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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法治建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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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法治建设研究论文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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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一沾上它,就永远不能自拔的物品——毒品。它像是一个魔鬼,剥夺了每个人的生命;一个杀人不见血的刽子手,吞食了一条条条宝贵的生命!毒品,简称“禁药”,那是多么严重的字眼:许多人因怀着一颗好奇的心,便爱新鲜地吸上一口毒品。这么的一次,就把自己的前途断送在自己的手上,毁掉了一切属于自己美好的东西……吃上了一颗“禁药”,不但影响了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还亲手破碎了自己美好的家庭,这是最痛苦的一件事,可知:这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吃的,开头一做错,整个人一大片美好的前途便一扫而光了。有些人经受不住一颗禁药的诱惑,贸贸然吃上瘾了,到那时,想戒掉也未必这么容易了。所以说,毒品是危害生命的“魔鬼”,我们不能够结识它,因为生命没有第二次的……灵魂在呐喊,耳边却只剩下魔鬼的声音在回响;意志在挣扎,身心却早被噩灵所摧残!多么可悲的现实!一旦被魔鬼所缠上,将灵魂交给了魔鬼,便几乎永无翻身之日;活生生的一个人,竟然成了行尸走肉般的傀儡,身不由己,为了获得毒品,他们铤而走险,贪污、盗窃走上犯罪道路。他们打家劫舍,偷讹拐,无恶不作。他们毁了家庭,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社会为缉拿毒贩子,挽救吸毒者,还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给社会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吸毒的危害概括起来12个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所以,我们从青少年时期起就必须认清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提高我们的防毒品意识,远离毒品场所,严防毒品侵害,提高自身抵御毒品的能力。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抵制种种不良的诱惑呢?一句话,就是让自己精神强大起来,不让空虚、无聊占据你的内心。一个戒毒成功的人对我们讲述了她的亲身经历。她无意间染上了毒瘾,刚开始她觉得毒品是“人间仙境”,可后来,每一次毒瘾发作她都生不如死,能够为了换取一时的快意而抛弃自尊、亲情,事后又总是懊恼万分,感到孤独而心酸。一个原本幸福的女孩子,却因为吸毒而将生命中最灿烂的季节耗在了戒毒所,毒品真是万恶之首!所谓:“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生命只有一次,仅有一次。父母给予了我们多姿多彩的生命,是为了装点祖国的大好河山,去以自己的美,体现祖国的美。而不是让我们去吸毒,去污染那纯净而湛蓝的天空。那美好的人生,毒品不应该在我们人生道路上出现,引致影响了我们的前途,危害了我们终生。用洁净的心灵去感化他人,将会是一个高潮的开始。因为,远离了毒品,生活依然会多姿多彩,那前途更是一片光明……毒品啊毒品,撒向哪里都是祸,沾到哪里都是害。它毁了多少人的健康?它毁了多少人人的青春?它毁了多少人幸福的家庭?它毁了多少人心中的梦想?生命,因为短暂,所以显得是那么的珍贵;又因为美好,所以我们珍爱它。而毒品是吞噬生命的罪魁祸首之一,因为我们珍爱那美好的生命,所以要拒绝毒品!毒海无岸,青春无价,请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从自己做起,捍卫自己的青春与健康将毒品逐出我们美丽的故土!

