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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过失责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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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过失责任研究论文

论医疗事故罪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主张应该将b的情况划到过失范畴中去——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也就是只有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医疗事故,行为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行为人的处罚尺度应主要参考本文在前面犯罪构成中介绍的“客观反面的内容”。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因能够合法地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病历真伪、损害结果等内容实施鉴定,因而成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正确认定侵权要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方法,也是审查医学会鉴定结论证据的一种客观、全新的方法。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供大家阅读!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1: 患者为女性,41岁。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h,以右桡骨小头骨折人住某二级甲等医院骨科病房。入院体格检查:右前臂旋转功能受限,右肘部肿胀、压痛。X线摄片显示右桡骨小头骨折。尿常规示尿糖+++,随机血糖为明显高于正常值。术前ASA分级Ⅱ级。入院后在臂丛神经麻醉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手术。手术结束返回病房后不久,家属发现患者说话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继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检查颈动脉无搏动。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经心肺脑复苏处理后,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效果欠佳.持续昏迷。后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对症处理治疗。目前,患者仍处于脑功能障碍植物生存状态。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2: 案例1、患者为女性,20岁,经检查确诊“左侧卵巢囊肿”,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卵巢囊肿切除术.术中麻醉和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即送回病房,麻醉医师未随前往。5分钟后到病房SpO286%,HR123次/分,呼吸弱。5分钟后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患者未醒,呈去皮层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患者为女性,46岁,人院诊断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术,胃癌根治术”,手术进行到放置引流管时,患者BP47,38mmHg、HR42次/分,给予麻黄素、阿托品、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约25分钟后BP140/100mmHg、HR165次,分,术后患者未清醒,当日转至ICU经脱水等对症治疗,术后第四天清醒,出现不能独立进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为、运动及智能障碍。经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3: 陈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以下称被告)做左乳癌根治术,术后作了两个疗程的化疗;2006年3月,陈某感觉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诊断为肋间神经痛并多次实施针灸、推拿治疗。5月初,陈某卧床不起,颈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没有任何缓解。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后,陈某家属获知:陈某做乳癌手术后,癌症并没有根治,2006年3月开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2006年7月,陈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4: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看过"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的人还关注了: 1.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2. 医疗纠纷中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4.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5.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分析解答】1、医疗纠纷(医闹)如何界定:(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情绪较激动;(2)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情绪较激动;(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塞交通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4)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将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5)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6)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参与;(7)以自杀、跳楼、自焚等方式威胁索赔;(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2、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事故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事故等级细分】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4、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5、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全膀胱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6、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9、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0、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1、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12、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法律依据】如下图:

医疗侵权责任研究论文

《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题目属于新问题,有研究价值,可以写。引用网文如下,供参考:《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七章用了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法院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通过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医疗机构已经不再惧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比如:患者一方只提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而不对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这样只要鉴定结论得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则留给法院进行裁量。相应的,由于医疗机构不需要主动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表面上看对医疗机构有利实则对患者一方有利,关键是是否会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的,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于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欲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需提供反证。当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进行证明。《侵权责任法》还确定了医疗过错一种新的认定标准,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要求并不会有大的改变,仍然是:患者一方对接受了医学诊疗以及有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此外提出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或者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提供证明。如果医疗机构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则免除了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相应的,医疗机构仍然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被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还要对医疗行为的责任程度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部分要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多参考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以获得补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金额相比要低得多。有些开玩笑的医疗过失行为条例“的武器来保护医疗机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的义诊活动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素:一,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损害患者的诊疗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行为行为门诊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本节表示作为诊断的损坏;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和治疗活动。诊疗行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这里,我们的愿望是暂定的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医学理论和方法,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以保障人类的健康。健康和其他诊疗行为和管理行为。增加非诊疗行为,如医院设施的瑕疵,医务人员的管理,有缺陷的故意伤害行为,非法行医患者人身损害,在这篇文章中是不探讨。 BR p>(2)患者的损害现代侵权法要求侵权行为成立的先决条件,现实损害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设立条件,只要求实际损害的赔偿所造成的损害,不损伤没有补偿,因此,要求诊所的行为必须造成病人的伤害。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损害,具有以下特点:(1)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受害者个人的伤害(2)危害后果救济或财产;必要的法律和救济的可能性;(3)损害后果的,应当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确定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时只有一些症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检测实验室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任何变化,无损伤的后果。例如,患者付某(女)岁,留在医院,因为感,腹部疼痛,医院诊断为胆结石,仍然感觉疼痛手术后,再转移到上级医院检查发现有“肾结石”治愈出院。起诉医院误诊,没有证据客观的伤害,失去的最终结果。(4)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诊疗行为和后果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损失和被引起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要求,但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从来没有动摇过。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往往是有更多的水果,因为的情况。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完全是有损害的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行为造成相对较小,原因往往有疾病患者的损害的后果发生与患者的自身原因,问责应该充分考虑的原因力比例和未接的大小。如陈患者突然感到胸部胸闷,说不出话来,随即被送往医院处理,在医生的量的血压,要求,家庭立即解除患者得到关闭的救援,和家庭要求的医院,救护车,氧气,医生送支票到上级医院。这家医院没有,病人的家属,说他们自己的患者较高的医院治疗对患者的亡的方式。没有一个尸检和鉴定的情况下,亡原因初步确定为“突然亡”,也就是没有证据显示,患者的亡是由于他们的疾病或某些医院进行紧急治疗,由于法院没有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判决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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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研究论文格式

