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直接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做好信访工作,有助于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解疑释惑,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有助于争取群众对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直接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肩负为国聚财重任,税务干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利益分配,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面对广大纳税人,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变,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如何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大局稳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浅述几点建议。一、加强领导,明确责职,把税务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税务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做好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着手做好几方面工作:1、健立组织,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级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一把手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亲自处理来信来访。税务机关要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明确一名领导干部定点接待,接待地点、时间和人员对外公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对影响面大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税务局长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分局和纳税企业,变纳税人上访为干部下访,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生活和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推行首问责任制,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是要为群众解决问题。受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起责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带着感情做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初信初访的一次性结案率。税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人,限期解决,定期督办检查。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忌工作方法单位粗暴,激化矛盾。对因工作的职、敷衍推诿、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二、注重创新,畅通渠道,主动疏导各类涉税信访矛盾。畅通信访渠道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在继承的发扬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信访渠道的“立交桥”。1、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网络。为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在建立系统内信息直报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在各乡镇、各部门及重点纳税大户聘请信息联络员,建立税收信息员网络,及时反馈征管信息,沟通征纳关系,及时化解矛盾。2、开设局长快速通道。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设立局长电子信箱;开通局长服务热线,直接倾听纳税人心声和社会各界呼声;在各乡镇和人口密集地段设立“局长免费信箱”,在各办税场所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箱,多渠道收集各类信息。3、实施“阳光税务”工程,建立以办税服务厅、纳税集中场所固定公开形式为主,网络公开和新闻媒体公开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公开体系,设置政务公开栏,开通内外网站,印发宣传材料,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利用多种社会传媒,开辟税务公告专栏,将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拓展纳税人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作风改变,强化文明优质服务,更好地树立税务部门形象。三、狠抓落实,依法办税,以税务信访工作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税务信访工作有别于一般信访工作,它具有经济性、法律性、专业性等特点。笔者对我县近两年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统计,累计接待各类信访206件,其中来信74件,有87.8%是反映他人偷逃税款的;来电68人次,主要咨询税收政策,反映执法不公;来访51人次,有76.5%是反映自己纳税困难,要求照顾。从统计数据看,不同的信访方式反映问题的重点也不一样,税务信访主要集中反映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举报偷逃税,二是反映税务干部办税不廉、执法不公,三是攀比他人,诉说自己税负过重。针对税务信访工作的特点,我们应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一要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对各类信访信息进行逐条整理,去伪存真,明确专人落实查办,对涉税案件落实稽查部门追踪查办;对税务人员违章违纪的转交人事督察部门核查;对涉及税收政策的由税政科牵头负责。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这样既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协税护税,又能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信访“老户”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树立税务部门整体形象。二要做好人民建议的征集、采纳工作。总结推广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全局意识、超前意识和实效意识,围绕中心工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征集活动,发动社会力量,为税收征管献计献策。对价值较高的建议进行跟踪反馈。对提出有价值建议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三要研究对策,加强防范。一方面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找对策,研究制定征管措施,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要完善制度,加强学习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净化纳税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来信来访总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秘书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秘书工作的性质、作用决定了秘书人员必须具备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文秘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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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论秘书如何在网络办公环境中提高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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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论新形势下文秘人员应具备的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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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谈秘书的角色意识
20. 试论秘书思维能力的培养与创新思维
1. 论充分发挥秘书的桥梁作用趋势
2. 论秘书工作的适度原则
3. 论秘书的时间管理
4. 秘书与领导关系论
5. 秘书腐败现象的原因及其对策
6. 论秘书人员的职业道德
7. 论超前性思维对秘书参谋工作的有利条件
8. 从现代决策体制看秘书做好参谋工作的有利条件
9. 论公关沟通原则在秘书工作中的运用
10. 谈办公室接待工作的语言技巧
11. 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12. 论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对秘书工作的影响
13. 妥善解决秘书工作中经常性与突发性的矛盾
14. 论新时期秘书服务领导工作的新特点
15. 秘书写作规律探讨
16. 浅谈企业秘书的职业能力
17. 试论秘书为领导操办事务的职能
18. 试论秘书工作成果的认定与管理
19. 男性从事秘书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研究
20. 对我国秘书培养模式的思考
21. 试论秘书工作的审美特点
22. 试论秘书工作的创造性空间
23. 浅析领导与秘书的相互影响
24. 浅谈秘书的管理协调职能
25. 秘书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其对策
26. 试论现代秘书人才的法律意识
27. 试论档案管理的规范与创新
28. 浅谈公关协调与秘书工作
29. 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思考
30. 区县级政府文秘人员素质研究
31. 论现代秘书工作的发展趋势
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性措施。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新的局面。具体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搭建群众工作“”。 推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民情渠道不畅、问题层层下转、矛盾逐级上交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与积累。 二、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 要进一步拓展信访工作领域,既抓案件受理,也抓问题处理,更抓源头治理,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措施,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引导、民主协商、提供服务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信访部门孤军奋战向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转变。 三、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做好信访维稳的基础。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要求,通过矛盾纠纷,掌握本辖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工作上的轻重缓急就会一目了然。完善信访信息预警预报机制,深化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预警性、内部性、深层次情报信息,随时掌握信访的信息动态。四、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各项责任制,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官僚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源头预防,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下访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牢固树立“事要解决”的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坚持领导包案制,落实好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落实好双向责任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让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有渠道表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系会议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加大协调力度,健全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要强化督查督办,落实好责任,确保信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要把发展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群众办更多的实事,保民生促和谐,以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把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与加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和先进典型人物、典型事件的先锋模范作用。
