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社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社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现代社会道德问题反思》
摘要: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拷问着社会道德,本文就孔孟荀的人性观以及义利观进行讨论,以此来找到问题的答案。孔孟荀的人性观是有差异的,但他们都认为人性具有可塑性,这也是他们在义利观上主张“重义轻利”的基础和前提;孔孟荀的义利观则让我们看到,义利思想的普遍意义在于肯定人性的可塑造性,义利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铸就了中华民族的民族个性。所以我们要看到人性的可塑性,并通过道德约束使人性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孔孟荀;人性观;义利观
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拷问着社会道德,例如好心人搀扶跌倒的老人,而老人却反过来诬陷好心人以此来讹诈医药费等等,此类报导的屡屡出现不禁引起大家的关注,有人就大呼社会道德因此类问题的出现而退了三十年,社会道德已滑坡严重到无法想象的地步等等,那么,现在社会到底是怎么了?是因为人变坏了还是因为人太贪财了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这一问题不仅涉及道德,同时也涉及人性观以及义利观问题,本文就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的人性观以及义利观进行讨论,以此来找到问题的答案。
“中国性论有一特点,即以善恶论性;关于性的主要争点,是性善或性恶的问题。”①追述到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人性善恶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人性善恶的讨论与他们的义利观紧密联系。孔子对于人性善恶并未有明确定义,孔子论“性”兼及“习”:“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程树德在《论语集解》中将这句话解释为:“人性情本相近,因为习染不同,便相距悬远。”②广义而言,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习行,即个人的知行活动;二是指习俗,即广义上的社会环境。孔子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相近的,由于后天环境和习行的不同而导致人格的差异。对于人天生本性的善恶孔子并未明确说明,但人性的善恶的表现是会受到“习”的影响的,孔子承认人性具有可塑性,并且人性的可塑性在人的品德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需要明确并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以此来正确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按义利范畴把人分为君子和小人两类,君子深晓于义,故以义为行为标准,小人专注于利,故以利为追求目标,孔子在这里强调人们应该成为“君子”而非“小人”,这就为人们树立了正确的义利观导向,指出将义视为行为的根本准则,“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论语・宪问》)在强调先义后利的同时,孔子也指出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但如果因求利而有悖于“义”,在他看来是不足取的,对此他态度很明确:“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面》)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得到的富贵,符合仁义的要求,内心坦然,得之无愧,而利用不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得到的富贵,违背仁义的要求,内心愧疚,要坚决加以拒绝。
孔子的“性相近”在孟子那里被引申为“性本善”。他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善是人的本性,但并不是说每个人天生就是道德完善的人,而是指每个人生下来就具有向善的资质,“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的“四心”为人的完美德行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同时构成了人格完善的内在根据,所以孟子的“性善”在指出人具有向善的本能的同时,也承认了人性的可塑性,所以在义利观上孟子强调人们要重义轻利。“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孟子提出人和禽兽的差异很少,而这很少的差异就体现在“仁义”上,人的自然属性是动物性的,但其精神文化方面是超越动物本性的,而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精神文化里的“仁义”,在这里取义和取利,已经不仅仅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而是人与动物的分野,所以在孟子这里,重义轻利的选择不仅仅是人的行为准则规范,更是人的道德主体意识的体现。对于孟子来说人生来就具有“四心”,但因为种种原因,从现实状况来看人的道德意识往往会落空,人会选择抛弃仁义而选择利益,“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腾文公下》)“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孟子生活的时代较之于孔子时代更为复杂,社会矛盾也更加尖锐,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更加不讲道义,在杨朱的“为我”观念盛行之时,孟子提出人不能只顾个人私利而抛开义,人应该重视义而不是被利益所驱使。
荀子着重发挥了孔子的“习相远”持“性恶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指出,若放纵人的本性依顺人的欲望,就定会出现争抢掠夺,定会和违犯等级名分、扰乱礼义法度的行为合流,而最终趋向于暴乱,所以要有师长和法度的教化、礼义的引导,人们才会从推辞谦让出发,遵守礼法,而最终趋向于安定太平。荀子的人性论是从人的生理感官上来讲的,是一种自然人性论,但这只不过是荀子对人的自然本能的描述,至于人所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人之为人所应具有的特性,荀子的回答与孟子有着相似之处:“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化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邀莫不有辨。”(《荀子・非相》)荀子在这里区分人的自然之性与道德之性,他认为人的本然状态包含着向恶的趋向,但认为通过“化性起伪”可以使人的成为符合社会规范的存在,人性有“性”和“伪”两部分,“性”是恶的动物本能,“伪”是善的礼乐教化,荀子强调用后天的礼义,包括法律规范等的引导和约束来改变人的本性之恶,从而使人走向道德上的圆满,这里也同样体现了人性的可塑造性。荀子指出人对“利”的欲望是人不可避免的本性,但在义与利的选择上人是有选择的,“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因此利欲必须有所节制即“以义制利”(《荀子・正论》),荀子强调“义”的重要性,认为处理义利关系的立足点是“义”而不是“利”。
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人性观是有差异的,但他们都认为人性具有可塑性,即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实现道德的完善,这也是他们在义利观上主张“重义轻利”的基础和前提;而孔子、孟子、荀子的义利观则让我们看到,义利思想的普遍意义在于肯定人性的可塑造性,肯定人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而义利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铸就了中华民族的民族个性,对中华文明的演进与繁荣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③面对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道德问题,的确需要社会进行反思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但我们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对社会道德失去信心,我们要看到人性的可塑性并通过道德约束使人性得到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2]程树德.论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注解:
