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性负债的揭示和披露
什么是隐性负债?“隐性负债”是指政府和预算单位实际上已经发生而核算上未予确定的现时义务。它是相对于已加以确认、计量,并进行记录、报告的“显性负债”而言的。在现行核算办法下,政府和事业行政单位中常见的隐性负债有:到期应付而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应付未付的社会保障费用缴款,购人物资暂欠货款的应付账款,按进度结算已明确应付未付的建筑工程款,应缴预算款等。此外,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已批准预算应付未付的拨款,事业单位对内部所属单位(如髙校对附中、附小)已批准预算而应付未付的拨款,髙等学校在学年开始时预收的全年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等,也是一种现时义务,具有隐性负债的性质。这些或有负债,有些是应该消除的(如拖欠职工的工资),大多数还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隐性负债不披露会带来哪些问题呢?作为现时义务不在账簿和报表中核算和揭示,至少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1)应付未付的事项不反映,就会少列支出,形成虚假的资金结余,或表现为不实在的收支平衡,甚至掩盖了财务赤字,给人以资金富裕或资金不紧张的假象。(2)不如实地反映政府和单位的债务,掩盖了债务风险,一旦债务到期,就会形成财务困难或者是偿债危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某些人为因素外,从会计制度来看主要由于实行了收付实现制,当政府和预算单位在物资使用、劳务供应上已经受益,支出义务已经发生时,却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记录,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在这里就暴露出来了。
那么应该如何把隐性负债转化为显性负债呢?为了如实反映已形成的现时义务和实°际支出,防范债务风险和赤字风险,政府和事业行政单位对于应付未付的款项和相应的支出,应该实行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在会计科目上要设置有关的负债类科目,如“应付预算款”、“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缴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款项未能付出系由于上级没有按时拨付资金形成的,则需相应地使用资产类“应收预算(上级)款”科目)。尚未实行直接缴库方式的执收财政资金的单位,则要严格使用原已规定的“应缴预算款”科目。为了严格地反映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已批准预算而尚未拨出的款项,在上级单位可设置“待付所属单位预算款”负债类科目,反映其应承担的义务;在下级单位可设置“待收上级单位预算款”资产类科目,反映其应享有的权利。另外,髙等学校在学年开始时收取的全年学费和杂费,医院在病人人住时收取的预付医疗款,都是现时义务,也要设置负债类的“预收事业收人”科目进行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债权债务,可以使过去的“隐性负债”显性化。这样处理,虽然要增设一些会计科目,核算工作量也稍有增多,但可以增加核算的透明度,显示政府和预算单位确实存在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根据负债到期的时间和金额主动调度货币资金,避免在债务到期时而陷于被动。确认和披露“隐性负债”的工作,可以抓住重点,逐步推行。
二、壶有负债的揭示和披露
什么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由于过去的经济行为形成的、未来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潜在义务,它是相对于具有确定性的作为现时义务的“实€负债"而言的。“或有负债”和“实有负债”的区别于:它是会计主体可承担的潜在义务,而不是已确定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一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会计主体;该义务发生的时间难以测定,发生的金额难以可靠地计量。
当前,政府和事业行政单位发生的或有负债主要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或变相担保)形成的偿债义务,因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未决诉讼,仲裁而形成的补偿,执法单位因判罚不当进行行政诉讼而可能发生的赔付等。此外,政府还将承担国有企业潜亏需财政补贴而发生的拨付,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一部分需财政核销冲账而形成的损失,地方和企业自借(统借)自还外债无力归还由财政兜底而形成的支付,实施BOT项目运行结果不能达到预期收益需财政解决的亏损,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由于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而引起的或有负债。按现行会计制度,此类或有负债均未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但是,一旦!^诉赔偿、受保人无力偿债需担保人赔付、不可预计的各种损失需由财政兜底付款等成为事实,潜在义务的或有负债就变成了现时义务的实有负债,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要发生大额支出,如果事先浚有觉察、防范,就会形成严重的财政财务危机。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对这种潜在的或有负债务必不能大意。
对或有负债目前有无可能进行确认和记录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了防范因或有负债而引起的财政财务风险,政府和事业行政单位需要对重大的或有负债进行揭示和披露。我们知道,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即是否会转为现时义务引起经济利益的流出、支出发生在何时、其金额如何计量都是难以确知的,而且影响结果的不确定因素非部门和单位自身所能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就政府和预算单位而言,目前对或有负债不宜进行会计确认,即不宜设置“预计负债”科目进行核算,不宜记人会计账簿、列人会计报表,而应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加以披露。只有当潜在义务有相当大的可能性转为现时义务时(如其可能性^率达到50%以上时),才可以纳人财务系统加以处理。这样处理并不是对它不重视,而是为了较好地体现稳健原则。
会计报表附注的表述并不是随意的要进行必要的规范,通常要按每一类或有负债班露供下内容:(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2化%赍债被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3)获得其他方补偿的可能性,如在债务担保业务中可向被担保人索取一定的补偿,在某进索赔诉讼中可通过反诉方式向索赔人或第三方提出追偿要求,在发生财产、人身事故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合法的补偿。这里需要着重指出,根据企业处理此类或有负债的经验,凡是披露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信息可能对本部门和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不对外披露,但需向单位领导人和相关管理者作出报告,以便引起重视,采取必要措施。
对已揭示、披露的或有负债应当经常进行分析估量。揭示和披露或有负债以后,政府和事业行政单位要经常地对有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还不断发生变化,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判断这些潜在义务是否已转化为现时义务,比如,为其他单位提供僙务担保,该担保事项是否一定要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往往取决于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方确实无力还款,那么担保方就要玲担连带责任。然而被担保方是否确实无力还债,是否有可能延期还款或分期逐步支付,还需要作出分析判断。其次,或有负债的结果即使预料有50%以上的可能性发生,但其发生的时间和赔付的金额也会难以确定,如排放污染物治理不力对周围造成一定危害,在诉讼中单位很可能败诉,但这种赔付在何时发生、将支出多少,也是难以确知的。总之,或有亊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来证实,随着影响或有负岭结果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有负债可能全^5或部分地转化为实有负债,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发生或有负债的单位所应经常关注的。
揭示和披露或有负债是贯彻稳健原则的一项措施,在我国政府和事业行政单位中过装尚缺少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我们既要髙度重视,积极处理,又要谨慎对待,妥善安排,建议经过一定范围的试点再全面推行。
(原载《预算管理与会计》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