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工作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获奖是获国家级奖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比赛,是具有权威验证的赛事。含金量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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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法定任职资格问题研究》(独著),载《法学》2006年第3期;2、《从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看无名合同性质如何确认》(独著),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11期,被《广州律师》2008年第2期全文转载;3、《〈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法律协调》(合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民商法学》2007年第4期全文转载;4、《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变化》(合著,第一作者),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1期;5、《论商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独著),载《兰州学刊》2006年第11期;6、《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辨析》(合著,第一作者),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7、《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义务与责任》(合著,第一作者),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8、《建筑企业催收工程款面临的潜在障碍及其对策》(独著),载《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9、《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款的成本和效益分析》(独著),载《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年第2期;10、《分税制财政体制法律调整原则的探讨》(合著,第二作者),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11、《论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合著,第一作者),载《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1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经济法思考》(合著,第二作者),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13、《反垄断法:切实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著,第二作者),载《团结》2007年第3期;14、《〈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法律协调》(合著),载《2006中国商法年刊——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出版;15、《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独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16、《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制》(合著,第二作者),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17、《论公司信用基础多元化》(独著),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18、《物权行为与公示公信在不动产交易中的运用》(独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19、《在建工程物权法律关系辨析》(独著),载《校长阅刊》2005年第1期;20、《论违约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独著),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21、《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传统信托制度的改造》(独著),载《宜宾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24.2%,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11.9%。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WEB2.0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http://vdisk.weibo.com/s/jc37T,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一)近五年承担的学术研究课题1.