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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的收益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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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的收益研究论文

晕了,毕业论文最好还是自己动手写哦,这个很能锻炼人的。网上这类的论文一般要收费的,一般从几十到几百不等,不过我没请人写过,所以不知道具体的网址和价格。

论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原文出处】保险研究·论坛【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407【分 类 号】F104【分 类 名】统计与精算【复印期号】200405【作 者】安洪军/毕姝晨【作者简介】安洪军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毕姝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上海 200120【内容提要】过低的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既不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也不利于加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效联系。本文先对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进行了现实考察,然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最后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相应建议。【摘 要 题】精算【关 键 词】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资产负债管理【责任编辑】代金【参考文献】1 胡文富.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策略[J].保险研究,2003,(10).2 吴定富.保险资金运用与债券市场发展——在“债券市场发展:机遇与挑战”国际论坛上的讲话[R].2003-12-12.3 江生忠.中国保险产业组织优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1.4 马克·J·洛.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128.一、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现状考察首先,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总体程度低。这里我们所说的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仅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情况,由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金融债等主要投资形式。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后期,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证券化趋势不断加强,美国保险公司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1]。而我国最近5年证券化资产占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仅为38.84%(见表1(表略))。显然,过低的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大大降低了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其次,保险公司证券化资产结构配比不合理。在保险公司证券化的资产中,投资于风险性资产(非国债投资)的比例过低,主要以收益率低的国债投资为主。根据表1数据显示,我国保险公司持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非政府债券资产占整个资产总额的比例过低,最近5年非国债投资额占保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7.70%。单就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而言,平均只有3.85%左右。与此同时,我国1999年~2003年投资于安全性很高的国债的资产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平均高达55.4%,在投资管制最严格的1999年,这一比例达到76.1%。第三,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不协同因素。目前,资本市场体系本身无法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多层次需求,尤其是满足保险市场的资产证券化需求能力低,造成保险资产证券化途径限制。如: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企业债券比例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每年发行只有几百亿元,与保险公司每年资产增加额相比,许多保险公司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也就是说,现行市场投资工具与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项目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基本上同发达国家一样,各种项目均可投资,但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不成熟,难以兼顾和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三原则,难以找到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工具。其后果是,虽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一直是呈放松的趋势,但是银行存款占保险资产总额的比重却没有下降的趋势。在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的资金中,50%以上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截止2003年10月末,银行存款已经接近于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一半(见表2(表略))。这意味着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一半以上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银行风险[2]。最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不高,资产证券化收益率较低。近几年保险资金以年增长率30%的幅度保持持续增长,而年收入率却不甚理想。如2001年全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为4.3%,而2002年仅为3.4%,2003年上半年中国人寿透露,其半年收益率为1.86%,特别是随着占最大比例的银行协议存款利率的走低,保险公司不能通过投资增加利润,保险资金的收益率面临较大挑战。二、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分析首先,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了保险投资弥补承保利润亏损的阶段,保险公司的损益随保险投资的波动而波动。从近几年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业务竞争日趋激烈,承保业务范围越来越宽,承保责任不断扩大,保险费率常常被压至成本线以下,其直接后果必然带来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盈利甚少,甚至亏损,所以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是由投资利润决定的。从1999年起,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连续四年超出利润总额(见表3(表略)),说明我国保险业事实上已经提前进入了保险投资弥补承保利润亏损的阶段,投资收益业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除个别保险公司和个别年份外,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对投资依赖程度均超过了100%。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及时消除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比例对保险资金流出保险业追逐利润的限制,则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都难以扩大。其次,由于资金运用能力和资金运用环境的限制,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度较低,保险业的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比上资产总额)明显较低。从表4(表略)可见,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45%左右,并呈现出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已经从2000年的1.67%下降为2002年的1.45%),而法国安联、日本生命、美国国际集团等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均在10%以上[3]。再次,在放松保险管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保险管制放松的范围和次序上的把握,我国费率市场化的步伐明显要快于投资管制放松过度,其后果是,在投资收益尚不能以更大比例弥补承保利润下降缺口的条件下,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利润实现压力。从财产保险市场看,2003年年初,监管层进一步以车险费率为代表放松控制后,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以争抢市场份额为导向,费率水平已经出现进一步向下调整的趋势。可见,我国保险市场日趋激烈的价格竞争迫使保险价格水平进一步下降,导致某些险种的保费低于保险成本,导致整个保险业只有较低的回报。因此,保险业的资本比率(资本与资产比率)在下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在加大。第四,在政府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将面临着较大的资本金缺口,伴随着保险费率水平和保险公司赢利能力进一步下降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目前很难获得充足的利润来支持资本化,保险公司的融资成本事实在加大。可以说,资本金严重不足是困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上市集资的目的就是解决资本金不足所形成的偿付能力缺口。按照监管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应该为59.43亿元,而上市前的实际偿付能力仅为28.02亿元,偿付缺口达到31亿元。实际上,我国计划在海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大都是为了解决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综上所述,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过低的风险日益显现,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狭窄的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了保险功能特别是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削弱了保险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严重不匹配,包括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等,不仅不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等已有风险,还可能产生新的经营风险。三、提高我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对策建议第一,从发展债券市场来寻求提高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突破点。在许多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出现了保险公司大量持有各种债券的趋势,而股票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这种现象背后的机理是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比较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即使法律不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它们也经常更偏向于债务投资而不是资本投资。