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导师、学术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1本,校图书馆2本,院(系、所、中心)留存册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要求,确定打印或复印的册数,一般应有10-15本。2.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导师、论文评阅人、同行评议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1本、校图书馆3本,院(系、所、中心)留存的册数,及有关人员的要求,确定打印或复印的册数,一般应有15-25本。3. 所有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按图书馆的要求提交与印刷版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文件格式为DOC或PDF文件,完整的电子文本包括封面、版权声明、中英文文摘、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或后记、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具体要求请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主页——北京大学学位论文远程提交)。4.经研究生院确定为保密的学位论文,提交一本标有密级字样的印刷本论文,同时出具一份盖有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的《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通知》。无须提交电子文本。(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保密论文管理办法)5.研究生毕业离校时,电子版论文必须通过验证合格,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2007年7月
赵乃抟(1897~1986),字述庭,号廉澄。浙江杭州人。著名的经济学家、教育家。192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科经济门,获文学学士学位。1923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院攻读经济理论,1924年获哥伦比亚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29年获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系教授达55年、系主任达18年,著名经济思想史专家。1986年12月17日逝世。 1930年携妻、子归国,应聘为北京大学经济系研究教授。后历任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学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部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长沙临时大学及西南联合大学教授、经济系主任,北京大学财务委员会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继续任北京大学经济系教授、系主任至1949年夏。此后,他辞去北京大学经济学系主任职务,专任教授。赵乃抟从教55年来,对欧美经济思想史和我国经济思想史的研究有很深的学术造诣。主要论著有《理查德·琼斯,一位早期英国的制度经济学家》、《欧美经济思想史》、《欧美经济学史》、《披沙录》等等。其中《欧美经济学史》是他几十年研究和讲授经济思想史的结晶,为其于西南联合大学时期所作;当时他在昆明住的是茅草房,吃的是白水煮青菜,就在这样艰苦的日子里,他一边教书、一边著书,写出了《欧美经济学史》。1949年新中国解放后,其致力于中国经济思想史的研究,编成旷世巨著、大型中国经济思想史资料专辑《披沙录》5卷。《披沙录》取“披阅万卷,沙里淘金”之意,其凝聚了赵乃抟毕生心血,被誉为“研究中国经济思想史的一块基石”,也实现了他誓“做淘沙者、拓荒者,为后人铺路架桥”的宏愿。 在55年的长时间里,赵乃抟始终坚持在学术岗位上,孜孜不倦地从事经济科学的教学工作和学术研究工作。他是一位学贯中西、治学严谨、锲而不舍、诲人不倦、老当益壮的学者。他早已桃李满天下,学术著作也早已传播到海内外。他毕生从事教育工作,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人才,其中许多人早已成为共和国的领导干部和国内外知名的学者。 赵乃抟担任角色儿子 学生 丈夫 父亲 老师 同事 朋友 父亲赵绳武 吴震春 妻子骆雯 儿子赵凯华 钱学森 蒋梦麟 龙 云 母亲朱氏 钱家治 邓力群 周炳琳 霍揆彰 马寅初 范长江 胡 适 薛暮桥 蔡元培 千家驹 李四光 郭大力 赛利格曼 傅骊元 刘半农 狄超白 米契尔 陶继侃 徐志摩 王学文 理查德·琼斯 厉以宁 周作人 陈振汉 汤用彤 赵 靖 陈岱孙 胡代光 徐毓楠 范家骧 冯友兰 巫宁耕 丁文江 张友仁 冯祖荀 洪君彦 郑天挺 ·1897年3月28日即丁酉年二月二十六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江干。·1903年6岁时拜曾任翰林的吴震春为启蒙老师,入私塾,习古文。·1915年18岁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18年21岁升入北京大学法科经济门,同年以优秀成绩毕业于北京大学预科,免试升入北京大学本科。同年参加蔡元培发起组织的进德会,此后一生恪守进德会的道德规范,专心致志从事学术研究与教育。同年参加反对北洋政府同日本帝国主义签订《中日共同防敌协定》的爱国罢课斗争。·1922年25岁毕业于北京大学法科经济门(经济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同年赵乃抟为钱学森辅导中文和英文,骆雯为钱学森辅导数学、物理、化学。同年赵乃抟取得浙江省留美官费生资格后,向美国申请大学研究部的入学准许。·1923年骆雯毕业于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化学系,并与赵乃抟结婚。