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2019年1月3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的决定(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5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负总责。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奖惩措施,抓好责任落实;(二)建立健全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对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五)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六)组织制定戒毒康复场所等专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七)发动社会力量、社会公众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涉毒违法行为;(八)完成其他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自治州、县(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禁毒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及强制隔离戒毒后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药物滥用的监测,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所需药品配制质量、供应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工作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社会帮扶、组建禁毒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工作。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六条全面构建全社会禁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政府购买禁毒社会服务工作机制,推动禁毒社会工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公益事业,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持续开展“无毒乡(镇)”“无毒村(社区)”“无毒家庭”创建活动,推广“ 村(居)委会+协会+家支(族)”等禁毒模式,在村规民约中约定禁毒内容,倡导禁毒、拒毒、防毒。第七条自治州、县(市)禁毒协会依照章程接受社会捐赠,招募志愿者,开展对涉毒群体的慈善救助和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禁毒工作。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向捐赠人进行反馈。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禁毒技术设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力度,完善禁毒技术、查验制度和监管制度,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提高缉毒、治毒、禁毒能力。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禁毒、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减少职业风险,对禁毒、戒毒(康复)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和优待。第二章 毒品预防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规划建设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并免费向社会开放,全面开展禁毒常态化教育宣传,实现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全社会覆盖。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开展毒品预防、社会防控帮教、禁种铲毒、打击毒品犯罪等公益宣传,确保禁毒题材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主流媒体占有适当比例。强化大众传媒、新媒体禁毒社会责任落实,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毒品预防宣传的实效性。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外出务工人员、外来务工和居住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增强禁毒意识。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出现涉毒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指导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撰符合自治州、县(市)实际的彝汉、藏汉等“双语”毒品预防教育资料。自治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州、县(市)两级毒品预防教育师资库,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师资轮训,指导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毒品预防教育教学任务。自治州内的学校应当设立毒品危害和禁毒预防教育场所,将青少年禁毒防艾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小学每学期安排的毒品预防教育课程不得少于4课时,初中、高中及中专、高等院校不得少于6课时。毒品预防教育课程内容应当纳入相应的考试。学校应当加强在校学生和教师、职工的毒品预防教育管理,发现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开展帮教工作。第十三条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网络、通信行业、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向旅客开展禁毒宣传,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或者公告栏告知帮助他人携带物品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和宾馆、旅店等经营服务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播放禁毒宣传视频,在电子设备上设置禁毒警示界面。第三章 毒品管制及涉毒群体管控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交通要道、其他通道设置毒品查缉点,对来往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公安机关进行毒品检查时,应当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检查效率。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严禁在销售的食品、饮料中添加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任何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第十八条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实行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审核审批和流失追溯制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出售易制毒药品时必须登记买受人身份证及出售时间、数量、买受人用途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二年以上。第十九条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从业人员的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第二十条自治州内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运营车辆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的详细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进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调查取证。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买卖双方人员信息,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买受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通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金融机构在日常监测中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曾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者曾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其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常住人的个人信息。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旅馆、娱乐场所对发生涉毒行为未尽到法定义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现从业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建立涉毒人员信息化管控平台和数据库,对涉毒人员分类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管控。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公安机关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随访、帮扶,防止其复吸。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流入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延伸对外出务工人员的集中服务管理,做好禁毒宣传和就业帮扶,防止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涉毒违法犯罪。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毒家庭未成年学生实行寄宿制教育。