,第75---78转第19页。22、“论中国封建法文化的结构、渊源体系及其运行规律”,《研究生法学》,1992年第1期,第69---74页。23、“中国法文化近代化变革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研究生法学》,1992年第2期,第72---75页。24、“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57---65页)、第2期(第34---44页)。25、“检察制度本源刍探”,《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第106---120页。26、“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形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第113---120页。27、“民国检察制度的演变”,《澳门检察》2001年6月第2期,第34---53页。28、“中国不能再乱说不”,《(日)联合新报》,1998年4月23日,第7版。29、“宋菊如、于恩英案件的法律问题”,《(日)联合新报》,1998年6月18日,第22版。30、“一党专制、党在国上与中国的现代化”,《(日)联合新报》,1998年7月2日,第7版。31、“日本的反腐败与中国的反腐败”,《(日)联合新报》,1998年7月16日,第6版。32、“中国民主制度选择的几个问题(一)(二)”,《(日)联合新报》,1998年8月6日,第6、第7版;8月13日第6、第7版。33、“中国司法考试制度建构的思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130---136页。34、“中国司法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139---151页。35、“中国宪政必由之路——乡村基层民主宪政建设刍议”,《宪法论坛(第一卷)》,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年,第299---306页。36、“日本对清末刑事制度改革的影响”的学术论文,已译成日文,计25千字,收于《日中文化交流丛书—法律制度》一书,1997年1月由日本大修馆书店出版。37、“The Report o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China”,22千字,1998年5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犯罪防止研究所第109期学术论会上发表交流。38、“司法审判民主化的理论与实践”(一)、(二),3万余字;学院学报2000年第1、第2期。39、“检察在中国百年的命运”,《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40、“中国の检察制度”,日文,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第32卷第1号(通卷第62号),1998年。41、The Corruption of Chinese prison staff and its effects on Criminal Re—education,发表于国际矫正学术交流年会1995,澳大利亚,霍巴特。42、“中国现行宪政问题及修宪改革的方向”,(日)《联合新报》,1998年7月9日第7版。43、“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日本法律家”,(日)《日中法律家交流协会报》,1998年3月15日,第19号第32---36页。44、“中国的检察制度”,(日)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机关志《比较法学》,1998年7月,第32卷第1号(通卷第62号),第315—327页。45、 “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检察理论研究集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奖(本届未设一、二、三等奖)。46.“清末预备立宪的史实考论”,与陈金全教授合作,《湘潭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47.“新中国审判制度曲折发展的史实考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48.“先秦债及其法律调整的源流探索”,与陈金全教授合作,《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49.“先秦时期债流转的史实探析”,与陈金全教授合作,《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50.“先秦儒家信的思想初探”,与车才洪合作,《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51.“陪审制和参审制的考察与比较”,《西南民族大学(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2期。
这种大众化名字,肯定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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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5.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载《月旦法学》第14期(1996年6月版);7.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8.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9. 《起诉制度的重大变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10. 《集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之研究》,载《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1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12. 《更新律师执业观念,完善律师执业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试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中国法律》1998年第2期;15.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16. 《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17. 《西方六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25日;18. 《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20.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6月版;21. 《沉默的权利》,载《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24.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兰达警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第8版;26. 《如实陈述与抗拒从严》,载《广州日报》2000年8月;27. 《诉讼证明概念辨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31日第3版;28. 《提起公诉实施问题研究》,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9.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30. 《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1.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载《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32.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33. 《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5日第3版;34.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9日第3版;35. 《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载《检察日报》2001年5月8日第3版;36. 《为司法改革切脉》,载《检察日报》2001年6月5日第3版;37. 《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8. 《举证责任的承担》,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29日第3版;39. 《主张责任与量刑建议的关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3版;40. 《主张责任的实现》,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6日第3版;41. 《关于举证规则》,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0日第3版;42. 