一、毕业论文撰写结构要求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可以定为《浅谈······》或《试述······》或《······之我见》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至于英文摘要,可以用在线翻译器,直接把中文摘要输上去就OK了;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5、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二、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要求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2.5cm,左3cm,右1.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2、字体要求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3、字号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4、页眉及页码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河北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5、摘要及关键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6、目录“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7、正文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1.1”、“1.2”、“1.3”等,第三级为“1.1.1”、“1.1.2”等,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模板从河北大学教务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8、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 [1],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9、外文资料及译文外文资料可用A4纸复印,如果打印,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译文采用小四号宋体打印,格式参照毕业论文文本格式要求。10、图、表、公式图:a. 要精选、简明,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b.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文字表述一致。c. 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用五号字宋体。表:a.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b.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c. 表序、表名和表内内容采用五号宋体字。公式:a.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b.公式中的英文字母和数字可以采用默认的字体和字号。图、表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公式与正文之间不需空行;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公式”两个字不要写上)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11、标点符号注意中英文标点符号的区别,不能混用。三、毕业论文装订存档要求毕业论文按以下顺序侧面用铁质装订夹装订归档:封面→中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谢辞→参考文献→注释→附录→外文资料及译文→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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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全科医疗研究论文

中医学作为一门具有东方古老传统 思维方式 的应用科学有其内在的本质规律可循。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中医临床的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中医临床的论文篇1 颈椎病中医临床护理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颈椎病逐渐升高的发病率和向年轻化发展,使得青年人就开始出现了颈椎病的症状,如果不加以注意,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控制,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危害,其病程长,疗效慢,易复发,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质量。 关键词:颈椎病;中医;临床护理 1 颈椎病的定义 颈椎病又称颈椎综合征,是颈椎骨关节炎、增生性颈椎炎、颈神经根综合征、颈椎间盘脱出症的总称,是一种以退行性病理改变为基础的疾患。主要由于颈椎长期劳损、骨质增生,或椎间盘脱出、韧带增厚,致使颈椎脊髓、神经根或椎动脉受压,出现一系列功能障碍的临床综合征。表现为颈椎间盘退变本身及其继发性的一系列病理改变,如椎节失稳、松动;髓核突出或脱出;骨刺形成;韧带肥厚和继发的椎管狭窄等,刺激或压迫了邻近的神经根、脊髓、椎动脉及颈部交感神经等组织,引起一系列症状和体征。属中医学"痹证"范畴。 2 颈椎病的临床表现 主要表现为颈肩痛、头晕头痛、上肢麻木、肌肉萎缩、恶心、呕吐、严重者双下肢痉挛、行走困难,甚至视物模糊,心动过速,吞咽困难,四肢麻痹,大小便障碍,出现瘫痪等。颈椎病的临床症状与病变部位、组织受累程度及个体差异有一定关系。 3 颈椎病的辨证分型 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椎动脉型颈椎病、交感神经型颈椎病、食管压迫型颈椎病。 4 颈椎病的中医临床护理 4.1 情志护理 要详细了解患者的心理状况,尤其是对长期患病或有心理恐惧的患者,要让其放下思想包袱,主动积极地配合治疗,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 4.2 饮食调护 加强营养,适当食用甲鱼,猪腰及核桃,腰果等坚果类食物。按照中医证型配合中药饮食调理食膳。气滞血瘀证:症见头颈部不能俯仰转侧,压痛拒按,或痛连肩背、胀痛,或痛有定处,日轻夜重,痛如针刺,舌质有瘀斑瘀点,脉弦紧或涩,治宜活血行气,通络止痛,食清淡,易消化食物,新鲜蔬菜瓜果等还可食田七青蛙汤,木耳,金针菇,蒸瘦肉;寒湿证:食温热祛风寒食品,瘦肉,猪牛蹄筋,羊肉炖生姜,当归等;湿热证:症见颈部关节或肌肉僵硬,疼痛,口渴不欲饮,溲赤,头晕头沉,舌红苔黄腻,脉滑数或濡数,治宜清热利湿,通经活络,食清淡食品,如薏仁,冬瓜粥,卧床休息期间防止腹胀和便秘,以免加重病痛。寒湿痹阻型:见颈部关节或肌肉僵硬,疼痛,遇冷痛增,得热痛减,舌质淡胖,苔白腻,脉弦紧或弦缓,宜温经散寒,祛湿通络。阴虚型:食绿豆,百合,沙参,冰糖炖银耳或海参,白鸽,甲鱼,蜂房等滋阴补肾,强筋壮骨。肾虚痰瘀痹阻,症见颈部关节或肌肉僵硬、疼痛,难以屈伸,伴腰膝酸软,舌质暗淡,苔白腻,脉细弱或细涩,治宜补肾化痰,活血通络,食海带,淡菜,猪肾等补肾化痰。 4.3功能锻炼 各型颈椎病症状基本缓解或呈慢性状态时,可开始做医疗 体操 以促进症状的进一步消除及巩固疗效。症状急性发作期宜局部休息,不宜增加运动刺激。有较明显或进行性脊髓受压症状时禁忌运动,特别是颈椎后仰运动应禁忌。椎动脉型颈椎病颈部旋转运动宜轻柔缓慢,幅度要适当控制。锻炼原则是循序渐进,以患者耐受为宜。 4.3.1左右旋转 取坐位或是站位。双手叉腰,头轮流向左、右旋转。动作要缓慢。当旋转到最大限度时,停留3~5min。使肌肉和韧带等组织受到充分的牵拉,左右各旋转10次。 4.3.2 提颈缩颈 取站位,肩部自然向上提,同时颈部向下缩,停留3~5s,再自行放松,重复10次。 4.3.3 环绕颈项 取站位,颈放松,呼吸自然,缓慢转动头部,顺时针与逆进针方向交替进行重复10次。患者站位,两手叉腰,头部向左侧偏,再向右侧偏,动作要缓慢,幅度勿过大,重复20次。 4.3.4前后活动颈部 取站位,两手叉腰,头尽量向前屈,低头看地。在仰头看天,头尽量后仰,动作缓慢 4.3.5体操 方法 双手侧平举,像钟表指向9点15分一样,然后两臂向上抬,举到10点10分处,连续做100~200次。注意全身挺拔、双臂像飞鸟的翅膀一样上下扇动,手臂尽量向后贴每天做一组。 4.4用药指导 中药汤剂宜温服1剂/d,分2次口服,间隔4~6h,服药期间忌生冷及寒凉食物,同时外避风寒,以免加重病情,随时观察用药后的效果及不良反应。 4.5 康复指导 4.5.1注意颈肩部保暖,避免头颈负重物,避免过度疲劳,坐车时不要打瞌睡或低头玩手机。 4.5.2饮食宜补益肝肾,气血之品,如:黄芪煲鸡汤,参芪龙眼粥,参枣粥等,忌食生冷瓜果之品,中药汤剂宜温服。 4.5.3按摩颈肩疼痛部位,加强颈肩部肌肉的锻炼,在工作空闲时,做头及双上肢的前屈、后伸及旋转运动,既可缓解疲劳,又能使肌肉发达,韧度增强,从而有利于颈段脊柱的稳定性,增强颈肩顺应颈部突然变化的能力。 4.5.4树立正确的心态,掌握用科学的手段防治疾病,配合医生治疗,减少复发。 4.5.5纠正不良姿势和习惯,避免高枕睡眠,不要偏头耸肩、谈话、看书时要正面注视。要保持脊柱的正直。 4.5.6及早彻底治疗颈肩、背软组织劳损,防止其发展为颈椎病。 4.5.7劳动或走路时要避免挫伤,避免急刹车时头颈受伤,避免跌倒。 4.6自我治疗及预防 4.6.1摇动上肢: 肩部放松,左肩画圈摆动、右肩也画圈摆动。次数一般为20次。 4.6.2抓空练指: 两手臂向前平伸,双手五指做屈伸作用,次数可50次。 4.6.3提揉两耳: 用手提拉耳朵,然后进行按摩、揉搓,直至耳部发热。 4.6.4局部按摩: 在颈部、大椎骨、风池穴附近寻找压痛点、硬结点或肌肉绷紧处,对这些部位进行按揉。 4.6.5颈部运动: 颈部运动主要包括头部前仰、后仰、左倾、右倾,四个方向慢慢的转动颈部。颈部转动,可在短时间内缓解颈部的酸痛。 