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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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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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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是因为胎儿是特殊继承权利主体。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所以,遗嘱应当给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未给胎儿预留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华侨大学学报.2000(3).

[2]付翠英.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刘洪斌.试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立法例的选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4]狄刑侦.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重构.管理观察.2009(5).

[5]何政泉,杨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经济师.2008(3).

[6]蔡林静.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2012-12-15.

[7]李晓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4).

[8]刘雅娟.论胎儿利益的保护.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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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不是自然人,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是胎儿生下来之后,哪怕只活了一秒钟,他也是民事主体。

开题报告是论文主体吗

有联系,开题报告相当于提纲。应该按照开题报告展开论文,但是现在一般根据论文主体拟定开题报告。。。

算,开题报告不可以抄袭,开题报告是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应该根据自己的课题来进行,不能抄袭。

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在论文书写的时候都需要进行开题报告的撰写,开题报告大部分院校也需要进行答辩。开题报告也就是对你自己的研究内容做一个大概的说明,对论文的进度安排作出详细的解说。然后经过专家组来判别是都论文的研究工作具有可行性。

从开题报告写作的目的来看,其本身就是让学生对自己的选题进行前期可行性确认,并为后续论文顺利地进行,做好充分准备的一系列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程序。比如说,开报告中的研究方法以及写作的框架如果是抄袭别人的。

那么就有可能与自己真正的写作意图产生冲突,或者是与老师预想的思路产生分歧;而如果是我们经过思考而进行的写作,就可以和老师进行很深入地交流。

而抄袭的话,就会因无法体会他人的思路而显得应对与沟通上停留在表面,无法直击要点,修改时,也会无从下手;进而也会对后续的正文写作造成消极影响。

文献资料是写好论文的基础,文献越多,就越好写,选择文献时应选择本学科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等,要注意所选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及科学性,必要时还应找到有关文献所引用的原文阅读,在阅读时,注意做好读书卡片或读书笔记。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幼儿体育活动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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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嘛``我呢全部搞定了哈`!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体育论文开题报告可以分七个步骤写:1、选题背景。简要介绍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课题选题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选题。2、课题研究的意义。简单阐述课题研究在该领域内有什么促进作用,通过研究能够取得哪些成果,可以与“研究与解决的问题”部分有重复。3、国内外研究现状。课题研究当前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研究状态,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都有哪些,尤其是最近几年的研究文献一定要多列出,通过当前现状的研究可以引出自己下一步要研究的内容。4、拟研究与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当前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当前的研究成果存在哪些不足,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进而描述自己的课题想要解决的问题。5、拟采用研究的方法。对于课题研究采用的方法有哪些,尤其是对课题研究的核心部分拟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是实验分析法、调查问卷法、对照法还是其他方法。6、进度安排。对论文的写作进度进行安排,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内容,实际上这部分的内容有点扯淡,很少有按进度安排执行的,但开题的时候还是要罗列的。7、参考文献。无论是开题报告,还是文献综述,无论是论文正文,还是毕业答辩,参考文献的引用是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论文开题报告要按照选题背景、课题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拟研究与解决的问题、拟采用研究的方法、进度安排、参考 文献等步骤来撰写,是正确的写作方法。

体育游戏开题报告范文

利用游戏活动激发学生体育兴趣,体育游戏的教育功能体育游戏以其丰富多彩的内容,紧张激烈的竞争,互相协调的合作,喜闻乐见的形式而深受学生们的喜爱,下面是我整理的体育游戏开题报告范文,欢迎来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面向广大学生和学生的全面发展。长期以来,许多学校为了应试,只重文化课的知识技能,而对体育课不够重视,有的甚至随意侵占体育课的时间,把体育课改上其他课。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旧的教育教学模式在不断地被突破,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越来越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接受并付诸实践。学生课余也有了更广阔、更自由的活动天地。然而,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这一空间和时间感到无所适从,有的学生或沉湎于游戏机房,或玩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如何教育学生会有价值地利用课余时间,如何引导学生在课余活动中发展身心、陶冶情操、磨炼意志、启动创造的欲望?这一课题严峻地摆在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面前。

体育游戏的教育功能体育游戏以其丰富多彩的内容,紧张激烈的竞争,互相协调的合作,喜闻乐见的形式而深受学生们的喜爱,它不仅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并能使学生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学会了自主选择,合理安排,融洽相处,及和谐的发展。体育游戏的开展是一项很有价值的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身体锻炼手段,游戏具有良好的增强体质、增进健康的效果。

