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对待人生环境 人生环境是一个很广义的概念。它很复杂,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大学生做为时代的一个人才主力军,对人生环境的处理,更不可忽视,因为这关系到民族的未来与国家的地位。 大学生既有梦想,又有追求,同时又有一些自负.担心.恐惧与迷茫.1.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应该有合理的心理定位. 大学生是一个高智商的群体,这是他们有一种优越感,在大学生找工作.择业时,形成了好的工作得不到,低不就的局面,有的干脆在家闲着,成了恳老族.在大学生对自己充满自信,对未来充满憧憬时,正确地自我评价与估计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大学生年轻是一个资本,其次大学生却缺乏经验,你们的专业等等 合理调整自己不符和实际的就业取向,例如:与他人攀比,面子主义等等.总之要使你的择业目标与你的心理定位相统一,不要成为过分的理想主义者,而要培养脚踏实地的从小事做起的能力. 从小事做起,一步步走向成功的顶峰,大学生在面对挫折时,如果有这种心理准备,就可以克服好高骛远的通病,正确的自我评价,对自己的所学专业.工作特长.优势劣势有正确的把握.2.良好的交际能力非常必要,良好的人际关系。成功=(努力+机会)*人际关系。开集体与社会,如果你要想获得成功,你必须尽快融入你所在的单位团体或工作单位,做好自己的工作,伴好自己的角色.与他人协调地工作,完美的沟通,是一种基本的能力,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传统的学习中,并没有掌握,所以你必须重新学. 一个人要想被集体所接受容纳,就必须有集体荣誉感,同时要尊重他人,接受集体的价值观念,决不能有个人英雄主义,更不能目中无人. 有人说大学生在二十八岁以前吃专业饭,二十八岁以后靠人脉吃饭.无形中强调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人际关系是一种能力社会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也需要人际交往,毕竟人是社会的人,决不能脱离社会,也不可能脱离社会. 与他人交往应遵行四大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人际交往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影响。这就是说交流的双方都具有主体性,都有合理的利益,这决定了在集体中你不但要利己,而且要利他。做到投桃报李,礼尚往来。遵行四大原则,形成无形的人格魅力。3.大学生所必备的实践能力行动高于一切,当今某些中国优秀人才,到了外资企业,忽然觉得自己的能力还不如一个技工,由此可见当当今的大学生应缺乏动手能力而失去许多机会与挑战.我们要学历,但不唯是学历,我们更要重视我们的实践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动,我们现在单纯强调学历与文凭的观念将会改变,学历与技能[动手能力]并重的观念将回被社会所接受. 学历与技能并重的观念将会是一个潮流,我们必须有良好的实践能力,即很好的动手能力.4.拥有一颗平常的心,平常心态,善代挫折 勇于面对是良师,是益友,因为挫折与失意在人生路上是少不了的.当一个大学生从学校走上社会,一定会有许多不适应,加上工作的压力与挫折,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态,如何找到心里的平衡点?就需要自己的调整与勇敢面对. 对自己不满得人和无加以客观的对待,不要怨天尤人,因为发牢骚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勇敢面对,并从挫折中汲取教训,自己才能吃一趼,长一智.以后才会有长途的发展,才有进步.5.拥有一技之长,发挥自己的长处.人们都说要样样通,更要几样更通,坚决反对样样通通,样样松.由此可见,一技之长是必须的.在人生路上如果一人用自己的短处与他人的长处相比,那么他们肯定会有自卑心理,觉得技不如人. 发挥自己的特长,因为经营自己的短处回是你的人生贬值,发挥自己的长处,发挥自己的灵感,尽情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做一个成功的人士.6。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在社会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做到既敢于竞争有善于竞争。面对日益变化的竞争社会,大学生应增强竞争意识,掌握更多的科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提高参与竞争能力。正确认识竞争,正确的竞争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潜力,造福于社会,造福于国家。在科技与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竞争必不可少。正确的竞争一定是合法的道德的竞争。正确认识合作, 合作是某几个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协调一致地活动,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真正伟大的力量在于团结合作,团结有力量团结能制胜。现代科学技术内容复杂,学科交叉,配合精密,要求大学生具备健康的心态良好的素质,团结合作精神与组织协调能力。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竞争与合作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从形式说,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具体来说,要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主角与配角的关系等。7。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世界观面对国我们的党和国家,我们要有“我是一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的信念“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与自身的完美,人们只有为同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到达完美。”伟大的共产主义导师马克思。现在有四种不同的:一,光宗耀组型,考取功名,为家族增光,显耀四邻。二,自我奋斗型,时时处处为自己将来的美好前程着想,这类人没有丧失自我,但过于自私,往往成不了大事。三,为他人活者型,这类人富于奉献精神,牺牲精神,为历史所赞颂。四,为国增光性,这类人把子自己的出发点建立在国家的兴旺上,名族的兴盛基础之上象年轻时的周恩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8。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无规不成方圆,但规则又离不开道德的维护。当今社会科技与经济日益全球化,要立于不败只地,良好的道德修养遇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是上层建筑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他通过社会形式,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道德+法律=有秩序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努力,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是我们的社会更加协调,是我们的国家更加富强,使我们的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再次崛起。总之,大学生作为时代的一个新新力量,也是时代的青年佼佼者,毛泽东说过“你们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以上的论述是所必须具备的,但是一个大学生只有这些能力,是远远不够的。有为的大学生,武装自己,随时迎接时代的挑战吧。
者:姜宪明出处:[江苏高教 第3期] 大学生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时刻面临着自身道德价值的选择与实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市场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相应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设相对滞后,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二律背反现象,令众多大学生无所适从,为师者亦措手不及,由于认知水平的限制,面对纷繁甚至冲突的道德价值,大学生时常陷入两难或多难选择的境地。尤其是近年来社会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给大学生进行自我道德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他们同样的行为,往往在社会中得到不同的评价,时褒时贬,时赞时斥,以致于大学生的自我评判标准也难免发生左右摆动,难以确定。因此,从理论上回答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以及在这些根本原则指导下,如何帮助大学生实现自我选定的被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这是大学德育的根本目标之一,同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教育的原则,对于把握道德教育的方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道德行为的主体是人,人的一切活动构成了人的价值,但这个价值是十分宽泛的概念,仅从道德价值来看,它既包含了由人的“失范”行为所造成的道德负价值,也包含了由人的“应当”行为所带来的道德正价值。由于价值观往往决定了人们如何认识和评价事物,以及选择行为,所以价值观是进行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的重要依据,它影响、支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左右人们的选择和行为。因此,主体在确立人生的道德价值时,必须首先明知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带来道德正价值,即应得到鼓励和帮助实现的道德价值。