是年8月赵乃抟26岁时乘轮船离开中国横渡太平洋前往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院研究经济理论。·1924年27岁获哥伦比亚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27年30岁《理查德·琼斯:一位早期英国的制度经济学家》博士论文初稿写成。·1929年5月32岁参加哥伦比亚大学博士论文答辩会,取得该校哲学博士学位。同年骆雯取得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研究部营养学专业自然科学硕士学位。·1930年33岁博士论文在纽约正式出版,存放于美国各大图书馆。同与妻、子归国。·1931年5月接到北京大学聘请他为经济学系教授的聘书,其到北京大学任教是出自北大校长蒋梦麟的提名,并得到法学院院长周炳琳的同意。 本年34岁。·1933年36岁时北京大学成立校务委员会,赵乃抟被任命为校务委员会当然委员,后又被任命为图书委员会委员、财务委员会委员和学生事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等。·1936年为亚当·斯密《国富论》出版160周年,赵乃抟写了《国富论学说述原》。·1937年40岁时抗日战争爆发,北平、天津相继沦陷于日军手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3校被迫迁往湖南长沙。·1938年41岁时临时大学迁往云南昆明,成立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中老年教授组成旅行团,坐汽车经桂林出镇南关(现名友谊关)到越南同登,改由滇越铁路到昆明。此行程要两次出入国境,事务繁多。赵乃抟被大家推选为旅行团团长,众人于1938年春天到达昆明。·1938~1945年先住在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公馆东院,后因日机频繁轰炸,改在昆明北郊岗头村茅草房内住宿。房子夯土为墙、稻草为顶、泥土为地、木格为窗,窗上再糊以批改过的出国留学生试卷。·1945年12月1日发生一二·一惨案,赵乃抟手书“魂兮归来”大字横幅一张,并挽联一幅“徒手的学生中手弹而殒命,谁偿此赤血;无党之青年受党棍之欺压,惟诉诸青天”以悼念死难烈士。同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年底北京大学派赵乃抟等人提前回到北平,赵乃抟担任北京大学复校委员会委员、经济系主任、经济研究所所长,并兼任北京大学一年级课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时年48岁。·1946年5月4日西南联合大学宣布结束,开始复员北返。同年赵乃抟始住东四十条北大教授宿舍。·1947年5月4日上海学生举行游行示威,并提出“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要饭吃、要和平、要自由”的口号。5月20日国民党反动派同时在南京、天津殴伤并逮捕学生百余人,制造五·二零血案。5月29日周炳琳、赵乃抟等北大、清华教授共102人发表《为反内战运动告学生与政府书》。是年50岁。·1948年51岁时将经济思想史的讲稿整理成《欧美经济学史》一书,请周炳琳评阅后,交正中书局出版。同年北大经济系孟宪功、李恭贻同学被北平警备司令部非法逮捕。赵乃抟两次前往特种刑事法庭私设的监狱进行探视和慰问。年底北平解放前夕,南京政府要将北京大学迁往南方,赵乃抟和广大师生一致反对。国民党政府看中了他的才能,曾3次拉他去台湾,并以高官厚禄引诱他,而赵乃抟却向往劳动人民的新中国,最终坚定地留在了北京大学。·1949年于北平解放后,新开“政治经济学”和“价格概论”课程,并积极延聘王学文、薛暮桥、郭大力、狄超白、千家驹等经济学家来校开设新中国经济建设迫切需要的各门课程。同年夏天,他辞去北京大学经济学系主任职务,专任教授。该年52岁。·1951年赵乃抟和北大经济学系的师生们一起到广西柳城县参加土地改革工作。通过土改,他深刻体会到了中国封建剥削的残酷和惨重。·1952年在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中,赵乃抟作了比较深刻的思想检查,决心彻底批判自己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术思想,争取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更多的贡献。同年夏,中国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新的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是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3所大学的经济学系的政治经济学专业调整而成。赵乃抟等都被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分配在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是年10月,赵乃抟迁到北大燕东园一幢独立小楼居住,并虑己年事已高,就大力扶持后进,将几十年来积累的教学参考资料毫无保留地提供给中年教授徐毓楠长期使用。从当年始赵乃抟开始收集、整理中国经济思想史的原始资料。·1953年赵乃抟受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邀请到中南海怀仁堂看戏剧《萧何追韩信》,感触颇深。·1955年中央文委范长江到北京大学作知识分子报告后到燕南园29号看望昔日老师赵乃抟,使赵乃抟更加下定决心:虽然英语极好,但其决心去啃当时不少领域尚为空白的文化史中的中国经济思想史。他要“肩负起整理祖国文化遗产的工作,来报答党的关怀”。他虽已58岁,但他想,“天假我以年,我是可以干的。我要做淘沙者,做拓荒人,为后来人铺路架桥”。故断然从研究欧美经济学史领域,转入研究中国经济思想史。同年赵乃抟、骆雯夫妇为了祝贺学生厉以宁即将毕业,邀其同游香山。·1958年徐毓楠教授病故,资料员杨瑛从徐毓楠的研究室中整理出来“经济思想史”课程教案,送还赵乃抟教授。彼时61岁。·1962年65岁时因患甲状腺肿瘤住院,未等病愈即出院。·1963年66岁他又因肝炎再次住进医院,病情稍有好转,他又要求老伴送书送卡片,中国经济思想史料第一部分的许多卡片即在病床上整理抄写出来的。·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空前浩劫席卷燕园,赵乃抟被造反派诬蔑为“白专”典型,还被攻击为“死抱着封资修的东西不放”。造反派冲进赵乃抟家里进行抄家,很多资料惨遭洗劫,书籍被撕毁,早年从事教学工作时写的讲义全部被抄。