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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监督的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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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监督的杂志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就像一面镜子放在司法工作者的面前,时刻警醒他们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维护司法公正,并且我国对于舆论监督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一)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司法腐败是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短板”。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发表了《人权宣言》。第一条指出:“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这是首次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们倾向于安全,有序,可预见的世界,不希望出于混乱,难以控制的境地……在法律适应中,由于权势,金钱的影响,导致一方受到偏袒,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无序的状态。”人们对于自己的出身是无法选择的,所以人们渴望在后天的到法律平等。有了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就被置于公众的眼前,最大限度的摆脱了由于金钱和权势带来的不公,为司法审判涂上了一层防腐剂,从而有利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

(二)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舆论不仅对社会、对群众起着特殊的监督作用,它对于党、对于政府、对于一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也起着监督作用……经过这样经常的舆论监督,这类行为将会大大减少。例如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以及各地方卫视的法制节目在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正如前文提到的河南农民时建峰伪造军车牌照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案,电视台对其庭审进行了现场直播。类似的舆论监督使得案件在公开、公平、公正环境中的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此外,舆论监督是的广大的普通的民众参与到案件的评论中来,一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司法监督力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司法专断以及冤假错案的出现。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于案件的持续跟踪报道,也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以及警示社会大众的效果。

(三)社会监督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的正义需要完善的追求正义的环境和设备。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坚决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监督可以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舆论监督可以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由于我国建国较晚,法学教育起步晚,各个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偏远地地区,司法工作人员的水平更无法保证。舆论监督对于一些案件的关注和评论,迫使司法工作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办案水平。2009年的在“躲猫猫”事件中被处理的民警,就值得整个司法系统人员学习,以及在2010年年底,河南农民时建锋被指控伪造军牌免368万多元高速通行费案件中被处理的法官敲醒了警钟。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切实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用好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尽心尽力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

(五)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立法改革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披露了孙志刚死亡的情况。此后有关孙志刚死亡的报道在各大门户网站上被转载,引起国人的一片哗然。一时间孙志刚以及导致此次悲剧的收容制度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再比如,正在讨论的劳教制度的改革无不体现着舆论监督的作用。劳教制度很难保证程序正义,并且做不到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是不符合现行的司法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当然要求,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相信社会舆论会像促进收容制度的改革那样监督劳教制度改革的。

二、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妨碍作用

如文章开头关于许霆的案例,一些法学家认为是社会舆论绑架了法官,干扰了司法独立。在中国有关新闻、网络媒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媒体在报道有关案件的时候缺少监管,新闻媒体便会做一些捕风捉影的报道,或者只对整个事件的一部分做倾向性的报道,从而给了舆论错误的导向。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逃避自身的责任,滥用新闻舆论的报道、媒体舆论的善意炒作以及公众同情弱示群体的心态,扰乱司法人员正常的办案程序。(本文来自于《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杂志。《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一)在中国人情社会的大背景下,道德评判有失法律公正影响司法审判。舆论监督对具体案件往往以道德的标准来进行评判,而司法审判则要求司法人员以法律的标准来进行审判,二者评判标准不同,不是在所有问题上都能达成共识。社会舆论对于一个案件的判断总是出于主观的感性的认识,所谓的公知很少从法律的角度对一个案件作出评判。而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会用生活中的道德标准报道一些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在案件没有作出最后的法律审判之前盲目的做一些报道。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工作人员难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在做最后的法律判决的时候难免会考虑社会大众的承受度。这样的话,舆论监督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司法活动作用,反而干预了司法,左右了法官的判断,造成司法的不公正。

(二)给审判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媒体对于案件的热点做失真的盲目报道,这样的话法律裁判者就有来自案件本身和社会舆论两方面的压力,他们势必为了平衡这两种压力而做出一些妥协,而很多时候法律裁判者会向社会舆论妥协。因为那样或许会导致司法的不公,但不会有来自公众的不理解和社会的舆论压力。

