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资本结构理论的税收价值效应
(一)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的产生任一厂商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这是债务筹资对厂商价值影响的命题之一,在将这一基本命题加以限制与推广、考虑公司税法影响时,莫迪利亚尼、米勒(1958)的结论是,利息的扣除将对套购过程产生影响,致使给定类中的所有厂商的价值不能同它们的实物资产所产生的期望报酬成正比,另一方面却能证明厂商的市场价值必须在均衡中同税后的期望报酬成比例,即同已付利息与期望的股本净收入之和成正比。其后,莫迪利亚尼、米勒(1963)对资本结构无关论进行了修正,认为如果考虑公司收入税,则“厂商的市场价值必须在均衡中同税后的期望报酬成比例”,这一陈述是错误的。由于同类厂商税后报酬分配不成比例,也就可能没有套利过程迫使她们的价值与其期望税后报酬成比例,套利使任何一类厂商的价值不仅是期望税后报酬的函数,还是利率与杠杆度的函数,这就意味着其他条件不变时债务融资的税收优势将会很大,这便是资本结构相关论。
(二)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的税收价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表明债务融资的税收优势在于利息支付的可扣除,对任一给定的税前收益水平,意味着随着杠杆作用的增大,股本资本的税后收益也将增加。在完美市场加入公司所得税之后,公司的负债愈高,利息费用愈高,利息费用可以节税,公司的价值增加。该理论的重大命题之一是:举债公司的价值等于相同风险等级下无负债公司的价值加上负债的节税利益,其理论模型为:Vl=Vu+TcD。模型解释为有负债公司价值;Vu为无负债公司价值;TCD为所得税率与负债总额乘积的税盾利益。实际的节税过程为:rr=(EBIT-DXTc=EBITXTc-IxTc,其中:it为公司所得税;EBIT为息税前盈利;为利息支付;Tc为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资本结构相关论是一个财务经济学的静态理论分析,在这种静态分析中税收对于厂商的市场价值只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价值与相对价值,是软价值而不是实际价值与绝对价值。首先,对厂商来说债务融资不是无限量的,正如莫迪利亚尼、米勒(1963)所提醒的,由于出借者的限制与各个方面的成本会约束债务融资的利用限度,因此并不意味着厂商能够利用最大举债量,数据也显示在高税率年份实际上债务融资并没有显著增加;其次,I虽然相对地抵减了税收支付,但同时也绝对地抵减了利润;最后,资本相关理论也假定EBIT、Tc为既定变量,I越大即ixT越大,公司价值越大。资本结构相关论以作为外部因素的利息杠杆考量厂商的相对市场价值,而忽视了厂商增加市场价值的经营能力因素,经营能力是厂商市场价值的内部因素,起着决定作用,因而是厂商绝对市场价值的体现。EBIT、Tc的变化对于厂商来说是重要的,如果其他条件不变,EBIT的增加是厂商绝对性价值的增加,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如果EBIT增加、Tc不变或者EBIT不变、Tc降低,也就是说盈利增加但税收支付不增加,或者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收支付,那么税收给厂商带来的也是实际价值与绝对价值,因而是硬价值。税务筹划的焦点之一是现金流量,从经营角度来看,厂商偏好于高盈利能力即高EBIT,从税收角度而言,厂商又偏好于低计税EBIT,这似乎是一个矛盾,税务筹划不但可以解决这个矛盾,还可以筹划性地降低厂商的边际税率Tc从而实质性减少税收支付,增加厂商现金的流入或减少厂商的现金流出。基于契约关系的有效税收筹划(斯科尔斯,1992)与基于价值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盖地,2006)体现了现代财务的税收价值观点,税收筹划给厂商带来的价值是客观的、可见的,成为现代厂商市场价值的一个解释性经营能力与经营变量,是价值管理与价值创造一个新的增长点。
二、基于实证会计检验的税收价格效应
(一)实证会计检验的税收价格效应二十世纪60、70年代的经验会计研究关注有效市场假说与机械效应假设的矛盾,通过经验主要检验会计方法的变化能否干扰资本市场及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的关联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研究需引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作为显示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关系的模型。模型如下所示:根据完全确定环境的费希尔(Fisher)模型假定,公司的市场价值可以看TC„t做是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v,,^1Q(1+r)前(时间0)现金流量发生之后的市场价值表示期间的市场报酬率,C,表示i公司在时期的现金流量(在t时收到),T代表公司的经营年限。