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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毕业论文题目及写作提纲

发布时间:

刑诉毕业论文题目及写作提纲

如下:

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标题式写法: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

句子式写法: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

注意事项:

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

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摘要:(150字)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交代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编写提纲的步骤: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引言(绪论)-------------------------------------(300字左右)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文题目及提纲如何写

关于论文提纲怎么写?

导语:论文提纲怎么写呢?这是广大毕业生关注的话题,也是论文写作的关键。下面是我分享的论文提纲怎么写,欢迎阅读!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写论文也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写作论文之前,要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5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2页,本论用40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五项,可以第一项3—6页,第二项用7—15页,第三项16—30页,第四项31—40页,第五项41—50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更要有计划。硕士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2.5—3万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硕士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二、本论

(一) 我国对外贸易现状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二)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优势

(三) 跨境电子商务推动我国外贸转型的阻力

(四) 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推动我国外贸转型的对策与建议(也可并入结论部分)

三、结论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跨境电子商务与我国外贸转型》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一、序论

1.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等

1.1提出中心论题;

1.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2.我国对外贸易现状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2.1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

2.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3.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优势

3.1政策扶持

3.2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3.3能有效推动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

3.3.1增加中小企业外贸机会

3.3.2降低成本

3.3.3减少贸易壁垒的阻碍

4.跨境电子商务推动我国外贸转型的阻力

4.1.配套体系不完善

4.2网络安全信用体系亟待建立

4.3电子商务人才缺乏

5.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推动我国外贸转型的对策与建议(也可并入结论部分,略减第六章节内容)

5.1 加强交易平台建设

5.2 加强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与引进人才)

5.3.树立品牌意识,进行产品创新

5.4完善网络信用安全体系

三、结论 (也可将第五章节并入,作为结论)

6.1概述未来研究的方向与任务;

6.2呼应开头的序言。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毕业论文提纲的.拟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

(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

(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毕业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毕业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

(四)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知识扩展:关于论文提纲范文

题目

高中英语课程改革教学方法

摘要

要真正实现高中英语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教师必须在教学方法上下功夫。从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加强教学方法和学生学习方法的研究和实践、运用教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三个方面来阐述高中英语教学方法。

关键词

高中英语;教学方法;教师素质;问题

一、教师要重视提高自己的教学素质

二、加强教学方法和学生学习方法的研究和实践

1.教师要为学生创设

2.教师要强化学生

3.教师要培养学生“读”的准确能力要实现准确地朗读,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词汇量,并且对英语国家的文化背景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4.教师要培养学生

三、运用教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总之,对于教法和学法的研究是新课程改革对高中英语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应该积极参与进来,努力提高自己,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和学法,使自己真正成为知识的传播者和学习方法的给予者,使我们的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张妮.普通高中美术特长班英语课堂教学初探[J].中学英语之友,2011,(01):17-19.

[2]张长军.任务型教学与自主学习初探———高中英语新教材教法与学法结合的尝试[J].校园英语,2012,(09):34.

刑法刑诉法毕业论文选题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2、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3、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5、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看刑事责任的完善6、论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重构7、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9、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0、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11、“诉讼”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12、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分析进路1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研究1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15、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以上刑罚论文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罪 2. 集资罪研究 3. 论保险罪 4. 论合同罪 5. 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刑法论文题目供你进行参考: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2、从刑事责任理论到责任主义--一个学术史的考察3、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5、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6、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7、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8、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9、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10、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11、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12、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13、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1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5、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

毕业论文提纲写作技巧及范例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所得。一块毛料寸寸宝贵,台不得剪裁去,也就缝制不成合身的衣服。为了成衣,必须剪裁去不需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少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毕业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毕业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毕业论文的论文提纲:

1、毕业论文的提纲,是用来体现论文基本观点和总体结构的,它一般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即提纲结构以及标准格式要求。

2、论文的提们至少要列出论文的章、节、目三级标题,以此来反映论文的结构框架以及逻辑雷次,为了便于我们后续撰写工作的展开,每一级标题后都有附有简洁的文字,用来陈述我们的观点。

3、在论文的格式要求方面。有关于页边距、版式、用字、标点符号等细致的要求,一般参照学校的要求来确定,其中提纲内容页码的貔排要参照正文页码的编排要求来进行设置。

毕业论文的论文提纲有哪些作用

1、体现作者的整体思路:论文提纲是帮助作者考虑论文全筒逻辑钩成的写作设计图,是我们树立论文全局观念的有力帮助,它有便于作者掌握论文结构的全局,明确论文的主要与次要内容。

2、便于论文前后对应∶论文太划到的存在还可以让我们从整体出发,及时的检激核]各部分内赛所占的地位以及所起到的作用,便于我门理顺各部分内容的逻据关系、协调各部分内容的比例,以使得局刻内容与密妹相协得。

毕业设计论文提纲怎么写

导语:不合乎要求的的毕业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毕业设计论文提纲怎么写,希望对你有帮助!