(2)游戏以其丰富有趣的活动形式,使每个参加的人都有可能获得胜利,并在活动中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及竞争意识。

(3)游戏提倡协调配合,在游戏活动中,学生们通过互相合作去理解他人,理解周围,理解个人的成功是溶解于集体的成功之中的,理解了和睦融洽、互帮互助的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4)游戏充满了竞争性和不可预料性,学生在频繁出现胜负的游戏情感体验中,磨炼了意志,锻炼了耐挫能力,并潜移默化地培养了学生“胜不骄,败不馁”的心理素质,又树立了学生在失败中争取成功的坚定信念。

(5)游戏是体力、智力相结合的活动,很多游戏单靠身体实力不足以取胜,往往要靠灵活的,有创造性的思维来辅佐。在游戏中,经常需要学生发挥其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性思维,以设计出最佳的游戏方法,去争取游戏的胜利。因此,游戏活动过程中蕴孕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6)游戏本身是一种丰富的实践活动,特别是游戏场地的规划和布局、游戏器材的设计和制作,都需要学生自己动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

(7)游戏自身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有意识引导学生进行游戏的创编,不仅可以丰富游戏活动的内容,提高学生参加游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游戏的创编过程中,创新精神得到培养,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开展体育游戏活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的。

二研究目标

学校开展体育游戏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之一,通过本课题的研究,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小学开展体育游戏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形式和方法。并通过活动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有计划地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使学生喜爱游戏,会编游戏(在传统游戏基础上改编或结合生活实际创编),会玩游戏。通过这些方面的研究,来极大地丰富体育游戏活动的内容,并尽可能地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自我娱乐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协调发展,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研究内容

研究小学如何具体地开展体育游戏活动,

1、研究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开展体育游戏活动的目的、价值、意义和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体育游戏的健身功能、健心(理)功能和教育功能。如智能性功能、思想道德熏陶功能、情感感染性功能等。面向全体学生,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发展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

2、研究小学开展体育游戏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形式和方法。重点研究采取什么方法和通过什么途径使学生喜爱游戏,自己会玩游戏,会创编游戏,并在室内外、课内外、校内外,都能主动开展,参与体育游戏活动。

3、研究小学生进行体育游戏的改编或创编;游戏器材的制作和利用的意义和方法。

四、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收集国内外与本课题相关的文献、音像和光盘等资料丰富研究的理论依据、方法和手段。

2、经验总结法。发动班主任对我校举办的第一、第二届体育游戏节进行总结,形成段性成果,并成为以后研究实践的经验和深化的依据。

3、行动研究法。在动态的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本课题的实践研究。虽然在学校教育中施加开展体育游戏活动的因素,但对学校教育的其它因素均不加以严格的控制,以研究小学开展体育游戏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形式和方法。

五、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1、师生共同参与性原则。这是在开展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原则。是指教师角色的转换,要求师生平等,共同参与。通过语言和肢体动作的交流、沟通,以最大限度地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深入了解学生在开展体育游戏活动时的精神需求和困难所在,极大地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

2、兴趣性原则。这是在开展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处理学生与游戏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是指体育游戏的选择与开展,应该以学生兴趣为出发点,让学生乐意参与体育游戏的全过程,充分享受并体验体育游戏活动带来的无限乐趣。同时也应该以激发学生对参与体育游戏,创编体育游戏的更浓厚的兴趣和更高涨的热情为归宿。

3、合作性原则。这是在开展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处理学生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原则。是指在体育游戏的开展,创编过程中,教师应该力求避免一言堂,避免由教师一个人说了算,教师布置任务,学生被动完成。而应形成学生之间性格能力的整合。互相启发,互助互补,互遵有无的生动活泼的局面。产生1+1>2的效果。

4、创造性原则。这是在开展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处理学生与创编游戏,制作和利用器材的方法之间的原则。是指教师在指导、组织学生创编游戏、制作器材,利用器材的过程中,要积极保护学生的创新萌芽。根据学生的知识、智力实际,尽可能地引导学生在编创时求变、求异、求新,而决不能仅仅满足于传统游戏简单的模仿,粗糙的再现。