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件大事。公安交警部门信访工作是一个地方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和公安执法形象的“晴雨表”,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积极妥善地处理好涉法上访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我们广大交警乃之整个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甚至直接关系到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进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信访意识,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内部,平息在萌芽状态,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一、当前基层公安交通管理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基层公安交通管理涉法上访案件持续攀升,尽管上访案件的性质不同,但是,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又一重要因素。基层公安交通管理涉法上访案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多发性——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增多,客观上造成了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法上访案件的上升。同时,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也成为群众上访投诉的热点。(二)涉法性——涉法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最主要的:一是对基层公安交通管理事故事故部门、车管部门民警办案、办事推诿拖拉提出质疑、催办;二是对交警违法违纪、公路“三乱”提出申诉控告;三是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满而上访;四是认为对逃逸事故查破不力而上访。(三)多样性——近年来,一些上访群众为达到目的,采取各种上访形式,有打砸接待室门窗的;有到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扬言跳楼、自焚的;有拦截领导车辆,跪地喊冤的;有围攻县委、县政府;有的到市、自治区乃至中央越级上访的。(四)反复性——部分上访群众对原已处理结束的信访案件因受到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重新上访。有的甚至以上访为手段,一个目标达到后,又提出新的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五)难息性——从从基层的实践看,多数上访人都是多年来四处申诉的,他们出于各种目的,就是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服教育和摆事实、讲道理充耳不闻,一味坚持无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二、当前基层公安交通管理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成因 人的心理活动,往往是由人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要求这两个基本因素决定的。群众上(信)访行为的形成与发展,也是个体所处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与个体为维护自己权益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群众的各种想法和要求主要通过上(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当前基层公安交通管理涉法上(信)访案件的成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是当前上(信)访量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全民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增强,参与交通管理,关注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我们的道路通行条件,道路及停车场的管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提一些看法和建议,象这类的信访是荐言献策,是我们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参谋,我们要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二)队伍管理中的漏洞和部分民警服务态度差,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是造成群众不满而信访的导火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我们的民警执法时对一些违法行为管理和处罚时,难免会让一些人产生抵触情绪,说一些难听的话,如果我们的民警没有诉讼意识,信访意识,在工作中不注意方式方法或态度,就会授人以柄,让这些被管理和被处罚者去投诉,去信访,这些信访者的目的不完全是不想被处罚,而是他们心里不平衡,因为他们很可能是一些有“身份”的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自己有一定的优越感,当被处罚或训诫时往往感到自己没脸面了,于是他们小题大作,抓不住民警别的问题,就对你的态度百般进行挑剔,让处罚他的民警因工作方式、方法和服务态度的欠妥而受到追究。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难性是造成群众信访的主要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个业务窗口,交通事故处理公正与否,妥当与否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前,在全国开展的“大接访”活动中,群众对于公安交管部门各项业务工作中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事故处理方面。其主要表现: 一 是交通事故久拖未决进而造成当事人上访—— 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对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而使案件搁置,交通事故受害方出于个人私利,对赔偿数额“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致使肇事方不能接受,虽经民警多方面调解,最终达不成协议,双方又不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案件解决不了而引起上访;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启动,给事故处理工作带来困难——《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到目前为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在日常执法实践中,肇事车辆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肇事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赔偿,事故受害方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办案不力,进而上访告状;三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肇事方不能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给事故处理工作带来困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对交警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是这样规定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新法取消了以往不预付费用不放行事故车辆的规定,车辆一旦检验、鉴定完毕,交警部门就应无条件放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车辆和肇事车主不能采取有效约束措施促使肇事方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部分肇事司机、车主在民警的多方催促、查找下,以种种理由拒不参加调解,逃避责任,致使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交警部门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作实践中,大部分事故受害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往往归责于交警部门放人、放车,引发上访告状;四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而引发信访案件——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多发势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一般说来侦破难度相对较大,破案率较低。受害人得不到补偿必然引起上访;五是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引发上访案件——少数民警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是积极主动、想方设法的去加以解决,在案件陷入困境时,而是能等则等,一拖再拖,引发群众不满情绪,导致民警在群众心目中出现信任危机,进而向上级部门上访告状; 六是民警业务素质欠缺,工作效率低下致使案件悬而未决,从而引发上访案件——少数民警法律知识、理论和业务水平偏低,不懂调解艺术,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向事故双方当事人过多的做解释和调处工作,一味地由当事双方自己协商,事故双方在不能相互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也就不可能达成一致协议,办案民警就会按照法律程序让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这样做也符合法律、符合程序,但是,假如我们的事故处理民警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就有可能避免的信访案件,却因为工作没有做到位而发生了;再有,有的民警因工作需要走上了一个新的岗位,原先的业务知识用不上,而新的业务知识没有很好地培训,需要边干边学,业务水平有限,另有一些民警虽有能力,但责任心不强,怕苦怕累,工作不细心,造成一些案件查处不及时,问题久拖不决,或者是怕麻烦,一味的简单走程序,能在我们交通管理部门做工作办结的案子,不去做工作,而是草草终结推到法院,使当事人不满,从而造成当事人信访和投诉。 (四)部分民警缺乏程序意识、法律意识、诉讼意识,违法违纪办案是造成信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的案件中,行政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由于这种案子可轻可重,大多是内部处理的案子,使一些民警错误地认为自己的案子,自己有权处理,致使一些案子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汇报的不汇报,放在手上揉来揉去,两边糊弄,有的甚至询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一个案子到手总是想着法子让当事人围着自己转,有关系的办快点,没关系的拖一拖,甚至是为了照顾关系方而去做一些手脚,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当事人的信访和投诉。(五)一些群众由于觉悟不高,为达到个人目的闹访、缠访是当前信访中的一种不可否认的现象。例如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些人存在“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错误心理,有些案子虽然办了,事情也处理了,但有些受害方为了多获得赔偿,小伤大治,不愿结案,或者花过了钱,在结案时往往会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让对方不能接受,让办案单位和民警为难,有的肇事方因为家里贫穷,车辆未参加保险,不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明是自己的责任也不愿意承认责任,对责任又是复议又是上访,或者承认责任就是没钱赔偿。你把案子按照程序终结了,他们不去按规定和程序处理,有的是既不履行协议,也不愿诉至法院或服从法院制决。而是利用信访管道来给办案单位施加压力,以达到其多要钱或不给钱的目的。