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主要有公安类院校和司法类院校,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属于公安现役院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四川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部直属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地方院校: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地方司法厅直属院校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校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1980年,是一所省属政法类全日制警察高等院校,办学规格为高等职业教育大学专科层次,其前身是云南省第二公安学校和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学院主要为监狱、劳教机关和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察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应用型职业警官,同时也为其他社会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截止2009年,学院有在职在编警察职工203人,警察教师138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35人,占教师总数的26%;讲师52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5人,占教师总数的33%;正在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的近20人。35—45岁的教师40人,占教师总数的29%。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1980年,是一所省属政法类全日制警察高等院校,办学规格为高等职业教育大学专科层次,其前身是云南省第二公安学校和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学院主要为监狱、劳教机关和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察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应用型职业警官,同时也为其他 社会 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云南省的一所高职专科学校,下面是我整理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一些相关资料:
(一)学院办学 历史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一所政法类全日制人民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80年3月。1998年1月,学院以优异成绩被司法部评为全国首批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同年2月,被云南省教委命名为全省首批文明学校。2000年1月被司法部荣记集体一等功。2003年1月21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独立升格组建为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经司法部等15部委批准,被列入全国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同年11月顺利通过了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现有全日制在校大专生2181人。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眼于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确立了立足行业、面向政法和服务 社会 的培养方向。建校30年来,学院坚持“以生为本、以师强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忠诚笃法、知行合一”的校训,为 社会 各行业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培养了大批人才,为云南司法行政系统和维护边疆 社会 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办学条件
学院地处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占地347亩,毗邻规划建设中的昆明国际新机场。学院总建筑面积(含一分校)44994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107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9647平方米,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90万元。学院图书馆2147平方米,藏书32.14万册,其中电子图书20万册。学院拥有现代化的 体育 运动场、警体射击训练场,驾驶训练场,建有涵盖4个类别13个现代化专业实验室的实训中心,在全省建立了20个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基地,满足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求。
(三)办学定位
1.发展目标定位 :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西部当先,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的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
2.学院类型定位 :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定位 :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和培训,积极开展函授本科教育。
4.专业发展定位 :通过努力,形成以刑事执行专业、法律事务、侦查、行政执行专业为主干,以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涉毒人员矫治、安全防范技术、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警务、司法信息安全专业为延伸,以应用泰国语、应用缅甸语、新闻采编与制作(法制新闻方向)、社区管理与服务等为拓展的、相互支撑,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适应我省经济和 社会 发展需要的具有我院特色的专业体系。
5.培养目标定位 :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 社会 ,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监狱劳教单位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高技能、奉献司法、服务 社会 ”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推进云南依法治省和经济 社会 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师资队伍
学院现有在职在编警察职工203人,警察教师138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35人,占教师总数的26%;讲师52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5人,占教师总数的33%;正在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的近20人。35—45岁的教师40人,占教师总数的29%;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71人,占教师总数的53%。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优良、结构合理,能适应普通高等警官职业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五)专业建设
学院目前开设刑事执行、法律事务、侦查、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涉毒人员矫治、安全防范技术、应用泰国语、应用缅甸语、法律事务(社区矫正)10个专业。2010年新申报了司法警务、新闻采编与制作(法制新闻方向)、社区管理与服务、司法信息安全4个专业。
(六)人才培养
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高等警察院校,学院一直着眼于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确立了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 社会 的培养目标,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监狱劳教单位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高技能、奉献司法、服务 社会 ”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推进云南依法治省和经济 社会 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30年来学院累计为云南省监狱劳教机关单位及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各类毕业生14382人;培训在职民警23340人(次)。2009年,学院在司法行政系统对3675名毕业生进行了跟踪调查,结果表明,任监狱长、所长、政委的有13人,任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有71名,正科以上职务的有近500人;受省局以上表彰的有987人,其中荣立一等功1人、二等功17人、三等功156人。
如果比较崇尚当警察,也还是可以呢。不过这几年就业率堪忧,入警率也比较低,综合考虑吧。
关键看就业,目前司法警校,就业没有公安警校好,公安警校专科本科只要是公安专业,都可以参加公安系统内部的招聘考试入警,通过率百分之九十。
司法警校除了,本科司法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戒毒学和监狱学专业,可以参加司法联考入警,要想当警察,剩下的专业都得参加省考,国考入警。
就读这学校,一定要参加正式高考,到达分数线,体检等合格读国家计划内招生专业,也就是公安警察专业的正式学生才行,毕业后监狱系统入警很有优势,不是的话别读了,没用。不要听无知傻逼吹什么保安学校,这点一定要搞清楚,不是正儿八经得计划内招生入学的,说白了就不是正式学生。题外话,这个学校每年都会得到固定专门给的面向计划内毕业生的监狱系统司法警察联考入警名额,而已名额数还不少。只是近两年没关注了,不过看各单位近年来入警情况,政策应该没变,只是不知道数量是否增加还是减少了,如果有公务员打算的可以去了解关注下,只说这么多了