5、实用性原则。这是在开展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处理学生游戏与游戏开展的场合与场地,对象之间关系的原则。是指学生开展的游戏必须适合青少年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游戏的规则应简单明了,场合应具有不受什么大的限制,容易开展的特点,即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课内课外可以开展,外出活动可以开展,在家里和父母在一起可以开展,即使结识了新伙伴,三言两语能讲明白,也能立即开展。

6、自主性原则。这是在开展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处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游戏之间关系的又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把开展体育游戏活动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无论是创编游戏或是游戏器材的制作、利用,均要充分尊重学生的选择意愿,以学生的自我活动为主。因此体育游戏活动的内容要尽可能做到只要学生经过努力,完全可以自己去操作实践,完全可以最终取得成功,以激发学生乐于参与,积极思维,勇于创造的活力,充分保证学生自主权。

【二】实施阶段

1.准备阶段(1)设计了学校开展体育游戏系列活动的流程。 制定课题研究计划 制定课题研究系列活动开展计划 制定开展系列活动工作安排 大队部和各中队设计开展系列活动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情况反馈 各种资料汇总总结 对开展系列活动进行总结、交流(2 )确定试点 班级

2.实施阶段

(一)采用 “互动式”的体育游戏教学方法

“社会交往活动与社会性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离开了交往,社会性就无从谈起”[7]。对少年儿童来说,尤其是年龄小的儿童,交往活动是在游戏中开始的,可以说体育游戏是他们进行社会交往的最初起点。进行体育游戏就必然有同伴间及师生间的相互交流,小学生一方面要表达自己的意愿、主张、态度,另一方面要结合他人的意愿、主张和态度,并作出回应,这类交往就出现在各种竞争与合作性的游戏中。在体育游戏中,他们可能结成了两种类型的交往关系,一种是现实的伙伴关系,一种是游戏中的角色关系,无论哪种可能的交往关系,都为小学生的社会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采用“音乐式”的体育游戏教学方法

在游戏的过程中还可以将音乐引入其中,利用其节奏鲜明,轻快的特点,使小学生们在玩游戏时享受快乐,营造出恬静舒心的情境,调动学生锻炼的积极性,让他们以最佳的'心理状态进行各种活动,寓教于乐,使学生心情愉快,从而更好地发挥游戏在体育课堂中的作用。

(三)采用“趣味性”的体育游戏教学方法

结合小学生心理特点和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的规律,根据教材的内容和需要 ,有助于体育游戏内容的完成和进行[8]。采用“趣味性”的体育游戏教学方法使小学生在生理、心理上都逐步产生兴奋,起到热身的作用,从而顺利地过渡到基本部分的教学。要依据小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游戏,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较愉快的心境,克服单一、枯燥心理,能够较自觉、积极地投入练习,也能够较自然、正常地通过游戏的练习完善其心理,掌握技术以及身体素质的提高,真正达到健康和寄教于乐的效果。

六. 体育游戏内容的设计与架构

(一)设计要因材施教,注重小学生个体差异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因此不可能要求每个小学生都像教师期望的那样,兴趣激昂,情绪饱满[9]。小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教师不能扼杀学生的个性来达到上课整齐、小学生听话的目的。而且应该尊重小学生、做小学生个性张扬的鼓励者、倡导者。考虑到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以及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与开展体育游戏,对同一年龄不同发展水平的小学生,应该选择不同的内容游戏,提出不同的动作要求以及不同的游戏规则,提供不同的角色,并随时调整游戏的难易程度,使每个小学生在其原有的水平上得到发展。

(二)注重小学生创新能力与创造性思维的游戏构思

体育游戏为培养小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构思中完成游戏的方法时,千方百计地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其创造能力[10]。另外,体育游戏的名称既能反映游戏的具体内容,把儿童的创新和实践精神从禁锢的牢笼中解放出来,又能让他们在欢天喜地中充分受到创新和实践的欢乐[11]。还有在体育游戏比赛结束时,教师必须进行小结和讲评,表扬优胜者,对他们表示肯定,以示鼓励,满足小学生的好胜心。能使教学内容由平面到立体,由静止到运动,由文字到声音图像,将极大地增加课堂教学的主动性和趣味性,有的动作便于学生自己去观察琢磨,极大地调动小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其创新能力得到提高。