[1] [2] 下一页 三、采取措施扎实做好公安交警部门信访工作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要重视加强新形势下公安交警部门信访工作,充分认清公安工作的历史使命,坚决按照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党委的部署,把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公安交警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把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作为考验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检验警民关系,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根本要求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预防、解决涉法信访的长效机制,使公安交通管理信访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一)做好交警部门信访工作必须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公安工作的一条很重要的使命就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各项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提高信访工作能力,既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公安工作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组织协调的能力,说服教育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民主管理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有效管理的能力,为提高执法总体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交警部门信访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访工作是公安交警部门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信访工作搞得好与坏,与领导的重视程序密切相关。今年公安部领导、自治区公安厅领导就信访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推动公安信访工作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可见,信访工作要取得实效,一定要加强领导,建立领导重视信访工作的机制。首先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和处理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其次,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信访案件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对形势的分析实际上的就是对人的分析,这样就能很好的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形势,以便于从中找出带倾向性的问题;第三单位要为信访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帮助改善工作条件,信访工作是一个非常艰苦、艰难的工作,常常处在处理问题的最前沿,有时很难被人理解,工作条件比较差,各级领导应当经常想到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尽可能提供更多更好的方便。 (三)做好交警部门信访工作重在抓落实,建立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信访大格局工作机制。做好公安交警部门信访工作是贯彻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群众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诉反映问题,既是对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信任也是对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鞭策,我们应十分珍惜这种信任和鞭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如果我们脱离了人民群众,公安交警部门工作就会失去源泉,就会失信于民,就会寸步难行。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做好公安交警部门信访工作是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前提,是为了我们以后能够更好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信访工作不只是信访部门的事,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对信访工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基层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级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原则,妥善处理处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每位民警都要树立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信访意识,承担相应的信访责任。要使每位民警意识到信访工作无小事。此外,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平息在萌芽状态,从而形成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努力控制和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势头。 (四)不断探索新方法,完善预防和处理信访案件机制。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处理方式既要多样又要灵活,要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的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信访工作不能以堵为主,而要以疏、帮为主,要让群众有说理的地方,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决策制度。首先,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决策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这对做好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这要求,我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转变观念,换位思考,做到尊重人权、依法办案,公开办事程序,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其次,建立排查制度。做好信访工作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同时还需要敏锐的政治嗅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敏感期”,它是指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可能引发、诱发的一些老上访户、老缠户认为利用这期间上访可能有利于他们问题的解决而采取的一些过激行为。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要建立各级信访网络,加强信访信息的搜集整理,细致排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不失控,确保不发生意外。第三、建立领导督办制度。衡量一个单位或部门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与否,最关键的是对信访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各级领导应走出办公室,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一线,倾听群众呼声,耐心细致听取群众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为群众解决实事。 (五)采取必要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信访。一是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律尊严。群众来信来访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与群众打交道的窗口岗位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处理就要特别注意把握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此,要定期召开信访接待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对近年来所有的重大的案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梳理核对复议案件,对已实施的诸如扣留或吊销的证件、暂扣的车辆、货物、施救的费用等案件进行再次检查,发现纰漏,立即整改,无则加勉。处理违法案件和事故案件时,务必做到程序合法、主体合法,以避免法律上的投诉。特别是在当前比较普遍的超速和超员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上,鉴于违法当事人四处求人,寻找关系,要求照顾从而引起整体的不公问题,可采取幅度分档规定,以杜绝规定外办理。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做法,这样做能够让当事人折服,而不让违法者逃避应有惩罚,不挫伤守法人守法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热情接待群众,凸现服务理念。交通民警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理性、客观地看待违法和事故,既要看到表面现象,也要分析一下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不要一味地归咎于当事人,更何况交通安全方面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因此,民警在实践操作中,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凸显热情服务的理念,多为当事人想一想,尽量做到周全、细致,减少当事人的物资投入,减轻心理压力。注意言语行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便民利民条件,本着以人为本、从快从简的办案原则,小事快办,特事特办,执法中充分凸现服务理念。三是沟通谅解,做到当事各方的思想工作深入细致,要积极主动地与当事人开诚布公、平心静气地平等沟通,在掌握确凿证据、吃透案情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明办案的程序、应注意的问题、应担负的责任和应当维护的权益,讲清交警在事故处理当中的职责和权限。四是加强督查力度,落实责任措施,将规章制度和落实责任挂起钩来,确保具体执行过程中更加规范、有序,经常开展对各单位的督查、暗访,促进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五是提高自身素质,树好交警形象,对一些常用的政策、法律常识能做到耳熟能详,运用自如,在工作岗位或公众场合,言行举止,有理有节,给群众一个文明礼仪的良好形象,以利于提高群众对交通民警的信任度。 (六)强化预警和考核机制,落实奖惩分明原则。把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引入信访工作,发挥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能优势和群众优势,着力构建以法制办公室为枢纽,以各科所队为依托,以社区警务室、村治保会为触点的情报信息网络,把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乡镇(街)和每个村屯(社区),深入开展信访因素排查调处活动,主动掌握涉访隐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疏导、早解决。以预防信访苗头为目标,把事故处理、路面执勤、窗口服务等易滋生信访问题的岗位环节纳入对各单位和民警等级化考核体系,细化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落实奖惩分明机制。 (七)完善内外监督制度,主动防范信访苗头。始终坚持“以监督促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控信访”的工作思路,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执法办案。抓外部监督——定期向人大、政协、纪委、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主动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回来,解决在内部,确保信访隐患不出门、不扩散、不激化;抓内部监督——办理信访问题倾向突出的复杂案件时,邀请上级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按受当事人咨询,从而打消了当事人疑虑。同时,我们还要全面推行“三权分离”处理事故的办法,分解办案环节,避免权力集中,便于相互监督,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出现,提高群众对交警部门的信任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经常与群众打交道,业务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安机关开门接访以来,交警部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行动,多策并举,扎实组织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通过“大接访”工作,确实解决了一批悬而未决的案件,同时也暴露了交警队伍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漏洞。为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扎实做好信访工作,筑牢构建和谐社会“前沿阵地”。上一页 [1] [2]
现在警察真的很难当,外人看到的大多是警察光鲜的一面,或者说是少数素质差的警察现丑的一幕。而在实际工作中,做警察得有较高的素质和修养,不然小辫子随时都会被人抓。要做一个好警察不容易! 要小心做警察,你的行为只能是榜样,没有特权 其实哪里都有好人坏人的。怎样做一名优秀的警察呢?
