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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卫生研究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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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卫生研究论文正文

深化西岗区卫生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当前卫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区政协文法委与区政府卫生局组成调研小组,就我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问题开展了为期三个多月的专题调研活动。调研组深入有关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走访,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区公共卫生硬件建设和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分别召开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并到重庆、成都等地的友好城区进行学习考察,广泛收集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在摸底调查中,我们重点就我区卫生资源、人口结构、参保情况、慢病人数、医患比例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初步摸清了与我区卫生服务服务工作有关的一些基本情况。 1、卫生服务资源基本情况。截至今年一季度,辖区共有医院18家,按所有制划分,公有制医院13家,占总编制床位数的94.3%;非公有制医院5家,占总编制床位数的5.7%。按隶属情况划分,省属1家,市属3家,区属1家,部队所属2家,企事业单位所属6家,个体所属5家。除医院外,辖区有妇幼保健所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公有制4家,社会联办7家。此外,辖区另有门诊部、诊所139家,全部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配置相对密集的医疗机构使我区的千人口床位数和医生数保持了较高水平。现我区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和执业医师数分别为12.9和5.97,两项指标都高于市内其他城区和全市4.46、2.48的整体水平,也大大超过了《辽宁省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提出的“原则上城市应控制在每千人口病床6.5张、医师3.0名”的标准。 2、居民群众享受医保情况。参保情况是衡量居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指标。西岗区现有户籍人口33.67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7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0.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1.36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63.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4.9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4.6%;自费医疗7.4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2%。低保人员0.84万人,其中参加医保0.63万人,占低保总数的75%;未参加医保0.18万人,占低保总数的21.5%。外来常住人口1.9万人,其中参加医保0.18万人,占外来常住人口总数的9.5%;未参加医保1.72万人,占外来常住人口总数的90.5%。患九种常见慢性病的2.8万人,其中参加医保2.29万人,占81.4%;未参加医保0.52万人,占18.6%。 3、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是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和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这方面,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有关部门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努力构建“服务网络”体系。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对我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撤并改造和布局调整,规划建设了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各街道设立了卫生防治站,为社区卫生服务服务提供了资源保障。1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各自服务半径内基本实现了“十分钟内方便就医”的目标。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建立家庭病床135张,家庭健康档案7.8万份。去年家庭病床使用为861人次,门诊及巡诊服务量33.6万人次,占辖区医疗门诊总量的14%。现各社区平均日就诊量已达83.6人次。二是不断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加强内涵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实行了一体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量化管理,促使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效能,通过多种手段和形式促进社区卫生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着力抓好“引进、培训、管理”三个环节,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343人,平均每万人拥有3.6个医生、4个护士。三是深入开展“卫生进社区”活动。在积极改善就诊服务的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和走出家门、深入社区,为群众送健康、送服务的力度,开展了以健康干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医疗康复、红十字服务进社区和送医送药、医疗回访、危病护理、临终关怀、家庭病床、健康普查、康复指导、免疫接种、产后访视、温暖救助进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五进社区,十进家庭”活动,使居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社区卫生服务带来的便利。四是不断完善“优惠服务”措施。以降低群众就医成本为目标,推出“四项减免”措施。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推出“十项承诺”措施。以减免低保人员医疗支出为目标,推出“十项优惠”措施。同时,推行“一状一证一卡”,对低保户、伤残户、边缘户、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实行“医疗救助”服务,使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五是不断强化“健康管理”措施。坚持“教育在先,防病在前”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健康教育与管理。建立辖区居民健康档案,为开展健康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宣讲,在社区、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知识和疾病防治知识讲座,提高了辖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二、存在问题 我区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方面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仍存在一些影响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影响居民群众看病、治病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存在。辖区医疗资源配置虽然相对饱和,常见病、多发病就诊相对比较便利,但一些大医院专家诊、住院就诊等方面还存在号位子、排长队的现象,一些疑难病的诊治难以在本地完成,看病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仍困扰着辖区群众。为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市、区政府虽对一些困难群众实行了医疗救助措施,但受宏观体制、医疗保险发展缓慢等因素的影响,群众看病贵,尤其是一些未参加医保的慢性病患者、城市边缘人群看不起病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另外,我区人口老龄化问题相对严峻,60岁以上老年人占20.9%,高于大连市15.6%的平均水平,客观上导致辖区慢性病率较高、医疗支出数额较大,加剧了我区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二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服务设施、医疗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限制,加之医疗保险等政策制度不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习惯和流程还未形成,社区服务机构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区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民营为主,随着医疗保险政策放开、慢病管理放开、集体个体医疗机构准入放开、药品价格放开,其原享受的政策优势逐步弱化,生存压力逐年增大。出于生存压力与逐利本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服务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以药养医”情况十分突出,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未完全到位。三是人才队伍建设还有不足。卫生系统事业人员年龄偏高、学历偏低、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比较严重。完善的用人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影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缺乏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好的人才难引进,现有的人员难调出,影响了卫生系统队伍的整体活力。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来源渠道较窄,加之工作强度较高、待遇相对较低,致使人才不足、人员不稳,影响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政策投入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区已经实施了按每万人每年4万元的公共服务补助政策,但是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求相比投入仍显不足,影响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的发挥。 三、思路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目标,借鉴友好城区经验和做法,并综合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就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服务发展等方面,提出以下思路和对策。 1、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水平。一是应注意整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充分总结“非典”期间公共卫生服务尤其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经验,加强同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配合,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依托辖区市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集中的优势,进一步加大辖区卫生资源整合力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区域联动”的良好局面,为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供资源支持。二是应充分提高区属公共卫生资源使用效率。近年来,我区加大公共卫生硬件建设投入力度,对区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设施进行了改建或改造。为此,应坚持建、管、用并重的原则,确保好的硬件产生好的效果。同时,可采取内部共享、有偿外租等做法,提高新配置设备使用率,防止资源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这些资源设施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应有作用。三是应充分挖掘和调动事业单位活力。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考核,引导和促使卫生系统各事业单位立足各自职能,搞好分工协作,承担起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探索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精干、效能的要求,加大人事用工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等办法,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建立起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用人机制。严格绩效考核,将考核成绩与收入挂钩,采取考核不合格人员待岗培训或调离岗位等做法,为引进人才腾出位置,逐步解决人员有序进出等问题,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2、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一是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利于社区卫生发展的配套政策。我区应学习借鉴重庆等地的做法,认真落实大连市关于社区卫生补助相关规定,足额安排补助经费,逐步建立科学的政策补偿机制,减轻社区卫生机构生存压力,使其有余力兼顾好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二是应着力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制度。继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宣传,提升群众认可度与信任度,努力引导群众形成小病在社区就医的习惯,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好在全区综合卫生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社区卫生机构与辖区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双向转诊合作关系,使二者合理分工、错位服务、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努力形成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机制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格局。鉴于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可协调引导社区卫生机构与大医院合作建立人才培训和交流制度,安排社区医院的医护人员轮流到大医院培训进修,也可安排大医院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机构实习,促进我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是应继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继续加大软硬件建设和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优化就医环境、就医流程,努力创造便捷化、亲情化的卫生服务。在落实服务规范、巩固现有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方式,采取社区巡诊、跟踪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培育特色,构筑优势,扶持发展一批以中医、康复等为服务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强竞争优势,提升效益水平。搞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促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围绕社区卫生机构六项功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尤其把群众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将公共服务职能完成情况与政府投入结合起来。建立考核奖励制度,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考核奖励经费,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其由偏重逐利型向公益与营利并重型转变。 3、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一是应关注解决重点人群的看病问题。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深入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二是应继续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继续落实好我区现有的“四项减免”、“十项承诺”、“十项优惠”等医疗救济和补助政策,并在市政府出台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区权力所及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加大对特殊群体医疗救助力度,以低保户、城市边缘人群、未参加医保的慢性病患者为救助对象,采取门诊医疗补助、就诊减免部分费用、一次性救济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优先向重点人群倾斜的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缓解这部分人看病贵或看不起病的问题。三是应探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做法。鉴于药价在群众医疗支出中占有很大部分的实际,我区应探索加强对药品的统一监管与调控。可考虑协调辖区医疗机构结成药品采购同盟,尽可能地压低药品进价,为居民群众提供实惠。