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涉毒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八条对携带婴幼儿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积极协助该婴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在五日内将该婴幼儿接回,并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对哺乳的婴儿,应在哺乳期满后五日内接回。无法落实法定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暂为代养,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第四章 戒毒康复与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戒毒康复人员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心理矫正等进行管理和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合规设置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戒毒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工作人员。第三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戒毒康复场所内提供就业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健康、民政救助等服务。戒毒康复场所内的农村籍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的法定权利依法予以保留。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谁设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戒毒康复场所和其他社区戒毒康复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安排专项经费,必要时也可通过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禁毒社会工我,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保障工作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措施。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参与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因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应当依法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第三十三条吸毒成瘾人员应当接受戒毒康复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医学评估和医学干预。第三十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康复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被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康复终止。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在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经过必要戒毒治疗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后续跟踪管控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控。第三十七条积极研究药物替代戒毒方式方法,提升戒毒成功率。对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所需费用采取自费、激励补偿和政府扶持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八条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第三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类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强化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毒瘾戒断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恢复生产生活能力,回归社会。第四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管理,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档案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档案、信息情况予以保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01年3月2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第四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的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第六条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市、区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定期开展考核;(三)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四)建立健全禁毒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六)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七)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毒品原植物禁种,吸毒人员的查处、登记、动态管控,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碍救治等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七)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推荐等工作;(九)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活动;(十)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相关工作。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禁毒活动,对其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本市依法设立禁毒协会、禁毒基金会。禁毒协会由关心和热爱禁毒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禁毒基金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捐赠专门用于禁毒工作。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机制,开展禁毒执法、科研、教育等合作交流。

劳教和戒毒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教和戒毒人员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适应社情所情警情教情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全新的思考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又急需破解的实践课题。一、劳教和戒毒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自十七大提出劳教戒毒工作“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以来,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刻领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劳教和戒毒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确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与时俱进转变工作理念,大力改革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方法途径,较好地发挥了劳教机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用。(一)摆脱监狱管理模式,大力创办劳教特色。由于长期以来劳改劳教统属一个部门管理,适用同一种管理模式,在工作上基本是同一个要求,民警也是监狱劳教互通,因而长期以来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2001年底,司法部重新提出了创办劳教特色工作,强调“要按照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点,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和“三像”指示,切实解决以往那种用监管改造罪犯的模式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问题,进一步体现劳教的自身特色“。此后,全国各地在创办劳教特色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果。(二)适应劳教制度改革需要,大力推进劳教管理模式改革。2004年12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劳教工作座谈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要求。这是司法部在总结劳教办特色工作经验,适应劳教制度改革方向,推进劳教制度立法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模式,适应教育矫治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需要,为建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提供实践依据和经验借鉴。2005初,司法部确定了江苏、山东等四个省份为推进劳教管理模式改革试点省份,开始了管理模式改革探索工作。我省作为管理模式改革的试点省份,不断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方法,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观点,探索实践了许多新的方法,解决了探索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难题。