①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50.
② 程树德.论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3:181.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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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是社会公德都有哪些要列举一下,再有就是不断提高这些应该如何做。
社会公德是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社会公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起码、最基本的准则,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内容。大学生是青年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是文化教育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又是社会文化的创造者,应该在社会公德方面体现出较高的素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近年来,高等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社会公德教育逐渐重视,特别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后,各学校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大学生社会公德问题现状,从总体上看,当代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的主流是健康的、积极向上的。他们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并关注世界的发展变化,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历史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热心公益活动,开拓进取,勇于奉献,能够在行为层面上很好地践行社会公德,表现出较强的社会公德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但是,在目前复杂的环境中,一些不良的社会公德倾向在大学生中悄悄蔓延,形成一股暗流腐蚀着意志脆弱的大学生的心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学习不够努力,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恶习,甚至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诚信意识淡薄,助学贷款久拖不还;不注意公共卫生,在教室里、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随意刻画桌椅、踩踏墙壁、撕扯图书资料、损坏公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注意节约,浪费水电的现象严重;上课随意接打电话,既不尊重老师,又影响他人听课;公共场合学生情侣过分亲密;集体主义观念不强,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缺乏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等等。 因此,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的正面引导和教育,对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公德的培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缺失的主要原因对思想品德,道德修养等重视不够,特别是对社会公德教育缺乏计划性、长期性,加上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的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备受家长的溺爱,成长的环境往往一帆风顺,可谓是“温室里的花朵”,由此造成了他们自私、冷漠、懒惰、目中无人、我行我素,缺乏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近年来大多数家庭教育所看重的是孩子们的成绩,重视智力开发,忽视了对孩子们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等非智力因素的教育,导致部分学生人格不健全,出现了“有知识缺教养”等现象。而多数学校也存在公德教育内容重理论、轻实践,教育目标理想化,教育过程抽象化,学生中普遍缺乏道德实践,道德行为能力不强,进而造成“知行相悖”的现象。对于大学生应当如何遵守社会公德问题,涉及两方面:1.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怎样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2.如何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和辐射源。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素质,对宣传、维护社会公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公德与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大学生应该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1)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参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了解社会、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尤其是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极大的帮助。大学生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的实践活动有很多具体方式,既可以参加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公德规范、传播文明新风,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既可以参加学校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各种社会公益组织。大学生参与社会公德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可以从实践中体会到什么是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言行,什么是不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言行,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德素养,并带动他人,影响社会。2)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所规范的行为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微小的行为细节,这些细节极容易被人们忽略,而它一旦被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所忽视,往往就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社会公德意识要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践行社会公德并不难,提升敬人礼让的境界同样不难,比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是讲社会公德;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幼病残乘客让座是讲社会公德;在银行、邮局等公共场所排队时自觉站在“一米线”外是讲社会公德;最后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是讲社会公德;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意刻画是讲社会公德,等等。