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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记账法新解

2015-07-04 10: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借贷记账法是一种最基本的、也是人们最熟悉的会计核算方法。但这一方法的实质和深刻内涵还远没有被揭示出来,还有很多疑惑没有得到解答。笔者认为,借贷二字决不是单纯的记账符号,而是有明确和深刻含义的。现行的会计等式是不正确的,应该改变。借贷记账法并不是一种“绝妙的创造”,而是一种直观、深刻和朴实的核算方法。
  关键词 借贷记账法 会计核算对象 会计等式 经济利益
 
借贷记账法是全世界、也是我国通用的记账方法。其科学性和优越性是经过了大量实践检验的,是举世公认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对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就全部理解透彻了。事实上,在借贷记账法的“上空”,还漂浮着一些疑云。我们甚至对借贷二字的含义也没有完全了解。本文试图提出一些问题,并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1 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是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依据吗
科学、完整地复式记账法是以一定的会计等式为基础的。一般认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简言之,就是:
资产=权益          (1)
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在各种经济业务发生后,会计等式(1)的变化不外乎是以下两种情况:
(1)等式两边同时变化,则“同增同减”。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增加;资产减少,则权益减少。 
(2)等式只有一边发生变化,则“有增有减”。如资产不变,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显然,这两种情况正好就是增减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而不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这说明,会计等式(1)不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WWw.133229.CoM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其原因是这个等式是错误的。因为资产和权益并不相等,而是性质相反,数学符号也相反。用等式表示,应该是“资产=-权益”,即“资产+权益=0”。“资产+权益=0”才是正确的会计等式,“资产=权益”仅仅是反映在忽略数学符号的情况下资产和权益的绝对值相等这一特定情况。
可见,作为借贷记账法理论依据会计等式应该是:
资产+权益=0        (2)
在会计等式(2)里,不管是几个要素同时变化,还是仅有一个要素内部变化,都只有一种情况发生,这就是“有增必有减,增减必相等”。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必减少;资产不变,则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则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假设符号“借”表示增加,符号“贷”表示减少,则等式的变化情况又可表述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正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由此可见,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应该是“资产+权益=0”。
2 如何理解借贷记账法的会计等式
众所周知,现行的会计系统是以“资产=权益”(即会计等式(1)),而不是“资产+权益=0”(即会计等式(2))为基础的。这两个会计等式明显不一样。难道几百年以来所用的会计等式就错了吗?
2.1 从纯数学的意义来看,两个会计等式是完全等效的
在“资产=权益”里,权益的值是取的绝对值,因而是正数。而在“资产+权益=0”里,权益的值是其实际值数。权益的实际值和资产相反,是一个负数。因此,“资产+权益=0”反映的是一个正数和一个负数相加,二者正好相互抵消这一现象。可见,这两个会计等式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表示方法不同而已。
2.2 从经济意义上看,两个会计等式反映了对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理解
尽管两个会计等式都是成立的,在数学上是等效的,但这两个会计等式所表达的对会计对象的认识是不同的。
会计等式体现了会计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会计要素又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因此,会计等式的表述形式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下面分析两个会计等式对会计对象是如何理解的。
2.2.1 对资产和权益的关系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0”认为,资产和权益是一个整体,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直接的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就是由这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即“会计对象=资产+权益”。“资产=权益”则认为,资产和权益是同一个会计对象在两个不同角度上的反映。二者不能放在一起进行直接地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可以具体化为资产和权益两个会计要素,但这两个要素不能相加减。
2.2.2 对会计对象的整体性质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及其运动,其总体即为资金的总额。“资产+权益=0”则认为,会计对象的值在整体上“=0”。
为什么会计对象整体会表现为一种为0的“中性”状态?这要从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由于矛盾的基本平衡而使事物呈现出为0的“中性”状态,并相对稳定,这种情况在世界上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并且往往在整体上表现为“0”的。例如,电是正电和负电的对立统一,一个物体往往由于所带正电荷和负电荷相等而表现为不带电。又如,力是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对立统一,二者却往往相互抵消,物体表现为相对静止。再比如,原子中有质子、中子和电子,相应地科学家也发现了反质子、反中子和反电子,乃至于与物质世界相对应地,存在一个反物质世界。而正物质和反物质相遇就会变成0(“物质湮灭”)。
自然界是这样,社会也是如此。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市场中的供求平衡都使主体在总体上呈现出为“0”的“中性”。企业是一个享受民事权利、同时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产(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经济权利)和权益(企业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是对等的,两者相互“抵消”(资产+权益)后企业的“净权利”为0。
2.2.3 对资产和权益属性的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资产反映资金的占用,权益则反映了资金的来源。都是资金在不同角度上的反映,都是正数。但不能相加减。资产和权益是一种平行、对等的关系。资产和权益并不是一对矛盾,仅仅是数量上相等的两个独立的对象。而按“资产+权益=0”,资产和权益一正一负,性质相反,但又可以共居于一体,可以放在一超相加减,具有同一性。可见,资产和负债构成会计对象内部的一对基本矛盾。