此时69岁。·1980年83岁的赵乃抟与骆雯其夫妇邀请心爱弟子厉以宁同游陶然亭。·1983年86岁高龄的赵乃抟不辞辛苦地继续从事《披沙录》多卷本的修改定稿工作。·1986年《披沙录(一)》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本卷约40万字,第1版印行10000册。该书的出版,不仅受到中国经济思想界的重视,而且也得到中国图书馆学界的好评。同年赵乃抟脑病发作,住进北医三院专为一级教授加盖的铁皮病房。是年12月17日晨于北京逝世,骨灰安放于八宝山公墓。享年89岁。·1987年《披沙录(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由其儿子赵凯华于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费印行《赵乃抟文集》。 赵乃抟1897年3月28日出生于钱塘江畔的杭州江干。父亲赵绳武,在浙江省1897年的乡试中考取为举人,长期担任杭州江干小学校长,辛亥革命后在浙江省教育厅任秘书。母亲朱氏,也是一位读过一些经书和诗文的知识分子。赵乃抟自幼就在父母的督促下读书和练习书法,受到良好的旧式家庭教育。 赵乃抟6岁时拜曾任翰林的吴震春为启蒙老师,入私塾,学习古文。赵乃抟1915年中学毕业后考入北京大学预科,3年预科学习,每年的成绩都是第1名,因而年年获得奖学金。1918年他以优秀成绩毕业于北京大学预科,升入北京大学法科经济门,取得免试入北京大学本科的资格。当时,北京大学本科经济、商学门的主任是马寅初教授,赵乃抟受到他的创新思想的影响,选择了经济学作为自己的专业,准备进入北京大学法科经济门继续深造。 蔡元培校长为了改变旧中国的社会风气和旧北京大学学生追求升官发财的腐朽习气,于1918年在北京大学发起组织进德会。这个会德戒条按照会员种类有所不同。会员分为三种:“甲种会员——不嫖、不赌、不娶妾;乙种会员——于前三戒之外,加不做官吏、不做议员二戒;丙种会员——于前五戒外,加不吸烟、不饮酒、不食肉三戒。”进德会还“公开罚章”,违反戒条的要受到处罚,并且推举出纠察员来执行。赵乃抟在北京大学参加了进德会,做了乙种会员。他一生恪守进德会乙种会员的戒条,这对于他后来坚持不参加反对党派,不担任反动官僚,专心致志地从事教育工作和学术研究工作是有着一定的影响的。赵乃抟教授在担任北大研究生教授时,待遇较一般教授为优,月薪为大洋500元。他为了解决学生中的经济困难,提出每年拨出一笔款项为他的母亲朱氏设立“赵母奖学金”,奖励北大经济学系学业优秀而又家境清寒的同学(见《北京大学周刊》 1936年6月 13日)。为此,成立了由胡适、周炳琳、陶希圣三位教授组成的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来决定获得奖金的人选。为了这件事,胡适先生写了一封信给赵乃抟教授,信中说:“廉澄先生:手书敬悉。先生设立助学金,纪念令先母,这是最可敬佩的孝思。我很愿意追随诸公之后,做一个董事。我不久要出国,在出国期中,董事的事情请枚荪先生(按即北大法学院院长周炳琳教授)代表我,敬复。即祝双安。胡适敬上廿五、六、廿一” 马寅初协助提倡“兼容并包”进行北大改革的蔡元培校长,增聘学有专长的专任教员,解聘不学无术的旧官僚教师。在经济、商学门的办学中,各种学派的经济学说都得到开课讲授的平等地位。赵乃抟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下,扎实求学,为他以后研究经济思想史打下了牢固的理论基础。并且,他受蔡元培教育思想的影响,立志不做官,专心研究学问,做一名有知识的劳工,即脑力劳动者。 可是那时他接到了父亲寄来的要他回浙江到衢州中学教英文并兼教务主任的来信和聘书,他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准备前往工作。离开北京前,他到当时任教育部参事的前浙江第一中学校长钱家治(钱学森父亲)先生处辞行,告以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升学,将回浙江就业。钱老师听了十分为之惋惜,提出要为他留意找个工作机会,使他能一面读书一面工作。在他刚回到浙江的第二天,就接到钱老师拍来的电报,说已经为他找到在晚间课余当家庭教师的职务,劝他返京升学。于是,他才得以在1918年秋天顺利地入北京大学本科学习。 192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科经济门(经济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赵乃抟很喜欢外文,其英语诗作曾被选登在校刊上,其他各科成绩亦于班上名列前茅。赵乃抟还参加了蔡元培校长发起组织的进德会,还参加了1918年反对北洋政府同日本帝国主义签订《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的爱国罢课斗争。为了给自己筹措学杂各项费用,赵乃抟在大学本科期间,兼做了几项工作。从1918年开始,他在晚清名相翁同龢的后人翁振伯家里担任家庭教师,在晚间给翁同合的几位孙子教课,历时4年,直到1922年。这就是前面所说的钱家治先生替他找的工作。同时,他经过同学余九恒介绍,在北京安徽中学担任高级英文教师。大学本科学习期间,赵乃抟还被由蔡元培先生兼任馆长的国史馆聘请为国史馆编辑,具体任务是翻译一部《希腊史》的部分书稿,以供编写中国历史的参考。 赵乃抟于1922年取得浙江省留美官费生资格后,就向美国申请大学研究部的入学准许。当时位于美国纽约市区北部的哥伦比亚大学十分著名,又在中国有着重要影响。赵乃抟在获得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院作研究生的入学许可后,就于1923年8月乘轮船离开中国横渡太平洋前往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院,研究经济理论。赵乃抟的博士论文选择了英国制度经济学派创始人之一的理查德·琼斯进行研究。他收集到的琼斯的经济学著作有16种之多,又收集到琼斯的大量书信,并且还有有关琼斯的书籍74种和论文52篇。他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认具的研究后,才开始书写博士论文。论文的题目是《理查德·琼斯:一位早期英国的制度经济学家》。现在被全世界经济学界普遍采用的“制度经济学”这个术语,就是赵乃抟在他1929年的博士论文《理查德·琼斯:一位早期英国的制度经济学家》中,率先概括和使用的 。论文对琼斯经济思想的渊源、体系作了探讨、阐述。论文英文本全文10余万字,分为8章。第1章,制度学派的经济学;第2章,琼斯生平和一般背景;第3章,琼斯的政治经济学体系;第4章,地租论;第5章,工资论;第6章,利润论;第7章,琼斯的其他理论贡献;第8章,琼斯的批评家和琼斯的影响。