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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学术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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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学术论文范文

毕业 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最后一次作业,而其中的论文格式是必须要规范的,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 文章 。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学术论文格式,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法律学术论文格式 1.页面设置:页边距上2.8cm,下2.5cm,左3.0cm(装订线0.5cm),右2.5cm,,页脚1.5cm。 2.封面格式设置:字体:四号宋体,居中,指导教师签名必须手写。 3.题目:中文,三号黑体加粗居中;英文,三号Time New Roman字体, 加粗居中。题目和摘要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4.摘要: (1)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行间距单倍) 摘要(黑体五号加粗,左起空两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五号楷体) 关键词(黑体五号加粗,左起空两格):XXXX,XXXXX,XXXXX,XXXX(五号楷体) (2)英文摘要和关键词(行间距单倍)(置于参考文献后。参考文献与英文摘要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Abstract(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加粗,顶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 Keywords(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加粗,顶格): 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 5.正文层次格式(关键词和正文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1.(四号黑体加粗,左起空两格) 正文左起空两格,使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1.5倍) 1.1 XXXX (小四号宋体加粗,左起空两格,行间距1.5倍) 正文左起空两格,使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1.5倍) 第三级标题与第二级标题相同 6.致谢(正文和致谢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致谢(居中,黑体,加粗,小四号) ************************************************************************************(中文小四号宋体,英文小四号Time New Roman字体,行间距单倍) 7.参考文献(致谢和参考文献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参考文献(居中,黑体,加粗,小四号) 关于法律的学术论文 范文 法律 文化 之法律信仰 摘 要 “信仰”本身不是法学上的概念,但是在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法律信仰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者甚至法学理论界所推崇。本文通过阐述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制与法律信仰的关系,强调了培养和提升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分析了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且提出了如何培养和提升公民法律信仰的对策,以期更多的人能够自觉的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自觉自愿的服从法律,实现真正的法治,使法治不仅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更是作为一种社会状态而存在。 关键词 法律 法律文化 法律信仰 法治 基金项目:西安市委党校2012年度校级青年课题项目编号:12XQ01。 作者简介:黄蕊,中共西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笼统的讲,它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然而,学界至今尚未对“文化”的定义做出科学的统一的阐述。因此,作为文化的一支,“法律文化”的定义也就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在此,结合文化的特征以及法律本身的特点,我们归纳出,法律文化是人们在政治、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平衡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行为方式以及法律组织机构组成的复合体,它不仅贯穿于法的制定以及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 教育 、法学研究以及其他法律实践活动中。 “信仰”本身是与宗教相关,它缘起于人们对世俗世界或周遭的不满以及对美好生活和世界永无止境的追求与向往。从三大宗教——伊斯兰教、____和佛教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不难发现,对宗教最为尊崇和信奉的往往是那些受奴役和压迫阶层的人,因为宗教提供给人们的多为一些超验的观点或实体,比如上帝、真主安拉等等,从而给予了人们追求美好事物的无限希望。 学界对信仰的解释也是不尽相同的。康德认为,“信仰就是接受先验理念、上帝、自由和灵魂不朽。它们超越了 经验 的王国,不是理论知识的对象。”冯天策说:“人类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质的区别在于,他能从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脱出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开辟新的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精神的活动领域和精神的发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个性在内的物质世界,以至于某种极境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信仰”?豍。《辞海》从信仰者的角度对“信仰”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尽管众说纷纭,但我们发现各种对“信仰”的解释都表明了信仰的神圣,而正是这种神圣性提升了民众的服从意识。然而,信仰是神圣的,却未必是理性的。有学者将信仰分为两类:其一是消极的信仰,另一为积极的信仰。前者是基于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失望,对客观现象的畏惧和无奈,对社会生活和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感到茫然和无所依归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自卑心理。?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豏后者是人的理性活动的产物和升华,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个人情感体验所做出的理性的选择,是主体精神世界的升华,如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指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意识与体验基础上所产生的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经过提升的应然价值原则与法权要求的极度认同、真诚推崇、热忱捍卫与不懈追求。我们在这里讲法律信仰,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预期,那就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抛开一切外力的干预和强制,形成内在的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表现出忠诚、崇尚、热情以及高度的信任,从而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尊崇法律,以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内核 (一)从法治的内涵看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它与民主相关联,是众人所选择的法律之治,体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以及最高权威。 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始于西方民主政治发端之初,法治的精神在于理性选择下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法治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因为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以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丰,这段话揭示了法治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一为良法即正义之法,这是制度条件,比如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体现大众根本利益的法律体系;另一为普遍服从即思想条件,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法治正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信仰下的心悦诚服,法治理念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其实就是社会主体通过理性的选择,将法律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法习惯的过程,是依照良法规定的内容所实施的“自治”,使法治既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存在,更作为一种社会状态存在。因此,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再完备详尽的法律都无法实现,而法治也就只是一句空话。 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要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最主要的条件就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缺失,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主观需要,更无法落实到自发的行动之中。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就只能拜倒在强制力的门前,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二)从法的本质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具有正式性以及阶级性两个重要因素,而这两个因素并不是法的终极的本质,它们只是法的本质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 看了“法律学术论文格式”的人还看: 1. 标准学术论文的格式 2. 法律基础论文格式范文 3. 个人学术论文格式范文 4. 标准学术论文格式 5. 关于法律的学术论文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第28届学术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浅谈法律与自由

[摘 要]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 文章 主要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框架下自由的分类,法律的自由价值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作用三方面来探讨。

[关键词]自由;法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人带着哭声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他便进入受支配的世俗生活,自然而然地获得统治者所赋予的生命权、发展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连权利主体都难以尽晓的权利大厦,却以赫然醒目的自由、平等二物作为其矗立人间的基石和支柱。

一、自由和法律的对立统一关系

自由和法律,是一对复杂的矛盾关系,两者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关系。自由作为内容,必然要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律表现出来。没有法律形式,自由便不复存在。而没有自由内容的法律,便不再是真正的法律。黑格尔的名著《法哲学原理》,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法律自由说,他深刻指出,自由就是法律的本质。他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律下了一个定义:“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他认为,离开法律的自由和离开自由的法律都是不可思议的。实际上,在笔者看来,法律与自由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关系。

