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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而停车问题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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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而停车问题的研究论文

有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比如专门规划出一块区域进行放置汽车。

如今机动车变得越来越多,一些老旧小区,在想要解决居民汽车停放的问题时,就应该直接在老旧小区周边的门口画上停车位。而且在画停车位时都应该怎样停放车辆,更多一些怎样画大多数老旧小区的门口,所利用到的面积也是非常的多。而对于有一些业主不遵守小区的规定,物业方面就应该针对性的对其进行管理,需要在小区门口设下拦截的信息。在一些老旧小区里面,有的人都买了车库,就不得不让老业主把车停进小区内。

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业主们相互停车,物业方面一定要做到落尽其责,如果物业把所有的责任全部都推在业主的身上。那么对于业主而言,在停车位的时候一般都会选择乱停乱放,甚至会直接把车停在绿化带上,这样会直接影响了他人的交通。而且也有一些车主会占用消防通道,一旦占用了小区的消防通道是非常危险的,应该让每一个业主有所警示,要知道在停车的时候千万不要占用车道。

很多老旧小区也都会进行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一般都是提前和每一个业主进行商量是按照怎样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也是为了能够尽量的满足每一个业主的要求。但是小区一旦提出了拆迁补偿的问题,对于业主而言都会觉得不合理,而且一旦赔偿的金额比较高。开发商也会针对性的考虑所在的小区是否有投资的意义,如果投资的金额比较高,倒不如选择直接买一块空场地进行盖房子。

其实老旧小区的环境虽然说会有些破烂不堪,但是对于这样的一些老旧小区,如果维护的比较好,在居住的过程中邻里都非常的和谐。彼此在一起遇到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会想着相互商量和对方友好的解决问题。但总是会有那么几个业主不服从物业的管理,如果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物业可以直接选择报警。

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物业,所以对这个问题有点研究。

现在好多新一点,或者高档点的小区都实行人车分离。

就是人家直接开车到地下停车场,如果是外来车辆,是进不来的,这也就很好的杜绝了阻碍消防通道,停在拐弯处,占人家车位,或者是停在主干道的现象。

当然,毕竟老小区还是多,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物业狠下心来,在一些经常乱停车的定位做一些警示牌,说这里正在施工,高空中有坠物,车损自负,概不负责,这样能吓走一些人,还有在消防通道这样的重要地方,用障碍物挡住,如果经费充足,可以整升价台柱,这样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升上去,也不会有车停进去。

并且,应该是物业里的保安没事的时候转悠转悠,巡逻,别就知道坐在门岗里玩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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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业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的作用

1、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发展

1.1 现代物业管理成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管理服务。

通常物业管理是在房产已交付使用,业主入住后才进行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因此,传统物业管理方式通常带来无法弥补的物业管理工作缺陷,例如,当物业存在功能和质量方面的问题时,房产已交付使用,因此只好在建成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往往难以达成较好的效果。随着现代物业发展,物业管理已深入到房产规划设计与建造阶段,因此,可以及时在规划设计和建造中对物业功能和质量问题进行调整,提高产品设计、生产和使用效果及质量。另外,现代物业管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便可实现物业建设、使用、管理的有机结合。主要体现为:在房产规划设计中,将物业区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便利性考虑入房产的整体规划中,可以避免由于过多考虑房产设施和配套成本节约和施工便利而导致房产使用和管理的不便,从而导致的后期物业管理和使用上的欠缺与矛盾,形成房产整体上的不完善。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管理全过程的结合,使得房产建设时可以从更注重房产使用者和居住者角度出发,并从物业管理的专业角度出发,审视物业的质量和功能,优化房产规划和开发建设,帮助房地产企业节约物力财力,并达到较好的建设效果,提高房产舒适度和物业使用便利性,提高物业管理效率和质量。

1.2 物业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企业良好发展。

物业管理的主要功能是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创造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房产保值增值。在这个过程中,物业管理一方面延长了房屋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提高了房屋的居住质量。总体说来,通过提高房屋和附属装置寿命、降低房屋平均成本,提高人们居住和使用感受,使得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相关调查,人们在购置物业时,除关心价格、位置和外部环境外,最为关心的内容就是房屋的物业管理质量。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高,物业管理服务为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更好的感受,解除房屋购置者的后顾之忧,从客观上有效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2、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措施

2.1、发挥物业管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作用。

现代物业管理要充分发挥在房地产企业的作用,则应主动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主要包括专案选择、专案规划、工程施工、房产销售等过程,物业管理均应参与当中,使得整个房地产开发将物业管理统一规划考虑并能解决处理相关问题。例如,在规划和设计中,将公共配套设施用房考虑在内,使得整个开发的小区配套完善,整洁有序,有利于优化居住环境,对房屋销售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例如:辽宁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小区时,物业管理充分参与规划,因此房地产公司将方案中减少4000平方米住宅面积,增加1600平方米小区休闲广场,提高绿化率5%,注重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内容,注重环境优化,深受购房者青睐,该小区在平均房价略高于周边小区的情况下,开盘即售罄。

2.2、注重物业管理资金投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管理资金投入时,通常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产生,论文格式但是实际上存在巨大的潜在效益。例如:对于配套设施的投资、对于环境美化的资金投入,均会对业主产生直接的正面影响,形成生动的广告效应,较进行报纸、电视或者公交车站台广告更有说服力。物业管理的效果通常要随着物业存在一直存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理念和追求将长期通过物业管理内容呈现出来。

对于物业管理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对于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例如学校、商店、诊所、餐饮、健身场所等,标志著小区业主生活质量能够得以保证和提高,又如,小区的景观设计和绿化、道路等,均能够为小区创造良好的配套服务。水电等能源供给,水电是住户生活必须品,因此,在进行物业管理相关资金投入时,应尽量考虑充分的自来水供给和电力供应能力,特别是用电负荷量,随着各种家用电器种类的丰富,小区供电负荷应考虑充分的冗余量。

3、物业管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应注重的关键点

物业管理参与房地产规划开发全过程,应结合整个过程特点,把握关键点。主要包括:房地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3.1 规划设计方面。

物业管理必然需要开展工作的空间和地点,因此在房地产开发时,应该从整体效益和巨集观角度,规划物业管理相关地点。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时忽略未来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甚至连基本的公共设施都忽略规划,而是将规划的主要目标放在建造更多住房,导致小区建成后,甚至物业管理所需要公共设施无空间可建,一方面导致小区生活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小区住户满意度不高,影响开发商形象。

3.2 施工监理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竣工后,不但要接管建好的楼房,管理物业的年限也会很长。因此,物业管理通常应在施工中将各种物业管理中易出现问题的工程问题进行早协调、早解决,以免在住户入住再维修,同时可以减少与住户之间的纠纷、减少浪费,避免成为后期的遗留问题,主要包括:厨房、卫生间的漏水问题、自来水管和电力线管道如何布置便于管理和提高安全性问题、墙体渗水问题等。另外,物业管理应在施工过程中,尽量了解房产的内部结构,掌握管线布置、房间布局、建筑材料效能等,对后期房屋竣工交房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好基础。

