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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与解调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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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与解调的研究论文

有些网友觉得fsk调制技术论文文难写,可能是因为没有思路,所以我为大家带来了相关的例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fsk调制技术论文篇一 摘要 在本二进制移频键控调制解调电路中,Multisim仿真,其中调制系统由模拟开关电路以及两个射随、选频电路组成。解调是用非相干解调,即包络检波法。本方案的优点是产生的2FSK信号频率稳定度好,转换速度快,波形好。 关键词:射随/选频电路;模拟开关;包络检波; 目录 摘要 前言.................................................................................................................4 2FSK的调制解调原理介绍.....................................................................................................5 2.1 2FSK的调制原理.....................................5 2.2 2FSK信号的解调原理..................................6 二、各单元电路设计 ............................................................................................. 8 3.1 2FSK调制单元............................................8 3.1.1 射随、选频电路.......................................8 3.1.2 模拟开关电路........................................8 3.2 2FSK解调单元............................................9 三、总体电路与电路仿真 ................................................................................... 10 4.1 总体电路设计...........................................10 4.2 调制和解调的仿真结果图................................10 参考文献.......................................................13 设计总结 ............................................................................................................... 14 附件1: 各元件引脚图......................................................................................15 附件2: 元器件清单...........................................................................................16 前 言 2FSK是利用载频频率的变化来传输数字信息的。数字载频信号有相位离散和相位连续两种情形。若两个振荡频率分别由不同的独立振荡器提供,它们之间的相位互不相关,这就叫相位离散的数字调频信号;若两个振荡频率由同一振荡信号源提供,是对其中一个载频进行分频,这样产生的两个载波就是相位连续的数字调频信号。 一、2FSK的调制解调原理介绍 1.1 2FSK的调制原理 FSK信号的产生有两种方法:直接调频法和频移键控法。 直接调频法是用二进制基带矩形脉冲信号去调制一个调频器,如(a图)所示,使其能够输出两个不同频率的码元。虽然方法简单,但频率稳定度不高,同时转移速度不能太高。 频移键控法有两个独立的振荡器。它是用一个受基带脉冲控制的开关电路去选择两个独立频率源的振荡作为输出,(b图)所示。 以上两种方法产生的2FSK信号的波形基本相同,只是由调频器产生的2FSK信号在相邻码元之间的相位是连续的,如(c)图所示;而开关法产生的2FSK信号则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频率源产生不同频率的信号,故相邻码元的相位是不一定连续的,如(d)所示。 图1.3 综上所述,我们这次设计采用键控法产生2FSK信号。 1.2 2FSK信号的解调原理 2FSK信号的解调可分为相干解调和非相干解调两种方法。其解调原 理是将2FSK信号分解为上下两路2ASK信号分别进行解调,然后进行判决。这里的抽样判决是直接比较两路信号抽样值的大小,可以不专门设置门限。判决规定与调制规定相呼应,调制时若规定“1”符号对应载波频率f1,则接受时上支路的样值较大,应判为“1”;反之则判为“0”。 本次设计采用非相干法(即包络解调法),其方框图如下。 用两个窄带的分路滤波器分别滤出频率为f1和f2的高频脉冲经过包络检 波后分别取出它们的包络。把两路输出同时送到抽样判决器进行比较,从而判决输出基带数字信号。 图1.4 设频率f1代表数字信号1;f2代表数字信号0,则抽样判决器的判决准则: x1-x2>0 判决输入为f1信号 X1-x2<0 判决输入为f2信号 式中x1和x2分别为抽样判决时刻两个包络检波器的输出值。 二、 各单元电路设计 2.1 2FSK调制单元 要将NRZ码经过2FSK调制成为2FSK信号,我们采用一个受基带脉冲控 制的开关电路去选择两个独立频率源的振荡作为输出。键控法产生的FSK信号频率稳定度可以做得很高并且没有过度频率,它的转换速度快,波形好。 2.1.1 射随、选频电路 图2.1 射随、选频电路 电路中的两路载频由内时钟信号发生器产生,经过开关送入。两路载频分别经射随、LC选频、射随再送至模拟开关。 LC选频电路函数: f2LC 2.1.2 模拟开关电路 输入的基带信号由转换开关分成两路,一路控制f1=8KHz的载频,另一路经倒相去控制f2=4KHz的载频。当基带信号为“1”时,模拟开关1打开,模拟开关2关闭,此时输出f1=8KHz,当基带信号为“0”时,模拟开关2开通。此时输出f2=4KHz,于是可在输出端 得到FSK已调信号。 4066模拟开关电路如下图所示: 图2.2 4066模拟开关电路 CD4066是四双向模拟开关,主要用作模拟或数字信号的多路传输。引出端排列与CC4016一致,但具有比较低的导通阻抗。另外,导通阻抗在整个输入信号范围内基本不变。CD4066由四个相互独立的双向开关组成,每个开关有一个控制信号,开关中的p和n器件在控制信号作用下同时开关。这种结构消除了开关晶体管阈值电压随输入信号的变化,因此在整个工作信号范围内导通阻抗比较低。 2.2 2FSK解调单元 2FSK信号的解调方法有:包络检波发、相干解调发、鉴频法、过零点检测法等,在这次课设中我们采用包络检波法。 由于一路2FSK信号可视为两路2ASK信号,所以,2FSK信号也可以采用包络检波解调。性能分析模型如下所示: 图2.3 解调原理框图 与同步检测法解调相同,接收端上下支路两个带通滤波器的输出波形和分别表示为下式 : 观察上述的公式和实验框图可把其实验框图和实验波形图一起表示,同学们可以再进一步了解一下 包络检波器是一种线性不失真检波电路,其主要指标是:电压传输系数(检波效率)、输入阻抗。 在选择检波器的元件参数时,二极管的导通电压尽可能小. 三、 总体电路与电路仿真 3.1 总体电路设计 以下电路即为本次设计的调制解调电路: 图3.1 Multisim仿真电路 . 经过放大、选频后送入模拟开关调制出2FSK信号。然后将调制信号送 入解调器,经滤波、整流后解调处所用信号。 3.2 调制和解调的仿真结果图 图3.2 调制电路仿真结果 其中上面的正弦波即为调制出的2FSK信号,下面的为输入的同频率的方 波信号,与2FSK信号做对比。 图3.3 解调电路仿真结果 以上即为出的波形图,其中蓝色的线表示的是判决门限电平,与绿色的作对比。当解调出的波大于判决门限电平时,输出“1”,反之则输出“0”。红色的线即代表输出结果。 参考文献: [1] 侯丽敏.通信电子线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 谢阮清.解月珍.通信电子线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四、设计总结 本次课程设计的目的是让我们掌握电子系统的一般设计方法,掌握2FSK调制器的调制原理以及2FSK调制器的设计方法,同时也让我们巩固了本学期所学的理论知识并能够指导实践。 附件1:各元件引脚图: 1、74LS04非门芯片引脚图 2、CD4066多路复用开关 附件2:元器件清单 fsk调制技术论文篇二 第一章:绪论 1.1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数据通信技术正在迅速发展。数字频率调制是数据通信中常见的一种调制方式。