是。提前批是云南司法警官学院的特殊招生方式,是高考前报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一所政法类全日制人民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80年3月。
兴趣很重要,如果你自己不感兴趣,给你铺设再好的路你也不想走,都坚持不下来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所以至上,任何法律不能与其相抵触。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该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罪犯个别教育,作为监狱民警与罪犯沟通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一
《罪犯教育刍议》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实行罪犯计分、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对一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制减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为监狱管理一个急需解决新问题。为深刻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的方针,落实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们人类一种神圣的社会现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我们也清楚地知道,监狱的是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监狱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狱通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好刑罚的执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维护监狱长治久安,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为转变罪犯其思想、行为恶习,通过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当这种教育力充分显露的时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触动,进而在思想和灵魂深处产生斗争和选择,并对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和瓦解的态势,且这种态势将不断持续和蔓延,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强化,罪犯才能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积极的教育内容并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监狱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思想观念落后,重监管轻教育
由于重视监管,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轻视教育,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据罪犯内在变化。罪犯教育必须强调内因,监管重视的是规范行为,是外在,这种表面化仅仅是使得服刑人员在行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现实真正改造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的情况中,监狱包括监狱警察对罪犯在监狱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心理变态、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强调监狱监管稳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去解决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内在问题,面对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应该关注罪犯的教育,监管的稳定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存在的实际的内在问题。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罪犯教育是一项庞杂而细致的工作,对于罪犯的教育我们需要将其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对于整个罪犯教育,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性的认识,只是从某些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来谈罪犯教育,这就缺乏系统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只是单独地强调各环节重要性,反而适得其反。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监狱往往是更加关注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把劳动指标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指标,忽视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监狱应该是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全面综合去安排监狱各项及各环节工作,使其不是脱节的,这是我们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个性化
监狱教育内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个性化,不同的罪犯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罪犯之间本身就存在差异性,无论是知识水平、家庭环境及自身学习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采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发挥罪犯自觉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目前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人员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而单调的内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来说,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仅仅局限在监狱期间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到底如何。从思想上认为服刑人员步入了社会,在我们看来罪犯就已经完全脱离了监狱,而实际上罪犯教育的实际效果是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狱后的回访调查,在现实中缺乏这样的认识,认识罪犯出狱就与监狱不存在关系了,缺乏全面的跟踪调查的思想,所以整个罪犯教育的系统并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信息化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每天的生活离开网络信息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是我们忽略的群体,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网络信息化教育,罪犯出狱后就与现实社会脱节。尤其在边远不发达地区,监狱自身的信息化设备就缺乏,罪犯的信息化教育就更是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看,监狱想要建立监狱信息化的网站,现实的工作中缺乏计算机专业方面人员的管理,监狱网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罪犯的信息化监狱难度较大。
三、关于改善罪犯教育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正确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
对于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报应主义只是片面强调对罪犯惩罚作用,忽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现代刑罚学认为国家对罪犯不应只是惩罚,还应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弃恶从善,真正地回归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监狱而言,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为促进社会的长足稳定发展,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树立人道主义的思想;从监狱警察来讲,作为引导者监狱警察必须要正确发挥其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帮助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
监狱需要构建针对罪犯的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这需要整合狱内及社会资源,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大发展的格局中,对于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于真正回归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效果评价的体系,这才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首先,监狱及监狱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对罪犯进行合理、科学的教育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需要应用不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同时犯罪在监狱内的不同时间段及出狱后也需转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通过不同罪犯及不同时间段罪犯教育个性及共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规律。当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经验基础之上,光光依靠监狱是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依据服刑人员的主观及客观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定的帮教活动,建立一种监狱和社会有效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