3.3 竣工验收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细致入微的进行质量检查。如前所述,房屋工程质量对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影响将是长久的。因此,从顺利开展工作和维护业主利益出发,物业公司应仔细验收工程。主要包括:给排水管道畅通与否,供电线路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房屋墙体是否渗水,供电线路断面是否合理,防盗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电话电视预留孔道是否齐全,电梯水泵负荷是否足够等问题,均应符合质量要求。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应责成施工部门返工或者进行整改,为后期物业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一、物业管理市场的现状

2002年后,随着房地产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断地完善,在物业主管部门和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人们观念、意识开始有了转变,物业公司的经营理念也随之发生改变。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物业管理公司逐步在如何管理小区、如何服务业主、如何赢得市场、如何解决物业纠纷等方面下功夫,物业管理开始由最初保安、环境保洁的单一模式发展到房屋及相关设施装置维护、绿化养护、居民生活服务等众多服务领域,成为社群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配套“软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迅速增加, *** 给予了高度关心和重视,物管企业也在发展中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但由于引入时间短,业主对物管行业认识的不到位,以及物管企业的服务能力与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导致由物业管理引发的问题不断增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主对有偿服务尚未适应,物管费收取难

1.由于受传统福利型住宅消费模式的影响,业主对花钱买服务的现代市场经济消费观难以适应,既希望享受服务,又不愿意交纳相应的管理费,致使物管费的收取成为一大难题。这种观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所需的良好外部环境支援。

2.相关的法制没有健全,导致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对于拒交的业主只能催交,而无权采取强制征收或处罚,导致不出钱的免费享受服务,而交钱的享受不到质价相符的服务。收支不平衡导致了物业公司因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而降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下降又使更多住户不愿交费,由此造成恶性回圈,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职能认识不清

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了钱,就应对业主的一切损失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毁丢失承担责任。由于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职能认识不清,随意拓宽了物业管理的外延和内涵,对物业管理企业产生了绝对服务和无限责任的主张,对其责任要求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这一切都给物业管理企业增加了过分的负担,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发展。

三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物管企业缺乏竞争力

由于大量人才涌向大城市和沿海城市,造成了一些中小城市人力资源短缺,缺乏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的内容包含了小区的治安、环卫、交通、绿化等综合服务,需要大量的各种岗位熟练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目前,物管企业大部分上岗人员是临时招聘的,多数员工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物业管理仅仅看成是简单的保安及清洁工作,没有形成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导致其管理不够专业化、标准化,服务难以到位,服务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在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工作中缺乏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仅仅把物业工作定位于浅层的修修补补上,造成物业企业漠视业主需求,工作效率低下,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难以服众,业主满意度不高,最终引发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竞争生存能力。所以,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是中小城市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之根本。

四物业管理企业只注重管理,而不注重服务

物管企业没有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论文格式具体表现为“重管理轻服务、重收入轻付出、重自我轻协调”.分析以往的物业纠纷,发现很多矛盾都是因为物业公司和业主的主次关系颠倒造成。物业管理是一项以服务为本质、以服务体现管理的工作,如果物业公司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把传统的管理意识转变为服务意识,那么很多矛盾就会迎刃而解。物业管理公司要从根本上正确对待现阶段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转变、更新观念,才能使企业迈入持续、健康的发展轨道。如果能将物业管理公司取名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将在很大程度上转变自身的服务管理意识。

二、对策及建议

物业管理在建立和谐小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优化环境、增强小区的安全防范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要使物业公司真正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还是要靠全体小区业主的理解和支援,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群的支援和帮助,物业公司自身的不懈努力。

一大力加强宣传,培养业主的有偿消费观念,解决收费难的问题

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知识和物业法律法规,着力培养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业主的市场意识,提高市民、单位对物管的认知度、接受度、配合度。加大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宣传,明确双方在物业管理中所处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让住户放心、自觉交费。物业公司必须在服务质量上下工夫,为业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业主才能心甘情愿地交费。同时,物管企业可借助法律武器,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对那些无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加强地方性物业管理的法规建设和物管企业自身职能建设

1.《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解决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现行的物业管理法规还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仍然存在。为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序,本市应出台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新政策、新办法,使物业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加强物管企业自身职能建设。一是明确区分物业管理与水、电、热、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公共事业单位的责任。物管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出台相关管理规范,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明确物管收费标准,使物业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有关部门要规范前期物业管理,重视和做好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倡导公平竞争、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是成立物管行业协会,协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管企业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自觉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LunWenData.]

三加强物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企业的成败,人才是关键。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在团队建设、服务意识、质量、技巧等方面下苦功。一是从加强素质入手,选取优秀专业物管人员、维修人员、园林绿化人员等专业的人才加入物业服务团队,加强物管理念、业务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的自身素质,打造一支技术精通、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的优秀团队,以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升业主的满意率,用超前的服务意识、高质量的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各项满意的服务。二是积极引进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在内部管理上下功夫,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执行机制,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物管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妥善解决各种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要在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技能上下功夫,要以小区为依托,以方便业主为宗旨,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根据业主需求不断创新增加服务专案,扩大物业经营业务来进行经营创利活动,建立以业养业的良性经济执行机制,增加物业管理的自身造血功能,增加收入,保持自身资产的增值与扩大再生产,使企业有能力及时解决好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同时,针对诸如周边营业场所的环境、噪音污染等纠纷,物管企业要积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充分利用好法律、行政手段,解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公共事业部门、业委会之间引发的各类纠纷。针对小区停车难的问题,物管小区要积极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对小区泊位紧张,确需占用公共场地新开辟停车场所的,由业委会提出实施方案,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制止乱停车现象的发生,保证小区道路的畅通。

三、结束语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要保持健康发展,就要结合实际,使物管服务做到与社群管理相结合、与城市创卫相结合、与平安建立活动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形成与当地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整体规模,注重解决物业管理现实当中的问题,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的发展与创新,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提高城市的现代化文明程度。

居民区停车问题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现在米有免费的喽,偶们自己写的只有给朋友借用的,这里找的还不都是网上贴来贴去的。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经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集体和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经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小区停车问题调研报告

报告要点:

1. 9成以上的人都为停车难而烦恼

2.小区物业管理在停车位方面管理欠妥,需要加强管理,更加规范

3.小区停车区域还需要更多方法合理规划停车位来解决私家车主停车问题

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私家车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作为交通工具这确实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另一方面私家车庞大的数量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私家车停车难已经变成了我们生活中比较头疼的一类问题。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上升,难道停车位就不能同步上升?到底是什么原因才导致现今停车难的问题,我们可以用什么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调研时间:2014年1月6日18点整-2014年1月6日20点29分

调研方式:赚零用APP在线调研

1、车位问题给私家车主添烦恼

从被调查对象的总体而言,有95%的私家车主认为无论在什么地方停车总会觉得找个车位是一件麻烦事。除了50%的军人/警察的车主有固定车位,其他很多车主都因没有足够车位选择随机车位进行停靠。44%的车主都会选择随机停靠车辆,而56%的车主停靠方式都是占道停车或者停在车位外面。这样不仅是车辆停靠非常麻烦并且车辆进出也很不方便,刮擦蹭伤车辆的情况也将增多,这些引申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2、物业对于停车位扩张还不规范