由于价值对人的选择和行为,往往起倾向性的作用,因而价值评价有其特殊的价值尺度和客观标准。这个尺度和标准是,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就有价值,其推动作用越大,价值就越大。反之,就没有价值。可见,大学生“应当”的道德价值的行为准则是以大学生的行为结果,究竟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是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是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还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准则。凡属前者的道德行为都应是取得正的道德价值的行为。 由此,大学生的道德价值就是指行为主体(大学生)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从事的能体现社会发展必然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活动价值。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无疑应该根据这一原则来确立。 然而,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道德认知是大学生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基础,是道德品质的基本组成部分。认知因素指的是对态度、对象的知觉、理解、信念和评价。在德育心理学中,特指人们的道德观念,即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对社会和道德现象、道德行为规范及其意义的理解,以及对是非、善恶的评价。在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形成过程中,道德认知因素是首要的前提。只有认知清楚、明确,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形成良好和正确的思想品德。 因此,道德价值选择需要建立在正确的自我理性判断基础之上,并能经受社会、历史、科学理性的长期考验判断才能确定下来。由于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生经验的深刻认知和理性升华,因而它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自我认知能力的成熟及理性的不断升华而不断地自由自觉地发展。事实上,今天的大学生中,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由于年轻和认知能力的局限,社会阅历的肤浅,基本理性自觉精神的不足,思维模式的简单化,因而很难真正正确地确定出自己的道德价值。他们所确定的道德价值,往往是不自觉的、多向的、不确定的,甚至带有明显的随机性、盲目性和自发性。在其道德行为上也反映出明显的二重性,部分学生在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之间存在明显反差。人的思想是环境的同化作用和个体内在的选择作用的统一,人的思想形成和变化毕竟要受环境的制约,其中社会环境起着主导的制约作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因而当前大学生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冲突与困惑,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时期和特殊环境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客观现实性和历史必然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决不可能靠其自发地产生和实现,而必须从行为主体的外部(主要是道德教育)给行为主体以人生启示,使之由多向的、不确定的选择逐渐走向专一的、确定的选择,而这个工作正是德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实践已向我们揭示,在人们的道德价值选择中,人是具有主动性的。同样地,社会环境表现出各异的道德价值选择,也正是不同层次的人在道德价值追求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表现,道德价值由认知到选择到实现,必须依靠行为主体顺利实现由动机到行为结果的转换,只有自觉完成这一转换才能实现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标。因此,如果说大学生的道德价值选择需要经过道德教育提高道德认知才能正确选择的话,那么,这个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必须依靠大学生自身主观努力才能完成,也只有自身的行为结果才能清楚地表明其道德价值选择的正确与否。然而,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竞争的压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多种形式并存的经济形态与单一的道德规范的矛盾冲突日益加剧;合理的道德动机有时却带来负效果,而动机不良往往又产生合情的社会效果。面对这些,当代大学生迫切需要道德判断力的指导,由此确立个人道德价值观。因为大学生也不希望自己被看成一只“德性的口袋”,刻板地贮存各种道德词汇和概念,他们更多地希望能在选择和发展道德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而个人价值和人生理想的确立正是道德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因此,大学生道德价值的最终实现,必须调动大学生主体的积极性,启发道德认知,提高大学生是非判断和评价能力,促使其自觉自愿完成由动机到行为的转换,使学生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统一起来。 上述分析给我们以启示,培养大学生高尚的道德不是仅仅通过一次简单的号召、几次感人的报告或一时即兴的社会公益活动就能完成的,必须通过长期的教化和细致深入的工作。因为人的道德信念和品质是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影响下形成的。因此,道德教育既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渗透作用,又要遵循道德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原则。 1 道德教育的阶梯原则。个体道德发展是呈阶梯状进行的。著名教育学和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夫伯格经过长期的实践研究后认为,个人道德的发展是从被动接受,服从外界道德规范,到逐渐以自己的行为去适应外界的规范,并判断这样行为对自己是否有利,进而发展到与外界的规范发生争论和冲突,最后大多数人以社会普遍的道德原则为终身行为准绳。这种“道德发展阶梯论”为我们进行道德教育提供了操作上的思路,也即道德教育必须从大学生身心特点和其发展成长的规律出发,根据其认知能力和发展水平,适应不同阶段特点,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培养目标,循循善诱,促进他们的道德发展。 2 道德教育与利益诱导相统一原则。道德教育作为一种价值引导,应当与利益诱导相统一。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我们不能回避人们对自己正当利益关注的合理性。然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确存在利益与道德的排斥和冲突,但是利益与道德又有着一致性,因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同时道德可以并且应当为正确理解的利益服务。因此,道德教育应当正视大学生对自我利益关注的这个事实,立足于个体道德认知差异的基础上,以个体的现实利益为切入点,通过建立价值引导与利益诱导相统一的社会运行机制,促使大学生对“为我”及其自我意义进行恰当理解与体悟,使主体由利己向利他过渡,由合乎规律到本乎规律,进而实现主体进一步提升,使之成为认知与实践相统一的自由自觉的行为。 3 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原则。学校道德教育的内容应该反映社会生活,正如杜威所言,“离开了社会生活,学校就没有道德目标,也没有什么目的”,学校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浓缩。因此,学校教育不能封闭和排斥社会的影响,或仅停留于简单的道德词汇的传递上,树立空洞的不切实际的道德理想和信念。学校德育反映社会生活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道德要求。当然绝不是说要丢弃学校教育,片面迎合世俗观念,而是要求学校德育的内容要尽可能地全面反映社会道德的内容,要把两者的目的统一起来,指导学生正确评价和选择各种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追求健康的人格和崇高的理想,因为道德教育不仅仅是个人道德完善的手段,从广义上应理解为关于人的“生存方式”的教育。 认知心理学派的研究启示我们:学校教育可以改善学生思想品德的构成,促进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但是机械的训练和单方面的灌输往往难以奏效。为了有效地增强学生的道德评价和行为选择能力,应该创造各种相互作用的道德环境的情境条件,使德育主体真正地主动参与道德教育过程,置身于真实的社会环境中去训练和实践,这对面临社会角色、社会责任领悟的个体社会化的大学生们来说,可以培养他们协调解决不可预测的道德矛盾冲突的能力,不至于因环境和地位的变化而不知所措。 4 道德教育的超前导向原则。学校道德教育不能只满足于社会普遍的道德行为的直观反映,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从现实的社会发展必然性出发,确立和提高自身的道德境界。事实上学生个体的道德价值观是多元的、不统一的,而社会的道德目标却是一元的。由于多数个体不可能自发地实现道德的升华,就需要有一种既反映个体道德观却又高于这些价值观的思想道德意识起导向和凝聚作用,引导个体道德逐步向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总目标发展。所以有必要提高大学生的需求层次,使之与教育引导合拍,在同化、顺应的过程中达到道德意识的升华和行为的认同。由此可见,超前教育的内容是现实的、可实践的,它既注意到教育的有效性,又不是抽象的脱离现实的形式主义教育。正确的超前导向作用可以帮助大学生避免因多种可能的道德选择而引起的决策困难。在正视个人利益存在前提下,倡导积极的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等正是超前导向的良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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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