公安交通民警不仅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树立牢固的政治信念,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政治观点,严明的政治纪律。结合本职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而且要有忠于祖国和人民,献身公安事业的敬业精神。
作风过硬。交通警察的的工作非常辛苦,常常要超负荷工作,也易受社会物质、金钱、美色等诱惑。这就要求其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都要过得硬。既应具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和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工作态度,又应具备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和争创一流、开拓进取的精神面貌。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顶住来自各方面的物质、金钱的诱惑。
要求公安交通民警敢于发现、探索、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有改革创新意识,敢为人先,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开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要有超前意识,自我加压,且不能得过且过,自我足。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既要立足当前,又必须放眼未来,敏锐把握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更新工作观念,不断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始终有条不紊地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
廉洁自律。作为公安交通民警要自觉主动接受来自党内、群众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广泛倾听意见,集思广益,谨慎为党把好关,为民用好权。在执法执纪上,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排干扰,不徇私情,保持廉洁。
业务精通。一个合格的人民交通警察,必须是公安交通业务的行家,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做好各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键。同时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
具备综合的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勤于思考,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中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好关键性问题,做好本职工作。
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性措施。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新的局面。具体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搭建群众工作“”。 推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民情渠道不畅、问题层层下转、矛盾逐级上交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与积累。 二、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 要进一步拓展信访工作领域,既抓案件受理,也抓问题处理,更抓源头治理,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措施,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引导、民主协商、提供服务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信访部门孤军奋战向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转变。 三、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做好信访维稳的基础。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要求,通过矛盾纠纷,掌握本辖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工作上的轻重缓急就会一目了然。完善信访信息预警预报机制,深化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预警性、内部性、深层次情报信息,随时掌握信访的信息动态。四、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各项责任制,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官僚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源头预防,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下访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牢固树立“事要解决”的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坚持领导包案制,落实好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落实好双向责任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让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有渠道表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系会议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加大协调力度,健全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要强化督查督办,落实好责任,确保信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要把发展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群众办更多的实事,保民生促和谐,以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把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与加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和先进典型人物、典型事件的先锋模范作用。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和谐信访”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当前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顺利实现和完成信访年度目标任务,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 一、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认识 (一)认真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了解民情,充分集中民智,切实为民谋利。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广纳群众智慧,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充分调观动人民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将人民群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只有这样才能够群策群力,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必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职能,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妥善地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理顺群众情绪,最大限度地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化不稳定因素、不和谐因素为稳定和谐因素。同时,通过信访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帮助群众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现阶段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片面理解政策。 有少数群众受利益驱动片面理解政策,更有的法制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党和政府怕“闹事”,认为闹得越厉害,问题解决得越快。在这错误思想指导下,经常出现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 (二)政策规定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滞后性,当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政策和法律不能及时对其做出解释和约束,使很多事情成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许多历史欠账。此外,前后政策的连贯和衔接问题,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被动,从而形成政策规定落实不了,造成群众意见大,对政策持怀疑态度,引发群众情绪不满。 (三)工作措施不够扎实。 一是社会稳定预测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干部认为群众的信访问题无足轻重,对部分苗头性信访动态,未及时发现。二是社会稳定整合力量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如针对在重大项目、农村征地用地、拆迁安置、城市建设管理、企业经营转制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协同处理的力度,也未形成很好的工作合力。三是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坚持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倾听呼声等方面做得还不够。 三、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措施 (一)坚持面向基层,着眼源头控制。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源头,是信访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认真做好基层信访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面向基层,依靠基层,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奠定工作基础。当前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源头控制:一是把握“先信后访”这一信访基本规律,切实加大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力度,提高初信一次性办结率,力求把群众的利益诉求解决落实在办理来信环节,有效防止来访或越级访的发生。二是加强和改善基层社会管理,综合运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邻里调和等手段,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把群众稳定在当地,使基层真正成为信访维稳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二)坚持超前工作,着力隐患排查。 超前防范,超前化解是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必须善于见微知著,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在千方百计地做好信访问题事后处置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信访问题的事前防范;必须加强工作的主动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主动深入群众,到矛盾多、问题责制。