当保险公司的付款义务经过保险统计的计算被确定后,保险公司会更倾向于用投资回报来履行它们的义务。债务与资本相比能更好地履行它们的义务。保险公司的利润将会来源于它们类似债务的义务和它们的债务投资之间的利差。”[4]。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品种发育很不平衡,公司债券市场品种和规模都不够发达,而市政债券及其他类债券到现在还是空白,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因此,提高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必须从债券发展中寻求突破,尽管这种突破似乎超出了放松保险投资限制自身的界限。第二,稳步推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投资比例占市场的份额相当可观,美国占20%,日本占34%,英国占60%。从投资回报水平看,仅美国过去20年的平均收益就达到10.2%[5],这表明股票市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高的回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只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受基金规模等限制,我国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比例较低。我国股票市场无论市场收益率,还是发展潜力都要比发达国家前景广阔,而缺少了保险公司这一重要的理性投资者,股票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支持保险资金以适当的比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使之成为股票市场的一支主导力量,必将促进保险业的稳步发展。第三,保险公司要适度进行长期战略性投资。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一是应当战略性投资于那些有稳定经营历史、财务稳健、经营前景广阔、经营收益好的上市公司;二是应更注重未来5到10年和更长期限的投资收益,积极参与那些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重大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定向融资项目;三是应当充分利用香港活跃的银团贷款市场等离岸金融市场,积极寻找其他海内外中长期投资项目。第四,保险公司要加快推进产品创新。保险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在保证保险产品满足客户保障需要的基础上,在产品设计和定价等方面可以以自身的投资能力适度的与资本市场相互关联。第五,应加快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提高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既是提高证券投资比例过程,也是保险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必须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的资产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投资资产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要优于产险业。例如,根据目前国内寿险产品业务的来源不同,寿险资金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分别对应着传统产品、传统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同类型的产品。传统产品由寿险公司自己承担资金风险,享受盈余。这类产品应投资于风险小的资产,比如国债、信用高的中小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其他两类的产品性质又决定其资金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方式运用。所以,保险公司要按资产负债合理匹配及风险控制原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等方面的对称匹配关系,制定投资的工具和范围,以及相应的投资比例,以最佳的合理投资组合获得较高的收益。第六,扩大可运用资产总量,盘活存量不良资产。由于经营的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主要大的保险公司都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些资产的存在不仅影响保险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可运用资产总量,也制约了保险市场的发展。目前,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国有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做法,或成立单独的管理机构拨离这部分资产,或者采取合理的价格以不良资产证券化形式出售,在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的同时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保险投资管理研究/Insurance Investment Management中文关键词 保险投资 投资方式选择 投资阶段选择 投资风险控制英文关键词 insurance investment choice of investment mold choice of investment stages investment risk control摘要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增强的重要手段、是保险险种产品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举措。因此,对保险投资管理研究极具重要性。从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看,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投资管制的放松因素驱动的推动下,美国、日本的保险投资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发达国家保险投主体模式组建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公司内设投资机构运作模式;其二是,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模式;其三是,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从我国的具体发展情况看,我国保险投资起始于1984年。20世纪90年代,由于保险市场的主体的增加,竞争的加剧,保险投资的现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保险投资开始逐步取得较好的成绩。当前我国现有保险投资工具主要有:银行存款;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当前,我国保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保险投资过分依赖于银行存款、债券,加剧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第二,保险投资限制过多使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不仅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而且容易导致保险人的费率恶性竞争;第三,保险投资的限制影响了保险投资组合管理策略的实施;第四,保险投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监管方式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发展;第五,保险投资限制和资本市场的缺陷严重阻碍了保险投资资产负债管理方式的运用。因此,我国保险投资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对保险投资方式选择和相关的策略研究。在保险投资方式上,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保险历史、法律环境情况,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不能盲目地与发达国家接轨。此外,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现状,保险投资渠道必须积极稳妥的扩大,保险投资必须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在不同阶段应该实施不同的保险投资重点。具体说来,保险投资第一阶段的重点是,加大金融债券的投资力度,扩大企业债券的投资比例;投资于稳定的基础设施参与住房金融业;从事住房抵押贷款;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险投资第二阶段的重点要转移是,提高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保险投资第三阶段重点则要定位为,保险投资与国际接轨,实现投资的国际化。此外,保险投资管理还必须加强风险管理的策略研究,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宏观监管,要建立现金流量测试模型,公司现金流量测试要由各保险公司的精算师独立完成,对财务比率分析、风险资本要求等指标进行静态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保险公司加强保险投资主体模式建设,防范保险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应该以内控机制为基础,加强投资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应该将投资管理从传统的财务管理中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的基金管理;灵活运用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发挥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Abstract In company with more and more cutthroat competition in insurance market, investment yield became the uppermost source of profits, promoted as the important measure for solvency, acted as the force power of product innovation, played as the key for improving the enterprise’s competitive edge. Thereby,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is very important work. In term of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merica and Japan have made a great progress in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under a boost in perfect capital market and relaxing the control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The mode of investment in western countries had three patterns: section of a enterprise which contain the investment organization; entrusting the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investment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In term of national capital market, China first went about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in 1984. The situat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improved due to the increasing insurance market subject and the intensifying competition from 1990’s. Nowadays,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progressively.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investment involved the bank deposit and bond, which including treasury bill, financial bond, corporate bond and security investment fund.