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微调”。

第三,毕业论文写作一般要求提纲拟到以下层次

总论点 { { { 1.(称段旨)

(一)(称下位论点) 2.

一、(称上位论点) ......

(二)

......

二、

......

(四)毕业论文的基本结构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本论部分至少要有两层标准,层层深入,层层推理,以便体现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有机结合,把论点讲深讲透。

毕业论文提纲怎么写

毕业论文提纲是学生在正式开始写作论文之前提交给论文指导教师的一份关于论题观点的来源,论文基本观点,论文基本结构的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提纲包括这样几个部分:论题观点来源,论文基本观点,论文结构。

2、在论题观点来源这一部分,学生需要说清楚自己论文的观点是如何得到的。论题观点来源一般有以下两种:阅读某些著作(包括教科书),文章的时候有感而得;与老师讨论的时候得到的灵感。前者要写清楚著作的名称,作者,出版时间,以及著作的哪些方面给了自己什么样的感受。后者写清楚老师的指导给了自己什么样的启示。

3、在论文的基本观点部分,要求学生写清楚整个论文的基本观点都有哪些,这些观点必须逻辑清楚,合理。

4、在论文结构部分,学生结合自己的基本观点写清楚整个论文的结构。这是学生向指导教师说明自己如何论证观点的一个部分。例如学生要写清楚正篇文章包含那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写什么,其中包括几个小部分,每个小部分写什么等,以此类推。

5、提纲没有字数的要求,但是学生必须保证有2,3,4这三个部分的内容。文字方面要求语言流畅,思路清晰,说清楚自己的观点。

论文提纲是学生写作论文的开端,提纲是否成功通过指导教师的审查决定了学生能否进入论文的实际写作阶段,所以要求学生认真对待并且按时提交。

毕业设计论文范文

摘要: 经济发展是决定会计变迁的重要因素,而会计的出现与发展同样影响着经济的增长变化。经济与会计的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被称作是会计的经济效应。本文讲述经济发展对会计变迁的决定作用及会计对经济发展的多重影响,为使会计更好的发挥自身的经济效应,探究会计改革方向。

关键词: 会计变迁;经济效应;会计改革

会计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伴随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会计的地位越高。所以,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经济发展直接影响会计变迁

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会计的变迁。经济的发展是细化分工并转化协同的过程,社会生产力在此过程中得以提高。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模式出现不断的转型,这种转型的过程对社会分工的细化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将经济发展过程分为不同阶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经济发展对会计变迁的决定作用。

1.自给自足经济阶段。自给自足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中不存在分工现象,生产者与消费者是一体的。没有分工就不存在交换,也就不存在市场。生产者生产的目的在于自身生活的自给自足,所以此阶段的经济处于封闭状态。在自给自足的消费情况下,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为记录生产产品的生产消费及存储情况,会计便被经济所需要。由于分工与交换尚未出现,所以会计在此经济阶段的作用并不明显,仅仅记录所生产出产品的各种变动情况。

2.物物交换经济阶段。由于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并不能全部为自身所用,也不能满足自身的所有需求。所以,生产者以自身生产的产品作为媒介与其他生产者进行交换,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这就是传统的物物交换。物物交换的经济阶段出现了简单的社会分工并产生了小型的市场经济。在相对较小的市场中进行物物交换,在这种经济阶段,会计不仅要记录生产者生产产品的变动情况,同时也应记录被交换产品的变动情况。物物交换是市场产生的标志,也是会计变迁的重要特征。

3.简单商品交换。简单商品交换阶段的经济发展时期出现了货币,生产者可以通过货币进行自己所需产品的交换。在这种社会经济阶段出现了简单的社会分工,交换的出现使市场规模扩大,货币的交换出现了等价的价格交换,这对于会计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4.发达商品交换。发达的商品交换时代生产者生产的目的已不仅仅是为满足自身的需求,而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商品交换的深度不断拓展,分工不断细化,伴随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协同难度加大,此时会计的作用逐渐展现出来。

社会历史的变迁与发展决定会计的不断变迁。而随着社会经济模式的不断转型及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会计理论、目标及内容信息等形式也做出了相应的转变。所以,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影响会计的变迁。

