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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驾驶机动车辆,处驾驶员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500元的罚款。往往有一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贪恋一杯酒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就在我身边就有一位,他就是我的爸爸。虽然,他没有闯出大祸,但是有一次把他吓得够呛。也足以警示我们。我爸爸算是个“小酒鬼”吧,每顿饭前他总是习惯的拿出酒杯,酒量不多,一瓶啤酒而已,拿“酒”经沙场的他不算多,毛毛雨,弹指吹灰之力,刚好:那天晚上,他在家里喝完酒,有人打电话让他出去办点事,老爸就驾驶着摩托车一溜烟的出去了,不一会儿,爸爸突然回来了,看着他气喘吁吁,脸色煞白的推门进来,我和妈妈满脸疑惑。爸爸上气不接下气地说:“把我吓死了,我骑车快到新华路的时候,看见路口停满了警车,我差点撞枪口上了。”看着爸爸那副快要瘫倒的神态,我和妈妈哧笑了出来。“叫你平时不要酒后开车,你就不信,这次把你吓破胆了吧,幸好没出事,万一有点事怎么办,为了你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劝你从今以后少喝酒,要开车绝对不要喝酒。”,妈妈一本正经的对爸爸说。我在旁边也听得直点头,爸爸坐在那里手还断断续续的拍着自己的胸口,一声不吭,我估计这次真的把他给吓怕了。自从这件事以后,爸爸很少喝酒,及时喝了点他也不开车了。酒后驾车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多大的伤害啊,让我们携起手来,劝解那些走在违法边缘的驾驶员们,一失足成千古恨,关爱明天,关爱社会!
严惩酒后驾驶,重罚
在百度里搜索“ Qom大型技师网 ”这个网站里,找到“驾驶技师论文”这个类别,里边有很多这方面的论文,我去年在这里要了几篇,通过了答辩。.
毕业 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这次我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论文答辩自述,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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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自述1
各位评委教师,同学们:
上午好!我是__学院中文系03本2班的学生__。我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再论苏轼寓惠 散文 》,我的指导教师是曹国安讲师。我当初之所以选择研究苏轼的寓惠散文,主要是因为苏轼是我比较喜欢的一个作家,他是我国 文化 发展史上一位多才多艺的“全能”式的通才,在散文创作方面,他更是是继欧阳修之后,宋代诗政策新运动的卓越领导者和文坛领袖,唐宋散文八大家之一。他的散文代表了北宋古诗文运动的最高成就。
在苏轼四十多年的文艺创作生涯中,他写了很多的散文,含括了众多的体裁品类。苏轼在寓惠期间,不仅仅创作了很多的诗词,同时也写了不少散文作品,包括书信在内共有326篇。这些寓惠散文作品便成了我研究此课题的最直接的文本基础。此外,在大学学习期间,我选修了苏轼寓惠研究方面的相关课程,对苏轼在贬谪惠州的相关事宜有必须的了解,也积累了必须的写作素材,有利于该课题的研究和写作工作的开展。
我的论文《再论苏轼寓惠散文》主要从苏轼的散文及其寓惠期间的时代背景入手,着手从苏轼的思想品格和人生哲学的角度,结合苏轼寓惠散文的具体作品进行分析,去探讨苏轼寓惠散文的资料题材和艺术特色,并尝试挖掘出苏轼寓惠散文的文化价值来。
具体说来,我的论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总体上介绍苏轼散文创作及其在寓惠期间的贬谪生活经历和散文创作。
第二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去阐述苏轼寓惠散文的资料题材。苏轼寓惠散文取材广泛,资料丰富,蕴意深邃,感情真挚,充满理趣。或写景状物,寄寓深远;或谈经论道,释说世理;或叙古述今,慨叹人生;或缅怀亲友,诉说真爱。
第三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去阐述苏轼寓惠散文的艺术特色。苏轼寓惠散文,艺术形式灵活多变,笔锋清新自然,感情真挚恳切,寓意深远理趣,语言平淡简朴,具有独特的艺术特色。具体表现为:“文理自然,姿态横生,闲适旷达,浑然天成;情如泉涌,随物赋形;辞达;命题立意,新颖深刻,高远幽邃;沉稳渐熟,平淡简朴。”五方面的资料。
第四部分则简明地阐述了苏轼寓惠散文具有三方面的文化价值,包括:苏轼寓惠散文是后人研究苏轼寓惠经历的重要历史文献;苏轼寓惠散文是他晚年文艺思想、审美情趣发生转变的佐证;苏轼寓惠散文是苏轼所有散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主要是毕业论文结束语。
虽然目前学术界在苏轼散文研究领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近__年来,出版和发表了数量可观的散文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但在苏轼寓惠散文研究方面的论文还很少,除了零散的一些论文外,在这个方面几乎是个未开垦的处女地。所以进行苏轼寓惠散文研究具有现实的学术价值论文答辩自述35分钟论文答辩自述35分钟。虽然我的论文是《再论苏轼寓惠散文》,但与前人所写的《试论苏轼寓惠散文》相比,具有创新之处,就是我在阐述了苏轼寓惠散文的资料题材和艺术特色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了苏轼寓惠散文所具有的文化价值来。
在毕业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我阅读了很多的苏轼寓惠散文方面的相关书籍和学术期刊论文,并参考了部分毕业论文 总结 范文 。这得得益于我们学校图书馆丰富的参考书籍和中国学术期刊网中的专业论文。本论文经过一二三稿并最终定稿,在这期间,我的论文指导教师曹国安教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提议和意见。其中,我的论文题目就是在曹教师的提议下而最终拟定的。在那里,我对他表示我最真挚的感激和敬意!