你好,以下是医学论文综述的写作方法: 1 医学综述的定义和特点 医学综述是查阅了医学某一专题在一段时期内的相当数量的文献资料,经过分析研究,选取有关情报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作出综合性描述的文章。 医学综述的特点:①综合性:综述要“纵横交错”,既要以某一专题的发展为纵线,反映当前课题的进展;又要从本单位、省内、国内到国外,进行横的比较。只有如此,文章才会占有大量素材,经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消化鉴别,使材料更精练、更明确、更有层次和更有逻辑,进而把握本专题发展规律和预测发展趋势。②评述性:是指比较专门地、全面地、深入地、系统地论述某一方面的问题,对所综述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反映作者的观点和见解,并与综述的内容构成整体。一般来说,综述应有作者的观点,否则就不成为综述,而是手册或讲座了。③先进性:综述不是写学科发展的历史,而是要搜集最新资料,获取最新内容,将最新的医学信息和科研动向及时传递给读者。 综述不应是材料的罗列,而是对亲自阅读和收集的材料,加以归纳、总结,做出评论和估价。并由提供的文献资料引出重要结论。一篇好的综述,应当是既有观点,又有事实,有骨又有肉的好文章。由于综述是三次文献,不同于原始论文(一次文献),所以在引用材料方面,也可包括作者自己的实验结果、未发表或待发表的新成果。 综述的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无严格的规定,篇幅大小不一,大的可以是几十万字甚至上百万字的专著,参考文献可数百篇乃至数千篇;小的可仅有千余字,参考文献数篇。一般医学期刊登载的多为3000~4000字,引文15~20篇,一般不超过20篇,外文参考文献不应少于1/3。 2 综述的内容要求 选题要新 即所综述的选题必须是近期该刊未曾刊载过的。一片综述文章,若与已发表的综述文章“撞车”,即选题与内容基本一致,同一种期刊是不可能刊用的。 说理要明 说理必须占有充分的资料,处处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异想天开地臆造数据和诊断,将自己的推测作为结论写。 层次要清 这就要求作者在写作时思路要清,先写什么,后写什么,写到什么程度,前后如何呼应,都要有一个统一的构思。 语言要美 科技文章以科学性为生命,但语不达义、晦涩坳口,结果必然阻碍了科技知识的交流。所以,在实际写作中,应不断地加强汉语修辞、表达方面的训练。 文献要新 由于现在的综述多为“现状综述”,所以在引用文献中,70%的应为3年内的文献。参考文献依引用先后次序排列在综述文末,并将序号置入该论据(引文内容)的右上角。引用文献必须确实,以便读者查阅参考。 校者把关 综述写成之后,要请有关专家审阅,从专业和文字方面进一步修改提高。这一步是必须的,因为作者往往有顾此失彼之误,常注意了此一方而忽视了彼一方。有些结论往往是荒谬的,没有恰到好处地反应某一课题研究的“真面目”。这些问题经过校阅往往可以得到解决。

岁月不等人,不知不觉就要到了毕业时候,此去经年,人海两茫茫,毕业总是。每年毕业季,同学们都在为论文正文怎么写而烦恼。虽然读书多年,写毕业论文还是第一次。人面对新东西总是感觉恐惧。大多数对毕业论文是一头雾水,百忙交集,缺无从下笔。今天就和大家说说,论文正文怎么写。论文正文怎么写是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据论文的主要篇幅,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作者理论水平和创造能力的集中体现,它决定着论文水平的高低和质量。论文正文怎么写分为三大块:绪论、本论和论证。首先是绪论,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讲清研究的动机、写作的理由、目的和意义、提出问题、概述内容、明确中心论点等,一般要语言简单,开门见山,引人注目,也可以简单交代确定选题的过程和有关背景材料,目的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全文的旨要。其次是本论,本论可以说是论文的主题部分,要求阐述观点,条理要清晰,逻辑要严密,要求内容扎实、丰厚。本论是表达作者的见解和研究成果的中心部分,要展开论题,对论点进行分析论证。写好本论,要注意以下几点:1.论点必须明确新颖、深刻严肃。2.论点必须有材料的支撑。最后是论证,论文查重逻辑要严密,结论是全文的总结,是整篇论文中分析、论证问题的综合性概括,是论文的精华所在。其内容主要是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得出了什么规律、解决了什么理论或实际问题、有何创新、还存在哪些不足及质疑等等。还可以对自己或他人在这一领域的硏究进一步提出展望,以及对有关人士致谢等内容。结论要求完整、明确,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不能与本论相矛盾,应与绪论呼应;对成果的评价要恰如其分,不能自鸣得意或借故贬低他人;语言应简洁、干净利落。

