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2. 刑法论文 3.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5. 刑法硕士论文
在企业仓储管理中,配送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配送同时也是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配送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对物流配送管理的影响入手,讨论了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有效实施物流配送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物流配送 配送管理
电子商务从完整意义上讲,是指在实现整个贸易过程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在网络平台上以电子交易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环境,是一个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环境,人们利用各种信息传输方式,可以快速进行信息沟通,数据、文档及图像的传输、处理和保存。电子商务使得企业与顾客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迅速。电子商务环境为企业创造了一个高效方便的运作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伴随着21世纪信息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迅速蔓延,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中,物流是电子商务的支点和基础,更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一个关键所在。电子商务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处理手段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信息流(信息交换)、商流(所有权转移)和资金流(支付)的问题,而将商品及时地配送到用户手中,即完成商品的空间转移(物流)才标志着电子商务过程的结束。作为商流与物流紧密结合的物流配送,是实现电子商务功能的最后一个环节,如何通过提高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管理水平,进而提高整个物流配送系统的效率,对于电子商务成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物流配送与配送管理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是指配送企业采用网络化的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化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先进的管理手段,针对社会需求,严格守信地按用户的订货要求,进行一系列分类、编配、整理、分工、配货等理货工作,定时、定点、定量地交给没有范围限度的各类用户,满足其对商品的需求。换言之,它是将配送定位在为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服务,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整个配送体系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和调度,按照用户订货要求,在物流基地进行理货工作,并将配好的货物送交收货人的一种物流方式。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能使商品流通较传统的物流配送方式更容易实现信息化、自动化、现代化、社会化、智能化、合理化、简单化,既减少生产企业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又刺激了社会需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调控,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及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
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管理,是指对物质实体(商品或服务)的流动过程进行全局性的掌控,如商品的运输、储存、保管、配送、信息管理等活动,具体包括配送分类、配送中心的规划设计、配送作业管理、配送成本管理、配送信息管理等。除了电子出版物、信息咨询、有价信息软件等少数商品和服务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仍要经由物理方式传输。物流配送的有效管理,一方面能保证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另一方面通过更好、更快地为客户服务,提高了自身信誉。
二、电子商务对物流配送管理的影响
1. 配送管理的复杂程度增高
电子商务平台下大量的商品交易具有显著的随机性和分散性,往往会导致配送的批量小、配送的频率高,这给配送路线规划、配送日程的调度、配送车辆的合理利用等带来更大的难度,即增加了物流配送管理的复杂程度,容易造成物流成本的增加和物流服务水平的降低。
2.信息流同步
传统的物流配送的信息传递是逐级进行的,势必造成信息传递效率的低下和不准确性,从而导致较高的物流成本。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改变了传统物流配送的这种状况,信息流在供应链上各环节之间同步传输,各节点企业及最终顾客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与核心企业进行信息交流。这样,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物流配送企业就能及时地根据客户需求安排配送计划,调整库存、运输等策略。
3.电子化、集成化的物流管理
电子商务企业只有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的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应,保证电子商务物流通畅。这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一方面采用各种先进的物流技术设备,另一方面对物流配送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广泛普及和创造性运用运筹学、全面质量管理(TQM)、业务流程再造(BPR)等先进的管理学定量分析工具和管理 方法 ,全面优化物流系统的运作效率和效益。
三、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管理存在的问题
1.物流配送基础设施不配套,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善
虽然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观念、制度和技术水平的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与社会需求差距较大。目前,交通运输网络的建设与完善、物流配送中心的规划与管理、现代化物流配送工具与技术的使用、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优化等都无法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要求。
在体制上,我国的物流管理依然是区域、部门分割管理的状态,区域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发展规划和协调有序的协同运作,导致了物流行业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基础设备和管理手段的落后、必要的公共信息交流平台的缺乏,相关法规政策的不完善,物流标准的不统一,都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发展。
2.缺少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明确的物流配送战略
在电子商务中,物流发展至今已上升成为一个关系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而不仅仅只是企业的一个部门的运作合理化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的配送管理要得以发展,必须有与企业的经营模式、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物流配送战略。这些战略内容包括:是自建配送体系还是利用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或是组建物流联盟进行共同配送、何时何地建设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的规模等等。
配送中心的建设需要大笔资金,要靠其高效率的运营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降低或创造利润得以收回。如果配送中心长期无法正常运转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之相反的另一种状况是在没有配送中心支持下的盲目发展。很明显,我国许多企业的物流配送战略的制定还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要么太过超前,要么跟不上企业发展计划。
3.信息化管理程度低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包括物流配送中心的信息化程度比较低,适应具 体操 作的信息系统的开发滞后,整个物流过程的技术支持比较落后,对计算机的应用多限于日常事务管理,对物流过程的许多重要决策问题,如配送中心的选址、货物组配方案、最优库存控制、最佳运输路线的选择等,还处于半人工化决策状态[7]。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不仅仅是送货,而是要最终成为整个供应链的服务商,协助上下游企业与顾客完成售后服务、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如跟踪产品订单、提供销售统计报表、客户满意度调查等,这一切必须依托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的融合,转变企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业务流程、传统管理方式和组织方式,重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提高企业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4.物流配送管理人才匮乏, 教育 培训落后
任何管理都离不开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管理也不例外。对于物流配送,信息系统固然重要,但是没有人来管理同样无法运转。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大多数从传统运输和仓储企业转型而来的物流企业在人才的储备和培养方面显然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严重缺乏具有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配送管理理念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在管理手段上,现有的物流从业人员以手工操作和 经验 决策为主,很难从信息和物流配送的专业角度,以最低的成本提供客户所需要的物流管理和服务[8]。
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与国外形成规模的物流配送教育与培训系统相比,我国在物流和配送方面的教育还相当落后,尤其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方面的教育。由于实践中运作成功案例的缺乏,熟悉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管理人才匮乏,制约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推广,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成功运营。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管理的相关 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职能