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in china concerned with the following problems for the present. First,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overly dependent upon the bank deposit and bond, which led to increasing interest rate risk of life insurance corporation. Second,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overly regulated the rate of premium, which give rise to high rate of premium, piling the pressure on insurants and conducting the cut throat competition among the insurers. Third,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affected executing the stratagem of portfolio management. Fourth,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restricted the mold of supervise developing dynamically. Fifth,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and the imperfect market restricted the mold of the assets and liabilities operation. The key of managing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is how to selecting the mold of investment and correlated strategies. In aspect of the mold of investment, we should select the strategies which approached to inhabitant. According to our capital market and insurance market status,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should widen the channel step by step. First, the investment section of financial bond and corporate bond should increase. Second, the investment section of security investment fund should increase. Third,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should make international. Moreover,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risk management, which including macro-supervise and micro-supervise.什么是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企业可运用的保险资金是由资本金、各项准备金和其他可积聚的资金组成。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是保险资金运动的重要一环。投资能增加收入、增强赔付能力,使保险资金进入良性循环。[编辑]保险投资的原则保险投资原则是保险投资的依据。早在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A.A.Bailey)就提出了寿险业投资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最高的实际收益率;部分资金投资于能迅速变现的证券;另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变现的证券;投资应有利于寿险事业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以及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投资面临的风险性、收益性也同时提高,投资方式的选择范围更加广阔。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勒(J.B.Pegler)修正贝利的观点,提出寿险投资的四大原则:获得最高预期收益;投资应尽量分散;投资结构多样化;投资应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理论界一般认为保险投资有三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1、安全性原则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因此,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第一条件。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减少风险,要分散投资。2、收益性原则保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收入成为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强赔付能力,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但在投资中,收益与风险是同增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就要求保险投资,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收益最大化。3、流动性原则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因此,要求保险投资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即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保险投资要设计多种方式,寻求多种渠道,按适当比例投资,从量的方面加以限制。要按不同险种特点,选择方向。如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也较固定,流动性要求可低一些。国外人寿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长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财产险和责任险,一般是短期的,理赔迅速,赔付率变动大,应特别强调流动性原则。国外财产和责任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编辑]保险投资的形式保险投资的形式是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放在哪些具体项目上。合理的投资形式,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及时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资金的过份集中从而影响产业结构的合理性。一般而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1、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主要有二种:1)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一般地说,投资债券风险较小,尤其是政府债券。投资公司债券时,要特别注重该公司的资信和收益的可靠性。2)股票。投资股票是有风险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不好,预期利息减少,以及影响股市的其他因素不佳,股票就会跌价。在国外对保险企业投资股票都有多种限制,如日本政府保险业法中规定购买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2、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期限较长又较稳定的业务,特别适合寿险资金的长期运用。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对住宅楼实行长期抵押贷款,大都采用分期偿还、本金递减的方式,收益较好。3、寿险保单贷款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规定,保单持有人可以本人保单抵押向保险企业申请贷款,但需负担利息,这种贷款属保险投资性质。保单贷款金额限于保单当时的价值,贷款人不用偿贷款,保单会失效,保险企业无需给付保险金。实际上,在这种贷款中保险人不担任何风险。在寿险发达国家,此项业务十分普遍。4、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投资是指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此项投资的变现性较差,故只能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日本对保险企业购买不动产,规定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0%。5、向为保险配套服务的企业投资比如为保险汽车提供修理服务的汽车修理厂;为保险事故赔偿服务的公证行或查勘公司等。这些企业与保险事业相关,把保险资金投向于这些企业,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等形式。并且特别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增强的重要手段、是保险险种产品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举措。因此,出现了许多保险投资管理研究的优秀论文及文献,当然也存在很多不足。<<对我国保险投资政策的解析及建议>> (<<经济问题>>2002年,第10期 ,作者: 郝伟, 朱宇婷) 一文阐述了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限制的保险投资政策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低下,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对这种保险投资政策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保险投资政策的改革方向——保险投资证券化,以及实现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前提条件。<<保险资金最优投资组合研究及评价>>(<<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年 第8卷 第04期 作者: 张笑伟) 一文说明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和保险业竞争的加剧都要求保险公司有较强的投资能力.应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建立保险公司投资组合模型,用规划求解方法解出保险公司最优风险资产组合,同时建立保险公司效用函数,以效用最大化得出保险公司的最优投资组合.最后,将理论结果与保险公司实际投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基于差异系数σ/μ的人寿保险公司最优投资组合方法>>(<<管理工程学报>>2003年 第17卷 第03期 作者: 安实, 张炀, 陈剑平,)该文通过对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现状和Markowitz模型在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并根据人寿保险公司的特点,优化了Markowitz模型的边界条件,并通过最大化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最小化差异系数σ/μ,对Markowitz模型进行改进,建立了人寿保险公司最优投资组合模型,并利用Lagrange参数法给出了人寿保险公司运用该模型进行最优投资组合决策的方法.<<保险公司融资投资抉择顺序研究>>(<<上海金融>>2002年第07期 作者: 黄智锋)该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虽然存在巨额利差损和资本金缺口,但是从短期来看,这些都不会对保险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这也为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供了缓冲的时机.本文从分析资本金缺口及保费收入入手,认为保险公司不要急于上市融资,而是在这段缓冲时间内放宽投资渠道和提高投资收益.最后对投资渠道的放开提出了一些建议.<<保险公司投资比例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3年 第29卷 第02期 作者: 秦振球, 俞自由) 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是保险公司的两大利润源泉,本文把两者结合起来,先建立一个保险公司最优投资比例的理论模型,然后运用该模型从理论上推算出中国保险投资的最优比例.这一比例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比例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对风险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不敢轻易投资.最后分析形成这种差距的原因,并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相应建议.