研究街道名称的论文

社区的概念参考了几个不同版本的关于社区基本理论的书之后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出版年代相对早的书中,综合多位中外社会学家的观点之后往往会得出这样得结论,即社区的定义绝大部分包含至少三个方面得定义:社会交往,地域和共同约束,于是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得地域的相互关联,相互交往的人群形成的具有共同生活特征的相对独立的地域性社会。但在最新的出版物中,以我们所用的教材为例,我明显感到作者有意回避了绝对化的定义,而是强调其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所发生的变化,特别是指出了人口流动和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在我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进步,一定程度上也回答了我对于社区基本概念的疑惑社区的历史二十世纪初,城市人口仍然是所有人口中的极少以部分,不到百分之五,城市还相当少见。二战结束的时候,在日本,以土地为生的人还占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三,今天,这个比例已经缩小到百分之五。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城市正不断增长,靠土地生活的人都迫不及待地想进入城市,哪怕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挠。这种新型地都市人类社会想要生存和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城市种社区地发展。在乡村社会,个人对于社区是没有选择权的。无论是家庭或宗教,社会阶层或等级,社区总是一种既成事实,所以乡村社会中的流动微乎其微。虽然古代的文学作品中总是习惯将乡村描绘成浪漫悠闲的桃花源,但是现实却不同,乡村社会的社区式存在着强制性和限制性的。所以千百年来乡村人都向往着城市的生活。德国有句古老的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在古代欧洲,成功逃离乡村并被城市所接受的农奴就会成为市民,变成自由人。邓正来教授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反复提到这一点,我想,这大概也是当今左派学者都热衷于谈论市民这个概念的重要愿意。同样的原因也让我觉得城市使如此的吸引人,这种魅力很容易就可以放大成为一幅美丽的景致,根跟乡村生活的田园牧歌同样不切实际。城市里人与人互不相识,强制性和限制性消失了,城市成为文化的中心。艺术家和学者在这里工作和创造。正因为没有社区的存在,城市的向上流动变得更加容易。但是在这个新兴阶层之外,是道德沦丧,社会动荡,无法无天。城市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因为它能让人摆脱强制性和限制性。但同时这又是一种破坏性的因素,特别是在它没有自己的社区的时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的西方还是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国家的控制力都普遍加强了,虽然起因不同,但显然,国家都在社会发展中承担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的责任。然而现在有很多西方学者指出,认为政府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计划”来满足城市社会的社区要求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这些社会计划没有能填补传统社区消失后留下的真空,虽然有成果,但是与这些项目所花费的资金相比,成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认为在中国也是如此,政府在这方面的效率之低下几乎不能使任何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专家学者提出我们需要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部门(在中国是第二种?),即非政府,非商业,非营利性组织,来创建社区,满足现代市民的需要。一本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书指出:“只有非营利性组织才能提供我们所需的社会多样性……非营利性组织也是惟一能满足城市第二需要的部门,即城市成员实现市民价值的需要...只有非营利性社会部门才能提供机会让人成为志愿者,并因此让个人同时拥有这样两种环境:一种可以施加控制力的环境,和一种可以让自己变得举足轻重的环境。”中国的社区虽然现在也有一些先驱在呼吁建设非营利性组织,其中一些人也已经开始实践了,但是中国的某些现状仍然让我觉得其前景至少在近期内不容乐观。比如人们在观念上更倾向于由国家包揽所有的社会事物,比如目前商业阶层仍然没有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以及社会中普遍的信任感和责任感的缺失,这些都使得中国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难以摆脱困境。所以看起来目前首要的还是要在既有的轨道上进行努力,当然我非常赞赏那些勇于探索的先驱。在中国,城市社区的建设同样也是由国家所主导的。1954年,随着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城市社区大规模的出现了。但是,居民委员会从其建立开始,其组成成员就主要是工厂,商业,机关,学校等单位以外的居民,其范围和影响都较为优先,自治性也不甚明显。特别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体的城市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在这一“单位社会”体制下,政府包揽了社会成员的所有社会事务。作为城市主体的“单位人”,与单位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居民委员会内部事务十分简单,其经费开支来自政府,主要任务是完成政府工作,事实上成为政府的一部分。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政权主要是通过一个个依附于政府的单位和一个个单位之外同样依附于政府的居民委员会队城市进行管理,并形成政府包揽所有事务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今天,虽然这一体制在很多方面由于受到挑战而有所松动,虽然很多时候效率低下令人不满,但仍然发挥着一些作用,特别是在其目标由管理转向服务之后。如同个人在发展种无法割断他的历史,我们虽然有着一些不满,激进者甚至希望抛弃一切重来,但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一笔值得继承的遗产,当然,它需要改变。比如,社区体制的改革中城市社区自治的的探索,社区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而其中我认为最值得探索的是社区服务的内容,特别是其核心部分——面向弱势群体的福利性服务。上次的文章中我提到过在社区中开展社会工作的一点构想,现在我想进一步讨论其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在发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上,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内的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无偿服务。更有前景的是为他们开展团体社会工作,将那些因为身体或者经济上的困难陷入绝望的人组织前来,鼓励他们互相交流,给予鼓励和各种形式的帮助。比如将社区内患有同样疾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活动,或者仅仅是聊天,都会在精神上给予他们莫大的鼓励。比如将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组织起来,不仅可以使她们获得鼓励,而且还可以广泛地开展法律援助。在此问题上我进一步地设想是为受到虐待和被遗弃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收养服务。但是令一方面我注意到,城市本身所具有和追求的特性于社区建设的目标是有所不同的,这也是我在上篇文章中对城市社区概念提出置疑的原因所在。如同前面所说的,自由是城市的与生俱来的特征,城市中相对隔离的匿名状态对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来说有着独特的魅力,而社区建设致力于整合社会。社区的形成出自于两种需要——自主的需要和对他人的需要。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难以忍受这两种需要的天然悖论。归属某个群体就意味着要牺牲掉一些个人的自主权力,因为社会要求个人遵守,服从,服务于群体的“更高利益”,融入群体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随着个人自主权力的丧失,多样性不仅消失了,而且还变成主要的管理问题,群体耗费越来越多的精力来寻求新的控制手段。而面对归属的高昂代价,一些人选择宁可孤独也要保护个人自由。无论是对于社区还是个人来说,这都有可能是毁灭性的。所以,社区保持活力的唯一途径是通过集中关注社区中的事物而不是拘泥于其形式结构。在此我们可以借助管理学的理论:核心事务的明确化可以彻底改变组织内部关系的性质。这样的社区并不要求个人牺牲自由作为归属社区的条件,它关注的是成员所共同追求的东西。人与人是因为共同的目标,而不是对特定行为的共同观点而聚集到一起。人们致力于共同的目标摩尔不是统一个性,把统一与个性的矛盾转化伟建设充满活力与弹性的社区。这大概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选择。我在上次的文章中所提到的我所在的小区号召大家植树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点。居委会最初是花钱请园林公司植树,花了不少钱,树的成活率却不到一半,而且长的很差。第二年在居民中进行宣传,结果有人捐赠了200棵树苗,大家纷纷出力,义务护树浇水,结果一分钱没花,树全部成活。更可贵的是,大家在这一次的活动中加强了对彼此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参考文献:《社区概论》 于显洋主编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6 《社区管理》 韦克难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3《未来的社区》 德鲁克基金会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中国城市社区德组织和管理》 张俊芳著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中国城市社区自治》 许勇陈伟东等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社区的迷失》伊琳.吉特 米拉.考尔.莎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松木场再往北有条路叫马塍路,其实那一带在有这条路之前就叫“马塍”。浙大学生,只要坐过817路公交车,应该都不会忘记这个地方。首先声明,“塍”念cheng,而大多数人包括公交车报站都念teng。“塍”,即田间土路之意;马塍地区原是皇家马苑跑马的地方,因而得名。当然,和中国大多数地方一样,杭州不少地名留下了大家族的烙印,如骆家庄、蒋村、华家池、丁家山、茅家埠、章家桥、焦家村、方家棣等等,不计其数。当然,这些地名到现在也仅仅是个地名了,估计骆家庄一带已没几个人姓骆了吧。