参加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一般项目:《税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排名第二2.参加李进才教授主持的国家十五重点计划项目:“规模与速度——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主持子项目“高等教育与资本对接法律问题研究”3.参加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环境侵权问题研究》,参与全国性调研和论文写作工作4.主持湖北省教育厅十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5.主持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对策研究》6.参加赵兴教授主持的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市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排名第二7.参加李腊生教授主持的北省教育厅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校人文素质类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研究》排名第四8.参加张发坤教授主持的武汉市国资委委托项目:《安全与效率: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排名第二9.参加杨卫东校长主持的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研究项目:《两型社会的内涵与建设途径》,初稿统稿人10.主持武汉市市属高校科研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社区参与机制研究》11.参加国家重大社会科学项目《环境友好型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12.参加中美合作《环境与健康法律项目》研究工作。(二)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作品、专利、教材等)1.《现代税收正义的宪政基础》独撰、《社会主义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2期;2.《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价值关系的法律分析》独撰、《黑龙江高教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8期;3. 《科技法之创新价值刍议》独撰、《科技进步与对策》(全国中文核心)2005年第5期;4. 《建设信用武汉的几点法律思考》独撰、《理论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3年第3期;5.《论构建我国产业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第一作者、《湖北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12期;6.《论我国国有资产授权营运的法律规范》第一作者、《理论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9期;7. 《税权的宪政逻辑》,独撰、《政治与法律》、中文核心、2007年第1期 8.《论WTO与中国产业立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9.《税收本质的法律阐释》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5第1期;10.《论产业法的地位》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1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法理念》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12.《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对接问题的法律思考》,独撰,载李进才主编《运用资本市场推进高等教育——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速度、规模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13. 《税法的宪政之维》第二作者、载《财税法论丛》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4.《两型社会的发展逻辑与制度路径》独撰,载《江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5.《作为目的与工具的环境权》独撰,载《十六大与21世纪中国发展之路》、武汉出版社、2003年;16. 《ADR之司法正义价值及其运行机制选择》,独撰,载《江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17.《湖北省发展环境经济的法律对策思考》,独撰,载《法律前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18.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经济法使命》独撰、《载和谐社会之经济法治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19.主编:《社会和谐之经济法治理念——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第八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20:副主编:《经济法》教材一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21.主编《经济法》教材一部,中国政法大字出版社2009年版。(三)获得的学术研究表彰2004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2006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07年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论文三等奖2008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二等奖2009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三等奖