上就是我的毕业论文答辩自述,期望各评委教师认真阅读论文并给予评价和指正。多谢!
论文答辩自述2
尊敬的各位教师:
上午好!
我是__班的___,我的论文题目是《___》。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___教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_教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提议。在那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激和敬意!下头我将这篇论文的写作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资料、存在的不足向各位教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教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 文章 的研究意义。
我当时之所以选择《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研究》这个题目是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中国很多企业都因为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业既能坚持目前的发展,又能在未来依然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等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所以,我们无论从社会财富创造、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就业机会、提升市场竞争力等哪一个方面去进行考察,都需要对其不断地进行研究,以不断提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本事,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快的发展。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资料。
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业的盈利本事的涵义,之后又从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阐述了企业一旦失去持续盈利的本事,根本就无法维持生命,突出了持续盈利本事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们应在企业消亡和终结前,尽可能地延长企业的寿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既是对企业的盈利本事概念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下文进行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坚持持续盈利的本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恶心竞争;二、战略规划缺失;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四、企业家浮躁的心态。
第三部分,主要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现状,并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对企业的发展存在必须程度的影响,并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真正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还是在于企业内部,并且具有普遍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影响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因素和现存企业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1.不断创新,回避恶性竞争;
2.加强企业的战略规划,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
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
4.企业家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态;
5.塑造优秀 企业文化 ;
6.高瞻远瞩,树立远大发展意识。同时,也将论文的结构作了最终的收尾和完善,使论文整体结构完整,论述合理。
最终,我想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虽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 经验 ,但由于自我学识浅薄,认识本事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加之时间紧迫和自我的粗心,与教师的期望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借此答辩机会,万分恳切的期望各位教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这篇论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理解,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是我的论文答辩自述,敬请各位评委教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多谢!