频移键控(FSK)方法简单,易于实现,并且解调不须恢复本地载波,可以异步传输,抗噪声和抗衰落性能也较强。因此,FSK调制技术在通信行业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并且主要适用于用于低、中速数据传输。 由于FSK调制解调原理相对比较简单,作为数字通信原理的入门学,理解FSK后可以容易理解其他更复杂的调制系统,为以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1.2 FSK简介 数字频率调制又称频移键控(FsK—Frequency Shift Keying),二进制频移键控记作2FSK。数字频移键控是用载波的频率来传送数字消息,即用所传送的数字消息控制载波的频率。 2FSK信号便是符号“1”对应于载频,而符号“0”对应于载频(与不同的另一载频)的已调波形,而且与之间的改变是瞬间完成的。从原理上讲,数字调频可用模拟调频法来实现,也可用键控法来实现。模拟调频法是利用一个矩形脉冲序列对一个载波进行调频,是频移键控通信方式早期采用的实现方法。2FSK键控法 则是利用受矩形脉冲序列控制的开关电路对两个不同的独立频率源进行选通。键控法的特点是转换速度快、波形好、稳定度高且易于实现,故应用广泛。 第二章:理论基础 2.1 2FSK 调制原理及方法 2.1.1 2FSK调制的基本原理 用基带信号f(t)对高频载波的瞬时频率进行控制的调制方式叫做调频,在数字调制系统中则称为频移键控(FSK)。频移键控在数字通信中是使用较早的一种调制方式,这种方式实现起来比较容易,抗干扰和抗衰落的性能也较强。其缺点是占用频带较宽,频带利用串不够高,因此,额移键控主要应用于低、中速数据的传输,以及衰落信道与频带较宽的信道。 2.1.2 2FSK信号的表达式和波形图 频移键控是利用载波的频率变化来传递数字信息。在2FSK中,载波的频率随二进制基带信号在f1和f2两个频率点间变化。故其表达式为: (式2.1) 假设二进制序列s(t)为l01001时,则2FSK信号的波形如图2.1.2所示 图2.1.2 2FSK信号的波形 从图中可以看出,一个2FSK信号可以看成是两个不同载频的2ASK信号的叠加。因此,2FSK信号的时域表达式又可写成 式中:g(t)为单个矩形脉冲,脉宽为 Ts; ax是ax的反码,若ax=1,则ax=0;若ax=0,则ax=1,于是n和n分别是第n个信号码元的初相位。在移频键控中,n和n不携带信息,通常可令和为零。 2.1.3 2FSK信号的带宽 由式(2.1)可知,2FSK信号可以看成是两个不同载频的振幅键控信号之和,因此它的频带宽度是两倍数字基带信号带宽(B)与fc2fc1之和,即:BW2Bfc2fc1sfc2fc1 2.1.4 2FSK调制方案的比较 2FSK信号产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可以采用模拟电路来实现(即直接调频法);另一种可以采用键控法来实现。 (1) 直接调频法原理 所谓直接调频法,就是用数字基带信号去控制一个振荡器的某种参数而达到改变振荡频率的目的。如图2.1.3所示 图2.1.3 直接调频法原理框图 (2)键控法原理 该方法就是在二进制基带矩形脉冲序列的控制 下通过开关电路对两个不同的独立频率源进行选通,使其在每一个码元Ts期间输出f1或f2两个载波之一。其原理如图1.2.2所示,它将产生二进制FSK信号。图中,数字信号控制两个独立振荡器。门电路(即开关电路)和按数字信号的变化规律通断。若门打开,则门关闭故输出为f1,反之则输出f2。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转换速度快、波形好,而且频率稳定度可以做得很高。频率键控法还可以借助数字电路来实现。 以上两种FSK信号的调制方法的差异在于:由直接调频法产生的2FSK信号在相邻码元之间的相位是连续变化的。(这一类特殊的FSK,称为连续相位FSK而键控法产生的2FSK信号,是由电子开关在两个独立的频率源之间转换形成,故相邻码元之间的相位不一定连续。 图2..1.4 键控法原理框图 2.1.5 2FSK调制方案的选择 我们组选择采用键控法来产生2FSK信号,主要基于以下2个原因: 1:直接调频法产生的移频键控信号虽易于实现,但由于是同一振荡器产生两个不同频率的信号,在频率变换的过渡点相位是连续的,其频率稳定度较差。而且这种方法产生的FSK信号频移不能太大,否则振荡不稳,甚至停振,因而实际应用范围不广,仅适用于低速传输系统。 2:频率键控法是用数字矩形脉冲控制电子开关,使电子开关在两个独立的振荡器之间进行转换,从而在输出端得到不同频率的已调信号。由于产生f1和f2载频是由两个独立的振荡器实现,则输出的2FSK信号的相位是不连续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转换速度快,波形好,频率稳定度高,电路不甚复杂,在实用中可以用一个频率合成器代替两个独立的振荡器,再经分频链,进行不同的分频,也可得到2FSK信号。 2.2 2FSK信号解调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数字调频信号的解调方法很多,如相干检测法、包络检波法、过零检测法、差分检测法等。下面就相干检测法、非相干检测法、过零检测法和差分检测法进行介绍。 2.2.1 滤波+包络检波法 2FSK信号的包络检波法解调方框图如图2.2.3所示,其可视为由两路2ASK解调电路组成。这里,两个带通滤波器(带宽相同,皆为相应的2ASK信号带宽;中心频率不同,分别为f1、f2起分路作用,用以分开两路2ASK信号,上支路对应 下支路对应,经包络检测后分别取出它们的包络及,;抽样判决器起比较器作用,把两路包络信号同时送到抽样判决器进行比较,从而判决输出基带数字信号。若上、下支路及的抽样值分别用表示,则抽样判决器的判决准则为 图2.2.1 2FSK信号包络检波方框图 2.2.2 相干检测法 相干检测的具体解调电路是同步检波器,原理方框图如图2.2.2所示。图中两个带通滤波器的作用同于包络检波法,起分路作用。它们的输出分别与相应的同步相干载波相乘,再分别经低通滤波器滤掉二倍频信号,取出含基带数字信息的低频信号,抽样判决器在抽样脉冲到来时对两个低频信号的抽样值 可还原出基带数字信号。 进行比较判决(判决规则同于包络检波法),即 图2.2.2 2FSK相干检测方框图 2.2.3 过零检测法 单位时间内信号经过零点的次数多少,可以用来衡量频率的高低。数字调频波的过零点数随不同载频而异,故检出过零点数可以得到关于频率的差异,这就是过零检测法的基本思想。过零检测法方框图及各点波形如图2.2.4所示。在图中,2FSK信号经限幅、微分、整流后形成与频率变化相对应的尖脉冲序列,这些尖脉冲的密集程度反映了信号的频率高低,尖脉冲的个数就是信号过零点数。把这些尖脉冲变换成较宽的矩形脉冲,以增大其直流分量,该直流分量的大小和信号频率的高低成正比。然后经低通滤波器取出此直流分量,这样就完成了频率——幅度变换,从而根据直流分量幅度上的区别还原出数字信号“1”和“0”。 图2.2.3 过零检测法方框图及各点波形图 2.2. 4 差分检波法 差分检波法的原理如图2.2.4所示,输入信号经接收滤波器滤除带外无用信号后被分成两路,一路直接送到乘法器(平衡调制器),另一路经时延τ送到乘法器,相乘后再经低通滤波器提取信号。解调的原理可作如下说明:设输入为 ,它与时延之波形的乘积为Acos(0)t Acos(0)tAcos(0)(t) 2V(A2)COS(0)若用低通滤波器除去倍频分量,则其输出为 可见,V是角频率偏移的函数,但却不是一个简单的函数关系。现在我们是当地选择使cos00 2sinV(A)sin 当02时 01则有=,故此有 22时 或 V(A2)sin 当0 2V(A) 当02时 若角频偏较小;<<1,则有 2V(A) 当02时 或 由此可见,当满足条件 鉴频特性所要求的。 cos00及<<1时,输出电压V将与角频偏呈线性关系。这是 2.2.5 2FSK解调方案的选择 过零检测法较其他三种分析方法更简单,因此我们决定用过零检测法来实现FSK信号的解调。 2.3 FSK系统性能 Pe 对于FSK采用非相干解调,在高斯白噪声信道环境下的平均误码率为:E1b)22N0 Eb N对于一个实际通信设备,其性能一般较理论性能在0上要恶化几个dB,一般可达(23dB)。 因而,对于一个调制方式已确定的信道设备,对于其误码率的测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方面可以衡量其在实际信道环境下的性能,比理论值所恶化的程度;另一方面,通过测量设备的信道误码率指标,可以判断当前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对设备信道误码率指标的测量,不仅仅对该设备的性能有所了解,同时它也是通信系统工程方面(系统建立、维护)重要的工具。 1.误码率测量 对信道误码率的测量一般需通过误码测试仪进行。误码测试仪首先发送一串伪码给信道设备,信道设备将FSK信号发送,并经信道返回(主要是完成加噪功能),然后解调。将解调之后的数据再送入误码测试仪进行比较,将误码进行计数。而后将误码率显示出来: Pe接收的误码数 发送的总码数 3.调制指数 调制指数(h,单位为bit/Symbol),也被称为带宽效率,是以bit/s/Hz为单位来度量。较高的h会有较高的设备费用、复杂性、线性、以及为了保持与低h系统相同的误比特率而引起的SNR的增加。 信噪比(SNR:Signal to Noise Ratio)工程应用中,SNR的定义信号和噪声在功率上的比值。 总结:通过FSK调制,可以采用直接调频或频移键控,将数字信号调制为以频率表示的余弦波信号,在传播中有效防止误码的发生,提高传输可靠性。FSK检波可采用相干检测法、非相干检测法、过零检测法和差分检测等方法,从而将包含在余弦波中的信号恢复,已达到数字传输的目的。

