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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文课程价值取向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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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文课程价值取向研究的论文

在小学语文课堂中,课堂评价语是重要的部分,我们不能忽略。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评价语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评价语论文篇1:《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课堂评价语策略》 摘 要:语言的丰富性决定了评价作用的发挥,课堂上教师的评价语言不但要准确得体、生动丰富,而且要诙谐幽默、机智巧妙,更要独特创新。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师;课堂;评价语策略 课堂教学环节包括备、教、辅、改、评,其中评就是指对课堂的评价,包括课外评价和课堂评价。语文课堂评价指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根据学生在学习中所表现出现的 学习态度 ,所达到的学习效果以及学习过程中的信心等方面客观的、公正的评价。对于 总结 教学效果,改进 教学 方法 是大有裨益的。但是,当前课堂评价却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现象。课堂评价功能的缺失主要还是教师没有认识到评价的重要性,没有将新课程理念落实到课堂中,如果问“我们为什么而评价?”许多老师会是一头雾水,仅仅是为了评价而评价。随着新课程理念的日益深入,老师们也日益感到评价的重要,正努力走出传统的为评价而评价的怪圈。巧妙运用评价,发挥评价本身,特别是小学语文课堂评价语言的作用,从而使评价为课堂添彩。口头评价是课堂评价最主要的方式,因此语言的丰富性决定了评价作用的发挥,课堂上教师的评价语言不但要准确得体、生动丰富,而且要诙谐幽默、机智巧妙,更要独特创新。 一、评价语要有热切的激励性 《小学语文新课标》强调“对学生的日常表现,应以鼓励、表扬等积极的评价为主,采用激励的评语,尽量从正面加以引导。”心理学告诉我们激励性的语言可以点燃孩子们智慧的火花,使他们获得满足,产生学习的兴趣。老师们在学生有良好的表现时给予鼓励一般是不成问题的,但对于困难生表现不理想时如何及时送上激励语,这就需要老师有机智巧妙的评价语言,需要老师有一双“锐利”的眼睛,更需要老师有一颗宽容的心,懂得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充分肯定学生的发言。如笔者所在班级的一位男生,上课很少举手,注意力也很难集中。那天,他破天荒地举起了手,我马上以极大的热情让他发表自己的见解,可是他站起来什么也说不清,我耐着性子,不停地在边上打气:“别急,慢慢来,老师相信你一定能说好的。”那男孩憋红了脸,在不断鼓励与提示下,他终于说出了他想要表达的意思,全班同学不约而同地为他鼓起了掌,让那位获得了自信,体验到了成功的快乐。 当然,评价语言的激励性并不是说当学生理解不到位,甚至出错时,教师还一味肯定或故意视而不见,应该机智地加以处理。如某教师在教学《夏天》一课时,请学生朗读蜻蜓报信的一段话,学生读得很慢,教师幽默地说:“你是急话慢说呢。”这短短的几个字既巧妙地以幽默的语言指出了学生的不足之处,又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同时其他同学也深受启发,纷纷读出了蜻蜓急切、快速的语气。这样的评价真正强化了学生的自信、自尊、自持的信念,增强了成就动机,激发了学习积极主动性,不但使评价促进了学生的发展,还使评价成了课堂的一个亮点。 二、评价语要有科学的导行性 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是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教师应该时时重视课程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例如我要求学生用“一边……一边……”说句话。一位学生说“丁丁一边看电视,一边吃饭。”我连忙问:“丁丁看电视、吃饭同时进行,这样好吗?请你加上评价语言,使 句子 意思更加完整”。学生想了想说:“丁丁一边看电视,一边吃饭,这不是一个好习惯,既影响了吃饭又不能好好地看电视。”学生的第一次发言从语法上讲是正确的,但对边看电视边吃饭这样做对不对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教师提醒这样做好不好,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使他们既会运用“一边……一边……” 造句 ,又明白边看电视边吃饭不是好习惯。 三、评价语要有真挚的情感性 古人云“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在评价过程中,要注意融入情感,做到心诚意切,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工作本身就要以情动人,不但语言要感人,而且语气要亲切,语调、语速等都有讲究,都能透出教师真实的 心语 。教师对学生应给予不同的鼓励:一要赞誉鞭策优秀生,二要肯定、鼓励中等生,三要宽容激励后进生。在表扬激励的同时,用其可能接受的方式指出他的不足,而又不挫伤他的自尊心。学生在发现自身不足的同时,感受到了浓浓的师爱, 更得到了向上的力量。教师的评价,变成一种赏识、变成一种启发、一种帮助、一种激励、一种人文关怀。下面这些课堂中常用的评价语言就是教师心声的传递:1、我真为你取得的成绩而自豪!2、别着急,再想一想。3、只要你肯动脑筋,一定会变得更聪明!4、你不用伤心,我会支持你的! 这些真诚的评价,不但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支持,也获得了情感上的满足。同时也让学生品尝到成功的喜悦,唤起他们的学习激情,产生莫大的兴趣和动力。相反,那种虚情假意,表里不一,没有“真心”的评价语,不仅激发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有可能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对学习失去信心。 课堂评价有时还需隐性评价语。隐性评价语言主要指评价者的体态评价语、特殊情境和特殊符号评价语。如,示意学生的眼神;表扬学生时竖拇指、摸头、拍肩;表示不满意时的皱眉、摇头;对学生做“画勾”的动作,打“×”及“OK”的手势;课件中卡通人物的“笑脸”与“哭脸”。隐性评价语具有含蓄、幽默的特点,看其形、观其境,就明义。例如:当学生自由朗读课文或独立作业时,我会在巡视过程中,时不时低下身子关切地看一看,用抚摸一下头表示赞同,用手指一指表示提醒;当小朋友精彩的回答出乎老师的意料之外时,我会情不自禁地与他握手,为他竖起大拇指;当学生认识到自己的回答不够正确,不够完整,并随时改正时,老师轻轻地点点头,报以一个会心的微笑……教师的一举手一投足,都点燃了孩子们学习的火花,使学生品尝到学习的愉悦,师生之间产生了一种心心相印的情绪体验,有助于教学过程的推进,有助于良好教学氛围的营造。 参考文献: [1] 梁志萍.略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评价语言的魅力[J].小学教学研究.2011(26). [2] 李 娜.浅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的评价语言[J].学周刊,2011(8).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评价语论文篇2:《小学语文课堂评价语的有效性》 摘 要:课堂评价语是课堂教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课堂教学的组织起着调控作用。新课程理念下的小学语文教学,课堂即时评价已得到空前的重视,老师们都通过这种评价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语是否得当,往往直接影响和决定教学效果。 关键词:小学语文;评价语;有效评价 课堂评价语是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科学的评价语对学生具有激励表扬、解惑释疑、点拨导向等功能。新课程改革倡导“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课程评价,重视评价语的激励与改进功能,使评价真正为了促进被评价者的发展,语文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语是否得当,往往直接影响和决定教学效果。 一、当前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评价语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课堂教学评价语,是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表现作出评价的语言。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有的教师忽略使用课堂教学评价语,他们或是对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没有给予及时恰当的点评,或是一味的激励性评价,或是只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价,忽略对非学业情况的评价,这些都无疑会影响 教育 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评价语使用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一味表扬鼓励 “好极了”、“你真聪明”、“你真棒”、“你真了不起”等既含糊又夸张的表扬声在我们的语文课堂教学中十分盛行,每当学生答对了问题,老师们都慷慨拿出了赏识教育的法宝,一味地为学生叫好。一位语文教师在执教《秋天的雨》时提了一个简单的问题:“现在我们这儿是什么季节?”(当时是秋天),并指名学生回答,该生答对了,教师不加思索地表扬学生“你真聪明”,其余学生听了全是一脸不屑一顾的神色,有的学生甚至在小声嘀咕“这么简单,我也会”。听到伙伴们的议论,该生的脸红了。的确,如果我们教师总是用那种口头禅式的浮泛空洞的语言来评价学生,或者让学生轻而易举地得到奖励,学生就会觉得索然无味,就会对教师的评价与奖励产生淡漠感,达不到应有的激励效果。 (二)信口开河,回避错误 在一次课上,教师指名一学生朗读诗歌,学生断错了句子,还漏掉了一个字,不知是老师没认真听还是不了解朗读评价的标准,竟然表扬该生说:“读得真好!”全场一片哗然!连最起码“读得正确”的要求都没达到,真不知该生读得好在何处。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信口开河式”评价,对学生回答不认真倾听或者说根本是在回避学生的错误胡乱加以评价,看似尊重学生的发言,实则是一种极大的不尊重。如果我们教师这样不加辨别地一味叫好,往深处说是对错误的肯定,而这种肯定,可能会使学生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含糊偏离文本 一位教师在教学《放小鸟》这篇课文时,教师根据课文内容设疑:“我抬头看去,原来窗外也有一只鸟在叫唤,那声音听起来多焦急呀!窗外那只鸟在叫什么呢?”一学生不假思索地说:“在 唱歌 。”老师说:“好!”示意该生坐下,接着让其他学生继续发言,老师也没有给予单独的评价。最后,老师说:“大家说得都很好,讨论就到这里。”好在哪里呢?教师根本没有说清楚,十分含糊。如果教师对学生的思考成果、发言不置可否、不作诊断、不予以导向,学生就难以从老师的评价信息中澄清是非、分辨优劣、明确方向。在新课程理念的引领下,尊重学生对文本进行个性化解读,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教师如果在评价中脱离文本的价值观,对学生的回答顺其自然,结果反而弄得学生无所适从。 (四)主体单一,流于形式 现在许多语文课堂评价主体单一,几乎是教师一统天下,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得到真正改变。课堂中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师生互评等十分少见,评价主体多元化未能得到普遍落实。同时,评价缺少层次性,有的教师对班中不同层次的学生给予的评价是相同的。评价时,一些教师往往关注知识评价,而忽视情感、态度、价值观以及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的评价,这说明老师还没有真正从关注知识为本的教学观向关注学生发展为本的育人观转变。 还有一些课堂,反复出现学生鼓掌这种评价形式,师生之间就像一种条件反射一样,有的评价形式令人眼花缭乱:有奖励小玩具,有的奖励五角星并贴到学生的胸前等。是的,这样的教学评价,学生注意力是被吸引住了,但接下来学生再也无法集中注意力听刺激性不太强烈的学习内容,很难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二、语文教学中有效课堂评价语的运用 有效的课堂教学评价不仅要关注结果,更要关注过程;不仅要关注共性,更要关注个性;不仅要关注学业成就,更要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带动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 (一)评价语要自然真诚,耐人回味 教育需要赏识。通常我们多采取赞赏、激励性的评价,教师真诚的语言、亲切的语调、鼓励的言辞、友善的微笑,会让学生品尝到被人尊重的喜悦,感受到期待的幸福。例如在指导《鲜花和星星》这篇课文时,老师先让一个学生来朗读,读完后老师声情并茂地说:“听了你的朗读,大家仿佛闻到了花香,看到了满地的鲜花,仿佛睡到了草地上,欣赏到了那亮晶晶的星星。”教师生动而又充满深情的评价语,既包含了对学生的欣赏,又激发了其他学生学习的热情。 同时,教师评价语言应该灵活多样,随机应变,让学生爱听、想听、百听不厌。在教学《海底世界》时,教师让学生朗读一段写海底小动物“窃窃私语”的文字,一个学生用非常平直、响亮的声音大声朗读,于是那位老师微笑着悄悄地对该生说:“噢,你这样读,小动物们会被你吓跑的。”这种善意的评价很幽默,同时学生也知道自己该怎么读了。在小组讨论中,对表现好的小组,我常借用电视上的 广告 词“你们真是黄金搭档”。许多名师就非常注重锤炼的课堂教学评价语,他们的评价语往往是妙语连珠,妙趣横生,让学生在受到赞誉的同时,又学习了知识,懂得了道理。 (二)评价要敢于批评,指明方向 语文课堂教学评价应该遵循一个基本标准:在尊重学生这一主体的独特体验时,切记文本是语文教学价值观之根本;在尊重文本主流价值观时,照顾到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主观体验。所以,当学生的见解不够完整时,应不厌其烦地进行点击;当学生的认识出现偏颇时,就应不漠视,不袒护地加以引导。教师的评价要做到表扬与批评相结合,鼓励优秀,指出不足,激励后进。如“你课文读得正确、通顺、流利、有感情,如能声音响亮些就更好了。”“你写字有了很大进步,但你如果能注意正确的姿势就更好了!”等,这样的教学评价语,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又对他们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激励学生向着更高的层次迈进,学生一定能在课堂评价中不断成长。 (三)评价语要关注个体差异,创新多变 对学生的评价应以鼓励、表扬等积极的评价为主,但也要求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学习习惯不好、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每当他们表现出一点进步的迹象,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如,坐得端正,听讲认真,答对了一个简单问题等,都应该大力表扬,帮他们树立学习的信心;对于那些思维敏捷、学习基础好的优生,则慎表扬,要让他们“跳一跳,摘到果子”时予以赞赏,这样才能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对于表现平平的中等生,教师应以敏锐的目光发掘他们的闪光点适时予以肯定,唯有如此,教师的表扬才能显得“物有所值”,学生也才能加倍珍惜。 除语言评价外,情感激励和动作行为评价也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方式。一个充满希望的眼神,一个赞许的点头,一个鼓励的微笑,拍一拍学生的肩膀等,都不仅仅传达了一份关爱,还表达了一种尊重、信任和激励。这种润物细无声的评价方式更具亲和力,一定能大大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热爱和认真学习的热情。 (四)评价要共同参与,多元发展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课堂教学评价应包括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两方面,而我们往往偏重教师评价。要改变这一现象,教学中应引导学生积极地参与评价,评价学习过程,评价同学对知识掌握和运用,评价自身的长处与不足等。在学生评价的过程中,教师则采取延时评价的策略,使学生的思维趋向活跃,然后引导学生互评,在互评中产生智慧的火花和积极的情感。此外,引导 学生 自我评价 也是一种好方式。现代教学理论认为,自我评价能够消除被评者本身的对立情绪和疑虑,调动参与评价的积极性。如一个学生读课文后,我要求他自我评价,他说:“我读得很有感情,但声音太轻了。””那能不能改进一下?”他又读了一遍,既响亮又富有感情,全班都鼓掌表示祝贺。实践证明:自我评价能引导学生以批判的眼光剖析自己,在反省中不断地完善自我,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 总之,课堂评价语不应该拘泥于一种形式,它应当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课而异,因发生的情况而异,只要我们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在课堂教学中全身心投入,创造性地对学生进行评价,就一定能为教育教学创造一方和谐、融洽的真情空间,为新课程三维目标的实现起到导航、护航的重要作用。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评价语论文篇3:《小学语文课堂评价语存在的弊端》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教师对学生日常的 语文学习 表现,应以鼓励、表扬等积极的评价为主,采用激励性的评语,尽量从正面加以引导,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综观现今的语文课堂教学,很多教师学习新课标以后,在“平等对话”精神的感召下,激励用语贯穿始终,处处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课堂上洋溢着活力和魅力。但在小学语文教学实际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语文课堂教学评价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教育实习的所见所闻以及资料的查阅,总结出目前小学语文教学评价语存在 一、激励性的奖品过多,鼓励性的语言过于单调 在课堂中,教师为了营造一种积极的课堂气氛,奖品泛滥,对学生的发言给予不假思索,无所用心的单调评价,不重视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例一: 讲台上放着一只魔箱,教师像 魔术 师一样,一会儿就拿出小红花,奖励给上课表现好的小朋友。开始还很奏效,小朋友们做的规规矩矩,小脸绷得红红的,小手举得高高的,回答问题也很积极。教师满心的欢喜,将那一朵朵小红花不断地飘到小朋友的头上。得到小红花的小朋友,小手摆弄着奖品,转脸向别人炫耀,哪里还听得进别人的声音。不一会儿,小红花“飘”光了,没得到小红花的小朋友发出失望的叹息,刚刚发动起的那股劲儿一下子泄光了,或是无精打采,或嬉笑打闹。一会儿教师又从魔箱里拿出几片枫叶贴在黑板上,说:“小朋友,这些风叶的背面藏着字宝宝,谁能把这些字宝宝读准了,这片枫叶就送给谁了!”小朋友一看黑板上只有几片小枫叶,都一窝蜂似的冲到前面,你争我夺,谁也不让谁,课堂顿时失去了控制,教师也急得满头大汗。 案例二: 教师说:“下面请小朋友读读课文,看谁读得好!”学生纷纷起来读书,教师总是说:“你真棒!”“我们来鼓励一下这位小朋友!”小朋友机械地拍拍手,齐声喊道:“棒!棒!棒!你真棒!”一节课下来,这样的“掌声”、“喊声”不绝于耳。如果哪个学生读的让老师稍不满意,便说:”哪个同学比他读的更好一点!”当然,教师也没有忘记组织学生互评,但是小朋友只会说“有感情!”或“没有感情!”教师也只是随声应和。 奖品过多的现象多出现在小学的一二年级阶段,这样的教育很容易使教育走向一个误区,发展成一种物质诱惑,学生注重的只是教师的奖品而不是学习的内容。语文课堂表面上热热闹闹,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奖品过多过滥,学生也会渐渐变得麻木、无所谓、不稀罕。从案例二中我们发现,老师在教学中除了“真好!”“你真棒!”“真了不起”,似乎就再也没有其他的语言了。为了让课堂的气氛活跃,再加上小朋友整齐划一的动作 口号 ,显得机械单调,小朋友对同伴的鼓励已不是发自内心的,而只是应付一下,甚至是极不情愿的。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语言过于单调,这样的评价语会让学生体会不到教师对自己的鼓励,甚至会让学生感到迷茫,只知道自己好,但是却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哪里好。久而久之,会让学生对自身的学习情况不了解,对学生的学习起到副作用。 二、尊重个体思维偏激,盲目的“积极评价” 《语文课程标准》要求我们“要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的确,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激发学生展开个性想象是正确的,但有些教师却将此发展到“极致”,造成相反的效果。 案例三: 语文课上,某教师教授《我的战友邱少云》一课时,有位学生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人的生命是何等的宝贵,邱少云完全可以保住自己生命,却被活活的烧死,死得不值,我觉得他很傻。”教师居然赞许:“你真了不起,有自己的理解与感受!” 语文课堂是师生 想象力 任意挥洒,个性自由驰骋的领域,案例中,这位老师很尊重学生对文本的独特体验,却忽视了语文教育的基本特点:“重视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注重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 案例四: 师:“同学们,究竟蜜蜂有没有辨别方向的能力呢?你是怎样推断出来的?” 生1:“我觉得蜜蜂是有辨别方向的能力,我是从作者的试验结果推断出来的,因为‘我’带出去的20只蜜蜂有17只准确无误地回到了家。” 师:“哦,你说。” 生2:“我也认为蜜蜂有辨别方向的能力,而且我还知道它回到家不是靠超常的 记忆力 ,而是一种本能。” 师:“哦,好的。” 生3:“老师,我觉得法布尔太粗心了,课文中说‘我’带出去的蜜蜂有20只,可只飞回来17只,那还有3只去了哪儿?竟然没有提到。我想它们是迷路了,我认为法布尔的实验结果不一定正确!” 师:“哦,你是这样认为的。” 老师这样草草的结束了讨论,可是问题的答案到底是什么呢?对于学生的回答,老师说:“好!”那么好在哪里呢?老师没有做出及时的评价。课堂评价语是要求我们及时对课堂是出现的状况以及对学生的表现做出评价,以达到调动学生积极性和活跃课堂气氛的作用。可是案例中教师对于学生的回答只是给予“好”的评价,却没有说出哪里好,甚至连总结语都没有,这样模糊的评价是对学生的思考成果、发言不置可否、不论高下、不做诊断、不予以导向,让学生难以从教师的评价信息当中澄清是否、分清优劣、明确方向、领悟方法,更不会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评价语言过火,夸大其辞 这里的夸大其词和过火包含着两层的意思。一种是夸奖学生不切实际,一种是对学生批评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心理,而造成了学生心理上的伤害。 案例五: 一位老师发现一个平时 作文 一般的同学进步很大,于是对他说:“你写的太棒了,你富有创造力,我愿做你的第一位读者。继续努力下去,你以后一定是个文豪,希望在多年以后,老师可以自豪的对人们说:‘我的学生是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大文学家’……” 一篇作文的进步就能够当大文豪吗?就一定能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吗?是否有些好高骛远?其他比他写的更好的孩子怎么表扬?其他暂时未进步的孩子又该怎么办?老师在盛赞这位同学之余,是否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其他孩子呢?小小的进步给予如此奢侈的夸奖,一下子抬得那么高,是否会造成学生心理上的浮夸?下一次他进步更大又该怎么办呢?我们的教学评价追求的是暂时刺激,还是长效发展?在阅读教学中,盲目崇尚而出现的“好好先生”屡见不鲜――有些回答或朗读并不怎么样,偏要夸大其词说:“太棒了!”“你真聪明!”…… 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评价语言,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不能过火,否则的话不仅不能给学生带来激励作用,还会造成负面影响。 猜你喜欢: 1. 小学语文评课用语大全 2. 小学语文教学心得体会 3. 小学语文学科评语 4. 小学语文教学公开课听课心得体会 5. 小学语文教师听课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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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课堂是演绎师生智慧的舞台。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篇1:《浅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艺术》 近些年,基础 教育 课程改革在中小学教育阶段不断深入。对传统课程教学方式和理念的纠偏以及新课标下新的教学要求的提出,不仅对整个基础教育课程教学理念具有突破意义,而且对教学过程中的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也设立了新的“角色定位”。课堂教学,尤其是语文教学,一直处于师讲生听的封闭状态。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只是在课堂上完成学习和掌握具体知识的任务,其创新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很难得到发挥。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课堂教学的实施往往过分强化了教师的“教”,而学生的学习活动则以服从教师的教学设计为基本方式进行着,两者的既定角色主次分明,更不用说“教”与“学”深层意义上的交流与沟通了。 按照《新课程教学设计》所阐述的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概念,“课堂教学中的互动包括师生互动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其中师生互动是课堂人际互动的重要表现形式”,“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就是指在课堂教学这一时空内,师生之间发生的一切交互作用和影响”,“师生互动动态地表现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是一个连续的、双向的过程。在互动中,教师和学生均为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主体,都处于一种积极的状态”。由此可见,互动式课堂教学首先就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意识到自身也是这一学习活动中的主体,自己的主观动性能充分发挥到课堂学习活动中。其次,它还要求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度展开,用教材而不拘泥于教材,将文本内容与现实生活相互联系,从而对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行重新建构。 一、师生互动运行之理论因素 1.课堂教学开放性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强调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有活力的。封闭的语文课程把学生的视野紧紧束缚在规定的教科书和课堂中,这样使得学生的 语文学习 脱离了丰富的语文生活,也使得所学 语文知识 无法有效投映到学生的生活需要中,课堂互动更无从体现。“开放的语文课程以学生的语文生活为依托,强调沟通课内外,开发课程资源,把教材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强调师生与课程文本的互动,强调师生对课程的建构,强调教学过程是师生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课堂教学的开放性,具体讲,应该主要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开放性。教师在教某一课时,针对学生而设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不能仅局限于这一课所包含的内容范围,而应该在此基础上扩展知识内容、联系相关话题对学生进行更为广泛的知识给予。教学方式的开放性主要体现于对学生课堂知识引导方式的开放性上,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师问生答,而要让学生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让学生有自己思考的时间,允许学生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鼓励学生提问、质疑。