8年的审判工作中,她审结1507件民事案件,裁判正确率100%,无一件发回重审,无一件改判。其中,调撤结案992件,调撤率65.8%,结案数量位居全院前茅。自2011年5月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以来,她共审结民事案件536件,平均审限2.35天。2012年以来,她上门巡回办案186次,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开庭或调解105件。在2012年4月林某等12名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一案中,她认真研究案件,发现业主大部分都是外地人,辛苦赚钱在南宁买房就是想在南宁落户,且业主诉请的逾约金数额不足1万元。当天,她立即与这12名业主的代表进行诚心约谈。为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后续性诉讼案件,她努力寻找调解的突破口。最后,她发现业主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而取得产权证肯定是外来人员最迫切的愿望,也是解决其子女上学的必备条件。于是,在她的5次调解下,业主与开发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开发商支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1500元;开发商在一个月内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她先后撰写了8篇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分别获全国、全区、全市法院学术论文和调研成果奖。2008年撰写的学术论文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奖。2012年撰写的调研报告《关于试行小额速裁的调研报告》荣获广西全区法院调研成果特等奖。
第一篇,是Sage数据库中的一篇期刊论文,参考文献格式:[1] Jiang Y, Liu J, Wang S. Cooperative outputfeedback tracking control for multi-agent consensus with time-varying delaysand switching topology[J]. Transactions of the Institute of Measurement andControl, 2015, 37(4): 550-559第二篇,是Springer公司出版的一本图书,共有6章:前言13页(i-xiii);第一部分,引言第1-15页;第二部分:“Stability of Switched Systems”,包含两章,第17-71页;第三部分:“SwitchingControl”,包含三章,第73-165页;第四部分:“Back Matter”,第167-233页。全书共233页,就看你引用的是哪部分。如果是整本书,则不必标出页码。参考文献格式:[2] Liberzon D. Switching in Systems and Control[M].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2003.第三篇,是一篇会议论文,原文收录在《第三十二届中国控制会议论文集》中,按照2005年新的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编写格式》,论文题目后面的参考文献类型代码应该是“C”(会议论文),而不是“A”(析出文献)(新标准中取消了A代码),论文集名称后也不再标注“C”。两个学会的英文名称不必标出。参考文献格式:[3] 满永超, 刘允刚. 高阶不确定非线性系统切换自适应镇定控制设计[C]. // 中国自动化学会控制理论专业委员会,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第三十二届中国控制会议论文集(A卷).中国自动化学会控制理论专业委员会,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2013: 6.
张照志 刘永团
一、会议概况
(一)会议背景
2010年9月12日~22日,国家305项目办公室组织的中国地学领域研究新疆及“大阿尔泰地区”的地质矿产的专家赴哈萨克斯坦东哈萨克斯坦州乌斯季市,参加由哈中俄蒙四国共同召开的“大阿尔泰成矿省”国际学术讨论会。
中国代表团参会代表共24人,分别由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305项目办公室”、新疆生态地理研究所、新疆阿勒泰地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国地质科学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博(硕)士研究生生组成。虽然是第一次参加中亚地学领域的国际会议,多数中国专家认为本次会议比预想的效果要好得多,在友好的学术交的同时,初步了解了哈萨克斯坦地质科研机构和工作条件,中国专家、教授与来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同行之间建立了广泛的密切联系,为国家305项目研究团队开展多层次中亚国际合作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会议取得了满意成功。