浅谈数字调制技术与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论文

摘要: 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发展过程,离不开数字调制技术的支持。信号的接收与传输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对整个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正常的工作,需要保证其信号的产生及传输过程的科学合理性。数字广播信号的发送及相关频率的调制,都受到一些国际通用的标准协议约束。做好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整体工作,就必须对其中涉及的数字调制技术的相关原理进行必要的掌握。

关键词: 数字调制技术;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协议;信号

早期的电视广播一般采用的是模拟调制技术,这与信号本身的来源相关。随着通信技术研究范围的扩大,数字调制作为全新的通信技术手段,对于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数字调制技术与相关的解调技术是对应的。在实际的应用中,二者对于电视广播的作用也非常地明显。

1数字调制技术相关原理综述

数字调制技术的逐渐成熟,直接推动了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发展。而传输数据的主要方式包括单载波调制和多载波调制。这两种技术的主要内容也是数字广播系统的主要发展的方向。无论是串行的数据传输方式,或是并行,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数据帧作为特殊的符号,对于调制方式的选择具有决定性。这些数据帧只有通过调制的方式加载到载波上,才能形成一定频率的数字传输信号。在信号传输的过程中,存在着信道的概念。同时在载波的振幅与相位调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符号映射的相关原理。所有已经标注的点代表着载波的振幅与相位,二者的关系属于正交。不同的坐标代表着载波振幅和相位的不同,对于研究数字调制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载波的振幅与相位在实际的研究中基本将二者的关系近似为正交,平面坐标的分布上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因此,把这种载波相关参数的位置关系又称为星座的符号映射。在调制技术中,载波的振幅与相位随着波形的变化而变化,平面坐标的表示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故成为映射关系。相位和和振幅都是衡量载波变化的主要技术参数,则将它们作为符号来模拟实际中波形的变化。因此,图1所有的标注都是具有特定的意义,称之为星座图的符号映射。单载波的调制方式主要的原理是指在载波波形变化的过程中,用符号帧代表一个完整的整体,所有不同的波形变化组成了一个符号帧。而这些符号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表示调制过程中载波的技术参数变化。这些技术参数主要包括载波的幅度和相位。所有的符号依照串形的方式进行排列,最后形成了单载波。所谓的多载波主要是指所有符号组成的符号帧的过程中,每个子符号对应的载波不再是同一个载波。对应载波的不同,最后经过叠加方式的处理,形成了特殊的输出信号。

2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综述

我国的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参考标准制定相对较晚,但也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它主要强调的是传输系统中信道编码及相关载波技术参数的参考标准。常见的有多载波传输方式及GB20600的数据帧结构。

2.1GB20600数据帧结构分析

GB20600中3个不同的帧体组成了对应的PN序列。这些帧体在传输系统中所用的传输时间各不相同。帧体中数据块所占用的时间大约为500微秒。不同PN的序列,导致信号帧所占用的时间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于传输系统的载波来说,这些技术参数的不同,对广播电视信号的接收与发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地面广播电视的传输系统,充分利用了数字调制技术的相关原理。对于其中涉及的帧头和帧体,在信道编码过程中所花费的'占用时间是不同的。

2.2多载波方式的相关原理

多载波的传输方式无论在结构上还是传输机制上,其相对的技术原理都比较复杂。它的帧体和帧头对应的符号数是不同的。一般由3780个符号数构成帧体部分,意味着3780个不同的载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传输系统来说,多载波技术的应用对于信号传输系统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多载波方式的传输机制中,PN序列对于整个信道的估计及抑制噪声的工作方面,具有显著的作用。无线信道的正常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噪声的影响,这对信号的传输非常不利。而相关的相位噪声必须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进行必要的抑制,这对整个信道的正常机制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保护间隔是多载波方式的显著特征,这对抗多径干扰的能力起着主要的作用。只有除去一些有效的数据,才有可能达到抑制噪声的最终目的。

3结束语

在现代通信的发展过程中,调制技术对于信号的传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载波的主要参数是指振幅和相位,这对研究地面数字广播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数字调制技术对于整个系统稳定性的研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只有了解和掌握数字调制技术的相关原理,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地面数字广播建设事业做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1]杨知行,王昭诚.下一代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关键技术[J].电视技术,2011,(8):22-27.