第一种关系,良法保障了人们的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范畴,是有意识的人按照客观规律的行为。这有点和自然界运动相似,或许可以把自然界的存在比作一种自由,这样的自由就是物质按照客观规律运动,譬如地球绕着太阳转。否则,运动不要规律,需要绝对的自由,那么我们就很难想像物质世界怎么还能存在下去。所以,反映了客观规律的法律,其实就是赋予了人们的自由。按照法律作为和不作为,人类社会才能存在和发展。而缺失了这样的法律,人们的自由就没有了保障,就如同自然界打乱了运动规律一样,没有自由的社会必将陷入万劫不复之中。关于这样的思想,哲学家和法学家们都有过精辟的论述。柏拉图说过:“人类必须有法律和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讲得更透彻:“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与扩大自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自由的本质也进行了深刻地揭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而马克思所憧憬的自由王国,也就是认识并遵循了客观规律的世界,这当然也包括法律现象,这些观点,都充分论证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第二种关系,恶法剥夺了人们的自由。保障了自由的法律,是反映了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的法律。惟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确保人们的自由得到实现。反之,法律如果违背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无视社会运动的本质,剥夺了人们为社会理想而奋斗的权利,任意侵入私人生活的空间,就不再是自由的保护神了,而是扼杀自由的魔鬼。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样的法律不再是人类所追求的法律,而是少部分人或者没落阶级的自私本性的外部表现。清朝末年,政府内外交困、腐朽不堪,社会矛盾重重、积贫积弱,迂腐的统治者。为了应付改革的强烈的、一致的呼声,清政府假惺惺地推出了宪政改革,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该法竭力维护皇帝权力的不可侵犯性和至高无上性,确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久尊戴”的合法性,强调“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部宪法大纲塑造了君主立宪制条件下的封建权力架构,设定了君主总揽立法、行政、司法诸事务大权的权力运作体制。议院没有实质性权力,而臣民的权利也置于王权之下。很显然,这种保障君权的宪法大纲是逆历史潮流的。在这样的宪法之下,人民的政治自由必然被彻底剥夺了。

可见,自由是不能没有法律的,没有法律的自由是从来都不可能存在的。但法律也必须包含人民的自由,这样它才是良善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在制定和修正法律时,一定要牢记人民的崇高利益,使人民的自由在法律中得到充分地体现。

二、思想自由和行为自由、个性自由和主流自由、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

思想自由的权利和理论来源于思想自由权,除特殊情况外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国民不可剥夺限制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固有的自然权利。它是个人和团体所具有的对经济、政治 文化 军事等各方面进行的独立思考和探索所形成的多元的理论学说、看法和评论。思想自由在宪法中的表现如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法律应予以确认和保障。它不仅是法律所赋予且是人类之自然权利,也是民主共和政体的精髓和灵魂之所在。行为自由是人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按其欲望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追求利益的自由,它是权利主体通过一定的行为获得和放弃由自我占有或支配的利益。只要其不对己身之外的人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不仅不准干涉而且应该予以确认和保护。但是否能获得真正的行为自由,现实证明我们不可能完全达到或实现目标、只可能无限地接近它。

个性自由是作为个体其独特属性在与他人、社会的自由,是一种被宽容的自由,而不是见疾于世。笔者认为任何人只要不存在侵害他人的可能,他便有权利按照自我的意思去规划生活。独特的个性往往能引导一个崭新的潮流或时代。它是未来的前奏和风向标,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宽容个性、鼓励创新是一个社会文明理性的表现和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主流自由是整个社会和国家所尊崇和要求国民一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伦理价值取向等一整套的系统。主流应该是代表绝大多数的主流,一个开放、宽容、自信的主流自由。

形式自由是指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和社会中所约定俗成的人们所具有的自由,又称法定自由。它是人们实现权利的本源。实质自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对于人们而言,这是所期望可见可视的自由。法律权利便是在法律下自由行为之自由,它的疆界便是他人的权利。但人们基予各种考虑和自身在社会中掌握资源的不同,实质上的自由也有所差异。自由总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它否定了随心所欲的可能。实质自由的实现程度在于人们把握社会资源的多寡和社会风气对法律是否至为推崇。自由需要自治,自治需要法治。 在哈耶克自由主义中,“自由”,并非意味着我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免于受到来自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通俗地说,即“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而是想不做什么就能不做什么”。哈耶克也认为“法律是自由的科学”,法律保护我们不受到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即我们拥有自由权利,法律也限制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专断意志去强制他人以侵害他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即法律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权利。并认为在法律下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要求个人互相尊重个人自由权利,也要求国家立法者等权力部门充分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笔者更希望自由能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意识,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法制运转的各个环节都发挥重要作用。

“法治国”是与“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即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要以法律约束统治者。但对权力的限制可以出现各种不同的目的,例如有出于对天道的敬畏,亦可出自对权力自身稳固的考虑,这些都不能称作“法治”。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这就是“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观念。

自由价值对法律的第一项重要要求是,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不仅要具备一切法的形式要件,而且必须含有尊重个人自由的目的意志。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真实反映了这种个人自由的价值观,从此开创了一套人类历史上空前辉煌的文明制度。自由价值对法律的另一重要要求是,从整个法律制度上对自由进行充分保障。民主政治并不必然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能存在,要保障和实现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达到这一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权制。洛克首先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包括司法)分立的原则,孟德斯鸠将它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理论。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人们在不断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总是难以脱离与法律的关系,正确认识自由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法的直接价值指向,并影响到广大民众自由的实现程度,进而对推动整个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也将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1).

[2]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3-3,(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2.

[5]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第1版.

[作者简介]杨家俊(1987—),女,甘肃白银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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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论文入选中国法学研究会