积极发挥政府对物流发展的促进作用,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进行支持和帮助。首先,针对当前我国物流产业管理分散的现状,政府从明确管理部门入手,建立统一管理全国物流的机构或权威性的组织,由其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其次,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实现物流标准的统一,建议调整区域性和部门性的法规,制订通过一部全国性的物流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要加强对物流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尽快实现物流术语标准化、物流条码标准化和物流设备标准化。
再次,政府要制定规范的物流产业发展政策,确立物流业发展总目标,以政府为主导并引导企业共同加大对物流业的投资力度,统一进行物流发展规划,借鉴国际物流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经济水平,重点建设和科学分布物流基础设施,以改变当前物流业不合理的布局状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我国物流实体网络,为物流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最后,国家与企业共同参与,共建信息化物流配送系统,政府应加大对于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的投入,主要是交通运输、配送中心和信息通讯设施等,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为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配送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摘要:在网络通信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人们利用Internet可以轻松的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信息的传送,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和物流的顺畅流通。但是在这个流通过程中,实现物品的转移是电子商务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还必须依靠现代物流活动来完成,而在物流活动中物流配送是发展电子商务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存在一些问题,解决方案是: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有效集成;降低价格;培养管理人才;建立联合物流;完善法律法规。
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涵义与特征
随着Internet开放的网络时代的到来,物流配送企业为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和满足消费者便捷、及时、准确的个性化需求,需进行焕然一新的改革,将网络信息技术、先进的配送设施设备和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等进行有机结合,然后根据顾客的订货要求,在通过配送活动把商品定时定点的交给不同地区的收货人手中来满足顾客对商品的需求。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是集计算机网络与物流配送环节于一身的新型配送方式,也必定会成为未来的主流配送和贸易发展方式。
新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优点与特点是:通过优化企业库存结构和减少物流配送环节,进而提高配送运行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大大的提高了客服的满意程度并增强了时间的利用效率是一举多得的好事,进而也将此新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业的现代化、社会化、一体化、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柔性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影响
新型物流配送利用Internet网络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配送管理,优化并改进了复杂繁琐的物流环节,减少了配送人员的传统业务流程操作和叠加的工作量,提高了时间的利用效率和配送的专业化水平,扩大了配送作业的能力,也强化了企业领导者的判断力和准确性。因此,许多公司纷纷把自身业务与物流配送放在同等重要的发展战略上,在利用自身资源与物流进行有效集成,以减少企业的配送环节和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的管理结构,拓展企业的增值服务项目和赢利空间,使企业的服务更优、产品更优、效率更优,进而扩大了企业的市场份额。其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应用与实施简单而有效地提高了配送的时间效率和运营效率,为整个供应链企业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也给供应链上的企业带来了一场经济变革。
三、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发展的不足之处
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物流总费用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多,达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7%~19%左右,过高的物流成本也是造成我国近两年商品价格奇高的重要因素,这也表明我国的物流产业还很落后,而落后的物流也必定会阻碍电子商务高效优势的发挥,使其难以实现双赢策略。那么到底是哪些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下面我们就以下几点做出具体分析。
(一)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活动脱节
与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还比较落后,其主要功能还仅仅是信息传递、网上交易和网上结算,并没有与物流活动中的运输、配送、仓储、流通加工等进行有效的集成,造成了电子信息技术与物流配送活动的脱节,从而不能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物流配送服务和功能齐全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因此会在企业中出现重视商流,忽视物流的错误思想,造成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不健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配送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商品在配送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货物缺失和配送时间较长等问题,使其远远达不到顾客对物流配送所期盼的高效优质的服务要求。
(二)配送成本过高
不健全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根本不能满足顾客的低成本配送需求,甚至有时配送成本还会更高。例如,小额客户买一件市场价为15元的商品,在网上购买时价格为9元但需要15元的运费,那么算一下成本并不如市场价格合适,而且物流费用基本达到了商品原价的一倍多。物流费用为什么会如此之高,为什么要由消费者来支付?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公司在合作时核算配送成本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主体比较分散,而且订货的时间和地域不集中,无法形成规模配送。因此配送公司会因配送规模不够而增加单位配送成本,于是网站一方承担的配送费用就会由消费者来支付了。但如果在达到一定配送规模后,消费者就会在网站上享受到免邮的待遇了,这也是我们在节假日网购时能享受免邮的原因。
(三)配送 渠道 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我国建立了多条物流配送渠道,但还不够多样化,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网络公司与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将自身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物流公司来完成。在合作过程中两家企业在业务管理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阻碍了电子信息技术与配送 操作系统 的有机结合。第二种是网络公司自己构建物流配送体系并引进先进的配送设施设备来完成配送业务。但如果一个公司要自己建立一个社会化、自动化、信息化的配送网络,需要一大笔的投资。这不仅会提高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还不会有规模效应。第三种是利用先进的网络 商业模式 ,实行网络购物,客户到店取货付款的形式。这种渠道大大的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还使企业忽视了物流这第三利润源。
(四)缺乏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方面的人才
据专家统计目前我国的物流专业人才非常紧缺,大部分只能从事如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等简单的物流活动,而这种单向型人才是不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快速发展要求的,更何况这里所指的人才紧缺是指四个方面:一是指具备电子商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二是指具备物流知识并能熟练应用的专业人才;三是指既懂电子商务知识又懂物流配送知识,并能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人才;四是指既懂电子信息化技术又懂现代物流配送业务的全面型人才。正由于这些专业人才的缺失,所以不能为新型物流配送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其次学校和企业在培养人才的认识上有不同的见解。学校侧重培养学生的开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相互协作的能力等,忽视了企业实际需要的专业技能。而企业则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包括配送作业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因此出现了鞋不合脚,人才不合企业要求的窘状。 (五)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还不成熟,国家出台的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甚至有些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造成物流资源的浪费和配送设施的不健全,进而不能引导和制约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有效集成
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消费、服务和贸易发展方式,代表着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物流配送应加强自身专业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以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和消费者个性化的准确及时的配送需求,在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和配送系统,使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能有效地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集货、配货、发货等配送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物流配送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降低物流配送价格