通过问卷我们很容易发现,因为小区停车位数量并不能满足小区车辆停放需求,所以很多小区物业都会采取改建的方法。比如小区绿化带被改建为车位,一些共有道路也被划定为停车地点。相应受访者中91%的私家车主都认为小区物业都有改建停车位的做法,其中职业为警察/军人的私家车主100%认为小区物业改建停车位比较严重,同时总体有69%的车主所在小区都把共有道路划为停车位的情况。如此做法一方面使小区绿化程度降低,另一方面小区一味的划共享区域为停车位也影响了小区居民生活质量,小区物业在这一点管理上还需提高。

3、停车不便利,停车时与人发生摩擦在所难免

在报告中70%以上的受访人群都反映因停车库离家比较远,相对来说停车不方便。通常车主都要绕一段距离才能到达停车点,然后再回家这就比较费时。停车不便,停车随机,没有固定车位,很多人都为了拿到一个标准停车位都争先恐后,以至于摩擦不断产生。根据调研报告显示只有23%的车主表示因停车而与人产生纠纷的事件比较少,其他车主都反映曾经和别人发生摩擦冲突。建议地下停车场可以和个人居住点联通,这样车主直接走到地下室,停车和取车都方便,很大程度可以减低与别人发生摩擦的几率,也节省了到家时间。

4、小区物业收费偏高、赚外快情况较普遍

在提及小区物业收费方面,虽然超过50%的车主都认为收费合理,不过仍有平均20%的人认为收费偏高,也就是说平均5个小区有一个小区收费偏贵。另外总体超过57%的车主都反映当自己的私车在小区内碰伤后并没有小区物业进行赔偿,更有37%的车主表示不清楚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小区物业是否会赔偿。而小区物业对收取外来泊车费用更感兴趣,总体1/2的小区会对外来泊车收费,对于受访者来说这种现象也已经司空见惯。正因为小区物业更注重自身利益一方面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增加收入而对小区居民停车、生活等考虑欠缺。

5、民意显示停车场需要更多改变

从此份报告来看,受访者非常认同停车场需要全方位的改变。其中78%的受访者表示需要人性化的停车场设计,职业为自由职业/商人的受访者表达这一意愿高达85%。另外73%的人认为还需增加车位。加强停车场管理员的服务意识占61%,而新型停车方式(如立体车库等)和使用新型收费方式(如一卡通等)这两项选择的人分别为68%和47%。这说明现在大多数小区的停车服务并不能让人满意,而新型的停车方式和收费方式都是人性化停车方式的一部分。很明显这些私家车主意愿是在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再提供一个人性化的停车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报告总结:

需要改变现在私车停车难问题需要从全方位并逐一解决。首先小区物业对于小区管理更应负责,加强管理手段,分清职责,合理规划停车空间。其次针对停车场地的全方位变革还需要循序渐进,比如规划立体式停车场,车位可以增加不少,一卡通新型收费服务也可以同步施行,这样一来居民停车会更为便捷。不过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多方面合作沟通。现在外面的私车数量只增不减,我们的生活空间需要不断增加,对于停车方式的改革也是很多人希望的,如果可以能在停车问题上出一份力的话,也能让我们生活更为便利。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外国居住小区研究现状论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further acceleration of urban housing, real estate continued to heat up. Have appeared in a modern sense of the real estate rich. Based on the garden island of investigation, analysis, understan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areas during the prepara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and content of the residential area are familiar with the basic planning and design practices, and to consolidate and deepe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 of residential planning and design as well as the norms of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living learning, so the theory with practice, students study and analysis of comprehensive ability. Preface: Residential quarters of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is a complex, integrated systems engineering, it is far more than simply the scop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and in-depth the social, economic, ecological, cultural, psychological, behavioral and other fields. Residential area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ity, living space is an extension of the urban space, and its existence and operation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at city, and who is also the main residence, residential planning and design must be "people-oriented, physical people with "point of view, and effectively solve a variety of life needs of residents. Area Description: The island center is located in Mianyang City, the east and north of the city around the science, to the south-west cross-Fujiang Hanlong Changhong Bridge and the urban area connected to the high-water industrial park, a small is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the environment elegant, in a city wearing the Fujiang Line the center of the landscape, and the Urban Working People's Cultural Palace Square, Binhe Green Park Temple Square and is adjacent to the clean water, excellent with the surrounding natural landscape of the human landscape to form a beautiful landscape painting, known as the "city on the Pearl River Island." A beautifu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unique geographical position of the small island north of the city is located in Mianyang City, the main urban areas, is rare in Mianyang of southwest China as well as an independent island, the entire island covers an area of about 1,700 total acres, surrounded by water, through the bridge and Hanlong City conn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island Garden City, Phase II (a total construction area of about 270,000 square meters) on the basis of the end of the year will be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island Garden City 3. Island garden city 3 acres of net land area of 149, with a total construction area of about 200,000 square meters, the property covered by the form of residential and low-density residential elevator. In order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design, and better continuity of a small island garden city, a good quality 2. Economic and technical indicators: Garden City master plan for the island covers an area of approximately 2026.5 acres (including wetlands ecology, natural lakes, the original vegetation and ecology of wetlands), with a total construction area of nearly 742,500 ㎡. 4059 households live, the total population of 11,679 people liv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of a residential area affect the quality of life, the island is located in Mianyang City Center, owned the surrounding culture, education, health care, 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so the garden island have a good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combined with its district facilities, and indeed area can feel comfortable life. This is attributed to access to good land use planning, residential integration with the entire Fujiang better. Road system: Residential areas to provide residents with convenient, safe, comfortable and beautiful living environment, and the road planning and design are affecting the travel convenience of residents and security. The road system is the backbone area. Primary and secondary level to clear the road, major road alignment must be reasonable. Cell composition of the road for four roads, road class for the residential area, Residential Area roads, roads and housing groups before the cul-de-sac, convenient road system, security, economic and clear classification. Set up a separation of people and vehicles of the road system. A clear separation between pedestrian and car. Area road grading clear, when the flow of people passed on the road, both sides of the road to organize the scen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walk-for-King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问题思考论文

摘要: 在当今这个现代化的社会,在现今这个城市高速发展的时代,更多的城市居民入住了楼房,住宅小区也就营运而生。与此同时,房地产经济飞速发展,大量的楼盘拔地而起,大量的住宅小区映入人们的眼帘。毫无疑问的是,当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质量越高的时候,人们对其的购买和投入也就越大,其楼盘的市场竞争力也就越高。因此,我们更加注重对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质量重视。但是,在现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下文是我们对其进行的思考。

关键词: 住宅;规划;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有了很大的提高。也正是因为这样,城市居民对其所居住的住宅小区和居住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就我们国家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来说,更好的居住环境质量意味着更高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也意味着我们要注重在住宅小区建设过程前的规划设计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整个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实现科学合理的住宅规划工作,满足当代城市居民对居住环境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1.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1生态环境过于单调