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对信访工作必须直接负责,具体抓好信访工作。同时,要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制,形成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负责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都能得到较好的贯彻与执行。二是要突出抓好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责任追究制是责任制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信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信访条例》,及时通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处不落实的事,不落实的人,对极少数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敏感、不负责的问题,对一些不断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屡接屡返现象,要实行责任倒查制,查清问题环节,查清责任所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反映有关信息,定期分析社会稳定的动态,有利于坚持正确方针、及时纠正偏差,形成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使稳定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要分析研究稳定工作现有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要分析研究政策执行上偏差和不足引发群众不满的原因,向上级部门及时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性调研报告,为科学决策服务。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我们坚信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在各部门的齐心协力下,只要大胆创新、积极进取,依法执政、妥善处理,一定会为新时期青山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性措施。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新的局面。具体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搭建群众工作“平台”。 推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民情渠道不畅、问题层层下转、矛盾逐级上交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与积累。 二、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 要进一步拓展信访工作领域,既抓案件受理,也抓问题处理,更抓源头治理,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措施,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引导、民主协商、提供服务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信访部门孤军奋战向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转变。 三、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做好信访维稳的基础。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要求,通过矛盾纠纷,掌握本辖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工作上的轻重缓急就会一目了然。完善信访信息预警预报机制,深化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预警性、内部性、深层次情报信息,随时掌握信访的信息动态。四、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各项责任制,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官僚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源头预防,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下访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牢固树立“事要解决”的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坚持领导包案制,落实好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信访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落实好双向责任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让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有渠道表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系会议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加大协调力度,健全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要强化督查督办,落实好责任,确保信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要把发展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群众办更多的实事,保民生促和谐,以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把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与加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和先进典型人物、典型事件的先锋模范作用。
信访工作 心得体会 1 我是宁新村的一名大学生村官。2009年初,我从村里被借用到镇信访办帮忙工作。一年多的信访工作使我的感触颇多。最深的体会是:信访工作很苦,但苦中有乐;信访工作很难,唯艰难处长才能;信访工作很琐碎,唯琐碎才能做细。面对新的锻炼岗位,如何做一个称职的信访工作者,当好办里领导的左右手,我在一年多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一点心得,认为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信访工作要有高度的认识,树立群众观念,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 今年,钱江世纪城由大征迁向大建设转变之关键一年,世纪城范围内各个社会投资项目相继投入建设,大批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群众利益再分配、新矛盾不断涌现,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信访工作难度日益加大。而信访工作是反映社会生活和动态的一条重要 渠道 ,党和政府的任何决策和工作,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终究是搞不成的。作为一名信访工作者,我深知自己工作中的表现代表着党和政府与群众发生信访关系,自己的一言一行体现着宁围镇信访工作者形象。信访工作者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问题,才能热爱信访工作,做到自尊、自爱、自强,才会有高度的觉悟和责任感。 其次,要有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升级,钱江世纪城大建设的推进,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突发性事件不断涌现。镇信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在宁围镇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一些人还是认为,信访部门是“清水衙门”,既无权又无利。这些想法和认识虽属偏见,但也道出了信访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编制少、无“实”权、工作条件清苦的现实。正因为如此,就需要信访工作者必须具有“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的思想。信访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基层群众,面对的是一些挠头事、麻烦事、费心事,解决起来费心劳神。信访工作者要注重语言修养、文明行事;同时,也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端正、礼貌热情。例如到镇信访办来要求解决的事情,大多是信访人通过各种渠道仍解决不了的事,来要求帮忙解决的。上访人员大多情绪比较激动,有的会出言骂人、有的一副哭相、有的愤愤不平……此时作为一名信访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把握症状,做好有的放矢,针对各种症状采取不同的 方法 应对,使得信访人员尽量信任你,敢说出自己的心声,这样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抚慰好上访者的情绪,把问题解决好。总之,要想做好信访工作就要付出艰辛和努力,就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要有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勇气。没有“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奉献精神,是不可能做好信访工作的。 第三,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 信访工作政策性比较强,要求每一名信访工作者在熟练掌握工作业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突发事件迅速作出对策,应付复杂多变的信访情况,及时、主动、灵活地掌握和处理信访问题的主动权。例如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镇出现的2建无证个体小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老板逃跑案。这种突然性事件,一旦第一时间没有解决好,会给我镇的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既要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者,特别是钱江世纪城拆迁政策方面的宣传,引导和 教育 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上访,又要及时捕捉信访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掌握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对群众信访提出的问题,做出有理有据的答复,尽量让信访群众满意。细细想想,信访工作者要做好信访工作要具备以下五大能力:一要有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二要有运用政策和法律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能力;三要有及时化解矛盾和独立办理信访案件的能力;四要有灵敏的信息反馈和对信访形势进行科学、全面综合分析的能力;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一年多的信访工作实践使我深刻体会到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一年的信访工作使我明白大多数群众还是很讲道理的,是相信着镇党和政府的,反映的问题是有理和部分有理的,一年多的信访工作使我深知自己在平时的工作中有很大不足值得改进……我想只要我脚踏实际,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认真接访、细致办案,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才能让矛盾化解在基层,才能让上访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才能把信访工作做好! 信访工作心得体会2 信访办是一个替政府部门协调群众社会矛盾的平台。处理时应灵活、变通,方式方法得当。 首先记下来访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地区、联系电话。 来访人越是激动,你就越是要冷静,首先态度要和蔼,让他们觉得你非常尊重他们,并且愿意为他们解决困难,这样他们自然会冷静下来。