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三胎生育政策,是社会大势所趋。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全面二胎放开之后,国内的出生率远未达到预期,所以,继续实施宽松的生育政策势在必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出台,并非“全面二孩”政策完成任务后接替而来的新政策;相反,当前依然存在相对充足的二孩生育需求,“三孩”的逻辑将催生二孩、三孩生育的“长尾”效应,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人口红利。而保障三孩政策中长期激励的“长尾”,需要构建覆盖都市圈常住人口的生育政策体系和家庭福利政策体系。不愿意生育三胎的主要原因:1、现在生活压力大,工资收入都不高,物价却不断在上涨,现在很多人能结得起婚,生得了一胎就算不错了。如果能多给生二胎、三胎,一定的经济方面的补贴,否则经济实力跟不上来,也是没有用的。此外,生养二胎三胎需要再投入现多的精力下去,如果没有人投放大量精力养三胎岂不是笑话。2、房价太高,每个家庭都把有限的资金都还了房贷和车贷,剩下的钱也只够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能生一胎就算不错了,也就不用再去考虑二胎和三胎了。此外,养三胎并不是多放一双筷子,而是你必须要给孩子将来更多的活动空间。显然现在的房子面积肯定不够三胎所需,而家长此时也再也没有这个经济实力来解决家庭小孩子的活动空间问题。3、现代女性承担起家庭一半的经济重任,她们过去生一胎都觉得很吃力,生完了孩子马上就要回来上岗工作,否则时间久了,企业会找其他人来替代。如果还要放开生养三胎政策,那么站在企业的立场上,这样已婚女性的请假时间太频繁,企业肯定会吃不消,对于职场女性来说,如果动不动就要回家生育孩子,那她们的职业生涯也将终结。对于两类群体还是可以起到一种促进生育的作用的:第一类,中产阶层以上的家庭,他们之前并不是不想生孩子,而是受制于国家对人口的限制,现在国家放开了三胎政策,反正自己也生养得起,既然有这个机会,当然会去生养三胎。第二类,农村家庭,很多农村家庭生孩子的成本并不高,而农村人养一个孩子的成本要小得多。而且现在还有很多农村人喜欢生儿子,以便养老防老,于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家庭,生起二胎三胎来的积极性要远比城里或者说富裕地区的人都要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大学生对三胎政策调查报告显示,多数认为教育孩子辛苦,其会影响职业发展,且经济能力有限会影响对孩子的培养和教育。如果国家对开放三胎推进相关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和住房政策扶持,那很多大学生还是愿意并喜于接受的。现如今三胎开放了。所谓的三胎一般指三孩政策,三孩政策,该政策于2021年5月31日正式被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31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大学生对三胎政策的态度例如女博士在大众眼中应该是高学历高收入的代名词,高学历能够找到较好的工作,收入自然也没有太大问题,养育一个孩子也不是难事,而对于多数家长来说,教育学生的难关,高学历家长似乎也能解决,所以大众认为高学历人才养娃应该不难才对。但是当学生学到更多知识,提升更高的眼界,思考的问题也会更独特,一位清华女博士在三胎政策开放后,就对“生娃”和“养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暨南大学经济与 社会 研究院/余家庆 葛梦君
早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宋治平提议延长女性产假至3-6年就引起了广泛热议。虽然女性应当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产假的长短却存在争议。争论认为,过短的产假不利于女性的身心恢复与子女照顾,而过长的产假所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又会使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面临更大的歧视。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产假、生育津贴与公共托育等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即将成为今后改革的焦点。那么,在制定政策时,多长时间的产假才是最合适的?