外国研究街道名称的论文

本文是一篇语言学毕业论文,本文以2008年大同市区街道规划以后现行的318条街道名称为研究对象,分析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的语音、结构、语义以及命名的不同凭借和类型,进而对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现状进行梳理与写作。并且这一系列的工作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比如,对大同市区街道名称受到北魏时期佛教影响而大量存在以寺庙名称作为街道名称的情况,以及受本地方言和历史文化影响在专名和通名方面不同于其他地区街道名称的变异特征等方面的分析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当前地名语言学乃至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成果。 第一章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的语言特征分析 第一节语音特征 一、音节特征 (一)专名+通名音节数量分析 从2008年开始,大同市区实施新的道路规划政策,意在构建“里坊式”的街道格局:即以老城中心的四牌楼为中点,东西南北四方分别铺设和阳街、清远街、永泰街、武定街,由这四条主要道路将大同市区一分为四,各部分再凭借“三经三纬”的纵横街道分划出若千小街坊,街坊中又再次向下级划分出若千小巷里。初步组合构成了“四大街,八小巷,七十二个绵绵巷”的格局。现今,经过我们的走访调查与网络统计,市区四大街道办事处共计管辖着318条大小街巷。 下面表1是对大同市区318个街巷名称的组成音节进行分析后得到的具体情况。表中按照音节数由少到多排列(百分比取小数点后两位),这里的街道名称在计算音节数量时既包括了专名加通名的街道名称又包括了只有专名的街道名称,一个双音节街道名称即表示由一个单音节专名和一个单音节通名构成(若该街道名称无通名,则只计算专名部分的音节数)。如表1所示: ........................ 第二节结构特征 一、专名+通名形式 首先需要明晰专名和通名的含义。在地名学中,专名成分即专有名称,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具有界定具体地名性质的作用。而通名成分,是地名学中表示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即确定类型的通用名称。 街道名称研究是地名学研究里绝对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它的基本构型亦是由“专名+通名”构成。大同市区街道名称同样也不例外,根据上文及表格中的各项统计归纳,大同市区采用基本“专名+通名”形式的街道名称占到街名总数的近九成之多。这说明,有通名的街道命名方式是大同市区街道命名的主流。尤其是在2008年市区街道命名规划之后出现变化的那部分街道名称更是皆采用了有通名的命名方式,如云州街、滨河路等等。这也是大同市区面向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要力图不再依靠以煤炭为主的能源输出方式来提升经济,而是转向依托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来发展城市的旅游产业,所以大同需要向四方来客敞开大门,让来到大同的人尽快熟悉这片土地,爱上这个地方。而方便易记又别具特色的街道名称往往是最先映入游客眼帘的城市标记,故越是规范基本的“专名+通名”形式,越能够方便游客称说认路,找寻到他们的目的地。 ......................... 第二章大同市区街道命名的社会文化基础与历时变化 第一节社会文化基础 对街道命名社会文化背景探源是十分有价值的一项工作。在大同市区街道名称中,每条街道的命名都有其理据,尤其在涉及到历史事件和民间传说等命名来源时,就需要下一番功夫去搜索记录,力求真实还原。在街道命名理据探源的过程中,需要仔细研读有关大同街名历史的书籍,也可以询问有丰富阅历的本地人或者走访相关领域的专业学者,从多个来源汇集整理以求做到写作的准确详实。 大同市街道名称的结构种类可谓是十分繁多,究其原因,是受到了本地地理风貌特点,悠久历史文化特色,以及城市规划设计和当地人称说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这318大同市区街道名称入手,对其命名的社会文化基础进行划类分析: 一、以历史文化命名 (一)以皇家封藩禁地命名 大同在古时称云中,也称平城,曾经作为北魏都城,后来也是辽代、金朝陪都。明代城内中央设四门辖四街:向东为和阳街、向西为清远街、向南为永泰街、向北为武定街。明洪武年间朝廷将辽代时的西京国子监改建为代王府,不幸的是后在明崇祯年间由于军事冲突被焚毁大半,仅仅留存下来些许的古建筑遗迹,流传下来部分的古街名,这其中就包括北街办事处辖内的皇城街、正殿街、后宰门、东华门等街道名称。另外还有代王朱桂另建用来招待全国各地皇族游访聚首的豪华府第所在的北十府街。同属此类的街道名称还有东十府街、西十府街、南十府街、翠花宫、后帏角、稍竹巷等等。 ........................ 第三章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的使用方式考察与新旧街名问卷调查情况............40 第一节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的使用方式考察...............40 一、旧时街道名称的继承沿用............42 二、新街名对旧街名的替代.............42 第四章大同市区街道命名情况及其规范建议.............52 第一节大同市区已有街道命名情况..............52 一、街道名称中缺少通名的情况..................52 二、多路一名或街名相似度过高的情况.............53 第四章大同市区街道命名情况及其规范建议 第一节大同市区已有街道命名情况 一、街道名称中缺少通名的情况 由表3可知,大同市区的街道名称中将近13%是没有通名的,比如:苏家大门、油沙泊洞、炸弹营、施家讫洞、南官房、南关西后场、复兴营盘等等。而这类仅靠专名构成来行使功能的街道名称,一方面可以看成是当地街名构成的地域性特点,反映了本地独有的一些历史文化背景,是值得肯定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无通名街名中的一部分不能够很好的完成其指称功能,给大众称说认路造成了困难,那么这就会成为街名构成与使用时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这对世代居住的本地人以及对大同非常熟悉的人并不会造成很大的困扰,但对外乡人及新到的移居者就会造成识路的困惑,他们极易将这类街道名称仅仅当作一个建筑名或者一种标识而不会联系到某条街道上去。 大同市区的无通名街道名称就存在这种情况。比如当提到宏济寺、翠花宫、稻米店的时候,不了解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的人就可能会认为宏济寺是一座寺庙,翠花宫是一处宫殿景点,稻米店是一个商铺,而根本不会想到它们会是市区某条街道的名称。而“一间房”这样的街名更是给人一头雾水的感觉,不知其所指为何。如果能够明确地给与此类街名一个通名,就可以避免使用时这种不必要的误会了。 ...................... 结语 本文通篇是以山西省大同市区范围内2008年城市道路规划之后现有的318条大小街道的命名情况为基础和主体研究对象,在社会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分析与撰写的。主要包含四章内容: 第一章涉及对大同市区街道名称在社会语言学视角之下的语言学特征的归纳总结。本文分别从大同市区街道命名的语音特征(包括音节分析、音韵分析)、结构特征(包括专名+通名形式、无通名形式、专名的成分、专名的组合)及修辞特征(包括比喻、借代、夸张、谐音)三方面进行筛选和统计,同时通过对语言本体数据的分析归纳出大同市区街道命名的社会语言学特征。 第二章的内容是有关大同市区街道命名的社会文化基础与变化的。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将大同市区街道命名的社会文化基础划分出五大类(包括历史背景、晋商背景、地理背景及其他背景)十五小类内容,力图从多方面多视角挖掘市区街道在命名时的依据。第二部分分析了大同市区街道命名随历史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这样就不仅仅能从横向上分析,同时也能从纵向上探索市区街道命名的变化特点了。 第三章是对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的实际考察。分为两部分撰写,第一部分是对大同市区街道名称的构成情况的考察。考察涉及旧时街道名称的继承与沿用、新街名对旧街名的替代及街道名称的新增与消亡三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大同市区新旧街道名称使用情况的调查与结果分析。该部分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出市区街道名称在当地居民当中的实际使用情况,这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参考文献(略)