(三)陶冶情操,培养小学生优良思想品德

游戏活动一般都是以集体的形式进行的,并具有一定的对抗性、竞争性[12]。能使小学生在具体的活动过程中充分的表现出开朗活泼、诚实守纪、互相帮助,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机智果断等优良品质[13]。由于在进行游戏教学活动时的环境、条件及具体方法的运用,均给教师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的氛围。许多游戏教材本身都具有较好的思想教育意义,作为教师应善于把握时机,结合游戏教学的特点,使学生在游戏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思想现状,及时捕捉,分析利用,运用表扬和批评的途径,通过肯定和否定,给学生以正确的引导,严格的要求,把思想品德教育有机地渗透到游戏教学的全过程,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活动、娱乐之中,充分发挥游戏教学其陶冶情操,培养小学生的优良思想品德的功能。

七 结论

通过对小学体育游戏组织形式的革新、创设和谐的教学情境、教学方法的运用、游戏的构思设计的论述,认识到小学体育游戏对培养小学生的体育兴趣,意志品德、个性发展,创新能力与生活体验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要重视小学生的主体地位的转变,实现组织形式的进一步革新。

(二)要言传身教,营造和谐的体育游戏教学情境。

(三)选择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促进学校体育游戏教学的发展。

(四)设计和构思出趣味性、安全性、多变性的体育游戏,培养小学生的体育兴趣,同时各方面都得到发展。

八、研究时间安排

本课题计划时间为一、二年,总体上分为准备、实施、完善、总结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完善阶段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

幼儿园论文主题设计开题报告

学前教育专业开题报告

学前教育中,教师专业的观察意识和观察能力极为重要,对其进行相关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以下是我搜集整理的学前教育专业开题报告,欢迎阅读借鉴。

一、论文题目

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观察行为的研究

二、研究背景

从2001年开始,在基础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幼儿园教育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幼儿园教育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的幼儿教育改革将教育价值取向推至更多的关注幼儿自身的经验,强调幼儿在原有水平的基础上得到发展,重视每个幼儿之间的差异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对幼儿园教师角色的要求是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教师应“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这对教师的传统教育观念与行为提出了挑战,要求教师转变自己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贯彻实施,全国上下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新形势下为保障教师队伍质量和幼儿健康成长,教育部出台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标准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活动计划与实施领域中应当具有“观察幼儿”.的能力,“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调整活动,给予适宜的指导”,“有效运用观察、谈话、家园联系、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客观地、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幼儿园教育的质量问题己成为幼儿教育实践者、研究者和决策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教师行为是直接影响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核心要素。事实上,教师对儿童行为的发现、评估和引导既体现着教师行为的改变,也反映了教师的专业发展程度。教师观察行为的改善成为改进教师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观察是教师为幼儿提供适宜而有效的教育的前提之一。教师只有在充分观察及了解幼儿的发展水平、行为特点、兴趣倾向和学习风格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符合幼儿发展特点与学习需要的教育活动,并在活动过程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及时调整,从而保证教育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其次,观察能力是有效教师必备的专业素质之一,是区分教师专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研究表明,新手教师与专家型教师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观察意识和观察能力。专家型教师不会冲动地做出教学决策,而是客观冷静、全面深入地观察和倾听幼儿,然后依据观察到的信息理性地做出判断和行动。最后,观察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手段之一。观察是教师用以搜集幼儿资料、分析教育方法,从而有效促进幼儿学习和改进教学效果的基本途径。通过观察,教师可以获得有关幼儿发展与教育的实践知识,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促进自身的教学反思,从而推动自己的专业化发展。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由于教师专业的观察意识和观察能力的双重缺失,导致教师观察的专业品性不足,既不能真实反映幼儿的实际发展情况又不能为教师做出适宜的教学决策提供依据。?幼儿园对教师的观察记录只有量的规定并无质的要求,也没有发挥观察记录应有的反思与交流的功能,使得教师观察记录因没有讨论和反思而流于形式,以致于教师将观察记录视为额外的负担,而非对自己工作有益的做法?。

如此“观察”失去了 “龄听童声”、“解读童心”的意义,使“以儿童为本”的先进教育观念在现实中遭遇困境。目前国内对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的讨论相对不足。幼儿园教师的观察行为的现状究竟如何,幼儿园教师的观察行为与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基于此,本研究把视点投向幼儿园教师,试图通过对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对幼儿观察行为的探讨,呈现其观察行为的现状及总结出教师观察行为的基本特征及影响因素,为改善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三、研究问题