接着,你要认真倾听他们所反映的事由,必要时做些记录,以备信访部门处理时参考。然后,就他们反映的问题,是你管的你必须表明态度,态度要有理有据,以理服人;能够处理的事可以着手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得到群众谅解;如果不是你这个部门管的事,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最后,礼貌送客,不要高高在上,而要充分尊重对方。基本上就是这样一个处理流程。 至今为止我已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信访办工作快2个月了,我在这段时间里,对信访工作有了一些初步了解,下面就谈谈我的几点心得体会: 初次接触政府部门的工作,感觉还是很新鲜的,但是也有挑战性。首先,政府部门是代表国家形象的部门,其中的工作人员都代表着国家, 言行举止 应符合政府形象。其次,政府部门由于它的特殊性,存在着保密问题,所以说话要有理有据,言语要严谨,用词要得当。不得泄露政府机密,不得遗失政府文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下,努力做好维护地区稳定的工作,把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最终目标是让百姓安居乐业,促进经济良好的持续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是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正当途径,是解决群众困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所以对待上访人要和蔼可亲,把百姓的诉求当成自己的事情,按照“四个到位”的要求,认真分析哪些是能够解决的,哪些是需要做思想疏导工作的,哪些是需要制订稳控 措施 的,分类处理,一项一项的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在60天内回复其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 最后,把来信来访人的情况一一详细而清楚的记录在案,存档待用。基本就是以上流程。虽然很简单的事情,但要把它一件件都处理好,确实不易,这需要大量的业务知识与实践 经验 。刚参加工作的我,还需要向哥哥姐姐们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与磨砺自我,确实做到与时俱进。对于领导布置的每项工作,不仅要完成好而且要精益求精。 信访工作心得体会3 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作为这次村两委正职的后备干部,我参加了到信访局为期一星期的跟班学习中。现就这一个星期的工作学习情况,谈谈自己几点体会。 一、跟班期间的工作情况 根据信访局领导的安排,我们来学习的七人被分为两组,分别分在接待办和督办办信办两个部门。首先我和另外两位同志从星期一到星期三被安排在督办办信办,由于对信访这一块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了解不够,以及对信访程序也不太熟悉,所以在第一天里,多在请教督办办信科室几位科长,请他们给我们 介绍信 访相关的知识和程序。他们从事信访工作多年,有着的丰富经验,通过结合一些具体实例,给我们生动的讲解了信访上的方方面面,虽然有时听的还不是很明白,但总算对信访工作有了基本的了解,也有了些入门。 由于正值三夏,上访的人相对平时要少的多,所以接下来的几天,我们并没有太多的机会去亲身经历上访。闲暇之余,我们看起了卷宗档案,看看之前处理过的各类信访件,了解上访反映的各类问题,处理方法,处理过程以及处理的结果和意见。 从星期四开始,我们三人被替换到了接待办,这也是最直接面对上访人员的窗口。几天来,陆陆续续来了一些,主要是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拖欠工资、家庭暴力等等。在接访过程中,我边看边学,很快便了解该如何倾听群众诉求,该如何去做好诉求事项的记录,并根据不同情况去合理分流,对于反映的问题,确实有道理、有政策依据的,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办到相关单位限期处理;对于那些没有合理诉求的或者暂时没有政策依据的,一方面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化解其心结,稳定其情绪,确保不越级上访、重访。 二、跟班期间的主要收获 1、充实了自己。信访部门是锻炼人的地方,这次有机会来学习,机会真的是很难得,而且还接触了很多信访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他们都非常的优秀,从他们身上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论是做人上,还是做事上,都让我受益匪浅。也正是在他们的耐心帮助下,我对信访一块的国家政策、法规有了更深的了解。 2、端正了自己。一星期信访局的跟班学习,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责任的重要。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以后将碰到很多问题和矛盾,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和矛盾,首先必须要拥有一颗责任心,这样不仅是对基层群众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此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端正自己,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在以后的基层工作中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了解了基层。通过这一星期的跟班学习,让我又从不同的一面对基层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让我对基层中易出现的矛盾有了更充分的认识,土地纠纷、粮食直补、拆迁补偿、邻里矛盾、家庭暴力等等,这些突出的问题将直接明确我到基层工作的方向,也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加清晰的思路。 回顾这一个星期在信访局跟班学习,不仅让我对农村基层的中易存在的和易出现的各类矛盾有了更深的了解,更让我对在今后的农村工作中如何更好的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回去之后,我将一方面对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做好提前防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会在问题出现后懂得用合适的方法去解决。所以这一个星期的跟班学习,对我来说收获颇多,我将会把所学所悟更好的运用到基层工作中,更好的服务农村,服务农民。 信访工作心得体会4 5月,我从乡镇调到县信访局工作,三年多的时间给我的感触颇多。最深的体会是:信访工作很苦,但苦中有乐;信访工作很难,唯艰难处长才能。面对新的岗位,如何做一个称职的信访工作者,我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点经验,认为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信访工作要有高度的认识,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信访干部代表党和政府与群众发生信访关系,是通过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声誉,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坚持党的利益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信访工作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信访干部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问题,才能热爱信访工作,做到自尊、自爱、自强,才会有高度的觉悟和责任感。信访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人民群众通过信访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它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政府同人民之间水乳交融的密切关系,信访工作是反映社会生活和动态的一条重要渠道,党和政府的任何决策和工作,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终究是搞不成的。 其次,要有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的转轨,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信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一些人还是认为,信访部门是“清水衙门”,既无权又无利。这些想法和认识虽属偏见,但也道出了信访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编制少、无“实”权、工作条件清苦的现实。正因为如此,就需要信访工作者必须具有“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的思想。信访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基层群众,面对的是一些挠头事、麻烦事,解决起来费心劳神。信访干部要注重语言修养、文明行事;同时,也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端正、礼貌热情。要想做好信访工作就要付出艰辛和努力,就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要有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勇气。没有“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奉献精神,是不可能做好信访工作的。 第三,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信访工作政策性比较强,要求每一名信访工作者在熟练掌握工作业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突发事件迅速作出对策,应付复杂多变的信访情况,及时、主动、灵活地掌握和处理信访问题的主动权。工作中既要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者,引导和教育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上访,又要及时捕捉信访活动中反映出来的萍未之风,掌握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对群众信访提出的问题,做出有理有据的答复,让信访群众满意。新的形势对信访干部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建立一支“业务精,应变能力强,政策上熟”的队伍,还应具备五个条件:一要有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二要有运用政策和法律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能力;三要有及时化解矛盾和独立办理信访案件的能力;四要有灵敏的信息反馈和对信访形势进行科学、全面综合分析的能力;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要热爱本职,树立群众观念,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特殊的信访工作环境,使每个信访工作者都能得到充分锻炼,成为能说会道、善于 总结 的有用之才。随着这几年我县信访工作量的增多,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我们对自己所干的事业充满信心。一些信访老案、积案虽然一时难以彻底解决,作为信访工作者绝不能有“厌战”情绪。矛盾一天不消除,社会就不可能安定;问题一天不解决,群众就不会息诉罢访。在工作中,更要有细心、耐心和同情心,对待信访群众要满腔热情,让上访群众正当合理的要求得到满足,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地处理,力争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而绝不能掉以轻心、敷衍塞责,这是每一名信访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在工作中,我们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观念,由于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缓慢,各项制度尚不十分完备。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必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每一名信访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将取得的经验教训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努力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三年多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凡是上访的群众都是相信党和政府的,大多数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是有理和部分有理的,那些所谓的刁民不是信访群众的主流。我们只有认真接访、细致办案,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才能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让上访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浅谈信息时代做好高校信息工作之我见