如,在等级评定上,根据劳教人员罪错性质、入所时间、恶习程度、现实表现等,制定了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晋级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在环境营造上我们提出了封闭式管理体现军营化、半开放式管理体现校园化、开放式管理体现社区化的工作思路。在封闭式环境营造上,我们通过设立警示性标志、限定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施、严格行为规范训练、强化民警直接管理等途径,体现严格、规范、强制的特点。(三)适应戒毒矫治人员特点,大力探索戒毒管理矫治模式。随着戒毒矫治人员的急剧增加,戒毒这个全世界的难题逐步成为劳教机关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吸毒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吸毒人员除了是违法者外,同时还是受害者,还是个病人,矫治吸毒人员不仅要矫治其吸毒的行为,更要矫正其吸毒的心理,解除心瘾才能戒除毒瘾。为此,广大劳教人民警察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在司法部提出的“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基本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多种适合戒毒特点、对提高戒毒效果有效的劳教戒毒模式,如,四川省探索的“三期九段戒治模式”,北京市劳教局探索的“四期三段”模式、重庆探索的“三段三期心理矫治法”、上海市探索的“四疗并举”、“三个港湾”模式。(四)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大力创新所政管理方式方法。近年来,我们针对劳教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矫治对象过度维权、所内死亡难处理、所外就医难等突出问题,大力改革所政管理形式,创新管理方法。从促进场所和谐出发,建立和谐的警教关系,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针对有的劳教人员解教后举报民警执法违纪问题,我们建立了解教前谈话制度,超前做好防范工作。针对劳教人员反映民警执法简单粗暴问题,我们建立了录音录像谈话室,要求民警在处理劳教问题时一律在录音录像谈话室进行,对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刻成光盘备查。针对有的解教人员控告劳教期间身体受到伤害等问题,我们建立了入所、出所体检签名制度,对重点体貌特征照相备查。针对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易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腐败问题的实际,我们建立了以分计期考核奖励制度,把评判权交给劳教人员自己,有效地促进了执法公正。我们还针对民警严重不足的实际,大力加强警务信息化建设,向信息化要警力、要安全、要效率,努力推进执法活动的规范化、流程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二、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紧迫性当前,劳教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工作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和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劳教工作都寄予了新的期望和新的期待,适应新的形势变化,适应建设和谐社会大局,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紧迫。首先,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适应劳教制度改革发展变化形势,促进劳动教养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劳动教养工作正处于制度变革期,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把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加快立法的要求。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不仅是法律制度名称上的变化,更是法治理念、工作观念、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方法的全面创新,这不仅需要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理论的研究,更需要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等全方面的实践创新。加大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实践探索力度,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创新,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深入推进劳教工作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制度变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更好地为劳动教养制度变革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其次,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提高戒毒矫治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劳教机关正处于职能转型期,随着强制隔离戒毒职能的赋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急剧增加,劳教机关由过去以劳动教养工作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为主。强制隔离戒毒既不同于以往的劳教戒毒,也不同于以往的强制戒毒,而是一种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定性上由过去的违法人员,转变为违法者、病人、受害者的多种角色,这一定性的深刻变化,必然带来管理理念、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法的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实践,深入推进戒毒管理工作的理念创新、实践创新,探索建立起一套符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特点,符合戒毒矫治工作需要的新的管理教育治疗模式。第三,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要求。中央政法委从集中力量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入手,提出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明确要求对有危害社会倾向和行为的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邪教”人员等高危人群,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治疗、教育、管理,决不能漏管失控。上述人员管理、治疗、教育都与劳教和戒毒工作紧密相关,都能找到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都是我们必须加强和做好的工作。因此,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这既是党和政府给我们提出的根本要求,也为我们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明确了目标和方向,为劳教和戒毒机关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第四,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是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着力提升劳教和戒毒工作水平,确保劳教和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当前,劳教和戒毒工作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影响场所安全稳定进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大量存在,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严重滞后与公民法律意识增强,过度维权的矛盾十分突出;场所所政技防设施不完善与社会公众要求公开透明的愿望之间差距悬殊;劳教人员构成复杂所要求的矫治个性化要求与教育矫治手段单一的矛盾,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疾病多与场所医疗条件差的矛盾突出;强制隔离戒毒生病多与所外就医难批准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到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这些问题,都集中反映出我们在管理上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对人、地、物、事等安全基本要素的管理,无论是在理念、机制上还是手段方式、抑或在制度建设上,都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切实承担起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就必须把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作为提升劳教和戒毒教育矫治能力和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水平的重要抓手,大胆创新、大胆实践。三、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劳教和戒毒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紧紧围绕当前劳教和戒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创新观念,创新机制,突出难题,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深入解放思想,大力创新理念上取得新突破。实践启示我们,劳教和戒毒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紧跟发展步伐,大胆解放思想,大胆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实践。要敢于打破保守、僵化、不思进取的思维定式。