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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分部报告的几个问题

2015-08-03 10: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行业、跨地区企业集团的涌现,分部财务信息的披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围绕分部报告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几个主要会计处理难点进行探讨,对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作了一个简要的回顾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分部 信息披露 会计准则

  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和股份公司的顺利建成都离不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行业、跨地区企业集团的涌现,分部财务信息的披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成员向该组织提交一份名为《会计披露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吸取的教训》的研究报告,指出:“为了减少所暴露的风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活动日趋多样化,投资者和债权人为获取高报酬,将巨额资金交给高风险部门使用,巨额奖金集中在潜在风险很高的部门,而企业和银行在财务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没有能够正确理解报告组织经营活动的集中情况,一些国际投资者忽略了潜在的较高的金融风险,导致了巨额外国资本的不断流入。最终,金融危机爆发使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投资者遭受重大的损失。”这份报告强调分部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使之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分部报告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各国对分部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行业披露销售额和利润的信息,开创了分部信息披露的先河。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69年发布了《正式通过对格式S-1和S-7和S10的修正》,主要讨论了财务报告行业分部的揭示。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第14号公告《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并于1997年在对原准则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第13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关于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揭示》,对企业经营分部的概念和特点做了更明确的规定。LASC也于同年7月颁布了修订后的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以及正处于上市过程的公司应披露其分部报告,鼓励其他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自愿披露分部信息。经过数十年的修订和改进,西方各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准则规定。其中以SFAS131和LASC14(1997)最具权威性。但是,关于分部报告目前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分部的确认,分部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基础,分部信息容量等。

  二、分部报告的会计难点

  (一)分部报告的编制基础

  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基础涉及的问题是,分部报告信息是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是以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对此,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既要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要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提供。第二种做法是,仅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比如,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则分部报告信息只需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列报。当然,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分部信息。美国会计准则也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分部报告信息对于从整体上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非常必要,但当母公司的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时,无论基于成本效益原则,还是从消除信息重复的角度考虑,以合并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按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

  (二)分部的确定

  分部的划分和确定是分部报告的基础。对于分部的划分标准,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1号《分部报告》为代表的“管理法”,二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风险和报酬法”。管理法的指导思想是将企业的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结合起来,即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对外报告所划的分部可以与向企业高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分部一致,这种分部被称为经营分部。

  与FASB第131号公告所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虽然也强调以企业内部管理框架为起点来确定企业分部,但是它更多的着眼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劳务隐含的风险和报酬。当按照内部管理要求确定的分部包括了风险和报酬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时,需要对该产品和劳务进行拆分,直至消除这种情况。

  由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管理法”和“风险报酬法”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各有优缺点。权衡之下,笔者更倾向于“管理法”,理由如下:管理法将内部管理部门报告的分部作为向外报告的分部,一方面使报表用户可以将自己对企业的经营的评价建立在与企业内部管理所用信息相同的基础上,使分部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有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投资风险,获利机会等;另一方面使企业在编制分部报表时无需额外收集资料,降低了编报的成本。

  (三)可报告分部的确定

  无论是按照“管理法”还是“风险报酬法”确定了分部之后,都还需要按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从确定的分部中筛选出应单独对外披露的分部,称为可报告分部。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一些主要国家会计准则来看,可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分部,纳入可报告分部的范围:

  (1)收入(包括对外界客户的销售和分部间销售)占所有行业分部收入的10%;

  (2)营业利润和亏损的绝对数占所有未发生亏损或发生亏损的行业分部经营成果绝对数的10%;

  (3)可确认资产占所有行业分部总资产的10%.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确认可报告分部之前,还必须进行复评。只符合其中一项标准,但预计未来年度将不符合该判定标准的行业部门就不应视为可报告分部。反之,某一部门今年即使未符合任何判定标准,但该部门在以前数年中曾被列为可报告分部,且预计将来年度也会符合一个或多个判定标准的,则应视为可报告分部。此外,为了充分表达企业重要分部的财务信息,如果所有可报告分部的外销收入低于销货总额的75%,则应增列其他部门为可报告分部,使其合计数达到75%以上。同理,如果可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则该企业应将性质最近的分部合并为一个更大的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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