1.古蜀国王人物信息 相传望帝是古代蜀国(即今四川一带)的开国君主,名叫杜宇。他发展生产,带领蜀地人民走出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让蜀地绽开文明之 望帝杜宇、丛帝开明像花,因此得到人民的爱戴。后来,他将自己的君位禅让给了臣下,自己隐居西山。 很多古书记载到这里开始含糊起来。似乎杜宇在隐居之后,又莫名其妙地悲愤起来,以至于含冤而死,死后灵魂不灭,化作杜鹃,哀声啼叫。 问题在于,既然杜宇是主动把君位“禅让”给部下的,那么自然心甘情愿,又为何怀“冤”不止呢?传说 原来,这里面还有一段神奇而又曲折的故事。包含酸甜苦辣,回味无穷。 传说,当时的四川,在三峡一带尚处淤塞,四川盆地是一个近乎全封闭的围嶂。川内又有岷江、涪江等大河,川西雪山过来的大水无处排泄,于是盆地内经常洪水横流,巴蜀人民终年挣扎在避水逃难中。杜宇虽然竭尽心力,筑堤开堰,又带领人民上山躲避,但治标不治本,依然不能平息灾难,杜宇因此忧心忡忡。 后来,从下游的湖北地区,来了一个叫鳖灵的人。他胸怀大志,胆识过人,才略出众。望帝杜宇见了非常高兴,于是任命他为相。鳖灵担任蜀相之后,主持政务,兴利除弊,将蜀地治理得更好。此时常年的洪水依然是川内的主要灾难。鳖灵经过观察,决定把巫山的峡道开凿清理,让川内的河流得以顺峡谷而出,不再四处泛滥。于是他率领川中健儿,在巫山一带开凿石壁。经过数年千辛万苦的努力,终于将今天的巫峡开凿畅通,使得原本淤塞横流的川内江河,都从巫峡顺势而出,一泻万里,形成奔流不息的滚滚长江。 鳖灵为了治水,不辞辛劳,废寝忘食,甚至数年之间不曾回家探望。通过治理水患,他在民众中也建立了很高的威望。望帝杜宇见状,便按照当时的惯例,主动把君主之位禅让给了鳖灵。鳖灵成为蜀地新的君主,号“开明”,又称为“丛帝”。 望帝杜宇禅位之后,退居西山。昔日统治全蜀的君主,如今成为闲居的老人,自然难免一点点惆怅。谁知道太平日子没过多久,四乡竟然传来了流言,说杜宇把君主之位禅让给开明,是因为在开明率众治水期间,杜宇同开明的妻子发生了私通,所以才羞惭让位的。 这似乎反映了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富含的八卦精神?传播的人或许处于猥琐的心态,也可能仅仅是无事生非的好奇。但对于当事人,恐怕就没那么轻快了。 流言传来,望帝杜宇是又气又急。想不到一番好意竟然落得这样的诬蔑。那会儿虽然没啥“封建伦理束缚”,但道德指责的帽子还是很重的。杜宇原本就上了年纪,又在长期的为政中殚精竭虑,损害了健康,受此打击,很快一病不起,含恨逝去。 他的魂魄不忍离开蜀地人民,于是化身为鸟,昼夜鸣叫,声音凄切。而川中人民,也没有忘记他们的君主,把这种鸟叫做“杜鹃”,以表达对望帝杜宇的怀念。杜鹃鸟的别称很多,如“望帝、望帝魂、杜宇、杜宇魂、杜魄、杜宇魄、蜀王魄、蜀帝魂、古帝魂、蜀鸟、蜀魄、蜀魂、蜀鹃”等,都是源自这个故事。而用“望帝啼鹃”比喻冤魂的悲鸣;“杜鹃啼血、子规啼血”等指杜鹃鸟的哀鸣,并表哀怨、愁思之意,也由此而来。 从现代科学的角度看,杜宇化鸟固然不可信,开明凿通巫峡也大大超过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因此只是民间传说。但蜀地的人民,却是实实在在的怀念着这两位给川中人民带来幸福的先贤。 考究问题 杜宇,是传说中古蜀国的帝王,围绕与杜宇相关的一些问题,前辈学者发表了不少真知灼见笔者读后获益匪浅,但对其中的部分观点却不敢完全赞 同。因此,拟就所掌握的知识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谬误,疏漏之处,敬望学界方家指正。问题一 杜宇与朱提关系质疑。据西汉扬雄《蜀王本纪》载:“后有一男子,名杜宇,从天堕,止朱提。有女子名利,自江源井中出,为杜宇妻。乃自立为蜀王,号曰望帝。……”。晋常璩《华阳国志》中也有相似的记载。凭借这些史料,很多学者推测杜宇出生于朱提,应为朱提人。而笔者却有不同的意见。因为“从天堕,止朱提”这句话很值得推敲,古籍中类似的记载有很多。如关于商始祖契和周始祖弃等。《史记》云:“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又云:“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长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嫄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推敲 单从字面上看,是很难理解的,如果经过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前者反映的商族是以鸟为图腾的,有崇拜鸟的习俗。而后者说明了弃时代人们还处于母氏族社会时期,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从天堕,止朱提”似乎说明了杜宇族应从某高地来到了朱提,突然出现在当地民族的面前。服饰、生活习惯等又与众不同。 不仅如此,在南方彝族文献中“天”或“天上”,有外氏族的意思,彝族文献《西南彝志、天地津梁断》中是这样记载的:“慕切武十代,慕考乍十代,慕热糯七代,慕卧恒八代,慕克克布九代,慕齐齐默十一代,在这段期间与天上通婚》。又载:“武传武世系,传到额杰武;乍传乍世系,传到呗娄乍;糯传糯世系,传到额娄糯;……默传默世系,传到默阿德。天君传下令:每天牛三十,每天铜三十,每天帛三十,作为租赋纳,后来有一天,天人作阿且,下来把租收……”。此处的天上即有外氏族的意思,天君为外氏族首领,天人是外氏族之人。 对滇东北民族来说,杜宇族就是外氏族,来源于外氏族的杜宇族到达滇东北 ,凭借强大的武力,征服了当地的部落,向北开拓。因此才能够“时朱提有梁氏女利游江源,宇悦之,纳以为妃。”两个部落结成联盟,后来部落联盟在首领杜宇率领下征服蜀地,建立蜀国。 杜宇族发源于何地?结合史料和近年考古资料来看,似乎应来自距滇东北较近的凉山地区,他们的族属也应为濮族。杜预《春秋释例》说:“濮夷无君长总统,各邑落自聚,故称百濮也。”濮人氏族部落众多,散居在我国西部,南部等地。濮族是凉山地区最早的土著居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有首先进的农耕文化,当地彝族称其为“濮苏乌乌”。据老彝文经典所载,彝族的祖先最初迁入凉山时,“濮苏乌乌”早已定居于此。彝族饲养牛羊,而“濮苏乌乌”种植庄稼,这与《华阳国志.蜀志》中杜宇王蜀后“教民务农”的记载相符合的,佐证杜宇族即为“濮苏乌乌”中的一支。 杜宇被鳖灵击败后,不得不“退隐西山。”据陈亮旭先生考证西山即今安宁河,小相岭一带。正处于古蜀都乐山之西。关荣华先生进一步提出:“今凉山黑彝(诺伙)是古蜀国杜宇部族之后。杜宇部族的一支曾沿岷江河谷南下川南到黔西北部和滇东北一带,再由滇东北进入凉山—这大约是公元前600多年的春秋早期,开明帝代杜宇之后的事。”从陈、关两位先生的论证可看出,杜宇部族败逃的路线正是当年向北拓展,征服蜀地的路线。问题二 杜宇“教民务农”,但古蜀国的农业并非是从杜宇时代才开始的。结合考古资料来看,可知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成都平原已开始了农耕生产。到杜宇取代鱼凫王的时候,古蜀国的农业已发展到相当可观的规模。从目前出土的考古材料看,在1998年和1999年度,中日联合考古调查队对四川都江堰市芒城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在遗址晚期的灰坑中发现了水稻硅酸体。在广汉三星堆遗址的红烧土块中也发现有大量稻草的遗迹。说明成都平原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开始了水稻栽培。推敲 在三星堆遗址的考古发掘中还曾出土过大量的酒器,如:盉、杯、觚、勺、尖底盏等,种类较多,酿酒需要有丰富的谷物,大量酒器的发掘出土充分反映了古蜀国农业生产的富余。杜宇“教民务农”证明杜宇(族)掌握的农业生产技术要高于蜀地,杜宇王蜀后,倡导农业,事农兴蜀,进一步推进了蜀国社会的发展。使之成为国力昌盛繁荣,农业兴旺发达,人民安居乐业,《华阳国志.蜀志》记:“以褒斜为前门,熊耳、灵关为后户,玉垒、峨眉为城郭,江、潜、绵、洛为池泽,以汶山为畜牧,南中为园苑”的泱泱大国,展现出徇丽多彩的文明情景。问题三 在实际生活中,杜宇族也不是崇拜杜鹃的部族。鱼凫,此三代各数百岁”。又云“望帝积百余岁”。无论是“百余岁”或是“数百岁”都不可能是几代蜀王真实的年寿,只能是他们的王朝统治蜀地的时间。也证明“柏灌”、“鱼凫”,“杜宇”并非真人帝王的称号,皆应为祖神的尊号。在传说中杜宇族的祖神的表象是杜鹃。但在史籍中找不到杜宇族崇拜杜鹃的明文记载,在《华阳国志》中仅说,杜宇称帝后,“更名蒲卑”,据专家考证”蒲卑“为鱼鹰的一种,同于“鱼凫”一类,“蒲卑”与杜鹃相去甚远。推敲 按《说文·佳部》说:“……蜀王淫其相妻,惭,亡去为子规鸟,故蜀人闻子规鸣。皆起曰,是望帝也。”《四川通志》卷201说:“望帝自逃之后,欲复位不得,死化为杜鹃。”这有力地反证了杜宇在位时并没有自称为杜鹃。而是在失权丧国,“升西山隐焉”死后才被人追称为“杜鹃”的。蜀人之所以把先主杜宇幻化为杜鹃鸟,是因为杜鹃和农业生产有关,众所周知,杜鹃,又名布谷鸟,是农林益鸟。师旷《禽经》云:“杜鹃出蜀中,春暮即鸣,田家候之,以兴农事。”杜宇掌政时期,传播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营造了古蜀国农耕文明,后人容易把杜鹃和杜宇联系。其次,杜鹃鸟的吟唱则有“四音一节”的旋律,其声凄厉动人哀思,正如李白《宣城见杜鹃花》诗云:“蜀国曾闻子规鸟,宣城还见杜鹃花。一叫一回肠一断,三春三月忆三巴。”在杜宇死后,蜀民同情失败者,为表达对杜宇的追思,将其幻化为了杜鹃。望帝化为杜鹃鸟,也成为蜀人世代相传的神话故事。编辑本段2.