社会公德的境界,就是在这些不起眼的一举手一投足间慢慢升华的。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刍议 陈大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以下简称决议)强调,“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本文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内容、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建设这三个方面道德的意义、建议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具体地说,就是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有时指个人的道德品质、修养境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和虚伪等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和传统而发生作用。它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定社会为了维持社会生活而产生的,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道德以其非强制手段的方式,与社会、政治、法律和纪律等强制手段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是劳动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和要求,它继承了劳动人民的优良道德传统,并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形成人类历史上最高水平的道德。其基本特征是集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决议》提出的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它所要反对的,是一切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欺诈勒索的思想和行为。自觉地批判封建道德的残余,清除资产阶级道德的影响。发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和公民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 社会公德也称公德、公共道德,它是相对于个人私德而言,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所谓私德,一般指个人私生活中的行为及个人的品德表现、生活习惯和作风等。而社会公德指的是个人的行为同集体、阶级、民族、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需要用公共生活准则去调节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公德的基本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决议》明确指出,“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其中,“文明礼貌、助人为乐”是对每个社会成员在与人交往时的要求,“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是与物打交道时的要求,“遵纪守法”是综合性要求。社会公德的这五个方面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的,是总的要求,是一般性、广泛性要求,包含着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它的产生,是在长期的人类公共生活实践中,被人们公认的,并且通过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甚至法律保证而形成的。我国宪法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是公民的义务,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维护和修养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公德产生重大影响。《决议》提出,“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其中,“爱岗敬业”是对每个在岗者自身的要求,“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是对在岗者上岗的要求,“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最终的和总的要求。“当前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引导人们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严格防止把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职业道德建设,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新人的重要手段和重要途径。一个人的良好品德的形成,需要经过人生长期的修养和锻炼,而职业生活占据大多数人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因此可以说,职业生活的实践是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对每个人来说,一生中能否对人民、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否成为具有高尚道德和情操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在职业生活中学习、锻炼和勤奋工作的程度,取决于科学文化、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修养程度。职业道德结合职业活动,把人们的道德行为的锻炼具体化,并经过长期反复的熏陶和修养,使人们把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的要求变成内心信念,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和道德品质。由此可见,许多人的道德品质和道德风尚,主要是在各种职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各行各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其行业的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如医务道德与医务人员的医务生活密切相联,它的职业要求是以救死扶伤为其主要规范;教师道德与教师的教学活动密切相联,它的职业要求突出表现为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商业道德与商品交换生活相联,它的职业要求强调公平买卖、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等等。但是,各行各业对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五点要求是相同的,是条条块块、方方面面都要共同遵守的。在我们的社会里,不论何种岗位,不论能力大小,不论职位高低,都能够而且应当实践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为人民服务既伟大又平凡,既高尚又普遍,并非高不可攀。它可以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表现出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是为人民服务;同志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也是为人民服务;热心公益、助人为乐、扶贫帮困、助残扶残,更是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开展竞争,又不能投机钻营;既要敢于言行,又不能唯利是图;既要提倡无私奉献,又不能忽视个性价值;既要理想完美,又不能脱离现实。同时,要把广泛性要求与先进性要求结合起来,党员干部要树立先进性思想道德。