二、会计的经济效应

1.会计的政策工具效应。会计的政策工具效应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具有一定的作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影响主要表现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方面,而会计政策是财政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政策工具效应主要是通过会计确认与计量调整成本与收入。为适应经济周期,会计政策工具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企业应进行详细的说明。

2.会计的资源配置效应。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市场进行。资本市场的资本在不同企业间流动,实现资源配置。资本的流动是资源有效配置的过程,会计信息是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反映,所以会计信息可以影响企业的资本流向,也就是说会计本身存在资源配置的功能。

3.会计的交易费用效应。在经济社会的交易过程中包括商品市场交易和金融市场交易及其他要素的市场交易,其中所有的交易信息是由会计信息所提供,而所提供的信息占据重要地位。

4.会计的分工效应。社会分工存在于生产领域,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生产主体之间。不同生产主体的分工提高了其专业的技能及专业的管理效率。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实现了专业化与专家化。这种两权分离现象的产生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企业的经营情况仍以会计信息所提供的报表为依据。

三、完善会计体系,提升经济效应

1.强化会计语言通用性。会计语言属于通用的商业语言,所以应确保会计语言在国内的统一性,也要保证国际会计语言的趋同性。会计语言通用性的实现,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间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比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多次的比较与对比才能发现企业间的差异,以保证决策者的正确决策。

2.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客观的经济事项,所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确保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重要条件。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各国采取将企业会计信息公开的方式,对于虚假信息进行严厉处罚。

3.提高会计信息可理解性。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应被所使用者充分理解。只有充分的理解会计信息才能发挥会计的经济效应,可以通过促进会计语言的通用性及加强会计教育两种途径进行。

4.加强会计信息的公开程度。会计信息公开程度越高,会计的资源配置效应就越大;使用的主体越多,会计的交易费用就越低。所以,实际情况表明,加强会计信息的公开程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会计的经济效应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所以会计信息的公开是一种必然趋势。

5.根据用途的不同制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对于不同用户有不同的需求,所以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相应的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实现企业的合理资源配置,有利于企业规避经济风险,并且能够帮助企业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所以,针对不同的企业应制定符合企业经济发展模式的会计制度,从而推动企业经营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会计的变迁由社会经济发展所决定,会计的经济效应对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本文通过对会计变迁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措施有效的完善了会计的经济效应。通过对会计经济效应的全面分析与了解,为企业进一步的经营方向提供了有效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谢志华.论会计的经济效应[J].会计研究,2014(6).

[2]曾富全.中国会计准则变迁与会计理念变化[J].会计之友,2013(24).

[3]张丽达,赵益闽.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整合研究――基于会计处理及经济效应的相关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3(3).

[4]李英.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会计变革[J].会计研究,2014(6).

[5]周守华,刘国强.会计越发展,社会越进步――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J].会计研究,2014(1).

毕业论文的格式与写法技巧

一、标题和正文格式

一般论文是分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的。一级标题也是章名称,比如说“第一章绪论”,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加粗并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标题比如说“1.1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二级标题用小三黑体靠左(不加粗),上下各空一行。三级标题比如说“1.1.1课题研究背景”,三级标题用四号黑体靠左(不加粗并且上下不空行)。另外换章时必须换页,正文为小四宋体,行距为固定值20磅。参考文献内容为五号宋体。图和表标题和内容用五号宋体,并且表格要用三线表,下面会介绍到怎么制作三线表。

二、页眉

这个本科生和研究生就有点区别。研究生的话页眉分奇偶页。比如说在“第一章绪论”中,奇数页就写“第一章绪论”,偶数页就写“某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本科生的话不分奇偶页,一律在正文部分写上“某某大学学士学位论文”。页眉用的字体是五号宋体并居中。

下页我详细讲一下研究生论文怎么在奇偶页写上不同内容。比如说在“第一章绪论”中,首先在“第一章绪论”所在的前一页的最后一行,点击“插入”——“分隔符”,在“分节符类型”这一项中选择“下一页”。然后点击“视图”——“页眉和页脚”,在弹出的那个工具条中找到“页面设置”这一标记,在“版式”选项卡上把“奇偶页不同”这一项勾选上,然后就可以分别在奇数页和偶数页输入不同的文字了。本科生的更简单,本科生的话就不用把“奇偶页不同”这一项勾选上。

研究生论文的话要记得在第一章都要设定分隔符,还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让“链接到前一节”这一标记处于非选中状态,否则的话无法实现不同的章中写上不同的内容,因为“链接到前一节”处于选中状态的话,就代表着你输入新的页眉,前面的页眉也会跟着变成一样的页眉。