影视演员人物信息 姓名:杜宇 生日:9月25日 星座:天枰座 身高:171CM 体重:60KG 籍贯:北京 血型:A型 特长爱好:表演 美声 朗诵 文物鉴赏 相声 国画 游泳 篮球 写作 骑马 最喜欢的电影: 《铁人》 《沉默的羔羊》 《寻找梦幻岛》 最喜欢的演员: 徐秀林 斯琴高娃 李雪健 宋春丽 黄海波 Al Pacino Johnny Depp Dustin Hoffman 学历: 进修于中央戏剧学院于是之艺术学校 (导师:梁伯龙) 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2004级表演系 (导师:刘诗兵 钱学格 )在校作品 话剧《家》——高觉慧(毕业大戏作品) 话剧《烈火中永生》——陈松林 话剧《雷雨》——鲁贵 话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老文工团长 话剧《日出》——黄省三电视作品 2009年 《孔子》饰青年贵族仲孙阅 导演:韩刚 2009年 《娘》饰警卫员小张 导演:曲丽君 2007年 北京电视台《大城小事》编剧组 编剧 2006年 《玫瑰绽放的年代》饰文艺兵赵同 导演:王坪 2006年 《月牙与阳光》饰服务生 导演:霍庄 2006年 《CBD风云》饰痞子 2006年 《魔镜》饰家丁张全 电影作品: 2010年 数字电影《城市三部曲》饰孙强 2009年 献礼电影《铁人》饰石油工人小马 导演:尹力 2007年 圣诞电影短片《神奇E档案》 其它作品 广告 中成药《海丹胶囊》广告 联想电脑广告 《风尚》杂志06年首刊内页G-STAR模特 09奇瑞汽车广告 10年中国体育彩票 篮球小子编辑本段3.复旦大学刑法学副教授 杜宇,男,1976年10月生,湖南长沙人。中山大学法学学士(1998),中山大学法学硕士(2001),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2005—2007)。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曾先后主持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后期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省部级课题6项,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近50篇。其中,10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代表性著作:《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理解“刑事和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曾获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公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外法学》(2000—2007)优秀论文奖等学术奖励,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计划,入选中国法学会“新秀100”计划。 著作出版: 个人专著: 1.《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理解“刑事和解”》,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合著: 1.《十问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撰写其中的序言部分及第二、三章) 2.《经济犯罪形态与对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撰写第一、二、三章) 3.《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撰写第十八章) 主要论文: 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论文:(2006—2010) 1.《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2.《司法观的“交战”:传统刑事司法对恢复性司法》,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8期全文转载。 3.《刑事和解:批评意见与初步回应》,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12期全文转载。 4.《“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安排与司法践行》,《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12期全文转载。 5.《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年第8期全文转载。 6.《犯罪观的“交锋”:刑事和解与传统犯罪理论》,《浙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7.《刑事解纷方式的历史轮回——以“刑事和解”为观察脉络》,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关于刑事习惯法的研究论文:(2003—2007) 8.《当代刑法实践中的习惯法——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 9.《作为间接法源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立法机能之开辟》,《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第2期全文转载。 10.《刑事制定法视域中的习惯法——一种被压制的知识形态》,《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11.《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下习惯法“违法性”判断机能之开辟》,《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 12.《合流与分化——民、刑领域习惯法演进的比较观察》,《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 13.《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习惯法的刑事司法适用:举证与审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2期全文转载。 关于刑法方法论的研究论文:(2002—2010) 15.《刑法解释的另一种路径:以“合类型性”为中心》,《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16.《刑法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17.《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18.《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一个方法论上的悬疑》,《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19.《刑法规范的形成机理:以“类型”建构为观察视角》,《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6期全文摘引。 20.《刑法学上“类型观”的生成与展开:以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为脉络》,《复旦学报》2010年第5期。 21.《“类型”作为刑法上之独立思维形式——兼及概念思维的反思与定位》,载《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2.《刑法体系化的三种思路——兼论“类型”的体系形成功能》,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23.《刑法视域中“理性预期”的初步考察》,《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4.《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的理论反思——以正当性为基点的考察》,《法学评论》2002年第6 期。 其他论文:(2000—2010) 25.《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26.《理性思辨、实证考察与举证分配——死刑遏制力的疑问及其澄清》,《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秋季卷。 27.《法治国视野中的卧底侦查》,《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28.《系统论视野中的有组织犯罪》,《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29.《刑罚正当根据论》,《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8期全文转载。 30.《犯罪论结构的另一种叙事——消极性构成要件理论研究》,《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1.《黑客现象及其法文化意蕴》,载《学术交流》2000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文化研究》2001年第3期全文转载。 32.《再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 33.《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载《学术研究》2000年第12期。编辑本段4.城管哥:郫县城管、慢摇吧驻唱歌手 杜宇,男,1982年生,成都郫县城管、郫县某慢摇吧驻唱歌手。2010年7月参加《成都真娱乐》之《百万大民星》,以质朴的声音、眼神、外表赢得青睐,最终现场拿走10000元现金大奖。 城管哥

