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格式一般包括: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具体的参考文献格式应该根据文章种类而决定。具体如下:
1 、期刊论文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论文名称[J].期刊名称,发表年份(第几期):页码.
注意:一般而言,参考文献里的标点符号用的是英文状态下输入的标点符号。输完汉字要切换
到英文状态,再输入相应的标点符号。
示例: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6):1-34.
徐勇,吴记峰.重达自治:连接传承的尝试与困境——以广东省云浮和清远的探索为例[J].探索与
争鸣,2014(4):50-53.
2 、学位论文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论文名称[D].毕业院校所在城市:毕业院校,论文提交年份:页码.
示例:
刘杨.同人小说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12-15.
吴毅,贺雪峰,罗兴佐,等.村治研究的路径与主体[J].开放时代,2005(4):82-96.
3 、书籍著作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著作名称[M].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份:页码.
示例:
金太军.村治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州:广州人民出版社,2008:50.
如果是合著,即有多名作者,其作者的书写格式与期刊多名作者的书写格式相同。
4 、报纸类
一般格式如下:
作者.文章名称[N].报纸名称,发行日期(版面).
示例:
胡祖六.“一带一路”战略给河南定位精确[N].大河报,2015-3-30(5).
国家标准GB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应该按照会议论文的形式吧,会议论文表示方法为:[序号] 作者.篇名.会议名,会址,开会年: 起止页。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N字母表示。
根据GB3469- 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一专 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一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一期刊文章。
D一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一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一数据库。
CP一计算机程序。
EB- 电子公告。
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DB/OL一联机网上的数据库。
DB/MT一磁带数据库。
M/CD-光 盘图书。
CP/DK一磁 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一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作者。书名 [M] 。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题名[P] 。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
7、报纸作者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作者题名[R] 。保存地点年份。
9、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文献出处,日期。
文献引用不符合要求
具体表现有:
(1)所列文献范围过宽,凡所参阅过的均列出其中,如教材、内部刊物、获奖过但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报告等。
(2)所列文献过多,如有些医生认为文献越多越好,将参阅过的文章书籍后的参考文献也悉数收录,有些文献作者并没有亲自阅读,只是认为跟自己的文章搭点边,也凑数其后。
(3)所列文献过少,有些医生怕自己文章引述别人东西太多,被人认为抄袭,故意将一些重要参考文献略去
(4)对文献的理解偏面,以为只有引用文献原文才需要列出。
(5)大而不当,将整期刊物甚至连续几期杂志或整张报纸作为参考文献。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是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里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参考资料:
法律自考论文参考文献的查找方法
法律自考论文的参考文献相当重要,能够表明作者查询、阅读文献的深度和广度。一篇优秀的法律自考毕业论文,必然需要有权威的、丰富的`参考文献作为支撑;相反,如果没有这些权威而丰富的参考文献,那么即使正文写得再好,也是有缺憾的。
那么,自考生朋友们究竟应该怎么查找参考文献呢?
我们从如下3个小点来说明这个问题:
1.网络文献
很多同学喜欢大量援引网络文献,虽然网络上的文献可能比较新,也比较独家,但是不宜大量援引网络上的文献。一般来说,假如学校要求10个参考文献,那么网络文献不能超过2个,超过2个的话就显得文章没有深度,甚至会导致老师误以为学生的论文是从网络上抄袭的。我们接触过很多大学老师,他们一般都比较排斥网络文献。
2.著作类文献
著作类文献需要有所援引,但是不能大量援引教科书的内容或者概念性的内容,应该援引观点、论据等。相关著作可以在图书馆查到,或者在当当网上买到。
3.期刊论文
期刊论文是参考文献的主要内容,同学们应重视期刊论文的援引。在援引期刊论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援引权威的期刊,如法学类核心刊物。一些小杂志、垃圾杂志上的文章,除非真的很有说服力,同学们千万不要援引。期刊文献可以在中国知网、中国万方等网站上下载,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网站都是要收费的,同学们可以去淘宝上买点卡,以节约费用。一般来说,为了写好一篇自考论文,花掉200元资料费还是应该的、值得的。
4.英文文献
自考生同学们我们就不建议援引英文文献了,以免老师认为你的文章是抄袭的。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格式是什么样的?D6kqVYf
应该按照会议论文的形式吧,会议论文表示方法为:[序号] 作者.篇名.会议名,会址,开会年: 起止页。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N字母表示。
根据GB3469- 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一专 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一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一期刊文章。