(三)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个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监狱与社会中的力量结合,依据新的形式及任务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采用多种方式,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采用社会化的教育方法和内容,使得罪犯能够最大限度去适应社会。监狱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监狱行刑的必然发展趋势,监狱的目标是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关注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的罪犯教育社会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得到各国的关注,罪犯教育社会化需要整合各种有用资源,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纳入到社会教育的大体系,使监狱教育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打破监狱教育工作封闭性,克服监狱教育资源不足,将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神秘感,让全社会关注和接纳监狱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会化成为一项全社会、长期性的事业。“所说的罪犯教育个性化,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罪犯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这部分人本身缺乏学习的自觉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强制中接受教育。同时我们应该强调尊重个性,也要尊重罪犯个人权利,我国监狱罪犯教育不足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性的灌输教育。罪犯教育的个性化需要监狱及监狱警察在全面透彻分析罪犯个别性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对于每个罪犯都应该制定一个适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监到出监的全过程,做到所谓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促进罪犯教育创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罪犯教育必须落实监狱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采用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监狱管理改造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罪犯在监狱执行过程中,从日常考核、生活卫生及狱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的全程管理和应用。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及视频会见等,不断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培养一批监狱警察,让其成为监狱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能够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将网络信息化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将罪犯的犯罪情况还有监狱内的改造情况通过监狱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警察,利用在狱内建立的每个罪犯的心理档案,使得监狱警察开展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开展教育专题和贴近罪犯生活的活动,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因地、因时、因人施教原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利用监狱信息平台可以促进罪犯心理咨询矫治,然而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监狱及监狱民警以及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在进一步得到深化,监狱机关要始终围绕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种求实的态度,对于罪犯教育这一项具体的工作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时着眼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逐渐实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过程及力量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继而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周雨臣.新时期罪犯教育的本质与地位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 贾洛川.论罪犯教育个性化[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二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监狱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 ,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 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 法律 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 哲学 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鲜明地反映在国际机构的相关文件上 1955年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 66条第 1款规定:“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 、个人脾气、刑期长短 、出狱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个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 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指导、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也可包括这种照顾。”
(二)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 ,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不再是惩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到西汉儒家学说一统天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体现了刑罚和教化的相结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监狱改良,主张监狱应以感化人为宗旨。当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制约,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 工作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我们的监狱是学校”等理论指导下,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l条明确提出“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的监狱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96条中进一步规定:“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一次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明确监狱教育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为转化罪犯消极错误的观念和犯罪的恶习,提高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监狱教育个别化、社会化和技术化发展的趋势,监狱培养目标注重以罪犯为中心,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将成为必然要求。
二、现实:制约监狱罪犯教育质量的原因
监狱罪犯教育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务。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监狱生产和经营问题造成的无形压力,对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内容手段和教育者的专业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深层原因,对于探索出我国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径十分必要。
(一)监狱罪犯教育受制于传统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监狱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罚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现出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如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罪犯教育过程中重视“强制性”,轻视罪犯个体的主动性;受监禁制度影响教育带有很强的孤立、封闭的色彩,监狱同社会的交流较少;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劳动代替罪犯教育,以劳动评价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时的时间以劳动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间业余时间进行,劳动与教育难以有机结合。此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冲突等都影响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
