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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林业理论为指导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

2015-08-26 13: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林业经营的指导思想从“木材利用”转变为“生态利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生态林业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从宏观上再认识我国林业财会理论和方法体系,已成为摆在林业财会理论及实践工作者面前的崭新而又严峻的课题。

  一、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经营基本上停留在传统林业阶段,林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一个“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支持经济发展战略。在“木材利用”原则指导下的林业经营必须以森林的经济效益为主,而忽视其生态和社会效益,导致森林资源锐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林业陷入“两危一困”境地。林业会计核算也围绕“木材利用为中心”进行,没有把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因此,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缺陷是明显的:第一,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没有计入木材成本,被摒弃于经济循环之外,却用循环外的育林基金进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残缺的补偿。第二,传统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收益部分只计量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在“产出”方面均未得到反映,导致林业生产经营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第三,传统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成本部分中只包含经济成本,不包含林业经济活动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的消耗,造成某些林业生产者(单位)的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由于森林生态资源使用价值的公共品属性,那些个别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个别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林业生产者(单位),其为社会的贡献成果为他人无偿享用却得不到回报;而那些个别收益大于社会收益、个别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林业生产者单位),其对社会的损害后果,也由他人无偿负担。

  这种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1)消耗的森林资源价值不计入木材成本,一方面由于资源无价使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成本虚低,利润虚增;另一方面,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消耗的客观性成本补偿却要向国家寻求财政扶助得以解决。一端是国家财政收入的虚假增长,另一端是森林资源的持续减少。这实质上是混淆了作为补偿的物质消耗与新创造价值之间的关系,它导致了林业部门收益分配领域的紊乱,也导致了国家在宏观价格、财政、税收政策上的失误。(2)森林生态、社会效益不作为收益,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的消耗不计成本。一方面林业生产者(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须只着眼于木材利用为中心的物质财富的生产,而忽视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生态环境和环境自然力的更广泛生产,从而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的日益严重;另一方面,林业生产者(单位)必然对经济效益低而生态社会效益等的营材生产活动以及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问题无意顾及,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枯竭,一系列环境生态灾害的出现,导致社会――环境系统的不协调运转,并最终导致林业经济效益下降,危及林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二、按生态林业理论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

  纵观世界林业的发展,从本世纪30年代起传统林业理论的基石正在崩溃,把林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建立在生态平衡的基础上的生态林业理论的框架在60年代已基本形成。从这种新型的理论出发,森林肩负着既要发挥生态、社会效益,又要提供木材和林副产品的双重任务。随着立体林业模式、混农林业模式、生态林业工程复合模式在我国的成功实践表明,我国的生态林业已起步,并正在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生态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将有力地解决我国林业建设中生态、经济、社会效益难以兼顾的难题。

  生态林业的目标是追求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协调、高效,要求在三者之间相互促进,构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整体,如果只注重眼前经济效益,森林采伐过量,那么迟早会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反之,只保护、没有经济效益的刺激,这种保护也不能持久,因此,在“生态利用”原则指导下,客观上要求林业生产者(单位)对生态环境和社会承担责任,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林业会计作为林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与这一客观要求相适应,不仅要反映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效益,同时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社会的贡献和损害纳入林业会计核算体系,记录有关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环境资源成本,以完全成本替代传统的成本,以综合收益替代传统的货币收益,真正使林业生产者(单位)的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有效地协调林业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

  森林生态系统的多功能性决定了林业经营的目的只能是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林业不仅为国家提供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而且还承担着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生态、社会功能。而林业生产又必然会消耗一定的森林资源;为维护并提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林业生产者(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投资;同时林业生产经营不当会破坏生态环境质量从而给社会带来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应作为林业生产经营的生态环境资源成本。不论是林业生产提供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还是林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生态环境资源成本,林业会计都应对其进行计量、反映,并对外报告,向本地区、居民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有关的会计信息,使社会各界都能真正认识林业、关心林业,为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依据,也为林业生产经营者(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以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用生态林业理论指导我国林业财会体制改革,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要求把森林资源从宏观上划分为两大类:商品林和公益林。这两类森林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会计核算上应根据森林资源的不同特点分别核算。商品林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其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商品林在采伐前同样具有生态、社会功能价值,根据“生态利用”原则,商品林经营单位必须在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的状态下持续地供给木材等林产品,因为在世界林业发展史上和现实中,因商品林经营不当造成的生态性灾难并不鲜见。这样对商品林的会计核算除了计量其产品货币收益、经济成本外,还应将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计入木材产品成本,同时计量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而其生态环境成本集中表现在环境破坏的损失上。公益林是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其产品属于社会公共商品,并且产品以无形的生态、社会功能服务于社会。因此,生态公益林的价值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新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因此,对生态公益林在会计核算上重点要求反映其生态、社会功能价值,同时计量经营单位对生态环境的发展、维护成本,为其进行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补偿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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