要实现物流配送低成本的目标,需电子商务公司与物流配送企业双方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方面,我国目前无论是企业对企业还是企业对消费者,都不能只考虑眼前利益,只重视网站的点击率和订单的数量,还应考虑配送成本,尽量提高在线实际的交易量即实际真实产生的配送货物需求量的多少,并尽量形成一定规模的运货量,进而降低配送成本,提供高效优质的配送服务。另一方面,物流配送公司还应加快信息技术与物流配送环节的整合,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强化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强强合作,创建多元化的配送渠道,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多元化服务能力,从而降低配送成本和价格。
(三)培养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人才
要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才紧缺问题,首先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引起重视,建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理论体系,引进和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技术,在充分利用各大高校和培训机构丰富的教学资源,设置与开展与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关的课程,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企业注入新动力,并提供智力支持。其次建立学校和企业的长期合作并统一在培养人才上的认识,学校应从注重学习能力转变为注重企业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在课堂上就能获得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企业的真实案例,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实现学校与企业的良好沟通与对接,并为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也为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与国际物流接轨创造了条件。最后在企业内部建立培训机制,提高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四)建立联合物流
由于单个物流公司的实力有限,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制,因此物流公司需要进行深化改革并建立联合物流,把几个物流公司联合起来,把分散的优势和力量集中化,使其在不同的领域各尽其职,共享信息资源、扬长避短、互补优势,减少了投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抵抗打击能力,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将物流配送企业的集约化、一体化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与引导,但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出台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而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外,我国还应针对物流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及时完善物流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系统工程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物流产业向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魏修建.电子商务物流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黄海滨.电子商务物流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3] 何杨平,韩海雯,张潇元.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关于班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班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班级管理是班主任按照一定的要求和原则,采取适当的方法,建构良好的班级集体,为实现共同目标不断进行调整和协调的综合性活动;是班主任对所带班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劳动、课外活动等项工作的管理教育的活动。但在目前的中学班级管理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班级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本文将分析探讨目前班级管理面临的几个热点问题。
关键词: 班级管理;热点问题;对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作为学校管理的基础--班级管理。因此,对目前班级管理面临的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深化我国基础教育的各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当前班级管理面临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班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理论维度看,班级教育管理理论底蕴亟待增强。班级教育管理是育人的系统工程,几乎涉及到一切与人有关的科学领域,因此,班级教育管理者需要掌握的理论涉及范围也很广,其中与班级管理密切联系的主要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以及这些学科交叉研究产生的边缘学科,如教育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等。
当前,中小学班级管理中缺乏理论的指导,班级管理者掌握的专业知识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教育的需要,甚至可以说仍停留在传统的师徒经验传递的水平上,因为许多班主任老师从来没有进行过班主任上岗培训。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学校领导不重视班主任的培训工作,认为学生从师范学校毕业就自然能胜任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二是"应试教育"的枷锁,加重了班主任的负担,使班主任老师无暇学习教育理论。在"应试教育"思想体制的影响下,考分和升学率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教育行政部门及整个社会都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在此背景下,学校只能体定出相应的措施将这一重担压在老师身上,并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班主任作为班级学科的任课教师,同样面对这些问题,起早贪黑,加班加点,使班主任老师没有精力再学习管理知识。三是形式主义的检查,使班主任老师忙于应付。
2.从设计维度看,班主任管理决策亟待改变。班级是一个教育管理系统,又是一个自我教育管理系统,其功能的实现既受到班级系统内部要素、结构和运作状态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又受到班级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班级管理者应从学生的实际和班级其他各种因素变化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具体实施的对策和举措进行正确的决策。
当前班主任工作中存在的不切实际和班级管理者没有注重综合各种力量形成教育合力的现象严重。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班主任老师对班级管理学研究不深,以至于对班级管理的组织行为,班级内部的正式、非正式群体不知所以。二是教育工作方法的简单化。批评教育乃至惩罚是显性效果最明显的教育方法之一,多数老师爱用这种教育方法,因为它费时少,见效快,但许多老师忽视了它的负面影响,把一些本属心理上的问题升格为道德问题,导致师生关系的疏远,学校功能的萎缩。三是联系不够,班主任不能与任课老师协商本班的教育问题,证明其有形成教育合力的意识;在处理家庭和学校关系时,班主任老师很少或从不家访,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沉重的课业、班务负担占满教师的全部工作时间。
3.从操作维度看,管理观念和能力亟待提高。目前,中小学班级管理的操作情况不尽如人意,平均积分均不能达标,中小学之间没有明显差异,且小学略好于中学。主要表现在:一是班级管理缺乏民主性,学生几乎没人参与过制定班务计划或总结工作,班主任从心理上认为这项工作没必要让学生参与,其实,班级管理是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的过程,而真正有效的管理是学生自我管理,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怎么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力量,怎样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呢?二是学生对教师和班级管理的满意度不高。学生对班集体的不满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教师的不满意而引起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二、优化班级管理的对策思考
班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班级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书教人目标的基本保障。因此,班主任必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在充分尊重学生的基础上严细、严谨、严格地管理班级。
1.制定班级管理制度。一个良好的班集体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它是班级成功的保证。在班级管理中,应给学生一个明确的行动方向,制定必要的班级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应与学校的校规校纪相符合。学生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会使他们终身受益。
2.确立集体奋斗目标。在班级管理中应实行目标激励法。为了实现班级管理的目标,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应为全班学生确立一个共同奋斗的目标。方方面面都争当学年组最好的`班级,学生承诺这个目标,就会"自我督导"和"自我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能。激励学生确立个人的奋斗目标,鼓励学生勇于超越自我。同时,每一个目标的实现都会受到老师的奖励。这样,学生会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适应未来,实现自我价值。
3.树立优秀学习榜样。争强好胜、不甘落后是学生的显著特点。因此,"比、学、赶、帮、超"这样激动人心的口号往往在学生群体范围内喊得最响亮,激励的效果也最明显。班级中的学生总会有优、中、差之别。发挥榜样的力量,班主任就要重点对优秀学生加以栽培,使之成为班级管理的骨干力量。树立榜样的过程,也是弘扬班级正气的过程。要张扬声势,造气氛,介绍优秀学生的先进事迹,分析其成长的原因,号召同学们向先进看齐。