(三)作为舆论监督主力军的各种媒体素质参差不齐,盲目的报道会侵害法律权威。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由于缺少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逐利性使得广大媒体会迅速的介入一宗案件的报道中,并且会做持续的跟踪报道。甚至会为了利益做一些盲目的、不真实的、具有倾向性的报道去迎合公众的情绪。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媒体本身的形象,也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侵害,损害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四)舆论监督会扰乱司法程序。舆论监督具有炒作性、制约性、倾向性的特点。舆论监督的这些这些特点决定了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会妨碍司法公正。在实践中,由于缺少监管,一些媒体炒作某一案件,对某一案件做具有倾向性的评价来博的读者的眼球。于是一些人便利用媒体的这些特点,炒作一些关键词,欺广大的读者。利用人们同情弱者的心态来干扰办案人员的视线,以期做出有利于把自己的司法裁判。现阶段,由于有关新闻媒体的立法不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也有弊。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完善司法独立制度、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等方法来完善舆论监督。从而更好的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掌握好舆论监管的度,发挥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应该努力做到既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又合理的处理舆论的监督,做到办案不受社会舆论的倾向性引导,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公开。这就要求广大法院检察院应该坚持依法办事,依章程办事,努力提高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要求作为司法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能力,树立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平衡好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两者的关系,共同努力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中国法学北大法律评论还有很多大学都有法律评论这类的刊物不过中国知网就一切都搞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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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杂志社

质监站和管护中心都是重要的组织,它们可以提供不同的服务。质监站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管护中心的功能更加广泛,它不仅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还负责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它们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安全、质量与售后服务方面的咨询服务。从功能上来看,质监站和管护中心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它们都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组织。但是,如果要把它们的优势相比较,那么管护中心会更胜一筹。管护中心不仅能够确保产品质量,而且能够从更多的层面去控制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可靠,而且还能够提供客户售后服务。总而言之,从功能上比较,管护中心要比质监站更有优势。

质监站和管护中心都是重要的部门,它们都在负责督促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它们的职责,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以及通信安全等。从管护中心和质监站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有自己的优劣之处,无法判断哪个更好。管护中心负责监督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并督促它们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公共利益,提供相应的服务。管护中心通过调查、审查、检查、监督等途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是政府派出的机构,负责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督促企业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确保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化妆品安全等。总之,管护中心和质监站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功能,无法判断哪个更好。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都是政府职能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质量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质监站和管护中心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对于不同的环境,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 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设立的,主要是为了监督和检查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其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它的职能是把握质量的全过程,通过样品抽查、检验、技术审查、技术服务等方式,不断强化对质量的管控,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管护中心主要负责管护和保护自然资源,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科学地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如风景名胜、森林、野生动物、水域、山脉、湿地、河流等,努力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总之,质监站和管护中心都是重要的机构,其中应该选择哪一个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如果你想要检测和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那么质监站就比较适合,如果你要科学管护和保护自然资源,那么管护中心就比较合适。