[2]白杨,冯景锋.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组网调制器实现关键技术[J].广播与电视技术,2011,(12):50-53.

[3]李玲.QDPSK全数字调制解调技术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4.

. 毕业设计总结篇一 经过四个月的努力我的毕业设计终于完成了,但是现在回想 起来做毕业设计的整个过程,颇有心得,其中有苦也有甜,艰辛 同时又充满乐趣,不过乐趣2. 毕业设计总结篇二 毕业设计是我们作为学生在学习阶段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 所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是一种综合的再学 习、再提高的3. 毕业设计总结篇三 随着毕业日子的到来,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论文名称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六)论文的基本内容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七)论文写作的方法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诉前调解制度的研究论文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4。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8。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5.3。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其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符合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实际,它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 “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一、人民法院调解制度之积极因素(一) 法院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调解书的制作也较为简单,不必象判决书那样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作出分析及需要谈出判决理由。尤其是法官不必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规则的解释等复杂的专业问题作出回答,这在当前法官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某些法官习惯于依经验办案的情况下,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调解结案方式十分简便和方便。(二) 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从实践来看,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确实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的确少于判决。尤其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大伤和气,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三) 法院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调解结案以后不发生上诉问题,而且调解结案后很难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也很难针对调解的结果提出申诉,因此调解对法官而言是风险很小的结案方式。二、法院调解制度的消极因素(一)调解制度削弱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的达成以诉讼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这其中包含了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故调解的合法性要求仅体现在“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也就是说,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实体法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允许的,即使其并未严格遵循实体法的规范。因而,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调解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调解协议的合法需要满足的只是以下两个条件:1.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调解协议的达成系出于当事人自愿。然而,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是对其民事权利自愿作出的处分,因而无懈可击。实际上,这一处分行为往往并非出于当事人自愿,而是在法官的暗示、诱导甚或是别有用心的压制下做出的,从而使得诉讼的结果可能被实体法规范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左右。所以说,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诉讼活动应有的约束。(二) 调解制度削弱了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审判权基于其“居中裁判”的特质又使得司法独立成为法制基本原则,强调程序正义,以细致、严整的强行性程序规范来约束法官,是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而当法官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由于纠纷的解决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所以调解在程序上具某些非程序化的特点。例如,法官可以主动地决定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可以随意选择“背靠背式”调解或“面对面式”调解,这种权力的随意性实质上是以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进行限制为代价的使得法官可因调解而脱离程序法的规范和约束,造成其行为失范和诉讼活动的无序,并进而导致实体上的不公。(三)调解制度削弱了审判监督机制对司法不公的防范作用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且,要求当事人就此负举证责任。实际上,由于调解过程的非程式化和随意性特点,当事人很难在事后将调解的具体过程予以再现,因而也就无法举证证明法官在调解中违反了自愿原则。所以申请再审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小。这就使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启动。在监督机制被极大弱化的情况下,很难想像司法公正能仅依靠执法者的内在约束而得以实现。(四)调解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配置不合理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权利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却未作规定。民诉法还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有权反悔。这对反悔的一方权利保护得充分,但对另一方的权利却没有保护到。这使当事人之间权利的配置不合理,积极参加调解的一方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相应的司法救助,随意反悔的一方却得不到任何相应的法律制裁,使法律无法做到公平。由以上对比可以发现,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消极影响甚于其积极影响,极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因而法院调解制度亟待完善。三、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构想针对我国法院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构我国的调解制度已势在必行,理论上已经出现以下几种建议。(一) 建立审前准备程序,使调、审分离审前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明显分开,形成相对独立的两部分。它使有关诉讼的诸多问题于开庭审理前一次性得到解决,防止当事人在开庭时搞突然袭击,保证开庭审理时双方处于平等对抗地位,使双方无争议部分不再进入法庭,简化法庭审理。经审前程序,事实已暴露无遗,双方对所持信息和证据相互了解,胜败之结果显而易见,故法官稍加推动,纠纷就可在庭前以和解解决。而我国民诉法第113条至第119条尽管也属审前准备程序,它偏重于法官的实体审查,忽视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既未在理论上也未在实践上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审前准备程序。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立案、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审前准备程序的构置已初见成效。美国发现程序的功能、证据开示制度已在全国部分法院推广,各法院已初步设立庭前交换证据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证据交换的主持人与案件的主审人并非一人,分属两个独立业务庭。即审前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这已日益成为各国改革的基本走向。调解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程序可随机应变。调解的正当性源于当事人自愿,调解追求实质之正义,法律适用并非调解主要目的,所有调解书均没有引用法律条文。调解显著特点是调解人凭借生活阅历,而非法律知识,故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完善大立案机制,调解应设置在审前准备程序,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可由法官助理、反聘法院已离、退休资历较深法官或聘请人民调解员主持。为合理构置审前准备程序,首先从法院内部要效率、效益。因为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审判人员并非太多,问题主要在于法院内部人员配备及分工极不合理。法官所占比例太大,辅助人员过少,法官承担了许多司法辅助性工作,鉴于这一现状。由于大立案机制的建立,立、审、执分离,法院可对多余的法官实行就地转岗,担任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由这些人组成审前准备法官,仅有程序审查权,不进行实体审查,有助于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端。这些人主要从事调解、调查、送达管辖权异议等辅助性司法工作,从而形成一名法官有二至三名法官助理协助办案的局面。禁止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之间交换意见,禁止法院行政首长在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之间进行协调沟通。调解本身不属于诉讼程序,不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为要件,属于非诉程序,可由法官监督而无需法官主持,可由法官助理,反聘已离、退休法官或书记员或其他人员在审前准备程序进行;那些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法律知识水平有限的法官,可以转任法官助理或专职调解员。由于这些人不掌握审判权,就不存在“以拖压调、以调压判”等现象。此外,将调解置于审前准备程序中可以实现“在准备中调解,在调解中准备”的机制,使诉讼效率极大化。由于准备程序双方所持有的证据、信息互相掌握,案件事实已明确,和解机率极大。调解不仅可由法官助理、聘用人员进行,还可借鉴台湾、日本等国做法,由法院将辖区内具有一定学识身份和威望的人员聘请为调解委员,并将名单公布。法官可根据个案情况决定将案件交付给某一位或几位调解员调解,双方可指定调解员。这一制度建立的实质是让民间调解员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调解,将民间调解这一非正式解纷机制与司法审判这种正式的解纷机制溶为一体,互为补充。民间调解得以规范化,法院僵硬的诉讼得以适当软化。这种制度设立既可通过调解制度来追求实质正义,同时也可有效防止民间调解放任自流,过于随意。可以说这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其与国外的诉前强制仲裁、强制调解等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二) 以诉讼和解重塑法院调解,加重和解弱化调解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了诉讼各解制度来对调解制度进行替换。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合意的诉讼制度。它在功能上有三要素:1.程序关联性,诉讼系属即属司法解决范畴,已进入诉讼程序和法院管辖;2.主体间合意性,属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是一方或双方让步结果;3.终端性,和解的结果意味纷争的解决和诉讼的终结,即产生诉讼终止和既判力的结果。对当事人及法院都具约束力。有学者认为: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有很多共同之处,两者都以当事人的合意解讼,两者均由法官和当事人实施,协议形成都是法院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交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成立后与判决有同等效力。这些共同点表明,两者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两者实质上是同一事物。这一本质相同、名称不同的制度之所以被界定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是因为人们在构建诉讼制度时是从不同侧面来认识定位的。和解是立足于当事人说明以合意解决争诉,调解则是以法院为基点解释以合意解决争诉。两种制度功能上的统一性是诉讼和解可以替代法院调解的基础。诉讼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既可以继续发挥其优势又不致因改革幅度过大而引起震荡。因法院调解省时、省力、高效,大部分民事案件终于一审,减轻了二审法院压力。有学者称这是调解保持高度稳定的原因之一。如将法院调解制度全盘否定,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方案,目前法院人员不但不增,反而按照法院人员总数裁减10%,那么,大量案件如何解决?后果可想而知。诉讼和解在功能价值追求上完全可替代法院调解。诉讼和解贯彻于诉讼任何阶段,民诉法第51条审判程序,第211条执行程序。随着诉讼程序推进案件事实逐渐清楚,双方即可自行和解,也可在法官介入下,促成和解。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结果。效率、自由、公正是诉讼和解的内在价值。另外,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可推动审判方式由“调解刑”向“判决型”角色的转换。诉讼和解能做到这一点是由其灵活性、随意性和辅助性特点决定的。一方面和解程序的启动是随意的,是否自行和解或让法官试行和解,是由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操纵的,完全取决于双方意志。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法官试行和解,其程序也只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传话以及是否接受和解这样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灵活多样的,不带任何强制性,时间短暂,和解不成,转入审判程序,不影响诉讼推进,因此和解程序必然处于辅助地位,辅助审判程序,这一定位使诉讼和解根本上失去了塑造民事审判程序结构的基本性格的潜在功能,不管其结案率多高,永远不能主导民事审判模式结构,进而更不会成为审判模式由“调解型”向“判决型”转换的障碍性力量。审判是法院骨髓。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内在价值,是审判的血液,审判的价值构成将永远决定民事诉讼结构,故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民诉法诉讼和解制度予以重构。1.诉讼和解时间,和解时间应从起诉后至判决前,此间任何阶段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2.诉讼和解方式。诉讼任何阶段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不需法院介入,法庭外的和解或裁判外的和解德国。当事人也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即经法院主持或核准的和解法国、日本、德国。此种情形法院应具备有主持和解人员名单,人员配置同审前准备程序,以备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愿选择或放弃选择的,法院为其指定。3.诉讼和解效力。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协议,经申请必须记入笔录。记入笔录和解协议因和解方式不同,效力有所不同、一是终结诉讼效力;一是与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具有执行文书效力)。4.瑕疵和解的救济。和解协议成立与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是上诉,不得以该法律关系为标的再行起诉。对和解协议不得抗诉,但和解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时,比照提起再审之诉的方法,对于该和解提起再审之诉。(三)构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ADR)。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之后,现代型纠纷和诉讼在社会和法院大量涌现,改革中的政策变化如土地承包权,国企职工下岗,企业产权分离、转让、海事、海商、票据、破产等引发的特殊类型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而由于法制尚不够健全以及法官的素质等原因,社会在通过司法诉讼方式处理这些纠纷方面能力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利益的多元化及价值的冲突对纠纷解决的手段的多元化要求愈显迫切。可见诉讼并非解决争纷唯一途径。ADR式的“公众司法”应用的土壤已形成。这一点《工人日报》1999年11月20日报道提出,“中国需要法制,不过是不是凡事皆断于法,这是令人深思的问题”。方流芳教授指出:“在进入21世纪前夕,中国比任何时期都需要开拓非诉讼解决争议的途径,需要鼓励�而不是限制当事人通过协议创造多种形式的民间调解,需要更为多样化、更加灵活,更加经济和更少官方色彩的仲裁途径”。正视这种发展趋势及其所揭示的意义和价值,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调整民事诉讼程序及审判方式改革不无裨益。我们应充分利用我国本土资源,将被西方各国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功能发扬光大;信访、民间权威的调解都应保留其特有地位;特别是扩大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功能,普及我国已经建立起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将民商案件之仲裁全面推广普及,鼓励创建多层次,多渠道的ADR程序和制度,尤其是地方性和行业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逐步将诉讼程序与ADR程序协调起来,形成多网络的解纷机制。同时在法院内部据案件复杂程序和标的大小及性质实行繁简分流,并发挥普及非诉讼程序�含督促和公示催告程序,如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使用支付令。扩大支付令使用的范围,基层、中级法院均可使用支付令。这类程序的有效利用。将能够极大地提高法院处理纠纷的效率和效益,减少诉累,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word的自动生成目录功能为我们省了很多时间,但是操作不好的话就会适得其反--浪费时间。说实话,过去我不喜欢word的那些自动编号等功能,所以我的word一概关掉那些自动功能。但是自动目录我还是偶尔用一下。但是如果利用word的“样式”中的“标题1”、“标题2”。等就会很麻烦而且在标题的前面有个黑点(我看着非常难受!!!),因此,我摸索一个简单的办法,供大家交流。