只有引导学生自主地将语文课延伸至课外,才能收到较好的学习效果,这样的课堂才能让教师和学生实现充分的互动,让教学目的在师生互动中得以实现。 2.课堂教学趣味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特别是在小学语文课堂上,兴趣和情绪往往占据主导因素。作为人文学科,语文是最能发掘和培养人的审美情趣与内在情感的。这在语文教学中,尤其在确立教学目标时,语文的这一内在功能已作为“情感目标”得以明确。 在小学语文教学活动中,让学生的多种感官参与,很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所以,在小学语文教学活动中,引导学生掌握 语文教材 上的知识,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就需要让语文课堂呈现一定的趣味性,尽力做到课堂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新颖有趣、生动活泼。而这一趣味性对师生互动课堂效果的生成具有重要意义。教师发掘和设计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了兴趣,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会得到提高。教师的积极引导和讲解,学生的主动学习和探索,这都是课堂师生互动得以运行的重要条件。 此外,在提高课堂趣味性时教师必须注意:无论是教学形式还是教学内容,在增强其趣味性的同时,教师必须“因材施教”,面对不同年龄阶层和感官特征的学生,其所设计的趣味性必须与之相符或相适。这样才能从多种类、多层次、多角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更好地实现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互动。 3.提高学生主体性 要体现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就必须让教师和学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这一教学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和应发挥的作用。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与语文知识传承、语文文字训练和语文教学管理融为一体的,它的活动形成与有效运行不仅依靠教师优秀的教育 方法 、适当的知识指导以及有效的学习监督,同时也依赖于学生作为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另一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学习主动性,乐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自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活动的接受主体,教师为学生的认识和发展提供种种可以促成的条件,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工具让学生自己思考和明白“应该学”和“怎么学”,使其从愿意学逐渐转向喜欢学、能够学。 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不仅教师和学生都要有所意识,更重要的是要给予重视,尤其是学生的主体性,应不断强调并促成其不断发展。充分引导和鼓励学生的“动”,启发他们以所学知识为基点,扩大自己的阅读空间和思考空间,使语文课堂教学成为其获得多方面、多层次知识的重要活动。 二、师生互动运行之行为因素 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互动除了前面所论述的总体理论性因素外,具体来讲,还包括言语互动行为和非言语互动行为。自文明时代开始,人类的沟通和合作一直是以语言作为媒介的。作为现实生活中的课堂教学更是以语言为媒介,由教师向学生传送知识和培养学习能力。无论哪一门学科的教学,大多都是将教学内容转化为言语并以此为媒介而进行的,也就是说,教师将教学内容外化为学生能接受和感知的显性语言,并通过一系列的言语活动,让学生明确其所获得的知识,而学生也是通过言语活动向教师或他人反馈其所接受的教育信息。可见,言语互动行为是课堂教学活动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观察到的互动行为。 但言语互动行为并非实现课堂教学活动师生互动的唯一途径,眼神和手势等一些非言语互动行为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因为语言的外显性并不能很精确地反映内心要表达的意思,有时甚至会与真实意图不一致,而眼神和手段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辅助理解作用。有时,师生任何一方一个不经意的眼神或不自主的手势,都有可能给予对方重要的信息,引发强烈的共鸣。另外,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也为学校课堂教学更好地开展筑起了一个师生交流和互动的平台。目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常运用PowerPoint、Flash动画等辅助工具,教师通过播放演示文稿和动感影像资料既可以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其学习兴趣,又可以使学生更直观、更透彻地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在语言和运用辅助工具上需要做到配合得当、张弛有度,这不仅能为整个课堂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氛围,而且可以使学生更加愉快地投入学习活动中,大大提高教学质量,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师生互动是师生间双向交互的影响,而不是教师对学生或学生对教师的单向线性影响。师生双方都应处于一种积极的思维状态,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特长,重视和发掘学生的主体性,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把课堂变成师生活动主体间交往互动的空间,让知识在倾听与对话中生成,在沟通与交流中得以传递。让师生互动这一课堂教学效果得以正常且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和因素便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探究和合理运用的重要的语文教学内容。 参考文献: 黄珊珊.追求情境之乐,感悟探究之美:浅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艺术[J].考试周刊,2015(94). 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篇2:《浅议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 【摘 要】小学阶段的语文课程对学生的成长尤为重要,语文的学习是学生开启知识大门的宝贵钥匙,也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重要基础,而此阶段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较弱,因此非常需要教师的指导。本文意图对如何更有效的进行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小学语文 课堂教学 情感体验 新课改要求小学语文的教学要更加注重对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加强对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关注,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比较开放且具有活力的课堂。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应紧紧围绕着这些理念,发挥才智对学生进行更好的培养。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帮助教师更好的进行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 一、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 情感体验主要指用感性带动心理的体验活动,小学阶段的学生处于对知识拥有无尽好奇心的阶段,此阶段教师的行为范式对他们的潜移默化影响巨大,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注意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呆板的进行知识讲解,而应将学生的情绪带入到课堂中来。 例如,在学习《送元二使安西》“渭城朝雨�徘岢荆�客舍青青柳舍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这首唐诗时,教师除了为学生梳理这首诗的写作背景、诗词内容和艺术特色外,还应创设情境,加强学生的情感体验,以期加深学生对这首送别诗的感悟。例如这首诗是唐代大诗人王维在送别友人元常时所作,教师可以在课堂上选取两位学生扮演这两位古人,对送别场景进行情景表演,这能让学生深刻体验诗人折柳送别友人的依依难舍之情,而后教师可对此进行延伸,让学生分享自己送别友人的 故事 。用此种方法能够比较有效的寓教于乐,让学生尽情的想象和分享 经验 ,深化学生的情感体验。进一步将能使学生对古代的送别诗产生亲近之感,更加理解友人相送的悲伤之情,这将使学生逐渐体会到诗歌之美,语文之美。 在讲授一些课文时,小学语文教师也应当注重灌注情感,使学生身临 文章 之境,体会作者在写作时的感悟和思想,通过自己的情感体验来推己及人。比如在学习《小抄写员》这篇课文时,除了引导学生理解叙利奥为了减轻父亲的家庭负担所做的努力外,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讲述一些与父亲之间难忘的事情,教会学生体会子女与父亲之间的亲情是宝贵的。语文的教学不仅仅是教会学生读书写字,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成为有责任感,有爱心的可造之材,这才是教育的真正目的。因此教师在进行语文课堂教学时,不可以忽视这一点。 二、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 读写能力是学生学好语文的重要基础之一,小学阶段的学生正是 记忆力 较为出众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往往是十分有成效的。因此,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应注意这一点。 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需要加强对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阅读是汲取知识的最好方式。众所周知,阅读不仅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阅读也是写作的基础,要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就要求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注意对学生的默读和朗读进行重点考察,同时教师要注重训练学生阅读的速度和关注学生的阅读质量。训练学生的阅读速度有利于学生在阅读时对课文内容进行取舍,对重要的课文内容进行概括归纳。这种方法将有效的缩短学生的阅读时间,为课堂教学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同时有利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关注学生的阅读质量意味着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的阅读内容进行选择与精简,教师应挑选适合学生的内容让学生阅读,因此这些阅读的文章不能够太过困难也不能太过简单。这样能够比较有效的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从而增强学生对语文学习的自信。 除了加强对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外,小学语文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还应注意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读与写是不能够分开的两个重要部分,因此在对学生进行阅读能力的培养时,教师还应着重加强对学生的写作能力进行培养。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要求教师在讲授课文后,训练学生进行 读后感 的写作。例如在学习《卖火柴的小女孩》这篇课文后,教师在课堂上应要求学生写出自己对于这篇文章的感想,无论是对于小女孩贫困的同情,或是想要对小女孩施以援手,还是对于当时社会的不满,学生都可以通过自己写作的读后感抒发出来。长期的写作练习,能让学生对于课文的理解更进一步,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同情心,使学生的语库和写作角度得到拓宽。因此,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增强学生对语文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运用语文的能力,陶冶学生的情操。 三、因材施教,求同存异 新课改要求教师在教学时注重“以人为本”,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要牢记以学生为主体。学生的学习能力有高有低,成绩有好有坏,教师不应当因为某位学生的成绩不好而歧视学生,亦不应因为某位学生的成绩优良而过分优待。对于学习水平高低不同的学生,教师要因材施教,求同存异。 首先,因材施教,求同存异,意味着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进行的提问活动不应只针对成绩好的同学,对于成绩不好的同学,教师也应一视同仁的进行提问。学生若知道答案或答得较好,教师要及时的进行夸奖赞扬;学生若不知道答案或答得较差,教师也应进行鼓励并指出错误,以期学生能够得到进步。 其次,因材施教,意味着教师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对于不同学生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例如一篇诗歌,有些学生可能朗诵的有感情,有些学生可能背诵的比较快,有些学生可能背诵的好却默写不出来,还有些学生可能会默写但是错字较多等。面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教师要及时的进行指导,让学生们相互学习,背得不好的学生就多背诵几遍,容易写错字的学生就将错字誊写几遍,多看多写。如此一来,学生们的薄弱环节就能够得到补充。