4.6.6远道点穴: 在手背、足背、小臀前外侧、小腿外侧寻找压痛点。然后对其进行按揉。 4.6.7掐捏踝筋: 两手变替掐捏足踝后大筋。 4.6.8预防 措施 4.6.8.1告知患者卧低枕休息,侧卧时颈部与躯干成一条直线,尽量减少颈部活动。 4.6.8.2戒烟限酒,避免风寒潮湿。避免在入睡前洗头,或午夜、凌晨洗澡。避免头发未干就入睡,否则会使潮湿入侵颈部,诱发颈部疾病。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对颈部保暖,温暖的颈部环境对防止颈椎病复发很重要。 4.6.8.3避免头颈部负重及过度疲劳,减少刺激有利于颈椎病的恢复,保持情绪稳定,积极向上,开朗乐观,正确对待颈椎病。 4.6.8.4纠正生活中不良姿势,生活中的坐、卧,看电视的不良姿势是形成慢性劳损的主要原因,当工作或其他劳动需要持续低头或仰头1~2h的时候,一定要抽空适度活动颈部,以放松颈部肌肉,减轻肌肉的持续紧张度和颈椎的疲劳。避免做颈部过伸或过屈活动。 4.6.8.5选择合适的枕头。人一生1/3的时间都是在睡眠中度过,挑选适合自己的枕头,对防止颈椎病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枕头不宜过高或过低,枕头高度以一拳为宜。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饮食的调节,多摄取一些强筋壮骨的食物。如深绿色蔬菜、西兰花、牛奶等都含有丰富的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营养。大蒜、洋葱、芦笋和鸡蛋等食品中都含有丰富的硫,硫有助于骨骼、软骨和结缔组织的修补和重建。 5 结论 我科根据中医辨证原理采用中药熏蒸,微波,隔物灸,氦氖激光等物理治疗,可以达到舒筋活血,祛风止痛的作用,通过中药的渗透作用起到改善局部血液循环,加速组织修复的作用,同时对其进行情志护理,合理指导饮食,正确的功能锻炼,缓解患者局部肌肉紧张,改善局部血液循环,能够显著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持之以恒,还能够强健筋骨,使疾病长期得以缓解,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夏治平.中国推拿全书[M].上海;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2000.68. [2]罗平,马建,余好.中医辨证施膳在颈椎病患者中的运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1.09(33):164-165. 关于中医临床的论文篇2 浅析中医临床思维 摘要:中医学作为一门具有东方古老传统思维方式的应用科学有其内在的本质规律可循。因此,要掌握这门科学就必须具有中医思维。中医医生应以这样的思维方式进行疾病的诊疗。而在临床中,患者的主诉、需求与医生头脑内掺入的西医的信息,并与中医的信息混合或交织在一起,使中医自身学术的临床思维淡化、异化、西化,从而降低了中医辨证论治的临床疗效。故中医医生应建立良好的中医思维及正确的临床思维。? 关键词:中医思维 临床思维 1 关于中医思维的概念? 中医学思维是中国医学体系构建中的理性认识的方法学体系,它是在长期的实践医疗活动基础上,运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和方法,并采纳了古代的天文、历算、地理、气象、生物、心里等科学知识,对人体的组织结构、生理功能、病因病机、养生治则等进行了 总结 、分析、归纳和整理的过程。[1]? 2 中医思维以中国古代哲学为指导思想? 辩证法思维是古代哲学的核心,也是中医诊疗决策的基本方法。它包含着三大内容:①阴阳五行学说;②取类比象的形象思维;③多端思维[2]? 2.1 以阴阳五行学说为纲的 抽象思维 。 阴阳学说是中国古代基本的宇宙观和方法论,中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一直受这一古代哲学思想的影响,是中医学理论和临床的基本指导思想。历代的中医名家无一例外地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着这一哲学层次的理论指导着自己的医疗实践。《素问?阴阳应象大论》“察色按脉,先别阴阳”。? 2.2 以取类比象的直觉认识和推演为特征的形象思维; “比类取象”是中医思维的基本特性之一,以相似的现象进行简单明洁的援比,常能突破常规的概念抽象。在中医古籍的记载中运用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获得了比 逻辑思维 更多的认识。在说明中药作用机理和指导临床处方用药时,都其重要作用。历代医家都大量借助比类取象的方法,或借以求得新知,或借以论证说理。? 类比思维是中医常用的思维方法之一,不仅用于一些未知现象的解释与推演来进行理论的阐述,而且还用于临床的辨证论治。古代医案中用类比思维进行辨证者甚多,此类医案,巧取比喻,深入浅出,形象明了,发人深思,易于让后学体会领悟。当然类比思维于临床,不仅要启示于自然社会现象之理,更要与中医基本原则不相违背,所以只有善于将二者联系起来并融会贯通,才能正确地应用类比思维于临床。? 因其简洁明了的特点,尽管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思维方法在人们处理问题的思维过程中仍不能被完全取代。