4.建立健全班委会班级管理自责化制度。班主任工作是一项烦琐、费时的工作,把几十个生龙活虎、个性不同的学生管理好,需要有一个高素质的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这项工作。班委会在班集体中处于核心地位,班委会工作得好坏将直接影响着班级的管理和班主任工作的开展。教师每接一个新班后,首先应研究学生档案。了解学生是否担任过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家庭环境等情况,通过这些原始资料来了解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做到对学生的情况心中有数。其次,要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挑选一些组织能力强、思维敏捷的学生当班级干部,实行"干部竞选制"和"干部责任承包制",实现班级管理自责化,做到班级里事事有人做、事事有人管。再次,班级实行了分片管理后,将所有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进行分片管理,选好每组的组长,并要求各组的组长定期交自己小组的学习、生活情况分析总结报告。实现了班级管理的自责化,学生自我管理的意识也就得到了提高。
管理类硕士论文
管理类方面的研究一直都是许多管理者在努力的方面。下面是我推荐给大家的管理类硕士论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摘要:
本文通过对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发展的环境分析,讨论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的发展变化:它们将在内容上以知识管理、人文管理为主向多元化发展迈进;管理结构、管理方法发生巨大变化;管理理论研究对象和管理实践主体也会发生巨大变化,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影响也更加多元化。
关键词:
管理理论;管理实践;管理结构;管理方法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潮流扑面而来。一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知识要素为主要驱动因素,以网络为基本工具的网络经济,正在改变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网络经济中的全球化特点,正在改变着全球的经济贸易方式,同时也在影响着有关组织的种种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日新月异的环境给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本文试从以下方面讨论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的发展变化。
一、管理理论及实践内容趋向多元化
一直以来,管理理论的内容多数是针对企业这个组织而言的,管理实践更多的也是关注企业这个组织,两者的主题大多是围绕企业内部外部资源的利用发展情况这个中心。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知识、技能、人力资本和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应用,这使得每个国家都把发展教育、加快科技进步、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位置。而管理理论和实践也从当时局限于企业的管理和实践拓展到其他任何组织和单位的发展,从重视企业资源的硬件资源到重视企业的软件资源,从重视物的有效利用到以人为本,从围绕组织自身的单独发展到重视组织与社会、环境等外部条件的和谐发展。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组织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致胜的关键已经不再是仅取决于各个组织的先进的设备、厂房等有形硬件资产,更多的是依靠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而在管理实践中重视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成为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就理所当然。与之相适应,围绕无形资产管理进行创新也就成为现代组织管理创新的一种必然趋势。尤其是知识管理将会成为一个大主流,知识管理涉及了许多的相关研究领域;但它并不只是一种管理理论,而是涉及到从技术到管理再到哲学等多个层面。未来,知识管理这个课题将日趋重要;同时,在管理实践中,组织将会努力建立一套有效、循环运转的知识管理系统,在一些企业内部,企业甚至有类似知识主管等职位出现。
无论是在管理理论的进程还是在管理实践的发展过程中,组织的文化建设一直是一个讨论主题。以往的组织文化,如企业文化建设在2世纪以前多数是围绕本土化运转的。在网络经济新时代,由于时空限制被打破,像企业文化界流行的“欧美以‘法’,东亚以‘情理’的企业文化界限将不那么泾渭分明了。由于全球化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国开始对各自组织文化尤其是企业文化开始进行反思、研究、整合。因此。在未来,各个组织文化的建设将会摈弃各种限制,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互融合,这也会成为一个趋势。
二、管理结构变化多元化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威力引领着我们走向网络经济新时代。这种网络经济,促使着现代管理结构向灵活化的趋势发展,而这种趋势的发展正影响并改变着一直以来的主流组织结构——传统经济环境下的“直线制和“金字塔的组织结构。当现代组织结构形成灵活化新趋势之后,世界许多先进组织尤其是企业管理者都着手研究以虚实结合的领导控制体系、职能整合的灵活机制和动态调整应变的管理思路来保证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不断显现出动态化、灵活化的特点。就设立现代企业组织结构而言,建立起一流的领导控制体系,实现组织结构的虚实结合,要求企业内部设置一个由类似总经理职位直接授权的调控机构,在企业内部中层管理部门和上下管理层次之间进行协调,使组织结构既能形成一个网络,同时又兼具经济性和灵活性,这就保证了组织结构弹性、灵活性的空间。营造灵活性机制,对组织结构实行职能整合,要求企业对关键职能部门进行适度有效的集中,而对非关键部门则按一定的要求和原则逐步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和分散,以期完成企业的目标。
在管理实践中,管理结构另一个巨大的改变就是,在组织内部对于职位的设置较之以前有很大的改变。以前的职位设置多数是依据发展组织硬件环境这个要求来设定的,因而职位的设置多数是类似“生产部“营销部、“业务部等这些部门;而现在,组织同样关心软性环境的发展甚至有些组织把发展“软环境放在
首位,当然这要视组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笔者认为最好是能“两手都抓,并且两方面的发展都要保质保量的进行。现在,很多组织在研究如何有效利用组织的.“软资源,如何建设一流的有特色的组织文化,如何提高组织成员的“能源效率,如何提高组织成员的自我学习能力等,这样在组织内部可能会增设关于提高组织成员学习能力、研究组织成员身心状况、研究人力资源、研究组织与社会和环境关系、研究组织道德与商业伦理等的职位,如“人力资源研究部、“学习部、“员工心灵之家等部门职位,而这些行动将会对组织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管理方法多元化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领域已拓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一直以来,管理的理论、思想、方法和实践多是以现代化大生产的工业社会为背景产生的,可以预见的是信息技术社会给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发展带来的将会是革命性和全方位的影响,并且这可能会涉及2世纪管理学关注的所有主题:管理者与管理、组织与人力资源、组织战略与竞争、管理创新与组织变革、组织道德与商业伦理等。
管理方法的创新和以前的相比将会更加倾向于依靠计算机技术手段,解决决策问题和综合问题的管理方法将不断增多。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已经且正在快速地改变我们这个世界。随着2世纪信息社会的全面到来,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管理手段已经越来越多地依靠计算机了。计算机技术在现代管理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为管理方法的创新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从而实现了很多在没有计算机时管理者所想象不到的管理目标。在现代管理实践中尤其在企业管理中,可以预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管理方法的创新将会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由于更加重视知识的“整合、“集成等,所以,许多新的方法的出现,都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某一个专业管理的问题,更多地是为了解决在管理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或一些综合性的问题。因而可以说的是在未来,解决综合性问题的管理方法创新的研究课题和管理实践也将会增多。
同时,管理方法也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主题向人性管理迈进更大一步。未来的管理实践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除了依靠计算机技术来解决技术上的难题,也将会更多地注意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管理实践中,组织可能会通过适时地举行员工联谊会,设立高层领导和基层员工互换岗位活动,设立高层领导接见日等等这些人性化措施来补充单纯依靠技术解决问题引起的不足。在未来的历史发展中,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都将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对管理方法不断进行创新。
四、管理理论研究对象及实践主体多元化
无论是“科学管理之父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还是管理过程学派创始人法约尔的管理科学,他们的理论研究大多是针对企业这个组织进行的,而缺少对其他组织的研究,如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假设人为经济人,研究主题也主要是围绕提高生产作业效率这个主题,法约尔则侧重于组织高层管理理论研究。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人类活动范围的拓展,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改变,它们也进军除企业外的其他组织,开拓出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另一片天地。
就学校、医院等这种担任社会公共产品需求的组织而言,它们也逐渐发展出自己的理论。关于教育管理理论、医院管理理论等理论著作,人们经常可以看见类似“深化教育管理理论研究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公共改革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的发展、“医学理论与实践等的文章见诸媒体。这些学校、医院等组织又根据这些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更新完善这些管理理论,人们常在生活中体验各种教育、医学研究新成果在应用实践中的推广应用,因为追求人类社会各组织的和谐发展,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组织的运作效率是每一个组织在市场经济中都应该奉行的原则和标准。
银行、保险等这类兼具公共性和市场性产品需求的金融组织,在早期,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基本上也是很少触及这些课题的。现在,关于这些金融组织的管理理论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管理实践也越来越丰富。因为这些组织是担任社会信用中介具有金融性质的角色,因此,它们的管理理论在实践中更具特色。