其他类似的一些学习问题教师也可适当的依照这种方法进行教学,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学习水平。 最后,因材施教,求同存异要求教师对于学习进度不同的学生要有包容心。一个班级里,往往有些学生学习的较快,一些学生学得较慢,遇到这种情况,教师不应慌乱,而要耐心的指导,允许学生出现学习进度快慢不同的情况,教师要有耐心,能够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帮助。通过因材施教,求同存异的教学,学生对于语文的学习兴趣就会得到有效提高。 综上所述,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需要教师注重对学生情感体验的培养,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读写能力的培养,最后教师还应当以学生为主体,因材施教,拥有求同存异的教学态度。这将十分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学习水平,为全面培养学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小学语文课堂论文篇3:《试谈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策略》 【摘 要】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对 其它 各门功课的学习起着一定的奠基作用。教学是每个语文教师教学上的重点,课堂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课堂是引领孩子走向智慧的主阵地。 【关键词】情境教学;课堂教学;激发兴趣;扮演角色;多媒体 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对其它各门功课的学习起着一定的奠基作用。教学是每个语文教师教学上的重点,课堂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课堂是引领孩子走向智慧的主阵地。如果,我们一味地让孩子的思维在课堂上如此“沉睡”下去,可以想像,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情境教学成为丰富 儿童 语汇、发展儿童语言的极好途径。因此,这种方法广泛运用于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并能通过一定的途径,把学生带到作者笔下的那个情境中去。 一、情境教学策略在语文课堂教学中的地位及作用 情境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从教学需要出发,制造或创设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场景,以引起学生的情感体验,帮助学生迅速而正确地理解教材内容,促使他们的心理机能全面和谐发展,只有美好和谐的语文课堂心境,才能让课堂充满创造,充满生命的活力 小学语文教学中,情境教学的运用,使整个课堂充满了勃勃生机。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词汇,锻炼了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情境的生动、形象、有趣,激起学生的情绪,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即情境能体现教材的特点,突出教材重点,突破教材难点,从而促进儿童知识的、能力的、智力的、情感意志的尽可能大的发展。 情境教学,是在对社会和生活进一步提炼和加工后才影响于学生的。诸如榜样作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绘、课内游戏、角色扮演、诗歌朗诵、绘画、 体操 、 音乐欣赏 、旅游观光等等,都是寓教学内容于具体形象的情境之中,其中也就必然存在着潜移默化的暗示作用。 二、情境教学策略在语文课堂中的应用 1、创设融洽,和谐的教学环境。 美国教育学家罗斯福认为:成功的教学依赖于一种真诚的理解和信任的师生关系,依赖于一种和谐安详的课堂气氛,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亲其师而信其道。学生是教育活动中的参与者,专制、压抑的课堂氛围抑制了学生的创造意识,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则有助于保护学生的创造灵感。 从步入教室的那时起,就要把微笑带入课堂,把对孩子们的激励带入课堂,教师的每一个眼神、表情、话语、举动都充满着一颗爱心,用爱心去对待学生,以和善的面孔去面对学生,学生自然会跟着友好的人一起走进知识的海洋,从而可以轻松,愉快的学习,进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佳境。 2、激发兴趣,创设情境。 作为低年级的学生,自控力相对比较差,注意力很容易分散。那么,作为教师,就应该考虑这一点,注意从这一点出发,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充满信心去学习。 我在教学生学习拼音时,就采用了“拼一拼”“找一找”的方法,使学生掌握了三个复韵母的拼读方法,达到了教学目的,当我出示音节卡片时,学生们轻声拼读h-u-ang-huang,随着我抽动卡片,同学们一会儿拍手,一会儿摆头,主动积极的学习着,一张张音节卡片,一个个实物形象,一次次的演示动作,创设了极佳的教学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扮演角色体会情境。 课堂上学生扮演角色,学生站在该角色的立场上,深入课文讲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所感,学生的心理位置换成了课文中人物的心理位置,这样不仅能将教材形象展现,同时还能理解课文,扮演的越真,就越感到亲切。越感到愉快、越感到轻松。 在人教版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的一篇课文《两只小狮子》,这篇课文就有几处对话,是一篇要求分角色朗读的课文。为了让学生上好这节课,我做了些头饰,还在黑板上画了棵小树,作为背景,让朗读的孩子戴上头饰上台表演,同学们又高兴,又激动,人人都锻炼了自己的能力,而且每个学生都读得非常投入,很有感情,在这快乐的教学气氛中,不仅加强了学生对课文的理解,还为学生提供交流的机会,缩小了同学之间的距离,增进了同学之间的友谊。教学情境的创设,大大提高教学效率。教师恰当地运用各种情境创设 教学方法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提高他们的智力水平,使学生乐于学习。 4、语言形象生动、创设情境。 语言是一切活动的基础,缺少了语言人类将无法沟通,无法进行交流,语言已经成为人类沟通的工具,是人类传播语言的媒介,在创设情境中,可以为学生提供表达心声的场所,从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教学语言对语文教师而言,是极好的煽情、启智工具,语文教师要依据教学内容的特点优化教学语言,使教学语言更凝练,更优美,更富有艺术性和感染利,从而最大限度地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语文是基础,是铺路石,学好语文是关键,语文课堂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一定能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孩子们学好语文。 三、情境教学策略在语文课堂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语文课程标准》:语文教学要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提升学生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审美情感。因此,语文教师在课堂上贯彻新课程“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核心理念,不遗余力地探索和运用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方法等,为传统教学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使新课改的实验进一步走向深入。由于一些教师对语文新课标理解不够到位,对新教材的挖掘不够深刻,在语文课堂教学的情境创设上出现了一些误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现象。 1、对“情境教学”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楚,不考虑课文内容和学生实际,盲目创设情境,对学生学习缺乏正确引导。新的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教学应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帮助他们树立主体意识。而情境教学则是通过创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情境,让语文教学进入情感领域,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凭借情境,把知识的教学、能力的培养、智力的发展以及道德情操的陶冶,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2、单纯为了课堂形式“活”而创设情境,过分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完全放手让学生自己去创设情境,不考虑课文内容所传达的情感态度价值取向。语文教学要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语文学习的过程成为积极主动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 3、有活动没体验。课堂上,学生一会儿忙活这,一会儿忙活那,教室里乱糟糟、闹哄哄,却称之为“动中学”这种活动是外在多于内在,动手与动脑相脱节,目的性差,为活动而活动,没有 反思 。 4、多媒体课堂形式单一化。多媒体教学虽有生动直观的一面,但是如果一味的依赖就又会使课堂成为变相的满堂灌,只是把教师的单一讲解变成了机械的放映。曾听一位老师的多媒体课,这位老师整堂课就坐在电脑前一个幻灯片接着一个幻灯片放映,学生只是观看根本没有参与这节课的讨论,像这样的课,学生久而久之就会厌烦。对此,我们还需在多媒体课堂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上反思,使其真正的服务于课堂,成为有效的辅助教学手段。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所有智力方面的工作都要依赖于兴趣。”因斯坦也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因此,作为语文教师,我们一方面要从自己的教学实施过程中多 渠道 多角度的创设教学情境,全方位的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入手,另一方面应从培养学生的 学习方法 入手,使他们在感兴趣的基础上由被动地学转变为主动地学,在自主、合作、探究中赢得兴趣,在师生互动的良好氛围中学得知识。 猜你喜欢: 1. 语文课堂教学心得体会 2. 小学语文高效课堂心得体会 3. 浅谈小学语文的魅力课堂 4. 小学语文教学毕业论文完整范文 5. 小学语文教育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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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价值取向研究论文范文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文化资源和文化元素丰富多彩,是人类文明宝库中不可多得的灿烂瑰宝,为中华民族繁衍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每一位炎黄子孙永铭于心的骄傲。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民族的兴衰,其要害之处在于,即“犹如没有血脉的生命是不可能生存生长延续一样,没有文化的民族同样是不可能生存壮大的。具有数千年文化传统的中华民族,珍视自己的传统文化如血脉之重” 。因此,寻求传统文化生命旺盛之因,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国家软实力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究竟什么是传统文化呢?顾冠华先生曾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指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发展过程中在一些特定的自然环境、经济形式、政治结构、意识形态作用下形成和传承下来并且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文化的具有生命力的中国古代文化”;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植根于中华民族土壤中的稳定的、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积淀着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精粹。还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文化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在经过不断地产生和淘汰的过程后,得以积淀、保存、延续下来的具有重要价值和生命活力的文化。” 在笔者看来,传统文化主要是指世代相传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思想、道德、风俗、习惯、典籍、宗教、艺术、科技、制度和思维方式等,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等,其核心和灵魂是精神文化。我们这里所说的传统文化主要指中华民族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具有民族精神文化。对每一个中国人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连接古代、现在和未来中国人的时间之流和生命之流,是中国人的精神生命” , 也是中华民族香火永续的生命活力。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因此谈及它的特点,往往是见仁见智。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有:重视人生和入世的人文传统、重视伦理纲常和道德教化、重视中庸和谐的处世哲学、重视坚韧顽强的文化性格。一部《易经》阐发辩证思想,阐述“变”是一切事物根本规律的道理;一部《道德经》以玄学观念“道”来阐释宇宙万物的演变;一部《论语》述说了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体系。