《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及免证》,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7日第3版;43. 《控方应否承担通知证人出庭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0日第3版;44. 《证明标准的若干问题》,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4日第3版; 45.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46.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1月刊;47. 《查明 证明 判明》,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3版;48. 《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49. 《个案监督研究——兼论人大审判监督的合理取向》,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50.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51.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52. 《综合各种力量解决问题》,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1日第3版;53.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54. 《困境与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现象分析》,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5.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6.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载《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57. 《关于公诉制度的讨论》,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58.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59. 《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60. 《证据法学三人谈(一)》,《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1. 《解析“辩诉交易”》,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7日第3版;62. 《“证据展示”面面观》,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3.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4.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12期; 65. 《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理念》,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66.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67.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68.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7日第3版;69. 《证据法学三人谈(二)》,载《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70. 《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兼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普遍性》,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71. 《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载《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72. 《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证据法学三人谈(三)》,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74.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载《“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75.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76.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77.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78. 《检察官:司法品性和职业素养同等重要》,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9日第1版;79. 《执正义权杖 护法制尊严》,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81.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4期;82.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83. 《再论诉讼模式转型与证明观念更新》,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84. 《建构诉讼证明标准是“乌托邦”吗》,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载《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86. 《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问题》,载《山西检察》2006年第2期;87. 《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88.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89. 《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90. 《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6日第3版;91. 《公诉案件终有证据标准可资参考》,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3版;92. 《保持特色不断创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93.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94. 《重构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载《检察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10月号;96. 《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论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卷;9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98. 《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99. 《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00.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2期;101. 《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102.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1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热点难点问题》,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104. 《点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1版;105. 《人物专访: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10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107. 《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建立程序制裁机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109. 《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思考》,载《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110.