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践家关注行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工商管理、物业管理、地产管理等等,相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理论都会越来越完备,实践也将会越来越丰富,这都将会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五、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影响多元化
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一直以来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推动的关系,管理理论指导管理实践的发展,管理实践充实管理理论的发展。每一次管理实践的成就都推动管理实践向前迈进一步,而每一次管理理论的创新都引起管理实践新的飞跃。
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发展除了两者间相互影响,相互发展外,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历史上经典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如木桶定律、马太效应都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早期,管理实践很多是存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是没有整理成系统的管理理论,尤其是古代的中国。古代的中国有很多著名的伟大工程:长城,兵马俑……,但是,能够称为系统“管理理论的著作不多或者说基本上没有,只是有很多类似记传、纪实类的文学作品出现。但是不管怎样,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影响并没有因为没有系统的文字记录而消失。相反,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影响可以说是有非常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一般有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心理效果、政治效果、文化效果等等。但是以往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效果研究多是侧重经济效果,即研究在 管理 实践中管理理论的 应用效果可以提高各项经济指标百分比多少,提高生产效率百分之几等等来计量;如泰罗著名的铁锹试验,在这个试验中他甚至非常精确地计算出他的管理理论在实践中的效果:每个工人每天的 工作量 从原来的6吨提高到59吨。但是对于,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 发展对 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却没有进行研究。因此,未来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效果将会在社会的各个层面表现出来。
就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社会效果而言,在未来, 组织的行动效果衡量如果有社会效果社会效益这个指标,它们的行动将会更具有全局性,就以盈利为为目的的企业而言,它们会更加注意企业的行为对自然 环境、人类社会长远利益的影响,目前很多企业都开始或已经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环保政策任务。如果组织将更加注重人性管理,把组织成员的各项 心理指标也纳入组织管理绩效考核中,那么因为组织成员受到关注而身心发展将会变得更加健康,进而在组织中可以形成一个较为良好的活动氛围,这就是心理效果。而不管是心理效果还是社会效果、 政治效果等,这最终都会影响组织的经济效果并用最直接的数字量化表现出来,这对组织的发展无疑是会有触动的。在未来,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影响将会更加多元化,而对这个课题的研究也会越来越深入,从而推动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组织的完善,管理理论研究和管理实践发展将会更加多元化,这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的影响力。
循证护理概念描述不正确的是:循证护理就是将文献综述后的结果应用于临床实践。
循证护理是护理人员在计划护理活动过程中,审慎地、明确地、明智地将科研结论与临床经验、患者愿望相结合,获取证据,作为临床护理决策依据的过程。也是循证医学和循证保健必不可少的环节。循证护理,即以有价值的、可信的科学研究结果为证据。提出问题,寻找实证,用实证,一对病人实施最佳的护理。
它包含了3个要素:可利用的最适宜的护理研究依据;护理人员的个人技能和临床经验;病人的实际情况、价值观和愿望。这3个要素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树立以研究指导实践、以研究带动实践的观念,护理学科才能进步。同时,专业护理人员的经验积累也是护理实践不可缺少的财富。整体护理的中心理念就是要以病人为中心,从病人的实际情况出发。
产生背景:
1991年加拿大学者Guyatt最先使用循证医学这一术语,1992年加拿大Lsackett等对循证医学的概念进行了整理和完善,其核心思想是审慎地、明确地、明智地应用当代最佳证据,对个体病人医疗做出决策。在英国流行病学家Cochrane的努力下,1993年英国成立了Cochrane协作网,对医学文献进行系统评价。目前已发展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3个国家。
加拿大国家健康论坛积极倡导创建一种用实证来决策的文化。目前,循证医学已发展为循证卫生保健,不仅在医疗领域,而且在护理、公共卫生领域也发展了依据实证来决策的新理念。循证医学的产生既发扬了西方自然科学实验与理性的传统,又体现了现代医学对患者个人价值观和期待的重视。
循证护理是受循证医学的影响而产生的护理观念、在过去的几十年,护理学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用批判性思维寻求最佳护理行为,实施全面护理质量改进程序、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等。同时。有关临床实践和健康服务的护理研究论文显著增多,加之护士掌握了计算机文献检索方法,这些变化极大促进了循证护理的发展。
近几年来循证护理观念在护理领域逐渐兴起。例如,在加拿大渥太华的一项研究应用模式,旨在针对压疮问题为临床护理决策提供实证;英国的McInnes等,系统提出了治疗腿部压疮的RCN循环护理指南,美国的Rasmussen应用循证护理实践模式成功探索了胸疼的最佳管理方法。
护理安全管理探析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其范围向整个住院过程、病人的生理、心理方面拓展,它包括护理安全理念、护理人力资源、护理安全教育和检查、护理操作技术、护理流程和护理教学等方面,护理安全管理是护理管理的重点,是护理质量的保证,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准。 1 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工作责任心不强 部分医护人员工作缺乏主动性,责任心不强。表现在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和慎独精神,对患者观察不细心,机械地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不详细,对病情变化不及时汇报,延误患者诊治,导致护理缺陷的发生。 1.2 不遵守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繁琐 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是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造成的。表现为粗心大意,三查七对不严格,例如为患者换药不戴口罩帽子,发错药,打错针,标本送错等等。另外,有些工作流程繁琐,如由患者家属取药,其环节多 ......http://传染病职业暴露与护理安全初探 [摘要] 从事传染病护理工作的护士直接面对的是传染病患者,她们的工作环境最具危险性。传染病护理人员随时受到病原体的攻击和针刺、划伤等操作上的威胁,正确认识传染病职业暴露和护理安全尤为重要。本文通过解析传染病职业暴露,研究了职业暴露的发生和预防,分析了护理安全隐患极其对策,为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意识有积极作用。[关键词] 职业暴露 护理安全 传染病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即有受病原体侵害的危险,又有受皮肤针刺损伤的危害,还有受病人及家属过激言行伤害。如果我们不爱护自己,自己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更无法照顾我们的患者,护理工作就是奉献和牺牲,特别是从事传染病护理工作人员,只有充分认识职业暴露,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引起传染病毒感染,才能做到护理安全,也就把牺牲降到最低为零。......http://手术室护理工作的安全管理分析 手术室是高风险的医疗单位之一,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责任重大。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增强,手术室护理安全愈来愈受到大家的重视,加强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将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现将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介绍如下。 1 存在的隐患 1.1 手术室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强 手术室护理工作往往不被患者重视,加上工作节奏快、压力大、强度高,造成工作热情低,工作主动性差,容易发生医疗差错事故。 1.2 手术室护理人员的精神和体力承受能力有限 手术室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治疗方法的特殊性等决定了手术室护理工作具有以下3个特点:(1)护理专业技术要求高。手术室护理人员要求操作熟练,技术全面。(2)单位时间工作量大。手术室的工作是批量生产,一台手术少则2~3h,多则5~6h,甚至10多个小时,不管是手术台上的洗手护士,还是台下的巡回护士,都要紧紧围绕手术的进程而忙碌工作,要心到、眼到、手到,一丝一毫都不能怠慢。(3)工作时间长,连续作战几率高。患者需要手术室护士经常加班加点的工作,特别是急诊手术有时一台接一台,在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中小医院,手术室护士就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手术室护理工作的以上3个特点,对护理人员提出了严峻 ......http://产科护理隐患的探讨及防范措施由于医学技术的复杂性、治疗过程中的高风险性、治疗对象的非选择性及操作常规的不完善性致使妇产科尤其产科的医疗纠纷在国内各地、各医院的各科室中均排居前位,产科以病情复杂、影响愈后的不定因素对母婴安全的威胁更大,产科牵系着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因此重视医疗护理安全是保证医疗程序正常运行、科室发展及医护人员自身安危的前提,医护人员应从薄弱环节入手运用医疗护理知识和规章制度来防范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1 护理不安全的引发因素1.1 医疗技术方面 医生的技术水平如经验的缺失或过于主观臆断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造成思维方法上的偏差,医生注重表面症状而忽视疾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病人的整体情况,这对护士的工作带来了风险,例如:一例新生儿沐浴后护士发现该儿鼻腔冒水泡,头与身体外观与正常无异常,察看口腔发现患儿腭裂直到咽部,而新生儿记录则写着”五官四肢无异常”,如此等日常工作中医生的稍有疏忽发生的问题责任难以澄清,每每产生纠纷护士则也会受到牵连.1.2 护理技术方面 各科护理操作都有其操作程序和规范,擅自简化和更改易造成护理行为的不良结局,例如:沐浴婴儿前要调试水温待调试正常时(手感不烫不冷即可)方 ......