(二)阿勒泰地区参会情况
2010年3月,应国家305项目办邀请,张照志、张涛、刘永团、王雯婧4人向哈萨克斯坦东哈州会议组委会提交了3篇英文论文摘要。4月,组委会邀请论文提交者参加会议。4月26日,张照志专门向地委副专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刘颂东,地委委员刘斌提交了《关于参加哈萨克斯坦国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请示》,27日批复同意参加。
9月13日~17日,阿勒泰地委副秘书长、研究员张照志同志带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3位博(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附件一)。参会费用由“新疆阿勒泰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矿产资源可利用性研究”项目中列支。
阿勒泰地委副秘书长、研究员张照志提交了名为《新疆阿勒泰矿业特区研究》的论文、摘要及多媒体,并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做了主题发言。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名博士,2名硕士研究生提交了2篇论文,摘要及展板等会议材料(附件二)。此次会议为阿勒泰地区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提供了宝贵的矿业基础信息资料。向周边国家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宣传了阿勒泰地区矿业经济发展情况,也为完成利用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矿产资源等相关研究项目奠定了基础。
二、取得成果
本次哈中俄蒙国际“大阿尔泰地质学术会议”是中国代表团首次参加的中亚地区地学领域学术会议,也是新疆305项目研究团队第一次组团展示中国学者研究中亚的研究成果,通过学术会议了解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蒙古等国研究中亚的地学动态和研究成果,搭建中亚地学研究国际合作的平台。本次研讨会收集到丰富信息和资料,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认识,为阿勒泰地区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以及地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参加此次国际学术会议取得预期效果。
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主题为:亚洲中心大阿尔泰地区独特的稀有金属、金、多金属多样性与联系。会议地点在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的阿尔泰科技园。共设置了4个主题学术报告:①矿床及成矿规律;②区域地质及地球动力学;③方法、技术、成矿预测及找矿实例;④矿产资源、生态、经济和管理。此次会议以地学主题研讨为主,矿产资源经济、生态环境等为辅。中俄哈蒙4国专家学者发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主题发言及讨论。
阿勒泰地区代表团提交的3篇论文属于第4个主题报告内容(附件1,2,3),涉及矿业经济及组织机制学术研讨的范畴。论文收录于会议公开出版的“大阿尔泰-中亚独特的稀有金属-金-多金属成矿省”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取得了如下成果:
1.对阿勒泰地区矿业经济,“走出去”利用周边国家资源等地区关注的问题在会议上进行了研讨,达到了宣传阿勒泰地质、矿业经济发展现状、利用周边国家资源等方面的目的。张照志研究员做了题为《中国新疆阿勒泰矿业特区研究》(Study on Construction of Mining Special Area of Altay Prefecture in Xinjiang, China)的主题发言,与会专家学者对阿勒泰地区矿业经济发展颇感兴趣。原定为15分钟的发言,延长至半小时。从研究员的学术研讨视角,而非行政管理人员的角度,主要对阿勒泰地区资源、区位区情、生态环境等进行了深入阐述,提出了阿勒泰矿业特区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特区建设的矿产资源基础等6大基本要素。在空间布局上提出有步骤地建设4大矿业园区的规划。最后阐述了特区建设有关组织领导等8方面的保障措施。哈方等国专家学者对阿勒泰地区矿业投资环境及政策进行了讨论与研讨。
张涛博士研究生等做了《中国新疆阿勒泰地区与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合作机制研究》(Study on Mineral Resource Explora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Altay Prefecture with Its Adjacent Regions in Neighbouring Countries)主题发言。刘永团硕士研究生等展出了《新疆阿勒泰利用毗邻哈萨克斯坦地区矿产资源的可行性研究》(Study on Feasibility of Utilization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djacent Regions of Kazakhstan by Altay of Xinjiang)展板。