如果我要去的话就会去杭州,那里的美景真的有让我想去的冲动,想领略那里的自然风光以及当地的人文文化。

1、西湖杭州的名片景区,中国唯一的湖泊类文化遗产。西湖是一个美丽的城市公园,四季都有不同的特色,春有桃红柳绿,夏有荷花满塘,秋有桂花飘香,冬有断桥残雪。园林布局的西湖,真山真水、历史文化、神话传说,把山外有山、湖中有湖、景外有景、园中有园的风光点缀得淋漓致。西湖每天的游人都是络绎不绝,信步西湖湖畔,垂柳随风飘荡。远眺西湖全貌,水上游船来回穿梭;登雷峰塔叹古人之智慧,过断桥走一走影视剧里的场景。2、灵隐寺灵隐寺是一个非常值得去的景点,真的是“妙庄严域”。 大部份游客都震撼于灵隐寺规模之大,佛像精美。从东晋到今天,拥有一千七百多年历史的灵隐寺经历了数次火灾被毁,数次修复重建,可谓多舛。身旁人来人往,身后香火缭绕,内心却有一种超乎寻常的平静。3、宋城这里有身穿古装的美女,有仿照古城的街道,各种商铺,各种表演,还能抢绣球当员外家都上门女婿。最令人震撼的是千古情的表演,精心布置的舞台,精美的服饰道具,专业的演艺人员,结合高科技,让人在惊叹美轮美奂的同时,久久不能自拔。4、河坊街河坊街是最能够体现杭州历史文化风貌的街道之一,保持着清末的街道风貌。荣宝斋、雅风堂、回春堂等老字号依旧保持着传统的风格,走在青砖的路面,体会着历史的沉积。河坊街是适合闲时走走的地方,可以去淘个香袋,状元楼的面也挺好吃的,有时间的话可以去朱炳仁的江南铜屋看看,中国唯一的铜雕大宅。5、乌镇乌镇虽然不在杭州,但却是距离杭州最近的江南六大古镇之一,是国内最知名的江南水乡。来到杭州,就顺道去逛逛吧。繁华的商业化街道与清幽的水乡古镇并存,仅仅是一条河道,就将乌镇的西栅和东栅划分成了两个世界,一个热闹,一个清净。乌镇的最佳旅游时节:春天与秋天。一天中最美的时候是清晨与傍晚。清晨,河道上会漫起薄薄的雾气,仿佛梦境。傍晚,夕阳西照,游人散尽,一个生活着的乌镇出现在眼前。6、云栖竹径来到杭州,如果想找一个宁静清幽的地方,那就是云栖竹径。漫步在竹的世界里,阳光从竹叶间撒在身上,影影绰绰,若即若离。西湖自古多竹景,云栖竹径,堪称西湖竹景之冠。每个别致的亭子,各有一番传奇故事,且有名家题字或楹联,看看景、赏赏字、品品文,好不惬意。

专项监督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日集中发布了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进驻的消息,15个中央巡视组已完成对本轮所有巡视对象的进驻。

本轮中央巡视对中国航天 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等42家中管企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等3个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集中开展常规巡视。中央巡视组将在各被巡视单位工作2个半月。

分析“进驻一览表”及相关进驻消息,本轮巡视主要有以下四个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党组(党委)巡视全覆盖,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巡视

国有企业是巡视全覆盖的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央企名录”,96家央企中,包含了49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本轮巡视涵盖了42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加上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可以说,是对49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的巡视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本轮巡视同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3家中央单位党组(党委)同步开展巡视。这种安排在中央巡视中也是首次,有利于推动上下联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发挥巡视标本兼治的利剑作用。

另外,本轮巡视实行“一拖三”方式。除了第三巡视组巡视3家中央单位,其余14个巡视组巡视42家央企。

看点二:15名组长中,老组长人数达13人

根据“进驻一览表”,巡视组采取组长和副组长“一正三副”模式。据统计,在15名组长中,已担任过组长职务的老组长人数达13人。

值得注意的是,从十八届中央第五轮巡视至今,宁延令一直担任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一篇名为《办公室里的较量》文章,2014年11月27日,十八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八巡视组进驻中国联通开展专项巡视。不到半个月,中国联通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的“亲信”——联通建设部原总经理张智江“应声落马”。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巡视组发现了常小兵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并按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中央纪委。2015年12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本轮巡视,宁延令依旧担任第八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此外,本轮巡视中,张立军担任第三巡视组组长,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是第三巡视组巡视对象之一;而在十八届中央巡视第九轮巡视时,张立军任第二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也包括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

看点三:巡视内容包括“检查党组(党委)对巡视等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巡视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是对被巡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能责任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