况且,目前仍有一些人体生理病理现象无法解释,因此类比思维仍有其存在的意义。? 2.3 在实践基础上厚积薄发而形成的多端思维。 多端思维法是指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事物内在的有机联系,从而得到启发或结论。因为疾病本身就如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一样,是由相关联的多个因素并错综复杂促交织在一起而形成,而多端思维的方法使我们通过认真仔细的分析复杂的因素,从而把握疾病的发展变化规律。? 中医以五行学说、脏象学说、气血津液学说、病因中的六淫、七情等来认识人体、认识疾病,无不体现多端思维的方法。由于多端思维常常从一个方面展开,而向多个方向延伸,为临床实践提供了多种思路,使医生在临床中思路广阔,有助于明确诊断和临床治疗方案的提出。? 3 关于临床思维的探讨? 3.1 目前对临床思维的认识。 对临床思维这个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国内,多数人是从局限的角度来看待的:第一种理解为临床诊断思维,即认为临床思维是认识疾病和判断疾病过程中的推理和思维方法,也就是临床医生将疾病的一般规律应用到判定个体所患疾病的思维过程。[3]第二种理解为临床诊断思维和治疗思维,是利用基础医学和临床 医学知识 对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逻辑推理,从错综复杂的线索中找出主要矛盾并加以解决的过程。[4]? 3.2 目前对临床思维认识的局限性。 虽然以上对临床思维的理解第二种较第一种要进步,但是从临床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只考虑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而对其他方面的知识考虑较少。随着疾病谱的改变,疾病的复杂化,医学问题还需要综合考虑人的心理、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利用 自然科学知识 、人文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等知识才能找到合适的答案。二是局限于诊断与治疗。对疾病的预防、康复等考虑不多。使一些临床医生在实践中预防医学思维缺乏。对群体健康问题,尚未纳入考虑之中。而医学的目的不是在于治愈疾病,而是促进、保护和维持健康。当健康受到损害时,将疾病的痛苦最小化。三是以疾病为中心,而不是以病人为中心。 以病人为中心,就关系到从医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医德高尚的的医生是以病人和社会的利益为追求目的。而不良的职业道德则易引起错位的临床思维,使思维浅表化、狭窄化、金钱化,导致诊治失败。另外,以病人为中心加强易患的沟通与理解,提高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也是促进病人早日康复的“良药”。四是重 经验 ,对以证据为基础的循证医学方法注意不够,要么“夜郎自大”,要么“固步自封”。五是过分依赖仪器及化验指标。在当代医学技术发展非常迅猛,虽然日趋形象化、客观化、数量化、精密化,促进医学诊断和治疗。但过分地依赖先进仪器检测,而忽视“望闻问切,四诊合参”传统的诊断和常规检查方法,思维就容易局限化、简单化、偏激化甚至思维逆转现象,造成误诊误治。[5]? 3.3 对临床思维的探讨。 临床思维应是运用医学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知识,以病人为中心通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得到第一手资料,借助所有可利用的最佳证据和信息,结合病人的家庭与人文背景,将多方面信息进行批判性的分析、综合、类比、判断和鉴别诊断,形成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的个性化方案并予以执行和修正的思维活动过程。? 因此,中医思维是从病人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变化出发,结合生理与病理现象,对病人所患疾病进行全面的分析及诊断,的临床思维,形成有利于病人的综合诊断、治疗、康复、预防方案,提高医学处理的效果与效率。可见,中医思维在临床当中更符合现代生物医学模式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孙广仁.中医基础理论.绪论[M].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6:2-61? [2] 颜德馨.中医辨证思维与临床诊疗决策之优化[J].上海中医药杂志.2000.5? [3] 赵书云,姚有为,刘豫安等.医学生临床思维欠缺及对策[J].中国高等医学 教育 .1998,6(42-43)? [4] 王凤华.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J].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66)? [5] 朱文锋.中医诊断学[M].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99-107