确立研究问题是一项研究的开端,研究问题确立的恰当与否对研究过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③依据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对个案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进行考察, 了解教师对观察的认识,观察的过程与结果,观察应用的基本情况,探究影响教师观察行为的因素”,研究者确立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并以此作为研究最终的结论依据。

“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属于学前教育领域一个微观的研究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必然依托于教师的教育教学生活实际,因此,真实的实践情境将是进-步形成具体研究问题的依据。

问题一,教师对观察的认识情况。

1.教师对观察含义有何认识?

2.教师对观察价值有何认识?

3.教师在观察中的困难是什么?

问题二,教师观察的过程与结果

1.教师是在什么情境下进行观察?

2.教师观察时的行为表现如何?

3.教师观察后的反应是什么?

问题三,教师观察后的表现

1.教师观察后如何思考与分析?

2.教师如何利用观察信息跟家长交流?

3.教师如何利用观察所得改进教学?

问题四,教师观察行为的影响因素

1.教师自身的因素

(1)教师是否具有一定的观察意识?

(2)教师的信念对观察行为有何影响?

(3)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对其观察行为有何影响?

2.幼儿方面的因素

(1)幼儿的突发状况对教师观察有何影响?

(2)幼儿的问题行为对教师观察有何影响?

(3)幼儿的兴趣需要是否影响教师观察?

3.幼儿园方面的因素

(1)幼儿园是否为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

(2)幼儿园为教师观察提供了哪些资源?

4.家长方面的因素

(1)家长与教师的关系是否影响教师对幼儿的观察?

(2)家长对教师观察结果的看法如何?

四、研究意义

有效教学的理念源于20世纪上半叶西方的.教学科学化运动,根据D .Medley0979)的观点,教师教学有效性研究是从教的角度研究教师教学有效性的历史教师是有效教学研究的切入点。自20世纪60年代起,有效教学的研究由研究有效教师的特征或品质转向着重研究有效教师的教学行为。然而,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可以影响学生的学,但并不能决定学生的学。教师的有效教学行为只有被学生感知、接受、配合、反应,并通过学生表现出有效的学习行为时,其效果才能体现出来。在本研究中,教师观察行为是将幼儿作为行为主体的教师行为,它关注的是教师对幼儿所表现出来的学习行为的理解及应对。在教师教学行为研究基础上展开对教师观察幼儿的行为研究,是对有效教学行为研究的有益补充,通过透视幼儿的表现来增进教师对教学行为有效性的认知及调节。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专业发展一直是教育领域探讨的焦点问题。随着幼儿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被赋予新的内涵。对于幼儿园教师应具有怎样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以往教育理论界已有相当丰富的论述,而对于幼儿教育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的探讨稍显薄弱,这种缺失有碍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本研究将细致考察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的基本特征与影响因素,致力于探讨如何改进教师观察行为,相信这能对丰富我国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体系尽一份绵薄之力。

有利于引起幼儿园教师对观察幼儿的重视,激发幼儿园教师对教育工作的思考。教师对教育中发生的各种现象进行仔细地观察,有助于教师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改变“视而不见” “见惯不惊”的麻木状态,保持教师的工作热情。有利于教师从个案幼儿园的观察现状中吸取经验,促进高效的教师观察,提高教师观察能力,使幼儿在教师观察中获得更多发展;同时也对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五、研究方法

对一项研究而言,研究方法的选择取决于研究问题的性质和研究的需要。一般来说,“量的方法比较适合在宏观层面对事物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和预测,而质的研究比较适合在微观层面对个别事物进行细致、动态的描述和分析。量的研究从研究者自己事先设定的假设出发,收集数据对其进行验证,而质的研究强调从当事人的角度了解他们的看法,注意他们的心理状态和意义建构”。i本研究的问题“幼儿园教师观察行为”属于微观层面对教师观察的认识、运用等现象的研究,研究关注的是教师对观察幼儿的看法、做法以及是何种因素在影响教师的思想和行为,研究的目的在于对教师观察行为的理解及其意义建构的探究,符合质化研究的要求。因此,为了探究“幼儿园教师怎样看待观察行为”,“教师如何观察幼儿”,“教师如何应用对幼儿的观察”及“什么在影响着教师的观察行为”等描述性、解释性问题,本研究釆用质的研究取向。