不确定环境下的夏普、林特纳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为:E()=rf+[E(rm-rJco(r,-)0E(r)为预期报酬率,if为无风险报酬率,ES2(rm(rm为资产组合预期报酬率,covG^rm为资产i的报酬率和市场报酬率的协方差,(O为市场报酬率的方差。不确定环境下的计价模型是用报酬率表达的,为说明会计数据能够传递信息,需要用价格表示,转换过程如下:公司的预期报酬率为:E(r^(Cltl)为i公司的期末现金流量,为i公司的期初市场价值。将E㈦代入夏普、林特纳模型,整理得:V,1+rf如果无风险报酬率与公司的预期报酬率保持不变,公司价值还可T表示为与费希尔完全确定条件下相类似的多期间形式:%,=][;上諮]t。其中,E(C,表示公司i在时期t的预期现金流量。会计数据如何传递预期现金流量E(C,与预期报酬E(r)这两个变量的信息。瓦茨、齐默尔曼(1986)认为,从实证角度看,预期盈利可以与现金流量联系起来,会计盈利能够传递当前现金流量及预期现金流量的信息。从上述模型变量及构造可以看出,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不含有税收因素的考量,正如瓦茨、齐默尔曼(1986)指出的,在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里,税收效应还不足以说明股票价格伴随着会计变动而发生变化。
(二)实证会计检验方法及价格效应的局限性早期的检验分为三类:所有的会计变动、不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鲍尔(1972)检验了所有的会计变动,认为即使是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公布时,股票价格不会发生波动;卡普兰、罗尔(1972)检验了不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认为市场不受会计变动的干扰;布朗(1980)、莱克斯(1982)检验了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得出价格效应结论;拜多、林达夫(1982)对莱克斯检验的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再次检验,得出与莱克斯相反的结论——无价格效应结论。瓦茨、齐默尔曼基于有效缔约理论的会计选择研究则超越了税收假定,其研究目的是证实即使不存在税收效应,管理人员的会计选择也会带动股票价格的变化。检验结果表明,强制性会计变动(会计准则的变动)与股票价格变化显著相关,自发性会计变动没有价格效应。瓦茨、齐默尔曼批评上述检验方法存在问题:一是选择偏见问题,没有控制并发性未预期盈利,二是样本集群问题。
本文认为,价格效应实证的局限也源于理论构建的不合理性:一是自发性会计变动被市场预期的不合理假设。影响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很多,使得盈利水平与股票价格水平之间的关系难以察觉,因而自鲍尔、布朗(1968)之后,研究者集中研究盈利变化公布时的盈利变化与股票价格报酬率的关系,其逻辑依据是未预期盈利产生非正常报酬。瓦茨、齐默尔曼(1986)认为,由于市场预期,自发性会计变动的税收效应早已融入股票价格,因而会计变动时不会发生股票价格变动;根据投资决策与消费决策的分离定理,股东预期消费效用最大化意味着经营者力图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确定与不确定环境下的公司价值模型隐含着公司所有的经营努力包括节税努力都被预期在模型中。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盖地,2006)则暗示,改变现金流量的纳税筹划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技术与基于会计处理合规前提的经营细节性安排,具有经营的商业秘密属性,有不被预测的可能。二是对税收筹划运用会计政策认识的局限。威廉.H.比弗(1973)认为会计政策之所以不对所得税产生影响,是因为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计算方法,不依赖账簿记录。税务筹划理论研究则显示,税务筹划不局限于所得税,税务筹划技术更多的是体现经营细节的安排与会计处理技术的协同,而不是单纯改变按着信息披露要求必须公开披露的会计方法。三是研究模型的缺位与成本障碍。实证研究没有建立税收与股价检验模型,而是将税收价格效应检验置于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关系中,由于节税能力内化于公司众多经营细节与财务活动中,其产生的现金流量难以从其他现金流量中分离,再加上税务筹划方法及细节的隐性与非披露性,导致研究变量的取得、模型的构建等技术成本过高。
三、价值效应与价格效作为命题的性质
