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带来了人们价值观的改变,利益的驱动带来了经济犯罪现象的屡见不鲜,服务于经济的会计与法律相结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另外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各方利益格局面临重新分配和调整,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如何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职业利益保护和规范化的问题,往往是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这就使法务会计的研究非常必要。
在我国,对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已经二十余年,先后有不少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法务会计研究论文。他们对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和法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作了初步探讨,但中国法务会计体系构建,特别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未显成熟,尚需完善。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更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特别强调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中的应用,并已形成了比较详细的舞弊调查方案及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审计技术方法,但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文章旨在初步建立一个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一、法务会计体系的框架
法务会计体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是法务会计不同内容组成的系统。法务会计应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应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方法论及人才培养和职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支持;而法务会计的发展又为法务会计提供现时依据和发展源动力,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能够促进法务会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法务会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必将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尽管学术界对“法务会计”还是“司法会计”之称谓,有术语观点之争,但这不影响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体系构建。wwW.133229.Com
通过对法务会计相关问题及观点阐述,笔者归纳出中国法务会计体系。概括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法务会计应用体系、法务会计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四部分。其中,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是基础,是其他体系的指导。
二、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框架
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最初的法务会计产生于美国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储蓄信贷丑闻和财务欺诈等具体案件中。这些强烈需求使法务会计迅速发展成为美国的一门新兴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各类经济案件频频高发,因此,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趋强烈。我国理论界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亟需构建,以便于尽快指导法律实践。 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根据大多数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应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1.法务会计历史沿革与发展研究;2.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内涵的界定;3.法务会计目标;4.法务会计特征及遵循原则;5.法务会计特征及遵循原则;6.法务会计包括的内容;7.法务会计的手段及方法;8.法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9.法务会计学科体系设计。这些内容相对独立,各不相同,但他们又相互依存,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形成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三、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法务会计历史沿革与发展研究
具体内容包括法务会计产生的时间、产生的国度、产生的动因、发展的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其目的是探索法务会计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规律,并从制度建设和非制度方法等方面对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独到见解和观点,为更好地把握法务会计理论及实践问题的本质理论提供依据。其中法务会计的发展动因问题的研究是这一内容的核心部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的共识为:1.单纯的会计知识无法解决经济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单纯的法律知识无法判断经济事件中会计问题的合法性。2.会计计量时间、金额、范围等标准与法律标准存在差异,缺少证明力。3.经济的灵活性、复杂性,增加了社会审计的难度,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审计的职能发挥之间距离日益加大。尽管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审计相关,但却难以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因此,沟通会计与法律桥梁的法务会计诞生。它的职能与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尚需进一步研究。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内涵的界定
沟通会计与法律的桥梁究竟应该是法务会计还是司法会计?二者有何区别?是应取其一还是并存?目前学术界与法律界争论激烈,尚未定论。主要观点有:1.二者目标相同,理论依据相同,技术方法相同,只是应用于不同环境而已。2.引入概念的国度不同,隶属的学科不同,实质相同。3.二者的发展方向不同,司法会计的发展方向是以鉴定为主导,强调诉讼证明制度,强化法律监督作用。4.法务会计引自英美法系国家,证实于舞弊业务,由学术界兴起研究。司法会计引自前苏联国家,计划经济背景,适应于司法机关经济案件办理,由司法或法律界兴起研究,两者的区别缘于研究的经济背景与诉讼制度的不同。总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争辩难以明是非,不讨论难以成共识。
(三)法务会计目标及实现方式
法务会计的目标是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诉讼证据、调查意见、咨询意见、鉴证意见等。这句话包括两层含义,即向谁提供,提供何种证据或意见。关于目标要求,一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目标应具有多样性。即不同领域的法务会计,有其不相同的目标;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目标具有两面性。即会计职业行为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满足法律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反过来其职业受法律保护,为司法机关或法律部门提供合法性的会计专业证据。向谁提供诉讼证据或意见,是法务会计目标得以实现的方式。
(四)法务会计特征及遵循原则
法务会计与会计的特征和原则相比较,也应分为一般原则和应用性原则。一般性原则具有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有用性等原则特征;应用性原则,应根据法务会计具体业务内容规范和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之特点。这些原则丰富了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符合法务会计目标建设的必然要求。
(五)法务会计包括的内容
广义来讲,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应涵盖在法务会计内容之中,均应在法律约束的框架内从事活动,只是他们在司法或法律等相关部门需要时才提供。狭义的内容包括: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合法获利,以及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等某方面的特殊问题。这些业务属于会计业务中融合了法律知识,是单纯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无法解决的问题,难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六)法务会计的程序及方法
法务会计属于会计、法律、审计等交叉性学科,所以其程序和方法可以直接利用或借鉴其它相关学科的方法。例如,会计的程序“会计凭证→账簿→会计
报表”、审计的程序“准备→审计→报告”、统计的程序“收集→整理→分析(建立模型)→判断”、证据学的程序“收集→分类→筛选→判断”等相关程序及方法。据此,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程序及方法应确定为,“提取→分析→分类→筛选→确定→报告”。当然,这个问题的研究,尚需在法务会计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总结,也可以遵循“拿来主义”,所有学科的方法和技术都可拿来借鉴,补充和完善法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