产假:身心恢复到子女照顾
对此,早在1919年的《保护妇女生育公约》(Conventionon Maternity Protection for Women)中,国际劳工组织便呼吁保障女性产后六个月的休息权(ILO,C003:Article3)。最新一版(2000年)《保护妇女生育公约》中,提倡产假至少持续14个星期(约98天),并建议有条件的会员国可增加至18周(约128天),同时确保女性不会因为休产假失去相应的劳动权益与福利(ILO,C183:Article3)。
而伴随近代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女性作为潜在的劳动力后备军被整合进城市的生产体制(production regime)。职业女性兼具母亲和劳动者角色,这使得女性面临照顾与就业上的双重冲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制度鼓励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在“企业办 社会 ”的指导下,城市的单位与街道普遍建立了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等照顾机构。公办幼儿园体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配套制度优先接纳城市职工家庭子女,并调整幼儿园开放时间、取消寒暑假以适应父母亲的工作需要。但随着1980年代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单位”制度瓦解,国家快速退出家庭私人生活,儿童照料等责任重新回归家庭。市场化改革后中国缺少儿童照顾方面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我国0-3岁的儿童照料机构几乎为空白,只有少数中产以上家庭可以转向市场购买服务来弥补托育需求。同时,人口流动使城市新组建的家庭与原有亲属网络分开,随着家庭的核心化,传统大家庭的代际支持被削弱。
当前,大多数的女性在生育时获得的公共支持和家庭支持不足。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女性更适合照顾小孩”等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大多数女性在生育时难以获得的配偶的帮助,甚至出现“丧偶式 育儿 ”的困境。根据第三期中国 社会 妇女地位调查显示,3岁以下的孩子基本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其中母亲承担日间照顾责任的比例为63.2%。虽然我国女性就业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如2010年中国18-64岁女性的就业率为71.1%,但这些现实的障碍使得职业女性面临着如何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难题。
中国女性产假政策解读:1949-2021
中国的产假制度最早形成于1926年的民国时期,时长达到6-8周不等,但在当时的 社会 经济背景下并未普遍推行(李扬,2016)。1935年一项针对广州市60位已婚职业女性的调查显示,回答有产假的女性只有36人,产假天数主要(46%)集中在30-45日(陈慧贞,1935)。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当时城市女性职工的56天的产假权:“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6天的产假制度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末期。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直到2012年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将中国女性的基础产假上调至98天。
目前,我国关于产假有关规定主要来自于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和各省的《女职工劳动特别法律规定》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首先,全国女性享有基础产假98天。2012年的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次,根据不同省份的规定,各省的法定产假还可以在基础产假之上增加若干天数。例如,广东省的女性职工还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女性职工,法定最低产假为98+80=178天。
然而有趣的是,我国各个省份关于女性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省份产假长达1年,有的省份产假短则不足两个月。其中,台湾、澳门、香港、北京、江苏、上海、天津、浙江等城市化率较高、经济发达的地区,产假天数较短,多为3个月或4个月。相比之下,同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省产假政策更长。
除了法定最低产假,部分省份还制定了产假延长政策。北京、吉林、重庆、福建省允许有条件的雇主额外增加产假1至12个月不等;海南、陕西、广西增设了哺乳假,允许有条件的雇主给予女职工3至12个月不等的哺乳假;陕西则针对参加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奖励额外10天的产假;广东则针对剖腹产的女职工额外提供30天的休假。
表1 各省女性职工产假表
他山之玉:产假应该休多久?