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
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
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
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
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
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
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学理含义: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2、道德的特征:(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3、道德的功能(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的心得体会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来到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将近一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们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们处在迷茫的时候,它走进了我们的身旁,更走进了我们的心间。它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它就像我们的父母一样的疼爱我们;像老师一样的关心我们;像朋友一样的帮助我们。在它那盏明灯的指引下,我们走出了人生的迷茫期,大步的迈向幸福的阳光大道。 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我们形成了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了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为逐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合格者和接班人,打下了扎实的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意义重大而深远。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连接社会的桥梁。我们应该追求远大的理想,坚定崇高的理想信念。意识具有能动性,正确的意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而理想属于意识范畴,科学的理想信念是当代大学生乘风破浪,搏击沧海的灯塔和动力之源。是健康成长,成功就业和开创未来的精神支柱。科学的理想信念引导大学生做什么样的人做什么样的人,指引大学生什么样的道路,激发大学生为什么而学。大学生追求崇高的理想信念,在为实现社会理想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是自身成才的需要,是国家和人民的殷切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我们生在和平的年代,我们应该感到庆幸,但我们也不能忘记历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继续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做生生不息,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不能忽略一个问题,它就是价值观问题。价值观是指关于价值的特殊观念系统。进一步说,它是人们在处理价值问题,特别是那些普遍性价值问题所持的立场、观点、态度的总和。价值观特有的形式,是人们头脑中有关的信念、信仰和理想系统。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领域,还是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普遍地存在着价值问题。人们如何理解和对待这些问题,内心深处究竟相信什么、需要什么、坚持和追求什么,都是价值观所特有的思想内容。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素养,完善的法治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我院组织全院师生观看《道德与法制》节目,让我深有体会。虽然只看了两个小时,但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现在,觉得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人只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会变成兽。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钟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再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也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提倡。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依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政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律来铲除。所以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与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应的,不听的统制集团各有各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当代的大学生应提高对道德与法制的认识,努力成为一个“四有”青年,做一个对社会中一个高素质人才,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听了“道德与法”报告,我对道德与法知识了解多了,感触颇深。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难免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违背道德的冲突与事件,可人们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使用违规药品致使众多儿童普患“怪病”,这启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也应该学习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保证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毒针”进校园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毒针”再次进入校园。我们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原理原则等,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武器来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看了“幸福生活”这个短片,我想到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他人生活。我们身为一名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我们要树立并提高公共的法律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我们正处青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观,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作用。
当代大学生应珍惜历史机遇,胸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肩负接续奋斗的荣耀使命,坚定理想,增强本领,勇于担当,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立志为新时代奉献青春力量,做有理想、有担当的时代新人。一、我们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思考:怎样处理好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方面的关系,做什么样的人,怎样做人,怎样的生活才有意义,怎样的人生追求才有价值等,这一系列的人生课题,都需要大学生去观察、思索、选择、实践。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如: 论大学生要不要谈恋爱 顺便你拉 署名:***