正是这三部经典学说令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框架得以构建,随着时间推移,历代思想家不断迸发出各种创造性的思想,这些思想经过沉淀和发展逐渐形成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不仅体现在物质文明方面,更多地表现在思想精神方面。具体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可大致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世代相传、忧国忧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自古以来以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为重的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被认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如岳飞的“精忠报国”,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二是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拼搏精神。中华民族自古就产生了一种“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发向上的人生态度,形成了敢于超越自我、顽强拼搏的自强不息的精神。如,“夸父追日”、“愚公移山”、“大禹治水”、“精卫填海”等战天斗地其乐无穷的思想无不体现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奋发向上、拼搏进取的民族精神。三是求真务实的诚信品格。这种诚信的品格一方面体现为孔子所说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实事求是精神,以及老子的“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的自知品质。另一方面表现在商品交易中的“童叟无欺”、“货真价实”、“市不二价”等诚实守信上。四是贵和乐群的和谐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一方面指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哲学思想,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另一方面指“中庸”思想,即提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五是追求高尚的道德修养。中国传统文化囊括了大量的追求高尚道德情操的思想。其中儒家主张以提高自身修养为根本,重视道德力量的感化作用,倡导以德服人,见贤思齐。正是由于这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其影响了无数人并树立起远大的抱负和培养了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文化传承,既有客观必然性,又有主观能动性,就犹如“基因”的力量和积极的选择一样。传统文化是“源”,现代文化是“流”。“源”是“流”的起点,“流”是“源”的发展。因此,新时期我们应该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取其精华,去其槽粕”的方针,以一种新的观念、视野、方法和逻辑去研究和弘扬传统文化,不断丰富现代文化。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国际地位的迅速提高,挖掘传统文化的精髓,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增强国家软实力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奠定文化根基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在中国的大地上迅速传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思想、民本主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思想和唯物主义实践观等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有着相互融通的契合点,从而为马克思主义植根中国提供了优良的文化土壤。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同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相结合。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其实是一个公正、平等的理想世界,这与中国“天下为公”的大同构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中国作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共产主义得以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为其所奠定的思想基础密不可分。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相结合。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其核心内容就是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这些其实就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科学的、革命的爱民、重民学说。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历来提倡 “民惟邦本”的思想,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唯物史观更容易得到中国共产党人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实践证明: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深得民心,才取得了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这与传统文化奠定的民本思想基础息息相关。 再次,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传统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阶级斗争思想相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素有的誓死保家卫国的气概和不屈不挠的民族斗争精神使得中国人民取得了历次革命的伟大胜利。而马克思主义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力图通过阶级斗争最大限度地去争取和维护广大群众的权益,这点与传统文化提倡的善于斗争思想不谋而合。因此,它也使得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学说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容易被中国人认同。 (二)中国传统文化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文化资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一种社会主义的观念体系。”这种观念体系的发展得益于优秀的民族文化环境。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来看,任何时代的社会意识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前人所积累的思想材料。就中国传统文化而言,其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文化气质和精神底蕴,它们贯穿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等各个方面。正是深受这些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得以形成和发展。中国自古以来就讲“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某种角度看,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是个人层面的要求,齐家是社会层面的要求,治国平天下是国家层面的要求。为了顺应新时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并自觉以此行事的要求,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对其内容进行了精炼和通俗的概括。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我们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炼概括仍然是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为核心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加以提炼而成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了丰厚的精神文化资源。 (三)中国传统文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文化力支持 首先,传统文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具有指导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既适应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家所倡导的“无为而治”的理念――即“减少政府干预”的理念,从而更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其次,传统文化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产生巨大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是在吸收中国儒家文化的大同理念和“方圆”规则等精华思想的基础上,按照马克思所倡导科学社会主义的秩序精神――“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所形成的。 再次,中国传统文化对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思想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思想,是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指导原则,在充分汲收中国传统儒家“小康”思想的精华和提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而形成的。 最后,中国传统文化对社会主义“以德治国”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以德治国”思想,是对刘少奇同志关于“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新的共产主义文化和社会道德”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是对中国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升华。 (四)中国传统文化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文化先导力 高占祥先生说过:“文化先导力,是探索力、是先遣力、是先行力,一句话是文化先驱力”。从发达国家来看,他们非常注意利用文化的先导性来促进社会发展。“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个人的梦,其本质内涵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要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必须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而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价值取向,“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精神特质,“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的生态伦理以及“养浩然之气”的道德修养等向我们展示了优良的中国文化传统,即奉献精神和爱国情怀、艰苦奋斗和坚韧不屈的精神、环保意识和和谐理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全的人格特质,这些都为实现中国梦奠定了广泛的思想基础,从而更容易凝聚人民力量推动中国梦的实现。正所谓“强者无先例,强者的真正意义是文化先导力的活力,文化先导力是创造未来的科学” 。从文化的维度来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实现中国梦的丰富资源,而中国梦也蕴含着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文化力量。实现中国梦,需要文化精神的旗帜,需要文化精神的自信,需要文化精神的激励。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助于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从古至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这个思想体系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科学精神,是内部凝聚力的文化,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人与自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种和谐,一种天人合一的境界。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尽管在中国古代对外交往受到限制的条件下,还是以开放的姿态实现了对外来文化的兼容。中国传统文化突出理学知行合一的学风,它以研究天人之际为出发点,落脚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豪迈情感,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这影响了几千年饱学之士的价值观,成为一双无形的手牵动着文明的进步!