(以下假设你已经完成了文档的全部输入工作!)

一、到文档开头,选中你要设置一级标题的文字内容,设置好字体、字号等格式,然后选择菜单中的“格式”-“段落”-“缩进和间距”选项卡-“大纲级别”设为1级!(关键步骤!)-“确定”。(注意:此过程中,要设为一级标题的文字始终处于被选中状态!呵呵,说的多余了^0^,不过有时候会被忽略的。)这样第一个一级标题就设置好了。用同样的办法可以设置二级、三级。.标题,区别就是在“大纲级别”里相应选择2级、3级。等。

二、然后就简单了,用刚设置好的一级标题去刷其它一级标题(怎么,格式刷不会吗?问别人去吧!),其它级别标题依此类推。

三、光标放到想插入目录的位置(一般放到文档前比较好),点“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格式”(默认的是“来自模板”,但是这时候没有前导符,可以先选择“古典”,然后把“显示页码”和“页码右对齐”都选上,且选择一种“前导符”),右边的“显示级别”选择你前面设置过的最大目录级别(可少但不能多!),最后按“确定”!!OK啦。

四、但是,别高兴的太早,你可能发现自动生成的目录与你想象的格式不太一样,例如行距太大啦,字号太小啦等等。这时候可重新设置目录。光标移到目录前面任何位置,重复刚才的“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这时候你会发现“格式”变成了“来自模板”,然后点击右边的“修改”,在弹出的对话框里面,修改“目录1”、“目录2”。等的格式,它们实际上是分别对应你目录里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的,修改完了,按“确定”,弹出“是否替换所选目录”,选“是”!OK!!!