思想道德与法律有关的论文:一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社会实践选题报告大学生恋爱心理调查与研究如今,在大学的校园里,如果见不到情侣,那比在沙漠不到沙粒,在大海里见不到水滴还要让人惊奇。无论是在隐蔽的花园里、树林中,还是在大庭广众的操场边、马路旁,都能见到成双成对的热恋情侣相亲相吻、相依相拥。恋爱已经成为大学校园里一道耀眼的风景。本文就将围绕大学生男生恋爱心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探析。一,高校男生恋爱心理现状及特点1,动因复杂多样 虽然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恋爱仅仅是一门选修课,但有可靠资料显示,在大学生中,有78.9%的人恋爱过或是正在恋爱中。据我们从几所高校的抽样调查也显示,仅仅有4.35%的高校男生不赞成大学生恋爱,8.7%的男生表示自己在大学不会谈恋爱。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恋爱在大学里如此流行呢?换句话说,大学生恋爱的动因是什么呢?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主观方面的原因,我们把高校男生恋爱的动因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 情不自禁型 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或接近成年,随着生理的发育成熟,心理上也逐渐显示出接近异性的渴望,有人把这一现象叫做“异性吸引期”。这时如果遇上自己心仪的女孩,那男生就会发起“进攻”,来满足心中那份情不自禁的感情的冲动。这种人,在与恋人的相处中往往表现的感情专一,充分尊重对方,且乐意为对方分担困苦。在我们的调查中,因为这一动因而恋爱的男生约占了44%以上,是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类。(2) 务实型 高校的男生有的人选择女友的标准就是要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信念与共同的事业基础。他们恋爱的目的就是要找一个志同道合得人,将来和她走向婚姻的殿堂,携手走过这一生的风风雨雨。这种人,在恋爱中一般能做到学习刻苦,与恋人互相激励,共同进步。这一类人在我们的调查中,占了接近40%。(3) 弥补型 大学生摆脱了高中的那种高压,繁忙的抑郁生活。来到大学,老师不再形影不离的管制着,家长更是隔了千山万水,自由的生活再加上空闲的时间,一下子轻松下来。但是,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往往各自为政,特别是大一新生,人生地不熟,同学们相聚的时间明显减少。所以大学生虽然生活在集体中,却容易有孤独寂寞的感觉,显得空虚无聊。这时候,往往最先想到的就是找一个女朋友,用恋爱来填补生活的空虚。出于这一目的而谈恋爱的人在男生中大概占了10%。(4) 虚荣型 有很多人见周围的人都已出双入对,而自己还是光棍一个,就觉得很没有面子,甚至觉得是一种耻辱。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能赢得“系花”或是“校花”的芳心,那就是莫大的荣耀。这种人谈恋爱完全是为了装潢门面,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这大概占了5%。(5) 好奇型 现在,有好多人在高中甚至是在初中都已经尝试了爱情的滋味,再加上现代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对大部分人来说,爱情已经不是神秘莫测的事了。但是,也有少部分在家长老师的严密监控下,尚还未涉足这一禁区。他们对这一神秘的领域充满了好奇。强烈的好奇心使他们去恋爱。这约占了1%。2,火一般的热情 一个男生一旦决定爱上一个女孩,那他自己的心灵全部空间就往往被她所占据,朝思暮想,梦牵魂绕,大有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之感。为了爱情,他们可以慷慨的付出一切。没有什么能比爱情更能让人心甘情愿的掏腰包了,在物质方面,他们可以一掷千金,甚至是倾家荡产,可以为了女友的一件首饰而省吃俭用一年。在精神方面,他们可以放弃自己的学业,让约会,跳舞,看电影等占据自己所有的时间与精力,做一个全职的恋人。与陆小曼热恋中的徐志摩在日记中写到:“昨天早上,你没有给我打电话,从九时半到十一点,我简直就像活抱着炮烙似的受罪,心那么的跳,那么的痛,也不知道为什么”,“你肯不肯亲手拿刀割开我的胸膛,挖出我那血淋淋的心留着,算是我给你最后的礼物吧”。这大概反映出了所有热恋中男生的心声吧。3,强烈的占有欲,要求一份付出,就有一份收获 恋爱中的男人愿意付出一切,但同时也要求得到一切。他们要求自己的女朋友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就像自己的双手绝对的属于自己一样。据我们的调查,近20%的男生希望自己的女友不接受别的异性的约会,75%的男生要求自己的女友在答应别的男人的约会之前先跟自己商量,只有5%的人能够接受自己的女友不用征求自己的意见和别人约会,而有12%的人表示,如果发现自己的女朋友跟别的男人约会,会提出分手。几乎所有的男生不希望自己的女朋友跟自己撒谎。他们认为,我拿全盘的爱给你,一团火热的真情,整个的给你,我也盼望你也一样拿整个的,完全的爱给我。他们所要的是绝对的全部,因为他们所付出的也是绝对的全部。如果一对恋人中的女人对男人说:“我不想着你,是因为你就在我的身边,何必再想?”那这个男生一定愿意马上死掉,从而去占据女友心灵空间的幸福。4,承受挫折的能力不强,容易走上极端 由于种种原因,注定了大多数大学生的恋爱不会一帆风顺,往往是一路坎坷和波折。在所难免的就要承受失恋的考验。看到自己苦苦经营的爱情就要灰飞烟灭,不愿面对这样的事实,而走向极端的大有人在。有的人在失恋之后,沉浸于痛苦之中而不能自拔,自暴自弃,将自己的心从此冰冻尘封,发誓不再涉足爱情,“横眉冷对秋波,俯首甘为光棍”。也有的人在失恋后,不再相信爱情的纯洁,从而放荡无束,玩弄感情,心甘情愿做一个情场的败类。5、性心里不成熟 现今的社会已不是那个强调男女授受不清的时代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的人说:这个时代是一个“性”趣盎然的时代。在这场波涛汹涌的性观念改革朝中,虽然不能说大学生扮演了主力军的作用,但起码也是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有资料此显示:在大学男生中,有39.5%的人有过接吻,25.6%的人有过性爱抚,10.9%的人有过性交。我们的调查也表明,只有5.8%的大学男生表示自己不会在大学期间对自己的女朋友提出性要求。从生理上讲,大学生已经发育成熟,但相应的性心里却不够成熟。第一,大学生还无力承担相关的责任。大学生都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也没有完全自立的能力。还没有能力去接受性行为带来的相关压力,有人只顾一时冲动,偷吃禁果,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物质上都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更有人一闯下祸,就束手无策,溜之大吉,这更是不负责任的可耻行径。第二,大学生的人格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定型,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而改变,有很多人在社会的不良影响下,沦为性道德败坏者。他们为了性而谈恋爱,大搞“一夜情”,甚至去红灯区玩“三陪”。这无论是对他人还是对自己都带来了损害,对社会更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二、女大学生恋爱心理特点1、自主性强女大学生在恋爱问题上,个性突出,重感情、易冲动,不受传统习俗的局限,在确定恋爱关系前,甚至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一般都不征求双方父母的意见,2、恋爱动机简单化许多大学生在恋爱中没有考虑到将来的结婚,不是清楚地自觉地意识到应选择一个终身伴侣,他们恋爱,只是因为需要爱和被爱。3、自控力与耐挫力较弱女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不往往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任感情随意放纵,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份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对学习造成严重影响。4、不成熟性与不稳定性当前大学生的恋爱,呈现低年级化,人数呈上升趋势。一年级就开始谈恋爱的已不是个别现象,有的学生甚至一进校就谈恋爱。这些低年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浅,思想单纯,很多学生对于自己的人生目标和需要,还没有一个很清楚的概念,造成在对待恋爱问题上简单、幼稚和不成熟。在择偶标准上,往往重外表,轻内在。在恋爱方式上,往往重形式,轻内容。在恋爱行为中,往往重过程,轻结果;重享乐,轻责任。这种恋爱问题上的不成熟性,加之他们在就学期间经济上尚未独立,恋爱过程中感情和思想易变,缺乏妥善处理恋爱中情感纠葛的能力,极易造成恋爱的周期性中断,或对恋爱对象的选择漂泊不定,恋爱的成功率很低。多方努力,打造大学生健康的恋爱心理大学生良好的恋爱心理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多管齐下,。学校要加强相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家长要适时进行有益的引导,社会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文化市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己加强自身的修养,严格自律做一个高尚的人。1,端正恋爱的动机 真正的爱情是源于两个人内心深处的彼此欣赏,她是高贵的、伟大的、神圣的。爱一个人,唯一的原因就是内心深处喜欢她,希望她能与自己毕生相伴。希望她能陪自己迎接人生的每一轮朝阳,送走每一天晚霞。因为爱她,所以爱她,寂寞绝对不能成为恋爱的理由。我们可以因为恋爱而不再寂寞,但恋爱绝对不是寂寞的产物。不仅如此,越是在寂寞的时候,我们越应该小心爱情,因为寂寞的时候,我们常常把不是爱情的东西当成爱情,一场错误的爱情却会让我们心酸不已。爱情更不是虚荣,从某一个角度讲,爱情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和其他人没有关系。能找到一个绝顶好的女朋友,那是你莫大的福气,应该好好珍惜,但那绝对不是供你炫耀的资本,别人都已抱得美人归,你还是孤身一人,那也决不是可耻的事。如果是为了所谓的面子,随便找一个女朋友跟她谈恋爱,那带来的除了无穷的痛苦,就是无限的悔恨。有一首歌唱到:“因为爱,所以爱,感情不必拿来慷慨”。的确,在面对爱情的时候不妨吝啬一点。我们不必去给别人施舍爱情,专心等待吧,等到那个真正值得让你付出一切的人再来付出那一腔热诚,“有花堪折方需折”哦。2,把握分寸,不咄咄逼人 面对爱情,不认真不行,不付出更不行。但是,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和碳相同。一旦烧起来,就无法叫它冷却.让它任意燃烧,那就要把心烧焦.”爱情需要掌握火候,小心引火烧身,特别是大学生,不应该忘记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为了收获爱情,而荒废了学业,那无疑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最起码,也要把二者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争取爱情与事业的双赢.另外,大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倾家荡产只为博得红颜一笑,用父母的血汗钱为自己的爱情买单,那都不是明智之举.