该论文初稿写成于1927年,经过多次修改,于1929年定稿,印成大样,提交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院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审定。博士论文答辩会于 1929年5月举行,会议由赛利格曼教授任主席,密契尔教授任副主席,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十余人组成。他们不断提出问题,赵乃抟都作出令人满意的答辩。答辩会进行了3个小时,经过表决,论文获得通过,他取得了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这篇博士论文于1930年在纽约正式出版,存放在美国各大图书馆中。这篇博士论文,对琼斯生平和经济学说的研究,超过了以前的著作。赛利格曼教授在“经济思想史”课程讲到琼斯的经济思想时,总会说到“一位中国留学生赵乃抟博士对琼斯研究的贡献”,赛利格曼把赵乃抟的研究成果纳入教学内容,并且将赵乃抟的这篇论文指定为参考书,要学生阅读。赛利格曼教授为15大卷《社会科学大百科全书》的主编,在该书的“琼斯”这一辞条中,将《理查德·琼斯:一位早期英国的制度经济学家》一书,列作参考书目中的第一部参考书。可见,赵乃抟的博士论文在琼斯经济学说的研究中,占有极重要的位置。在哥伦比亚大学留学时期,赵乃抟被图书馆的浩瀚藏书所吸引,因此,尽管在美求学时间长达3年,但他却未看一场电影,而是把美好的青春时光花在了读书学习上。赵乃抟的书桌上有一牌子,上书:“言谈以十分钟为限”;其旁放一只老式钟表,他惟恐时间在闲聊中白白逝去。虽说他是官费生,可官费有限,根本无钱买书,他说每天清晨到一家饭馆刷盘子,以挣上一点儿钱,并把这钱的大半部分用来买书。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北平、天津相继沦陷于日军手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3校先是迁往湖南长沙。1938年初武汉告急,临时大学迁往云南昆明,成立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从长沙到昆明,相隔3000余里。年富力强的教授们和大学生一起过崇山峻岭到昆明,中老年教授们组成旅行团,坐汽车经桂林,出镇南关(现名友谊关)到越南同登,改由滇越铁路到昆明。这个行程要两次出入国境,事务繁多。大家推选赵乃抟为旅行团团长,周炳琳教授负责外交,魏建功教授负责文书,章廷谦副教授负责伙食,姚从吾、张佛泉两教授负责行李。大家于1938年春天到达昆明。在西南联合大学,赵乃抟和陈岱孙轮流担任经济学系主任。赵乃抟开设“经济思想史”必修课和“商业循环”、“社会主义”、“当代经济思潮”3门选修课程。这3门选修课程,每学期各开2门。同时,赵乃抟发表文章的风格有了很大转变,正应了他自诩“不将心事付烟霞”的题诗。在昆明,赵乃抟住在才盛巷2号北京大学办事处的宿舍里。那原是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公馆的东院,龙云让给北京大学使用。龙云同北大教授们的宿舍是同一幢砖木结构的2层楼房。龙云住在最西头楼下,赵乃抟住在东头楼上第4间。由于敌机的狂轰滥炸,北大在昆明北郊岗头村修建了临时宿舍,教师们都搬到那里住宿,赵乃抟住在一间茅草房内,房子是夯土为墙、稻草为顶、泥土为地、木格为窗,窗上糊以批改过的出国留学生试卷。1945年12月1日昆明发生一二·一惨案,死难于再、张华昌、潘琰、李鲁连4烈士,师生们都极为愤怒。赵乃抟前往4烈士灵堂致祭,并且手书“魂兮归来”大字横幅一张,以及挽联一幅,声讨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爱国同学的滔天罪行。挽联的词为:徒手的学生中手弹而殉命,谁偿此赤血; 无党之青年受党棍之欺压,惟诉诸青天!1946年12月19日西南联大召开本年度第7次教授会,会议推举由周炳琳、冯友兰、赵乃抟3位教授共同草拟“教授会决吁请政府对此次事变之行政首脑人员速予以撤职处分,务期达到目的”,并通过规劝学生“星期四一律照常上课”的文告——《教授会告同学书》;会议还推举周炳琳、冯友兰、赵乃抟3教授代表西南联合大学教授会与卢汉省主席、霍揆彰省警备总司令接洽,要求严厉惩办凶手及其主使人,并确保大学师生今后的安全,还要求他们以地方军政当局的名义发表声明,“对合法之自由决予尊重”,“本校罢课已将届月,其中所经过的惨痛之事实,已为国人所共见。本会之措施已屡经议决执行。关于本月一日之惨案,现在除军事负责首脑人员已经政府先行停职议处外,本会并请求政府对行政负责首脑人员先行撤职,决以去就力争,促其实现。关于非法禁止集会之禁令,已于本晚推举代表与现军政当局洽商,望其对合法之自由予之尊重。同学诸君心怀冤抑,同人深有同感,但默察校内外之情势,如学校早日恢复常态,同学对于政府之要求亦可早日实现,如坚持罢课,则前途演变恐有不忍言者。同人爱护同学,爱护学校,本中心之热忱,经屡次之会议,已请学校定于十二月二十日务必复课,务望同学诸君于是日晨照常上课。其有因故不能上课者,亦勿对上课同学有拦阻之举动,否则同人在校所司何事,尸位之讥,义不能受,亦当有以自处,谨此忠告,惟同学诸君察之。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后,年底北京大学派赵乃抟等人提前回到北平,赵乃抟担任北京大学复校委员会委员。西南联合大学于1946年5月4日宣布结束,开始复员北返。赵乃抟回到北京大学后仍担任经济系教授、系主任和经济研究所所长,并兼任大学一年级课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这时北京大学一年级和先修班设在北京宣武区原名国会街北京大学第四院(现新华通讯社社址),赵乃抟又是那里的主任。1947年国民党政府抛出所谓“经济改革方案”,妄图挽救国统区的经济危机。周炳琳、赵乃抟等15位教授联名发表《我们对于〈经济改革方案〉之意见》,指出:“此方案对于过去种种错误,未尝虚心检讨”,“此方案对于目前经济危机,并无救治之能力”。对国民党反动派反人民的经济政策,加以揭露和抨击。1947年5月20日北京各大学和中学学生举行反饥饿反内战大游行。1947年5月29日周炳琳、赵乃抟等北大、清华教授共102人发表《为反内战运动告学生与政府书》,这份宣言认为参加5·20惨案游行的青年学生“情绪熟练热情,精神勇敢,行动严整而有规律,……动机天真纯正”,“我们又不得不置憾于某些当局措置失当,有纵容暴徒摧残学生之嫌”。宣言指出:“政府当局则应深切省悟。政治败坏之责任本在政府而不在学生。学生由苦闷积愤而发生之呼吁及运动,只能善导而不应高压。”同时,又劝说学生“实应珍重其血肉,宝贵其精神。