就当代的城市住宅小区来说,多为楼宇密集且人口密度极大的高层小区。在常见的住宅小区中,很大一部分小区内空闲用地是用来做小区绿化工作的,也是提高我们当今城市居住需要的必然要求和准备。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的住宅小区周围的生态环境是极其单调且低质量的,还有一些小区因为建筑密度过大而使得绿地面积过小,缺少了本应该存在的生态环境的建设和规划。另外,在我们进行住宅小区前期规划的时候,会因为利益的需要而将建筑用地内原有的河流、树木等进行了移除,严重破坏了小区内的生态环境,降低了小区整体的规划质量。

1.2小区居民活动空间有限

在当代城市的居住生活中,居民不仅对居住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对于居住环境空间也有着极高的要求。更多的城市居民在要求居住环境质量的同时,也要求小区内有充足的活动空间以满足人们日常的运动需要和公共活动需要。但是,在我们实际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过程中,往往最大程度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小区内城市居民的日常活动的需要,让人们不能拥有安全且舒适的公共活动场所,只能在小区内的部分人行道和水泥路上进行活动。就现代城市居民小区住宅规划来说,这种极为有限的活动空间极难满足人们的需求,需要人们的改进。

1.3商业环境混乱

对每一个城市住宅小区来说,商业区的存在都是不可避免且十分重要的。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住宅小区的商业规划往往是随意的,有着极大的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质量。在很多小区中,牙科诊所、课后辅导班、家庭旅馆、按摩院等商业场所肆意的分布在小区的各个方位,不仅影响着居民正常的生活质量,也影响着居民的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尽管我们的城管部门和小区物业也极力的在对其进行管理,但是效果却是微乎其微。城市住宅小区商业环境的规划工作十分必要。

2.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重视住宅小区生态环境质量

在城市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过程中,生态环境的设计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小区的选择,其环境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居民生活质量的好坏。当人们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的时候,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应该有相应的提高和改善。因此,我们在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更应该重视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在我们前期规划小区住宅的时候,就应该根据小区用地的原有风貌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来进行小区建设,在保证住宅小区原有的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住宅小区的文化底蕴。当我们合理科学的提高了住宅小区的环境质量的时候,我们的住宅小区也自然的会受到人们的欢迎和喜爱。

2.2建立合理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

对于现代城市的住宅小区来说,公共基础设施也是影响小区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小区居民的整体生活质量和住宅小区未来的发展计划。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更要重视城市住宅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小区居民的'预期需要来建立合理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满足当代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活动需要,做到最大程度的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整体文化修养,更大程度的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当我们住宅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之后,我们也就更好的可以弥补城市功能的不足,更能完善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更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也能扩大我们的整体经济收益。

2.3科学化规划住宅小区各区域

在我们进行城市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时候,其实应该做好住宅小区各区域的规划工作。特别是住宅小区商业区的规划设计。就一个城市住宅小区而言,科学合理的区域规划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可以最大程度的方便居民的生活。因此,我们要科学化的进行住宅小区的规划工作,科学化的规划设计住宅小区内的各个区域和各个领域,将方便人们的生活作为我们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过程中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需求为最终目标,从而实现整个城市住宅小区整体质量的提高,也提高我们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结语

就当今的社会发展状况和我们当今城市的发展水平来看,我们的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设计是一个十分必要也十分基础的系统工作,需要我们整体的规划水平的提高和整个住宅小区居住质量的提高。因此,我们更应该认识到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重要性,更注重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基础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更合乎当代城市居民的居住标准和居住要求,更能满足当代城市居民的当代要求。对于上述我们所思考的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过程中所面对的问题,我们应该认真的面对这些问题并入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城市住宅小区的合理科学规划。

参考文献:

[1]阮程,于欣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建筑与规划设计,2015,8: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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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破居住区规划的小区单一模式[期刊论文] 《城市规划》 ISTIC PKU CSSCI - 2001年2期- 邓卫现代居住区规划的审美价值取向--以德克萨斯州林地社区规划为例2[期刊论文] 《规划师》 ISTIC PKU - 2006年2期- 裘鸿菲 , 陈益峰 , Qiu Hongfei , Chen Yifeng3 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若干问题的思考[期刊论文] 《规划师》 ISTIC PKU - 2005年8期- 李旭光 , LI Xuguang4源于自然融于环境营造特色--杭州"都市水乡"居住区规划设计构思[期刊论文] 《规划师》 ISTIC PKU - 2003年11期- 顾浩5 论居住区规划的概念设计[期刊论文] 《建筑科学》 ISTIC PKU - 2009年4期- 刘艳梅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期刊论文] 《城市规划》 ISTIC PKU CSSCI - 2002年10期-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居住区规划设计研究中心7 浅析城市居住区规划[期刊论文] 《安徽建筑》- 2008年4期- 葛岚 , Ge Lan8 浅议我国居住区规划与住宅设计[期刊论文]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6期- 王小俊9从城市社区的组织管理新模式谈居住区规划结构--以杭州市为例[期刊论文] 《规划师》 ISTIC PKU - 2003年7期- 王剑云 , 应四爱 , 文旭涛10城市居住区规划中的抗震防灾问题研究[期刊论文] 《建筑学报》 ISTIC PKU - 2009年1期- 卜雪旸 , 曾坚 , Pu Xueyang , Zeng Jian由于不知道你需要的是哪方面的规划,先找这些,大家都是要写论文的人,希望可以帮到你。

在纷繁杂乱的论文文献海洋里,论文的摘要是加快对相关研究论文索引和查阅的的重要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调查类论文,供大家参考。

调查类论文 范文 一:高中生消费调查论文

我国目前高学生人数高达7300万,高学生消费状况也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在高学生消费高有许多问题,足以引起高学生朋友和家长们的重视。 零点公司调查:7300万高学生消费什么?

我国目前有7300万高学生,因此,他们的消费趋向及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力是市场走势的重要参数。最近,零点调查公司和北汽福田公司对北京、保定、上海、苏州、广州、佛山6市的1589名初一到高三的高学生进行了消费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高学生每年的零花钱人均为800多元,主要用于购买零食(包装食品和饮料)和 文化 用品(文具、书报、磁带、VCD);男生乐于去运动场所和书店,女生则是书店和商店;对体育用品的名牌印象集高,购买自己的衣服、零食、自行车、杂志、VCD、录像带和卫生用品基本自主,晚餐、看电影和出外游玩对家长有较大影响力;读报方面,以晚报和电视节目报接触率高;高学生印象深刻的 广告 则是自己喜欢的明星尤其是冷漠、酷的女影星。

高学生“人情消费”知多少?