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中国文化历来关注现实人生,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经》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正是这种人世的人生哲学,培育了中华民族敢于向一切自然与社会的危害和不平进行顽强抗争。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不信邪、不怕“鬼”的精神,强调人生幸福靠自己去创造。要实现现代化,这种自信自尊的精神是决不可少的;传统文化体现了知行合一的观念,中国儒家文化所讲的“力行近于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重知轻”的认识论思想,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现现代化,当然要努力学习外国的先进的东西,但更重要的是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这又与马克思唯物主义完美契合在一起了;中国传统文化也非常重视人的内在修养与精神世界,鄙视那种贪婪与粗俗的欲望,孟子认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是对人格的根本要求,这种传统美德,对现代人格的塑造,是非常可贵的。但我觉得最可贵的就是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筑起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古人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今天,一个国家只有走上现代化,国家才会繁荣富强。而实现现代化,靠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团结互助则反应了尊老爱幼的伦理规范,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社会只有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形成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社会才能充满温馨与和谐,才能给人带来希望与力量。上述种种仅是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一部分,仅此就足以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但是,时光切换到近现代。鸦片战争失败使国人对自己的器物产生怀疑;甲午中日战争惨败使国人对自己的制度产生怀疑;巴黎和谈的屈辱让国人对自己的思想也开始怀疑!对中国屹然存在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国魂此时经历第一次浩劫。中国传统文化第二个衰落时期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文革十年浩劫和改革开放更上加速了传统文化的衰落。改革开放后,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传统文化由于没有做到“趋时更新”,饱受冲击;在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引入了竞争机制,传统文化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力下降,受到了更大冲击,衰败的速度加快。文化,尤其是对一个民族的特点和历史走向产生过明显影响的有形文化是一种有机的活体,有她或她们的历史生命和灵魂。看一个文化是不是活着的,就要看她的基本精神是否还能打动现实的人群,与实际生活和历史进程有呼应。不少人有这样一个幻觉,以为只要中国还在,中国人还在,普通话还在,关于中国的学问和文化遗产还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还安安稳稳地存在着。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活生生地存在着,但是就要被我们遗忘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正面临断子绝孙、无以为继的重大危机。 自新文化运动、“文化革命”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传统文化遭遇了什么异变呢?其实传统文化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横行而来的西方文化顶替掉了,而且其残存的部分也正在被全球化过程进一点一点扫荡干净。现在已经基本上没有以团体的方式、以自己自觉地继承儒家的道统或文化精髓的传人了,像儒家这样,影响曾经那么根深蒂固,却在不足一个世纪的时间中其传承团体荡然无存的情况可谓绝无仅有。但是儒家乃至传统文化中的独特是否还活在人们心中呢?情况似乎是:尽管还有残存,但已岌岌可危。经过白话文运动和以拼音文字为目标的简化字异变,再加上民国后禁止在学校中读经,以及语文教学中的西式“科学化”的影响,当今的年轻人极少能够直接进入传统文化的语言世界,即能够直接阅读传统经典并能用古文写作散文和诗词。传统语言目前只能以“成语”、“引语”一类形式残存于人们的话语。呜呼哀哉!看看他国的做法吧,印度人在建国后,花大气力复活梵文这个早已死去的古代文字,法国政府为了维护纯洁法语、对抗英语的话语霸权也是不惜工本,而中国人何以对维系祖宗文化的语言龙脉就如此绝情,非认定它是落后的根源而务必铲绝?在成年累月地阅读和体会通俗文和英文之后,偶一读到古文,那种领会的透亮、亲切和理解的丰富入微让人如饮仙酿。中文的悠久、丰厚和灵性在世界文字中是无与伦比的,摧残它真比砍伐原始森林、变草原为沙漠还充满罪过。最近例如韩国申遗,法国拍卖圆明园文物等事件开始撼动国人的文化大厦。有些人认为端午节本来就是中国自己的文化记号,韩国的申遗滑稽又可笑,但是这些看起来荒谬的做法却是一声警钟,说明中国传统文化已经四面楚歌了。看来,弘扬传统文化迫在眉睫!但是,在高喊抢救和弘扬传统文化的今天,我们依然有必要回答一下“什么样的传统文化才有弘扬的必要”这个老问题,也就是传统文化的扬弃。只有对旧事物进行阐释、辨认、甄别、取舍、改造和推进,才能完成对历史垃圾的清除和对文化精髓的弘扬。著名学者朱大可说:“传统文化应当接受普世价值的检验。所谓普世价值,就是被全人类所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像爱、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正义和教养等。凡是符合这些普世价值的传统文化,就可以被继承和弘扬,相反,凡是违背这些价值的,当然要予以抛弃。”中国传统文化无疑是博大精深的,想要一下就通晓或者无论是谁都通晓,肯定是不切实际和苛刻的。所以,像近期“京剧进小学”和某专家呼吁的的“论语100遍”之类,才会招来那么大的骂声。所以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复兴是一个长期而且艰苦的过程,需要广大大学生的积极配合,因为他们才是弘扬和扬弃传统文化的骨干力量。儒学思想对中华民族有着巨大的影响,在相当长时间里构成了民族共同心理和主要的思维方式。单就儒学思想中的“修”、“仁爱”、“礼仪”、“信”、“义”、“廉耻”、“忠”、“孝”、“自省”、“慎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类似相关内容而言,如果剔除其阶级的功利色彩,对培养当今大学生基本生活准则、遵守日常社会规范的态度以及自我控制的教育,无疑是正面而有益的。孔子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有道”。所谓“有道”有两个特点:其一、所有的人都按照礼制规定,上下有序、各出其位、各称其事。其二、不要使礼之“分”走向破裂和对立,社会道德规范基本一致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时,就可以用“有道”的思想强化学生对于遵守基本社会生活规范、养成的良好行为及礼节、礼貌习惯等,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大学生除了养成正确的社会公德意识外,还可以丰富完整的校园文化氛围,将传统文化寓于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中,如可开展如经典诵读、礼仪践行、乐音怡情、丹青妙笔等活动。学生既喜闻乐见又能广泛参与,既耳濡目染又潜移默化,通过深深体味浓郁的文化气息,最终使文化活动所蕴含的传统文化精髓,在每个人的身上得到内化和升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的结合,它包括了自强不息、奋发有为、乐观向上的人生追求;社会与历史责任感以及爱国主义情操;把握现实,面向未来的胸怀和眼光;义利兼顾以义为上的价值取向;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宽容合作及互助奉献的精神。大学生正是要树立这样的富有鲜明时代感的文化精神!有了坚实的人文底蕴就会牢固地构筑起精神支柱,而正确的精神支柱的构筑对崇高的思想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罗素曾说过:“中国文化的长处在于合理的人生观”。这是对中国文化的一种深刻认识和概括。传统文化是中国古圣先贤几千年经验、智慧的结晶,其核心就是道德教育。在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思想贯穿始终。褒善贬恶、追求崇高的思想品德,向往理想的道德人格,涵养美好的精神情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主导思想,是大多数思想家所一贯追求的。在人和人的相处中,一个人既要有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创造精神,又要有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爱人如己的博大胸怀。只有“与天地合其德”,才算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才是一个21世纪高素质人才应该具有的境界。我想政府要积极引导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培养能够传承传统文化的人和民间团体。要制定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复兴战略路线。要加强宣传扫清制约传统文化保护与复兴的观念瓶颈。打击假借传统文化之名宣传封建、西方落后意识和价值观的行为,大学生应该在传统文化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西方浮华思想的诱惑,扬弃传统文化。要形成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荣的观念,坚持了解传统文化,自觉抵制西方落后思想和意识的侵蚀。要积极宣传传统文化,提升传统文化认可率。自觉学习并推广、传播传统文化,坚持用传统文化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实做到“立德立功立言”。国门逐渐向世界打开,使得大学生的心胸与眼界也逐渐开阔,中国发生了的日新月异的变化也让成长中的大学生看到民族复兴的希望,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正逐渐被西方同化。要知道国家灭亡了不可怕,可怕的是民族失去国魂,失去几千年来相互传承的核心价值体系。拾起国人的精神食粮比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要;重塑国人的核心价值观比GDP增长的高能消耗更有意义;扬弃传统精神文化,树立中国特色的新文化精神,学习老祖宗的优秀品质和天人合一精神比盲目照搬摄取西方文化更有意义!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视角研究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中近几年兴起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自从分支成为一个特别的学科之后,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解决国际经济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提供了权威性的解释。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价值;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对跨国经济行为及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在当前对于法律的研究中,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规范上的研究以及解释,而是应该结合当前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对于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价值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有着多元以及多层次的价值,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法虽是法律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分,是绝对不会违背法律的一般价值。法的公共价值包括了公平、效率、正义、秩序,这些价值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有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并且国际经济法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者自己独特的价值,从而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就是国家具有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自由,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规定中,国家有对于关于本国的经济活动中有进行管制的自由。在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国家要在进行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对于贸易的顺序以及贸易的过程给予一定的管制,从而维护国际市场的秩序。然后,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赋予交易者进行交易活动的自由,最后,国际经济法中的自由价值也包括在国际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允许商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跨越国境的流动的自由。