论文答辩自述3
尊敬的评委教师:
我叫___,__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员,在___学校任教 六年级语文 ,兼备课组组长。我所撰写的论文题目是:论《围城》方鸿渐形象的现实意义,我的指导教师是进修学校副校长___教师。从确定选题、拟定题纲、完成初稿,到最终定稿,我得到了谌教师精心细致的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 方法 ,并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迅速完成论文的写作。不管今日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激指导教师的辛勤劳动,感激各位评委教师的批评指正。
选择《围城》这本小说作为我的毕业论文的写作题材,一方面是因为我对这本小说比较的喜欢,包括由这本小说改篇而成的电视剧。的确,《围城》是一个富有人生哲理和重大社会意义的命题,它向人们说明40年代中国社会的动荡、黑暗和病态,使恋爱、结婚、家庭成为“鸟笼”和“城堡”,寓意仅有冲破自身的局限和昏暗社会的“围城”,把个人的命运和整个民族、国家的命运结合在一齐,才会有新的生路。《围城》不愧为一部寓意深刻、发人深省的好作品。另一方面,结合当今社会现实,许多的现象也与《围城》中的描述场景有一些的相似,揭示其中的联系,警示世人,以倡导真、善、美的人性和理性的人生,也是我想经过自我的写作给社会的一次贡献。
我在这篇论文中,主要采用了资料分析和现实比较的写作手法,各阶段安排依照先典型分析(即具体事例分析),具体对照现象,展现警示,再综合论述,阐明现实意义的层次进行。具体结构如下:
一、方鸿渐“玩世不恭”的人生态度造成的影响对现实社会的警示意义!
1、___的后果与不学无术
2、对感情的“玩世不恭”造成的苦果与性开放
二、方鸿渐复杂思想性格的现实指导意义
1、表此刻感情生活方面的复杂分析及现实意义
2、表此刻家庭生活方面的复杂思想性格的分析及现实意义
3、表此刻事业方面的复杂性格的分析及现实意义。
第一个方面,着重从方鸿渐两件典型的事例(即___和谈恋爱),联系到当今社会两种不良现象(即不学无术和性开放),以警示世人,这部分用词颇多,篇幅较长。第二个方面,综合阐述方鸿渐在社会大背景下的感情、家庭、事业三个方面的思想性格,意图说明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如果缺乏主动性,缺乏自主有为的精神,缺乏坚定的性格和健全的人格,是很容易被环境和他人左右的,一个人仅有将自身的发展置于社会
经济文化发展的大熔炉里,事业才会有所成功;一个家庭,仅有在安定平和的社会大环境下,削除了社会的重压,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谅解,家庭生活才会真诚和自由。这部分语言精练,立意高远。
在提纲的完成过程中,我得到了谌教师的详细指导,观点进一步得到了提炼,对现实社会某些现象的观察和分析也进一步深入。初稿完成后,谌教师又详细地审阅了全文,对一些用词不当的地方,观点不明朗的地方提出了指正。最终正式定稿后,谌教师又认真地提示了论文打印的格式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正是在教师的着力指导下,在本人细致的研究下,我结合当今社会现实的某些现象,发现了《围城》所蕴含的警示意义和指导意义。关于《围城》的有关论著相当地多,但以其人物形象的现实融合来确定研究方向,应当是我的一个创新之点。
本篇论文已经完成,虽然不是很尽人意,还有许多的地方需要更全面的改善,但总的来说,在撰写的过程中,我真实地学到了许多东西,更进一步丰富了自我的知识,自我的认识也有了相当的提高。
论文答辩自述4
各位教师早上好!
我来自__学院__班,我叫__,我的论文题目是______,本篇论文是在___教授的指导完成的。在此,我十分感激她长期以来对我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忙,同时也感激各位评审教师从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事一同参与对我这篇论文的审阅并出席本次答辩,以下是本篇论文的选题缘由、目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以及文章结构。
一、选题缘由、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正逐步代替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成为新的贸易障碍,而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台,导致我国出口竞争力受到极大影响。农业是海南省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今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意见中,六大战略定位之一就是要把海南建成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这更加显现了加快海南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性。造成海南农产品出口不畅的原因很多,而进口国设置越来越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海南省农产品出口的最主要障碍。所以本文根据海南省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贸易壁垒影响的具体情景,综合分析如何应对和跨越技术贸易壁垒,并提出可供借鉴的 措施 和路径。
二、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自____年__月上旬选定题目后,为了完成论文,本人进行了很多的资料收集,有来自网上的论文期刊,图书馆的书目,最主要是来自于海南的新闻网站。在____教师的指导下,经过阅读资料,拟定提纲,调研,写开题 报告 初稿、定稿,毕业论文初稿、修改等一系列程序,于____年_月正式定稿。
三、论文的结构
全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一万五千多字:
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还有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状况。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海南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研究状况。其中包括海南出口的特色农产品及特点,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结构特征和海南农产品的竞争优势。
第三部分介绍了海南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分析了其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总体状况和海南主要出口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海南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包括国际方面的因素和海南农产品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五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了海南农产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提议。包括针对农产品进口国采取的措施和针对海南农产品自身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经过本次论文写作,本人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本人本事不足,加之时间有限,在许多资料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万分肯切的期望各位教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本人将虚心理解,从而不断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是我对自我的论文简单介绍,请各位教师提问,多谢。
论文答辩自述5
各位教师,上午好!