激动网讯据哈尔滨日报道,在调查高记者发现,在高学校园里,没有送过礼的同学很少。男生多采取是清吃饭,而女生则以送小饰品、小工艺品、小玩具为主。每个学生一年用在“人情消费”至少几十元,有的甚至要花几百元。据了解,这些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向父母要。

学生:这是“礼尚往来”,没办法。

一位初二女同学说,自从上了高学之后,“人情消费”比从前多多了。好朋友过生日,过节什么的,不送礼物,就会被同学瞧不起,还容易“伤感情”。一位高高生告诉记者,他们班里同学送礼物都分关系好的送贵重一点的,关系一般送差一点的。有的同学经常为了买礼物发愁,既要买得有新意,又要让对方喜欢,时间长了心里觉得挺累的,但也没办法“礼尚往来”嘛。 “人情消费”:向成年人看齐。

一些学生反映,他们的“人情消费”是跟大人学的。

某高高生晓妍16岁生日,班上凡是和她要好的同学都送了她礼物,还将生日小礼品送到小妍家,小妍的爸爸妈妈为了给孩子“还礼”,花了几百元钱在饭店订了单间,把和小妍要好的同学都请了来。第二年,小妍过生日就主动要求在饭店招待同学。

家长:孩子不该背上人情债。

一个姓刘的家长说,平时也给孩子不少零花钱,孩子大多也都用在校园“交际”上了。没想到现在的高学生也这么讲“人际关系”。

另一位家长认为,孩子重视友情是对的,但是应该 教育 孩子,友谊不是可以用钱买的。回想我们的高学时代,那时候同学之间也没互相送礼物,可那时的同学友谊相当纯洁,相当深厚。她认为,现在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是间接影响孩子背上人情债的原因。

谁来为孩子卸下“人情包袱”。

有关专家认为,十几岁的高学生对一些社会现象的辩析能力不强,在一些变味的“人际关系”的影响下,难免会模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会对孩子人格的塑造产生影响。

如何消除不良影响,家长和学校都要做出努力。首先,在学校里,老师要从正面教育学生,什么样的校园人际关系才是正常的,过分的“人情消费”。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老师和家长要在学生面前做个榜样,已正才能正人。

校园“人情风”该刹了!

学生追名牌,是耶?非耶?

青少年的心目高崇拜各类偶像——影星、歌星、运动明星……在追逐和攀比高,他(她)们有意地装扮自己,在名牌运动服饰的消费上,他(她)们是极具购买能力,不可忽视的一个社会阶层。

曾有人就《高学生零花钱消费现状》这一问题,对北京的71所学校高的187名高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学生的多种消费情况。

在月消费金额一项,约有40%的学生消费在__——300元之间,年消费额高有31%的学生在20xx——5000元之间。

现在我们青少年中出现了高消费的现象,这些人出门打的士,穿名牌,吃的要贵,用的要高级,他们只讲铺张浪费,不注意勤俭节约。我认为:这是极不适宜的。

高消费不符合国情。今天,我们国家的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也有所改善。但是,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一些边远地区的少年 儿童 没钱上学。在这种情况下,高消费是行不通的。据国家统计,一年里国人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钱,能承办两届奥运会。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呀!

高消费是一种腐蚀剂。它使青少年挥霍别人的劳动果实,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辛勤劳动的基础上。有些青少年为了要一双“耐克”苦求爹妈,这对那些拿工资的家长来说,就变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我们在学校

中上课是不创造价值的。这就要求我们,要珍惜别人为我们提供的各种条件。我们青年人正处于人生最适宜播种理想的时候,切莫沉醉于追求物质享受,折断自己理想的翅膀。香港的“船王”包玉刚家财万贯,却依然以俭治家,每天仍坐公共汽车上下班。这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这样一个亿万富翁,买一辆小汽车又算什么,何至于“抠门儿”到这个地步?其实他并不是吝惜那几个钱,而是时时告诫自己切莫贪图享受,追求奢侈生活。“俭以养德”。 __烈士有这样一句话:“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由此可见,事业离不开俭朴。物质生活像一面镜子,悬挂在每个青年的面前。它可以映出胸怀大志,情趣高尚者的英姿,也可以显出贪图安逸,浑噩庸碌者的身影。

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说过:“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也就飞不起来了”。我们个人的事业想有所成就,我们的国家想要强大,我们的社会想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提倡俭朴。尤其是中学生,应该反对高消费。

在高学生消费倾向的调查高,排在前三名的分别是:食品、服装、学生用品。

在对校服满意程度一项高,有35%的学生认为不满意,有32%的学生认为一般,有12%的学生填上了“死都不想穿”和“宁死也不穿”。

在服装类高,高学生拥有名牌运动服的前三位分别是:阿迪达斯、耐克和李宁牌,占53%。购买时主要考虑样式的占31%,考虑价格的占23%,考虑质量的占22%,在休闲系列高,拥有最多的是真维斯,其次是堡狮龙和班尼路,购买牛仔系列前三名的名牌是:派、LEE、LEELOOPER,占其比例的40%。

有关部门在对北京、广州两地少儿消费状况的调查高表明,名牌对孩子们的影响极深,有75.8%的孩子表示,他们买东西主要看是不是名牌,此外,还有33%的孩子认为价格高就是好东西,就是名牌。孩子们的购买欲望有30%来源于广告宣传的诱惑 ,更多的是来源于商品直观外表(42.5%),还有24.3%的孩子是出于攀比心态。

那么,处在名牌运动服饰包围高的工薪族们,对名牌又有什么体验呢?在调查高走访了不同职业的不少人,尽管他们的月收入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但大多数却毫不犹豫地认为自己属于工薪族,只是因经济实力不同,而购买能力不同而已,自然他们消费名牌的心态与经历也各有不同。但有一点

惊人地一致,在对孩子用名牌的选择是几乎都曾经给予认可并购买过,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 作为学习奖励品。

二、 条件还可以,不必考虑太多。

三、 过去自己没条件,如今自己好了,所以……。

四、 再苦也不能苦了孩子,而且他又喜欢。

五、 怕孩子在同学高丢面子而产生自卑感。

六、 穿什么都是穿,只要不惹事就行……。

此外,还有部分家长认为,追名牌对孩子来说没有什么。要是穿着满足不了他们的欲望时,便会生邪念,不择手段地得到它,追名牌会分散学习的注意力,是学生不务正业的一种表现。不可否认,名牌的诱惑力是巨大的,不光是孩子、家长、学校都面临着如何正视它的问题,纵容、回避与压制并不是好办法,有效的途径还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探讨。

高学生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应该牢记历史的使命,发扬高华民族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超前消费、攀比、追名牌,变味的“人情消费”,无节制、无计划地把钱挥霍掉,这些学生在他们享受金钱的“乐趣”时,是否想到了受穷苦的人们。要知道贫困地区求学多么艰辛,高国消费水平尚不高,勤俭节约之风绝不能丢。同时钱要花得有意义,真正做到物有所值。面对一些不良消费现象,学校应对学生加强教育,努力宣传朴素的生活作风,引导适度消费,健康消费,家长应该积极配合学校教育,不能一味纵容,而应量入而出。社会机构也应对一些消费歪风与不正常的舆论进行纠正,规范高学生消费行为,使高学生消费走入正轨。

调查类论文范文二:住宅满意度调查

[摘 要] 住宅用户满意度反映了人们总体的生活质量。随着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提高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重要性,作为房地产 企业管理 工作的一种追求目标,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住宅用户满意度基础性研究作些有益探索。本文基于 对住宅用户满意度的相关研究,设计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量表,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 度测量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用户群体对城市住宅满意度存在差异。最后提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及未 来研究方向。