五、至于目录的行距太大或太小,则只能选中全部目录,然后在“格式”-“段落”里设置“行间距”了,与编辑正文的方式一样,不罗嗦了。

在生成目录的时候,就对格式进行修改,把所有的缩进都设置为一样的,就不会出现你说的问题了。

关于目录的格式修改,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目录--修改,进入后,再选修改,格式--段落,先看一级目录的样式(看段落就行了),选择二级目录,修改格式--段落,跟一级标题一样的缩进,其余不动,三级的同样方法,确定后,再重新生成的目录就是学校规定的格式了。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

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

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

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

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意:

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

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

1.用文字表示的目录。

2.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

这是我们学校的格式

你看吧,WORD 的,你要WORD就跟我联系

目录

引言••••••••••••••••••••••••••••••••••••••••••••••••••••••••••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存在价值•••••••••••••••

(一)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二)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

二、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及其与我国调解制度的比较••••••••

(一)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

(二)美国的附设调停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诉前调解制度•••••••••••••••••••••••••••••

(四)国内外调解制度的分析比较•••••••••••••••••••••••••••••

1、法官身份层面••••••••••••••••••••••••••••••••••••••••••

2、程序设置层面••••••••••••••••••••••••••••••••••••••••••••••

三、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不合理••••••••••••••••••••••••••

(二)调审合一模式存在弊端•••••••••••••••••••••••••••••••••••••••

1、重调轻判观念严重,弱化审判程序••••••••••••••••••••••••••

2、法官双重身份难保调解公正•••••••••••••••••••••••••••••••••••

3、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界定不清••••••••••••••••••••••••

(三)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四、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议 •••••••••••••••••••••••

(一)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规定反悔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构建调审分离制度•••••••••••••••••••••••••••••••••••••••

1、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

2、建立专职调解法官制度•••••••••••••••••••••••••••••••••••••••

(三)、合理界定调解案件的范围,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实行调解前置•••••

(四)、增加调解透明度,完善调解监督机制••••••••••••••••••••••••••

(五)、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谢辞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这是毕业论文的正式格式

5.目录:

1) 目录是毕业论文的提纲,也是毕业论文的小标题,应在目录中显示出层次顺序并按先后编好页次。

2) 引言、正文、结论、后记、参考文献、附录按顺序编页;中英文摘要、目录另行编页。

6.引言在毕业论文正文之前,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情况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不能与摘要雷同。

7.正文: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占主要篇幅;毕业论文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语句流畅。毕业论文正文不少于8000字,正文书写的层次顺序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

8.注释

正文中的注释一般用页注,在引文出处的右上角标注阿拉伯数字,按每页编排序号,例XXXXXX①,并在当页下方居左注明出处,须具体到页码(网上资料必须注明网址和各级栏目查询序列和时间)。

9.图、表及数学公式:为准确表达实验数据、观测结果和研究方案等,应精心设计、绘制图、表,少而精,应具有自明性:

1)表内不宜用“同上”、“同左”等类似的词或符号,应当一律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表内“空白”代表无此项,“—”或“…”代表未发现,“0”代表结果为零;

2)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因较长须转行时,只能在+、-、*、÷处转行,上下式在“=”处对齐;

3)图、表应按正文中出现的顺序连续编号,如第一图应标明图号“图1”;第一表应标明表号“表1”;图、表必须注明简短确切的题名,必要时应注明资料来源。如图例、表例所示。

表1 *********

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4。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8。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5.3。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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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二)刑法部分 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论刑法的机能 3、论刑罚权的根据 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刑法解释研究 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刑事判例研究 12、犯罪论体系研究 13、论犯罪的特征 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四)民法学部分 (1)民法 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论意思表示 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论物权行为 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部分 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 3、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5、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 6、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7、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 8、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 9、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10、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 11、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 12、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13、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14、试论法院调解 15、督促程序之研究 16、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17、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8、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 19、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20、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题目自选,自己还可以选自己感兴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问题作为论问题指导教师自选 十)司法鉴定学部分 侦察与司法鉴定部分 1、刑事侦查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论刑事侦查的法制原则 3、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4、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5、论现场勘查中的临场分析 6、论现场分析的辩证法 7、论侦查实验 8、影响证人证言的心理因素 9、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任务 10、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初审的意义 11、论审讯中政策攻心的策略 12、论审讯中利用矛盾的策略 13、论审讯中出示证据的策略 14、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分析评断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

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调解成功并达标的纠纷案件,分别给予50、100、200元不等奖励。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扩展资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