确立“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过去正确不等于现在正确,过去管用不等于现在管用”的与时俱进思想。要敢于打破只有继承、没有扬弃的经验定式。摒弃用老眼光看待新情况、用老办法应对新挑战、用老经验解决新问题的经验定式,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扬。要敢于打破教条式地贯彻、机械式地照搬的习惯定式。在社会管理创新上,不能教条地、机械地落实上级部署,必须结合实际,抓住重点,重点攻坚。要勇于突破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却又根深蒂固的习惯阻力,从局部看可能有利,从全局看却极为不利的利益阻力,实际工作需要而且切实可行,但已有政策制度不予支持、不被允许的行政阻力。(二)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上取得新突破。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是劳教和戒毒机关的第一责任,是硬任务,是做好其他一切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要瞄准与时俱进的稳定、长效持续的稳定、和谐度不断提升的稳定要求,在工作实践中,以理性思考指导维稳实践,以维稳理念的创新促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要进一步强化场所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是硬任务的理念,确保场所安全稳定的首要任务、首要地位。要进一步强化维稳工作主要领导负主责、唱主角的理念,坚持系统治理,力求全面稳定;坚持矛盾调和,力促动态稳定;坚持强基固本,力保持续稳定。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主动作为的理念,切实解决矫治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难题,努力创新由被动保安全向主动创安全的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新途径。要进一步创新安全防范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提高安全防范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要立足消除矫治对象的与社会对立、逆反、对象的情绪和心理,大力推进人文化关怀、人性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不让矫治对象带着对社会、对他人、对家人的不满、怨恨,带着报复社会的心态离开劳教和戒毒场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三)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贯彻首要标准、提高矫治质量上取得新突破。教育矫治是劳教和戒毒机关的根本职能,是劳教和戒毒机关的主业。要把降低解教解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教育矫治工作质量的首要标准,深入推进教育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育矫治质量,让解教解戒人员从容回归社会。要大力推进教育矫治内容创新。要针对矫治对象在所时间短,实际矫治期限有限的实际,从着眼矫治对象人格的改善出发,推进教育矫治内容创新,重点强化对矫治对象的感恩、责任、法制、诚信、生命意识的教育,促进矫治对象学会做人、学会做事。要大力探索戒毒矫治新模式。要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质、特点及矫治需要,探索不同于劳教人员管理的新的管理模式,不同于过去劳教戒毒的戒毒矫治新模式。要结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疾病者多的实际,大力加强场所医疗设施建设,改革医疗条件。要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诱惑能力差的实际,扎实开展抗复吸训练,提高戒毒人员抗复吸心理素质。要大力创新职业技能教育新模式。要针对矫治对象创业意识淡薄,就业能力差和现行职业技能教育实用性差、技术含量低的实际,大力改革现行的干什么学什么的岗位技能培训模式,推行职业技能项目培训申请制,技能培训省际招生制,大力拓宽职业技能培训渠道,创新办学形式,提高办学效率,加强劳教所职业技能教育专业化、专门化建设,提高职业技能教育的实用价值、就业能力和技术含量。要大力创新社会帮教工作。要针对矫治对象社会支持系统严重缺失的实际,大力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创新。要加强社会、家庭、就业港湾建设,促使矫治对象回归社会后有人关心帮助,有人管理照顾。要大力加强试工试学基地、安置帮教基地、技能实习基地、戒毒康复基地建设,促使矫治对象回归社会后有学可上,有业可就,有事可做。要大力加强衔接工程,心桥工程建设,着力构建矫治对象社会支持系统。(四)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实施科技强警、运用信息技术上取得新突破。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能已成为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的一种必不可少的选择。要牢固确立向科技要警力、要安全、要效率的理念,紧紧抓住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契机,深入推进劳教和戒毒机关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劳教和戒毒机关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劳教和戒毒机关管理效能。要始终坚持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去引领指导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要拓宽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眼界、能力和水平。善于为信息化应用发现人才、聚集人才、培养人才,让信息化建设有强大的人才支撑,促进信息化人才健康成长。要切实提高信息化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实效性,激发广大劳教民警应用信息化的动力。要针对信息化建设的系统性、关联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努力在应用上实现上下、全员步调一致。要强化信息科技手段的综合应用。要把信息技术同场所安全防范、执法监督、信息处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和规范执法能力。特别是要通过视频监控技术的全覆盖,提高防逃、防自杀、防所内复吸、防所内安全事故的能力,发挥视频监控技术在锁定目标、提供线索、固定证据、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功能。要大力加强和推进录音录像谈话室的建设,努力提高民警执法效能,促进民警公正文明执法。要大力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受理,网上答疑、网上会见、网上公开,网上审批,努力为矫治对象亲属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五)劳教和戒毒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在规范执法建设、促进廉洁公正执法上取得新突破。公正文明执法是劳教和戒毒工作的生命线,是履行劳教和戒毒机关职能,提高劳教和戒毒机关公信力,树立劳教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要把规范执法建设、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推进劳教和戒毒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力改革,大力创新。要大力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标准化是规范化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就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因此,迅速建立完善执法标准化体系,是加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要抓紧建立以执法岗位标准、执法业务标准、执法行为标准、执法裁量标准、执法保障标准这“五个标准”为内容的执法标准体系,通过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为民警规范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引。要建立完善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流程、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质量监控、考核激励、责任追究,使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闭合的链条,实现对劳教和戒毒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管理、过程性管理、系统性管理。要大力推进执法方式的改革创新。劳教和戒毒执法工作集政治性、法律性、矫治性和服务性于一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确立理性平和的执法新理念,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着力解决少数民警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方式粗暴等问题。要推行“上挂下派”“跟班学习”等体验式培训模式,努力使各个执法岗位的民警都成为自觉学法、真正懂法、模范守法、正确用法的执法者。要大力创新执法监督方式。要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错误的执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执法过程责任得到严格追究,执法奖惩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系统建设,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执法办案新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劳教和戒毒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