……不废学业,避免无谓牺牲。”(天津《大公报》1947年5月30日)赵乃抟在北京大学经济学系主讲经济学和经济思想史课程长约20年之久,他将经济思想史的讲稿整理成《欧美经济学史》一书,请周炳琳评阅后,于1948年交上海正中书局出版,1949年上海解放,正中书局迁往台北,此书在台北发行了8版之多,而在大陆却极为罕见。赵乃抟在本书序言中写道:“本书……付梓后又承门人北大讲师熊正文君、讲员叶方恬君、助教张友仁君为我悉心校对,多方考证,他们为我耗费了无数的精力与时间,衷心殊感。在本书写成之后,蒙三十年前之窗友和二十年来之同事周炳琳、周作仁两先生于严寒的冬夜和酷暑的夏日,为我评阅,并提出很宝贵的意见,加以删改。他们的友谊,使我感激不尽。又本书初无问世之意,重以周炳琳先生之敦促鼓励,又承老友吴俊升先生之竭力帮忙,始得刊行。他们的热情爱护,尤使我铭感万分。” 1948年北大经济系孟宪功、李恭贻同学被北平警备司令部非法逮捕。赵乃抟深为愤慨,他两次前往特种刑事法庭私设的监狱进行探视和慰问。在探视中他还对国民党特务的无理要求大声地严厉地加以驳斥。1948年底北平解放前夕,南京政府要将北京大学迁往南方,赵乃抟和广大师生都一致反对。国民党政府看中了他的才能,北平解放前夕,曾3次拉他去台湾,并以高官厚禄引诱他,而赵乃抟却向往劳动人民的新中国,最终坚定地留在了北京大学,从而实现了他为建设繁荣富强的新中国而出绵薄之力的强烈愿望。 1949年赵乃抟在北平解放后,在北京大学停开了“经济学概论”课程,新开了“政治经济学”课程和“价格概论”课程。他还接受同学们的建议,积极延聘王学文、薛暮桥、郭大力、狄超白、千家驹等经济学家来校开设新中国经济建议迫切需要的各门课程,1949年夏天开始,他辞去北京大学经济学系主任职务,专任教授。1951年党号召知识分子参加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赵乃抟也报名和北大经济学系的师生们一起到广西柳城县参加土地改革工作。通过土改,他具体体会到了中国封建剥削的残酷和惨重。在1952年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中,赵乃抟作了比较深刻的思想检查,表示要彻底批判自己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术思想,争取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更多的贡献。1952年夏,我国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新的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是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3所大学的经济学系的政治经济学专业调整而成。赵乃抟等都被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分配在北京大学经济学系。从1946年到1952年院系调整以前,赵乃抟住在东四十条北大教授宿舍。院系调整后,北京大学从城内沙滩等处迁到西郊燕园,赵乃抟于1952年10月间迁到北大燕东园一幢独立小楼居住。在1952年院系调整后新的北京大学,经济学系的教师队伍得到扩充和增强。这时“经济思想史”课程的教学工作已经后继有人,赵乃抟考虑自己年事已高,就大力扶持后进,将几十年来积累的教学参考资料毫无保留地提供给当时担任“经济思想史”课程教学工作的中年教授徐毓楠长期使用。这些教学材料直到1958年徐毓楠教授病故后,才由资料员杨瑛从徐毓楠的研究室中整理出来,送还赵乃抟教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工作的组织。中国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不设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 人~5 人组成。
指导教师不得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在审查论文后,开会听取学位授予单位指定的人员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表现、成绩和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意见,听取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工作和对委员会质询的回答,然后作出关于学位授予的有关决议上报。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投票同意,可在 1年内修改论文,再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论文已达博士论文水平,除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 还可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人~7 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须包括 2 位~3位外单位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委员会成员过半数投票同意,可在 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博士学位要求但已达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亦未获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3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博士论文答辩名单有:博士研究生,周密(指导教师:袁银男教授) 答辩委员会 主席:郑洪河教授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委员:徐艳辉教授(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 金超教授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答辩流程如下:
3.另外,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如果有任何问题需要及时沟通和解决,以保证答辩进程的顺利进行。