中医(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指中国传统医学,是研究人体生理、病理以及疾病的诊断和防治等的一门学科。它承载着中国古代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和理论知识,是在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辨证法思想指导下,通过长期医疗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成的医学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以整体观相似观为主导思想,以脏腑经络的生理、病理为基础,以辨证论治为诊疗依据,具有朴素的系统论、控制论,分形论和信息论内容。(一)论文名称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六)论文的基本内容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七)论文写作的方法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八)论文写作的步骤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希望我们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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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微信上流传着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故事:

“某学生饱受失眠之苦,晚上睡不着,白天没精神,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而且情绪低落,经常无端发脾气。医生初步诊断可能是晚上该睡觉时玩手机,加上学习压力大等方面的因素所导致,随即开了一些改善睡眠的药。然而,患者的情况并没有改善,医院于是用仪器对其进行了检查,惊讶的发现,这位20岁的小伙子,竟然患上了脑萎缩。”

手机对现代人而言是生活必备品。不管是联系、交友,还是理财、购物,都离不开。手机的拥有者越来越多,使用手机的时间也在逐渐加长。倘若每天睡前玩会儿手机会导致脑萎缩,那就太可怕了……

认识脑萎缩

准确来说,脑萎缩并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症状。遗传、脑外伤、中毒、脑血管畸形、脑部肿瘤、脑动脉硬化等,任何可以改变脑部血液循环,导致脑组织长期慢性缺血的疾病,都有可能导致脑萎缩。影像学检查(CT、MR)可以发现脑组织体积减少,脑室扩大。

脑萎缩前后对比影像

临床上,根据发病部位(大脑还是小脑)以及病变程度(初期、早期、中期、晚期),各自有不同的表现。

流言中提到的显然是大脑萎缩。大脑萎缩在初期,以病人的不安、抑郁、偏执,为主要症状,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嗜睡、记忆力下降等症状,因为病变轻微,影像学检查多无异常。