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111. 《行进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展开——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112.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第3版;113. 《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 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载《诉讼法学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114.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115.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权的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16.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117. 《陈光中: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军人》,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118.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载《法学》2008年第6期;119.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120. 《对话: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9日第3版;12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3版;122.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东方财经》2008年11月;123.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124. 《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检察业务考核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论文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核机制,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严密的工作。客观、科学、全面地评价检察工作,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考核的核心。合理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可以有效的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职能,从而高效正确地行使检察权。笔者在认同考核对检察业务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及现实推动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分析现有考核工作中的利弊,寻求解决方法,以期使检察业务考核工作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上一级检察院针对下级院各业务条线部门加大了考核力度,同时基层院内部也纷纷出台了本院各部门考核办法。考核本意就是规范业务工作中的执法行为,拓展工作新领域,真实有效的反映基层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制定计划提供科学的标准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对相对落后的基层院或部门认清自身不足,吸取经验教训,虚心学习先进院和部门好的做法,从而进一步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检察工作业务考核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调动一线干警的工作热情,考出士气,考的服气,其核心工作就是立足办案发挥职能,即便是创新工作也不能脱离检察工作。然而,当前有的考核细则或办法在现实中所引起的作用,是使得被考核对象过度追求分值、排名,出现了一些单位部门,不顾整体,各自为政的情形,量化打分看似精细、公允、便于操作,实则不然,其表现形式大致下述几种:
一、各自为政失大局
基层院的考核项主要来自上级院,由于上级院接触的实际工作较少,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往往先拟制一个意见稿,征询基层院各条线部门的意见后再正式下发。但往往在征询当中,基层院或者抱着提出异议也没有用,或者考核方案针对大家的心态不愿意提,或者提了意见或建议上级院不予采纳。就此形成了考核方案中有些内容不符实际或不易操作。上级院在考核方案中过多的突出本部门职能,轻视其他部门,不是考虑整体。大量出现只有其他部门发生过错本部门才能得分、加分的内容。
由于上级院考核方案中存在以本条线为主的突出自我条款,实践中,基层院各部门之间就形成了只考虑或强调自我的重要性,轻视或忽视检察全局工作,进而产生了一些自相矛盾,数据失真,多部门共争同一分的现象。如:刑检部门为拿分或加分,私自与公安、法院讲明是考核需要,请人家给予帮忙配合。自侦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多个部门均在申报材料中宣称是本部门工作中发现并各自申报加分。业务部门干警虽己经满负荷工作,但为了完成综合部门布置的各项指标任务,在不能给本部门或本人带来加分的情况下不得不敷衍了事加以应付。而综合部门也认为该项工作完成即可得到本部门的基础分,便无人敢寻根溯源,一怕露真相,二怕伤和气。再有就是各个考核中均对亮点工作、特色工作和经验材料有具体的数字和篇幅要求,有的细化到考核年内,有的是规定每季度,有的则指定每个月。业务部门的工作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规范进行的,亮点工作、特色工作和经验都要在长期的实际工作经验中挖掘汇总并归纳形成的,不可能是每季、每月都能够出些新的招法。
二、工作只为多得分
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办案、监督职能,服务社会大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些工作都是在具体的工作中来体现的。但由于基层院长期的案多人少的原因,在工作繁忙中普遍存在应付考核的现象。考核方案中要考的,就去做,没涉及的能拖就拖,再重要、再有意义只要没有分数可加,谁也不去做无用功。有加分的项目,就做到封顶,挣够分后叫停。有些考核方案不切实际,但不得不做的又有难度的,出现了工作不够文章来凑的现象。个别更有甚者,为了加分,出现了找领导要批示,找当事人要锦旗等情形。又如,按照倒排工期,一切工作向前赶的要求,如侦监部门立案监督,第一季度完成考核数,即便再次出现应该监督的案件也不再开展:自侦部门半年内若完成了全年立案数,下半年即便有了举报,有了成案线索,也要压到下一年度再查,以此来保证每年的考核有分可加并保持每年的立案数大概平均:有些部门找到一些关系单位,讲一堂课,到现场照几张照片,力求有图有真相,再发个信息或简报,至于后面有什么影响,达到什么效果便不再顾及了。
三、皆以数字论英雄
检察业务工作对应的是各种案件和形形色色的人,各案和各人均无可比性,业务人员对案件的认知也各有分歧,不能用机械的条条框框来衡量,如所有的`考核事事细化,有的细化到0.1分,这种追求精细化的后果可能造就了各级院考核中数字和分数年年增长,而工作却不见成效,只务虚不务实。而考核后就是量化打分和分排座次,各业务工作不同,各考核方案不同。综合部门就与业务部门有了更大的区别,但本院排名却一起来,或按照上级院的档次排名为参考,造成考核名目繁多,难以应付。如:对业务部门的考核,不仅有针对办案、监督等业务项,还有共同目标各种学习、会议、培训、宣传、帮教、交流、访谈、社会活动等等,业务部门同样也要参加,占用了时间和精力,影响了主要工作的效果。
经对上述检察业务考核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笔者认为,对基层院考核合理改革势在必行。
四、构建科学的考核体系
在设置考核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检察工作大局,要以检察工作规律为出发点,对综合部门的考核主要是为一线服务情况,对业务部门考核则侧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执行情况。最大限度的体现检察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使考核在尊重检察规律、特点的条件下实施,尽可能取消量化计分的方式,如需设置数据指标也要慎重行事,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考虑,要使各项考核内容融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还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与地方公安、法院的考核工作衔接,尽量避免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因各自考核产生利弊而形成冲突。
五、修改存在争议的内容
取消各部门之间因对方过错而为己加分项,分部门具体予以规范。