女性应该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该休多久的产假还未达成共识。生育对家庭和国家有益,却由企业来承担女性职工的养育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不仅会考虑到已生育的女性面临的家庭照料重担歧视已生育的女性,而且会考虑未生育的女性职工在未来生育时的成本。 太长和太短的产假都会对女性的工资、再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如果女性休产假时间太长,会导致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加剧。同时母亲脱离职场太久对女性人力资本积累造成负面影响,也这将降低母亲的职位或工资,使女性更容易面临“职场天花板”。中国学者於嘉和谢宇(2014)的一项研究表明,女性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其工资下降约7%,而且这一负面影响将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而变大。反之,如果女性没有产假或产假时间太短,只能驱使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转向时间更为弹性能满足她们照料孩子需求但收入不稳定、权益缺乏保障的灵活就业。在德国和英国,个体户(英国将连续就业不足26周的职工也列入其中)无法享有带薪生育假期,这也是两国生育女性兼职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意大利,15至34岁的女性中有25%处于临时就业状态,其中只有极少数女性能够享有带薪生育假期,同时这也是意大利女性生育率较低的原因。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产假的时间应当适中,6个月的产假最为合适。一项针对欧洲地区生育假期对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表明,短期休假(少于6个月)对生育女性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小,而享受较长的产假(不少于6个月)对女性,特别是育龄女性的工资产生负面影响,9个月的有薪产假将会使女性收入降低3%。除了产假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父母假,这是由父母共同可以享有的假期。学者们的研究表明,较长的父母假会降低母亲返回就业单位的工资或者更可能使母亲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是因为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一些父权制国家,父母假通常由母亲申请使用。芬兰和丹麦的父母假较短,这些地区的母亲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很高,而且生育率也较高;意大利的生育女性产假和 育儿 假的时间都较长,但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都不高,说明生育假期长无助于提高女性就业率。
育儿 津贴也会对生育女性的就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父母假期间提供津贴,更可能促使母亲在小孩1岁内选择在家陪伴孩子;没有提供 育儿 津贴,母亲为了有足够经济能力照顾幼儿的生活需要,更可能提早返回劳动力市场从事兼职工作。在瑞典,生育女性的产假期工资相当于产前工资的90%,由于有优厚的假期津贴,生育女性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不到20%;英国和荷兰的生育女性 育儿 假是不带薪的,其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分别为40.4%和60.2%,远高于瑞典,这意味着生育女性出于家庭收入的考量不得不在假期从事兼职工作,既不利于照顾孩子,还会造成母亲职位和收入降低。
谁能享受到产假权益?
此外,模棱两可的政策文本,导致了往往是企业组织具有对产假政策的最终解释权。例如,北京市的产假一般是128天,但如果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意味着女性职工的最长产假可休至218天,这就带来了企业、组织间的隐性福利差异。
文献参考
李扬.歧路纷出,何处是归程?——民国时期知识女性在事业与家庭上的两难选择[J].北京 社会 科学,2016(06):112-118.
杨玉臣.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分析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1996(02):24-29.
邱玉梅,田蒙蒙.“陪产假”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14,12(03):63-72.
陈慧贞.广州市已婚妇女与职业[C]//.程焕文、吴滔.民国时期 社会 调查丛编岭南大学与中山大学卷上, 福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 2014.
左际平.20世纪50年代的妇女解放和男女义务平等:中国城市夫妻的经历与感受[J]. 社会 ,2005(01):182-209.
於嘉,谢宇.生育对我国女性工资率的影响[J].人口研究,2014,38(01):18-29.
刘闽峰,姜荣萍.提升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路径选择——基于对国外家庭支持政策制度设计的分析[J].行政与法,2021(03):65-74.
杨雪燕,高琛卓,井文.典型福利类型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人口与经济,2019(02):1-16.
庄渝霞. 母职惩罚理论及其对女性职业地位的解释——理论进展、路径后果及制度安排. 国外 社会 科学. 2020;(05):140–9.
校对:栾梦
有以下标题:1、新时代背景下关于生育三胎意愿探究。2、全面三胎政策背景下中国人口增长趋势预测。3、生三胎的益处。
有以下标题:1、新时代背景下关于生育三胎意愿探究。2、全面三胎政策背景下中国人口增长趋势预测。3、生三胎的益处。
三孩政策(Three-childpolicy)是中国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中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中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中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中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八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二是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三是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四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五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六是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七是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八是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暨南大学经济与 社会 研究院/余家庆 葛梦君
早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宋治平提议延长女性产假至3-6年就引起了广泛热议。虽然女性应当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产假的长短却存在争议。争论认为,过短的产假不利于女性的身心恢复与子女照顾,而过长的产假所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又会使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面临更大的歧视。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产假、生育津贴与公共托育等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即将成为今后改革的焦点。那么,在制定政策时,多长时间的产假才是最合适的?