根据巡视工作动员会情况,本轮巡视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按照政治巡视“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总体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结合中管企业、行业、部门特点和规律,聚焦党组(党委)政治责任,重点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检查党组(党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围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检查党组(党委)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围绕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检查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情况;围绕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党组(党委)整改落实情况。加强对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完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提供参考,发挥巡视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把十八届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点,根据巡视组反馈情况,被巡视的7家中管企业均存在对上轮巡视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比如,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整改不严不实,存在挂空挡、走过场现象”;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巡视整改一度存在‘过关’思想,上轮巡视指出的突出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中国 旅游 集团“态度不够积极,有的搞选择性整改,整改成效不够明显”;中国核工业集团“整改不到位,重点领域违规违纪问题整治不力”;中国华电集团“整改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力”;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对上次巡视指出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彻底”;中粮集团“整改要求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

看点四:国资委党委几乎同步部署国资委党委2019年第一轮巡视工作

3月29日,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第三巡视组在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而就在3月25日,国资委党委召开巡视工作会议暨2019年第一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部署会决定安排6个巡视组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中央企业党委开展常规巡视。

国资委党委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将分别安排一轮常规巡视,中间安排一轮针对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的专项巡视。同时,国资委将对去年两轮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减税降费等重大决策部署。这其中,国有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次集中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开展巡视,就是要对这些企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党中央关于国企党的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国有企业不断增长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强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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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刊,是中央重点党刊,是全国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指导期刊。杂志创办于1988年10月,原名《中国监察》,由邓小平同志题写刊名,先后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中国百强报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2014年7月1日,按照中央纪委领导的要求,为充分体现中央纪委机关刊定位,更好地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广出审【2014】857号文件)批准,《中国监察》正式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由中国监察杂志社变更为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更名后,《中国纪检监察》进一步聚焦中心、突出主业,大力宣传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弘扬正气、鞭挞腐恶,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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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男,1969年11月出生,湖北石首人,民革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香港浸会大学访问学者。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具备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现任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院长、中南民族大学会计与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湖北省纪委纠风办督查员,湖北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湖北省地税局、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厅督查员,青年联合会湖北省委委员,民革湖北省委委员,全国审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观察员,《财政监督》杂志社编务总监,《总会计师论坛》杂志编委,《会计之友》杂志顾问,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湖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监察学会理事,湖北省民族学会理事等职。

写在卷首(1)如何创造监督的条件 无专题(4)疑聚共识科学发展——解读2012年“两会”财经热点 无(11)预算报告反对票增加五大因素 叶青大家(13)政府绩效预算改改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马海涛 楚晓琳论坛(16)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杜恒(18)推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肖翔理论(21)财政监督信息化研究 张念明(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转型思考和监管对策 孙莉 马先先(28)当前我国各部门设立“小金库”违规现象的特点分析 田振刚(3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初探 陈永平实务(35)紧扣科学发展主题突出专员办收入监管时代性 刘军(37)财政专项资金乡镇控管的重点与关键 雷少鹏 李玉衡(39)积极探索绩效评价逐步强化支出管理——对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的调研 吴永贵 罗银全(41)对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考 白振勇 宋崇华 何君(44)构建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推进财政监督有效转型 王德强(47)安徽颍州:认真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以奖代补核查工作 无(47)河北威县:三措并举强化专项资金管理 无

《财政监督》杂志是于 2001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国内统一刊号 CN42-1706/F,国际标准刊号 ISSN1671-0622 。杂志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指导,是中国财政监督检查系统唯一的宣传窗口和阵地。 为什么是湖北知音传媒集团主办而不是北京主办呢?因为《财政监督》杂志的前身《中企财会》是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会刊,属于内部资料,主要是为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提供学术交流的园地。2001年1月 《财政监察》杂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为双月刊, 16 开 48 页码,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现在是半月刊。既然是在湖北发起,肯定归口湖北新闻出版局主管,然后交给知音集团编辑,他们兵强马壮吧。

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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