(一)监所、预防、案管等部门,对其他单位或相关部门发放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案件评查中发现错误方面的考核。有些部门一年内发放几十份甚至近百份,以此给自己加分,试想如果真的出现了那么多的违规或违法,那么作为检察机关,以往的监督工作中是怎么作的?因此,应将考核中一些只片面追求数量的考核项目,转变为追求考核办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控申部门涉及到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加分,如果没有这类案件就没有此项基础分或加分,只有出现了控告赔偿案件才算完成此工作。形成了出现了因本地执法办案不规范但考核多加分的现象。应修改影响整体工作成效、有悖工作常理的考核内容。
(三)对公诉、侦监部门撤诉率、不诉率、不捕率等等的硬性考核,己对实际工作产生了不利。甚至有的案件应不诉,但考虑到考核硬着头皮也要起诉。如一个地区长期没有撤回不诉案件,没有无罪案件,或不捕案件,不能说明所办案件质量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此类案件应在所办案件基数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的出现,至于对与错则是案后评查工作的内容。
六、公开考核内容结果
上级院对基层院考核后,往往只通知该院部门在考核中的档位或名次,对其他院或部门的档位或名次不予告知,使得各院各部门之间欠缺交流,无法取长补短,吸取经验,改进不足。考核制度要有效的发挥功效就必须形成公开规范的执行机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建立起通畅的信息通道,注意基层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表彰脚踏实地的做法,批评和惩治弄虚作假,做到规范公正。要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真实的反映检察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制定科学的标准依据。同时对考评结果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坚决杜绝因考评带来的工作中“拔苗助长”现象出现。
总之,要通过改进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机制,使得考核工作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达到促进检察整体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发展的目的。
(1)《中国法文化散论》,150千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2)《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是我国系统全面研究中外法律文化冲突的第一部专著,计180千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出版,国家图书室收藏。(3)《中国检察制度考论》,是我国系统全面研究检察制度演进发展及其规律的第一部,计281千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6月出版,国家图书馆收藏。(4)《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计260千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1)《新中国检察审判制度演进研究》一书(`96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一等奖),系与雷铣合著,本人单独完成第一章至第九章的全部,计377千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5月出版,国家图书馆收藏。(2)《中国狱政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国家“八五”社科项目暨中华社科基金项目),系与郭成伟等合著,本人单独完成第一章第一至第三节、第六章及第七章,计50千字,1995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3)《司法教育的考察与比较》(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副主编,80%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 1、“峨眉鞠氏宗祠碑”,《峨眉文史》第五辑,第168---169页。2、“我国古代用法律保护文物的史实考述”,《四川文物》1987年第四期,第55---57转54页。3、“四川的东汉崖墓”,《上海文化艺术报》1988年5月20日,第四版。4、“论元杂剧与元代法制”,《戏剧艺术(上海戏剧学院学报)》1990年第2期,第79---88页。5、“建国以来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12期,第1---8页。6、“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人民日报(海外版)》1991年12月3日第2版。7、“我国古代对宝器的珍藏和保护”,《中国文物报》1991年9月15日第3版。8、“招标投标法律文件的编制及审查”,《法制日报》1993年4月25日第3版。9“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意义及种类”,《法制日报》1993年5月2日第3版。10、“涉外贸易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及其风险”,《法制日报》1992年1月27日第3版。11、“我国古代治吏惩贪得失谈”,《中国检察报》1991年12月5日第3版。12、“邱氏鼠药案”,《中国检察报》1993年2月24日第4版。13、“先秦的债考论”,《中原文物》1991年第4期。14、“中国近代新刑法体系建构及刑事立法冲突”,《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第41---48页。15、“新发现的清末京师城市管理法规研究”(上下),《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2(第78---83页)、第3期(第76---80页)。16、“中国清末诉讼审判机制转变及其曲折”(上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第4期。17、“澳大利亚司法考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第61---69页。18、“中国司法传统评析”,《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增刊,第69---73页。19、“晚清社会法文化观念的冲突演变”的学术论文(`96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一等奖),计19千字,1995年第1期发表于国家古籍整理规划小组主办、张岱年先生主编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国家一级杂志。20、 “法文化继承与现代化的几点思考”,《研究生法学》,1990年第2期,第55---59页。21、“官当制度考论”,《研究生法学》,1989年第2期,第75---78转第19页。22、“论中国封建法文化的结构、渊源体系及其运行规律”,《研究生法学》,1992年第1期,第69---74页。23、“中国法文化近代化变革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研究生法学》,1992年第2期,第72---75页。24、“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57---65页)、第2期(第34---44页)。25、“检察制度本源刍探”,《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第106---120页。26、“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形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第113---120页。27、“民国检察制度的演变”,《澳门检察》2001年6月第2期,第34---53页。28、“中国不能再乱说不”,《(日)联合新报》,1998年4月23日,第7版。29、“宋菊如、于恩英案件的法律问题”,《(日)联合新报》,1998年6月18日,第22版。30、“一党专制、党在国上与中国的现代化”,《(日)联合新报》,1998年7月2日,第7版。31、“日本的反腐败与中国的反腐败”,《(日)联合新报》,1998年7月16日,第6版。32、“中国民主制度选择的几个问题(一)(二)”,《(日)联合新报》,1998年8月6日,第6、第7版;8月13日第6、第7版。33、“中国司法考试制度建构的思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130---136页。34、“中国司法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139---151页。35、“中国宪政必由之路——乡村基层民主宪政建设刍议”,《宪法论坛(第一卷)》,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年,第299---306页。36、“日本对清末刑事制度改革的影响”的学术论文,已译成日文,计25千字,收于《日中文化交流丛书—法律制度》一书,1997年1月由日本大修馆书店出版。37、“The Report o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China”,22千字,1998年5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犯罪防止研究所第109期学术论会上发表交流。38、“司法审判民主化的理论与实践”(一)、(二),3万余字;学院学报2000年第1、第2期。