Ximenwai.Pingle town.Mengjin.Luoyang.浅谈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吴伟雄我国街道名称如何英译?这似乎是一个多余的问题。君不见,自从有了用中英两种语言文字开展中外交流以来,我国街道名称以英文的面目出现已经相当频繁;改革开放以来,中英文对照的名片(当然印有英译的地址)简直数不胜数。然而,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其五花八门的程度,也是人所共见的。让我们从我国街道名称英译的现状、外国人对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外国人对其本国街道名称的英译、我国街道名称英译的趋向以及如何使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统一、规范起来等五个问题,研究一下对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1)我国街道名称英译的现状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方法,目前大体上有三大类:一是“汉语拼音法”,二是“音意结合法”,三是“全盘意译法”。所谓“汉语拼音法”,就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已通过的中国专有名词的翻译采用汉语拼音方案那样,用汉语拼音方案来处理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例如:“亮马河南路”英译为 Liangmahe Nanlu ,“ 东直门外大街 ”英译为Dongzhimenwai Dajie,“北十九道街”英译为 Beishijiudao Jie,“沙面大街”英译为 Shamian Dajie,等等。有的还将每一个汉字单独译为一个词,如:“光华路”译为 Guang Hua Lu。所谓“音意结合法”,是指将专名部分作音译处理,通名部分作意译处理。这是比较流行的译法。象将“城中路”译为 Chengzhong Road, “ 民主街 ”译成 Minzhu Street这样的例子,已是众所周知,不必多举了。问题是, 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我们的祖宗,在“路”、“街”之前,还设有“大、干、正”,还有“东、西、南、北”,还有“上、中、下”,还有“前、后、内、外”,还有“支、横、新、旧”,还有“一、二、三、四......”等等,不一而足。有的则称“路”为“道”。有人将“大道”、“大街”,一时译为main Road ,main Street,一时统译为 Avenue,或译为法式的 Boulevard,有时则视“大”如不见,干脆译为 Road 和 Street了事。如“沙面大街”只译为Shamian Street。至于对“东、西、南、北、中”的处理,则呈“三足鼎立”之势,把这些方位词分别放在前、中、后的位置上,如:同一条“天宁南路”就有 South Tianning Road,Tianning South Road 和 Tianning Road South,分别都有来自外国或香港地区的出处依据。然而,已经逐渐有了将“东、西、南、北、中”并入专名部分去的倾向,如:将“解放中路”译为Jiefangzhong Road。而对“前、后、内、外”,“上、下”,“支、新”的处理,也是“各显风骚”,“自树一帜”,使人眼花缭乱。如“水西门外江东门新街”译为 “ New Street,Jiangdong Gate ,Outside Shuixi Gate”,有的则将“外”译为“Outer”。谈到“里、巷、弄”,似乎不大好弄。辞典和一些译例表明,这三者均可译成或Lane或Alley或Alleyway。在1981年出版的我国第一部《中国电话号码簿》“安徽”一章中,同是合肥市的巷,有译成Alley的,如“向阳一巷”译为 Xiangyang Alley No.1,也有拼音化的,如“大众巷”译成Dazhong Xiang.在幅页广大,人口众多的我国,与这三者表意相同的,还有“条”、“胡同”等等,意译也同上,各显“神通”。所谓“全盘意译法”,顾名思义,是彻底的意译法。如:“五一路”译为“May 1st Road”,“天坛路”译为“Temple of Heaven Road”,“珠江路”译为“ Pearl River Road”,甚至将“经四纬六路”译为“Longitude 4 Latitude 6 Road”, 等等。这种方法,毕竟不多,兹不详表。(2)外国人对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正当国人对街道名称的英译呈五花八门之势,起“春秋战国”之争时,外国人对我国街道名称的英译却悄悄地趋向于“汉语拼音”式的规范化。且不说是我们应了“人生识(英文)字糊涂始”这句话呢,抑或外国人毕竟是“旁观者清”,还是实在一点看看英文老祖宗的后代和使用或流行英语的国家的人是怎样翻译我国的街道名称吧。此事不难。让我们看一看外国驻华使领馆地址的英译,就应有所启发。且看:英国驻华使馆所在的“光华路”是Guang Hua Lu;美国、新加坡驻华使馆所在的“建国门外秀水北街“是Xiushui Bei Jie,Jian Guo Men Wai;加拿大、马来西亚、澳大利亚驻华使馆所在的“东直门外大街”是Dongzhimenwai Dajie;挪威驻华使馆所在的“三里屯东一街”是Dongyi Jie , San Li Tun;荷兰驻华使馆所在的“亮马河南路”就是Liangmahe Nanlu;罗马尼亚驻华使馆所在的“日坛路东二街”则干脆为Ri Tan Lu Dong Er Jie;有人可能怀疑这是中方编印使馆地址时的译文。我们可以看看外国驻华外交官的“原始译作”: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签证部1987年12月15日开具的一份证明书上“北京东直门外大街15号”的英译是“15 Dongzhimenwai ,Beijing”。 其时并未将“大街”译出,后来就补译成Dajie, 故至今仍在其官员名片及签证通知等文件上将“东直门外大街”译为“Dongzhimenwai Dajie”。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所在的“环市东路”在该国领事官的名片上的英文是 Huanshi Donglu。(3)外国人对其本国街道名称的英译外国人在处理本国街道名称的英译时,是如何进行的呢?英语国家的街道名称,本身就是英语, 没有英译的问题。法文的街道单词有Rue , Avenue和Boulevard 等,英译时照用这几个词不误,而没有考虑要改成对应 的 Road或Street或什么的。马来文中的街道称Jalan,马来西亚的街道名称在英译 时并没有应否改译为Road或Street的争论。意大利的街道称Via, 意大利的街道名称在英译时理直气壮地用Via,并没有人说这是贻笑外人或贻误外人。