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

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解员

调制技术的研究与分析论文

有些网友觉得fsk调制技术论文文难写,可能是因为没有思路,所以我为大家带来了相关的例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fsk调制技术论文篇一 摘要 在本二进制移频键控调制解调电路中,Multisim仿真,其中调制系统由模拟开关电路以及两个射随、选频电路组成。解调是用非相干解调,即包络检波法。本方案的优点是产生的2FSK信号频率稳定度好,转换速度快,波形好。 关键词:射随/选频电路;模拟开关;包络检波; 目录 摘要 前言.................................................................................................................4 2FSK的调制解调原理介绍.....................................................................................................5 2.1 2FSK的调制原理.....................................5 2.2 2FSK信号的解调原理..................................6 二、各单元电路设计 ............................................................................................. 8 3.1 2FSK调制单元............................................8 3.1.1 射随、选频电路.......................................8 3.1.2 模拟开关电路........................................8 3.2 2FSK解调单元............................................9 三、总体电路与电路仿真 ................................................................................... 10 4.1 总体电路设计...........................................10 4.2 调制和解调的仿真结果图................................10 参考文献.......................................................13 设计总结 ............................................................................................................... 14 附件1: 各元件引脚图......................................................................................15 附件2: 元器件清单...........................................................................................16 前 言 2FSK是利用载频频率的变化来传输数字信息的。数字载频信号有相位离散和相位连续两种情形。若两个振荡频率分别由不同的独立振荡器提供,它们之间的相位互不相关,这就叫相位离散的数字调频信号;若两个振荡频率由同一振荡信号源提供,是对其中一个载频进行分频,这样产生的两个载波就是相位连续的数字调频信号。 一、2FSK的调制解调原理介绍 1.1 2FSK的调制原理 FSK信号的产生有两种方法:直接调频法和频移键控法。 直接调频法是用二进制基带矩形脉冲信号去调制一个调频器,如(a图)所示,使其能够输出两个不同频率的码元。虽然方法简单,但频率稳定度不高,同时转移速度不能太高。 频移键控法有两个独立的振荡器。它是用一个受基带脉冲控制的开关电路去选择两个独立频率源的振荡作为输出,(b图)所示。 以上两种方法产生的2FSK信号的波形基本相同,只是由调频器产生的2FSK信号在相邻码元之间的相位是连续的,如(c)图所示;而开关法产生的2FSK信号则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频率源产生不同频率的信号,故相邻码元的相位是不一定连续的,如(d)所示。 图1.3 综上所述,我们这次设计采用键控法产生2FSK信号。 1.2 2FSK信号的解调原理 2FSK信号的解调可分为相干解调和非相干解调两种方法。其解调原 理是将2FSK信号分解为上下两路2ASK信号分别进行解调,然后进行判决。这里的抽样判决是直接比较两路信号抽样值的大小,可以不专门设置门限。判决规定与调制规定相呼应,调制时若规定“1”符号对应载波频率f1,则接受时上支路的样值较大,应判为“1”;反之则判为“0”。 本次设计采用非相干法(即包络解调法),其方框图如下。 用两个窄带的分路滤波器分别滤出频率为f1和f2的高频脉冲经过包络检 波后分别取出它们的包络。把两路输出同时送到抽样判决器进行比较,从而判决输出基带数字信号。 图1.4 设频率f1代表数字信号1;f2代表数字信号0,则抽样判决器的判决准则: x1-x2>0 判决输入为f1信号 X1-x2<0 判决输入为f2信号 式中x1和x2分别为抽样判决时刻两个包络检波器的输出值。 二、 各单元电路设计 2.1 2FSK调制单元 要将NRZ码经过2FSK调制成为2FSK信号,我们采用一个受基带脉冲控 制的开关电路去选择两个独立频率源的振荡作为输出。键控法产生的FSK信号频率稳定度可以做得很高并且没有过度频率,它的转换速度快,波形好。 2.1.1 射随、选频电路 图2.1 射随、选频电路 电路中的两路载频由内时钟信号发生器产生,经过开关送入。两路载频分别经射随、LC选频、射随再送至模拟开关。 LC选频电路函数: f2LC 2.1.2 模拟开关电路 输入的基带信号由转换开关分成两路,一路控制f1=8KHz的载频,另一路经倒相去控制f2=4KHz的载频。当基带信号为“1”时,模拟开关1打开,模拟开关2关闭,此时输出f1=8KHz,当基带信号为“0”时,模拟开关2开通。此时输出f2=4KHz,于是可在输出端 得到FSK已调信号。 4066模拟开关电路如下图所示: 图2.2 4066模拟开关电路 CD4066是四双向模拟开关,主要用作模拟或数字信号的多路传输。引出端排列与CC4016一致,但具有比较低的导通阻抗。另外,导通阻抗在整个输入信号范围内基本不变。CD4066由四个相互独立的双向开关组成,每个开关有一个控制信号,开关中的p和n器件在控制信号作用下同时开关。这种结构消除了开关晶体管阈值电压随输入信号的变化,因此在整个工作信号范围内导通阻抗比较低。 2.2 2FSK解调单元 2FSK信号的解调方法有:包络检波发、相干解调发、鉴频法、过零点检测法等,在这次课设中我们采用包络检波法。 由于一路2FSK信号可视为两路2ASK信号,所以,2FSK信号也可以采用包络检波解调。性能分析模型如下所示: 图2.3 解调原理框图 与同步检测法解调相同,接收端上下支路两个带通滤波器的输出波形和分别表示为下式 : 观察上述的公式和实验框图可把其实验框图和实验波形图一起表示,同学们可以再进一步了解一下 包络检波器是一种线性不失真检波电路,其主要指标是:电压传输系数(检波效率)、输入阻抗。 在选择检波器的元件参数时,二极管的导通电压尽可能小. 三、 总体电路与电路仿真 3.1 总体电路设计 以下电路即为本次设计的调制解调电路: 图3.1 Multisim仿真电路 . 经过放大、选频后送入模拟开关调制出2FSK信号。然后将调制信号送 入解调器,经滤波、整流后解调处所用信号。 3.2 调制和解调的仿真结果图 图3.2 调制电路仿真结果 其中上面的正弦波即为调制出的2FSK信号,下面的为输入的同频率的方 波信号,与2FSK信号做对比。 图3.3 解调电路仿真结果 以上即为出的波形图,其中蓝色的线表示的是判决门限电平,与绿色的作对比。当解调出的波大于判决门限电平时,输出“1”,反之则输出“0”。红色的线即代表输出结果。 参考文献: [1] 侯丽敏.通信电子线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 谢阮清.解月珍.通信电子线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四、设计总结 本次课程设计的目的是让我们掌握电子系统的一般设计方法,掌握2FSK调制器的调制原理以及2FSK调制器的设计方法,同时也让我们巩固了本学期所学的理论知识并能够指导实践。 附件1:各元件引脚图: 1、74LS04非门芯片引脚图 2、CD4066多路复用开关 附件2:元器件清单 fsk调制技术论文篇二 第一章:绪论 1.1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数据通信技术正在迅速发展。数字频率调制是数据通信中常见的一种调制方式。频移键控(FSK)方法简单,易于实现,并且解调不须恢复本地载波,可以异步传输,抗噪声和抗衰落性能也较强。因此,FSK调制技术在通信行业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并且主要适用于用于低、中速数据传输。 