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方的感受,不要咄咄逼人,要留给对方一定的空间.3,付出比索取更重要,对方的幸福是自己最大的满足热恋中的人不可以有太强的占有欲.因为爱她,所以付出.付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为了对方因此而获得幸福.有什么事会比能让自己所爱的人幸福更快乐呢?你和女朋友之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她不可能百分白的属于你.她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自由空间,你也需要有这个度量.爱情不是市场交易,不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在爱人面前,需要的是理解与宽容.适当的距离能产生无限的美.爱情是彼此独立个性完美的结合,既融为一体又相互独立.4,失恋,是雨过天晴在你决定恋爱的时候,你同样选择了失恋的可能.失恋的后面是痛苦与烦躁,你是否能够调整自己,是否能够从挫折中找回自信,这些都必须考虑清除.否则,就等你成熟一点、坚强一点的时候再谈恋爱吧.爱是一种能力,承受失恋同样也是发展爱情的一种能力.分手并不可怕,因为它剥夺不了你爱的能力.你要感激曾经的爱,至少它让你明白了什么是爱,怎样去爱,怎样获得爱.更不能用恨抹杀爱,毕竟自己曾经付出过,快乐过.“聚散皆是缘”,分手难免痛苦,但不必痛不欲生,用一颗平常的心去面对失恋,地球不会因为我的失恋而停止转动,时针不会因为我的失恋而停止前行.东方,明天依旧分娩出朝阳.失恋了,但还得活着,雨过总是天晴.让岁月抚平心灵的创伤,耐心等待下一站你美丽的天使到来.5,树立高尚的性观念性是恋人之间的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不可避免的话题.它是异性之间相互表达感情的一种最高形式,是严肃的、圣洁的,而不是随便的、下流的.大学生处在生理发育成熟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的特殊阶段.强烈的好奇心让很多大学生轻率的对性作出尝试,往往造成严重的甚至是悲剧性的后果.给他人和自己带来无限的烦劳.作为一个大学生,一定要树立健康、高尚的性观念.(1)、注重性安全随着性解放的浪潮,艾滋病等大量通过性传播的疾病,也像风暴潮一样袭击了人们.如今,婚前性行为已经被默认和接受,特别是年轻的大学生更是显得前卫.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大学生就更因该洁身自好,严格自律,确保他人、自身的健康.(2)、树立性责任意识一个大学生应该明白,作为有行为意识,有高等智慧的人类,决不应该简单的把性理解成一种享乐.性,在肉体接触的同时,更是两颗心、两个灵魂的融合.大学生,特别是男生,应该理性的对待性行为.必须考虑到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自己所承担后果的能力,必须对对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不可因为一味的追求享乐,而不顾他人的利益,更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作出有损别人和自己的事情.大学生,正处在一个朝气蓬勃、阳光明媚的季节,也是恋爱的黄金季节.当你遇上了那个让你心动的人时就向她表白自己的心声吧.但要记住,只有用一颗健康积极的心浇灌爱情的幼芽,爱情才能开出美丽的花.三、大学生恋爱存在的问题1、单相思与爱情错觉单相思是指异性关系中的一方倾心于另一方,却得不到对方回报的单方面的“爱情”。爱情错觉则是指在异性间的接触往来关系中,一方错误地认为对方对自己“有意”,或者把双方正常的交往和友谊误认为是爱情的来临。爱情错觉是单相思的另一种形式,它常会使当事人想入非非,自作多情。单相思与爱情错觉都是恋爱心理的一种认知和情感的失误。单相思使某些学生陷入痛苦的境地,处于空虚、烦恼,甚至绝望之中。处理不好对以后的恋爱婚姻生活都有消极的影响,因此,陷入单相思的大学生要及早止步另做选择。要想克服单相思和爱情错觉,重要的是正确理解爱情的深刻含义,同时用理智驾驭情感,尊重对方的选择,不可感情用事。2、恋爱动机不端正有些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不是出于爱情本身,而是为了弥补内心的空虚、孤独或随大流有从众心理。这类学生在择偶时很少把恋爱行为与婚姻结合起来考虑,缺乏责任感。还有极少数的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魅力,同时和几位异性同学交往、周旋,搞多角恋爱,甚至和谁都不确定恋爱关系。不道德的多角恋爱易引起纷争、不幸和灾难,也极易发生冲突,酿造悲剧,最终是对所有当事人都产生不良后果。3、恋爱中的感情纠葛三角恋爱、父母的反对、或周围人的非议、恋人之间的矛盾、误解和猜疑。4、择偶标准不切实际选择对象理想化、虚荣心强。5、失恋失恋是指恋爱过程的中断。失恋带来的悲伤、痛苦、绝望、忧郁、焦虑、虚无等情绪使当事人受到伤害。是生中最严重的心理挫折之一。失恋所引发的消极情绪若不及时化解,会导致身心疾病。 四、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1、树立正确的恋爱观(1)提倡志同道合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一般情况下,异性感情的发展是沿着熟人-朋友-好朋友-知己-恋人这一线索发展的,当一个男性成为一个女生心中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角色时,爱情就可能降临。在分享快乐和痛苦、共同成长的过程中,爱情就会产生和发展。(2)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因为学业是大学生价值感的主要支柱。当女大学把爱情视为生命的唯一时,爱情就是一株温室中的花朵,娇弱美丽却经不起任何的打击。当爱情成为女性唯一的存在价值时,她本人就会失去人格的独立和魅力,也很容易失去被爱的理由。多谈谈学习和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3、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1)迎接爱的能力。包括施爱的能力和接受爱的能力。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在理智分析之后,要敢于表达、善于表达,这是一种爱的能力。一个没有爱心的人是个自私自利的人。一个人面对别人的施爱,能及时准确地对爱作出判断,并作出接受、谢绝或再观察的选择,这也是一种爱的能力。缺乏这种能力的人,或是匆忙行事,或是无从把握。大学生要具有迎接爱的能力,就应懂得爱是什么,有健康的恋爱价值观,知道自己喜欢什么,需要什么,适合什么。就应对自己对他人对万事保持敏感和热情,就应主动关心他人,热爱他人。当别人向你表达爱时,能及时准确地对爱的信息作出判断,坦然地作出选择。能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所引起的心理扰乱。(2)拒绝爱的能力。自己不愿或不值得接受的爱应有勇气加以拒绝。拒绝爱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并不希望得到的爱情到来时,要果断,勇敢地说“不”,因为爱情来不得半点勉强和将就。如果优柔寡断或屈服于对方的穷追不舍,发展下去对双方都是不利的。二是要掌握恰当的拒绝方式,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珍重每一份真挚的感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一种自珍,同时是对一个人道德情操的检验。不顾情面,处理方法简单轻率,甚至恶语相加,结果使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心受到伤害,这些做法是很不妥当的。(3)发展爱的能力,培养爱的责任。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他的非性欲的爱情范围愈广,他的性爱也就愈为高尚。”发展爱的能力,并不是非要具体到对某一异性的爱,可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爱。我们的亲人、同学、朋友、祖国和人民,都值得我们去热爱。发展爱的能力,就是要培养无私的品格和奉献精神,要培养善于处理矛盾的能力,有效地化解消除恋爱和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为恋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才能创造出幸福美满的婚恋。4、提高恋爱挫折承受能力大学生的恋爱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而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遇到各种波折是在所难免的。前面所提到对恋爱实施自我克制,国外称之为“情绪管理”,这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自我认定:恋爱与学业哪一个为先?第二是自我设计:未来与现在哪一个为重?第三是自我克制:向自己承诺婚恋在毕业以后,主动参与文娱活劝,淡化自己的紧张感、积极投入到社交活动中,克服自己的寂寞感。只有把消耗在恋爱上的心理能量转移、升华到学业当中去,紊乱的情绪才能得到平衡和康复。
大一学期开设思修课程,是对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和法治观念 教育 的重要方式,对大学生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一思修论文3000字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大一思修论文3000字范文篇一:《新形势下大学生诚信道德问题及教育对策》 摘 要:诚信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中华民族最崇尚的品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 文化 精华,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被整个社会和民族重视。在当今高校如何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道德观念,并找到相应的教育对策,这已经是高校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当今社会都必须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诚信道德 素质教育 教育对策 0 引言 在道德范围内,诚信是人类最起码的要求,是人类社会共有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是否有诚信,是否有道德,任是当今社会评价的一条重要准则。