陈云良教授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5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三项。提出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国家调节权独立性理论”、“模糊法学理论”、“公共服务法制化理论”在法学界有广泛影响。 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卫生法修改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批准号12AZD123),2012—2.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轨经济法: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批准号11BFX041),2011—3.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门新的学科:模糊法学》(批准号03CFX002),2010年结题(结项证书号20100736)5.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医疗技术立法建议》(编号12ZDB69),2012—4.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1&ZD177)子课题,2011—6.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百人工程”课题《经济法下的谨慎政府》(编号05BR09),2005—7.主持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法学本科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机制研究》,2009年—2012年8.主持湖南省教科规划重点课题《研究型大学科研考核评价制度研究》(编号XJK012AJG001),2012—9.主持中南大学前沿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服务型政府法制化研究》(2010—2012)10.主持湖南省文化厅项目《湖南省公共文化事业促进条例》,2012—201311.201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4JD025)12.2014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法律实施研究》,项目编号14ZDB2113.湖南芒果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2014年12月12日 1.《股份公司所有制性质的法律思考》,1988年湖南省法学会年会,入选当年《湖南省法学论文集》2.《金融诉讼理论模型初探》,《财经理论与实践》1991年第2期3.《制度经济论:双重体制下的制度保障》,《财经理论与实践》1992年第2期4.《论合同法与市场的二重结构》,1993年4月入选《法制日报》征文,《法学学刊》1993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复印资料(1994第4册)全文转载5.《论人民银行向执法者角色的转换》获湖南省民法经济法研究会1997年会论文一等奖。法律出版社《法治问题研究》(1997年版)一书选用6.《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论国家干预经济时的双重身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7.《加大执法力度、保金融秩序稳定》,《中国金融》1998年第3期8.《政企分开是机构改革的关键所在》,《中国人事报》1998年5月19日9.《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人民法院报》1998年6月17日10.《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法学家》1998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8年第10期全文转载11.《局外人还是参与者:区分国家干预市场时的双重身份——兼论经济法的统一》,《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第6期12.《民治:法治的真谛》,《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二作者)13.《法的模糊性初探》,《岳麓法学评论》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4.《以东南亚金融危机为鉴 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二作者)15.《通过诉讼推进民治》,《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16.《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入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各学者被引超过20次的论文排名》17.《国企产权再论》,《当代法学》2000年第5期,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2期全文转载18.《对价格战经济法要发言》,《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19.《谨慎干预——经济法的现代新理念》,《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20.《物权法研究中的传统与超越》,《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21.《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1期全文转载22.《法的模糊性之探析》,《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6期全文转载,《人民法院报》02年8月19日介绍观点,入选《法理学被引数前200名论文》(第97位)23.《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新东方》2002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10期全文转载24.《管制理性主义批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25.接受采访:《公益诉讼 推进民治》,《浙江人大》2002年第10期26.《打假要靠谁》,《书屋》2003年第2期27.《中日经济法立法与理论研究之比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二作者)28.《2003年法治进程分析及2004年展望》,《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29.《法治中国 可以期待》,《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3期。《学术界》2004年第3期p278-279转摘30.《中国稳步走向法治》,《共鸣》2004年第3期31.《2003年法治点评》,《检察日报》2004年1月19日32.《国际调节与国家调节》,载《经济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33.《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的关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34.《奶粉事件与王海打假》,《经济参考报》2004年5月22日35.《2004年法治进程分析及2005年展望》,《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5年第3期转载36.《2005年法治进程分析及2006年展望》,《时代法学》2006年第1期37.《公平VS效率》,《人民之友》2006年第4期38.《由法治达至和谐:2005年中国法治建设回眸》,《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4期39.《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10期转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1期论点摘编,《郑州日报》200740.《打破自然垄断的神话》,《检察日报》2006年5月15日41.《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法学》2006年第10期42.《法的模糊性之存在论分析》,《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43.《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法学家》2006年第6期44.《回到中国——转轨经济法的存在及其价值》,《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45.《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年第1期转摘46.《第四种权力》,载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47.《法治的可欲性及其限度》,《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2期48.《民治序曲——2007年中国法治进行曲》,《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第3期49.《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年第4期转载,《检察日报》2008年8月21日第3版转摘50.《公共劣品的法律责任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9年第4期全文转载51.《垄断协议中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52.《国家调节权、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经济法论丛》第1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53.《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法律问题分析》、《经济法学家(200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4.《产品警示标志缺陷的产品责任问题研究》、《月旦财经法学》2008年第12期,元照出版公司55.《转轨经济法:一种渐进的制度变革模式》,载《海阔天高——中国经济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6.《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之选择》,《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法学》2009年第5期全文转载57.《模糊法学的初步叙事》,《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58.《迂回的法治——2008年中国法治进程分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59.《傲慢与偏见——经济法学的现象学分析》,《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60.《法律价值的模糊性分析》,《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9期61. 接受采访:《国资委应定性为国家调节机构》,《长沙国资》2009年第3期62.《非常时期的国家调节——2009年中国经济法治纪实》,《法治研究》2010第6期63.《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人民论坛》2010年10月中64.《彷徨于法理与事功之间——2009年中国法治进程分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65.《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与世界金融危机——兼论破产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9期转载66.《银监会法律性质研究》,《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67.《新医改背景下政府公共医疗服务义务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体制改革》2012年第4期全文转载68.《医疗服务市场失范的经济法规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69.《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可走的四条捷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70.《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基本问题探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5期71.《法治中国的节点——2012年中国法治进程分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72.《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的法律调整》,《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4期73.《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新华文摘》2014年第15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4年第8期全文转载。74.专访《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制日报》2014年7月16日75.专访《中国法律实施报告2013发布》,《法制日报》2014年6月11日76.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人民法治》2014年10号77.《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若干建议》,《改革内参》高层报告2014年第21期78.专访《法律实施是一场艰难的革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6月30日头版79.《须尽快设立行政法院》,《法治日报》2014年10月22日80.《制约权力:行政法院是个好笼子》,《南方都市报》2014年10月22日A31版81.《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路径和制度设计》,《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3日第五版82.《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宪执政的抓手》,《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26日A06版83.专访《尊重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光明日报》2014年11月6日84.专访《行政法院的设想与前途》,《今晚报》2014年11月30日第13版85.专访《依靠人民的力量推进法治建设》,《人民日报》3014年11月5日86.专访《把依宪执政落到实处》,《湖南日报》2014年11月11日87.专访《从体制着力破解“执行难”》,《湖南日报》2014年12月6日第3版88.专访《行政法院的设想和前途》,《瞭望东方周刊》2014年12月2日(第47期)89.专访《必须强化互联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瞭望东方周刊》2014年12月15日(第48期)90.《基本医疗服务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