罪犯教育的内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各监狱把上级的通知、指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力,习惯于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活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针对性,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形式主义,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滞后,内容、层次与罪犯年龄、文化程度不相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过于关注监狱生产发展的需要,忽视罪犯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
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会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实践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经验进行,集体教育课堂化,一锅煮、流于形式;个别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是针对罪犯个体的劳动定额、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顾罪犯个体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情况而妄加批评、训I责;社会教育不能经常化、规范化,教育活动单向进行,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罪犯教育过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渐进、因人施教等教育 规律 ,只求到课率、取证率,忽视罪犯教育的实效。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队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监狱教育队伍的建设是罪犯教育质量的保证,新中国几十年监狱改造历程中,监狱工作者在艰苦的 环境条件下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坚定的政治立场、无私奉献的精神是监狱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现代监狱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复归社会的目标。目前监狱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教育者缺乏现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稳定 ,求效益,客观上已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难以进行知识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狱法》条文过少,只有 78条,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 13条,导致许多教育实践活动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国各省监狱 管理部门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些以实用为主的规章制度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规范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甚至有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严重制约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超越:确立 现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构监狱罪犯教育新体系
当前,我国监狱罪犯改造 工作正经历由传统、 经验模式到现代、 科学 模式的 历史 转型。刑罚执行、监狱理论研究的视野越来越多地关注监狱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过罪犯教育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复归 社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应然选择。
(一)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
坚持以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树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确以罪犯教育为中心,尊重罪犯,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育者的 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罪犯教育过程双向良好互动。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泛吸收 自然 、社会和 心理等科学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科学罪犯教育理念,推进罪犯教育理论、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创新。
(二)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个别化和社会化
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地罪犯教育的理论指导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学的认识罪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类。积极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规律 ,发现罪犯教育本身的内部 联系和运行轨迹。查寻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罪犯教育改造 实践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监狱矫正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体系,实现罪犯教育由传统、经验的格局 向现代 、科学的格局转变。
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作为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会化就是克服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大系统中,明确罪犯狱外学习制度,改变单一的教育者队伍结构,改变监狱呆板、单调的教育模式,改变单边输送、扮演道德权威和社会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传罪犯教育,让全社会关注监狱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即要求教育者从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采取个别教育。自罪犯人监开始与罪犯共同制定每一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案,规划刑期,确定切实可行的改造目标。提高民警个别教育的能力,不断探讨个别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教育者去执行和体现,现代监狱的罪犯教育任务对监狱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根据监狱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实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员和罪犯心理矫治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引进,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为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监狱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等,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对罪犯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对监狱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等,实现罪犯教育工作人员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统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国推进监狱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据现代行刑 发展 的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比现行《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的内容体系;加快监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矫治的规定、社会教育规定、罪犯狱外学习和工作的规定等内容,明确罪犯的文化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等,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