2000多年前孔子就说过:“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从那时起,诚信问题一直沿袭至今。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道德”(“四有”之一)到江泽民同志的“以德治国”,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领》中的“明礼诚信”到朱镕基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 工作 报告 中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无不充分说明,社会各个层面都在努力倡导和培植诚信道德。那么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诚信,则这个由人组成的社会就失去了根本,作为即将担负起建设祖国重任的当代大学生们,如何正确认识诚信道德问题已经成为“必须”。 1 大学诚信道德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当今社会的大潮流中,由于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网络虚拟世界的渗透,高校扩招带来学生整体素质的下降等等因素,造成大学生在诚信道德问题上同样出现问题;有向银行贷款不还,有盗窃他人财物,也有参与“三害”(黄、赌、毒)的,还有学风缺乏诚信,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求职材料造假等诚信缺失的现象。 1.1 助学贷款遇到的新问题 在助学贷款中,大学生能否信守贷款承诺以及成为发放贷款的最大顾虑。根据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岳麓山支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南大学2001届 毕业 生中,有173人应还贷款,但截止到2002年1月1日,第一期贷款的还贷率仅为26%,经银行和学校3个月的共同催收,仍有61人没有还贷,还贷率为64.7%。第二期贷款截止到3月20日,有129人没有还贷,还贷率仅为25.4%。而湖南大学2001届毕业生中有136人应还贷款,截止到2002年1月初,第一期贷款的还贷率仅为42%,经3个月的催收,仍有1人没有还贷,还贷率为86%。第二期贷款截止到3月20日,有98人没有还贷,还贷率仅为31%,据调查了解到,贷款学生中没有按期还贷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还款意识不强,有的拖着故意不还,有的谎称忘记了;二是获得贷款的学生中,个别人因某些原因中途退学而放弃还款;三是个人无能力还贷,不是单位效益不好,就是还没有就业;四是有些学生想还款,但又不知道还款方式;五是有的贷款学生将助学贷款当成是国家无偿资助,以致贷款得到后就根本没有偿还的打算等等。总的来说,偿还贷款的情况与学生的诚信道德素质、就业情况以及个人品行等因素有关。 1.2 当前人们的信用观念和大学生的信用状况问题 在我国,人们对于“信用”这个概念的理解是随着信用贷款、信用消费等金融业务的开展而渐渐深入的,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还不能达到我们所期望的水平。没有信用的人在一些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是寸步难行的,在那里,人们可以没有钱,但是绝不能没有信用。在现代社工会中,信用意识和观念的缺乏已然是目前银行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大风险,所以,具备良好的信用意识确实是信用贷款赖以生存的土壤。 针对目前高校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从中可以发现大学生的信用现状:主观方面,就目前我国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来看,其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是需要依赖大学生的诚信度,也就是其自觉性。大学生作为高校助学贷款的主体对象,一般都具有较高素质,这一群体的道德水准及信用意识和观念也应与其受教育的程度成正比,具有一定高度的。但也不能排除某些个体利用其聪明才智钻法律和制度的空隙,故意拖欠还款的可能性。而客观方面,银行及相关部门也必须考虑大学生,特别是刚毕业大学生的实际还款能力,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大学毕业生在校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是大学毕业生四年内就必须还清利息(除政府贴息部分外),但是恰恰学生毕业工作的前几年正是他们个人打拼期,其经济实力处于最薄弱期,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已经是不得不受到重视的客观现实问题。 1.3 社会矛盾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的影响 之所以在部分大学生身上出现这些与大学教育不和谐的现状和事实,就其大学教育本身而言,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综观国际国内,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丰富钱袋子,早已成了这个商业社会里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在手段、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出现破坏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商业文化发展的结果,尤其在商业文化相对活跃和发达的地区,这种现象更容易出现。在这场商业文化与 传统文化 的教育和对抗中,一方面要使人们合法地发展经济,获取最大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又要让给人们自觉地维护和坚守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必然会出现不和谐甚至是矛盾。而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不和谐和矛盾从发现到蔓延,对大学校园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从最初的勤工俭学(实际上就是以挣钱为目的的维持自己的学习生活费用)到允许并开始鼓励在校大学生待学创办公司,这股风越吹越烈,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让学生过早地融入复杂的商业领域并要亲身去面对和体验商业领域里的各种险象。毫无疑问,这也是导致大学生诚信和道德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1.4 西方文化对价值观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整个社会除了在经济方面受益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之外,我们在自身的价值领域,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也同样受到了西方自由思想、享受主义的侵蚀。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西方文化也同时涌入,当代大学生不得不在传统的诚信道德与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和行为的斗争与碰撞的夹缝中寻找合适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如果没有较强的个人道德底线来做选择的话,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以致某些学生在选择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偏差,造成错误价值观的形成。 1.5 社会和学校的责任 对于当今部分学生缺乏诚信道德的原因,也有很多研究,分析不难得出,大学生缺乏诚信道德不仅有其自身的因素,社会和学校也存在相应责任,不仅有我国传统体制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意识观念的原因,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也是亟需解决的系统化的社会问题,这不仅仅是学校和学生的事情,而是社会甚至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必须正视的问题。 2 提高大学生诚信道德素质的教育对策 2.1 加大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力度 诚实守信是我国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作为未来国家建设的骨干力量,其整体素质都是比较高,所以大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高校及银行一般都是采取无需经济担保的形式来办理相关手续的。高校作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有义务加大对大学生的信用观念教育和信用意识的培养。中共中央于2001年9月20日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以高校要切实依据《纲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具体 措施 ,并认真组织实施。以“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为教育核心,把诚信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日常行为养成教育。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使学生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和观念,培养并珍惜个人的经济信誉,自觉形成高度信用责任感,成为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的公民。 2.2 诚信教育应注意从基础教育抓起 在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培养学生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考上大学就好,忽视了对学生做人的关注与教育。