我叫__,是20__级__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色彩的地域文化特性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是在__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那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教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激,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教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下头我将本论文设计的背景和主要资料向各位教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教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背景和意义。
色彩在生活中给我们的感受是最直接的,也是最敏感的。人的眼睛对色彩的感觉相对于其他图像来说具有更快的反映,说具体点就是眼睛对色彩的反映更强烈。每种色彩都具有不一样的特性,每个地区、民族及国家甚至每个人都会因为历史背景、文化背景和心理原因偏爱或禁忌某种颜色。大多数人应对色彩时的选择可能是纯粹的自我喜欢或是潜意识下的反应,然而这种潜意识中的选择其实是跟个人原因是有关联的。过去消费者对色彩的需求不是那么强烈,如今社会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品不断提高,多数人从满足生活需求上升到此刻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人们在消费的时候会根据自我的喜好选择自我要购买的产品,在使用性能差不多的时候,人们常会经过这个物品的视觉属性而产生购买产品的原因,色彩属性是视觉属性中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往往产品的颜色属性能对产品的吸引力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于色彩感觉的需求,产品的设计者在此方面需要不断的深化研究,根据产品的特性、用途及文化内涵来选择出契合商品的色彩,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所以色彩的选择在产品的包装形象设计中至关重要。
我认为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为了更好的在包装设计中用更突出、显著的色彩来表达自我的情感,使自我的作品能够一目了然的让观者明白,必须明确色彩的重要性以及带给人第一印象的直观感受,在包装设计中,如果我们较好的利用了相关色彩的感情规律,将会极大的唤起人们情感的共鸣,以及对相关产品的兴趣,最终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所以我们要对色彩产生的意义进行深入的研究,色彩的地域性和文化性就是其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资料。
本文首先经过理论知识分析色彩的概念、特点、属性、分类和情感联想等一系列基本要素。其次是经过举例观察研究色彩地域文化这一特性,并且对包装设计的影响做出论述。在商品包装的设计过程中,色彩的选择对于在最终的成果展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色彩的表现和运用能够最直接的传达视觉和心理的感受。现代包装设计作品中的都越来越重视色彩的选择和应用,这成为了设计师和生产厂商们一个重要的设计细节。我们在今后的设计工作中也必须将此放在一个不可忽略的位置来进行研究和设计。
最终,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存在的不足。
由于客观条件和自身理论知识、研究视野和实际研究水平的有限,在本研究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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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陈述稿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论文答辩陈述稿,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各位评委:
你们好!
我叫,我的论文题目是《XXX》。
我的研究缘于我的困惑,就是师生关系怎么会变成现在这个样子?这是很多一线教师很感兴趣却又极力回避的问题,感兴趣的原因是和我有同样的困惑,极力回避却是由于现实教育教学环境的制约。基于这一点,我觉得这篇论文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把这样一个话题摆上台面进行研究和摸索,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构想。
论文先破后立。首先从教育教学活动的现状出发,发现师生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接着建构互动共进的新型师生关系,提出其实施途径,并特别强调网作为主阵地的语文课堂中建构互动共进师生关系的实施方法。一种方案的优劣必须有反馈和评价,最后我又提出评价原则,建构评价体系,并展示在教学中努力实践的部分成果。
这篇论文的写作其实是我工作十年来对师生关系的思考和总结,很多资料直接来自于我的教学反思和教育日志,更多的是感性认识,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对困惑的研究,澄清了一些认识,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又产生了更多的困惑,比如如何付诸实施,实施效果到底如何等等,都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所以,这项研究远远没有结束,或者说才只是一个开始。
谢谢!