“抽样”指的是根据研究的需要对有关的人、时间、地点、事件、行为、意义等进行选择的行为。丨本项研究的被研究现象是发生在当下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的观察行为,与之相对应,研究的对象应该是在幼儿园教育活动场景中发生观察行为的教师。受研究时间、地点和经费所限,为了能够在现有条件下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为研究问题提供最大信息量,研究者选择了一所公立幼儿园的教师为样本。由于本次研究关注的是对教师观察行为获得比较深入细致的解释性理解,因此研究对象的数量比较小,研究主要釆用了分层目的型抽样和滚雪球抽样方式。

“分层目的型抽样”,是指研究者首先将研究现象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层,然后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目的性抽样。目的在于了解研究现象中不同层次的具体情况,进而对研究现象的整体异质性进行探究。②就本研究现象“教师观察行为”而言,任职年限不同会使得教师形成不同的教育教学经历和经验,经验的累积会造成教师行为成熟度和自动化程度的差异。因此,本研究在研究对象的抽样上分别选取了3年以下、3-10年以及10年以上的各个教龄层次的教师。其次,考虑到不同年龄段幼儿的发展特点,教师在观察的内容上会有所区别。

六、论文提纲

摘要

Abstract

目 录

一、问题提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问题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二、文献综述

(一)概念界定

1.观察

2.教师观察行为

3.幼儿园教育活动

(二)教师观察的相关研究

1.观察的价值

2.观察的维度

3.观察的类型

4.观察的过程

5.观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三)幼儿园教师观察的相关研究

1.观察的价值

2.观察的内容

3.观察记录中存在的问题

4.改进策略

三、A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观察行为的考察

(一)教师对观察的认识

1.观察是了解幼儿的途径

2.教师的观察是“旁观者清”

3.观察儿童是非常必要的

(二)教师观察了什么

1.观察幼儿的兴趣

2.观察幼儿的学习效果

3.读懂孩子的需求

(三)教师如何观察

1.调动一切感官搜集信息

2.记录,让教学看得见

(四)教师观察的结果

1.积极正面回应幼儿

2.搭建鹰架帮助幼儿发展

3.及时与家长沟通

4.反思与教学行为的改善

(五)是什么影响着教师的观察

1.幼儿“意外状况”容易引起教师关注

2.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有余力观察幼儿

3.教师的主观倾向影响教师观察

4.幼儿园支持教师观察

5.幼儿教育工作本身影响教师观察

四、对A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观察行为研究的结果

(一)教师观察行为的特征

1.教师对观察认识具有模糊性

2.教师观察与教学目标紧密相联

3.教师观察的记录停留在感官层面

4.观察促进教师教学的反思与改进

(二)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观察行为的影响因素

1.教师对观察方法掌握能力

2.教师的知识经验储备

3.幼儿对教师观察的影响

4.幼儿园对教师观察行为的支持

五、建议

(一)通过培训,提高教师观察技能

1.选取合适的观察角度,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2.优化观察记录方式,提高i己录的准确性

3.明确观察记录的基本要求,确保纪录与评价的客观性

(二)加强学习,改善教师知识结构

1.通过反思促进知识的发展

2.阅读专业书刊

(三)幼儿园为教师观察提供支持性环境

1.改善管理制度

2.提供技术性支持

3.形成重视教师观察的氛围

(四)教师为观察争取有利条件

1.检视自己的工作习惯

2.减少可能的干扰因素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2017学前教育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题目: 在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对幼儿游戏进行设计与指导

一、 课题研究论证报告:

1. 课题提出的背景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课题提出的背景:

《联合国儿童公约》中明确规定:儿童有游戏的权利;《幼儿园工作规程》中也明确指出: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儿园指导(纲要)》中也同时指出:“玩是幼儿的天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当今世界著名的心理学家、教育家美国哈佛大学霍华德.加德纳教授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在全球教育界中对教育观、幼儿评价观、教师教学方法和教学行为等方面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但如何在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对幼儿游戏进行设计与指导呢?翻阅近年来的研究资料,发现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相信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可以弥补以上空缺,并对教师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指导和意义。