“为人”教育应该成为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部分,并放在首位,进一步帮助学生学习如何做人,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校工作、学生生活等方面,从小抓起,从幼儿园到中学到大学,点点滴滴严格要求学生,从喊 口号 到实践教育,让学生从小树立起做人要诚实,讲信用的观念,教育学生具备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2.3 充分挖掘和发挥学校道德教育资源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和有利于诚信道德建设的校园气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内的一切思想文化阵地都要大力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要大力宣传和体现时代精神的诚信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充分发挥典型榜样示范作用,鼓励大学生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 2.4 提高道德教育工作的时代性和时效性 广大教育者和学生管理干部应认清工作目前思想道德教育所面临的挑战,研究新情况,解决问题,培养学生具有时代性和开放性的良好行为习惯。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促进学生将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道德良心,转换为自身的行为习惯,转换为自身的道德需求,既要以理服人,又要以情动人,增强学生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意识和能力。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行为习惯是培养出来的,那么、诚信道德信念也可以作为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加以培养。另外,教师可以通过研讨、座谈、集体备课和教学观摩等活动,积极研究新时代大学生道德建设的规律和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校道德教育的优势,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管理干部起到带头的作用。 2.5 法制的完善 只有将信用建立在法律制度上,才能提高学生信守合同的自觉性。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 经验 ,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加大学生“失信”成本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 3 结束语 诚信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的重视,需要高校的重视,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学生管理干部以德管人,爱岗教业,为人师表,教育育人,以自己的道德追求,道德情感,道德形象去引导教育学生,学生以德修身,通过接受教育和自身体验、实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文化基本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和行为准则,这样培养出讲诚信,负责任的大学生,才能够迎接新时代的挑战。 大一思修论文3000字范文篇二:《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摘 要】树立崇高理想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就事业,开创未来的精神支柱和前进动力。面对当代大学生理想信念缺失,以及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等问题,本文强调了加强对大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倡导高校更加重视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意义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理想信念,是一个人思想政治素质的灵魂,是一个国家永葆生机的旗帜,是一个民族奋力前行的动力。然而当代的青年大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成为了理想信念缺失的一代,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南方网讯的记者在一些大学毕业生的 毕业留言 册上,十分震惊地看到了这样的 句子 :最大的理想:“挣大钱,娶美女!”最喜欢的职业:“能挣到钱的一切职业!”更有甚者,在“最大理想”中赫然写着:“有财富,包小蜜!” 面对当代青少年理想的失落,以及对理想的淡漠态度,我们怎能置之不理?温家宝在同济大学的演讲中提到:“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因而,我们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加强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邓小平1974 年3 月在谈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指出:“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说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原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都必须坚持的社会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入,大学生受到了各种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一些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也侵蚀着大学生的心灵。一些大学生出现了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等问题。对于大学生在理想信念方面出现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更加不能回避,必须采取正确的措施加以修正,因为大学生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力军。 加强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关键加强对大学生马克思理论知识的教育,使其树立马列主义的崇高理想。大学生出现理想信念模糊多数是由于缺乏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及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知识的理解。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应该成为大学生理论知识的基础,它将直接影响大学生的思想和灵魂。高等学校培养的大学生,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更需要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将为大学生指明政治方向,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 方法 论,正确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2 加强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理想信念教育的成效将关系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成败。 一方面,理想信念教育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高校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希望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形成共产主义的共同理想,最终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目前开展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关键是用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当代大学生,使其坚定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信仰,树立共产主义的共同理想,认同国家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把个人的理想同国家的发展联系起来,把个人的需要同人民的需要联系起来;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和辩证的看待社会中发生的各种事情,并且可以使大学生正确面对人生中的挫折;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可以使大学生用良好的心态和科学的态度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增强抵御各种不良思想和文化的能力。 另一方面,理想信念教育的成效是衡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的重要因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对大学生的道德品质、思想意识、政治观念施加影响的教育活动。判断我国现阶段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如何,关键是看青年大学生是否认同与支持我们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政治主张、政治信仰,是否将党和国家的理想信念作为大学生个人理想的自然选择。我党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性,并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始终。