(二)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维持秩序除了宗教,道德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律。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指的是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对于私人管制以及调控进行有力的规范,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能够在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序进行。

(三)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词语,总的来说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会出现偏颇。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标准。在国际经济法中,正义价值主要包括的是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即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追求利益分配的算数平均和几何平均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同时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能够维持强者以及弱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能够使得两国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在国际经济范围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提高效率,这样才能更快的促进国际间经济的发展,提高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对于不同的问题需要完善的处理条款,从而确保国际间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外在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关于国际经济的纠纷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殊价值

(一)国家经济法的现阶段价值———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现阶段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就是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应该保障各国在贸易的过程中能够自由活动,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控制出现的经济偏差,从而促进一种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终极价值———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

在经济繁荣的过程当中,始终不能放弃的就是人类的利益。人文主义将世界的.目标直接推向了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中,国际间的贸易虽然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终极目标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追求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体现的终极价值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否则国际间贸易的数字增长是没有意义的,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维护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总之在讨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来总结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然后在总结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社会中的特殊价值即维持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为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服务,促进各国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培养青年价值取向的实践研究论文

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取向及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加强人生价值观,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是高校思想教育工作的一项要内容。当代青年大学生正处在和生理日趋成熟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特定时期,可塑性极强。同时,客观形势、大也向高校提出了应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的引导和教育的迫切要求。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人生价值观;取向;教育对策

人生价值观是指人们对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也就是人们对人生价值目标、人生价值取向和人生价值途径的认识和根本态度。在价值观体系中,人生价值观占主导地位,它是人们对自身的社会地位、人生目的、意义以及个人与社会集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认识和评价时所持有的基本观念,决定着人生总的价值目标。随着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急遽的变化,我国的各个方面也受到冲击和挑战,并直接影响了当代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取向。2002年11月,江*产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的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目标”。此表述及要求既表明了党对青年价值观教育的重视,同时也为新时期青年人生价值观教育目标的确立指明了方向。而大学生作为青年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他们的人生价值观教育成为重中之重。

1 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取向中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当代大学生在客观上受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因此他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着前所未有地变化,这一变化突出的表现在他们的人生价值观的取向上。他们在人生价值观取向上存在的问题使得大学生人生价值观培养教育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1 大学生在人生价值取向上模糊

