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行的会计账簿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账监管)工作,是适应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一项重要举措。2000年1月1日,我省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为我省建账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账监管工作开展三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账务混乱和做假账现象的发生,对提高我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个别地方也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财政部门在对待建账监管工作存在“重发放,轻管理”的误区,发放相对规范,管理比较松懈,不能适应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从财政部门会计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加强会计账簿的监督管理,提高地区会计工作水平。 建账监管运行工作中常见问题: 一、“重发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转变。 一些地方的会计管理部门对建账监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发放、轻管理”现象。把建账监管工作简单的等同于发放会计账簿,往往把它当成一项任务来完成,而没有认识到它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管理权限,更没有有效开展和运用这一管理权限去规范本地区会计行为。 二、“监管”力度不够。 建账监管是包括办理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发放会计账簿、年检、监督检查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归结起来,应该分为“建账”和“监管”两部分,现在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建账工作都已经有效开展起来,普及面比较广;但对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还不够,尤其是对企业账簿的正确使用没有形成有效监督。开展建账监管工作应该重在“监管”,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实现财政部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切实加强对会计账簿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没有形成对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年检的有效控制。 为保证建账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加强监督管理,应该对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的地区财政部门没有实行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年检制度,有的实行了但不规范。实行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年检制度,一方面可以使财政部门掌握各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撤消等情况,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各单位按时申购会计账簿、依法使用会计账簿,实现企业可持续性经营。因此,对建账监管登记证书的年检工作需要加强。 四、与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不到位。 建账监管作为一项政府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必然要求与相关的企业管理部门相联系,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账簿的侧面监督管理作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将建账监管工作抓深,抓到位。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的建账监管工作还处于财政一家管理的孤立状态,或者虽然有联合行文,但没有认真的组织实施,至使建账监管实际上很难监管。 五、没有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有效结合起来。 众所周知,会计账簿一般由会计人员领取和使用,会计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账簿的合法使用和正确使用,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没有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必须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会计账簿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但许多地方会计管理部门还处在将这两项管理割裂开来单独管理的状态,没有制定有效措施把两者结合起来。 六、代理记账工作没有有效开展。 《会计法》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不规范。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基本上被兼职会计人员垄断。有的会计人员兼任四、五家单位的会计,甚至兼任十多家单位的会计。这些会计人员仅仅充当了单位报账员角色,完全失去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容易导致“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亦不利于对会计账簿合理合法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七、对财政部门以外单位出售的会计账簿没有有效规范。 《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计账簿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格式、定点印刷,扉页套印有关建账监督管理专用章。也就是说,除此之外的的其他会计账簿为非法会计账簿,应予取缔。但是,现在的一些财会用品商店、文化用品商店依然出售不带有建账监管专用章的会计账簿。由于我省还没有对个体企业实行建账监管,对他们使用的会计账簿也没有具体要求,是否允许他们使用不带有建账监管专用章的会计账簿,是否允许发售不带有建账监管专用章的会计账簿,需要各地统一意识。如果允许,必然会给有些单位制造“两套账”以可称之机。因此应该各地出台相应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管理。 为更好的解决建账监管工作中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强管理,适时推进建账监管微机化。 要真正地把建账监管工作深入开展起来,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建账监管工作。必须认识到建账监管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管理权限,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必须从单纯“卖账”的误区走出来,逐步形成“监管”为主,“发放账簿”为辅的工作模式。在财政局内部要设置专门机构,实现专人负责,逐步推进建账监管的档案化管理,程序化管理,微机化管理,在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账簿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为加强财政部门对会计账簿的监管,必须把日常监督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应包括:对申请和办理建账监管登记证书的监督,对账簿发放的监督,对各单位账簿使用情况的监督、处理各类举报案件等。检查应分为定期检查和巡查。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安排一定时间对单位建账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通过检查发现建账监管工作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掌握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依法申领和规范使用会计账簿,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加强会计账簿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