2.了解大阿尔泰区域地质、成矿规律、地矿经济等方面的最新研究动态及方向,对阿勒泰地区成矿规律、找矿、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地质专家学术报告可以归纳为10个方面:①矿区阿尔泰黄铁矿-金-多金属成矿省地质背景、成矿条件、成矿作用、矿床分布规律和找矿前景;②大阿尔泰地区构造建造、深部构造、变质变形、变质相石炭系-泥盆系地层对比、划分;③矿种上除了有金、铜、铅锌、铜镍、稀有金属外,关注稀土、稀散元素矿床等,还有黑色页岩(板岩)的综合利用,而且注意了在黄铁矿-金-多金属成矿带注意铁矿带的找矿;④大阿尔泰地区地震与深部构造、岩浆作用、构造动力学、年代学、同位素、稀土地球化学;⑤遥感、地球物理方法、地球化学探矿、综合找矿方法、预测参数、找矿标志、找矿前景,成矿预测等;⑥选矿技术方面有金砷矿石生物氧化技术、放射性方法选金的硫化物矿石;⑦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床的经济技术评价;⑧注意到采矿过程中生态监测和减少采矿对环境的负面影响;⑨注意到采矿选矿中造成的跨镜污染问题和对策;⑩矿业企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上述研究对阿勒泰地区从事相关研究的企业、科研院所、地质队等所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也对国土资源管理等政府机构编制相关规划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如第③个主题研讨关注稀土、稀散元素矿床等,哈俄两国的研究成果对阿勒泰地区稀有金属找矿具有参考作用。还有,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床的经济技术评价同样对阿勒泰地区开展相关研究也将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等。
3.收集了一些的资料,了解了中俄哈蒙四国有关地质、成矿规律等方面的情况。收集了大会论文集、多媒体等大量资料。特别是在哈萨克斯坦,系统收集了第30~33届国际地质大会哈萨克斯坦代表团论文集。主要有:
(1)1996年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北京),出版《哈萨克斯坦地质矿产》论文集,主要内容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成矿规律及特征,煤炭盆地、石油、铀等能源资源前景,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矿床,稀有金属矿床,地下水,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学等。
(2)2000年第31届国际地质大会(巴西),出版《哈萨克斯坦地质与矿产成因》论文集。主要内容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质与经济,区域地质、地球动力学、成矿学,矿床地质和有机可燃矿产,水文地质学和地质生态学,地质调查方法与技术等。
(3)2004年第32届国际地质大会(意大利),出版《哈萨克斯坦地球科学》、《里海及咸海地区地质》论文集。前者收录了50篇论文。主要内容包括:地质服务和矿产资源,地质、地球动力学,矿床成因、矿床、模式、方法、技术、水文、地球安全与保护等。后者收录了来自阿塞拜疆、伊朗、俄罗斯、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地学论文,主要包括地质、地球动力学、矿物学、水文、现代地质作用、生态和地震监测等内容。
(4)2008年第33届国际地质大会(挪威),出版《哈萨克斯坦地球科学》和《中亚成矿域》论文集。前者主要内容包括8个部分:区域地质、地球动力学、矿物成因、地震、特殊成矿作用、矿床、油气矿产成因、矿物原料基地、勘探技术与数学方法、地下水、生态、地质遗产等;服务和矿产资源,地质,地球动力学,矿床成因、矿床、模式、方法、技术、水文、地球安全与保护等。后者收录了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地学研究论文,包括5个部分:中亚成矿的主要问题、多金属与铜、金及稀有金属、铀及其他矿种来论述中亚成矿域的主要特征。
另外,此次会议也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人才,为今后参加类似的国际学术研讨会积累了经验。
三、认识建议
(一)几点认识
1.哈方通关环境有待改善。中方代表团在吉木乃口岸通关时,哈方海关、边检等管理人员对中方人员有意刁难。9月13日中方代表团乘汽车处从吉木乃口岸出境,哈方海关不允许过关,找汽车手续不全的问题等。经过了近9个小时滞留,最后到晚上7:30才放行。从斋桑县出发连夜驱车600多公里,14日凌晨5:00才到乌斯季宾馆。
2.双方语言交流不畅。国际学术主题发言需要英文,但哈方及俄方专家主要以俄语演讲,对中方带来诸多不便。蒙古由于会议经费困难,参会专家相对较少。论文集中的情况也是如此,其中大多数论文摘要为俄文,造成中方人员交流困难。加之哈方翻译人员几乎为非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且非常年轻。语言障碍对此次学术交流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影响了学术交流的有效性。
3.会议组委会高度重视研讨会。会议组委会高度重视此次学术研讨会,凸显哈方对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重视。哈方派出能源矿产部副部长兼地质矿产委员会主席、地质资源科学院院长、教育科学部科学委员会主席参与组织会议并参加会议,会议规格高。东哈州州长、乌斯季市长都参加会议,东哈州立科技大学、东哈州地质与生态研究所、哈萨克斯坦地质矿产科学院和东哈州勘探公司抽调多名专家参与会议组织,东哈州政府和乌斯季卡缅诺尔戈尔斯克市政府参与协调。会议安排在东哈州乌斯季阿尔泰科技园召开,8天前哈俄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与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在同一间会议室举行会议。学术气氛和设施满足学术会议需要。往返会场与代表团住地乌斯季宾馆之间,以及代表团集体活动的交通一直都安排大巴接送,并有警车开道,方便了参会代表的开会和生活。