研究结果可以大规模推广。不用必须按照护理程序的思路进行撰写。
你也四中的?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推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制度改进,对于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拟以浙江省宁海县农村土地流转为实例,对如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以下简称农地流转)进行深入剖析。关键词:农业经济 土地流转 政府作用一、 当前农地流转的现状及趋势(一)农地流转现状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在一定年限内使用、收益和有限的处分权利。农地流转实质就是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农户与集体间的承包关系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承包者把有限的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的行为。我国农地流转经历了从农村基层组织到农户,再从农户转移到其他经营者的一个过程,两个阶段表现出两种不同效果:一是土地表现为一种生产资料,由集体所有分化为农户占有,农户获得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二是土地表现为一种资本或商品,具有交换价值。在这两个阶段,土地在相关的利益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受让者间流转,形成资源优化配置的三个主体,客观上要求按市场制度来规范土地流转和调节三者间的利益,这对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乡镇城市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处的微观基础和面临的宏观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低迷,农业比较效益低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许多地区出现了农地撂荒的现象,并且撂荒面积呈日益扩大的趋势。为解决农地撂荒问题,实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各个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近几年,农地流转的发展势头明显加快,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我国1990年以各种形式流转的农地约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4%-5%,2000年达到7.7%,目前已达到10%以上。浙江省农地流转情况更具代表性。据浙江省农业厅统计,到2006年底,全省209万农户共流转农地393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户的22%,占总承包耕地的19.8%。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浙江省各地从实际出发,创新出六种流转方式:一是有偿转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以不超过剩余年限转包给第三方,自己保留承包权,接包方拥有使用权,双方签订契约,明确权利与义务。2006年浙江省约有50.7%的流转农地采取这种方式。二是业主租赁。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村社外的业主从事农业开发,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2006年全省农地流转面积的33%采取这种办法。三是分季流转。以生产季节划分,一块农地在不同季节可由不同接包者种植,这一流转方式正从最初自发流转转变为有序流转。比如龙游县一些农民只种一季晚稻,而将早稻种植权流转给种粮大户,种粮大户为农户提供晚稻免费机耕、育秧与优惠价机割。四是农地互换。承包农户为便于管理,交换承包地块使用权,以解决个别承包户不愿流转农地或连片流转的矛盾。宁海县长街镇将承包农地设为两个区域,一个区域为自种区,由不愿意流转农户承包;一个区域为招商区,由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集中统一对外招租,确保农地成片流转。五是农地入股。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由村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公司、规模大户经营,村经济合作社按股份将土地经营权所得在年终分配。平湖市黄姑镇渡船桥村2006年底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把经营净收益的80%按股分红到户,承包农户取得良好的农地收益。六是农地托管。在县、镇乡二级设立农地信托服务中心,村一级具体负责农地信托服务,全省已有4300多个村建立了农地流转组织。在就地流转的同时,浙江省还出现了跨省流转。如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在5个省参与农地流转,建立了12个西瓜基地;温岭市农民陈定友等北上黑龙江承包农地,从事粮食生产。据统计,仅2005年,全省就有34万户、1121家企业,在外省参与流转农地785万亩,相当于浙江全省的三分之一。(二)农地流转发展趋势1、流转行为从民间自发向有序流转转变。当前各地农地流转的行为逐渐走向理性化,开始由一家一户的农户自发分散进行向有组织有计划的有序流转转变。为促进农地有序流转,各地农地管理组织在流转规范管理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如在登记管理方面,制定等级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做好农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咨询;在合同管理方面,统一制发农地流转合同文本,设置专门的合同档案,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鉴证和指导;在程序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凡涉及全村农户利益的农地流转,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流转合同须由村经济合作社备案,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签证。2、流转主体从单一农户向多元主体转变。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原来一些农业专业大户扩大规模,新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同时还产生了一批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科技人员成为租赁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新生力量。3、经营内容从种粮为主向发展高效农业演进。随着农地流转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农地的经营内容也逐步由种粮为主向高效农业演进。通过对农业企业建基地的引导,以“公司+基地+农户”和发展订单等模式,建立农产品加工的原料基地;通过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和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经济农作物的种植,形成现代化农产品生产基地。4、定价机制从相对随意向市场定价转变。各地政府积极探索构建农地流转信息平台,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和搜集农地流转的供给、需求、市场价格等信息资料,并加以统计、分析和预测,然后通过一定的载体发布有关农地流转的动态情况,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农地流转价格逐步由最初的无偿或随意定价转向市场化的有偿流转。5、政府行为从默许流转向主动引导转变。在农地流转之初,部分地方政府及干部认为农地流转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操作难度大,且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在工作中持不支持、不鼓励也不加限制的态度。随着农地流转对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效益逐步显现,各地政府及干部逐步提高了认识,加深了对农地流转的了解,及时总结经验,主动加强对农地流转工作的引导,积极为农地流转创造条件。二、加快推进农地流转的现实意义农地使用权的加快流转,有力地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推进了农业科技进步,较好地解决了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各种弊端,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个核心环节,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场革命。(一)推进农地流转,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很难进行农业结构的区域化调整,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具有很强的盲目性和被动性,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指导,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面积农地使用权流转后,农业经营的主体发生变化,农地主要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中,由他们按照市场原则组织生产,使农地资源从低效益的粮棉油生产转向高效益的名特优产品生产,对农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推进农地流转,是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挨家挨户地分散经营不可能对农业有大的投入,农地的大量流转,既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农地整理,又需要大量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随着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入实施,农地主要由具有较高经营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大户、农业企业等主体经营,从而使得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增加。(三)推进农地流转,是提升农业科技水平的重要举措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为科技兴农战略的深入实施创造了条件,使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得以推广应用,走完了农业科技推广到田的“最后一公里”,使农产品品牌优势进一步凸显,科技含量进一步提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基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步伐不断加快,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四)推进农地流转,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客观需要农地流转不但较好地解决了农户从事非农产业的要求,而且还满足了有技术特长、有资金实力、有经营能力的专业大户、工商业主、经营能人集约经营农地的愿望。通过农地流转,使承包经营权向大户、农业企业集聚,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克服了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从而有序地引导农户与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同时,随着“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经营模式的推广,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农业行业协会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农业组织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五)推进农地流转,是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农村劳动力持续稳定地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可能,越来越多的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实现了就业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农民获得了一笔比较可观的租金,农民获得了比自己经营还要高的转让费。同时,农地流转后,不少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使众多农民不出家门就找到了就业渠道,获得了转让费和劳动工资的双份收入。三、宁海县推进农地流转的基本做法和经验近年来,宁海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坚持规模化带动产业化、组织化、科技化、品牌化思路,积极推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流转规模大、效益好,逐步创立了“农民自愿参与、方式自由选择、企业自主经营、市场自我调节、政府自觉服务、规模适度控制”的“五自一控”流转模式,形成了五千名职业农民经营全县七成耕地的可喜局面,被誉为宁海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革命”。(一)宁海推进农地流转的基本做法1、开展农地整理,创造农地流转条件。