德文的“街道”原写成Straβe,考虑到英译时英文打字机没有倒数第二个字母那样的字体,德国人宁愿用两个“S”代之而坚持用德式的街道单词,写成Strasse, 似乎并没有人讥笑那是“德式洋径滨英语”。连我们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在街道名称的英译上也没有我们那么复杂,其街巷单词,有借用汉字表示的“町”和“丁目”,读如 MACHI 和CHOME,日本人英译其街道名称时,也毫不犹豫地“照用Machi和Chome可也”,并无研讨是否要改译成Road或Street和Lane或Alley。在词序方面, 不少外国人还坚持保留其本国文化固有的语序。如法国人、马来西亚人、意大利人坚持通名前置法,即将Rue、Jalan、Via放在专名部分的前边,日本人则保留通名后置法。然而,并没有人因为他们不用Road和Street而说他们译得不地道。看来,这里有一个保留本族语言的文化传统的问题。(4)我国街道名称英译的趋向街道名称之所以要翻译,是为了方便交流,再具体一点说,主要是方便依名寻街和通讯连系,而不是用于炫耀外文的研究和精通。说到依名寻街, 外国人在北京要问“东直门外大街” 怎么走, 我看用Dongzhimenwai Dajie要比Outer Dongzhimen Main Street 要立竿见影得多。 对Dongzhimenwai Dajie,不管你懂英语与否,无论士农工商,卖冰棍的,拉大车的,男女老少,都知其意。这不是一种偷懒的作法,而是一种讲求实效的方法。至于通讯联系,邮递员最有发言权。用“汉语拼音法”英译的街道名称,在小学学过汉语拼音,在中学继续学普通话的邮递员都能看懂,比那一街多译的“音意结合法”容易多了,更不用说那种“全盘意译法”了。其实,我国街道名称英译已经有一种逐渐走向“汉语拼音化”的趋向了。早在1981年,我国出版第一部中英对照的《中国电话号码簿》时,对街道名称的英译大体上可分两大类:一类是“汉语拼音法”,另一类是“音意结合法”(包括极少量的“全盘意译法”)。当时在该书出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共有29个( 台湾省除外,海南省未建 ),用“汉语拼音法”英译街道名称的省、市、 自治区有 16个,分别是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黑龙江、湖南、江西、吉林、辽宁、青海、山西、四川、天津、云南和浙江,而出现在其他13个省、市、自治区的街道名称则主要用“音意结合法”译成英文。但是,其中也有两法“交叉”的情况。如浙江部分绍兴的街道名称是用“音意结合法”翻译,而江苏部分徐州的街道名称用“汉语拼音法”英译。(5)并非结论的结语街道名称的英译,是不少人认为易而为之,却又是不少人总觉得不尽人意的一项工作。仅靠某个权威人士出来讲话,或光发表几篇文章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当然,人们,特别是初涉译坛的人,无疑可以从一些体会文章中得到启迪,举一反三地动手译来。我们应当注意“汉语拼音化”的趋向。在“路、街、巷”等容易找出对应的英语Road、Street、Lane之时,不妨意译这些通名部分,而不妨把“前、后、左、右、上、中、下”等字归到专名部分以“汉语拼音法”处之。如“工农北路”可以译作Gongnongbei Road,因为,人们往往在实际应用中,汉语也会把“工农北路5号”略为“工农北5号”,而邮递员也心知肚明。同样,“中山一路”可译成Zhongshanyi Road。然而,如果要达到街道名称英译的统一、规范,推行“汉语拼音法”无疑是“快、好、省”的,英语老祖宗的后代,以英语为母语的外交官和外国友人,都这样译了,我们还怕什么“不地道”!之所以说“并非结论的结语”,是因为个人的意见不能作为使之规范的结论。谁可以作结论呢?各地的地名委员会可为之。由地名委员会牵头,翻译组织,邮电、工商、文史等部门参与,广泛讨论研究定案,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是可为的.一经确定,就应编辑印发街道名称英中对照索引资料,象《香港街道地方指南》中的“街道索引表”那样,既有中英索引,又有英中索引,岂不统一、规范?!其实,采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中国地名,这已经是1977年第三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成为国际标准的。这似乎已经是结论了!附:中国地名不应译成英文(新华网 2004-09-23)8月16日,北京晨报报道了《美大学生调研北京服务“软件”》一事,称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15名学生花费两个月时间完成了关于北京城市服务“软件”的调研报告,其中提出,“北京地名翻译全部是汉语拼音,不利于外国人识别‘东直门’和‘西直门’,建议采用意译的办法”。而笔者以为,这一提法是错误的。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为便于国际交往,保证不同语言书写的地名都能让人看明白(请注意,这里是“看”,而不是搞懂地名的字面含义和内容),第二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作出决议,要求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国际交往中都使用罗马(拉丁)字母拼写,做到每个地名只有一种罗马字母的拼写形式,叫“单一罗马化”。美国地名本身就是国际化的标准地名。中国地名使用汉语书写,确实存在着如何“单一罗马化”的问题,但并不是像美国学生建议的那样采用意译的方法,而应采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中国地名,这已经是1977年第三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成为国际标准的。所以,北京的路牌上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恰恰是国际化的体现。目前,北京市在交通标志上用英语翻译地名,这种做法不标准。首先,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其次,它与其他地名标志不配套。交通标志只是分段指引的作用,必须与地图、路牌等相配套,才能逐步地把路人引向目的地;第三,它对非英语国家的人来说起不到帮助的作用。其实,用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完全可以起到指明方位、区别此地与彼地的作用。可以说,用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既兼顾了内外的需要,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具有实用意义。(张岳)