(2) 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使教师及家长掌握正确的游戏观和游戏方法,了解多元智能理论、家园共育,使幼儿各方面智能得以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2. 本课题在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1) 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哈佛大学教师霍华德.加德纳与1983年创立了多元智能理论,受到全世界的欢迎和重视,我国也借以推动教育改革的步伐。游戏曾在30——40年代在我国幼儿园课程研究中是一个重要课题,50年代以后,游戏的作用被削弱,成为课程的附加物,80年代以后,游戏的地位和作用再次受到重视。

国外的研究较为丰富,从自然主义教育到进步主义,直至后现代教育,几乎都非常关注游戏对幼儿园课程的价值,幼教史上的许多先驱们也都在不同程度上研究了游戏,如:蒙台梭利、杜威、裴斯泰洛齐等。

(2) 本课题与之联系与区别:

虽然我国和国外对于游戏的研究较为丰富,为我们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多元智能教育的引入却在最近几年,在其理论指导下,对幼儿游戏进行设计与指导的研究却没有系统的理论。因此,我们会在借鉴霍华德.加德纳‘多元智能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化的本土研究.

3. 课题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

本研究所获得的成果,可用于我国的幼儿园课程改革之中,对指导幼儿园课程的建设、幼儿园课程的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本课题形式的游戏集可直接用于我国幼儿园的课程实践之中;本课题以多元智能理论为指导,形成一些有关游戏方面的新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幼儿园课程建设,努力形成在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幼儿游戏设计与指导的新的理论见解。这对加快幼儿教育理论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完成课题的可行性分析:

(1)课题组成员由幼儿园骨干教师组成,学历均为幼教大专水

平,且参加过幼儿园科研骨干培训,研究力量比较强,且在全国各级

各类幼教刊物和论文集中发表过多篇文章。

(2) 前期准备工作从2017.9——2017.7,长达一年的时间,我们

组织课题组成员学习相关理论,制定相关的研究计划。

(3) 幼儿园领导亲自主持课题研究,保证了课题经费的落实;每

人每周至少实施一次与课题有关的活动,每月集中交流或观摩一次;

每周三业务学习一次,由主持人带领,一个月总结一次。

二、课题的界定与支撑理论:

1.课题的界定与支撑理论

(1)著名的心理学家、教育家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霍华德.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提出了8种职能,说明每个人都是聪明的,重要的不是你有多聪明,而是如何聪明。考虑到个别差异,彻底因材施教.

(2)《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儿园指导(纲要)》同时也指出:玩是幼儿的天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2.研究目标设计

(1)分析研究应享幼儿游戏的各种因素

(2)探索研究出用来发展幼儿八大智能的游戏及指导方法

(3)幼儿体验到游戏的乐趣,使之各方面智能得以全面发展

3.研究内容设计

(1)深入系统的解读多元智能理论,把握这一理论的.核心精神

(2)在多元智能理念的指导下如何转变教育观念,如何创建八大智能游戏,从而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4.研究过程设计

本课题研究分为三个阶段:

(1) 准备阶段(2017年2月——2017年3月):根据市教研所的有关意见和我园实际确立子课题研究内容,收集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资料,掌握本课题研究的最新动态;制定、论证课题研究方案;申报课题;组建课题组;培训科研组有关人员等。

(2) 实施阶段(2017年3月——2017年5月):根据研究目标、内容制定阶段研究计划,边实施,边总结,边修正;建立、健全档案。活动开展的各项资料,为研究成果提供实践支撑。

(3) 总结阶段(2017年5月——2017年12月):对各类资料分类,对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对照研究方案进行课题的全程总结。申报课题评审鉴定。

5. 研究方法设计

研究对象为2006年秋季入园的小班幼儿,研究在常态下进行。本课题研究采取边实施、边研究、边验证、边修正的行动研究方法为基本方法,同时,综合运用文献法、观察法、调查法、准试验法、学习讨论法等方法,针对本课题的特点,我们还将特别采用:家园协同法。

6. 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的保证措施

(1) 省、市教科所的重视、支持、鼓励和指导及省、市幼教专家的具体帮助指导。

(2) 幼儿园根据课题的需要,保证经费的投入。

(3) 以科教兴园、兴教的良好意识、严谨科学的研究态度、规范、严格的流程管理,确保课题的顺利进行。

7. 预期研究成果

预期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预期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系列游戏活动方案集、音像资料及活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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