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在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首先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要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还要加强那些直接为广大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反对和纠正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我们社会对人的关心,社会的安宁和人们之间关系的和谐,是同各个岗位上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 家庭美德就是家庭每个成员都应遵守的美好的品质道德。《决议》指出,“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邻里是社会基层的一种自然组织形式。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财富;“勤俭持家”是代代相传的传家宝,是兴家创业前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就能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就能为社会稳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以上五种家庭美德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人,有了高尚的家庭美德,就为他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打下了基础。 倡导和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还应从青少年时代抓起。《决议》指出,“加强青少年思想教育,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大事。”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对于他们长大成人后的思想道德有很大的影响。“要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培育优良品德。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品德课程、政治理论课程,把传授知识同陶治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把个人成材同国家前途、社会需要结合起来,形成爱党爱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风气”。培养青少年的优良品德,是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重要一环,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务必高度重视。其中,“勤奋好学”既是智育要求,也是德育要求;“爱党爱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和“团结互助、遵纪守法”是德育要求。要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单位,而且也是一个教育单位。家庭教育是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在家庭里,父母既是家长,也是老师,要做表率,言传身教。家长对子女既要亲情和爱抚,又要进行科学而严格的教育。家庭教育的作用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不能替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影响特别大。社会教育是青少年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全社会都要关心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自觉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文明礼貌行为去影响青少年,真正使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 思想道德是人的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它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决议》已经明确指出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初步形成了思想道德建设体系的框架,重点部署了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工作。我们每一个人,不仅要培养社会公德,而且要培养职业道德,还要注意培养家庭美德,从而形成以贡献全部力量,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为最大耻辱的时代风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有理想,首先是有共同理想。有共同理想,才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建设才有共同理想的基础。因此,我们不仅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作为加强每一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而且还要当作全体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 作者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政协
以道德为主题的议论文我为大家找来了,大家赶快跟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无不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他们的至高境界。宋代文人苏辙就曾写道:“辙生好为文,思之至深。以为文者气之所形,然文不可以学而能,气可以养而至。”这就说明,道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所以以德取人才是根本,以德服人才是硬道理。一个人在茫茫人海中走路,难免要摔倒,可是能爬起来继续走也是一位有德之人。
可有些人就问了什么是道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政治家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诗人说:道德是半悬在头顶上的一柄利剑。
哲学家说:道德是愿者鱼儿上钩。社会学家说:道德是公路旁的警示牌,人,好好走路;司机,好好开车。法官说:道德是调整…………规范的总和。我说;道德是面镜子,不但照己,还可照人。但关键是照己。由此可看出,道德的概念在每个人的心里都是不同的,可它们都是对的,所以要想知道道德是什么,还得自己去感悟,去理解。
那我们应该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呢?我个人认为,首先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如果我们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那么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我们的道德水平就会得到一次升华。荀子有句话说的好;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所以说人要一步一个脚印,要善于由大及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决不要以微小而不足道,细小而不足为。
说了这么多,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呢?在学校,我们一样要讲文明、讲道德。在学校,我们不能在楼道里追跑打闹。如果楼道里有许多的同学,那必然会撞到其他的同学。在学校,我们还应该节约用水、用电。上操之前,应先把灯关掉。见了老师就向老师问好,这些都是在学校应该做的。
在家里,要尊敬父母。在家中,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这能帮家人减轻一些负担。如果父母叫你拿杯水,拿个东西这种小事应尽自己全力去做。古人有许多尊敬长辈的事。比如黄香九岁时,就懂得孝顺父母。冬天,他用自己身体将父母的枕席温暖后再请父母安寝。在家尊敬父母也是一种有道德的表现。
道德是做人的基本素质,我们要捍卫道德,宣传道德,实践道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道德,犹如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进得道路;道德,好似一团坚硬的巨石,敲打出希望的火;道德,如同一条宽阔平坦的道路,引导人们走向灿烂辉煌!道德,是人心中得法律。道德是人类的根本,遗失了它,等于失去了你的灵魂。
那么,道德是如何形成的呢?