数学建模论文投资收益与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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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义一个myinvest.m函数:function y = myinvest(x);y = -[0 0 0 1.15 1.25 1.40 0 0 0 0 1.06]*x;然后运行命令行(最好新建在另外一个M文件里):clear all;% 这里是告诉你我的思路:设出每年年初的a,d,这样就有4个a, 5个d, b,c固定% X = [a1 a2 a3 a4 b c d1 d2 d3 d4 d5]% 其实就是要求1.15a4+1.25b+1.40c+1.06d5 的正值最大值,就等于是求其负值的最小值,因此用到fmincon函数% max([0 0 0 1.15 1.25 1.40 0 0 0 0 1.06]*X')% 不等约束,只有c一个A = [0 0 0 0 0 1 0 0 0 0 0]; B = 3;% 相等约束一共五个:下一年年初手中的现金,与上一年年末的结余相等 %a1 a2 a3 a4 b c d1 d2 d3 d4 d5Aeq = [1 0 0 0 0 0 1 0 0 0 0 0 1 0 0 0 1 -1.06 1 0 0 0 -1.15 0 1 0 1 0 0 -1.06 1 0 0 0 -1.15 0 1 0 0 0 0 -1.06 1 0 0 0 1.15 0 0 0 0 0 0 1.06 -1]; Beq = [10 0 0 0 0]';options = optimset('LargeScale', 'off', 'MaxFunEvals', 1e4, 'MaxIter', 1e4);x = fmincon(@myinvest, zeros(11, 1), A, B, Aeq, Beq, 1e-6+zeros(11, 1), [], [], options)解出来的x就是相应的[a1 a2 a3 a4 b c d1 d2 d3 d4 d5] 7.1698 % 第一年砸进去A一笔,不要再投了。 0.0000 0.0000 0.0000 8.2453 % 第三年砸进B一笔 3.0000 % 第二年砸进C一笔 2.8302 % 第一年砸进D一笔,不要再投了。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问题的限制在于资金的流动性问题;资金的流动性与利息收益的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可以转化为目标优化问题;模型解决的就是这个矛盾,最后得出多少存活期,多少一年定期,之类的。不算难,认真思考一下吧!