D一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一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一数据库。
CP一计算机程序。
EB- 电子公告。
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DB/OL一联机网上的数据库。
DB/MT一磁带数据库。
M/CD-光 盘图书。
CP/DK一磁 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一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作者。书名 [M] 。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题名[P] 。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
7、报纸作者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作者题名[R] 。保存地点年份。
9、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文献出处,日期。
文献引用不符合要求
具体表现有:
(1)所列文献范围过宽,凡所参阅过的均列出其中,如教材、内部刊物、获奖过但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报告等。
(2)所列文献过多,如有些医生认为文献越多越好,将参阅过的文章书籍后的参考文献也悉数收录,有些文献作者并没有亲自阅读,只是认为跟自己的文章搭点边,也凑数其后。
(3)所列文献过少,有些医生怕自己文章引述别人东西太多,被人认为抄袭,故意将一些重要参考文献略去
(4)对文献的理解偏面,以为只有引用文献原文才需要列出。
(5)大而不当,将整期刊物甚至连续几期杂志或整张报纸作为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如下:
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2、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3、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参考文献的各种字母的含义:
A:单篇论文。
C:论文集。
D:学位论文。
G:资料汇编。
J:期刊文章。
M:专著、教材。
N:报纸文章。
P:专利。
R:研究报告。
S:标准。
Z:其他未说明的文件类型。
注意事项:
1、参考文献要以序号的形式出现在正文中和文末,且序号要保持一致。序号以在文中出现的前后为序。
2、如果某文献在文中数次被参考,则几处序号要保持相同,只是页码有变化。在文末只列出该参考文献一次即可,不必多次罗列。
3、每一参考文献的所有要素必须齐全,不可残缺,具体包括: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及截体类型标识(如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专利P等)。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中若是首次出版则无需再标明,若非第1版还要标明具体版次;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文献起止页码。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起止页码,自己参考。
法学的论文格式
导语:法学论文都有其固定的格式,想要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不仅要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功底,还要掌握一定的论文写作技巧,熟知论文的写作格式要求,下面我整理了法学的论文格式,欢迎参考借鉴!
一、内容及要求
提交的mba论文一般应包括: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
1、封面
封面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2、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必须在郑大自考办毕业论文选题系统中选择。
3、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文字处理应简明扼要。排列顺序是: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正文;3.参考文献;4.致谢。并对每项标明页码。目录要求用word自动生成。
4、中英文摘要
中、英文论文摘要内容应一致,概括论文的中心论题、基本观点、方法和结论,字数要求:200-400字以内。
5、关键词
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同时有中、英文对照,分别附于中、英文摘要后。
6、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要求语言流畅,内容正确,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造性,字数5000-8000字左右。
7、注释
引注统一采用“页下脚注”的方式(以出现的先后次序编号,编号以方括号括起,放在右上角,如[1],[3~5])。每页分别连续编号。
8、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参考文献的列举应与注释相区别。著作仅列出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及出版日期;论文仅列出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及出版期号等。文中重复引用的,不能重复列举列出。
9、致谢
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设计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二、论文格式规范及打印要求。
1、文字
用汉语规范文字书写,字数在5000-8000字左右。
2、书写
毕业论文版面不分栏,一律由本人在计算机上用Word输入、编排并打印在A4幅面白纸上。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
左边距:2.4厘米,右边距:2.2厘米,上边距:2.6厘米,下边距:2.0厘米。
(2)页码的书写及编排
毕业论文页码从摘要部分开始至致谢,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标在右下。
4、论文标题层次
统一采用中文国标。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中文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一)、(二)、(三)等,第三级为1、2、3、等,但分级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
