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
自1993年开始实施的银行业新会计制度,对正确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以及搞好稳健经营等,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某些规定不甚合理,使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会计制度规定的呆坏账准备金提取方法不符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商业银行的坏账准备金按年初应收利息余额的3%差额提取,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这种“一刀切”的提取方法明显地存在三方面的缺陷:一是忽略了不同质量的贷款资产和不同账龄的应收利息的不同风险;二是提取的总量过少,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存量规模已高达2000多亿元,而每年可消化的呆坏账仅达400多亿元的水平,根本无法实现及时化解风险的目的;三是不利于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损益,由于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这就为商业银行人为地调节账面利润提供了方便,当要虚减账面利润时,可采取年末突击放款,次年初再收回的方法虚增成本,当要虚增账面利润时,则可采取相反的方法操作。
2.权责发生制与商业银行所处的经营环境相冲突。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损益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面临着收入的软约束和支出的硬约束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因经济结构调整不到位,企业效益增长乏力,大量应收利息难以如期收回,名义上是收入,实际上是前景堪忧的债权,构成了事实上的虚假收入;另一方面,银行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按虚假收入及由此而产生的虚假利润计算出营业税、所得税等,又必须按期如数缴纳,不得拖欠。WWw.133229.cOM这种状况使商业银行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许多银行名为盈利,实为亏损,虽然财政部规定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所产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纳入表外核算,但是逾期不足一年的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却已经对损益的真实性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执行会计标准的随意性大,造成核算口径不统一,影响了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是统一核算口径,确保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前提条件,但往往有一部分商业银行从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出发,为完成某些经济指标、掩盖某些违规事实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在核算过程中随意歪曲制度规定,具体表现在:
1.应付利息提取方法不规范。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计算应付利息时,采用根据各类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按当时利率提取的方法,很显然,这种做法难以充分顾及存款余额变动对实际应付利息的影响,并与“按存单利率计付到期利息”的规定不符,在目前利率持续下调的情况下,往往表现为应付利息提取不足,这无疑会造成平时损益不实,而面对存款集中到期,应付利息不足支付的局面,各行又随心所欲地采取了三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在利息支出科目中直接列支利息;二是突击提取应付利息;三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用红字反映余额。前两种做法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本期成本大幅度上升,后一种做法则极可能造成今后为弥补红字而虚增成本。
2.坏账核销不及时,造成损益不实。按照规定,账龄达三年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予以核销,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出于完成利润指标的需要,对这一部分利息长期挂账,不予核销。从表面上看,这一部分利息已纳入表外核算,其本身对损益真实与否已无直接影响。但是,对该核销的利息坏账不核销,必然使当期该减少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难以减少,从而直接影响到下年度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由于坏账准备金是计入成本的,因此,坏账核销不及时对损益真实性的影响仍是不容忽视的。
3.科目核算内容被随意调整。这种状况表现为部分费用未能列入相关费用类科目,而是被用于冲减收入。例如,部分银行规定,在手续费收入科目中列支空白信用卡的工本费和信用卡“消费指南”的印费等,这一做法直接导致了账面手续费收入的虚减,并因此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不但损害了财政的利益,而且还使营业利润不实。
4.费用开支项目被随意调节,指标控制流于形式。为逃避费用开支指标的限制,商业银行往往把受指标控制的某些费用随意转入不受指标控制的项目。主要表现在把业务招待费转入差旅费,把临时工工资计入手续费支出等,诸如此类的做法既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又提供了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模糊,阻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影响了央行监管工作的效率。载体要素齐全是有效披露信息,进而合理发挥其作用的基础,然而在电算化条件下,作为披露会计信息的重要载体的账簿和报表的要素不齐全问题,却更为突出起来,分户账上缺少账户名称仅有账号、摘要或摘要过于简单和对方科目、总账和报表上缺少科目名称仅有科目代号等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账、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内容不清、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透明度不高,不但使会计信息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且还影响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
2.“双线核算”在电算化条件下已名存实亡,以致对错账难以有效控制。根据“双线核算”原则的要求,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应根据凭证平行登记、分别核算。在核算过程中,两大系统应互不干扰,构成一种“并联”关系。然而在电算化条件下,综合核算是根据明细核算时录入的凭证信息来进行的,两大系统间名义上的“并联”关系已被事实上的“串联”关系所取代,只要明细核算出现差错,综合核算必然随之出错,使总分核对失去实际意义,加之人们对电脑过于迷信,复核和事后监督流于形式,造成记账差错率居高不下,会计信息失真,银行声誉受损。