法治政府研究论文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略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在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适时地提出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实践证明,这种结合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通过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概念界定,阐明“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并指出了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途径。 关键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辩证统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在借鉴和 总结 中外历史 经验 ,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提出的治国方略。对于“德治”和“法治”的探讨已有千年的历史,但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是中国治国理论的一次创举,二者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概念界定 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紧密结合,首先必须要正确地理解和界定二者的概念。对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提法很多人抱以怀疑态度,特别是以德治国的提出,认为是对封建“人治”落后思想的继承。殊不知,中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对于德治和法治的争论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之上的,是探索“人治”的治国 方法 ,而当今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时提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已经摆脱了封建君主专制的背景,是在民主基础上的德法之治。 中国现阶段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着区别于任何时代的深刻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谓“以德治国”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 以德治国属于思想范畴,依法治国属于政治范畴,二者在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上不尽相同,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逾越法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所有违背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他律”。以德治国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的力量的维系,通过说服、劝导、感化、教化等形式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通过内心的引导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以德治国是内在的“自律”,通过自律从而实现真正“治本”的目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相互区别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一致,相互促进[1]。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1.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道德先于法律产生,德治是法治的源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从道德中提炼出来的,法律是道德的升华。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道德基础,体现在法治的各个阶段。首先,在立法阶段,道德为立法确定了方向和指导思想,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标准和出发点;其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同时,道德的评价作用为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舆论监督,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公正严明;最后,在守法阶段,道德为公民守法做好道德和思想基础,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从而使公民从心底愿意服从法律的制约,自觉守法。 2.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有序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仅仅依靠以德治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缺乏道德观念的人来说,依法治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特别必要和关键的。正所谓“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而触及法律底线的违法者进行严惩和对合法权益的保障,培养公民遵纪守法的习惯,同时也提升了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保障以德治国的顺利实施。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调节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且法律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及时调整,而道德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弥补法律空白。同时,由于道德的任意性和无强制性的特点,使道德在受到破坏时无法自助救济,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的保障。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的补充,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的保障,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法治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德治目标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2]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道德体系,而由于法制建设还需继续完善,很多方面未能纳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在这个阶段提出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政治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二者的结合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治国方略,为政治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政治和谐首先要求政治民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为政治民主提供了实现途径,以德治国为政治和谐做好监督、评价和宣传,使民主政治深入人心。同时,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为和谐政治的建立培养优秀的领导干部,用道德提高其德行素质,用法律来规范其言行。 2.社会主义经济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同时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成绩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中国市场经济尚需进一步完善,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弃过对我国的“分化”和“西化”,很多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出现见利忘义、坑蒙拐、权钱交易等现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蔓延,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惩罚违法乱纪行为,用道德净化人们的心灵,提高其道德水平,以抵御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良思想,从而建设一个公平、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3.社会主义文化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文化建设一直是我党工作的重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和谐文化。刘云山同志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2]可见,思想道德建设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文化建设需要依靠以德治国来实现,同时,和谐文化建设也需要依法治国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才能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和谐文化建设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民主法治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4.生态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自工业革命以来,各国为了发展,以生态破坏为代价,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自然灾害增多,如今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应对的一大难题。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态和谐自然必不可少。要实现生态和谐首先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行事,对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组织依法追究;其次,发挥政府的政策指导作用,引导公民进行生态和谐建设;再次,注重公民的生态道德 教育 和宣传,建立公民生态理念,为生态和谐打好基础。 