39、“检察在中国百年的命运”,《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40、“中国の检察制度”,日文,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第32卷第1号(通卷第62号),1998年。41、The Corruption of Chinese prison staff and its effects on Criminal Re—education,发表于国际矫正学术交流年会1995,澳大利亚,霍巴特。42、“中国现行宪政问题及修宪改革的方向”,(日)《联合新报》,1998年7月9日第7版。43、“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日本法律家”,(日)《日中法律家交流协会报》,1998年3月15日,第19号第32---36页。44、“中国的检察制度”,(日)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机关志《比较法学》,1998年7月,第32卷第1号(通卷第62号),第315—327页。45、 “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检察理论研究集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奖(本届未设一、二、三等奖)。46.“清末预备立宪的史实考论”,与陈金全教授合作,《湘潭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47.“新中国审判制度曲折发展的史实考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48.“先秦债及其法律调整的源流探索”,与陈金全教授合作,《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49.“先秦时期债流转的史实探析”,与陈金全教授合作,《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50.“先秦儒家信的思想初探”,与车才洪合作,《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51.“陪审制和参审制的考察与比较”,《西南民族大学(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2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不是本科院校,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的成人高校,是我国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检察人才的最高学府。
国家检察官学院高度重视法学理论特别是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通过发布年度课题、举办学术沙龙、编报信息要报、筹备高级检察官论坛、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年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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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校训:进德修业,秉鉴持衡。
此院训的完整意思是: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学习研修专业知识和技能;秉承法律监督的宪法责任,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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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谱,股票变幻莫测,一个人很难做出正确的决断。任平安,陕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副教授。主讲的硕士生课程有《算法设计与分析》。主讲的本科生课程有《高等数学》、《离散数学》等。近年来在计算机工程与应用,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应用研究,计算机工程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任何打着荐股,有内幕消息,稳赚不赔,各种老师带队操盘的基本都是,他们真的赚钱,直接自己找个地方赚钱了.如果你是在投顾公司交了费用,并且权益受到损害,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找天龙咨询相关援助信息:是出于合同期内,即与相关投顾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还未到期为佳。保留有当初对方业务员承诺收益、诱导合作以及投顾老师给出的操作建议记录的为佳;保留有当时付费的转账记录;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追回前无任何费用,非诚勿扰拓展资料:1、心理突破法。"攻心为上”,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常用的一种方法。即运用政策攻心、案例引导、教育挽救、亲情渗透、环境影响等技巧,攻克违纪人员的心理防线,让其放弃侥幸,放下“包袱”,主动供述。运用心理突破法要注意选准对象,一般情况下,应从违纪情节轻、性格多疑善变、与主要违纪者有矛盾或与案件无直接责任关系的人员中选择。2、证据突破法。当违纪违法人员拒不交代问题,甚至翻供时,查案人员就应该对案件讲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发现案件的薄弱环节,从薄弱环节入手获取案件的书证、人证、物证,并将这些证据全面化、系统化,形成证据链条,不留“空当”。随后再选准时机,按计划用这些证据循序渐进直击讳纪讳法人员的要害,让讳纪违法人员在证据面前,感到事情已败露,不得不认罪。运用证据时要找准切入点,切忌不分先后和盘托出,让讳纪者了解“底细”,是办案丁作陷入被动。3、审计突破法。即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查帐的办案手段,通过突击盘库、细查帐目的方法获取证据、发现违纪问题,突破办案的方法。此法运用时要突出一个“快”字,快速对被查单位的财务帐目中异常、虚假失实的情况和疑点问题进行突击审查,并与银行核对存款,与有关单位核对往来情况,攻其不备。
因此如何与时俱进地做好基层城管执法中队的纪检 监察工作,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
不可忽视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不仅仅是城市化的人口水平,还取决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水平,而且现有的城市还有提高生活质量、环境质量的要求。要城市化,首先是城市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城市的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等必须是质量优良、运转良好、效率很高的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具有投资额大、涉及面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广大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这些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工程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不是在项目本身发挥,也不是短期内能产生效益。正是由于市政工程具有这些特点,长期以来,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行为不规范,法规滞后和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和素质与城市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尽人意。 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行为,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实质上市政基础设施是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各种因素制约,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市政工程又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的考验。工程实施后,重政治、轻技术;重工期,轻质量的现象应运而生。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忽视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市政工程建设无论从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还是工程实体质量都远远落后于房屋建筑工程。正是这样的忽视,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2005年8月,在省建设厅组织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抽查9个在建的市政工程项目,45项法定建设程序有20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占44.4%.