邓小平同志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加强,而理想信念教育要以核心来抓。他曾告诫全党同志:“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是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 总之,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信任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理想信念教育的,将其摆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位。 3 加强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必然要求 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家庭和亲人的嘱托,满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向往。同学们在大学期间,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 社会实践 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坚定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明确做人的根本,这样大学生才能健康成长和长才。邓小平指出:“我们一定要经常教育我们的人民,尤其是我们的青年,要有理想。” 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大学生做“四有”新人。人的理想信念,反映的是人对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期望。因此,有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就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期望和方式去改造自然和社会、塑造和成就自身。在“四有”新人的目标中,“有理想”是处于首位的,说明理想信念教育与做人有重要的关系。只有首先具备了崇高的理想信念,才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大学生走正确的道路。在大学学习期间,大学生总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如人生目标的确立、生活态度的形成、发展方向的设定、工作的选择、以及择友问题、恋爱问题、面对挫折问题等等。面对种种问题,大学生很容易出现烦恼和压力,甚至产生理想信念的困惑与不解,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一个总的原则和目标,那就是开展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大学时期确立了理想信念,将对大学生产生强大的精神动力,克服各种不良影响,为大学生走上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指明方向。 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大学生勤奋学习。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学习、做人、和走社会主义道路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需要大学生勤奋学习,将个人的成长成才同国家的民运联系在一起。大学生只有树立了崇高的理想信念,才能明确学习的目的和意义,激发学习的动力,同时激发同学们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自身成才而发愤学习的强烈责任感和是敏感,努力掌握建设国家、服务人民的本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才和知识对国家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接班人,也是未来知识和科技创新的主体,这就更加凸显出加强对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性。只有对大学生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理想、增强抵御各种不良思潮和价值观的侵蚀能力,才能在知识经济时代,抵制各种诱惑,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4-165.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0.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0. 大一思修论文3000字范文篇三:《浅谈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 当前,国内外各种思潮风云激荡,意识形态的博弈波云诡谲。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乃至高等教育领域都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而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立足于文化软实力,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于思想政治教育阵线。破解大学生群体意识堕落乃至高等教育发展瓶颈难题,不得不坚持以人为本,着手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 一、养德——扬弃的态度对待中华传统文化 文以载道,文化的功能承载着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以及为人处世能力的养成。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当代青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经受一系列考验,应对成长成人的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包括中华传统文化在内的精神文明体系,新形势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大多数青年学生,在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科研生活上缺乏一股韧劲和向上的精神。伴随着就业矛盾和社会压力,大学生心理问题日渐凸显,心理问题归根究底是理想信念问题,学生保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信念,往往就会产生与此相关的行为。中华传统文化提倡的孝道、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都在指导着后代子孙怎么做人,怎么成人。儒家思想蕴含的精华智慧提倡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等,被称为中国古代文化奇书的《菜根谭》就是一整部儒家修身学说的缩影,把修身问题追溯到心性层面上,有效彰显了思想觉悟提高的作用力。在校园里迷茫的大学生可以采用扬弃态度,从浩瀚的传统文化巨典中汲取营养,学会做人和求学问。 二、修德——学生党建与团学工作突出新亮点 学生党建工作是加强学生理性信念和价值观教育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大学生党的建设需要一些成绩突出业绩优秀的骨干青年;另一方面,党组织在吸收新鲜血液的同时注重考察拟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觉悟、理想信念认识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平时学习工作中辛勤付出的同学,组织上可以多给与褒奖,而对于平时表现不积极,发展党员时行动积极的要分别对待。党组织上分配任务,本身是对大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和考验。基层共青团、学生会和社团组织同样在大学生成长成才中扮演着不可估量的角色,因为在学生社团中不缺乏踊跃分子,他们的工作能力得到训练,具备了初步的自我成长与社会认知。团学工作的历练使他们在思想认识上先人一步,服务与奉献精神上充足有余,在价值观念上也会发生微妙的转变。在基层共青团或学生会、社团组织表现优异的同学还可以被提拔成干部或推荐为党员。这层机制能够有效代表组织上对于追求积极上进的同学的认可和鼓励。学校里的团学组织由此可以成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辅助 渠道 ,作为鼓励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第二课堂,其丰富多彩的活动,有效提供了大学生历事练心的平台,这对于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乃至为人处世能力的提高带来极大益处。 三、护德——新媒体传播担当重要角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这一构想是我国在信息时代条件下建设创新型大学、探索高等教育改革的新思路。当前,互联网发展高度发达,媒体行业信息弥漫,我国的大学生群体如何突出重围,选择有价值的信息,整合资源并为我所用成为一项重大课题,手机、电脑终端的普及使用已经打乱了部分学生的生活作息习惯以及正常的阅读学习习惯,值得深刻思索。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物事件通过网络新媒体传播,可以瞬间到达每一部电子终端上。从中,大学生难免面临一系列诱惑,包括财富、美色、名誉的干扰,以及慵懒、嗜睡、贪吃的熏陶。如果把社会比作一大大染缸,那么互联网就好比染缸里的水,网络的正能量作用难以施展,这个校园里的青年带来不小的挑战。大学生跳楼事件、自杀事件以及事件等负面报道层不穷,来自大学校园里的正向宣传少之又少。青年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极其便利,而课堂教学未能就社会 热点 问题展开深入剖析,致使自省自律意识淡薄的学生无法驾驭欲望诱惑,走向痛苦的深渊。新媒体担负的重要角色,可从微信、QQ、MSN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上传播窥见一斑,尤其是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官方的发声渠道,发挥了弘扬正能量,鼓励向上向善的良好风气形成的重要作用。 四、守德——大学生社会实践带来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