四、如何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完美结合 综上所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而如何才能将二者更好地结合起来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1.要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首先要正确认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内涵,将其与封建“人治”背景下的“德治”和“法治”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能破除人们长久以来对于以德治国思想的误解,使人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 2.发挥党员干部作用,使其成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的推动者。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以国家主人的地位,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而作为具体实施权力的党员干部是从人民中选出来的一些优秀代表,代替人民治理国家行使权力,党员干部是人民的楷模,他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地感染着民众,只有他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并成为促成二者结合的推动者,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纪守法、崇尚道德的好风气。 3.要发挥舆论和教育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加强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让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让人民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既需要法治的保障,也需要德治的支持,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镇江,唐昌宏,易景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1,(4):20.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 要]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德治;关系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德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三、在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时要防止几种片面认识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意义,在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江泽民同志讲话是在阐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重要性时,使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概念的。很显然,“依法治国”、“法治”,使用的是其狭义的概念,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以德治国”、“德治”,本质上即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法治与德治并举,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和领会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出发点。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和根本途径,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睿智的抉择。我国宪法也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此加以了确认。治国方略层面上的以德治国即德治,也即传统社会的人治,法治与人治是截然对立不能并存的,这是已达成的共识。 从治国手段上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齐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国的奋斗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两者缺一不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着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事业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并推动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我们正确认识、认真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基础,也是有待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试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可以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并研究了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策略与实践。 一、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容易冲动的时期,价值观、人生观容易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只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因一时冲动犯下严重的错误,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很多高职学生由于高考失误,具有较强的心理失落感,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或社会人员的引诱,极易误入歧途。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高职学生的法律观念薄弱,遇到问题喜欢拉帮结派、意气用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普及 法律知识 ,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减少校园内的犯罪率。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养成较好的 逻辑思维 和 理性思维 能力。除此之外,高职院校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性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建设者,只有让他们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才能让他们承担起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 二、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不科学 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是在课内完成的。大多数高职院校都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是,教师在课堂上往往比较重视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容易忽视同样重要的法律基础课程,导致高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同时,很多高职院校为这门课程安排的课时是一周两节,甚至有的学校只安排了一节课,导致教师的上课时间不够。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不选择压缩课程或者直接忽视法律基础部分内容。 (二)重视度不高 虽然教育部鼓励高职院校开设法治课程,但是仍然有部分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尤其是技术类学校,过分注重专业课教学,忽视了法制教育。学校的不重视直接导致高校教师和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忽视。同时,由于高职类院校学生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就业时面临着重重困难,很多高职院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就业率上,鼓励学生考证、实习等,侧重于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忽视了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缺乏优秀专业教师 大部分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师负责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但是,法制教育需要对法律知识比较了解的、专业的法律教师。这就导致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部分教师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只会引用法律条文、国家领导人讲话,课程内容枯燥乏味、缺乏新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也影响了学生们对法治的认知。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可行性 措施 (一)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课程中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个方面的内容。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学校应从理念上重视这一课程,适当增加课时量,为教师提供足够的时间。同时,教师要适当减少思想道德教育在课程中所占比例,增加法制教育比例,将道德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基石,在培养学生三观的同时,树立学生的法治理念。 (二)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 高职院校必须要打造专业的法治教师队伍,增强他们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目前很多高校的法治教师都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照搬法律条文,让学生失去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同时也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性人才。