西蜀的一个王,神话中的人物。望帝春心托杜鹃,就是那个小子。

周伟教授: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兼任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政治学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公民基本权利,反歧视法,比较行政法。一、 个人简介1988年7月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7月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德国MAX-PLANCK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美国天普(Temple)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代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生命歧视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宪法平与反歧视案件二、学术成果近5年承担的科研项目:1.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禁止歧视与少数人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负责人;2. 2008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中国反歧视法理论研究》,负责人;3. 2007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平等就业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负责人;4. 2006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反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负责人;5. 2006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国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负责人;6. 2005年,美国福特基金,《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与违宪审查实证案例研究》,负责人;7. 2004年,教育部2004年重大课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宪政》子课题“宪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研人员;8. 2004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中国西部劳动就业反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负责人;9. 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完善公民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理论与实务研究》,负责人。10. 2002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体制创新研究》,负责人。11. 199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体制改革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发展保障制度研究》,主研人员。近5年主要学术成果:著作:1.《反歧视法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宪法解释的方法与案例研究:法律询问答复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3.《宪法基本权利?理论?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4.《德国行政法》,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5.《中国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合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6.《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7.《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8.《宪法学》(教育部十五规划教材)(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9.《宪法学》(教材)(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论文:1 .《第一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会议议程研究》《清华法律评论》2008第5期2.《宪政:理念与实践》《法学》2008年第4期3.《城镇就业中的身长歧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4.《中国城镇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5.《城镇就业中的长相歧视研究》《政法论丛》,2008年第2期6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进程与展望》,《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 的说明》,《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9.《我国就业中年龄歧视的实证研究》,《政法论丛》,2007年第3期;10.《中国地方外地劳动力就业立法例合法性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11.《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歧视研究》,《河北法学》2006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12.《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问题》,《法学》2006年第6期;13.《论禁止歧视》,《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14.《婚姻与国家:婚姻自由之宪法之维》,《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15.《宪法解释中学说解释、历史解释和先例解释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2005年3期16.《我国立法中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主要问题》,《学海》2005年第3期;17.《活的宪法解释——以宪法解释明确宪法及其与法律的界限之实证问题研究》,《黄海学术论坛》2005年第5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4月版;13、《1982年宪法以前的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案例之启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1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与行政法》2004年第5期全文转载;18.《论立法上的平等》,《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2期;19.《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20.《我国宪法解释的特征与意义》,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21.《宪法解释的方法体系》,《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22.《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2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24.《改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为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的立法程序》,《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25.《中国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前瞻》,《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6.《中国宪法诉讼的现状、理论与前瞻》(德文),《德中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27.《法律询问答复法律效力实证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6月;28.《活的宪法解释案例补充宪法规定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29.《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比较》,《人大研究》2003年第4期。近5年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1 .2007年4月19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发表中国反歧视立法机制最新发展的演讲(China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ve and Cases Recently Development);2. 2006年12月13日-14日,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 “反就业歧视”律师培训及国际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就业歧视案件诉讼实践”的演讲;3 .2006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西部高校教师人权法教学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禁止歧视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演讲;4 .2006年8月19日-20日,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必要性和理论框架:中国项目成果发布会及研讨会,发表题为“西部就业歧视研究看中国建立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演讲;5 .2006年7月15日-21日,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 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律防护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发表题为“疾病、反歧视与宪法平等权——以乙肝歧视案为例”的演讲;6 .2006年6月9日-11日,瑞典人道主义研究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平等权与公益诉讼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有关平等权的公益诉讼”的演讲;7. 2006年,美国福特基金会、四川省司法厅:宪法平等与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法律技术与方法研讨会,发表题为“就业平等与反歧视公益诉讼的法律策略与方法”的演讲;8 .2005年,韩国光州亚洲人权论坛,发表题为“中国环境法律与环境权”的演讲;9 .2005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发表题为“中国劳动就业反歧视法律案件的发展”的演讲;10. 2005年,芬兰Turkey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发表题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的法律诉讼”的演讲;11. 2005年,美国律师协会,发表题为:“妇女权利与公益诉讼”的演讲;12. 2005年.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西部高校教师人权法教学研讨会,发表题为:“中国禁止歧视的公益诉讼”的演讲;13 .2004年,北京中欧人权两公约第六次网络研讨会(EU –China Human Rights Network Seminar ),发表题为 “工作权及其实现”的演讲;14. 2004年,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作题为“中国宪法平等权诉讼的最新发展” 的演讲;15. 2004年,北京挪威奥斯陆大学中国合作项目讨论班做题为“以案说法——运用中国法律中的平等权条款对抗就业歧视问题” (Using the Chinese Equality Clause to Fight Against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 Discussion On Recent Cases.)的演讲;16. 2003年,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做题为“中国宪法发展与制度发展的多元方法”(Differing Approaches to Constitutional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的演讲;17. 2003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亚州法论坛,做题为《中国宪法诉讼》(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in China)的演讲;18 .200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所,做题为《中国宪法诉讼近况》(Recent development of China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的演讲三、成果获奖情况省部级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 三等奖 第一名 1999年《有关中国法院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研究》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二等奖 2003年《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 三等奖2005年《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6年《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2007年《论恩格斯晚年关于法的功能的理论》云南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1991年《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出贡献优秀专家2005年四、学术、技术组织任职情况2007年至今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2006年至今 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2007年至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立法咨询专家四川省政协法制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都市人大常会立法咨询委员会