三、页码

这个要分摘要和目录和正文部分。摘要和目录用的是i、ii等,而正文部分用的是1、2等。设置好页眉后,比如说“第一章绪论”已经设置好页眉了,在“第一章绪论”所在的第一页点击“插入”——“页码”,在对齐方式中,选择“居中”,把“首页显示页码”勾选上,点击“格式”,在“数字格式”中选择“1,2,3……”,在“页码编排”选项中选中“起始页码”单选框,并输入页码为1。而在第二章、第三章等章节中就在“页码编排”选项中选中“续前节”单选框就可以了。页码的字号的话使用word默认的就可以了。

在论文封面、任务书和毕业论文评语中无须设定页码。

四、目录的制作

目录的制作很简单的,首先单击“工具”——“自定义”,在“工具栏”选项卡中,把“大纲”选中,点击“关闭”。然后在弹出的那行“工具栏”中,把一级标题设定为“1级”,把“二级标题”设定为“2级”,把“三级标题”设定为“3级”。把非标题设定为“正文文本”(这是默认的,基本上不用设定,除非你在写论文的过程中不小心把某些正文文本设定为“n级”了。把标题都设定好后,就可以单击“插入”——“引用”——“索引与目录”,点击“目录”选项卡,再点击“确定”。之后把弹出来的目录内容选中(不要把“目录”两字选中,因为“目录”两字是设定为三号粗黑体居中并且上下各空一行的),首先设定为“宋体”,再设定为“times new roman”,把字号设定为“小四” 。 再把“目录”这两个字和目录内容选中,右键单击“段落”,在“行距”中把行距设定为固定值20磅。

五、参考文献的写法

参考文献的话,就是首先写上[*],*号代表的是数字序号,比如说[1]、[2]。因为在我的论文只用到三种:期刊、学位论文、书籍。所以我下面所说的也是这三种。

比如:

[1]冷雪峰.用authorware和flash制作多媒体课件[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XX,(9):27-44

[2]佟施,乐文行.多媒体技术[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XX:3-6

[3]倪英.数字电子技术基础多媒体cai课件设计及制作[d].燕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XX:3

[j]是代表期刊,[m]是代表书籍,[d]是代表学位论文。需要注意的是,中文文献用的标点符号是宋体全角,句号的话就要改成圆点。而英文的话,就换成timesnewroman字体下的半角标点符号。

六、标点符号

中文标点符号用宋体全角,英文和数字用times new roman并且用半角。还是解释一下全角和半角怎么区分好啦,半角是一个“月亮”,全角是一个“太阳”,在字体工具条中可以看到的。

无论是中文摘要还是英文摘要,它们的关键词都是用“;”号分开。

七、页面设置

左右2.2cm,上下2.54cm。装订线在左边。

八、三线表的制作

毕业论文的表格都是用三线表,设置也很简单。选中整个表格,点击鼠标右键,弹出右键菜单,选择“表格自动套用格式”,点击“新建”,在名称处输入“三线表”,在“样式基于”选择“普通表格”,在“格式应用于”选择“整个表格”,选择“一又二分之一磅”,在田字框点击其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上框线”、“下框线”,点击“确定”,再点击“应用”。然后再选中表格,点击鼠标右键,选择“表格自动套用格式”,在表格样式中选择“三线表”,点击“修改”,在“格式应用于”选择“标题行”,再选择“二分之一磅”,在田字框点击其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下框线”,点击“确定”,再点击“应用”。

表格的表头如表1-1一定要放在表格的上方,并居中。这与图片是不一样的,图片是把图片名称比如说图1-1放在图片的下面。

九、论文写作顺序

依次是封面、任务书、毕业论文评语、摘要、abstract、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n章、参考文献、致谢。