同时,让校内的法治教师定期参与培训,并定期考核,逐渐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增强他们的教学水平。 (三)改变 教学方法 和教学内容 传统的法制教育课程过分死板,教师在讲课时,往往照本宣科,给学生宣读法律条文、政策规定、领导人讲话等,这些内容学生通过自学便可以达到很好的学习效果。因此,教师要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去附近的法院旁听,让他们接触现实案例,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在授课时,教师除讲解重点法条,还需要引用真实案例,比如最近网络上的 热点 ,以及近年来受到关注的校园犯罪案件,如复旦投毒案,在授课时,可以还原案件过程,剖析林森浩的犯罪心理,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之中。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且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进行了道德教育,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四)创建法制教育环境 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在高职院校创建法制教育环境。举例来说,在政法类院校,即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会受到校园环境的影响,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而在非法律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相对较差。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可以定期与政法类院校开展交流活动,让学生在交流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同时,可以组建法治宣传团队,定期选择优秀学员进入团队学习并宣传法律基础知识;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法律知识;举办法律 辩论 会,选择热点话题,展开辩论,让学生在准备及参与辩论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而旁观的学生也会受到影响;可以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选择案例时要尽量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并尽量选择真实案例,这样可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同时引发学生的思考,培养他们的法治理念。 (五)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要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让学生对国家的法治充满信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让学生从理念上重视国家法治,并逐渐养成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将法治理念根植于自己的内心深处,并且将实现依法治国作为自己的信仰。当学生们 毕业 进入社会后,也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接班人。而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创建法制教育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建设法治中国。 猜你喜欢: 1. 浅谈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2. 浅谈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3.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2000字 4. 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关于扎实推进政治建设研究论文

着力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及时健全完善基层组织系统,实现党组织和党建工作的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大力推行党组织换届“公推直选”,加大党务公开力度,积极引导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把党建工作重心放在党支部建设上,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提高党员素质,不断壮大党员队伍,逐步消灭无党员班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要规范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完善党务干部培养选拔制度,建立党务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稳定政工干部队伍,为加强党建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评优、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和提拔任用“三挂钩”制度。要着眼源头治理,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要围绕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强化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抓好工团组织建设。群众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坚持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原则,把工团组织工作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总体格局,认真落实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团委等上级工团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以“五星级职代会”“五四先进团委”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工团基层组织建设。要围绕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引导各级工团组织融入中心开展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激励和引导广大职工和团员青年立足岗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一个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精神状态。在政治文明的三维结构中,体现精神实质的政治意识文明可视为其内在的灵魂。正确地揭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对于研究政治文明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治意识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观念形态。政治意识是一个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在内的人类政治意识系统。政治意识文明就是上述政治意识不同层面的进步状态。从构成要素来说,政治意识文明包括文明的政治意识形态、文明的政治心理、文明的政治思想和文明的政治道德。从价值取向来说,政治意识文明则是包括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自由、自主、平等、博爱、民主、法治等难以一一列举的进步的政治理念。 政治意识文明总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因而必然地要受到社会存在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社会存在的变迁推动着政治意识文明的发展。因此,研究政治意识文明不能脱离现实社会条件。罗素说过:“政治理想必须根植于个人的生活理想。政治学的目标就是要使个人的生活达到最优。政治家所考虑的应当是各式各样具体的人——男人、妇女、儿童——而不是别的或凌驾其上的什么东西,因为正是这些人构成了这个世界。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政治学的使命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就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有必要弘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意识,同时也要尽快提高公民的自主意识。恩格斯说过:社会主义使“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列宁也特别强调群众的自觉性是国家力量的表现,他说:“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 就目前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政治意识文明发展的。199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 政治意识文明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我们不能脱离经济基础来谈政治意识文明,但同时也不能忽视政治意识文明的独立作用。实际上,在人类文明的每一个发展阶段——从古希腊、罗马,到基督教时代,直至现代的信息时代,其中每一种文明都有自己的时代意识,而且这种时代意识制约着整个文明的发展。 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言:“总之,在每一时期,在每一文化阶段,这种单一的‘内在精神’都制约着从道德、艺术、政治体制到哲学的全部形式。”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一个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精神状态,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规范要求,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外在表现,政治意识是政治文明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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