近年来,宁海县把农地整理和综合开发作为开展农地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标准农田建设,为农地流转、成片规模开发创造了条件。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全县共投入农地开发整理资金2.2亿元,完成农地整理项目100个,整理面积达到18.86万亩,建成标准农田14.56万亩,新增耕地2.1万亩;完成农地开发项目235个,新增耕地2.23万亩,并建成 “田成方、路成行、渠成网”的标准农田,极大地改善了农田基础设施,吸引广大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农地流转。2、培育经营主体,拓展农地流转渠道。一是引导农业企业建基地。宁海县各类农业企业通过农地流转,以“公司+基地+农户”和发展订单等模式,建立西兰花、雪菜、榨菜、高菜等原料基地6.7万亩。二是引导种养大户和经济合作组织开展规模经营。全县种养大户和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农地流转,开展集中连片的种养殖,流转面积达到11.7万亩。三是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工商企业积极参与农地流转和基地建设开发,如宁波久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农户处流转700亩农地,种植进入超市的果蔬。到目前为止,全县工商企业已完成基地示范项目投资6000万元。据统计,到2005年底宁海农地流转涉及农户以外主体的面积有8万余亩,占流转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3、创新流转形式,提高农地流转实效。宁海县立足实际,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地流转。一是开展委托转包。农户将农地经营权委托给村经济合作社,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给大户或农业企业,面积达9.74万亩。二是自行转包。农户通过私下协商或口头协议等方式将承包地转包给亲朋好友耕种,面积达3.27万亩。三是租赁。农户将农地租赁给农业企业、规模大户、工商企业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面积达3.2万亩。四是实行股份合作。由村集体将农户土地承包权量化入股,农地由村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公司、规模大户经营,村合作社按股份将农地经营所得在年终进行分配,面积达1.1万亩。此外,宁海各地还建立了农地互换制度,流转面积达到2.31万亩,促进了农地成片流转。4、健全流转机制,提供农地流转保障。一是规范农地流转管理。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建立农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规范操作程序,规定农地流转合同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备案,镇乡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建立农地向大户集中流转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工商企业或非农人员随意性、大面积、长时间地租赁农户承包地搞粗放经营。二是加强农地流转服务。建立农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农户开展流转前后的政策咨询、信息提供、合同签订等各种服务。三是建立政策引导机制。出台鼓励开展农地经营权流转、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等一系列政策意见,每年从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3%,重点用于改善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户发展,并对农地流转开发的手续和税费进行简化和减免,并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农地经营权流转奖励。增加县农业担保中心资本金,加强农业信用担保机制建设,积极为商业及金融信贷资金投入农地流转创造条件。(二)宁海推进农地流转的主要经验根据在宁海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深深感到,宁海之所以能在农地流转方面取得如此大的成绩,完全是广大干部群众认真遵循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科学路径,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结果。从宁海经验来看,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1、务必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政策为前提,坚决贯彻并灵活运用党的农村政策。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宁海县在推进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处处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坚持依法办事,不搞强行流转,确保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同时,又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建立灵活有效的流转机制,灵活运用各种流转形式,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确保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创了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2、务必以加快经济稳定发展为条件,适时推进农地流转。推进农地稳定流转,根本还是靠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据有关专家分析,农地健康稳定流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农村人口恩格尔系数在45%以下;二是农业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比例小于10%;三是农村非农收入在75%以上;四是农村劳动力中从事非农劳动的数量大于50%;五是农业种植业结构中经济作物面积占30%以上。如果专家所说的以上几点是推进一个地方农地流转的必要条件,那么宁海县作为浙江东部沿海相对较发达地区,已经完全具备以上所说的几个条件,宁海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宁海的农地流转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一开始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地流转仅局限在小范围内,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的农民从“一亩三分”农地中摆脱出来成为可能,才有现在的大规模农地流转。因此,农地流转一定要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适时加以引导和推进,切忌不顾条件一哄而上。3、务必以“自愿、效益”为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推进农地流转,要顺应农民群众的发展需求,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农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并上升到理性高度用以指导面上工作。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把农地流转权真正交给农民,由农民自主选择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条件,任何单位或组织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必须要以群众的意愿作为前提和保证。二是要坚持效益原则。把农民增收作为根本出发点,根据农地的级差,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加上失去农地的必要保障成本,合理确定农地流转基价,确保农民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获得比自己耕种农地更多的收益,让农户从农地流转中得到实惠。4、务必以政府引导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助推作用。在农地流转中,宁海县各级政府部门坚决从农地流转市场上退出来,变强制为引导,变干预为服务,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一是出台农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意见,对农地流转的原则、范围、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保护农民权益。二是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农地流转结构,把握农地流转动态平衡,引导农地流向。三是逐步完善农地流转定价体系,提供价格指导和参考,科学合理地确定农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比例。四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对流转农地进行规模化经营开发。五是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农地流转,防止放任或者一哄而起,确保农地流转工作有序推进。(三)宁海推进农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当前宁海在推进农地流转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模流转比例偏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这是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农地流转不一定就能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是农地规模流转。这些年来,宁海农地流转取得很大成就,目前全县流转总面积达到28.5万亩,但局部流转规模偏小,流转面积大多数在100亩以下,还有许多农地流转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这就影响到农业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2、农地流转载体缺位。农地流转必须要有一个交易的载体,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信息和规则。目前,多数镇乡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流转市场,想转出的农户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对象,而有能力的经营大户却苦于和一家一户谈判费时费力,又不能保证连片规模开发。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和城乡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进入市场流转的农地会逐渐增多,如不尽快建立农地流转载体,仍由农民进行偶然的、直接的、盲目的交换,势必提高流转交易成本,影响农地的流转速度、规模和效益,进而影响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3、农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落后。从宁海的情况来看,虽然各个地方都建立了农地流转服务平台,但由于种种因素,还有一部分乡镇的农地流转机构尚难以发挥职能作用。而农民群众由于受自身素质的局限,难以独立完成农地流转的全部过程,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环节,如评估农地使用权的价值、签订流转合同等,需要得到中介机构的服务。由于农民群众的需求与政府的供给存在着不适应性,使得农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地的有效流转。4、农地流转后存在不稳定性。一方面,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农产品价格上扬,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投资热情,争要承包地、要回流转地、要求提高流转价格等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虽然县域经济总体比较发达,但仍有部分农民转移就业不充分、不稳定,仍然把承包地看作生存的“活命田”、养老的“保险田”、就业的“副业田”,不愿离开承包地,妨碍了集中连片的农地流转。因此,农地流转出现了相对停滞状态和逆流转苗头现象。对于这个现象,我们要辩证来看。农地流转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必然结果,也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在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是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排除由于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波动和一些农民个体行为反复,出现农地相对稳定甚至逆流转现象。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体系的几点对策建议(一)切实规范农地流转管理体系1、加强农地流转程序管理。农地流转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和登记。明确农户在农地转让中的主体地位,禁止村级组织代替农户或越过农户对外签订流转合同。