(一)资本结构与实证会计理论变迁的逻辑边界:所得税假定二十世纪60年代的会计经验研究认为,除非会计变动具有税收含义,否则不具有任何价格效应。威廉.H.比弗(1973)在《FASB的目标应该是什么》一文中认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并不会影响所得税实际支付,如果信息披露足够多,使投资者能够提炼会计政策的转换信息,会计政策不会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这种基于有效市场假说、预言会计政策变化不会引起股票价格变化为无效应假说,这与资本结构无关论的假定是相似的。资本结构不相关理论大大影响了早期实证会计研究者对会计方法变动是否伴随股票价格变化的预测。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里,资本结构与会计方法都只是形式而已,没有价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表明存在公司税情况下,如果利息支付是免税的、股利支付是不免税的,资本结构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威廉.H.比弗(1981)转变观点认为,因税收目的的类似变更而引起的用于财务呈报的会计方法变更,将会影响税后现金流量,会计方法的选择是一个信号,信号的解释传递具有信息价值,进而影响价格;瓦茨、齐默尔曼(1986)在评价无效应假说时认为,一些会计变动会影响公司税(所得税)从而影响现金流量与公司价值。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的对于会计方法变动与税收效应的经验检验,以及基于有效缔约理论建立的三大假设,开拓了会计变动与会计选择的实证性研究。因此,资本结构理论与实证会计以所得税作为研究的假定,使其成为各自理论变迁共同的逻辑边界。
(二)命题的检验与非检验资本结构理论注重阐述税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本文定义为税收的价值效应;实证会计理论虽然承认税收的价值效应,但理论上更强调税收与股票价格变化的关系,本文定义为税收的价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与会计变动实证研究共同表述了一个命题即税收的价值效应——影响现金流量的税收与公司价值相关,节税必将增加公司价值。瓦茨、齐默尔曼的实证研究之所以超越税收假定,隐含的观点是:税收的价值效应是一个无需验证的命题。实证会计也检验了一个命题,即税收的价格效应——税收变化与非正常报酬的关系,实证检验偏向将税收的影响解释为“被市场预期”,检验的结果也暗示税收的价格效应是一个模糊的结论。税收的价值效应无疑高于税收的价格效应,检验命题的成立与否对非检验命题的成立与理论价值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税收的现金流量效应:一个扩展研究
(一)财务会计应计制与税务会计现金制的冲突如果说资本结构与实证会计注重把税收作为“外部因素”来论证税收的价值效应与价格效应,那么现金流量效应则是把税收作为“内部因素”,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会计基础差异的角度来阐释税收效应。佩顿、利特尔顿对配比概念的讨论体现了应计会计的优越性,即使从经济收益计量观转向决策有用信息观,FASB(1978)依然坚持以净收益披露为主的应计会计优于现金流量会计,认为应计会计可以把现金流量转换为比当前现金流量更具表现力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股利支付能力的信息。然而,对市场交易中产生的税收的确认计量却不能体现应计会计,盖地(2005)研究认为,收付实现制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应用于税务会计的是“修正的应计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是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假设性现金流量,而税务会计报告的则是确定性的税收现金流量(董盈厚,2007)。税收特殊的现金流量属性形成了税收与基于交易的应计会计收益(收入、净收益)的交错,这种交错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中又反映了对交易及有效契约关系的制约,对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的控制与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二)税收现金流量效应与基于产品市场交易的有效契约关系一是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刚性逻辑。从供应链角度来看,增值税反映了两种重要的契约关系一产品交易中上下游的私人购销契约、履行纳税义务中纳税人与国家的公契约。私人购销契约属于柔性契约,具有可协商性,纳税公契约属于刚性契约,具有不可协商性。依理性人假设,契约各方追求现金流量最大化,上游必需保证按着契约约定及时收取货款与销项税额,下游尽量拖欠应该支付给上游的货款与进项税额,征税人则以法律强制为基础的惩罚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由上述分析,可以定义增值税纳税人在履行契约时的一般理性排序。履行义务的理性排序为:及时支付国家税款的义务>及时支付上游税款、货款的义务;保证权益的理性排序为:最小化纳税违约成本的利益>及时收取下游税款、货款的利益。由此可见,纳税人支付税款既是最优先义务,又是不得不最优先考量的利益,即最小化纳税违约成本的利益是由最优先纳税义务决定的,体现了一种刚性逻辑一义务与利益的捆绑,这也决定了税务会计独特的经营属性一直接与会计交易成本相关,纳税遵从成本是一种会计交易成本,针对刚性税收义务的现金支付能力的有效管理是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必要功能。
