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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预算会计制度的问题

2016-06-01 09: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

  

  “事业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行政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相当明确。但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很难明确界定其属性,从而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如各级政府部门,是政府组成单位,理所当然是行政机关,应执行“行政制度”。但从其编制构成来看,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不少单位事业编制还比较多,而占有这些事业编制的处、科、站均履行行政职能,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财务也没有独立,根本无法和机关的行政部分区分开来。从其经费来源看,既有行政经费拨款,又有事业费拨款,还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分成的专项收费。因此,不少地方财政要求其执行“事业制度”。我们分析,今后政府机构改革可能会解决这些问题,但目前来看,把行政、事业单位区分开来,分别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似乎过于超前。

  

  同时,根据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独立(编制、机构、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均隶属于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其领拨预算经费,报送会计报表。如果他们分别执行"事业制度”和“行政制度”,由于二者的核算方式不尽相同,而按照财政的要求,预算内预算外合并编制会计报表,这就产生了会计报表如何汇总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制度上目前没有必要也很难区分事业和行政单位,只需对原(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平衡公式、记账方法等作相应修订即可。鉴于新的“事业制度"和“行政制度”已颁发执行,作为过渡措施,建议财政部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性经费,按“行政制度”单独核算,其他资金一律按“事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新的预算会计制度的问题

  二、关于专项收费的核算问题


    目前,各级各部门有不少专项收费项目,且不少实行分级管理。如南方林区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实行省、地、县三级分成,省、地分成收入由县市逐级解缴。省、地集中收入又在各自区域内调剂使用。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此类经济业务有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但新的"事业制度”无法满足上述核算要求(新的“行政制度”更未顾及'因此,各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制度”难度很大),所设置的“附属单位缴款"和“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我们理解为核算主管部门和其直属单位的非财政性资金缴拨关系,而大量的和下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资金缴拨关系没有适合的科目核算。建议增设或将“附属单位缴款"和“对附属单位补助”分别改为“下级上缴收人”和“补助下级支出”科目。

  

  国家设立专项收费的目的,在于解决某项特定的资金需要,专项收费必须专款专用。因此,专项收费的收支结存情况应当单独反映。而新的“事业制度"中,除拨人专款外,所有支出均通过“事业支出",按用途(如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等)梭算,不仅无法按资金渠道反映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而且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年终也一并转入结余分配账户进行统一分配,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未分配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参与平衡预算,弥补预算差额等。这样一来,就无法保证专项收费的专款专用,也就无法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3因此,我们建议增设“专项资金收人”和“专项资金支出”及“专项资金结余"三个总账科目,并按资金渠道设明细账,以便把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和单位的一般性收支结存区分开来。且“专项资金结余”不再结转“结余分配”和“事业基金"科目。,终,将“专项资金收入”、"专项资余支出”和“上级补助收人”、“上缴上级支出”、u下级上缴收入"、“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中专项资金部分,按资金渠道转人“专项资金结余”科目即可。

  

  此外,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项收费应全额交入財政专户,执收单位仅作备查登记,待财政返拨回来时,执收单位方可作为收入入账;同时又规定,专项收费財政全额返还,专款专用。实际工作中,不仅执收单位很难及时全颉将专项收费缴入同级財政专户,而且同级财政部门也很难全颉及时将缴入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返拨执行部门列作收入:如果下级执收的专项收费没有及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者在上缴財政专户后没有及时全额返回列作收人,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当期分成收入,须按下级列作收入的总额来确定,这样上级的分成收入也就无法保证。因此建议在专项资金收入界定上,以执收单位专项资金收缴数作为当期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当执收单位收取专项收费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资金收入";同时借:其他应收款'、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当执收单位将收取的专项收费分别解缴同级财政专户、主管部门时,借:“应缴財政专户款'贷广银行存款",同时按其中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分成数,借记上缴上级支出”,贷:"其他应收款”,待同级財政返拨时,再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三、关于会计报表问题

  

  “事业制度”要求“事业支出”分款级科目填列,每一款下又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目”级科目列明细科目,对于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应按指定的用途填列。但究竟哪些经费是指定了用途,也未有明确的说明,因此事业支出明细表的填列,可能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情况,核算口径很'难一致。尤其是预算外资金支出,不好列在哪一个具体科目里,恐怕只能自己根据需要增设一些明细科目来反映了。此外按每“款”填一张报表,既无法集中体现事业支出的情况,又相当繁琐。建议“财政补助支出”和“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分别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予以反映。

  

  另外,"事业制度”所制定的会计报表,虽然具备了通用性和可比性,但在内容、格式以及有关指标上,无法满足各行业管理的需要,建议各省、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增设一些有关专项资金征缴、收支、结存情况等行业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

  

 吴剑波 蒋晓兰(作者单位:湖南省林业厅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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