[1]徐景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2.238.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2.114.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前身为 1984 年 5 月建立的河南省劳改劳教工作干部学校,后相继更名为河南省劳改警察学校、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2001 年 4 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中心校区在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金水东路 166 号),是以高等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为主,多种专业教育并举,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隶属于河南省司法厅,业务受省教育厅指导。学院设置,监所管理系、法律系、信息技术系、警察学系、司法行政管理系、基础部、警体部、警察技术实验中心等教学机构,开设有社区矫正、信息安全与管理、司法警务、行政执行、司法信息技术、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警察管理、司法鉴定技术、法律文秘、法律事务、社会工作、会计、计算机应用技术等 17 个专业。其中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等 3 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建校以来,为社会各界特别是河南司法行政系统培养输送数万名专业人才。校园占地 580 亩,建筑面积 19.2 万平方米。,1984,年 5 月,成立河南省劳改劳教工作干部学校。,1986,年 12 月,更名为河南省劳改警察学校。,1992,年 10 月,更名为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1997,年 11 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8,年 5 月,被司法部确认为司法部部级重点中专。,2000,年 5 月,被教育部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00,年 6 月,司法部将学院纳入全国司法警官学院重点建设规划。,2001,年 4 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6,年 11 月,通过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获得良好等级。,2010,年 8 月,被司法部确认为首批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实验院校。,2013,年 11 月,通过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5,年 3 月,被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司法厅授予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16,年 12 月,被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司法厅批准为“依法治校示范校”。,2017,年 4 月,荣获“河南综合实力 20 强领军高校”。,2017,年,被河南省总工会评为,第十六届“河南省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2018,年 3 月,被省教育厅确定为“河南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学校。,2018,年 4 月,被评为“改革开放 40 周年具有国内影响力河南高校”。,2019,年 4 月,被河南省公安厅评为“ 2018 年全省高校维稳安保工作先进单位”,。,在 2019 年度黄河教育奖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河南人民满意的高校”。,截至 2018 年,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下设 8 个教学系(部), 18 个招生专业。,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业务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 229 人,教授 14 人,副教授 57 人,具有博士学位 5 人,硕士学位 95 人,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博学位的教师分别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31.0% 、 43.7%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 45 人,“双师型”教师 57 人,有 12 位教师被省教育厅授予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全国优秀教师和河南省优秀教师 6 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1 人。学院还聘有 46 名校外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兼任学院教学工作。,主要教学设施有教学楼、培训楼、图书馆、实验实训楼、综合运动场、射击馆、警体馆、游泳馆、餐厅、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师生生活服务中心等。,有 400 米标准塑胶跑道、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车辆驾驶训练场;有汽车、枪械、散打练功等完善、配套的警用训练器材;有计算机、语音、刑事照相、痕迹检验、心理咨询与测试、财会、模拟法庭、虚拟仿真训练等实验、实训场所。,为培养预备警官健全的体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院开设枪械、散打、格斗等课程,配备完整的警用训练器材。,截至 2018 年,学院有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 2 个。刑事执行专业为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刑事执行、法律事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通过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2015 — 2018 )评审,被确定为省级骨干专业立项建设。,刑事执行、社区矫正、司法鉴定技术、警察管理专业为学院特色专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 8 个。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1 门,河南省精品开放课程 1 门,司法部部级精品课程 1 门,河南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优秀课程 1 门,参与建设国家资源共享课程 1 门。法律事务专业实训基地为河南省示范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群生产性实训基地为省级骨干实训基地。,截至 2018 年,学院教师共主编、参编教材 248 部,其中司法部试点改革教材 2 部,全国司法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3 部,省重点教材 8 部。出版专著 28 部,发表各种学术论文近 800 篇,其中获奖论文 160 篇,承担完成各类科研课题 24 项,获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 140 项,省部级以上 98 项。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 项。公开出版发行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在河南省高校学报综合质量评估中,被评为河南省高校特色期刊,在全国高职高专“三优”评比中,被评为全国高职高专优秀学报一等奖,为我院和其他院校师生、司法行政干警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提供了重要阵地。 2016 年、 2017 年被评为河南省社会科学类一级期刊。,学院图书馆馆藏图书 64 万册,,电子阅览设备先进、功能齐全。校园网覆盖学校各部门,教室全部实现多媒体教学,满足各类信息化教育教学需要。学院不断改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加强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加快学院信息化建设,增强信息化管理和能力,打造智慧化校园。,2019,年 9 月,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领导如下表:,校训:笃学、致用、忠诚、重法,校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教风:崇教、勤学、自强、创新,学风:尊师、勤学、自强、创新,学院坐落于学术气氛浓厚、自然风光旖旎的郑州市龙子湖高校园区,占地面积 580 亩,建筑面积 19.2 万平方米。主要设施有教学楼、培训楼、图书馆、实验实训楼、司法鉴定中心、射击馆、警体馆、游泳馆、餐厅、学生公寓、教师公寓、等。配套齐全的设施,可同时满足近万名学生的学习、实验实训及工作生活需要。,学院先后被有关部门评为市级花园式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学校;先后被命名为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省人事厅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培训考核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教育部校园网建设示范单位,并荣立司法部集体一等功。 2015 年 3 月,被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司法厅授予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2016 年 12 月,被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司法厅批准为“依法治校示范校”。 2017 年 4 月,荣获“河南综合实力 20 强领军高校”。,2017,年,被河南省总工会评为,第十六届“河南省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 2018 年 3 月,被省教育厅确定为“河南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学校。 2018 年 4 月,被评为“改革开放 40 周年具有国内影响力河南高校”。 2019 年 4 月,被河南省公安厅评为“ 2018 年全省高校维稳安保工作先进单位”,。,在 2019 年度黄河教育奖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河南人民满意的高校”。,建校 35 年来,我院共为社会培养各类毕业生 31000 余人,为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干警 38000 人次。毕业生中有 1 人被追认为烈士并被追记个人一等功, 3 人被河南省政法委、郑州市委、市政府命名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24 人荣立二等功, 224 人荣立三等功, 2800 人次受到各种嘉奖和表扬。历届毕业生中,已有 40% 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成为所在单位骨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条件主要有:
1、分数条件。录取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且达到省招生办划定的专业批次投档线的考生。
2、身体条件。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3、体能测试主要包括,50米跑要求男生小于9.2秒,女生少于10.4秒。立定跳远要求男生大于2米,女生大于1.5米。