武警警官学院学报

1、招收人员不同。

武警指挥学院是武警内卫及警种部队的中级指挥院校,只招内卫和警种部队营团职现役干部。武警学院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所综合院校,招应届高中生和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官兵。

2、办学规模不同

截至2017年6月,中国人民警察大学1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当选优秀省管专家;3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30人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教师和教学名师、6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5人被评为全国公安科技先进个人;

27人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公安部部级津贴、150人次享受公安部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津贴。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具有一支素质优良的教员队伍,其中教授、副教授达70余名。形成了一支以青年教师为骨干,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

学院有4项科研成果获国家专利,定期出版《武警教育》(现已迁至武警上海政治学院)、《武警学术》、《武警指挥学院学报》等学术刊物;出版专著、译著400余部。学院教学设施齐全,设备先进。

多媒体教学中心、协同指挥模拟演练中心和先进的校园局域网已初具规模。图书馆藏书14万余册,国内外专业期刊400多种。

3、培养方向不同。

武警指挥学院是一所为武警部队培养中高级指挥人才、高级理论人才、高级参谋人才和优秀师资人才的高等军事院校。

武警学院承担着培养维和警察、维和警察防暴队、常备维和警队培训的重要任务。

4、毕业就职不同。

武警指挥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会进入武警部队的指挥层。

武警学院的学生毕业后,会先从基层武警做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专科毕业后入部队是少尉,本科毕业后入部队是中尉,研究生毕业后入部队是上尉(一般就是正连级),不管是什么军衔都至少在部队呆5~8年再转业

这种在部队战士考军校的军校学员,被称之为生长干部,就是那里出来的,毕业就回哪里去,当然,回去不一定是上学前所在的中队,一般是在本支队范围内分配,如果毕业学员数量较多,有可能是在本总队范围内分配。

武警 毕业学员 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是按需分配原则,也就是根据单位任务和人员缺编状况,酌情分配 毕业学员 ;

二是哪里来哪里去,是指从义务兵选拔的学员,原则上毕业后还回到原部队任职;

三是属地管辖原则,就是对武警学院周边的武警部队就近、优先分配 毕业学员 ;

四是适当调剂原则,根据单位任务和编制缺少状况,酌情调剂、分配给急需单位。

可以对口考监狱警察,还可以做其他法律相关的工作,或者其他工作。

毕业后是军官了,当然可以谈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是一所高等综合性学历教育合训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总部设在四川的唯一高等学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总部直属的重点发展院校,肩负著为武警部队培养指挥人才的重要任务。毕业之后,即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中尉军衔,按计划分配担任干部。

武警警官学院的分配方向没有固定的模式,不是绝对固定不变的。 武警毕业学员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是按需分配原则,也就是根据单位任务和人员缺编状况,酌情分配毕业学员; 二是哪里来哪里去,是指从义务兵选拔的学员,原则上毕业后还回到原部队任职; 三是属地管辖原则,就是对武警学院周边的武警部队就近、优先分配毕业学员; 四是适当调剂原则,根据单位任务和编制缺少状况,酌情调剂、分配给急需单位。 根据上述四条原则,有的可能会分配到学院本省,有的则可能分配到其它省份,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Officers college of PAP)是一所高等综合性学历教育合训院校,位于成都。其前身为西南军区军政大学川北分校,始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总部直属的全军“2110工程”重点建设高等军事学府。

该校军风严谨,学风优良,学院设有哲学、军事法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数学、物理学、电脑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指挥资讯系统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武警初级指挥,共11个专业。学院多次被评为省、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拥政爱民先进单位”,被总参谋部授予“军事体育锻炼达标单位”,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300佳园林式单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简称武警警官学院)是一所军校,不同于公安类警察院校(如四川警察学院)。武警总部直属重点发展院校,是四川省内唯一的一所军事院校,肩负著为武警部队培养初级指挥人才的重要任务。招生物件主要为中西部10余个省市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四川、重庆、贵州三个总队的优秀士兵和全国武警部队干部子女学员,培训层次为本科。

2003年以后,还承担了武警部队院校管理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勤务战术教员集训,川、渝、黔总队基层干部晋职等任职培训任务。

2011年9月1日,武警成都指挥学院正式升格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简称武警警官学院。

学院座落于天府之国——成都,占地面积600余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拥有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的教学、科研实验条件和公共服务体系。分教学、训练、办公、生活、靶场五个区域,新建的现代化教学大楼拥有先进的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和指挥中心。图书馆藏20多万册,中外期刊600余种,电子图书10余万册。实验室、学术报告厅、射击训练场和综合训练场等设施完备,实现了教学科研网路化和后勤保障社会化。

学院拥有一支学风严谨、功底厚实、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氛围浓厚,科研成果丰硕的师资队伍。这支队伍以教授、副教授和军事技能高阶教官为骨干,先后涌现出武警部队“十大忠诚卫士”、“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军十大学习成才标兵”、全军优秀教师和全军优秀学员队干部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学院多次被评为省、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拥政爱民先进单位”,被总参谋部授予“军事体育锻炼达标单位”,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300佳园林式单位”。

他们学校一般毕业对口考监狱警察。也可以考不限专业的公安警察。考取后,具体工作由单位安排。个人只需服从就可以了。

新生一经录取且复试合格即办理参军入伍手续,成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员,并获得中国军人军籍;颁发军校学员证;在院学习期间享受供给制待遇,不交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统一发放被褥用品、各种作息服装、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学员在校期间,著07式武警军服,佩军种胸标与国防服役章,肩章为07式学员肩章(一条杠)。节日放假时,报销往返车(船)费。 并按月发放津贴,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毕业之后,按计划分配担任武警干部,授武警中尉副连级军衔。这里要说明一点,军校在校学员与国防生,基本上已经等同于军官看待,因为他们毕业就将得到稳定的分配。而且他们的衣服样式、帽子样式与士兵是不一样的,和军官是一样的,带有帽檐花,衣服是西装式翻领,很多人都将军校生戏称为“准军官”,就是这个原因