4.会议接待规格高,对中方代表团非常重视。一方面,这与国家305项目办公室前期所做的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关。另一方面,我国对大阿尔泰地区地学研究投入大,研究人才多,成果丰富有关。会议期间,组委会专门安排了欢迎晚宴,为与会代表表演了具有哈萨克民族特色的歌舞。为了表达对中发代表团的尊重,哈方还专门安排了中国的舞蹈,令中方代表团成员感动。
从各位参会代表体会哈萨克斯坦国家目前还没有完全脱离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物价相当于中国的4~5倍,普通人民并不是很富裕。但是会议组织者,动员多家国家级矿业企业赞助会议,包括哈萨克斯坦国家矿业公司合作股份公司“Tau-Ken Samruk”,Kazzinc矿业有限公司和Kazakhsta勘探公司等多9家公司,使得会议注册费降低到30美元,使得老专家和学生代表费用也大幅度地降低。
5.论文报告稍显欠缺。就学术论文等交流成果而言,中方代表团提交的论文数量较少,学术报告只有7个,研究内容专而不宽,综合性不强,多属于纯学术文章。尤其缺乏大成矿区带的找矿评价、找矿方法、成矿预测、采矿、选矿技术等方面的文章。研究矿种局限于铜铁多金属等。但中国学者提交的论文采用的测试数据新,年代学、同位素等研究较为深入且较新,反映出中国对基础地质研究投入大。而哈、俄地学专家的报告内容虽涵盖了传统的地质勘探、矿业所有工作内容,但是数据大多是2000年左右的数据,数据相对陈旧。
6.会议代表年龄结构有所差异。中方代表团专家学者各年龄段的都有,年龄结构较合理。而哈、俄、蒙3国科研人员的年龄偏大,特别是40岁以下的专家很少。这与这些国家对地学投入较少、科研人员待遇较差有关。据了解,很少地学科研人员因无法忍受地学研究的过低待遇而流失到待遇较高的领域或行业。
7.资料收集难度较大。在参会过程中,阿勒泰代表团想收集有关东哈州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难度很大。我们也到了该市两家大的图书馆,准备购买有关书籍,但均没有如愿。为此次活动留下了些许的遗憾。
(二)对策建议
1.建议阿勒泰地区地勘单位、矿业企业等机构参加类似的地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大阿尔泰成矿带横跨阿勒泰地区,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巨大,大阿尔泰学术研讨会所研讨的内容多为基础性地学研究,同时涵盖了找矿方法、预测、经济技术评价、环境保护等内容,这些研讨主题为阿勒泰地区找矿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为提升阿勒泰地区地学研究水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
2.建议阿勒泰地区重视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对周边国家的考察、研讨等活动,收集整理积累周边国家资源、政策、市场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形成系统的、动态的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系统。为阿勒泰地区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提供基础支撑。
3.争取由阿勒泰地区组织召开“大阿尔泰”地学国家学术研讨会。届时,可集聚中俄哈蒙四国知名地学研究专家学者齐聚阿勒泰地区,对阿勒泰地区地质找矿、矿业经济等进行研讨。组织召开这样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对于阿勒泰地区并非难事。但对宣传阿勒泰、促进阿勒泰地区地质找矿实现突破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4.建议阿勒泰地区以此国际学术研讨会为平台,建立良好的招商引资渠道。把阿勒泰地区需要招商引资的项目通过展板的形式公布,便于周边国家有关投资者参考。重点是为大阿尔泰地区周边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地学科研工作的合作提供一个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四、致谢
在办理出国手续以及参会等过程中,得到了国家305项目办公室王宝林主任、王小文处长等领导的帮助。参加此次会议得到了阿勒泰地委副书记、常务副专员刘颂东,地委委员刘斌,地委委员、秘书长曾舒拉等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阿勒泰地委副秘书长陈祺在与哈方的联系方面给予了中方代表团大力的帮助。阿勒泰地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富强对此次活动给予热情帮助。阿勒泰地委办林艳峰副主、李玉瑛科长、吴广平科长、赵江泽副科长、陈新远秘书等也给予代表团大力帮助。阿勒泰地区外办在办理出国手续方面给予了代表团的大力支持。中方代表团在经停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期间,县委、政府,吉木乃口岸,海关,边防等单位非常重视,为代表团提供了食宿、通关、协调等方面的便利。同时,也得到了阿勒泰地区第六批援疆干部的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附件
附件1会议议程及人员名单(略)
附件2东哈萨克斯坦州及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简介
一、东哈萨克斯坦州
东哈萨克斯坦州(简称东哈州),是哈萨克斯坦的14个州之一,位于哈萨克斯坦东部,面积28.33万平方公里,辖15区、10市。东哈州北与俄联邦的阿尔泰边疆区接壤,西北与哈萨克斯坦的巴甫洛达尔州相邻,西与卡拉干达州相邻,南与阿拉木图州相连,东和东南与中国交界,该州面积列哈萨克斯坦地委,人口则为第二。人口密度小于5.8人/平方公里,自然条件(地形、气候、土壤)的巨大差异使得东哈州一些地区人口分布很不平衡。2008年约163万人,其中哈萨克族和俄罗斯占90%以上。