当一个孩子在你身边摔倒时,没有哪条规则要求你必须把他扶起来,但你还是这样做了,因为你心中有这样一条规则:要帮助比你弱小的人。心中这样的规则多了,道德也就随之形成了。
道德,是体现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是人们追求的较高境界。但是,美玉也会有瑕疵,不道德的行为仍随处可见;公交车上,有些人明明看到了老幼病疾,却把头撇向那人潮拥挤的街道,假装自己并非是无动于衷;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了一辈子的孩子,到头来却很少到家看望父母;綮事司机逃逸后,没有一个人帮助受害人拨打求救电话,或者是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虽然这些事你不做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试问,难道你心中就没有一点点的耻辱感吗?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们不予置评。
道德,从你刚出生就与你形影不离,它将告诉你做人的基本准则,告诉你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吧,从小事做起,从细嫩之处做起,在做作个好孩子,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让道德扎根于我们的心灵,让道德之花开遍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道德,如此珍贵,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道德的种子在我们心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让道德之花永远询丽、绽放!
如果说人生是一棵大树,才能是其果实,功业是其枝干花叶,那么道德修养就是它的根本。
若使你的人生枝繁叶戎,花香果硕,你就应加强道德修养。加强道德修养,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
于谦一身清白
于谦是明代杰出的军事家、政治家。他19岁时写《石灰吟》:“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写诗明志,激励自己。在他数十年的为官生涯中,蔑视荣华富贵,珍视道德修养。
于谦巡抚河南、山西达19年。当时封疆大吏进京述职,多要向朝中权贵有所馈赠,而于谦每次进京,部是“空囊以入”。好心人劝他:“虽不愿送金银珠宝攀附权贵,至少总要带点土特产线香、磨菇、绢帕之类的东西才好。”于谦哈哈大笑,举起双袖说:“我带有两袖清风!”并就此作七绝一首:“手帕磨菇和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
于谦可谓一生清白,两袖清风。
周恩来照镜自勉
周恩来同志,一生严于自律,品德高尚,为世人所景仰。这是他平生注重道德修养的结果。他在青年读书时代,就在家中大立镜旁边,贴着他手书的警句:“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纽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象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庄。”每天早晚都走到大镜面前照一照。纵观周恩来同志的一生,他就是这样做的。
溥儒不为名利所动
溥儒,字心畲,著名书画家,清宫宗室。为人清室。为人清正,不慕权势,富有民族气节。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并企图吞并整个中国,扶植亲日势力,其史溥伟贪图荣华富贵投入日本帝国主义怀抱。溥仪做了满洲国皇帝,成了日本刺刀下的傀儡。溥仪为了显示“皇恩浩荡”,下诏书召见宗室,封爵,溥儒当然也在被召之列。可他断然加以拒绝,隐居于西山为家,连字画也不卖,周围的人竟不知道他就是鼎鼎大名的溥心畲,都把他看做普通家夫。抗战胜利后,他辞去国民党的国大代表,拒绝参加政治活动,以卖书画为生。一生保持清白的人品。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找来的关于道德的议论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讲道德永不过时,社会无论何时都需要道德的力量去维持,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以道德为话题高三 议论文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1
人们对道德规范的敬重,人们心目中的诚信、道德人格和做人的尊严,就是人们的道德信仰。道德是一种实践理性,它要解决的是“我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应该怎么做事?二是我应该怎么做人?二者不可分割,后者比前者更根本,且要通过前者表现出来。道德信仰涉及这两个方面,但其核心是第二个方面。道德信仰是对道德理想目标的确认和笃信,是对怎样做人的设定,是对理想人格的'设定。道德信仰以人格来证明或显示人性的神圣和尊严,显示人的价值。