人生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对人生价值与目标进行评价与选择的一种倾向性态度,也就是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而人生价值取向模糊是指个人在面对人生价值选择时态度模糊,处于一种混乱、无序且麻木的状态。这与个体在原有价值观念不深的情况下,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各种价值信息,并未经筛选原封不动地将其作为自身评判标准的特点有很大关联。价值取向在人生价值观中最为关键,选择的价值定位和取向不同,就会导致人生道路与发展结果的不同。

1.2 大学生在人生价值目标追求上呈现出多层次化

在人生价值目标的追求上,一部分大学生崇尚真善美的精神境界和高尚人格,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立志成为符合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少部分大学生轻社会理想重个人理想、轻远大志向重现实,讲求实惠,注重物质利益和个人生活的目标,强调个人本位主义;还有一部分大学生既缺乏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也缺乏对自己的责任感,不能自尊、自爱、自律,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大学生在人生价值目标追求上呈现出的多层次化状态,给大学生树立崇高的人生价值目标的要求带来了挑战。

1.3 大学生在人生价值评价上表现出的功利化倾向

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作为人生信仰。对精神动力的淡漠,对金钱功效的崇拜,已严重地影响到他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和人生价值的追寻。而更多的大学生更愿意在坚持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同时追求与满足个人利益,希望精神与物质并重,理想与实惠共存,读书与赚钱兼得。当代大学生看重和服从国家利益,但他们并不希望以牺牲自已的利益为代价。他们愿意为社会、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但也看重自己从中有无实惠,考虑到置身其中的价值观。由此可看出,当代大学生在人生价值的追求上不仅更为现实,而且讲求实效,并明显地带有功利化色彩。

2 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观取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外在的影响

(1)的负面不良影响。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迅速推进,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国经济领域的面貌,它同时也在人的思想领域激起强烈的共振。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平等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以及效益竞争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站在社会价值的起点上重新审视个人价值,正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从而形成大学生求实向上,积极进取的价值观念。但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也具有负面的消极影响,如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原则和竞争规律容易使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得到强化,使利己主义、个人主义膨胀,从而产生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等不良行为。加之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影响和渲染,使得大学生们的发生不平衡现象,这都助长了拜金主义的膨胀。

(2)全球化与网络的双重影响。

改革开放与加入WTO使我国处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中,这对于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影响深远。尤其影响深远的是互联网的出现,各种各样的信息在其中可以比较自由地相互渗透,任何人都可以共享,这给试图摆脱束缚,寻找自由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提供了很好的空间。网络生活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认知、情感和心理,成为影响大学生理想信念、素养、行为规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另一方面,全球化也给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带来冲击。随着市场的日益开放,借助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及交往活动而来的西方没落的价值观、一些资产阶级腐朽意识形态和精神垃圾随同先进文化价值观一同涌入,如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尤其是美国推行的文化霸权主义,凭借其经济、技术和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全球卫视系统及互联网,还结合经济技术交流,输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使美国文化成为世界的“主流文化”,试图把一个意识形态多元化的世界用美国的标准统一起来。

(3)当代大学生思想机制的不健全。

随着社会变革,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整套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而适应新时代的科学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在目前还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此外,还存在教育手段落后、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对当代大学生中表现出来的不良思想倾向,缺乏从根本上解决其深层次问题的有效机制,对当代大学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不遵守学校纪律等问题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这都不利于促进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2 内在因素的影响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事物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当代大学生自身存在弱点,因为一直生活在宁静的环境中又承担着繁重的学习任务,对他们来说,进入高校是他们的人生重要竞争。当他们以优异的成绩考入高等学府后,部分学生认为从此前途有了保障,不再刻苦学习,尽情享受大学生活而不追求上进,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加之,不少大学生为独生子女,被家长娇生惯养,从未经受过艰苦生活的磨练,所以在他们当中不可避免地在人生价值观方面出现种种弱点。

3 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观教育的对策与思考

(1)加强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念,要把全社会的意志统一起来,把力量凝聚起来,必须有一套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并能形成广泛共识的核心价值观,如同社会的方向盘、国家的稳定器一样,成为一个社会稳定发展、一个政权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质,就是要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起来。同时,国内社会存在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意识的复杂性,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的主流价值观来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用马克思主义这一强大理论武器,将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价值取向引导到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上来。

(2)创新大学生人生价值观教育的新方法。

为促进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要积极探索大学生人生价值观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青年学生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他们进行多种形式的正面教育。针对青年喜欢竞争性、参与性活动的特点,可采取参观访问、形势报告、收看影像、讲演比赛、辩论大赛、主题班会等方式,以此教育、启发、引导青年大学生学生。加强对学生的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通过种种方式,争取社会家长的支持,使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

(3)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是推动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最直接、最生动的方式。一方面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接触社会、认识国情,不断增加对社会的了解从而认识自我,找到个人与社会的结合点,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使他们体验到人生价值,从而增强社会责任感。这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帮助他们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辨别是非的综合判断能力和承受挫折的适应环境能力。另一方面,大学生广泛地参与社会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又可以学到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增强劳动观念,掌握劳动技能,锻炼意志品质,培养吃苦精神和节俭意识,提高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加快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在此基础上促进大学生科学的人生价值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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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要求“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并明确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青年成才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在教育实践中深化和融入“三个倡导”,教育和引导当代青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也是增强国民价值观教育实效性和针对性的现实要求。 引领必须基于教育者认同和接受“三个倡导” “三个倡导”体现了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涵盖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它不仅凸显了当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理念,而且容纳了历史文化传统、鲜明时代精神和未来价值追求,体现出了逻辑上的完善性、内容上的层次性、表述上的开放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具备强大的精神感召力,能够真正起到凝聚人心、振作精神、引领方向的作用,是引领社会发展、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思想武器。 培养什么人、遵照和依循什么样的价值观培养人,是青年成才教育的重大课题,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目标指向。“三个倡导”的明确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部署,不仅鲜明地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问题,而且实际上也明确回答了我们应当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培育什么样的当代“青年”这一根本问题。 价值根据和价值标准确定后,价值观念的传播和灌输者将青年塑造成具备共同文化、共同价值观、共同语言和话语体系的公民的能力高低,就成为直接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青年成长成才成效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对全体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让教育者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青年成才的前提和基础。青年的成长与教育密不可分,教育工作者的言行举止、思想意识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青年的成长。因此,要引领青年成才,教育者首先必须自觉认同和积极实践“三个倡导”。只有如此,教育者在传授其基本原理和观点的同时,才可能善于剖析、解答当今世界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现实问题,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说服力和感召力,真正让青年做到真学真信真用。 引领必须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培育青年的核心价值观 青年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和变动期,其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各种价值观激烈碰撞、交锋和融合的当下,这种影响更加显著。从整体来看,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广大青年对国家的发展越发充满信心,青年的人生价值理念积极进取、客观求实,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公平、竞争、诚信等新价值观在广大青年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观在青少年中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当代青年在价值观上出现的这种复杂而严峻的局势,与社会发展环境固然有着一定的联系,但与我们在价值观教育上存在的问题也不无关联。在价值观教育上,长期以来,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社会现实问题、回避社会矛盾,一味枯燥地说教和填鸭式灌输的现象,使青年德育工作与现实社会发生严重的脱节。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青年成才,必须走出这一误区,充分利用新媒体时代沟通与传播渠道多样化和便利化的特征,用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和培育青年的核心价值观。譬如,一本好书、一部健康向上而又契合青年欣赏需求的影视作品、一次既有乐趣同时又有社会正面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等等,都可以成为传播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同时,我们还要注重树立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青年榜样,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亲可近可学可依循,通过这样一种耳濡目染的方式鼓励广大青年树立长远的价值目标,激励他们成长成才。 引领必须构筑稳定可靠的青年成才保障体系 青年成才必须经历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青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也须经历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如何构筑一套稳定可靠的青年成才保障体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青年成才的内在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建设是根本建设,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青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只有依靠完善的制度来做保证,才能长效推进。 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青年成才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要深刻意识到引领进程将是长期性的,而非阶段性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管理,并形成有力的保障机制。要从思想上深刻领悟,政策上大力支持,确保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要建立建全督导制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青年成才的进程加强管理,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深入到青年的心坎上,落实到他们的具体行动中。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给予赞扬和奖赏,通过典型引领来调动广大青年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性,最终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共同成才的目标。

知识产权保护价值取向研究论文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p7.[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13[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13.[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58.[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165.[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00.[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87.[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p36.[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188.[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47-55.[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77.[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77.[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210[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211.[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17.[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3.[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97.[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243.[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73.[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6.[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66.[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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