尊敬的各位导师:
大家好!我叫xx,来自xx公司。
我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问题研究》。下面我就把论文的基本思路向各位导师汇报如下: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始于1978年的国企改革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一名人名言的生动写照。这也成为自己撰写本文的指导思想。本文先对这三个历史阶段进行了简要概述,接着在引入了公司制改造所涉及的产权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两大部分概念之后,进入文章重点。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基本思路,文章首先提出了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造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接着以自己所在公司为例,理论联系实际,逐一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国企改革形势,以公司制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公司制企业的核心、共产党这一中国唯一执政党在国企中的定位三大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措施。即:实施产权结构多元化;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作为关于国企公司制改造众多论文中的一篇,本文可谓沧海一粟。虽然自己翻阅了许多资料、进行了不懈努力,使这篇文章既是自己自考全部历程中所思、所学在这一问题上的'运用、总结;也成为进一步改造自身主观认识的起点,但由于水平有限、时间性仓促,其中观点尚不成熟、不系统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导师指正。
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你们好!
我叫xxx。国际贸易专业,这次我所撰写的论文答辩题目是《国外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对策》,我的指导老师是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黄梅波教授。从确定选题、拟定题纲、完成初稿,到最后定稿,我得到了黄老师精心细致的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并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迅速完成论文的写作。不管今天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
选择《国外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对策》作为我论文的写作题材:一方面我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有较多的关注,在大专毕业时所写的就是以之相关的论文题目。另一方面国外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使我国的受牵连企业损失较为严重,且近年来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为此本文主要从反倾销的特征,形成原因和我国的对策三大方面来论述。在叙述反倾销的特征中应用了较多的近两年的案例和相关的数据来论证。在反倾销形成原因上主要是从内外因上进行分析的。再者对于反倾销的对策方面主要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个方面对策进行说明。
本篇论文已经完成,虽然不是很尽人意,还有许多的地方需要更全面的改进,但总的来说,在撰写的过程中,我真实地学到了许多东西,更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的知识,自己的认识也有了相当的提高。谢谢!下面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酒驾醉酒属于危险驾驶,经定罪需要社区矫正监外服刑。考察期内遵守规定,按时、按要求上交思想汇报心得体会。便能解娇回归社会。但是有些人不知道是法盲还是头脑简单,往往不把事放心上。不以敬畏之心对待,心得体会或者思想汇报随便写,网络抄写的内容司法所、司法局、检察院应该可以倒背如流。最后被撤销缓刑,关进监狱后悔都来不及。
典型案例:
男子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法律规定,最终被法院撤销缓刑判决。记者今日从蔡甸区检察院获悉,男子代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近日被收监执行。
2018年底,男子代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缓刑期间,代某需要按期到辖区司法所报到,上交心得体会以及思想汇报,并参加相应的社区劳动。
但代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重复单一,内容摘抄网络,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
蔡甸区检察院依法审查监督时认为,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对其收监执行,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派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检察意见。
最终,蔡甸区法院裁定撤销对代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今年5月,蔡甸区司法局配合公安机关将潜逃多日的代某抓获归案。
近日,蔡甸区检察院派员对交付执行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代某被宣告收监,经过疫情检查后被送至监狱收监执行。
蔡甸区检察院表示,该案的办理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震慑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今后将细化工作举措,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蔡甸区司法局联合区公安局执法
拓展资料:
社区服刑规定
酒驾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极其不尊重的表现,为了交通安全,大家要远离酒驾,并对周围的亲人朋友进行劝导,以免出现交通事故。
酒驾详解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最新酒驾法律规定
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我帮你...........