[关键词] 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实证研究

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直接决定人们基本需求和发展需要的实现程度。对多数人而言,住房是他们生活中最大的消费支出,住宅不仅为人们提供栖身之所,也是人们休息、学习、从事其他消费活动的重要场所。住宅用户需求和欲望的满足程度不仅为学者们而且也为开发商和城市规划者所关注。为每一个家庭提供适合的住房环境是国家住房目标的组成部分。在住房规划中,应针对不同的住宅用户群体,通过测量其满意度来评估住房规划成功与否。住宅用户对住宅状况及邻里关系的主观评价决定了住宅用户对居住环境的满意程度,并由此形成公众选择的基础。如果用户对住宅状况及邻里关系不满意,他们会考虑迁移。研究住宅用户满意度,对于理解公众对住宅的选择至关重要。

一、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的理论基础

住宅用户满意度是一个很复杂的认知概念,尽管不同领域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理论基础是非常相似的。根据已有文献,我国专门针对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定义尚未形成,本文借鉴了国外相关文献对顾客满意度及住宅用户满意度的研究成果,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定义为:城市住宅用户在使用产品或享受服务以后,对目前住宅状况总体的满意程度。

为便于进行实证分析,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住宅市场实际情况,提出感知价格、建筑特征、邻里关系和区位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建筑特征、邻里关系、区位特征和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分别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结构、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迁移之间的关系结构。

1.建筑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建筑特征的具体因素包括采光、通风、住宅面积和内部建筑的其他特征,是住宅用户考虑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城市特征或环境而言,住房可用的空间对居民居住的满意度有积极的影响,个人的住房条件和住宅质量问题常常对住宅用户满意度产生重要影响。

2.邻里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邻里特征的具体因素包括绿化、社区密度和配套设施如学校、银行、商店、邮局和公园等,它是决定用户是否改变居住地点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的质量也是解释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重要变量。在评价住宅用户满意度方面,邻里特征要比建筑特征更重要。低收入群体对安全性更为关注。邻里特征是城市住宅用户考虑的重要因素。邻里关系好,住宅用户对邻里特征的满意度就高。由此可见,邻里特征的质量决定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高低。

3.区位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住宅的区位因素在人们选择住宅时越来越受到关注。区位特征是影响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主要因素,对区位偏好会影响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高低。如果到市中心的时间距离越短,或者说相应的交通设施越完善,居民对其综合评价也就越高,区位的经济价值也就越高。

4.建筑特征与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

建筑特征与城市住宅满意度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如果一套住宅拥有更多的令人满意的建筑特征,那么对这些特征而言,住宅在市场上所能获得的价格就高。外部结构、地板、窗户等质量特征跟房间数目、浴室数目、宗地大小一样对住宅价格有重要的影响。众多研究表明,房间总数、卧室的数目、浴室的数目、建筑面积跟住宅价格正相关,这会导致住宅用户对建筑特征的感知价格具有负向影响。

5.邻里特征与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

外部性变量是邻里因素中研究最多的。自20世纪xx年代初起,经济学家不断研究外部性对城市房价影响的问题。在外部性变量中,废物处理设施(如垃圾站等)、宜人性与非宜人性、交通噪声以及景观等对城市房价的影响研究最多。由于居民害怕健康受到损害,并希望自己的房地产不受潜在的负面设施影响,有关有毒垃圾站对城市房价的影响问题特别重视。一些学者研究了附属设施(如会所、 游泳 池、花园、健身房、运动设施等 )对城市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由于附属设施具有方便居民日常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功能,因此,这些附属公用设施对城市房价有正的影响,这也会导致住宅用户对邻里特征的感知价格具有负向影响。

6.区位特征与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

对于购房的居民而言,在购房时考虑最多的因素是房屋的价格,而房价主要取决于房屋的结构和面积,以及与区位条件有直接关系的地价。当房屋的结构和面积一定时,房屋所处的区位条件就成为决定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位于城市内不同区位的房屋,其价格相差很大。按照传统的区位观点,可达性通过到CBD的距离进行量化。无论何种形式的可达性测量,都对住宅价格有一定的影响。交通可达性常常与到达相应场所的便利程度相联系,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对住宅价格具有正向影响,这使得住宅用户对区位特征的感知价格具有负向影响。

7.感知价格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人们从直觉上可以推断价格和顾客满意度负相关,但这只是针对客观价格而言,即较高的价格会导致较低的顾客满意度。在本研究中,对于价格的定义并非指的是客观价格,而是采用感知价格。它和顾客满意度之间应该存在正向的直接影响,即顾客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感知价格越有利,他从中所获得的满意度就越高。

8.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迁移之间的关系

如果住宅用户目前的居住能满足需要,住宅用户就对住宅和邻里关系拥有高满意度。实际的住宅状况和文化或家庭居住标准之间的不一致会使住宅用户不满意,不满意的住宅用户试图通过改变住宅需求和预期,以缓解这种不一致或改善居住条件来减少不满意,他们可以迁移到另外的地方实现居住需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确对迁移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住宅用户满意度的测量 方法

测量项目的确定是研究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本研究是在借鉴中外文献相关测量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应用范围和适应性进行了调整改进而形成的量表。在提出的测量变量中,住宅用户满意度采用了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和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中一些成熟的量表。建筑特征、邻里关系、区位特征借鉴了国外相关文献和我国学者温海珍研究城市住宅的特征价格时使用过的量表,感知价格参考了Fornell和我国学者尤建新、陈强研究住宅满意度测评时使用的量表。上述测量项目均根据本研究的具体应用范围——城市住宅的特点作了相应调整。

1.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

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从对目前住房总体上的满意程度、与预期相比对住房的满意程度二

个方面计量。

2.建筑特征

建筑特征从现有住宅居住面积、住宅厨卫面积及位置、现有住宅户型结构、住宅采光通风条件、住宅朝向、水电等配套设施(水、电、燃气、网络等)、住宅建筑类型、住宅私密性(隔音、避免户间“对视”等)、住宅建筑外观、住宅施工质量、住宅防水防潮、车位、房间数、楼层等十四个方面计量。 3.邻里特征

邻里特征从小区环境卫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情况、小区安全性、区内配套(会所、游泳池等)情况、小区绿化水平、小区空气质量、小区环境噪声、小区空间感受(高度、密度)、小区居民素质、周边单位、小区社交活动(联欢等文体活动)、活动场所、居住地点周边的教育配套(初中及以下)、附近医疗服务水平及便利性、周边餐饮服务配套、周边文化娱乐设施、购物条件、小区的规模、小区的档次等二十个方面计量。

4.区位特征

区位特征从交通便利、出行时间、交通成本、离地铁距离、地理位置、距市中心位置、距商业区位置、离公交车站距离、升值潜力、心理感受等十个方面计量。

5.感知价格

本文中感知价格主要是指人们对住宅价格水平的一种接受程度。对于感知价格的测度包括和价格相比的质量评判以及与质量相比的价格评判。此外,本研究还设计了住宅价格合理性与可接受性来测评感知价格。

6.迁移

用户迁移是通过迁移意愿、迁移计划两个方面计量。

上述测量项目共同构成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指标评价体系。将测量变量展开为调查问卷上的问题,利用用户对问题的回答,可得到测量变量的数值。这涉及到如何用数值反映顾客对测量对象的态度,量表是态度测量的基本工具。本论文对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测评采用七级李克特(Likert)量表,态度等级分别是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一般、较不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对应的值分别为7、6、5、4、3、2、1。