东哈州的自然景观丰富,有荒漠、原始森林、永久冰川和高山。地貌大部分为高山丘陵,期间有盆地和河谷分布。水资源丰富,主要河流是额尔齐斯河、乌尔巴河等,还有许多高山河流及高山湖泊,但是西部和西南部地区河流较少,流入阿拉湖和巴尔喀什湖盆地的河流在夏季时常变浅和干涸,此外,哈萨克斯坦的大型湖泊也多位于东哈州,如阿拉湖(面积2650平方公里,水深45米)、萨琴克科尔湖(736平方公里)、马尔卡科尔湖(455平方公里,水深27米)及斋桑湖,后者继而沿着额尔齐斯河河床形成了哈萨克斯坦最大的水库-布赫塔尔马水库,水面总面积达5500平方公里。此外,东哈州还有舒里宾和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两个大型水库,额尔齐斯河是世界大型河流之一,它发源于们股阿尔泰山脉的西部支脉,总长4300公里,其中1700公里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汇入俄罗斯西伯利亚的鄂毕河,流经东哈州的几乎整个河段都能通航,东哈州的另一优势是有利的地理位置,许多过境铁路线和航空线通过这里,将中亚与西伯利亚地区连接起来,自古以来塞米巴拉金斯克市就是中国、俄罗斯和中亚之间的交通枢纽。
东哈州气候为温带大陆性气候。1月份平均气温-20~-16℃,7月份平均气温20~23℃,但在东北部的山区最低气温可达-55℃。东哈州西部地区冬天常见暴风雪,夏天常起沙尘暴,全州的降水也极不平衡,年均降水量300~500毫米。
东哈州自然资源丰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旅游资源占有重要位置。矿产资源中有色金属储量大,多金属的共生矿多。东哈州是哈萨克斯坦少有的资源富集区,特别是矿产资源丰富,储备了全国51.5%的黄金矿、65.6%的钽、铌矿、47.9%的铜矿、47%的锌矿、27%的铅矿、37%的铁矿、27%的钼矿。有金属矿120个,非金属矿308个,年产有色金属70万吨。东哈州尤其是东北部的阿尔泰地区是重要的金属成矿区。森林面积349.9万平方公里,木材总蓄量为1.74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一)。建立有马尔卡科尔湖自然保护区、西阿尔泰斯克保护区等。
矿业方面。从苏维埃政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开始,东哈州就成为前苏联高度发达的工业区之一,采矿冶金联合体仍是东哈州的经济基础,哈萨克斯坦出产的所有镁、和镁合金、锌、镉、钛、精炼银,97%的黄金、86%的铅,40%的铜精矿及许多稀有和稀土金属都产自东哈州的有色冶金企业,该行业产值占全州产值的一半以上。铍及其制品加工在世界上也享受盛誉。
二、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
东哈州州府,1999年人口31万人。1720年作为乌斯季卡缅纳亚要塞而兴建,1868年起称市。位于哈萨克斯坦东部,鲁德内阿尔泰山麓、乌尔巴河与额尔齐斯河的汇合处。机场可起降国际航班。距首都阿斯塔纳1038公里。该市是哈萨克斯坦有色冶金中心,有大型铅锌和其他稀有金属炼制厂。食品工业也比较发达。是哈萨克斯坦重要工业中心之一。这里有哈萨克斯坦大学、科技大学等高等学府。
在考察活动中发现,乌斯季卡缅诺尔戈尔斯克市没有宽阔的马路、鳞次栉比的高楼、繁华的市场,但是城市建筑物整洁,花团锦簇,植被繁茂,喷泉雕塑应有尽有,宽阔的额尔齐斯河河水清澈,微微翻波浪,除了语言障碍,一切都显得清爽宜人,参会的中国代表都感觉,这是个宜居的中等城市。这是一个既有遵循传统怀旧,又有文化底蕴很深的城市。承载着中亚文化传承,经济发展的宜居城市。城市管理也很有特色。
附件3英文论文(3篇)(见论文著作篇)
附件4部分会议及活动照片(略)
藏传出家能否允许本院报道
1. 《“以戒为师”需要建立“现代清规”》, 《中国宗教》2007年第1期, 2007年1月,北京2. 《解性与本觉——摄论师对“解性黎耶”的诠释》, 万俊人主编《清华哲学年鉴·2005》, 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5月, 北京3. 《五性各别与理佛性、行佛性——瑜伽行派的佛性思想》, 黄心川、释大恩主编《第三届玄奘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辞书出版社2008年1月, 成都4. 《摄论学派与智顗教观思想的形成》, 《中国哲学史》2007年第3期, 2007年8月, 北京5. 《阿摩罗识与本觉——摄论师的“阿摩罗识”思想》, 《敦煌学辑刊》2007年第3期, 2007年9月,兰州6. 《中国佛教研究方法の革新及び活用》, 《大谷大学真宗综合研究所研究纪要》第25号, 2007年12月,日本京都7. 《论关山慧玄的禅法——“关”》, 《佛学研究》总第16期, 2007年12月, 北京 8. 《当前发展佛教教育的“盲点”与“伪问题》, 觉醒主编《佛教与现代化》,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1月,北京9. 《地论学派的判教思想与南朝佛教》, 《闽南佛学》第五辑,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3月,北京10. 《《大集经》与地论学派——以判教为中心》, 《法音》2008年第2期, 2008年2月, 北京11. 《药师礼忏仪的演变与发展》, 《觉群佛学》(2007),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3月,北京12. 《初期地论学派的判教思想》, 万俊人主编《清华哲学年鉴2006》, 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年3月, 北京13. 《摄论学派与早期华严宗的形成》, 《宗教学研究》2008年第1期, 2008年3月,成都14. 《鸡足山释禅《依楞严究竟事忏》》, 印顺主编《虚云法师与鸡足山佛教》,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5月, 北京15. 《法上《大乘义章》佚文考辨》, 《禅学研究》(第7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 南京16. 《民国年间新旧唯识之论争》, 麻天祥主编《佛学百年》, 武汉出版社2008年6月,武汉17. 《印顺法师在台湾创建的四大道场的历史和现状》, 《世界宗教文化》2008年第3期, 2008年9月, 北京18. 