产假:身心恢复到子女照顾
对此,早在1919年的《保护妇女生育公约》(Conventionon Maternity Protection for Women)中,国际劳工组织便呼吁保障女性产后六个月的休息权(ILO,C003:Article3)。最新一版(2000年)《保护妇女生育公约》中,提倡产假至少持续14个星期(约98天),并建议有条件的会员国可增加至18周(约128天),同时确保女性不会因为休产假失去相应的劳动权益与福利(ILO,C183:Article3)。
而伴随近代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女性作为潜在的劳动力后备军被整合进城市的生产体制(production regime)。职业女性兼具母亲和劳动者角色,这使得女性面临照顾与就业上的双重冲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制度鼓励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在“企业办 社会 ”的指导下,城市的单位与街道普遍建立了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等照顾机构。公办幼儿园体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配套制度优先接纳城市职工家庭子女,并调整幼儿园开放时间、取消寒暑假以适应父母亲的工作需要。但随着1980年代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单位”制度瓦解,国家快速退出家庭私人生活,儿童照料等责任重新回归家庭。市场化改革后中国缺少儿童照顾方面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我国0-3岁的儿童照料机构几乎为空白,只有少数中产以上家庭可以转向市场购买服务来弥补托育需求。同时,人口流动使城市新组建的家庭与原有亲属网络分开,随着家庭的核心化,传统大家庭的代际支持被削弱。
当前,大多数的女性在生育时获得的公共支持和家庭支持不足。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女性更适合照顾小孩”等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大多数女性在生育时难以获得的配偶的帮助,甚至出现“丧偶式 育儿 ”的困境。根据第三期中国 社会 妇女地位调查显示,3岁以下的孩子基本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其中母亲承担日间照顾责任的比例为63.2%。虽然我国女性就业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如2010年中国18-64岁女性的就业率为71.1%,但这些现实的障碍使得职业女性面临着如何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难题。
中国女性产假政策解读:1949-2021
中国的产假制度最早形成于1926年的民国时期,时长达到6-8周不等,但在当时的 社会 经济背景下并未普遍推行(李扬,2016)。1935年一项针对广州市60位已婚职业女性的调查显示,回答有产假的女性只有36人,产假天数主要(46%)集中在30-45日(陈慧贞,1935)。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当时城市女性职工的56天的产假权:“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6天的产假制度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末期。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直到2012年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将中国女性的基础产假上调至98天。
目前,我国关于产假有关规定主要来自于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和各省的《女职工劳动特别法律规定》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首先,全国女性享有基础产假98天。2012年的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次,根据不同省份的规定,各省的法定产假还可以在基础产假之上增加若干天数。例如,广东省的女性职工还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女性职工,法定最低产假为98+80=178天。
然而有趣的是,我国各个省份关于女性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省份产假长达1年,有的省份产假短则不足两个月。其中,台湾、澳门、香港、北京、江苏、上海、天津、浙江等城市化率较高、经济发达的地区,产假天数较短,多为3个月或4个月。相比之下,同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省产假政策更长。
除了法定最低产假,部分省份还制定了产假延长政策。北京、吉林、重庆、福建省允许有条件的雇主额外增加产假1至12个月不等;海南、陕西、广西增设了哺乳假,允许有条件的雇主给予女职工3至12个月不等的哺乳假;陕西则针对参加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奖励额外10天的产假;广东则针对剖腹产的女职工额外提供30天的休假。
表1 各省女性职工产假表
他山之玉:产假应该休多久?