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对流转程序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2、加强农地流转登记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备案,可以增强农民群众进行农地流转的安全感,扩大流转规模,同时也可以使政府掌握农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制订正确的政策措施。各地应切实加强农地流转登记管理,可作出这样硬性规定,流转合同如不经过有关机构审查、签证和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3、加强农地流转合同管理。合同档案是农地流转的原始文字依据,必须妥善进行管理。各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流转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签证和指导,提高合同的合规性;统一制发流转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的规范性;设置专门的合同档案管理专柜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完善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工作,提高合同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二)积极培育农地流转市场体系1、健全农地流转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县一级农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一级农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农地流转服务组的三级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农地流转信息库,开展信息咨询、评估、协办手续等服务。强化政府有关部门服务职能,与农地规模流转需求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强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乡镇人民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地流转服务组织要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供求信息、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和流转协调等服务。2、建立农地流转信息网络。建立县级农地流转信息平台,使广大农户和有意投资农业的经营者能及时、准确获取可靠信息,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切实解决农地流转信息不畅、配置不佳等问题。农地流转信息平台可根据各地实际设置农地转出、转入、政策宣传等板块,转出信息板块主要发布农地承包经营权对外转出的信息,转入信息板块主要发布有转入农地承包经营权意向的信息,政策宣传板块主要用于介绍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3、建立农地流转调节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对农地流转的规模作出适当的限制,设置合理的条件,既要防止农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又要防止改变用途。(三)加快建设农地流转促进体系1、大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培育一批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新型农民,提高他们开展规模经营的能力,使他们成为推进农地规模流转的主力军;扶持发展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他们通过农地流转建立自己的农业生产基地;鼓励工商企业积极参与农地流转,投资发展效益农业、开发农产品。2、着力推动农民转移就业。一是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二是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多形式、多层次、有保障的劳务输出格局。三是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创新培训形式,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着力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水平。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此,要尽快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等,逐步弱化农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出让者解决后顾之忧。(四)健全完善农地流转政策法规体系1、及早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在农地流转问题上,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存在矛盾。《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四条则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此可见,有必要对《土地管理法》进行适当的修改。2、制定农地流转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2001年12月,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内容较为具体,但未上升到法律层次。因而急需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基础进行确认和保护,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形式、运作程序、监督控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系统的界定。3、制定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的有关法律。这个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一是农户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以合同形式所取得的一种产权,以实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二是农户对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赠予、拍卖、转让、出租、继承、入股等权利,以实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明晰化;三是能否考虑取消现行30年承包期限的限制,以实现承包经营权的永久化。参考文献:1、田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2、邵书慧:《土地流转动力机制初探》;3、刘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4、刘丽:《国外土地流转交易中政府的职能定位及作用》;5、李亚彪:《浙江农地流转的模式与困境》;6、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
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18.2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1.39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一、我国耕地的现状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1.218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使我国人地矛盾更加严峻。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2.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这种高速增长主要有赖于外延扩展而非集约化利用土地,是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取得的。全国上下的开发区热,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加快、生态退耕以及部分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涉及的违法用地面积出现反弹。农村建房、修公路、造坟墓等占用大量耕地,我国每年农村土葬占有2000公顷之多,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沃的耕地。3.耕地后备资源限制强度较大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表明,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0.0753亿公顷,但各主要耕地后备区域的开发均面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压。能否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成败的关键。耕地后备资源生态背景不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在31个省、区、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质量较差。其共同特点是存在干旱缺水、盐碱、风沙、低温严寒等一种或多种限制因素,且限制强度较大,生态环境脆弱。4.我国现有的耕地质量不高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国优质耕地只占21%,土壤有机质低于0.5%的耕地约占1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现有的耕地中,按质量分,一等地占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一等地点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高产田占29.7%,中产田占30.3%,低产田占4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受工业三废污染和酸雨侵蚀的耕地还有0.0853亿公顷。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65%。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要求越来越紧迫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高,成本较高,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经济效益较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来增加产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依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较高。目前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农业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上,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还未形成,经济上调动农民节约资源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四、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常年和季节性抛荒的承包地,可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承担直接责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报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决不能以用地报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资金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越权用地、违法用地,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组,坚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一抓到底,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县乡村保护基本农田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管理实行定位、定量、定人,确保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按项目考核,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总之,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保护耕地将是我国目前急需着力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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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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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论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