二是私人支付契约的博弈逻辑。根据契约的性质与现金流量最大化理性人假设,在交纳增值税的购销活动中存在私人支付契约的博弈逻辑。每个纳税人既是上游,又是下游,因此每个纳税人作为上游都希望自己的下游依据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但同时自己作为下游都尽量不按着契约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在这种博弈逻辑作用下,如果交易采用信用方式(如赊销、商业汇票)结算,对于任一纳税人来说,意味着应计交易收入的实际收取带有某种不确定性,而税收支付则是确定的、刚性的,这样就产生了现金流量非对称一应计交易契约的软支付与纳税契约实际的硬支付之间的差异,这种现金流量非对称制约着围绕增值税而建立的有效契约关系,因此,对于私人支付契约的有效管理是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功能。
三是基于产品交易链有效契约关系管理的“反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一般原则是在不影响有效契约关系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增值税的产品交易链中,上游可以按少于实际交易金额计算的应收税额来收取下游支付的进项税额(也是上游的销项税额),这是增加税收负担的“反税务筹划”,目的是建立更多的交易关系或者巩固已有的交易关系。在产品交易链中,交易方既是上游也是下游,作为上游在“反税务筹划”中会有税收损失,作为下游会得到上游“反税务筹划”的“优惠”而带来税收收益,基于“反税务筹划”的税收损失与税收收益则会产生纳税支付的现金流量短缺或余出效应,这就要求对基于产品交易链有效契约关系管理的“反税务筹划”的短期、长期的综合成本与综合收益进行预期、权衡,进而构成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一项功能。
(三)税收现金流量效应与索取权、决策控制权、管理控制权围绕净收益及净收益分配,可以在三个层次上讨论契约关系及其有效性。一是代表外部投资权益的投资人对净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利以及大股东(进入董事会)对净收益的决策控制权,二是代表管理权益的管理层对净收益的剩余控制权,三是代表内部权益的员工对净收益的主张权。有效契约关系要求依据契约的约定对净收益进行恰当地分配,否则对契约的有效性将会不利。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所得税会计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纳税人报告的“所得税费用”是应计会计收入、费用配比的假设性现金流量,“应交所得税”为确定性现金流量,二者的差异为“递延所得税”,纳税人报告的所得税费用与实际支付的所得税的不一致导致现金流量的非对称一名义净收益与实际净收益的差异。若利润总额为P,纳税调整暂时性差异为d,假设无其他调整事项,所得税率为r,则得:名义所得税nt=pr,名义净收益nNp=p-nt=p-pr,实际支付所得税at=(p土d)r,实际净收益aNp=p-(p±dr。净收益的分配按现行的财务制度,依次为:A法定盈余公积,B优先股股利,C任意盈余公积,D普通股股利,E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提取后的用途尽管与投资者剩余索取权相关,但需要经过董事会等决策,一般情况下若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可以定义为大股东决策控制权;股利分配定义为投资人剩余索取权,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表现为对剩余的管理控制权。
由于契约依据的净收益分配是以会计数据nNp=p-pr为基础,而nNp=p-pr或者大于aNp=p-(p+d)r,或者小于aNp=p-(p-d)r,因此,无论那种情况意味着都不是按实际现金流量收益进行分配。提取公积金后进行净收益分配,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nNp少于p-(p-d)r,意味着以会计报告净收益建立的契约分配少于实际现金流量,代表投资者对剩余索取权益的股利分配少于按aNp计算的实际应分股利,代表大股东对剩余决策控制权益的盈余公积的提取少于按aNp计算实际应提取的金额,这样,用实际净收益扣减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分配的股利后,代表管理层对剩余控制权的未分配利润的实际保留金额却大于以会计报告为基础的保留金额,这种情况的分配结果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对剩余的索取权益与大股东对剩余的决策控制权益;二是由于nNp多于p-(p+dr,意味着实际支付能力无法完成以会计报告净收益为基础建立的契约分配,投资索取权、决策控制权、管理控制权均无法实现。威廉.H.比弗(1981)认为,财务呈报环境最典型的特征是投资者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要求权。从分配程序及结果来看,所得税现金流量效应对契约方剩余索取权的有效实现形成制约,同时也涉及到大股东剩余决策控制权、管理层剩余控制权问题,这个分析与前述瓦茨、齐默尔曼非税会计选择的有效缔约的实证观点又是“不谋而合”,因此对净收益分配的所得税管理就成为所得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