那个学院一般都分配回你原籍所在的省,武警机动师)有专科也有本科,本科毕业后事副连职中尉军衔,专科毕业后是排职少尉军衔,是培养武警内卫(看守所成都武警指挥学院吧

参加高考,一本线以上,填报志愿,参加军校安排的统一面试,体检等即可。

这是两所不同的军事院校,具体区别如下:

1,院校性质不同:武警指挥学院是武警内卫及警种部队的中级指挥院校。武警学院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所综合院校。

2,招生来源不同:武警指挥学院只招内卫和警种部队营团职现役干部,武警学院招应届高中生和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官兵。

3,培养方向不同:武警指挥学院是一所为武警部队培养中高级指挥人才、高级理论人才、高级参谋人才和优秀师资人才的高等军事院校。武警学院承担着培养维和警察、维和警察防暴队、常备维和警队培训的重要任务。

扩展资料

2018年9月6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是部属高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本科院校,依托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成立的“中国维和警察培训中心”,承担着维和警察、维和警察防暴队、常备维和警队培训的重要任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是一所为武警部队培养中高级指挥人才、高级理论人才、高级参谋人才和优秀师资人才的高等军事院校。是武警部队唯一的中级指挥院校,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军级。隶属公安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论文范文法院学术论文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24.2%,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11.9%。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WEB2.0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http://vdisk.weibo.com/s/jc37T,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984299.04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16.35%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26.7%。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在我国主要有公安类院校和司法类院校,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属于公安现役院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四川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部直属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地方院校: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地方司法厅直属院校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校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1980年,是一所省属政法类全日制警察高等院校,办学规格为高等职业教育大学专科层次,其前身是云南省第二公安学校和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学院主要为监狱、劳教机关和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察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应用型职业警官,同时也为其他社会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截止2009年,学院有在职在编警察职工203人,警察教师138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35人,占教师总数的26%;讲师52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5人,占教师总数的33%;正在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的近20人。35—45岁的教师40人,占教师总数的29%。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1980年,是一所省属政法类全日制警察高等院校,办学规格为高等职业教育大学专科层次,其前身是云南省第二公安学校和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学院主要为监狱、劳教机关和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察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应用型职业警官,同时也为其他 社会 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云南省的一所高职专科学校,下面是我整理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一些相关资料:

(一)学院办学 历史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一所政法类全日制人民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80年3月。1998年1月,学院以优异成绩被司法部评为全国首批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同年2月,被云南省教委命名为全省首批文明学校。2000年1月被司法部荣记集体一等功。2003年1月21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独立升格组建为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经司法部等15部委批准,被列入全国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同年11月顺利通过了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现有全日制在校大专生2181人。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眼于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确立了立足行业、面向政法和服务 社会 的培养方向。建校30年来,学院坚持“以生为本、以师强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忠诚笃法、知行合一”的校训,为 社会 各行业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培养了大批人才,为云南司法行政系统和维护边疆 社会 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办学条件

学院地处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占地347亩,毗邻规划建设中的昆明国际新机场。学院总建筑面积(含一分校)44994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107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9647平方米,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90万元。学院图书馆2147平方米,藏书32.14万册,其中电子图书20万册。学院拥有现代化的 体育 运动场、警体射击训练场,驾驶训练场,建有涵盖4个类别13个现代化专业实验室的实训中心,在全省建立了20个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基地,满足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求。

(三)办学定位

1.发展目标定位 :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西部当先,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的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

2.学院类型定位 :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定位 :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和培训,积极开展函授本科教育。

4.专业发展定位 :通过努力,形成以刑事执行专业、法律事务、侦查、行政执行专业为主干,以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涉毒人员矫治、安全防范技术、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警务、司法信息安全专业为延伸,以应用泰国语、应用缅甸语、新闻采编与制作(法制新闻方向)、社区管理与服务等为拓展的、相互支撑,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适应我省经济和 社会 发展需要的具有我院特色的专业体系。

5.培养目标定位 :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 社会 ,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监狱劳教单位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高技能、奉献司法、服务 社会 ”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推进云南依法治省和经济 社会 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师资队伍

学院现有在职在编警察职工203人,警察教师138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35人,占教师总数的26%;讲师52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5人,占教师总数的33%;正在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的近20人。35—45岁的教师40人,占教师总数的29%;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71人,占教师总数的53%。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优良、结构合理,能适应普通高等警官职业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五)专业建设

学院目前开设刑事执行、法律事务、侦查、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涉毒人员矫治、安全防范技术、应用泰国语、应用缅甸语、法律事务(社区矫正)10个专业。2010年新申报了司法警务、新闻采编与制作(法制新闻方向)、社区管理与服务、司法信息安全4个专业。

(六)人才培养

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高等警察院校,学院一直着眼于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确立了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 社会 的培养目标,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监狱劳教单位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高技能、奉献司法、服务 社会 ”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推进云南依法治省和经济 社会 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30年来学院累计为云南省监狱劳教机关单位及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各类毕业生14382人;培训在职民警23340人(次)。2009年,学院在司法行政系统对3675名毕业生进行了跟踪调查,结果表明,任监狱长、所长、政委的有13人,任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有71名,正科以上职务的有近500人;受省局以上表彰的有987人,其中荣立一等功1人、二等功17人、三等功156人。

如果比较崇尚当警察,也还是可以呢。不过这几年就业率堪忧,入警率也比较低,综合考虑吧。

关键看就业,目前司法警校,就业没有公安警校好,公安警校专科本科只要是公安专业,都可以参加公安系统内部的招聘考试入警,通过率百分之九十。

司法警校除了,本科司法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戒毒学和监狱学专业,可以参加司法联考入警,要想当警察,剩下的专业都得参加省考,国考入警。

就读这学校,一定要参加正式高考,到达分数线,体检等合格读国家计划内招生专业,也就是公安警察专业的正式学生才行,毕业后监狱系统入警很有优势,不是的话别读了,没用。不要听无知傻逼吹什么保安学校,这点一定要搞清楚,不是正儿八经得计划内招生入学的,说白了就不是正式学生。题外话,这个学校每年都会得到固定专门给的面向计划内毕业生的监狱系统司法警察联考入警名额,而已名额数还不少。只是近两年没关注了,不过看各单位近年来入警情况,政策应该没变,只是不知道数量是否增加还是减少了,如果有公务员打算的可以去了解关注下,只说这么多了

是。提前批是云南司法警官学院的特殊招生方式,是高考前报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一所政法类全日制人民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8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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