呵呵 这事你五十分就叫人家帮你啊 你五十块钱都不一定有人帮你写,况且还这么急!

保险利益研究论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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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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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1.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说认为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3.数个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问题:如基于物权或丨丨权而产生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租人等对于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可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不同的险种。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三个原则亲属关系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和同意原则

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研究论文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增强的重要手段、是保险险种产品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举措。因此,出现了许多保险投资管理研究的优秀论文及文献,当然也存在很多不足。<<对我国保险投资政策的解析及建议>> (<<经济问题>>2002年,第10期 ,作者: 郝伟, 朱宇婷) 一文阐述了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限制的保险投资政策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低下,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对这种保险投资政策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保险投资政策的改革方向——保险投资证券化,以及实现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前提条件。<<保险资金最优投资组合研究及评价>>(<<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年 第8卷 第04期 作者: 张笑伟) 一文说明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和保险业竞争的加剧都要求保险公司有较强的投资能力.应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建立保险公司投资组合模型,用规划求解方法解出保险公司最优风险资产组合,同时建立保险公司效用函数,以效用最大化得出保险公司的最优投资组合.最后,将理论结果与保险公司实际投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基于差异系数σ/μ的人寿保险公司最优投资组合方法>>(<<管理工程学报>>2003年 第17卷 第03期 作者: 安实, 张炀, 陈剑平,)该文通过对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现状和Markowitz模型在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并根据人寿保险公司的特点,优化了Markowitz模型的边界条件,并通过最大化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最小化差异系数σ/μ,对Markowitz模型进行改进,建立了人寿保险公司最优投资组合模型,并利用Lagrange参数法给出了人寿保险公司运用该模型进行最优投资组合决策的方法.<<保险公司融资投资抉择顺序研究>>(<<上海金融>>2002年第07期 作者: 黄智锋)该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虽然存在巨额利差损和资本金缺口,但是从短期来看,这些都不会对保险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这也为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供了缓冲的时机.本文从分析资本金缺口及保费收入入手,认为保险公司不要急于上市融资,而是在这段缓冲时间内放宽投资渠道和提高投资收益.最后对投资渠道的放开提出了一些建议.<<保险公司投资比例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3年 第29卷 第02期 作者: 秦振球, 俞自由) 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是保险公司的两大利润源泉,本文把两者结合起来,先建立一个保险公司最优投资比例的理论模型,然后运用该模型从理论上推算出中国保险投资的最优比例.这一比例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比例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对风险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不敢轻易投资.最后分析形成这种差距的原因,并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相应建议.

