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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会计委派制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2015-08-12 09: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委派会计则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单位内部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能够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著名会计学家瓦茨和齐默尔曼说过:“没有十全十美的理论”,会计委派制理论当然也不能例外。
  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不足
  容易忽略会计的管理职能。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福利待遇游离于企业之外,会计主体不再是企业,而是会计委派机构,受派会计人员很难站在企业的角度行使管理职能。因此,会计委派制在加强了会计监督的同时,忽略了企业会计的管理职能。
  委派会计的工作易受企业经营者控制。会计的职能是反映与监督。在委派会计情况下,委派会计与单位的其他人员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判断作为入账依据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而处于信息优势的企业经营者要想控制会计信息,有可能采取诸如“要什么会计信息就提供什么原始凭证”的行为,使委派会计人员难以发挥对企业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
  难以建立会计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重要的质量指标,要求会计人员的工作要客观、公正。但是,在会计委派制下,委派会计的报酬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委托者与会计人员又不在同一平面,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不能进行直接观察和评估,无法做出奖惩判别,则有可能会挫伤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委派会计的报酬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又很可能会出现会计与企业经营者合谋,致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受损。
  有可能挫伤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委派会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委派和管理,这样使企业经营者在理财活动中自始自终处于被监督、被孤立的地位。委派会计人员为了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少考虑企业的投资机会、风险防范和盈利能力。这样,有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会计委派制的成本和效益很难进行比较。一项新制度的采用应分析其投入产出之比,如果花费高成本得到低效益,那么这项制度至少是不经济的。会计委派的成本有二项,一是委派会计的工资费用;二是道德风险成本,即委派会计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信息虚假或经济损失。其产生的效益为:一是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节约的信息成本。从以上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的成本和效益是很难量化和比较分析的,实践中也很难找到资料数据加以明证,这也会制约会计委派制的推行。
  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实行委派制不应面向所有企业,这样做既不可能,更不现实。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应尽可能的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同时对于那些由国家统一拨贷款、建设和经营的国有大中型基建公司以及一些管理机制较好、经营理念较新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委派制。并且应该区分单位的性质,按照单位的大小、行业等确定实施的范围、委派方式和委派对象。
  明确委派人员的性质,设计好激励机制。根据委派会计的特殊性,应该制定统一的委派会计来源制度,加大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力度,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同时对于被录用的会计人员,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国家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的策略,从而增强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之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实现会计委派的目的。
  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再监督机制。委派会计工作业绩要经过有效的考核才能做出评价。被委派单位是否接受委派会计的监督与管理?是否存在委派会计视野之外的“两套账”?这些问题,必须借助一定的再监督才能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国派驻会计的成功经验,实行财政稽核检查员与公共会计师的做法,以确保委派的会计人员顺利行使职权。
  明确界定委派会计的职权范围。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委派会计人员不但有对单位财务工作监督的权力,也要对单位理财工作负责,以更好地履行对单位资金营运的管理义务。既要做好监督,又要搞好管理,使委派会计人员能站在企业的经营角度来处理各方面关系。
  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应建立完善的经济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计算,用以测试委派所产生的结果。还应对委派会计人员制订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和奖罚指标,使被委派的单位和委派会计人员能够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