开场白:主持人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加答辩的人员,以及答辩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学位论文报告:博士生进行学位论文报告,一般时间为30-40分钟,介绍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验结果和结论等。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提出问题,主要是对研究内容、方法、结果、创新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评价。4. 答辩人回答问题:博士生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展示自己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5. 公开发言:其他参加答辩的人员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博士生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6. 答辩委员会评议: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最终决定是否通过答辩。7. 结束语:主持人宣布答辩结束,祝贺博士生顺利通过答辩,颁发学位证书。
Thesis Defense Committee for Master Degree也有用Dissertation表示论文的,但是一般来说,国外对于博士学位的论文才用Dissertation。其他学位学术论文都叫Thesis。导师 Supervisor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注意事项
导语:博士学位论文是一种很正式的场合,如果没有注意一些基本问题,很可能会导致很多年的努力都白费了,甚至影响到将来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生存。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注意事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论文答辩要注意的问题是
兼顾答辩委员会每个成员的理解能力,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于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都非常熟悉,有的甚至可能完全不懂,这时候就要求这个博士在准备的时候应该兼顾到所有成员的理解能力。要把自己做过的东西用尽量科普的方式讲述出来,让所有人都能听懂个大概。
第二个论文答辩要注意的`问题是
要对自己做过的东西做总结,也要搞清楚每个细节,如果要让所有行业内外的人都能听得懂,自己肯定要先搞懂所有细节问题,否则是不可能完美通过答辩的,遇到真正的专家,迟早会漏出破绽。
第三个论文答辩要注意的问题是
除了准备专业的知识外,还要准备一些答辩中可能突发的专业知识以外的意外,比如电脑问题,PPT问题,激光笔没电等,做到万无一失,也可以避免浪费别人的时间,给别人留下好印象,分数自然就不会太低了。
第四个论文答辩要注意的问题是
演讲过程要流畅,有头有尾,条理清楚,不能讲一个算一个,要重点突出,所以设计PPT的时候更应该合理分配内容,重点要讲的可以详细一些,不是重点的可以少放一些内容。
第五个论文答辩要注意的问题是
整体要保证系统性和完整性,就是说每一个实验也好,每一个模型也好,总是由背景和发展趋势的,要先介绍这些背景和发展趋势,也是让专家了解你专业的一个重要过程,短短时间要讲述完整也是需要很精练的语言,不能太过于冗长。当然这里的系统性还包括:实验想法的由来,实验设计,实验过程碰到的问题,如何解决,最后得到什么重要结果等。
第六个论文答辩要注意的问题是
要讲国外研究进展,也要讲国内研究进展,更要讲所在课题组的研究进展。因为博士研究生一个人的答辩,不仅反映的是个人学术的最高水平,也是反映所在课题组的发展水平和积累程度。
以下是我为各位同学收集和整理有关答辩状副本的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写作有所帮助!
答辩状副本是什么【1】
副本不是复印件。
你准备三份答辩状,其中一份标注“正本”字样,就是正本,另外两份标注“副本”字样,就是副本啦。
民事答辩书格式【2】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答辩书范文【3】
答辩人:刘燕文,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对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海淀法院作出(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不服提出上诉。
现针对北京大学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受理答辩人的起诉于法有据。
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其它法律没有规定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辩人认为,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
北京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公法人,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力。
学业证书是国家规定的受教育经历和程度的法定凭证,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性。
北京大学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不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基于职权单方面作出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