3.不同系统的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同一系统内部各行处和部门之间在会计工作上缺少协调。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会计工作上均自成体系,在遵循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核算方法上体现出本系统的特色,与此同时,随着核算内容的日益多样化和业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会计工作主体也同时趋向多元化。这种现状对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充分有效地利用现代会计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系统的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同一系统内部各行处和部门之间在会计工作上缺少统一规范和协调的问题。(1)各行会计处理的软件各不相同。目前各商业银行所使用的软件主要由各自总行自行组织开发,有的还由分行组织开发,这使行与行之间在核算软件上缺少统一性,难免会产生口径不一致,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会计工作的横向联系受阻等弊端。(2)会计档案管理责任不明确。落实会计档案管理责任是加强事后监督、明确经济责任、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基础,但因会计工作主体已趋向多元化,会计工作涉及到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随之增多,而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又不明确,不可避免地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增加了调阅档案的难度,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标准
1.改革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无论是呆账准备金还是坏账准备金,均应按风险大小来核定提取比率。就贷款呆账准备金而言,应根据五级分类的结果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核定不同的提取比率。此外,还应把目前实行的按期末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做法,改为按期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这既可与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保持统一口径,遵循“一致性”原则,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年末突击放款或突击收贷对损益真实性造成的冲击;对于坏账准备金来说,由于应收利息的风险高低与其账面存续时间的长短有密切关系,因此,采取“账龄分析法”确定提取比率是比较科学的,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能增强银行的坏账核销能力。
2.调整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的结转时间。原定贷款逾期一年以后所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记入表外的做法,应改为自贷款逾期三个月起即记入表外,以此减弱权责发生制条件下巨额应收未收利息对损益真实性的影响。鉴于银行坏账核销能力薄弱的现状,表外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是否已核销,若被收回,均应用以增加坏账准备金,而不应计入损益,否则就是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方法确认损益,其结果必然违反“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使损益失实,且不利于增强坏账核销能力。
(二)加强检查监督、制定实施细则、统一执行口径、规范操作方法
1.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支出长期挂账,利息坏账长期不核销,随意调节费用开支项目等问题,以便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为此,需要财政、税务、审计、各商业银行总分行和人民银行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
2.规范应付利息提取方法。由电脑自动生成各类定期存款的计息积数,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存单上的不同利率计提应付利息,以确保正确计提。
3.明确界定费用开支渠道,防止收入虚减。对于各种费用支出,均应明确界定其应归属的有关费用类科目,而不得随意冲减收入,特别是对于一些制度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其列支渠道的费用,更需要尽快界定,以维护营业利润的真实性和财政的正当利益。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会计信息的载体应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为此,必须明确规定账簿和各类报表的构成要素,无论是手工编制还是电脑打印,分户账上都必须列出户名、摘要和对方科目等,总账上必须标明科目名称,报表上的科目或项目名称也应标识清楚。
2.完善电算化账务组织。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有效核对是防止账务差错的重要手段,会计核算技术手段的改进,应以不扭曲账务组织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为前提。为增强总分核对的有效性,必须改变目前电算化条件下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间的“串联”关系,在办理综合核算时,应换人重新输入凭证信息,以此生成科目日结单,据以登记总账。此外,对于在手工操作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的记账串户现象,也应利用电脑本身的有利条件加以克服,可行的方法是在软件中加设账号和户名的自动核对功能,在录入凭证信息时,由电脑自动核对账号和隐含的户名,核对相符方可调出分户账。
3.加强会计工作的协调配合。首先,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开发银行账务处理软件。银行账务处理的基本软件应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在其中突出银行业务和财务核算的普遍性特征,各商业银行则可根据本系统和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对人总行统一开发的软件进行适当的修正和补充,但必须保持总体上的一致性;其次,应切实制订《金融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会计档案管理的执行机构应是会计处科、股,相应的业务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在会计处科、股内应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专司会计档案保管和调阅之责;第三,应强化人民银行的会计监管职能和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机构的职责,以协调行与行之间及本行内部各部门之间在会计工作上的关系,加强监督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