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西门外

有创意的街区名称

有创意的街区名称,如今很多的城市的街道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有些名字是有着自己的含义的,为街道起一个好听的名字往往给人新颖、独特之感,那么有创意的街区名称有哪些呢?

【京都美食街】

这个名字由“京、都”二字构成,古时的“京”表示皇帝居住之地、繁华之所,而“都”指代城市,取这两个字作为美食街的名字,容易使人联想到繁华盛世、琳琅满目的景象,如同“梦回大唐盛世”一般,寓意美食街繁华、向荣昌盛的景象,又带有古典气质,很有创意的一个名字。

【好滋味美食街】

美食本就给人津津有味之感,而这个名字中带“好滋味”三个字,意在强调,突出美食的主题,且这个名字由简单字眼组成,容易识记,有亲民的效果,看似普通但其实比较有创意的一个名字,具有传播效果,适合有创意的美食街名称选择。

【威尼斯美食街坊】

这个名字取城市名“威尼斯”,借用外国城市名“威尼斯”,可以含蓄地表达美食街如同威尼斯一般繁华,耀眼无比,后面加入“美食街坊”,又融入中国古典字眼“街坊”,意在暗指美食街年代久远,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这个名字的创意性在于现代与古典的融合,给人一种焕然一新之感。

【002美食街】

这个名称由数字“002”组成,像一组特工代号密码,“002”可寓意第二条美食街道,也可取特工代号之义,表示其神秘韵味,这个名字简单明了,其创意点在于打破人们用中文或英文取名的思维定式,缓解人们的审美疲劳,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从而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1、庆来路:著名数学家熊庆来。

2、东坡路:著名词人苏轼。

3、有训路:著名物理学家吴有训。

4、圣陶路:著名教育家叶圣陶。

5、太白路:著名诗人李白。

6、一多路:著名文学家闻一多。

7、自清路:著名文学家朱自清。

8、以升路:著名桥梁学家茅以升。

9、思成路: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

10、飞凡路:著名微生物学家汤飞凡。

11、可桢路:著名气象学家签可校。。

12、德榜路:著名化工学家侯德榜。

13、锦熙路:著名教育家黎锦熙。

14、特立路:著名教育家徐特立。

15、树人路:著名文学家、教育家鲁迅。

1、平遥南大街, 创于咸丰六年(1856年),歇业于民国二年(1913年),历时58年。又称明清街,自古以来就是平遥县最繁华的'商业中心,街道两侧的店铺都是具有明清风格的建筑。

2、松涛路, 位于武汉市光谷中心城,道路等级为支路,道路起讫点为九峰一路——高新二路,长度为1451米,宽度为40米,南北走向。

3、琴台路, 四川省成都市的珠宝一条街,建筑保留了一些古建样式。改造后的琴台路于2002年12月30日正式开街,全长900米,以汉唐仿古建筑群为依托,以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爱情故事为主线。

4、梧桐街 Wutong Jie 道路(街) ,吴中区城南街道 位于吴中区城南街道槐香街西,南起文溪路规划向东延伸段(未命名)、北至兴昂路 长985米、宽32米。

5、乌衣巷, 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秦淮河上文德桥旁的南岸,地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核心地带,是中国历史最悠久最著名的古巷,当时中国世家大族居住之地,三国时是吴国戍守石头城部队营房所在地。

正当防卫的研究论文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2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1997.5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论 文 摘 要正当防卫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通常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二者之间却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纵观古今中外,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进一步理解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道义根据,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其权利根据源于民法所认可的防卫权,由此,派生出了通常所谓的制止权、合理损害权、特殊防卫权、免责权等,正当防卫是这些权利的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也反映了在解决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时,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二者结合,使得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相对合理配置的平衡状态。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关键词:正当防卫;犯罪;必要限度;行为人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乃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必然属性,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通过主动反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犯罪行为是侵害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防卫行为是公民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是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有的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是“由于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法定的建法阻却事由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等情形,属于合法辩护事由。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被看成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而在《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在古代西方也有类似规定。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东西方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共同点是允许对侵害者实行报复和私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为正当防卫。”

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文认为应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关键词正当防卫违法性特殊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

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三、特殊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也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街道亮化工程污染的研究论文

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环境法的约束力物权法的扩张力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10],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参考文献][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2003.6.16[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2004.2[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2004.2[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2002.2[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1994.01[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2005.1.10[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2003.3[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2000.05.[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注释:[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0]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灯火辉煌,是人们理想中的世界。确实,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不断的出现一些“亮化工程”或是“夜景工程”。使夜间的城市在灯光的照耀下宛如白昼,格外的璀璨。这样,是在一定程度上美化了城市,使市民的夜生活也格外的丰富多彩。我们只是一时沉浸在灯火辉煌的世界中享受现代化带给我们的生活。然而,人们却未曾意识到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已经悄无声息的对我们的生理、心理以及动植物的生长和繁衍带来了无法估计的负面影响,并且增加了能源的浪费。这种新型的污染即光污染。 光污染,是近几十年才被人们发现和重视的一种新型污染。其主要来源于商场广告、家居照明,玻璃幕墙等。最早期的光污染出现于欧盟、日本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深刻的感受到了光污染的威胁。 人类生活几乎生活在昼夜通明的环境中,浩瀚的夜空再也不见繁星点点,璀璨的夜空似乎正渐渐从我们的记忆中消失。过度的夜晚照明带来的却是世界上大约百分之五的人对银河系视而不见。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光污染的种类越来越多,人们正在遭受无法预测的伤害。破坏动植物对自然环境交替变化的判断,打乱其生长规律;造成光污染,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通过光化学作用对建筑物产生影响等。