所以,北京大学颁发或者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这种权利涉及答辩人的身份和待遇等重大利益,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一部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答辩人对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受教育者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案件,在我国已经有先例可循,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二、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虽在一审开庭中提到诉讼时效问题,但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答辩人较长时间来,多方奔走,积极寻求救济。
1997年1月――这是在一年零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答辩人就曾向海淀法院起诉。
只是由于法院当时对行政诉讼法理解上的原因,没有被受理。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积极行使诉权将导致其权利不受司法保护,其前提是法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在本案中,并非答辩人怠于起诉,而是在此之前司法救济的大门一直没有开放,导致答辩人告状无门,延搁至今。
在此情形下,如果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答辩人的起诉,那将是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精神的背弃。
况且,法律为保护原告的权利,已经为特殊情况设立了补救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辩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特殊情况而耽误法定期限,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机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三、答辩人符合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上诉人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了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这是是否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法定条件。
上诉人对于答辩人符合条件没有其它异议,唯一的争议是对"通过答辩"的理解。
上诉人主张,"通过答辩"包括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分会的审议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答辩人没有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所以,不能算"通过答辩",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这种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这种解释不符合国家教委规章的平常含义。
平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规则,没有充分理由,不能否弃依照平义解释所得的结论。
其次,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精神。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确立我国实行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分开的制度,如果按照上诉人的说法,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搞两套证书。
况且,依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对是否批准授予学位证书事项作出决定,而不是对是否颁发毕业证书事项作出决定;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的问题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超出它的职权范围的。
诚如校方代理人在开庭时所言,北京大学的做法是考虑到博士研究生期间课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对博士生的把关,主要是看他的学位论文;有"全国最高学府"之誉的北京大学本着对博士生从严要求的原则,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就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答辩人理解北京大学的良苦用心,但不赞成这种做法。
良好的愿望还应当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达成。
北京大学欲从严治学,应当也完全可以探索其它的途径和措施。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并无违法。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月20日
收到民事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状,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4】
包括工作日和周六日,比如1月1日收到,15日前提交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须知
这是一篇关于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须知,由应届毕业生求职网我收集整理,欢迎浏览!