企业的风险投资又被称作创业投资,主要是指企业为了促进行业高科技的产业化发展,并期待成功后能通过股权的转让来获得较高资本的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下面是由我整理的,谢谢你的阅读。

企业风险投资管理研究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都在发生著变化。资讯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创新、企业的重组、以及消费者不断出现的多样化的需求偏好等,都在无形中使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这些21世纪经济舞台上的主旋律使企业面对的风险概率逐渐增加。从而使企业投资风险事故的发生规模逐渐加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并且是无法避免的,企业只能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风险的发生,但是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长久以来,很多企业的投资结构严重不平衡。许多企业投资时盲目的将投资目光放在了粗放型增长、低水平产量的方面,从而忽略了市场竞争的规律。有的企业甚至因为不能正确的预见投资风险而使企业面临破产。因此,现代企业要想在不断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在面对重大的社会观念转型、面对各种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时、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时、面对各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严重威胁时,必须树立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企业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的管理,并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使企业的风险投资降到最低。

二、企业风险投资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一企业风险投资的概念

企业的风险投资又被称作创业投资,主要是指企业为了促进行业高科技的产业化发展,以股权资本的形式将资金专门投向存在着较大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并期待成功后能通过股权的转让来获得较高资本的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二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

1、是一种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

风险投资主要支援的是高新科技、产品的创新,所以在技术、市场、经济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风险,一般而言投资成功率平均只占到30%左右。美国曾经有一位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认为:在他们投资的专案中仅有三分之一的投资非常成功,并取得了高额的回报,有三分之一的投资与投入资金基本持平,另外还有三分之一的投资几乎是血本无归。但是,面对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很多企业仍将风险投资作为企业的一项投资活动,仍旧吸引著全球各企业的目光。例如:1977年创业的美国的阿普尔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后,一美元的投入就获得了240美元的高收益。可见风险投资的吸引力是多么巨大。

2、是一种典型的组合型投资

很多成功的风险投资案例证明,如果采取组合投资,将是企业风险投资行之有效的方法。这就要求企业不要将所有的资金全部投放在一个专案、一个阶段、一个企业中,而是将投资均衡的投放在不同的企业和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专案中。这种分散式的组合投资将投资的风险成功的进行了分散,只要有一部分投资获得成功,就完全可以弥补其他投资带来的损失。企业也可以只投入所需资本的一部分,不必承担全部投资,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孤注一掷。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统计资料表明,美国很多企业的风险投资大多数集中在新企业的创业成长阶段,占投入资金的80%左右。

3、属于一种长期投资

一般的风险投资要经历3至7年的时间才能获得收益。在投资的过程中还要不断的对那些有希望成功的专案或企业不断的进行增资投资,故此,很多人将风险投资称作是“勇敢并且有耐心的资本”。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投资者们必须具备“十年图破壁”的强大魄力,对待风险投资多一份冷静和耐心,少一份浮躁和急躁。

4、属于一种权益性投资

风险投资的本质并不是借贷资金,而是一种明显的权益资本投资。投资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投资物件当前的盈亏上,而是在于对投资企业或专案的发展前景或资产的增值上。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对投资企业的上市或出售转让变现而取得高额的回报。

5、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投资

企业的风险投资并不是单纯的向投资企业的创业者提供资金,而是企业的管理者凭借自己积累的丰富学识、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社会关系等向投资企业提供这些资源,并积极参与企业的创业,与企业的创业者共同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的创业者取得经营的成功。

三、风险投资的构成要素与风险投资企业的特点

一风险投资的构成要素

风险投资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一般而言资金开始从投资者流向投资公司,经过投资公司对资金和企业筛选后做出决策,再由投资公司将资金流向被投资风险企业。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已经吸引了很多的投资目光,包括企业、保险公司、甚至还有外国资本的投入。这些投资者由于知识的欠缺、有限的精力、风险的分散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讲投资资金转交给投资公司运作,自己很少参与。例如:比尔·盖茨在投资方面的眼光就远超他人。最初的微软公司为IBM的PC机编写了MSDOS作业系统,售价极低,当IBM正为自己赚取便宜而窃喜时,微软公司为它编写的作业系统遍布全世界,从而为微软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风险投资企业的特点

风险企业实际上就是指那些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从事高新技术的研发,同时随着不断发展的科技而发生著动态的变化。对于这些极具开拓创新的风险企业而言,一旦研发成功将会使企业高速的运作发展起来,并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还将

推动社会的前进。风险投资企业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它具备独特的特征:

1、风险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大风险、低成功率的特点

风险投资企业具备很强的探索精神,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技术的不成熟、较高的创新程度等,因此,在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失败是十分常见的。美国的风险投资企业中成功率在20%——30%之间。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风险企业投资的物件一般是那些刚起步的高新技术或产品,并没有抵押或担保,另一方面是由于投资的风险企业处于设计的初步阶段还不完善,还不能确定高新技术是否能转化为生产力,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2、风险投资企业具备较高的收益性