一种道德信仰的确立,代表着一个道德价值体系的形成,又是对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人格、道德观念、道德动机的整合,从而将人们的各种关于道德的零散的信念和价值观念统一起来,形成一个高低有序的道德价值观系统,成为规范一个人全部人生活动和行为选择的基本框架。整合一旦完成,作为一个价值系统整体,道德信仰又对道德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 传统 文化 中,“诚”非常接近道德信仰。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所说的“诚”是真实无欺的意思。天是真实无欺的,人也应该追求真实无欺。达到至诚就能使人感动,达不到至诚就不能使人感动。荀子也重视“诚”,认为“诚”是所有德行的基础。他说:“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把“诚”当作最重要的道德观念的是《中庸》。
《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可见,至诚是一种尽性知天并达到天人合一的崇高境界。这是中国特色的道德信仰,它不依靠宗教,不通过神学,而从人性与天性、人道与天道的合一,从相信人性善并通过尽性知天的途径,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的人生境界。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做出了很多伤天害理之事。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缺乏道德信仰是其中最普遍的原因。当前,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在加强诚信 教育 中,我们应高度重视道德信仰的重要性。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2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会无数次遇到诱惑。今天,我们就学了一篇课文《钓鱼的启示》,主要内容是讲一位爸爸带着儿子去钓鱼,儿子钓上来了一条非常大的鲈鱼,儿子很得意,可实际上离钓鱼开放日还有两个小时。爸爸让儿子把鱼放回湖中,儿子乞求父亲不要把鱼放回去,父亲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硬是把鲈鱼放了回去。因此,儿子从这件事中懂得要放弃贪欲,三四十年过去了,他成为了一位建筑设计师。
儿子虽然不想把鱼放回湖中,可是,他听了爸爸的教诲,放弃了大鲈鱼。他的成功是因为他有一个道德感非常强的爸爸,时时教育和引导他成为一个正直、诚实、有道德的人。在儿子成为设计师的道路上,他遇到了许多与那条鲈鱼相似的诱惑,可每一次,都会想起父亲的教诲,每一次都能抵制住那个诱惑。
我也有过面临着道德抉择的时候,有一次单元考试,我考了98分,我大喜过望,可是翻到背面一看,不对啊!怎么减了2.5分,应该是97.5才对。哦!我知道了,一定是赵老师给我算错了分数。这是,我的心里出现了一个魔鬼,他在对我说:“你不去告诉老师,她也不会知道的,你还可以在考核上多加1分。”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充分,甚至心里就准备这么做了,可是,我的心里又像是飞出一个天使,她也对我说:“你应该去告诉老师,虽然少加一分,可你却是个道德高尚的人。”
于是,天使战胜了魔鬼。我选择了听天使的话,去找赵老师把分改过来,可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赵老师竟然说:“孩子,这0.5分送给你,算作你诚实的奖励。”我听了真是太高兴了,这时,我仿佛把一块重千斤的石头放了下来,感觉身上一下子轻松了很多。这只是我学习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道德只是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实践起来却很难,感谢赵老师能在我抉择的时候给予我鼓励和鞭策。讲不讲道德就是一瞬间的选择,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有道德的人,不要被荣誉、金钱等等一系列诱惑人的东西所打倒,让道德常驻我们心中。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3
“当一切的规范和禁忌都不存在的时候,你离邪恶有多远?”这是恐怖片《隐身人》海报上的一句话。一个透明的人面对那不透明的世界时,潜伏在其心底沉睡的欲望开始苏醒,于是,就有了那个邪恶的隐身人以及这部惊悚的影片。
真正的不安并不来自于片中的可怕情节,而是来自于我对自我的拷问,“当没有任何规则制约时,你会做坏事吗?”我的答案竟是:我会!这是源自人性之下的潜伏的欲念,也许外面每个人心底都静置着邪恶,而禁锢邪恶的束缚一旦开启,那么就有了人类历史上诸多暴行。
我认为,人类文明的根本象征在于控制欲望,这也是人类摆脱野蛮的标志。起先对于欲念的压制来源于道德,这是一种来自人类长久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理念,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是我国古代儒学的中心之道,但古人云:无德必之,唯德必危。这就是说,没有强制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从这一点上说,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才是治理社会的 方法 ,儒家所谓“以德治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