由于FSK调制解调原理相对比较简单,作为数字通信原理的入门学,理解FSK后可以容易理解其他更复杂的调制系统,为以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1.2 FSK简介 数字频率调制又称频移键控(FsK—Frequency Shift Keying),二进制频移键控记作2FSK。数字频移键控是用载波的频率来传送数字消息,即用所传送的数字消息控制载波的频率。 2FSK信号便是符号“1”对应于载频,而符号“0”对应于载频(与不同的另一载频)的已调波形,而且与之间的改变是瞬间完成的。从原理上讲,数字调频可用模拟调频法来实现,也可用键控法来实现。模拟调频法是利用一个矩形脉冲序列对一个载波进行调频,是频移键控通信方式早期采用的实现方法。2FSK键控法 则是利用受矩形脉冲序列控制的开关电路对两个不同的独立频率源进行选通。键控法的特点是转换速度快、波形好、稳定度高且易于实现,故应用广泛。 第二章:理论基础 2.1 2FSK 调制原理及方法 2.1.1 2FSK调制的基本原理 用基带信号f(t)对高频载波的瞬时频率进行控制的调制方式叫做调频,在数字调制系统中则称为频移键控(FSK)。频移键控在数字通信中是使用较早的一种调制方式,这种方式实现起来比较容易,抗干扰和抗衰落的性能也较强。其缺点是占用频带较宽,频带利用串不够高,因此,额移键控主要应用于低、中速数据的传输,以及衰落信道与频带较宽的信道。 2.1.2 2FSK信号的表达式和波形图 频移键控是利用载波的频率变化来传递数字信息。在2FSK中,载波的频率随二进制基带信号在f1和f2两个频率点间变化。故其表达式为: (式2.1) 假设二进制序列s(t)为l01001时,则2FSK信号的波形如图2.1.2所示 图2.1.2 2FSK信号的波形 从图中可以看出,一个2FSK信号可以看成是两个不同载频的2ASK信号的叠加。因此,2FSK信号的时域表达式又可写成 式中:g(t)为单个矩形脉冲,脉宽为 Ts; ax是ax的反码,若ax=1,则ax=0;若ax=0,则ax=1,于是n和n分别是第n个信号码元的初相位。在移频键控中,n和n不携带信息,通常可令和为零。 2.1.3 2FSK信号的带宽 由式(2.1)可知,2FSK信号可以看成是两个不同载频的振幅键控信号之和,因此它的频带宽度是两倍数字基带信号带宽(B)与fc2fc1之和,即:BW2Bfc2fc1sfc2fc1 2.1.4 2FSK调制方案的比较 2FSK信号产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可以采用模拟电路来实现(即直接调频法);另一种可以采用键控法来实现。 (1) 直接调频法原理 所谓直接调频法,就是用数字基带信号去控制一个振荡器的某种参数而达到改变振荡频率的目的。如图2.1.3所示 图2.1.3 直接调频法原理框图 (2)键控法原理 该方法就是在二进制基带矩形脉冲序列的控制 下通过开关电路对两个不同的独立频率源进行选通,使其在每一个码元Ts期间输出f1或f2两个载波之一。其原理如图1.2.2所示,它将产生二进制FSK信号。图中,数字信号控制两个独立振荡器。门电路(即开关电路)和按数字信号的变化规律通断。若门打开,则门关闭故输出为f1,反之则输出f2。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转换速度快、波形好,而且频率稳定度可以做得很高。频率键控法还可以借助数字电路来实现。 以上两种FSK信号的调制方法的差异在于:由直接调频法产生的2FSK信号在相邻码元之间的相位是连续变化的。(这一类特殊的FSK,称为连续相位FSK而键控法产生的2FSK信号,是由电子开关在两个独立的频率源之间转换形成,故相邻码元之间的相位不一定连续。 图2..1.4 键控法原理框图 2.1.5 2FSK调制方案的选择 我们组选择采用键控法来产生2FSK信号,主要基于以下2个原因: 1:直接调频法产生的移频键控信号虽易于实现,但由于是同一振荡器产生两个不同频率的信号,在频率变换的过渡点相位是连续的,其频率稳定度较差。而且这种方法产生的FSK信号频移不能太大,否则振荡不稳,甚至停振,因而实际应用范围不广,仅适用于低速传输系统。 2:频率键控法是用数字矩形脉冲控制电子开关,使电子开关在两个独立的振荡器之间进行转换,从而在输出端得到不同频率的已调信号。由于产生f1和f2载频是由两个独立的振荡器实现,则输出的2FSK信号的相位是不连续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转换速度快,波形好,频率稳定度高,电路不甚复杂,在实用中可以用一个频率合成器代替两个独立的振荡器,再经分频链,进行不同的分频,也可得到2FSK信号。 2.2 2FSK信号解调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数字调频信号的解调方法很多,如相干检测法、包络检波法、过零检测法、差分检测法等。下面就相干检测法、非相干检测法、过零检测法和差分检测法进行介绍。 2.2.1 滤波+包络检波法 2FSK信号的包络检波法解调方框图如图2.2.3所示,其可视为由两路2ASK解调电路组成。这里,两个带通滤波器(带宽相同,皆为相应的2ASK信号带宽;中心频率不同,分别为f1、f2起分路作用,用以分开两路2ASK信号,上支路对应 下支路对应,经包络检测后分别取出它们的包络及,;抽样判决器起比较器作用,把两路包络信号同时送到抽样判决器进行比较,从而判决输出基带数字信号。若上、下支路及的抽样值分别用表示,则抽样判决器的判决准则为 图2.2.1 2FSK信号包络检波方框图 2.2.2 相干检测法 相干检测的具体解调电路是同步检波器,原理方框图如图2.2.2所示。图中两个带通滤波器的作用同于包络检波法,起分路作用。它们的输出分别与相应的同步相干载波相乘,再分别经低通滤波器滤掉二倍频信号,取出含基带数字信息的低频信号,抽样判决器在抽样脉冲到来时对两个低频信号的抽样值 可还原出基带数字信号。 进行比较判决(判决规则同于包络检波法),即 图2.2.2 2FSK相干检测方框图 2.2.3 过零检测法 单位时间内信号经过零点的次数多少,可以用来衡量频率的高低。数字调频波的过零点数随不同载频而异,故检出过零点数可以得到关于频率的差异,这就是过零检测法的基本思想。过零检测法方框图及各点波形如图2.2.4所示。在图中,2FSK信号经限幅、微分、整流后形成与频率变化相对应的尖脉冲序列,这些尖脉冲的密集程度反映了信号的频率高低,尖脉冲的个数就是信号过零点数。把这些尖脉冲变换成较宽的矩形脉冲,以增大其直流分量,该直流分量的大小和信号频率的高低成正比。然后经低通滤波器取出此直流分量,这样就完成了频率——幅度变换,从而根据直流分量幅度上的区别还原出数字信号“1”和“0”。 图2.2.3 过零检测法方框图及各点波形图 2.2. 4 差分检波法 差分检波法的原理如图2.2.4所示,输入信号经接收滤波器滤除带外无用信号后被分成两路,一路直接送到乘法器(平衡调制器),另一路经时延τ送到乘法器,相乘后再经低通滤波器提取信号。解调的原理可作如下说明:设输入为 ,它与时延之波形的乘积为Acos(0)t Acos(0)tAcos(0)(t) 2V(A2)COS(0)若用低通滤波器除去倍频分量,则其输出为 可见,V是角频率偏移的函数,但却不是一个简单的函数关系。现在我们是当地选择使cos00 2sinV(A)sin 当02时 01则有=,故此有 22时 或 V(A2)sin 当0 2V(A) 当02时 若角频偏较小;<<1,则有 2V(A) 当02时 或 由此可见,当满足条件 鉴频特性所要求的。 cos00及<<1时,输出电压V将与角频偏呈线性关系。这是 2.2.5 2FSK解调方案的选择 过零检测法较其他三种分析方法更简单,因此我们决定用过零检测法来实现FSK信号的解调。 2.3 FSK系统性能 Pe 对于FSK采用非相干解调,在高斯白噪声信道环境下的平均误码率为:E1b)22N0 Eb N对于一个实际通信设备,其性能一般较理论性能在0上要恶化几个dB,一般可达(23dB)。 因而,对于一个调制方式已确定的信道设备,对于其误码率的测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方面可以衡量其在实际信道环境下的性能,比理论值所恶化的程度;另一方面,通过测量设备的信道误码率指标,可以判断当前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对设备信道误码率指标的测量,不仅仅对该设备的性能有所了解,同时它也是通信系统工程方面(系统建立、维护)重要的工具。 1.误码率测量 对信道误码率的测量一般需通过误码测试仪进行。误码测试仪首先发送一串伪码给信道设备,信道设备将FSK信号发送,并经信道返回(主要是完成加噪功能),然后解调。将解调之后的数据再送入误码测试仪进行比较,将误码进行计数。而后将误码率显示出来: Pe接收的误码数 发送的总码数 3.调制指数 调制指数(h,单位为bit/Symbol),也被称为带宽效率,是以bit/s/Hz为单位来度量。较高的h会有较高的设备费用、复杂性、线性、以及为了保持与低h系统相同的误比特率而引起的SNR的增加。 信噪比(SNR:Signal to Noise Ratio)工程应用中,SNR的定义信号和噪声在功率上的比值。 总结:通过FSK调制,可以采用直接调频或频移键控,将数字信号调制为以频率表示的余弦波信号,在传播中有效防止误码的发生,提高传输可靠性。FSK检波可采用相干检测法、非相干检测法、过零检测法和差分检测等方法,从而将包含在余弦波中的信号恢复,已达到数字传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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