假如脑组织供血得不到改善,病人就会进入病变早期,情感行为明显异常,出多疑、言语障碍等现象。

睡眠与大脑

睡眠确实对大脑有保护作用。人的脑和血管之间,存在一层致密的组织,即血脑屏障。血脑屏障会阻止药物、蛋白质等多种成分进入大脑,几乎仅让氧气、二氧化碳和血糖通过,以维持脑环境的稳定,避免脑组织受到损害。

血脑屏障示意图

有学者认为,人在清醒时,血脑屏障的通透性增加,有害物质更容易通过血脑屏障进入中枢系统;而睡眠时,血脑屏障的通透性减弱,从而保护了中枢神经系统。【1】

此外,睡眠不足会对身体质量指数(BMI)和糖代谢产生影响,影响人体健康。这已经是公认的事实。【2】

睡眠不足与大脑萎缩

睡眠不足确实是个坏事,但是它会不会导致脑萎缩呢?

今年的美国神经病学学会年会(AAN)上,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人员称,睡眠状况确实和脑组织容积有关。

他们招募了501名年龄大于65岁的志愿者,通过睡眠量表评估受试者的睡眠质量,再运用横断面成像技术(MRI)研究他们的大脑容积。结果显示,脑皮质和灰质的减少与白天嗜睡增加相关,左嗅量降低与睡眠时间较长相关。

但究竟是脑组织病变导致了睡眠问题,还是睡眠问题引起了脑组织病变呢?至今尚无定论。【3】

2011年,有学者对网络成瘾者的脑部结构产生了兴趣,研究显示,网瘾者的灰质体积明显小于同龄的正常人。【4】这和其他类型的成瘾研究(如海洛因成瘾)取得的结果一致。【5】

也就是说,开头提到的那位学生,可能并不是因为每天睡前玩手机才患上了脑萎缩。更有可能的是,他因为成瘾行为(网络成瘾,也不排除其他类型)导致了脑组织病变。

真相:深夜玩手机的确对健康有害,但并不会导致脑萎缩。真正导致脑萎缩的是成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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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梁朝晖, 杨仕云, 李静. 青少年睡眠不足与睡眠健康问题探析[J].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06 (1).

【2】贾丽娜, 王兴娟. 睡眠不足对机体代谢的影响[J].现代预防医学, 2007, 34(6): 1061-1062.

【3】Sleep Problems Linked to Reduced Brain Volume.April 19,2016.Medscape.

【4】Kai Yuan, Wei Qin, Guihong Wang, Fang Zeng,etal.(2011)MicrostructureAbnormalities in Adolescents with Internet AddictionDisorder.PLoSone,June2011 Volume 6 Issue 6 e20708

【5】蒋少艾,王绪轶,郝伟. 海洛因成瘾者脑灰质密度的对照研究[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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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言昌

看看这篇比较科学客观的分析,应该会有帮助。

流言: 【过度上网=脑萎缩】过度上网可能导致青少年脑部出现变异,令大脑皮层中负责处理情绪、语言、视觉、听觉等功能的灰质萎缩,而且上瘾时间愈长,灰质萎缩得愈严重,对集中力、记忆力、决策力,定立目标的能力的影响也会更强。青少年每天上网时间最好不超过2小时。

真相: 这条流言脱胎于此前活跃于各大网站的“过度上网导致脑萎缩”报道[1]。难道日常工作娱乐的得力助手——互联网,真会如此深刻得影响我们的大脑 ?这些报道到底是确有其事,还是存有歪曲夸大呢?就让我们细细探讨一番。

研究确实有,新闻报道不严谨

这些报道都来源于一篇发表在2011年7月份PLoS ONE(是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即公共科学图书馆,的系列期刊之一)上的论文《Microstructure Abnormalities in Adolescents with 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论文用影像学的方法研究了18名网络成瘾的大学生的脑部结构,发现在某些脑区(如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LPFC、辅助运动区SMA、眶额皮质OFC等),这些网瘾同学的灰质体积小于同龄正常对照者[2],即报道中提到的“脑萎缩”,而且网络成瘾时间越长,这种萎缩就越明显。

暂且不提研究样本容量太小以及是否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等问题,此项研究在经过严谨的统计分析后,研究对象与对照组之间确实存在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差异,既“脑萎缩”与网络成瘾确实存在某种关联,但这并不等于报道所说的“过度上网导致脑萎缩”。

网络成瘾 ≠ 过度上网

论文的研究对象是网络成瘾的青少年,所谓“网络成瘾”,是指无成瘾物质作用下的上网行为冲动失控,表现为过度使用互联网而造成个体明显心理和社会功能损害[3]。

目前较为简洁且权威的是杨氏网瘾调查问卷(Young’s Diagnostic Questionnaire for Internet addiction ,YDQ)诊断量表:

1)是否着迷于互联网?