我们无法抑制欲念的衍生和流动,却可以约束由欲念产生的行为,这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规则。我们的邪念可能将某种道德颠覆了千次万次,但带有惩罚性的规则使得邪念无从迸发,并扶正着道德之树,从而形成了法制社会。可谓“人性本恶,而人行总善。”
道德是规则的基础构建,但违背道德却未违背规则,纳撒尼尔·霍桑笔下的威克菲尔德就是这样的人物,也许是出自对流浪的热望,他在某一天离家出走,却只到离家仅有一个街道之隔的旅店住下,并且一住便是二十年。这个离家出走的流浪者更引人注目,读者不禁会由此丈量他距社会伦理道德间的距离,他违背了道德,脱离了本位,但我们不能说他有任何越轨行径,而老练的霍桑为我们解答了难题,他在最后写道:“在看似伤乱的世界中,我们每个人被规范地放在某一个位置,一旦脱离了这个位置,我们将被这个世界永远地地遗弃。”这个威克菲尔德将被事实上也的确为这个世界所遗弃。在这里,威克菲尔德违背的是另一种规则,一种社会法则。
正如《麦田守望者》中斯宾塞先生对霍尔顿所说:“人生就是一场球赛,我们却要遵守每一项这样或那样的规则。”是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参加这样的“球赛”,就只有遵守所谓“规则”。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4
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我曾经读过这样的一个 故事 :有两个小男孩在沙漠旅行,有一次他们为了一件小事打了起来,小光打了小明一记耳光。被打的小明,跑到沙地上写了一行字:今天,我的好朋友打了我一记耳光。第二天,他们走在沙漠上,发现了沙漠绿洲,他们兴奋地跑到水边喝水,小明一不小心掉到了水里,小光看见了,奋不顾身地救了他,小明在石头上刻了一行字: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小光看见小明的两次举动截然不同,十分不解,便问道:“为什么我打了你,你在沙地上写,而我救了你,你却要在石头上刻?”“当我被伤害时,我会让它快点遗忘。消失,比如风把沙子的痕迹抹掉,相反,如果朋友帮助了我,我是不会让任何东西磨毁它,比如把字刻在石头上,让它天长地久,永远铭记!”说完,两个小男孩紧紧地抱在一起了。
道德有时也是一种爱心。2008年5月12日是一个让人永远无可忘怀的日子。恶运是在2点28分向四川袭来,8级大地震让大地震动起来,眨眼之间,一栋栋高楼大厦以变成废墟,那一个个幸福的家庭被这无情的地震给拆散了,到处都传来孩子们那痛苦的哭声,同时,一个个叔叔阿姨躺在地上,闭上眼睛长久地睡着了……看到这个情景,我恨不得立马插上翅膀,飞到四川,和那些无助的小朋友说:“你们并不是没有了亲人,我们都是你们的亲人朋友,让我们手牵手,肩并肩,共同面对困难!”大家知道这个消息后,纷纷捐款,当然,我也不例外,我捐了10元,虽然很少,但这也是我的一片心意。
因为我知道要学会有“德”,懂得给别人机会就是给自己机会,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今天拉人一把,明天当你陷入困境时也会有人拉你一把。生活是一面镜子,学会道德,对生活时时保持微笑,生活也会还你微笑。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5
什么是财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外乎有如下观点,财富就是金钱,财富就是知识,财富就是阅历………严格来说这些观点没有问题,但笔者认为高尚的职业道德也是宝贵的财富。
比如这个船主和漆工的`故事,船主交代给漆工的任务是刷漆,所以漆工只要能认真完成刷漆任务即可,但职业道德告诉这个漆工,这个洞可能会让这艘船沉没,所以道德的力量让他但这个漆工却在刷完漆之后补上这个漏洞。而正是这个不经意举动使漆工不仅赢得了船主大量的额外奖励,而且还赢得了大家的尊重。
德国哲学家康德这样一句话:“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让我们深深感动,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灿烂的星空就是我们的理想,而实现理想的途径就是要具备崇高的道德。
西汉名相张良在椎击亲王未遂几近穷途末路之时,不厌其烦为一老人穿鞋,而正是陷入绝境的张良依然保持的这份恭敬,让他最终获得绝世才学,成为一个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一代名相。而在张良的成功其实就是道德力量的再现。而当今社会,因何18路人会面对受伤的2岁小依依而见死不救生,因何号称世界一流的动车故障频出,因何会有那么多曾经风光无限的贪官落马,根本原因在于道德缺失。因为道德缺失,所以缺少了同情心,因为道德缺失,所以忘却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因为道德缺失,所以忘却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所谓道之不存,德将焉附?