女性应该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该休多久的产假还未达成共识。生育对家庭和国家有益,却由企业来承担女性职工的养育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不仅会考虑到已生育的女性面临的家庭照料重担歧视已生育的女性,而且会考虑未生育的女性职工在未来生育时的成本。 太长和太短的产假都会对女性的工资、再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如果女性休产假时间太长,会导致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加剧。同时母亲脱离职场太久对女性人力资本积累造成负面影响,也这将降低母亲的职位或工资,使女性更容易面临“职场天花板”。中国学者於嘉和谢宇(2014)的一项研究表明,女性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其工资下降约7%,而且这一负面影响将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而变大。反之,如果女性没有产假或产假时间太短,只能驱使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转向时间更为弹性能满足她们照料孩子需求但收入不稳定、权益缺乏保障的灵活就业。在德国和英国,个体户(英国将连续就业不足26周的职工也列入其中)无法享有带薪生育假期,这也是两国生育女性兼职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意大利,15至34岁的女性中有25%处于临时就业状态,其中只有极少数女性能够享有带薪生育假期,同时这也是意大利女性生育率较低的原因。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产假的时间应当适中,6个月的产假最为合适。一项针对欧洲地区生育假期对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表明,短期休假(少于6个月)对生育女性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小,而享受较长的产假(不少于6个月)对女性,特别是育龄女性的工资产生负面影响,9个月的有薪产假将会使女性收入降低3%。除了产假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父母假,这是由父母共同可以享有的假期。学者们的研究表明,较长的父母假会降低母亲返回就业单位的工资或者更可能使母亲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是因为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一些父权制国家,父母假通常由母亲申请使用。芬兰和丹麦的父母假较短,这些地区的母亲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很高,而且生育率也较高;意大利的生育女性产假和 育儿 假的时间都较长,但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都不高,说明生育假期长无助于提高女性就业率。
育儿 津贴也会对生育女性的就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父母假期间提供津贴,更可能促使母亲在小孩1岁内选择在家陪伴孩子;没有提供 育儿 津贴,母亲为了有足够经济能力照顾幼儿的生活需要,更可能提早返回劳动力市场从事兼职工作。在瑞典,生育女性的产假期工资相当于产前工资的90%,由于有优厚的假期津贴,生育女性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不到20%;英国和荷兰的生育女性 育儿 假是不带薪的,其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分别为40.4%和60.2%,远高于瑞典,这意味着生育女性出于家庭收入的考量不得不在假期从事兼职工作,既不利于照顾孩子,还会造成母亲职位和收入降低。
谁能享受到产假权益?
此外,模棱两可的政策文本,导致了往往是企业组织具有对产假政策的最终解释权。例如,北京市的产假一般是128天,但如果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意味着女性职工的最长产假可休至218天,这就带来了企业、组织间的隐性福利差异。
文献参考
李扬.歧路纷出,何处是归程?——民国时期知识女性在事业与家庭上的两难选择[J].北京 社会 科学,2016(06):112-118.
杨玉臣.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分析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1996(02):24-29.
邱玉梅,田蒙蒙.“陪产假”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14,12(03):63-72.
陈慧贞.广州市已婚妇女与职业[C]//.程焕文、吴滔.民国时期 社会 调查丛编岭南大学与中山大学卷上, 福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 2014.
左际平.20世纪50年代的妇女解放和男女义务平等:中国城市夫妻的经历与感受[J]. 社会 ,2005(01):182-209.
於嘉,谢宇.生育对我国女性工资率的影响[J].人口研究,2014,38(01):18-29.
刘闽峰,姜荣萍.提升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路径选择——基于对国外家庭支持政策制度设计的分析[J].行政与法,2021(03):65-74.
杨雪燕,高琛卓,井文.典型福利类型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人口与经济,2019(02):1-16.
庄渝霞. 母职惩罚理论及其对女性职业地位的解释——理论进展、路径后果及制度安排. 国外 社会 科学. 2020;(05):140–9.
校对:栾梦
参考文献格式: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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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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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内容采用宋体,五号,行间距20磅,序号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一条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