论文关键词:信息时代 高校 信息工作
论文摘要: 信息时代,信息工作是高校领导进行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和有效领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也是展示学校形象、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本文从认识其重要性、提高服务水平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三个方面就如何做好高校信息工作进行了初步探讨。
党的XX大报告强调,及时、准确地掌握情报信息是掌握工作主动权的关键。信息工作是高校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领导了解和掌握学校动态、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前提,也是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一个重要抓手,是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对维护校园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社会转型时期的国情以及青年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使得高校的信息工作日益成为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武器,信息时代的来临,又对高校信息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时代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大爆炸”。伴随着信息量、信息传播及处理速度、应用程度呈几何级数增长,一方面,信息量、信息传播渠道激增,面对纷至沓来的海量信息,如何进一步增强对信息的吸收和处理能力,迅速、有效地甄别有价值的信息为我所用,是高校信息工作人员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传播方式与信息渠道的变革,信息面更广、量更大,内容更加纷繁复杂,外界信息对生活的影响更加明显。
使人担忧的是,除了能对电视、报纸、期刊、杂志等传统媒体进行有效监管外,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几乎难以实现。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的日益失控,信息中存在的陷阱也越来越多,个别网站恶意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有害信息,这些信息通过短信、论坛、微博、QQ群等渠道进一步扩散,会让受众失去信任和理性,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操控和利用,极易对和谐校园的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对校园稳定构成威胁,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信息时代,高校的信息工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非但不能掉以轻心,而且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信息工作无小事”、“信息就是执行力和战斗力”等正确的信息观,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信息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培养敏锐的信息意识,养成良好的、积极向上的挖掘信息的好习惯,处处留心、时时留意,随时捕捉潜在的、深层次的、有价值的信息,切实把信息工作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紧密联系,更好地为学校党委、行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这既是信息工作的现实课题,也是高校谋求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努力提高信息工作的服务水平
学校办公室是高校的综合性部门,切实做好信息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决策提供准确、完整、适量、有用的信息,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信息工作能否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更多地取决于能否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并提供准确的、科学的、可行的处理建议。因此,要注重增强信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信息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是要构建完善信息网络。打造一支嗅觉灵敏、反应迅速的信息员队伍,构建覆盖全校范围的信息网络。校属各单位都明确分管领导及信息员,教学单位延伸到各教学班级,设立班级信息员;与宣传部、校团委合作,将学生记者、学生会成员纳入信息员队伍,承担信息报送工作;有针对性地向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重大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约稿;充分发挥现代网络信息载体的功能,注重网络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网络信息是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做好思政工作和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密切关注校友论坛、人人网、QQ群中出现的相关信息,对于有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对于热点焦点信息,整理成要点上报。
二是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建立信息工作责任制,将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确立必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报送,特别是涉及稳定安全的事项,要求在妥善处置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上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节点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准确,故意瞒报、漏报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所报信息失实等情况一旦查实,给予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此外,通过建立信息采用情况每月通报、评选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等激励机制,将信息工作与岗位职责、年终考评挂钩,达到充分调动信息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目的。对于学生信息员,则参照课外实践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助奖励。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完善信息报送渠道,激励信息员工作积极性,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是注重信息追踪反馈。建立信息追踪反馈机制,对紧急情况的处置、突发事件的进展、重要工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进和追踪,随时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新情况、新动态、新趋势。已经报送的信息中,需要反馈的,特别是师生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力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领导有批示意见或已经有处理结果的,及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答复并视具体情况通过适当渠道予以公开。
三、信息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兼顾准确性与时效性
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很重要。要建立健全信息上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送。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采写的信息,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学校;学校对外报送的信息,要反复编辑修改,达到“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思路清晰”的基本要求,经过主管领导审阅签发后方可报送。
同时,信息时效性强,它的收集、编辑、报送等环节都要力求高效快捷,反映灵敏,行动迅速。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更要及时、如实编报,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做文字处理,经请示领导批准后,可通过政务信息平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报送简明信息的电子版,然后补报详细的文字信息。当然,要注意保密工作原则,涉密信息不得采用网络途径报送。
倘若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信息未能及时报出,可能会影响到领导层的判断与决策;信息未经核实与批准,尽管第一时间报出,首先违反了工作纪律,倘若内容失实,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信息工作中要兼顾准确性和时效性,二者缺一不可。
(二)正确处理报喜与报忧
报喜与报忧是信息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切忌报喜不报忧,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真实可靠。既要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反映工作成绩,又要报告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全面地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群众事件日益增多,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压力日趋增大,在重大节假日、敏感节点期间,要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力求第一时间向学校决策层和上级部门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总之,在信息时代,高校信息工作是一项具有动态性、长期性、挑战性的工作。要从维护稳定、科学发展的高度,从学校工作大局出发,努力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把握新机遇,以更加敏锐的思想和更加开阔的视野,充分认识到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信息上报审批、激励、追踪反馈等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工作的服务水平,切实做好信息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凯.网络背景下完善高校信息工作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报,2009年第33卷第4期