其中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占2.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占6.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占20%,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占4.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占11.1%.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法定手续,使得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抽查的三项桥梁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市政工程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社会危害案例不只一个,其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亚于房屋建筑工程。因此,作为政府履行职责,要“两手硬”、“两手抓”,不能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同样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监管 提高市政工程质量,首先要理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堵住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设施、材料进入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在抓实、抓好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同时,努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各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从自身做起,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 (一)全面开展市政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和消除工程实体质量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重点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各项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检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各相关单位、相关工程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在建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清理和纠正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的市政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使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得到进一步保证;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发挥最大作用。近期,省质监总站组织全省各省辖市质监站进行市政工程质量互查,各地区也已陆续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性。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很有必要,应该将其作为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二)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工程主体的结构安全。 各级质量监督站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切实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特别是市政桥梁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进行认真核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跟踪、加强预控和指导。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三)切实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目前,尽管各地都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有的机构缺乏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人才;有的审查机构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资质;另一方面,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淡薄,大部分建设单位虽然能够按照国家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大都存在办理手续滞后,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即将完成仍未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将施工图交由没有市政工程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有的采用将施工图委托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复核,有的项目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即进行施工。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不强,跳过施工图审查这一法定程序;有些市、县(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设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关口。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配齐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中质量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特别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表现在市政工程中尤其突出。有的施工企业不按图纸施工;有的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偷工减料,埋下质量安全隐患。有的监理企业责任意识淡薄,不能起到“三控制”的实际作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不落实,使现场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加大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五)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政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施工干扰大,影响因素多,专业技术性强,技术要求高。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除南京、无锡有专门的市政工程质监站外,各市质监站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市政工程监督科室,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成立市政公用质监分站,配备能够满足开展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 从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体现技术权威性;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从政治的高度,树立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质监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程序执法,体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公正、权威”。 三、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建设者的各级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责无旁贷,市政工程质量是关系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告诉我们,工程质量马虎不得。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领会新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