吴斌,一个最普通的客车司机,驾驶客车行驶在高速公路途中,意外遭受金属片袭击,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吴斌用尽最后力气,换挡、停车、拉手刹、打开双闪灯,拯救全车乘客,而这一系列动作完成之后,吴斌倒下了。吴玉兰,一个普通的老师,面对无耻的劫匪,虽头破血流依然,保护659张考生准考证。从这些人身,我似乎看到道德的力量在中华这块大地上茁壮生长。
吴斌走了,但省委书记为他留下了眼泪,数万群众自愿去为护送他的灵车,整个中国为吴斌而感动,中国最美的司机的称号将是我们这个民族最大的财富。吴玉兰老师受伤了,但她面对凶残劫匪依然想着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她的行为让我们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职业道德。
高尚的道德就是最大的财富,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高尚的道德去支撑,建设民主、文明、和谐的未来中国需要高尚的道德,让我们一起呼唤,期待高尚的道德能占据每一个的心灵,高尚的道德能够在中华大地上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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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议论文800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漫画中一位老人刚上公交车就叫一个年轻人给他让座,并振振有词地说:“年轻人有让座的道德义务,你应该主动让。”而年轻人却说“法律赋予了我有坐的权利,你不能强迫我让”。孰是孰非呢?我认为,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同行,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彼此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
道德不能绑架法律。公交让座是一种美德,但美德不代表义务。也就是说,个人没有义务一定要给其他人让座,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求公民必须让座。每个乘客买票上车,就优先拥有使用座位的权利。况且,现实中也很难界定谁更需要这个座位。比如,有些时候某些人看上去年轻且身强力壮,但是偶尔也会赶上身体不适的情况,也许这个时候他们更需要座位。所以,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让不让座是自愿行为,不能进行道德绑架。这位老人一切从自我出发,用道德的标准来训诫、要求年轻人把座位让给自己,其行为本身就是道德绑架。
众所周知,让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但毫无疑问它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给予老年人最真切的关怀,是修养使然,是善良的本性使然,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反之,无视法律、规则,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之前重庆公交车坠江悲剧便难断绝:当时一名冲动的乘客和不冷静的司机发生激烈争执,直接导致13名乘客失去生命。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教训难道还不够惨重吗?
社会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法律和道德。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哲学家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我要说,道德与法律,从来不分男女老少。文明和谐的社会,需大家携手创造。
林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
从古至今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是不断的变化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考古学家威尔逊在周游世界的考察日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亲身经历的事情。
在非洲一个原始部落中,部落里的人们发现经常有东西失窃,于是部落里的组长召集全族人开会:“为了使我们能继续保持安宁与和谐的生活,我以全族族长身份下令,偷窃者一旦被捉住按部落规矩将受到鞭打20下的惩罚。”
但是盗窃者依然我行我素,豪不听劝,族长依旧召令人们开会警告,但偷窃者还是继续行窃,族长忍无可忍召开第三次大会说:“偷窃者一旦被捉到将鞭打40下。”
有一日,有人报告说偷窃者已经捉到。消息传开,人们各个都来到了广场,看看谁是偷窃者。当大家看见偷窃者的时候,谁都没有想到,偷窃者竟然是族长年迈的妈妈。但是族长却履行诺言代替自己的母亲鞭打了40下。
而这件事告诉我们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
族长既履行了法律也完成了一个人的道德所在,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和自己对母亲的孝道。所以说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
若一个国家具有法律,而没有道德那么统治这个国家的国主一定是一个暴君,例如秦国的秦始皇由于他的专制统治,使百姓们民不聊生,痛苦不堪。若如果只有道德,那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了。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而且他们应该相互合作。那么这个国家才能繁华昌盛经久不衰。而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个公民我们应该遵纪守法、发扬社会的道德、传递正能量。
道德在我们的心中,法律在我们的身边。遵法守法、道德做人我能行。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2.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2.1.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1.2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2.2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2.1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2.2.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3.1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3.1.1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3.1.2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3.2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3.2.1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3.2.2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3.2.3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1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4.2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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