光污染的危害和防治 工程(造)B091 200905034334 杨可【摘要】光的定义和分类。光污染的危害:对人的危害, 包括对人心理的影响,对人身体的影响;对人生活的影响;对交通安全的危害;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对天文观测的危害;对能源利用的影响。 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减少和防治城市光褥染,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管理, 加强宣传和技术研究 【关键词】 预防 光 污染 健康 1 光污染的定义及分类 1.1定义首先提出光污染的是国际天文界.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灯光照明使天光很亮而难以进行星空观测。目前关于光污染的理解,还没有统一的定义.【1】较常用的是:“由于逸散光/反射光的产生损害了良好的照明环境,从而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光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有2个特点⋯ :①光污染是局部的,会随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弱;② 在环境中不存在残余物,光源消失。污染即消失。 1.2 分类一般将光污染分为3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I)白亮污染。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2)人工白昼。在夜间。商场、酒店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的人工白昼。(3)彩光污染。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此外,由于装修、灯具不当等引起的室内视环境污染会对人视力造成危害,也是一种光污染,工业应用的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也都是光污染源。2 光污染的危害 2.1 对人的危害2.1.1 对人心理的影响人在缤纷多彩的环境中待一段时间,就会感觉到心理和情绪受影响.如果城市“人工白昼”使居住环境夜晚过亮,人们会难以人眠.扰乱人体的正常生物钟,使人白天头晕心烦,食欲下降,情绪低落,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心理压力。科学研究也表明,彩光污染会影响人的心理健康【2】。如过多杂乱的霓虹灯所提供的光照纷乱朦胧,人的视觉会不清晰,长期接触会使人心理环境不平衡,心理健康受损。2.1.2 对人身体的影响光污染对人身体的危害和影响就更多了,首先是眼睛,长时间在白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l2j。白亮污染会使人头疼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等神经衰弱症状。人工白昼会引起人睡眠质量降低、失眠,扰乱人体生物钟。【3】研究发现夜间有开灯睡觉习惯的婴幼儿成人后近视眼发病率比在全黑环境下的高出很多 J。彩光污染源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远高于太阳光的紫外线,且对人体有害影响持续时问长,人如果长期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人的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的脑神经。2.1.3 对人生活的影响光污染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在炎炎夏日,玻璃幕墙等会将强烈阳光反射进附近居民家中,不仅产生耀眼的光线.还会使室内温度平均升高3—4℃ ,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近年来我国环保部门多次收到关于光污染的投诉信。其中多数为白亮污染导致的纠纷。 2.2 对交通安全的危害烈日下驾车的司机会网玻璃幕墙的反射光而引起突发性暂时失明和视力错觉,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眼睛长时间受强烈刺激,极易引起视觉疲劳,导致驾驶员出错。由此可见,不合理的玻璃幕墙建筑威胁着城市交通安全。为了保障夜间交通顺畅安全的道路照明系统如果设置不合理(如灯具产生眩光,闪烁).反而会更易发生交通事故。降低交通安全性。夜间的光污染对轮船和航空也有相同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这两种交通方式在夜间对灯塔等灯光导航系统有更高的依赖性,安装得不合理的照明设备会对驾驶员产生误导,机场附近的光污染就多次使驾驶员将公路当跑道 。 2.3 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多动植物的生长同光照有直接的关系.而人工灯光的光点可以传到数千米以外。不少动植物虽然远离光源,但也受光的作用 人工光照破坏了它们的生物周期。生活习惯.它们新陈代谢也受到影响。城市街道两侧树木落叶期推迟;【4】习惯在黑暗中交配的螗蜍某些品种已经濒临灭绝:由于地面上的光超过『,月亮和星星.新孵出的小海龟误把陆地当成海洋,因缺水丧命;城市里的鸟因灯光四季不分,人工光常使鸟类在迁徙的时候迷失方向。因此,光污染不仅影响人类.也影响动植物的生存,危害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物种的变化会影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光污染对动植物的影响又势必会使整个生态系统产生变化.从而影响人类本身。 2.4 对天文观测的危害灿烂的星空和奇妙的天文现象令人赞叹.然而。【5】现在全球约1/5的人却看不见银河。由于光污染,天光亮度大增.中科院紫金山天文台观测站的夜间观测已几乎荒废b ;而建于1675年的英国格林威治天文台近年来也为光污染所困扰。日益严重的光污染模糊星空视野。剥夺了人们观赏星空的乐趣。 2.5 对能源利用的影响【6】现在我国很多地方用电极度紧张,对不少居民和工厂采取“拉闸限电”或”限时供电”的措施。另一方面,我国的照明电2/3为火力发电,其中又有3/4是使用燃煤,产生大量的c()2和S02。城市光污染不仅耗电多,消耗能源.加剧城市用电紧张,而且耗费资源,污染自然环境。3 光污染的防治措施毋容置疑,光污染已成为城市建设中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日趋严重。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不仅要为市民提供方便、优美的生活环境,还要保证市民的健康生活、生态生活。从城市建设角度,对光污染防治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多起有关光污染案件的审理过程说明了我同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光污染的非常不足。要控制光污染就要在法律法规中有直接具体的规定。【7】首先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何为光污染;制定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建设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分区域管理,确定各类区域光污染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保制度在光污染领域得到贯彻。在制定相应标准和规范时,建议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发达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2 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减少和防治城市光褥染,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管理。首先,应控制玻璃幕墙等装饰材料的使用范围;限制在繁华地段、交通路口和住宅小区使用;限制安装面积.大片玻璃幕墙可采用隔断和直条在中间加以分隔;采用先进的反射系数小的玻璃。【8】城市夜景照明应严格按照明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和布景方案;既要让城市亮起来、美起来也要满足能源和环境的要求,建设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加强对夜间广告牌、霓虹灯、路灯等的管理规划和 3.3 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研究宣传光污染对人类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危害.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只有足够的重视,才能更好地实施光污染的立法、监控、规划、管理和技术研究。借鉴国外防治光污染的经验和措施,树立生态、环保、节能的理念,加强对绿色建筑。【参考文献】【1】刘晓红:我国光污染防治立法初探.河北法学,2008(7):134.1. 【2】汤雪峰,《光污染对生物体影响的实验探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201【3】白仲安,《上海市城市照明光污染与防治对策研究》,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80901【4】肖解乾,郝允样.光污染的危害、动向与防治方略,‘照明技术’,2003.1 。【5】廖秀健,阳素: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及其防治措施.生态经济,2006(01):3.46【6】梁红山.光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劳动医学,2000(8):243--244.【7】马剑,王立雄.城市发展中的夜景探讨与反思.城市规划,1999(23):44—46.【8】段德臣.光污染侵权损害探析.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9(3):4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他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或者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 2006年3月10日,哈尔滨出现沙尘天气,城市天空被黄色沙尘笼罩。当地气象台发布浮尘天气黄色警报。 2006年4月5日凌晨4时,云南省消防人员集中力量对逼近昆明的森林大火发动反攻,截至11时,由于通讯不畅,目前进展情况仍不明朗。此前,有关方面透露,3月29日发生在昆明近郊安宁市的森林大火,最近的地方距离昆明市区不到20公里。昆明市从3日晚开始连夜出动民警疏散火场附近的村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好多,比如说,一次性塑料杯, 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塑料袋等等.那么又要怎样解决这小而严重的问题呢?我国在加强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始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普及环境法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加强,环境法律规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和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协调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等等。小的方面有: 第一,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发展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和环保产业,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企业实行强制淘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降低产品单位产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第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快重点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积极保护城市区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三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减轻酸雨污染和大气尘污染;四是加强农村环保工作,以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治理养殖业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保护,搞好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防止新的破坏;六是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第四,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我国立足于解决好国内环境与发展问题,继续改善13亿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参加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维护国际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为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国内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制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防止污染转移、有害物种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促进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环境安全。 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发达国家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增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资金援助,加强环境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传播与合作;降低直至取消因环境标准过高而形成的贸易壁垒,促进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共同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减轻发展中国家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全球范围内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加快发展中积极防治污染,保护生态。 在千年峰会5周年之际,170多个国家和政府首脑将两次聚会,千年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将是他们关注的重要议题,人类为实现共同承诺所做的努力将得到检验。我们将继续努力,把书面的目标化为具体的行动,承担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人类早日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我们愿意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携手共进,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从小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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