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书写。第一级标题居中书写;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一格书写标题。第四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顺序采用(1)、(2)、(3)……和①、②、③……两层,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一格写标题。正文中对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1)、(2)、(3)…单独序号,对分项中的小项采用①、②、③…的序号或数字加半括号,括号后不再加其他标点。
5、目录
目录按统一要求的格式编写,目录要求列到二级标题,一级目录用小四号宋体,二级目录用小四号宋体(行距可视目录中标题的多少而定)。
6、中英文摘要
中文摘要包括题目“摘要”字样、摘要正文和关键词。摘要正文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正文字体均用小四宋体。
英文摘要字体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内容、格式与中文摘要相同。
7、正文字体、字号及行距
正文部分: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一级标题为四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其他标题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数字和字母用Times New Roman体,段落前空2字符,1.5倍行距。
8、论文注释格式
凡文中引用的数据和观点均应以注释形式表明具体出处。正文中引用的数据和观点均用脚注的形式标明出处,采用①②这样的序号,标注处应该用上标(即①②……)。脚注序号每页新起,即每页序号从①开始。
脚注采用小5号宋体。
9、论文图表格式
(1)表和图均应有标题,以表1-1、1-2,表2-1、2-2,图2-1、2-2,图2-1、2-2的形式显示,表和图若为引用,必须标明详细出处(标在图、表的下方),表、图中的符号要予以说明。
(2)表序、表题放在表的上方,图序、图题放在图的下方。论文中的表述不要用上表、下表、上图、下图之类的表述,而是直接用表1-1,图1-1这样的表述。
(3)表序、表题和图序、图题用小4号楷体加粗。
(4)表序与标题之间、图序与图题之间不要加冒号,而是以空格隔开。
(5)表和图的内容(指标、符号、数据等)的字体应比正文文字字体小。
10、年代、年份、数字的表述方式
不能用18年之类的表述,而必须用2018年这样的表述;不能用90年代之类的表述,而必须用20世纪90年代(或1990年代)之类的表述。
数字在千位数以上,每隔3位数以空格隔开,如1000,10000000等。
11、英文缩写的表述方式
英文缩写第一次出现时,必须有中文全称。格式:中文全称(英文缩写)。
示例:世界贸易组织(WTO)。
12、参考文献
按毕业论文正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直接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文献为期刊的排列顺序是:编号、作者、文章题目名、出版年、期刊号、年份、卷号、期数、起止页码;文献为图书的排列顺序是:编号、作者、书名、出版时间、版次、出版单位、起止页码。
示例: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于宗先:《资产泡沫化与经济消长》,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6期。
外文参考文献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Eugene F.Fama,1968.Risk Return and Equilibrium:Some Clarifying Comments.The Journal of Finance,Mar 1968,Vol.23 Issue 1,pp.29-40.
Alfred E.Kahn,1998.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The MIT Press.
参考文献数量不少于10篇。
13、文献来源引注原则
注释及参考文献均应源自第一手文献(含外文文献的中译一手文献),即不要用转载期刊或者转载网站上的文献,如《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期刊、中国期刊网刊载的论文等电子文献都是二手文献,不得直接引注。在转载期刊或者转载网站上发现的文献,务必查阅原发期刊,引注务必用原发期刊。
三、印刷与装订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统一用A4纸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单面印刷,左侧装订。(订两个订书针,上下各留50mm。装订顺序为:
1、论文封面【单独占1页】。
2、目录【单独占1页】。
3、中英文摘要。
4、正文。
5、参考文献【单独占1页】。
6、致谢【单独占1页】。
论文参考文献的正确格式如下:
1.参考文献需要顶格书写。开始换行的时候,第二行必须有空格,汉语必须要两个汉字空格。
2. 原则上,要有15条以上的参考文献。英语放在前面,中文放在后面。英语按姓氏的首字母顺序排列,中文用姓氏的音序排列。
3. 一级标题要加粗,其他的标题不要加粗。
4. 外文文献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学,其他都是小写。
5. 如果引用超过4行以上,就需要另起一行。
6. 正文和正文的小标题之间不要留空行。段落之间也不要留空行。
写论文的注意事项:
1、注重论文的严谨性、严肃性,尽量不出现“我”这个词,建议用“本文”等词汇代替;同时要少使用感叹号,以陈述句为主要句式。
2、对论文的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的比例要合理控制,引用参考文献等内容时,要对该内容进行格式设置,避免在查重时出现文字复制比过高的情况。
3、论文全文结构要严谨、完整,目录、摘要、致谢等内容应按学校要求进行撰写,并按校方要求修改论文的格式。
4、论文所用标点符号要规范,逗号、句号、分号、冒号、引号等符号需要正确使用。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格式是什么样的?D6kqVYf
1、《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孟鸿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4、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5、李贵显、陈福信、张德信:《公共行政概论》,北京新魏出版社2002年版。7、《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8、《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2014年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4年10月。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