2)为了达到满意,是否感觉需要延长上网时间?

3)是否经常不能控制自己上网、停止使用互联网?

4)停止使用互联网时,是否感觉烦躁不安?

5)每次上网的时间是否比预计的要长?

6)你的人际关系、工作、教育或职业机会是否因互联网而受到影响?

7)是否对家庭成员、医生或其他人隐瞒你对互联网的着迷程度?

8)是否把互联网当成一种逃避问题或释放焦虑不安情绪的方式?

符合其中5条才可诊断为“网络成瘾”。这就是说,除了上网时间要长外,还必须像烟瘾酒瘾(编辑注:此处所谈之“瘾”为病理性成瘾,和平时所说的喜好之“瘾”有所不同)那样,无法控制自己的上网行为并对上网产生一种依赖心理。这与普通的长时间使用网络但对上网行为有自控能力的“过度上网”是不同的。在论文中,“网瘾大学生”们平均每天上网的时间达到了10.2小时,一般人很难达到这个水平。

大脑萎缩与网络成瘾,鸡生蛋还是蛋生鸡?

研究确实发现网络成瘾的青少年的大脑中某些脑区灰质体积减小,但这只是一个断面研究,并没有对这些研究对象进行自身前后对比,而且有网瘾者其心理行为本来就与正常人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不会是因为其神经系统的发育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所导致的呢?

这就绕到了一个很俗套的逻辑问题上: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到底是网络成瘾导致了大脑灰质体积缩小,还是灰质体积缩小导致了网络成瘾的异常行为?抑或是网络成瘾者,由于本身存在某些神经系统发育缺陷,导致其在长时间上网后,比正常人更容易出现脑萎缩?

虽然论文中提到,网络成瘾时间越长,萎缩现象越严重,似乎暗示是网络成瘾导致了脑萎缩但这条线索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即便有足够长的时间去做一些跟踪研究,可以在“网瘾少年”沉迷于网络前记录下他们的脑部结构,再与现在对比,也不能证明让脑萎缩的就是长时间的沉迷网络。

让脑萎缩的可能并非网络,而是“成瘾”

网络成瘾者,上网时间自然很长了,于是人们很容易把过度上网当成导致脑萎缩的原因,却忽视了“网络成瘾”的另外两个字——“成瘾”。

网络成瘾者除了上网时间明显延长外,与正常人还有另外一个显著差异,那就是自控力减弱,而论文中提到的萎缩的脑区皆与自控力密切相关[5]。

而许多研究发现,药物成瘾者的脑中也有相似脑区的结构改变[5][6][7]。虽然是否是成瘾行为本身导致了大脑结构的改变,尚无研究定论,但相应的,脑萎缩到底是由于长时间上网所致还是成瘾行为本身所致,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结论: 说了这么多,其实最关键的是,PLoSone上的原文是针对网络成瘾的人群的,旨在研究网瘾形成的机制及其对青少年的危害,能否将结论推广到正常人身上尚无足够证据。不过,各位网友还是应该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长时间使用电脑可能导致的计算机视觉征候群[注1]还是应该多加注意呢!

[注1]     计算机视觉征候群(Computer Vision Syndrome, CVS),也称为VDT综合征。其主要症状是视疲劳、视力模糊、干眼、头部、颈部与肩周疼痛。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屏幕过亮或过暗,双眼与屏幕距离不合适,坐姿不恰当,使用电脑时眨眼次数减少,以及电脑使用者本身所有的视力问题。

没有那么严重。办公室坐的白领那些不是每天都在电脑跟前坐着呢。没太担心了。没事!至于辐射嘛,一般现在电脑都是液晶屏。辐射不是很大。对身体影响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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