夏季毕业的博士论文评审、答辩时间为5月6月,春季毕业的博士论文评审、答辩时间为11月-12月。具体时间按照研究生院要求确定。
一、匿名评审论文的提交:
博士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学院对论文的形式审查后,方可提交评审论文。审查工作需在匿名评审论文装订之前进行,并且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表”,其中学院意见将反馈给导师,学位论文通过审查后,导师方可组织进行相关工作。
1、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匿名评审的论文,逾期将不予受理。
2、 评审论文要求提交7篇,匿名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使用统一格式的封页;字体、字号与排版格式、幅面大小应与正式论文相同,评阅后的学位论文可重新装订,制作成正式格式论文。供评阅的论文中不可包含致谢、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目录、随感、杂论等任何透露本文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
3、 匿名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与封页统一格式的扉页;
②中文摘要(大约1000字,一页为宜)
③英文摘要(2200字符,一页为宜)
④目录
⑤正文
⑥参考文献
⑦与论文相关而不带有个人色彩的学术内容的附件。
二、论文评阅:
1、每篇博士论文需聘请有关学科的5名专家评审,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送审工作由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根据学校的要求完成。评审意见返回后,教务办公室通知各系主任、导师以及博士生本人。
2、按《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几项要求》的规定:“ 5位评阅人中如果有1人不同意答辩,则需另聘1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有2人或2人以上不同意学位 论文答辩,则该论文不能答辩,本次申请无效。”(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选编》修订本)
3、评审通过的博士论文,将由工作小组为其组织论文答辩。评审意见否决的,将视情况作结业等处理,可在两年之内再次申请学位一次。
三、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者,将由教务管理部门向研究生院提交答辩申请。答辩申请工作由学生本人以及答辩秘书配合进行,博士生本人还应提交两篇发表于核心刊物的.文章(一式三份)。博士生应根据评审的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论文,并且按照要求打印装订,向教务办公室提交4本。
答辩前一周,各系主任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好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必须包括两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工作的要点如下:
1、 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答辩前2-3天,答辩秘书应到教务室领取各种材料,包括:
A、 答辩材料袋。答辩审批相关材料;博士生培养计划;综合考试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位论文评议书;博士论文表决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袋内暂无,下载打印);授予博士学位人员信息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B、 填写“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研究生答辩费用支出单”,并到学院会计室预支。
C、 领取答辩桌签。
D、 安排答辩场所。因我院现无答辩专用场地,希望各导师尽量自己解决。
2、 答辩委员会职责:
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组织论文答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学问水平、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同意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有补充修改的基础,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两年被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答辩委员会对博士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以及表决结果写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名。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人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无误后签名。
3、 答辩程序:
A、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B、 导师将要介绍研究生学习成绩以及科学研究的主要情况;
C、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半小时)
D、 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答辩会参加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E、 答辩会休会;
F、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
宣读导师以及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评议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并通过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
签署《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G、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以及投票表决结果
H、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答辩完成以后的后续工作:
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后三天内完成答辩材料的整理工作,及时提交教务办公室,并且及时提交电子版答辩报告书等。学生需配合答辩秘书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提交电子版论文、个人信息等。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天津大学的规定,博士答辩主席必须是博导,而其他答辩委员可以包括博导、副教授、教授等资格的专家。因此,对于天津大学的博士答辩来说,主席必须是博导,但其他委员可以有不同的资格。
中华民国学位授予法在新中国成立后便予以废止,现在我国约束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