材料补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前身是1984年5月创建的河南省劳改劳教工作干部学校,1986年12月更名为河南省劳改警察学校,1992年10月更名为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1997年11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8年5月被司法部确认为司法部部级重点中专,2000年5月被教育部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00年6月司法部将学院纳入全国司法警官学院重点建设规划,2001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老师布置的时候你再准备就来得及,因为现在你还不知道题目,也不知道方向,等有了论文题目后可以到图书馆借些资料,再到网上找些资料,加入自己的内容就可以了,论文的格式都是学校自己统一的,关键就是内容弄好就可以了
拿本科毕业证之前要有国家承认学历专科毕业证书,如果你的大专国家不承认的话那么即使你考完所有课程都拿不到本科毕业证的。如果要重新考试的话可以从大专考试,不管你有没有高中毕业证,甚至是没有读过书的都可以从大专读起,只要课程合格都可以拿到毕业证。拿学位资格 本科课程平均分要在70分以上,通过国家统一的学位英语考试,毕业论文答辩良以上成绩
现在都有互联网了 付钱有人专门写论文的
继续考研是可以不要学位证书的
该校是宁夏最好的警校。但和发达省份警校相比,硬件等还是稍差了一些。之所以很多说不好的,都是因为现在警校不包分配了,专科警校没本科警校入警率高。也就是大部分人,考不上公务员,当不了警察,所以就有很多人,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责骂母校了。寝室是6-8人间,带卫生间,不错的。全国所有警校都不包分配,一本的公安大学,刑警学院都不包,专科警校就更不可能包分配了。 管理方式是警务化全封闭管理。每天文化课为主,训练为辅。可以用手机,不能玩电脑。
加我哦 原创的
押解原理与实务、执行原理与实务、值庭原理与实务、防范技术、现场处置、射击与警械具、押解、看管、缉捕技能训练、模拟法庭、司法警察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就业面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岗位。有的院校专业设置的司法警务(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向培养监狱警察、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警察等职位。 开设此专业高等院校(排名不分先后):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省教育厅)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省教育厅)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省教育厅)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省教育厅)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教育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省教育厅)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省教育厅)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省教育厅)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省教育厅)湖北警官职业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省教育厅)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省教育厅)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省教育厅)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司法厅)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司法厅)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教育厅)
现在这种学校又不包分配,学完了还是要自谋出路,不过有关系的话去混混吧,出来随便安排个岗位,出了事就是临时工。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不被教育厅直管,是因为其是一所专业性专科院校,专业性专科院校一般由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直接管理,而不由教育厅直接管理,以符合司法警官专业技能和行业规范要求。此外,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受中央政府司法部和省级政府指导管理,并受公安部和司法厅等相关部门的支持,是一所以培养司法警官专业人才为主的专业性高等学校。
4栋之类的差不多是16人一间,环境也很混乱,500元一年。厕所是公共的,浴室是另外的,也是公共的。说实话,浴室就再厕所的旁边 而且我们查寝的时候21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专科(高职) 政法类 公办
官方网址:
官方地址: 湖南长沙市
官方电话: ,
电子邮箱: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湘警职院)是2003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湖南省司法厅主办主管的全省唯一一所警察体制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创建于1981年,经历了湖南省劳改劳教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等发展时期,在长期办学历程中形成了以校训“厚德重法,崇文尚武”为核心的警院精神,凝练出“博学善导,育警树人”的教风和“勤学苦练,文武兼修”的学风,警务化管理贯穿教学育人全过程。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近6000人,在职教育培训年均8000人次。 学院现有法律系、刑事司法系、矫正教育学系、管理系、政教部、警体训练部、基础课部、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教辅机构和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等党政管理及群团机构。设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司法警务、心理咨询、司法鉴定技术、建筑消防技术、法律事务、社区矫正、法律文秘、公共事务管理、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17个专业。 崇文秘书事务所 社会治理专业群共享实训室 消防技术实训室 学院拥有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技能精湛、教学水平过硬的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多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能竞赛一等奖。目前在职教职工3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72人,中级职称113人,“双师型”教师86人。 何海洋教师团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中获得高职专业课程一等奖 学院以服务“法治湖南、平安湖南、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己任,明确了“立足司法行政、面向政法系统、服务法治建设”的办学定位,“特色鲜明、省内示范、全国同类领先”的发展目标定位,“对接行业一线需求,培养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技能过硬、身心健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学院组建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首个职业教育集团,形成了“校局联盟、校狱(所)合作”的集团化办学模式、“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特色和“德、能、行”三位一体的警务化育人特色。“十四五”期间,学院将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争创“双高”(“高水平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实现高质量发展。 学院与南县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进校地合作 学院被确立为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先后获得“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央政法委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湖南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基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湖南教育培训基地”“湖南省平安高校”“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直机关文明标兵校园”“湖南省五四红旗团委”等称号。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湖南日报、红网、腾讯网等主流媒体先后多次对学院办学成绩予以宣传报道。 联系我们 1.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二路1069号 2.邮编:410131 3.联系电话:
湖南 高职(专科) 政法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警察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公安厅主管、湖南省教育厅指导的全省唯一一所培养警务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地处长沙市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司法厅主管、湖南省教育厅指导的全省唯一一所培养司法警察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央政法委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不被教育厅直管,是由于该学院的人才培养范围较为特殊,主要招收司法行政专业人员,而不像一般的高等院校那样招收文理科生,因此,教育厅不能直接管理该学院。另外,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办学定位为专业教育学院,是专门培养法律专业技能型人才的,并且其办学规模也比一般的高等院校要小,因此,教育厅也无法提供全面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