风险投资企业一旦取得成功将会带来巨大的收益,将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迅速的扩充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正因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战略性的未来投资,所以很多投资者往往对投资中的风险视而不见,这主要是受高额回报的影响。

3、风险投资企业是具有知识、技术的高阶人才密集的企业

一般来说,那些较为成功的风险企业中集聚著一批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这是风险投资企业面对激烈变化的市场竞争最宝贵的资源。风险投资企业一般对职工的技术要求很高,一般高技术人才占企业人数的50%——80%,否则将不能胜任。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水平,还要具备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理念和知识。例如:美国的矽谷年产值达400亿美元,而它拥有的博士学位的科技人才有6000名,工程师更是达到15000名。可见,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浪潮中,风险投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人才是多么的重要。

4、风险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情报资讯和应变能力

风险投资企业的成败除了要拥有一批高新技术人才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情报工作。风险投资企业如果做不好资讯情报工作就不能把握企业前进的方向。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将资讯、能源、原材料作为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所以,风险投资企业必须能依靠有效的手段获取到各种有价值的资讯情报,以便在竞争中一举击败对手。

5、风险投资企业的风险资本具有较低的流动性

投资者一般是在企业创立之初就将资金投入到风险投资企业中,直至企业股票上市或者被收购转让才能获得回报,因此具有较长的投资期。也就使得资金的流动性较差。同时,风险资本一旦退出时,企业撤资将十分困难,这也使得风险投资的流动性低。

四、企业风险投资的控制对策

投资风险的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对风险的分析和衡量后,针对企业的投资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因素而采取的控制风险的措施,从而使企业风险投资消除或减小,并降低企业的预期损失。

一风险的避免

在风险投资管理中,风险的避免是一种较为消极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风险源的中断来彻底消除某一风险造成的损失和一些潜在的负面影响。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也同时带来了风险可能带来的收益的损失。在现实中,风险避免将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等。另外,很有可能避免某一风险时带来了其他风险的发生。

二风险损失的控制

损失控制主要是指在发生风险之前对企业的投资过程中的某些方面进行调整或重组,以便降低企业投资损失的发生。损失控制主要是通过损失发生的概率来降低企业投资损失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改变企业的投资风险因素、改变风险因素所处的环境、改变风险因素与所处环境的相互作用机制等措施来完成对风险损失的控制。

三风险转移控制

风险转移是一种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主要是指企业将自己不愿意承担的分先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它主要包括:风险的保险转移、风险的非保险转移。前者主要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者主要是指控制型风险的转移和财务

型风险的转移。企业实施风险的控制转移主要的方法为:出售买卖 合同,将风险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个人。例如:企业可以采取向下承包的形式将风险较大的投资专案转移到其他 经济单位或个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将风险转移出去。所有那些无节制的、无限度的风险转移都是违法的、不道德的行为,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风险的转移。

四财务控制策略

企业的风险投资控制还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处理和控制。企业可以采取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来实现风险的财务控制策略。财务型风险转移可以通过:中和、免责约定、保证书公司化等方式来实现。财务风险自留现在越来越受到各企业的青睐,风险自留可以通过:在企业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将投资损失摊入经营成本、筹集外部资金、组建自保公司等方式来实现。