三、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实证研究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我们通过整群抽样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市普通住宅用户进行正式研究的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00份,收回问卷391份,经初步分析有效问卷为336份,有效率为85.9%。问卷结合国内外对于住宅满意度研究成果,设置了4个二级测量指标、47个三级指标对于北京市住宅用户满意度进行描述。为研究个体特征对于住宅用户满意度的影响,问卷同时还对被访者的个体特征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研主要面对的是20-50岁的在职已婚工薪阶层,其中家庭处于满巢期的为186人,占55.4%,新婚期青年为82人,占24.4%,两者合计为268人,占全部样本容量的79.8%,绝大多数样本为成年人。

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上看,93个样本的家庭月收入为4001-6000元,占总样本的27.68%,其他收入情况较为平均地分布在4001-8000元之间,基本上保证了本次调查对象为普通住宅用户的初衷。

在学历方面,本、专科院校 毕业 的样本共计77.39%,样本的学历差别不大。从业人员多为在民营或私营企业工作的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问卷总体情况

问卷结果用SPSS13.0进行统计后,样本总体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971,表明各测量指标具有良好的一致性,问卷的信度较好。

从各指标的平均值来看,各样本对应的项目平均值差异不大。因此,本文拟用平均值计算得到本次研究的北京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指数为4.218,换算成百分制为53.63分,说明北京市住宅用户满意水平不高,目前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在具体指标上,平均满意度低于4(即百分制50分)的有8个,它们分别是私密性A8、车位数A12、小区安全性B4、活动场所B5、噪声B8、社交活动B12、教育配套B13、文化娱乐B17,其中最低的是社交活动B12为3.49;平均满意度在4-4.6(即百分制的60分)的有34个;满意程度较高(4.6以上,百分制60分以上)的指标是朝向A5、水电等配套A6、地理位置C1、离公交车站距离C8、升值潜力C10(见表3)。

2.住宅用户满意度主要指标的筛选

本文运用SPSS13.0对47个满意度测评指标进行数据缩减,结合陡坡图和特征值大于1下的主成分情况,选定了4个主成分的前提下,47个指标解释了满意度整体47个指标的61.57%信息量,说明指标可以进行缩减,对这4个主成分下的各分指标进行解释量在70%左右的缩减后,保留了表4中的如下指标。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表征住宅用户满意度的指标可以缩减为26个,这26个指标主要从房屋质量、感知价格、小区环境、物业管理水平、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配套设施等方面来测量住宅用户满意度。

3.个体特征对住宅用户满意度具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相关文献,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特征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而本次研究中问卷设计中也针对用户特征设置了相关指标。因此,有必要根据偏相关分析来验证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特征的相关性。问卷中涉及到用户特征的指标主要有性别P1、年龄P2、教育程度P3、职务P41、就职企业类型P42、家庭月收入P5、家庭生命周期P9,收回的有效问卷基本上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正面回答。

运用SPSS13.0对得到的数据分别进行了个体特征与47个满意度观测指标的偏相关分析,发现7个个体特征指标中只有就职企业类型P42、家庭月收入P5在0.01水平下与47个指标中的绝大多数或全部呈显著相关,说明不同就业企业、家庭收入水平是影响住宅用户满意度的主要个体特征。

四、结论

住宅用户满意度反映了住宅用户需求的满足程度。本研究设计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量表,验证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用户群体对城市住宅满意度存在差异。

本论文仅对北京市普通住宅用户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和实证研究,由于对部分调研对象采用整群抽样,为此样本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房地产市场区域性特点非常强,所以,本研究的结论在其他城市可能会有所差异,其广泛适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未来的研究可以根据 市场营销 的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进展,进一步改进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的量表,以对相关概念进行更为准确可靠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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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小区停车难研究论文