[2]曾先胜.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生力军作用,秘书工作,2009.1
[3]韩朝红.围绕中心,服务决策,努力提高信息辅政水平,秘书工作,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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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综述:拨打举报电话。
如果监考老师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检举揭发,维护正常的考试风气。教育部考试中心电话(12月15日-23日全天24小时;12月24日-1月25日工作时间)。
教育部公务举报电话:
为打击涉考违法活动,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公布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积极参与监督。对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研招考试公平公正。
以上内容参考 教育部-公布2019年研考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2022年09月15日 21:52 点击: [44970]一、招生计划1.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生物学(0710)、化学工程与技术(0817)、农业工程(0828)、食品科学与工程(0832)、作物学(0901)、园艺学(0902)、畜牧学(0905)、兽医学(0906)、农林经济管理(1203),拟招生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164人(实际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13个专业学位类别:教育(0451)、新闻与传播(0552)、文物与博物馆(0651)、电子信息(0854)、机械(0855)、材料与化工(0856)、土木水利(0859)、生物与医药(0860)、农业(0951)、兽医(0952)、风景园林(0953)、会计(1253)、旅游管理(1254),拟招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384人(实际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3.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农业(0951)、兽医(0952)、会计(1253)、旅游管理(1254)4个专业学位类别拟招生非全日制研究生108人(实际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说明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具体招生专业信息详见附件1、附件2,实际招生人数将在录取时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二、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9月1日)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二)报名参加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三、报名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9.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应于报名阶段与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10.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1.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二)网上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另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需提交材料按报考点要求提交,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三)报考资格审核1.招生单位和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2.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四)准考证打印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四、初试(一)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三)文物与博物馆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我校各专业初试科目、考试大纲请查阅研究生处网页。五、复试(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二)复试办法和程序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复试时间和地点由我校另行通知,复试内容为:(1)外语口语、听力测试(2)专业课笔试(3)综合素质面试。复试形式:笔试和口试相结合。(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参照二区基本要求执行。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初试总分加分政策,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四)复试前进行报考资格审核,复试考生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以报名信息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网报时学历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学生证(应届生)等报名材料原件及高等学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加盖公章有效),资格不符者不予复试。(五)同等学力考生、跨专业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取得复试资格后,在复试中须加试(笔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六)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七)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八)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六、调剂及录取(一)国家分数线公布后,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满足调剂条件的考生可以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调剂到我校,参加复试。(二)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相关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四)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五)在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六)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七、信息公开公示学校在塔里木大学研究生处网站公布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所有招生信息。八、违规处理(一)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考生认为我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会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会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九、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2〕3号。十、学习年限(一)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2-3年,最长学习年限4-5年。其中:教育(0451),新闻与传播(0552),文物与博物馆(0651),会计(1253),旅游管理(1254)及农业(0951)类别中农业管理(095137)、农村发展(095138)领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4年;电子信息(0854),机械(0855),材料与化工(0856),土木水利(0859),生物与医药(0860),兽医(0952),风景园林(0953)及农业(0951)类别中农艺与种业(095131)、资源利用与植物保护(095132)、畜牧(095133)、渔业发展(095134)、食品加工与安全(095135)、农业工程与信息技术(095136)领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三)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十一、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一)学费及住宿费我校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制定的新疆地区研究生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我校各专业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缴纳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5800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为800元/年(6人间)、1000元/年(4人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8000元/年,住宿需申请,住宿费同全日制研究生。(二)奖助学金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可享受以下奖助学金:(1)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学校助学金(3000元/生·年)。(2)优秀研究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2万元/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5000元/生,二等奖4000元/生,三等奖3000元/生)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3)实行“助教、助研、助管”的“三助”聘任制度,并给予相应酬金。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安排或计划调整,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十二、报考咨询(一)塔里木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地址: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行政楼129室研究生招生相关通知、自命题考试大纲查询下载网址:(二)招生学院学院代码学院联系人各学院研究生招考事宜咨询地点咨询电话001农学院汪老师农科楼103室0997-4680031002园艺与林学学院谢老师园林楼219室0997-4685221003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许老师动科楼307室0997-4680341004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田老师逸夫实验楼121室0997-4685622005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李老师食科楼103室0997-4681529006化学化工学院罗老师逸夫实验楼521室0997-4685667007机械电气化工程学院董老师东扩区D202室0997-4683985008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党老师工科实训楼204室0997-4680383009信息工程学院汪老师逸夫楼102室0997-4682648010经济与管理学院王老师新文科楼324室0997-4682117011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赵老师新文科楼340室0997-4685638012人文学院侯老师新文科楼348室0997-4682825013历史与哲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