一、驾驶证被吊销和参加自考没有直接的关系的,所以没有什么影响的。参加自考只需要本人的身份证、自考准考证、座位通知单三样东西就可以了,当然考试的时候还得带上签字笔。二、自考报名程序:根据你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选择大自考,每年考3次,1月、4月、10月统考一次,在网上报名后,到当地的自考办确认,根据每次的考试课程表选择好每次考试的科目,缴费,考试前自己去自考办拿准考证(初次)、座位通知单,考试那天拿上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即可;如果你选择的是小自考,就是某些大学招的那种应用性自考,具体情况要咨询相关学校的自考办,要交学费,每年可以考4次,1、4、7、10月四次机会,也容易过。三、关于毕业证申领:不管是大自考还是小自考,考试完所有科目后,随时关注所考学校的继续教育官方网站(都是在正规学校官网上的子网页里),根据省或者市或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学校网站会通知,自己联系老师、选择论文方向),打印所有成绩单,并在当地自考办开具证明,论文答辩,去学校领取答辩成绩单,自考办通知拿自考毕业证书。就OK了!我都拿到四川大学的大自考毕业证书了,希望你也拿到理想大学的毕业证书,加油!
可以
最新驾照自考规定
2015年12月10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其对驾考报名、教学、考试事项、驾驶证补办等流程都进行了重大修改,最有看点的包括以下几点:
1、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不必非去驾校
《意见》明确,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意见》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向公安机关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驾驶证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小编点评:这种方法为大家提供自由学习练车的方式,同时也防止了防止考试作弊,但要注意驾车安全。
2、考驾驶证可以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
《意见》规定,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而且,在网上约考是支持网上支付的。
3、考前免费熟悉考试场地、流程
《意见》明确指出,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同时liuxue86,还会提前公布考试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另外,考试过程也得公开。《意见》明确,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直播考试视频,如果有考生质疑考试评判结果,是有权查询自己考试视频资料的。
4、理论考试、场考、路考可以连续考试,不用多次往返
《意见》提出,未来我国将逐步推行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这样,考驾驶证不需要像现在这样来回折腾很多次。
小编点评:以往的路考不通过就要约下次,现在可连续考试,大大提供了成功率。是不是比天上掉面包的几率还要大?
5、驾驶证全国均可补换
未来,当驾驶证丢了之后,驾驶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驾驶证,也可以异地进行驾驶证审验。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
6、驾驶证注销后再次申请,可以不经学习直接考试
《意见》指出,对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请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但是,有一点必须提醒大家,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7、未来有望在更多国家持中国驾驶证开车
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车需求。
以上仅仅是本次发布的《意见》中的部分内容,《意见》实施的时间表也同时公布:2016年上半年,将启动驾改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任务。也就是说,在2017年,部分地区可以享受到《意见》中的福利政策;到2018年,这些政策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关卡一:驾照“自学直考”报名
驾照自学直考到底怎么报名,不少市民对此两眼一抹黑。此前,公安部公布的落实措施中明确:想要参加自学直考,市民必须先通过科目一考试。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就可以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在限定训练车辆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后,市民就可以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规定路段学习驾驶。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
关卡二:准备自考车辆
对于考试用车,驾考部门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同时还必须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辅助安全设施。此外,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后才能通过验证。
也就是说,你得有车,车得改装,改装检验合格后才有可能上路。合格的训练车还需领到学车专用标识后,才能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段上练车。
关卡三:找什么人来指导
驾校的教练必须考取教练证才能上岗,但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员却不用。不过,指导员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当的,必须是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同时,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这就意味着不能聘请收费的教练员、陪练员,只能请符合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亲人朋友来指导。