总之,在 *** 的直接推动和 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下,我国的投资事业已经进入了高速的 发展时期。例如:金蝶、新浪这些优秀的企业的造就,使得风险投资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源泉动力。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没有国外成熟,仍旧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正朝着蓬勃的势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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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对于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实行统账基金分开投资、放宽账户基金投资范围,其思路是正确的,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是目前我国账户基金迫切提高收益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由省级政府担任投资主体和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则存在风险。而要化解这些风险,我们一方面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投资个人账户基金,另一方面,由劳动社保部门单独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全国账户基金的运营也许是一个解决之道。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起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实行省级统一管理,适当扩大投资范围,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在过去十几年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账户基金始终采取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的银行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的狭窄投资策略,收益率很低,从未超过3%,面临着贬值的风险。 改革实践存在四大风险 统账基金分开投资、放宽账户基金投资范围,其思路是正确的,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是目前我国账户基金提高收益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由省级政府担任投资主体和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则存在风险。 首先,地方负责账户基金投资不符合国际惯例,金融市场可能受到冲击。 账户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这既是大势所趋,又是国际惯例。但是,如果不将账户基金与统筹基金的投资策略在立法中明确分开,省级政府在实际操作时必然将其同等看待,混合投资使用,相同的回报率就没有体现统账基金之间的差异性;统账基金难以分离,账户资金具有强烈的私有性,政府财政兜底则没有法理依据。 其次,省级政府投资等于省社保经办机构充当受托人的作用,这不符合国际惯例,存在较大道德风险。 即使在发达国家,由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在内部受托和外部受托中都完全难以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政治干预难以避免,丑闻时有发生,利益输送导致腐败;在中国,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异非常大,社保部门的专业人才匮乏,尤其在中、西部地区,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官员对信托制和金融市场十分陌生,一旦市场化投资放开,上海社保案的前车之鉴就难以避免。 第三,地区间发展差距很可能导致形成一个二级市场,冲击金融市场。 由于东、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专业人才水平等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距,并且,账户基金事实上是各省可以掌握的一个“公共基金”,不愿意放手,不可能像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年金那样在全国范围实现充分的竞争,使回报率呈现出趋同和平均化倾向,恰恰相反,地方割据下的账户基金法人治理结构难以真正建立起来,领导干预不可能完全避免,这就必然形成沿海与内地之间回报率的巨大差距,就不能排除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可能性,这样,“利差”将有可能导致在账户基金中形成一个“二级市场”,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潜伏着金融风险。同时,回报率存在较大差异性是对欠发达地区账户持有人不公平的表现,久而久之,容易产生地区间攀比,导致社会稳定出现问题。 第四,由各省自行负责投资营运,难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补偿机制。 账户资金与统筹基金一样,均属基本社会保险,根据惯例,对账户基金国家应建立一个基本的、有限的补偿机制,在一旦发生投资亏损时发挥作用。补偿机制不等于财政兜底。建立补偿机制的思路很多,许多国家有现成经验,例如,风险基金型、储备金型、以丰补歉型、商业保险型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如果各省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统一的补偿机制就难以建立,为地方财政带来风险,中央政府将很难予以监管,或是某些地方政府根本就无法建立任何待遇补偿机制,一旦遇到投资亏损,将会引发社会动荡。账户资金的私有性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虽然这是私人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从本质上讲,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颁布的强制性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其最终结果还是由中央政府出面做最后担保人。 推进改革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改革应该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投资个人账户基金。 与其存在着“地方负责投资,中央负责买单”的潜在可能性,甚至有可能成为新一轮社保违规的风险点,就不如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直接实行中央政府投资的体制,将建立补偿机制和投资体制等诸多方面一并考虑,建立一个一揽子账户投资设计方案。 从全世界的实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基金历来只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或由中央政府集中负责投资的模式(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或由个人分散决策投资的模式(如香港和智利等)。《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省级政府负责投资,这是一个非常理想化的设计,在实践中必将存在诸如道德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等,中央政府将防不胜防。另外,这样的投资政策没有体现中央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所应该负有的起码责任。 其次,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单独建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全国账户基金的运营。 在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体系之内建立一个专门的账户资金投资机构是上策,这是因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是中国社保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社保制度运行框架之内统筹考虑,这关乎到社保制度改革的长期走向和账户持有人的长远利益。反之,如果将资产投资从待遇支付中剥离出去,形成“两张皮”,就无法对社保制度的整体设计进行长期跟踪和统筹设计,不利于实现到2020年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社保体系的目标。为此,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设计原则应考虑将制度收入与待遇支出、统筹部分与账户部分、收益率调整与社保制度可持续性、制度收入系统与待遇发送系统等因素全部结合起来,“一揽子”设计,实行全国范围的统一账户基金投资策略和管理体制,这样,既是防范违规风险的一个举措,也是中央政府主动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一个体现。 目前,各地方政府极力坚持个人账户资金自己投资,说到底,是认识和利益问题。由于经济实力的原因,沿海发达省份与中西部欠发达省份之间的态度可能完全相左,但切不可采取欠发达地区由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和发达地区由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的区别对待政策。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所不同(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3)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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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答主分类很清楚,但是不易理解。这么来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必须要有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这是为了防止保,比如我给一个很容易发生意外的人投保,这样我用保险就可以保来赚钱了。比如我给一个和我没关系的陌生人投保,然后再找人开车去撞他,然后我就可以保了。所以投保标的标的要和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样我就不会开车去撞我的妻子,儿子,父母。保险利益原则是为了防止这样道德风险和保行为。综上,投保标的和我要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才能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人生保险适用,财产保险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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