十、打印

本科生打印的封面用橙色封面,单面打印。研究生用蓝色封面,双面打印。

这些格式是根据本人的经验写的,可能有些学校的要求不同,如果自己学校的要求不同的话,尽量按自己学校的要求来设定毕业论文格式。

刑诉毕业论文主题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首先刑法涉及内容比较多。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的有关内容,具体可以结合你对两个部分的了解程度进行选写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根据自己熟悉的内容或者占有的资料确定。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时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当然,如果他们当中有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不过,依照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对他们进行搜查、扣押或逮捕,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新刑法典第11条的这个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有尊重了有关国家,有利于协调我国于他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由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备。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2.对于开始于1997 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屈学武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05-10-18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 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刑罚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统解释。[1] 就此意义看,上述第一、二项解释主要囿于刑法规范论、范畴论的解释;第三项解释则是就刑法价值论的解释。有鉴于此,实践中,作为有权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大多限于针对第一、二事项的解释;而第三项解释即有关法价值论的解释主体,多为刑法理论界而非刑事实务部门。虽然司法部门在就上述第一、二事项进行解释时,也会综合刑法的价值取向来考量有关问题,但准确地说,司法解释的功效,主要还在于根据有关立法意图、立法意蕴,结合有关字义所昭示的客观涵义,来解释特定的法律条文之字义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以及个案与确定规范的符合性。由此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并非单纯地仅仅依存于特定的、静态的刑事法律独立地存在着,就其实质意义看,应当说,它只能依存于有效刑事法律的运作而存在。换言之,没有刑法的实际操作,就没有实质意义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价值与空间。在此基础上,要理顺刑法解释的效力,特别是它与刑法溯及力的关系,看来有必要逐一清正下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问题: 一.对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正确理解 有观点认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大内容,而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既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就意味着司法解释与刑法具有"等值"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此一"效力"解读法,我们认为未免失诸重形式而轻实质。 我们知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何地域、对何人适用的问题。而这里的"同等"效力,显然并非相对于可予适用的地域和人员而言,而是相对其司法解释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强制力而言。即这里所谓"同等"的本旨在于:指令任何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人,包括适法、执法、守法人员都有义务如同适用、遵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一样地一丝不苟地去适用、执行、遵从它,不得轻忽懈怠。就此,我们再从逆向推理即可发现,司法解释并不发生与其所依存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空间效力问题。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可能脱离法律、法外地,自动地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司法解释因而难以发挥自己独立的空间效力。换言之,司法解释只能因循法律的空间效力,被动地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除非某一确定司法解释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不违背刑法空间效力)的专项特别规定,例如,除有关国际犯罪外,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国家或国民的危害行为一概无效。由此,司法解释便不可能独自启动并生效于此类人、此类事,等等。可见,就空间效力看,司法解释不存在独立的、法外的空间效力生存基础。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 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主要集中在此类司法解释是否受制于刑法的溯及力规定问题。众所周知,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项刑法规范生效以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而未决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亦即新法能否适用于旧行为的规定。能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其刑法总则中对刑法溯及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2、3款明文规定,"刑罚在行为时有变更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在判决前变更的,适用处刑最轻之法律"。我国《刑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刑法》上述规定,刑法学理界一般称其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观上述各国、包括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可见,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一是针对法律而言;二是针对刑事法律而言;三是针对刑事实体法而言。否则,它就不可能称作"刑法的溯及力"。 然而,国内却时有刑法学者或刑事实务部门人员针对刑法的解释提出其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质疑。例如,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据此,有学者认为,如此规定无异于明确规定了刑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主张对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对那些明显作了扩大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有评价功能;认为若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废止类推的成果不会得到很好巩固。[2] 有学者甚至提出,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第12条法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3] 三.刑法司法解释发生有无溯及力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学者关于坚持罪刑法定、反对重刑主义的良苦用心固然可佳,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实属对刑法溯及力规定或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误解。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解释的功效等多方面述论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如上所述,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均是针对刑事"法律"本身而言,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其究竟不等于法律本身。这一点,也是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刑事立法解释时常穿插于刑法条文之中--例如,《刑法》第91条至94条均属立法解释,但又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就此意义看,该类立法解释,实际上已经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刑法以外的刑事立法解释另当别论)。刑法的司法解释则不然,它不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仅是辅助刑法得以顺利实施的、运行法规范的工具。虽然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失诸规范的情况,因而被一些学者称为亚法律或准法律。但无论如何,就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看,"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刑法》第12条所谓的"本法"限指"刑法"、并不包括刑法的"解释"在内。因而以《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佐论刑法司法解释"应有其溯及力"规定者,确属援引依据上的失当,明确地说,就是混淆了"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界限。 其次,就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身看,该原则本质上是刑事司法不能适用事后法或重法。其要义在于禁止适用"事后法"与"重法",以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规范得以顺利施行的器具,因而它本身只存在该工具质量是否合法、达标、应手的问题,并不存在事后法或重法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法"。事实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是在遇到刑事棘手或疑难问题之后,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针对专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惟其如此,刑法才只规定司法上不得适用事后法,而不可能制定出不得适用事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来。也就是说,从刑法规定看,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第12条的调整对象,司法解释因而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当然,无可讳言,实践中,很可能发生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等刑法白地规定的最新诠释,会扩大刑事法网圈,从而可能发生将过去未达起刑点的案件纳入犯罪圈之实例。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扩大并不必然产生重法的实质意义的后果。这是因为,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都是相对于一定比例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因而币量面值的缩小或扩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货币实际价值含量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克减或升高。 这里说子数限制不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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