关卡四:去哪儿练车
自学直考,关键是要通过科目二和科目三。根据现有规定,自学直考车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要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今天,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交管部门正在对符合自学直考练车的路段进行调研,目前暂未确定正式练车路段。值得一提的是,自学直考与驾校学习的考试标准都是一样严格的。由于驾驶培训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培训,驾校作为职业性培训机构,仍然是学习驾驶的主渠道。相关部门建议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学驾方式,保证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驾校:将就科目二训练场地对外开往
今天,记者联系南京多所驾校后了解到,从今年1月以来,到驾校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数量明显减少了。“很多人都在观望‘自学直考’。”
南京狮麟驾院院长任珈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就算学员“自学直考”,其所面临的费用也未必会比到驾校学习要低。不过,目前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将会就科目二训练场地对外开放,初步估计课时训练费在150元/小时左右,具体还需市场最终来确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驾考收费在3100元——3300元左右,驾校早就开始实行课时收费和全付费两种形式。目前,科目二、科目三共有34个学时,届时“自学直考”试行后liuxue86.com,市民可视个人情况在自学直考和驾校学习中自由转换。
那么,对于“自学直考”试行后驾校是否会涨价?任珈螺表示:“很有可能会涨价,主要是学习的时间都是按时计算了。”
教练:离开驾校出来单干基本没戏
此前“自学直考”消息传开后,不少驾校教练都蠢蠢欲动,打算等“新政”实施后出来单干。不过,今天驾考改革措施出台后,这些教练们都偃旗息鼓了。因为按照“自学直考”的要求,一辆训练车只能签注一个学员、一个指导人员。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驾校教练单干,三个月才能指导一个人,根本不能养家糊口,太不划算了。
与此同时,随着学员自主选择驾校以及教练自由度的增加,除了驾校面临行业洗牌外,教练从业者也将面临优胜劣汰。
陪练:行业将重新“风生水起”?
自学直考试行后,有部分驾考陪人员以为迎来了新的商机。采访中,记者通过网络联系到一些陪练人员,不少人都表示会考虑带学员,但收费肯定不便宜。“150元一小时吧。”一名陪练人员告诉记者。
不过,《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运输管理机构公告》中明确指出,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如被发现,将由道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自考车辆的学车专用标识也将被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相关部门也表示,将出台相应措施加强监管。这也意味着,随车指导员只能是亲朋好友。
飞机驾驶员的身体条件:1 、身高不得低于170 厘米,体重不得少于54 公斤;上限高度182 厘米,体重不得超过79 公斤。2 、骨与关节无疾病或畸形;无明显的“0 ”型或“x " 型腿。3 、颜面五宫无明显不对称。4 、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5 、无慢性肠胃道疾病;无肝炎或肝脾肿大;无HBsAg 阳性;无肾炎或血尿,蛋白尿;无肺结核。6 、无精神病家族史;无癫痫病史。7 、无晕车、晕船现象。8 、口齿清楚,无口吃。9 、耳朵未流过脓,听力好,无耳鸣。10 、每眼裸视力不得低于5 . 0 ;无斜视、色盲、色弱;无较重的沙眼或倒睫。
据民航医学中心鉴定所专家解读说,招飞新标准在眼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等方面均有调整和变化,但无疑眼科放宽标准对学员影响最大。之前视力不达标及屈光度超标高居招飞体检淘汰率第一位,放宽对视力的要求后,符合招飞要求的学生生源群体占比由28%扩至约84%。
新标准规定则明显放宽了标准,“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是一样的。除此外还规定,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矫正远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近视低于450度、远视低于300度)范围,而对于“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的要求与原标注一致。
扩展资料
角膜屈光手术的人员进入民航飞行员队伍条件:
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近视450度、远视300度)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 μm;双眼视功能正常;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且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机会来了!激光手术后"近视"也可报考飞行员
建议你写第二个,专业文化较少,而且涉及面小,考完笔试马上就要答辩的,到时候考官能问的东西就少了,而且你爸有经验也能应付过来。格式要求是真正论文的格式,标题要黑体,几号字,正文要怎样,最后要有参考文献,都有规定,考官会很注意,你一定要按正式的论文标准来写。我考时很多就是字体不对挨重写的。我考的是汽车维修技师。所有如果你爸对车的了解不专业,所以你还是写他拿手的。格式对了,答辩就好过,走过场而已。
有。汽车驾驶员技师考试是企业司机必备的技能证书之一,固定的开始考试时间是每年6月份,所以2022年6月份也会有汽车驾驶员技师考试,几时考试包括理论和实操两种模式,理论方面需要一篇有关驾驶技师的论文,并且需要论文答辩。实操方面是对车辆的故障排除,用开始提供的设备定向检测和场地驾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