《2005-2006年宗教学研究热点和趋势分析(标明985)》,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2008年9月, 成都19. 《弥勒净土信仰略义》, 南京大学宗教与文化研究中心、中共奉化市统战部编《弥勒文化与和谐社会》, 宁波出版社2008年10月, 宁波20. 《毗昙学派与南北朝佛学大乘意识的树立》, 《佛学研究》总17期, 2008年12月, 北京 21. 《成实学派的思想与影响》, 《觉群佛学》(2008),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2月, 北京22. 《晋宋时代的禅经译出与禅法传播》, 《闽南佛学》第六辑,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2月, 北京23. 《腊八节的起源与演变》,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编《佛教·文化·科学·慈善》(上册),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3月, 上海24. 《南北朝佛教的社邑与慈善事业》,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编《佛教·文化·科学·慈善》(下册),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3月,上海25. 《论法照净土思想的特色》, 《佛教与中国传统文化:杨曾文先生七秩贺寿文集》,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北京26. 《“心净则佛土净”的思想史考察与现代诠释——兼论佛教生态主义的困境》, 《佛教与生态文明》,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3月, 北京27. 《论三法印的现代意义》, 王志远主编《宗风》己丑·春之卷,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3月, 北京28. 《宗教学研究领域学者和机构的学术影响分析——基于CSSCI(2005-2006年)数据》,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009年4月, 成都29. 《戒律对佛教神圣性的建构与诠释》, 《中国宗教》2009年第4期, 2009年4月,北京30. 《法治与僧事——“以戒为师”的现代意义》, 《世界宗教文化》2009年第2期, 2009年6月, 北京31. 《敦煌文献中的西魏、北周佛教思想——一百二十法门与《菩萨藏众经要》》, 《世界宗教研究》2009年第2期, 2009年6月, 北京32. 《净源《首楞严坛场修证仪》研究》, 台湾《新世纪宗教研究》第7卷第4期, 2009年6月,台北33. 《三种佛性与真实胜乘——摄论师的佛性、一乘思想》, 《吴越佛教》(第四卷), 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7月, 北京34. 《隋代诸帝的舍利信仰》, 杨曾文、肖景林主编《中国佛教的佛舍利崇奉和朝阳辽代北塔》,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6月, 北京35. 《中国汉传佛教素食传统的形成》, 《禅学研究》第8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9月, 南京36. 《丛林早晚课诵的修订与流行》, 《世界宗教文化》2009年4月, 2009年12月, 北京37. 《从“世界佛教论坛”看国家发展进步与佛教》, 《佛学研究》第18期, 2009年12月,北京38. 《《十地经论》译者新探——菩提流支主译说的成立》, 《佛学与国学—楼宇烈教授七秩晋五颂寿文集》, 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12月,北京 39. 《大智度论》在南北朝的流传及其影响, 《觉群佛学》(2009),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2月,北京40. 中国佛教放生习俗的起源与流行,《和谐宗教与文明城市》,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6月 ,北京41. 学术与弘法——从佛教界看佛学研究的立场与态度, 《宗风》庚寅·夏之卷,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北京42. 自知、自反、自强——赵朴老对中国佛教走向的思考方法, 《中国宗教》2010年第9期, 2010年9月,北京43. 从佛教立场迈向宗教多元主义与宗教对话, 《世界宗教文化》2010年第5期, 2010年10月,北京44.“蒋山法会”与明太祖对瑜伽教的整顿,《中国佛学》总第28期,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2月,41-47,北京 45.《大般涅槃经》在两晋时代的传承与流行,《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2011年3月,南京46.赵朴初对中国佛教优良传统的思想,《禅文化》第一辑,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1年4月,郑州47.中国佛教大乘意识的萌芽与树立,《中国哲学史》2011年第2期,2011年5月,北京48.印度佛教僧俗关系的基本模式,《世界宗教研究》2011年第3期,2011年6月,北京49.初唐佛道“道法自然”论争及其影响,《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2011年7月,上海50.南北朝佛教的福田思想,《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218期第9版,2011年8月30日,北京51.隋唐佛教的内道场,《觉群佛学》(2010),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8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