参考一下:关于改善 城区公共交通拥堵状况的对策建议 “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强市、特色文化大市、绿色生态名市三大目标,大力推进“两基地一中心”建设,国民经济呈现跨越发展态势,特别是中心城市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目前,榆林中心城区面积已扩展到52平方公里,城市人口增加到42万,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综合承载力明显提升。新的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正式批准实施,人口规模近期50万、远景100万,城市规划区2214平方公里,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的晋陕宁蒙区域中心城市框架全面确立。但是由于榆林城区规模的扩展,人口和车辆的急剧增加,在城区主要路段和特殊时段出现了堵车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工作生活,加之城区公交基础设施和规划道路相对滞后,车辆拥堵已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了切实改善城区交通状况,缓解公交停车及长途客运站建设瓶颈,进一步健全城市交通体系,我们对榆林城区交通状况进行了充分调研,现报告如下:一、城区公共交通现状(一)基本情况。我市主城区有常住人口42万,加上流动人口约有55万人左右,城区现有各类机动车58600余辆,其中汽车约27600余辆,有摩托车、三轮34000余辆,有非机动车约8万辆左右。区外车辆进入榆林市区的车辆日流量近10000余辆。近年来,随着我市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区总体市容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但城区内车辆行驶无序、乱停、乱放等现象还屡见不鲜,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已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建立以人为本的城区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已成为十分迫切的社会问题。(二)长途客运站。榆林城区现有两个汽车客运站,一个是位于榆阳中路的榆林汽车站,另一个是位于迎宾大道的榆林汽车站客运北站,都隶属于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榆林汽车站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是榆林最大的汽车客运集散地,主要经营发往榆林以东、以西、以南的客运车辆,日发送旅客8000多人次,多年来虽多次进行改建扩建,但由于有效使用面积较小,停车场地紧张,致使站内设施及综合服务功能落后,与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且该站所处位置已成为榆林经济中心,人口密集,车流量大,交通拥堵严重。2007年为了缓解榆林汽车站停车场地紧张和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在迎宾大道旁租赁官井滩村15亩土地,建设榆林汽车站客运北站,主要经营发往榆林以北及过境客运车辆,暂时缓解了榆林汽车站的运输压力和城区的交通拥堵问题。但该站面积狭小,综合服务功能有限。(三)城市公交。目前,榆林城区有公交线路13条,营运里程187公里,有公交车196部,长途客车350辆,共有出租汽车公司9家,出租汽车998部。2009年榆林公交共完成公交客运量8912万人次,运营里程达741万公里,车厢服务合格率98%,正点率97%,乘客满意度96%。出租汽车完成客运总量2000万人次。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公交站场设施落后。各条线路公交车基本没有场站设施,处于“马路”作业状况;二是公交线网布局不完善、站点设置不合理,部分区域公交吸引力较低。按照建设部每万人拥有12标台公交车辆的部额标准,建成区人口以42万计,中心市区应有公交车辆480余部,而榆林市公交公司目前拥有车辆还不到标准的三分之一;三是车况较差。现有车身太短,座位太少,空间狭窄,高峰时期非常拥挤,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从业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服务水平低下;五是公交建设财政投入较少,社会效益得不到显现。二、对策建议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公交、长途客运站及城区交通拥堵的对策建议:(一)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公交及长途客运站建设。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区公交和长途客运站建设已明显滞后,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6次专项问题会议《关于榆林城区汽车客运站及公交车站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加快推进公交优先战略,建议加快启动城东、城南、城西、城北长途客运站及公交车站建设,达到长途客运和城市公交无缝交接,方便旅客,实现市政府“一年内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三年内从根本上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的目标任务。同时,制定出台具体的《榆林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确立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给予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鼓励群众乘座公交车,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二)合理改造城区十字路口,提高车辆通行能力。目前由于主城区的人民路与文化路、人民路与长城路、榆阳西路与长城路、榆阳西路与常乐路、榆阳西路与航宇路、文化路与保宁路、文化路与青山路、文化路与柳营路等十字路口直行车辆与右转弯车辆共用一条道路,一些直行的车辆遇红灯等候放行时占据了右转弯车辆的去路,导致许多右转弯的车辆也被迫排队等候。这样,直行车辆与右转弯车辆混在一起,往往一排就是一长溜,塞车现象几乎天天发生。经对比分析,建议对新老城区容易发生拥堵的各十字路口处四面路牙石(人行台阶)进行放大弧度优化改造,即在上述各个十字路口附近的直行车道右侧改造路牙石,再增辟一条右转弯车道,以减少右转弯车辆“被排队”现象。同时,可以拆除十字路口处约30米绿化带,增加通行车道。(三)完善公交集散系统,配建公交服务设施。随着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流量的不断增加,现有交通站点已不能满足市民正常出行的需要。加之目前城区道路没有港湾式停靠站,公交车或出租车仍在行车道路上下客。没有出租车固定行程点。由于出租车固定行程点设置过稀,即招即停现象普遍,加剧了交通拥堵。本着既方便市民出行,又减少城区交通压力的原则,建议兼顾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加强对公交车的管理,规范发车、行驶、停靠秩序,为市民出行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二是公交线路设置的站点,必须设置港湾式候车站,方便车辆通行,减少造成后面车辆速度滞缓的现象;三是在城郊结合部位设立短途客运站,限制部分客运、货运车辆进入市区。取缔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三轮车和“摩的”和三轮货运车辆,有效控制交通总量,减轻道路拥挤程度;四是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出行。加快出租车、扬招点的建设,在客流密集的车站、宾馆、医院如大型超市以及人流频繁的学校、商店、住宅小区出入口设立规范的候车站点。并尽快建立出租车区级调度中心,开展预约叫车服务。(四)优化人行道路,理顺人行秩序。城市要发展,道路交通要畅通,必须调整现有交通结构,改变原有的混合交通方式,确立立体交通思路,建立立体交通模式。建议近期内在新建路一完小门前、市一中、南门口和长城路人民路路口、广榆路路口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加强对长城路古城市场门前和新楼巷过街天桥的管理,分流过往行人,缓解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的矛盾,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打通城区主干道路,完善路网结构。现有城区内的道路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要拓宽改建有一定难度,但瓶颈路段一定要下大决心,以人为本,打通文化路两端延伸、长城南路延伸、建榆南路、榆林大道、榆阳西路、开光路大桥和北环路等瓶颈断头路,启动建设开发区与上郡路两座连接大桥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网络。同时,提高城区道路等级、按功能实行机非分离,主要道路交叉口要增设分流车道,疏导交通流量。从规划先导上,保证交通畅通,提高城市文明形象。(六)优化完现有公交路线,减少公交盲区。榆林公交除了线路少,路线分布也不合理,基本上城市次干道都不覆盖,增加环线公交,开通南北、东西快速公交,方便市民出行,尽量服务公交盲区,因此,建议对城区公交线路进行优化整合,并增加线路和车辆,减少公交盲区,实现公交与长途客运车辆与的无缝换乘,方便群众出行,提升公交服务功能。(七)完善交管信息平台,强化城区交通管制。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城市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交通管理难度日渐加大,建议加快完善城市交管设施,强化交通管理手段,积极引进和购置先进的灯控、遥控、电子眼等设备,提高交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能力,加强机动调控能力。同时,交警部门要借助即将建成的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平台,实施对动态交通的全天候监控和指挥,以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非现场执法,有效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格局。(八)加快建设城区停车场,解决城区停车难。仅考虑单行、分道来解决行车拥堵问题,而不考虑停车场建设,将制约城区商业发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因此,建议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停车场的设置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依法规划、严格验收,在城市中心、商业区、居民区、宾馆酒店建设停车场,有足够的停车空间。同时,要恢复挪作他用的已建停车场的停车功能,切实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九)优化城市服务设施布局,分化城区人流、车流。目前,榆林主要的医院、学校、商场大部分集中在步行街、新建路和长城路主城区,形成密集的人流和车流,造成交通拥有堵,而其他区域服务设施相对滞后,车流较少。建议:一是对城区人流量大的医院、学校、商场进行合理优化布局,在主城区以外增加幼儿园、学校数量,将二院从步行街迁往西沙商务区建设,在红山规划建设榆林三院和高级中学;二是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企业在西沙、东山、红山、开发区建设大型商贸中心,分解主城区交通压力;三是对现有中型以上的居民小区改造增加幼儿园、超市和社区医院等服务设施,对新开发居民区必须规划布局齐全的服务设施,大型居民区要规划小学方可建设,以此分化城区人流、车流,解决交通拥堵,方便市民。

破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首先要规范资源整合,资源可以建立体车库,可以有序的进行停车管理,不能盲目的增长需求。在合理化的需求基础上,建立一些立体式的或是其他形式的停车位,或者是说利用社会停车位来缓解小区的停车难问题。

在联合国气候谈判哥本哈根大会上,低碳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各行各业都在响应环保主题,与其被限制,不如主动出击,淘汰更新。在这其中,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

如何破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第一,要对小区公共空间进行梳理,并盘活闲置资源,打通小区整体的空间“经脉”。全面梳理小区道路系统、停车系统、绿化系统和休闲空间,充分挖掘闲置空间资源,分析各类空间使用特征、使用弹性,通盘规划各类空间的比例和位置,使其最大化、最优化合理配置。第二,对小区公共空间进行分时管理,白天作为老人和孩子的休闲空间,晚上作为停车空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空间的设计需满足停车位的模数大小,如3米*6米。用时间方式,解决空间问题。第三,与周边公共建筑停车场“潮汐错峰”使用。公共建筑及各单位大多配建有停车场,但这些停车场在下班期间,未被充分利用。若能在营业结束或下班后,将其开放给市民“潮汐错峰”使用,可为附近老旧住区缓解一定的停车压力。第四,停车位与立体绿化结合。为缓解停车位与绿化的矛盾,可将视角从“绿化率”转向“绿化覆盖率”。比如,可在停车位周边种植乔木,即可保证绿化覆盖率,又可增加停车位数量。第五,设置“海绵车位”。将现有的宅间停车位和道路两旁侵占绿化的停车位改为透水停车位,兼具停车和绿色海绵设施两种功能。第六,周围新开发项目的超额配建。由于小区内空间有限,可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对老旧小区周围新开发项目的规划阶段中,适当超配公共停车泊位,利用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位,缓解老旧小区内部停车难题。第七,适当开发老旧小区周边道路的利用。可以利用道路通行压力较低的周边道路,从晚上八点半至早上六点半的时段停放机动车,从而增加区域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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