笔者认为,“资产=权益”仅仅反映了会计核算对象内部的一种表面上的数值平衡,而“资产+权益=0”则揭示了会计核算对象的本质和总体特征。
3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是什么,借贷符号的含义是什么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也就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如前所述,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就是“资产+权益”。如何理解?
如前所述,资产和权益是一对矛盾。一正一负,性质相反,表现了二者的对立性;而另一方面,二者又共居于一体,可以汇总计算,表现出 二者具有同一性。弄清了这种同一性的内容,也就弄清了会计核算对象的实质。
资产和权益的共同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经济利益。事实上,财政部早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各要素就是这样定义的:
第12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69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79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84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99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把每一个会计要素都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由此可知,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企业的经济利益。概括地说,会计核算的内容无非就是资产和权益两个方面,其中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经济权利,属于正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增项,资产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权益则是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偿债义务和对所有者承担的受托经营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正项的经济利益,那么权益则是负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减项,权益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
明确了会计对象的本质,则借贷的含义就变得非常简单了。借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贷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也就是说,借就是“增加”的意思,贷就是“减少”的意思。具体分析如下:
(1)借项业务。借资产,表示资产增加,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增加,即经济利益增加,对企业“有利”;借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减少,同样对企业“有利”,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所以,不管是借资产还是借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增加。
(2)贷项业务。贷资产,表示资产减少,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减少,即经济利益减少,对企业“有害”;贷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增加,同样对企业“有害”,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不管是贷资产还是贷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减少。
4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是一种巧妙的创造吗
诗人歌德赞美借贷记账法是“人类智慧的绝妙创造”。但笔者认为,与其说借贷记账法是一种绝妙的发明创造,还不如说是对会计对象的一种深刻地、科学地认识。
人们一般把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由此产生的认识就是,借贷记账法在把资产账户设计成“借增贷减”,同时对权益账户来一个“反其道而行之”,规定权益账户为“借减贷增”。就是这么巧妙地一设置,使记账工作变得非常科学、简明、方便。于是人们认为,借贷记账法是一种“绝妙的创造”。
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借贷记账法是不正确、不深刻的。借贷记账法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精巧的设计、机智的巧合、巧妙的创造,甚至谈不上是一种创造。它是朴实无华的,甚至可以说它没有丝毫的技巧。但它确实是非常深刻的、非常科学的!
借贷符号的含义再简单不过,借就是表示会计对象增加,贷表示会计对象减少。由此可见,借贷记账法是会计对象变动的直接体现,是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然而然的反映。
最简单的理论也许就是最深刻的理论,最简单的方法也许就是最科学的方法,最原始、最直接的设计也许就是最成功的创造。借贷记账法其实是很简单的,不应该把借贷记账法神秘化、复杂化、甚至不可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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