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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与会计的辩证思考

2015-08-03 10: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诚信涵义的理论诠释

  诚信,即诚实守信。诚信最初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它已成为一条法律规则。1896年德国民法规定:债务人应遵循诚实与信用的原则,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义务。这是诚信第一次成为契约法的基本条款。此后,诚信在各国民法中逐步受到重视,并逐渐演变成为契约法的重要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法中,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它的本质是利益平衡机制,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其实,有关诚信的概念,我国古代孔子、孟子、荀子、朱熹等伟大思想家都有过论述,并把它作为修身、交友、为政等方面的基本之道。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原则更是至高无上。因为,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会计作为应用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遵循诚信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解决经济公平的作用,而坚持诚信原则则能提高会计自身的效用,促进会计的发展。

  二、会计必须坚持诚信

  会计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关系及价值运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控制的具有社会性意义的活动。”目前,任何企业都要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会涉及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管理阶层要根据企业的会计信息来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营前景;另一方面,企业外部的相关利益方也要根据企业的会计信息来进行经济决策,例如,政府要根据会计信息来进行宏观调控,银行要根据会计信息来决定是否贷款,股东要运用会计信息来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投资。由此可见,会计活动的诚实、守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非常重要的。在会计活动中,最主要的不诚信就是会计造假。会计造假是会计行为人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其他各方利益所采取的肆意操纵会计方法和篡改会计数据的不诚信行为。

  在我国,会计领域中的造假现象仍然非常严重:根据2002年《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披露,仅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92户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抽审,就发现大多数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资产、所有者权益普遍不实。会计造假在国外也相当严重,近年在美国爆发的“安然”、“世通”、“施乐”等会计丑闻,进一步反映了美国证券市场上严重的会计造假问题。可见,会计造假是一个世界性的不诚信问题。

  为了使会计活动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各国的会计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行为规范,并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就制定了三个规则:通行会计原则(GM)、通行审计标准(GAAS)和职业道德准则(COP)。我国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也相继出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这些规范和准则中,除提出了会计职业行为标准和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外,还对如何客观公正地开展会计活动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会计造假,保证会计活动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但要使会计活动能披露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仅仅靠有关的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是不够的。要有效地遏制会计造假,还应当在会计领域中提倡诚信精神。在会计活动中,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固然必要,坦诚信精神更是不可或缺。提倡诚信精神不是要替代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而是对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所不能及范畴的一种补充,是一种超越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的会计行为人的观念自律。

  第一,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只是实现会计目标的基本手段,它并不适于约束所有的会计活动,尤其不适用于那些不能被简化为精确规则的会计活动。即使制定的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能覆盖所有的会计领域,也只有当会计行为人以诚信的精神去执行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的具体规定时,这些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和规则才能发挥实效,会计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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