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难点与对策
2015-07-22 10: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是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中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的迅速崛起,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人才的竞争已经不仅仅存在于国内不同地区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对国内企业而言,最大的竞争对手来自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他们通常以原有工资的数倍、且多样化的薪酬来吸引紧缺人才和核心人才。因此尽快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年形成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正在被打破,经营者的激励受到各方面的重视,长期以来经营者与企业职工2-3倍的收入差距已经突破,多种激励方式的探索正在进行。但经营者激励问题远没有解决。
1.激励强度不足。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相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普遍偏低,成为制约经营者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最近上海荣正公司对上市公司经营者收入情况作了一次调查,接受调查的上市公司中(145家),59%认为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足以吸引和激励人才,有35%认为目前还可以,但以后不好说,很自信的认为公司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激励人才的仅占6%。
对经营者激励不足特别体现在,一是在国有企业中,大型企业的经营者激励不足比一般中小企业更突出,这些大企业本身行为比较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较强;同时受国家有关分配政策的制约,不如地方一般中小企业政策灵活,改革的难度较大,因此经营者收入分配一般偏低。二是在经营者中,主要经营者激励不足比一般经营者更突出。平均主义在企业经营层中更难打破,许多企业在改革分配制度时,职工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打破了,但经营层的大锅饭却继续保留着,主要经营者与一般经营者的收入差距一般较小。三是越是优秀的企业经营者越是激励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管理越严格,经营者收入越规范,经营者的自我约束也越强,职权消费越少。这些经营者往往政治荣誉较多,但经济上的收入相对较低。
2.激励方式单一。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低工资加少量奖金,有的地方政府在年终根据经营业绩给与一次性奖励;少数企业近年开始试行年薪制,但也还不够完善;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广泛采用的股票期权、经营者持股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仅在部分地区的少数企业中进行探索。单一的激励方式限制了经营者作用的全面发挥。
3.短期激励加强而长期激励不足。一般来说,工资加奖金,或者年薪制,激励的重点是当期的经营业绩,属于短期激励,在这方面的激励近年来普遍有所提高。但经营者如果片面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许多决策行为的成效往往需要几年之后才能显现,如果没有相应的长期激励,就可能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而损害出资人的根本利益。但许多长期激励的措施,如股票期权、经营者持股等,尽管很多企业有这方面的要求,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暂时还难以实行。
4.经营者收入分配不规范。一是对经营者的奖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奖励根据什么标准,奖励与经营业绩如何对应,并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经营者对此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激励作用有限;二是政府部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事实上经营者自己决定激励方式和标准,经营者收入水平不能真正与经营业绩挂钩;三是经营者收入的非货币化,职务消费不规范,名义收入低实际收入高,对灰色收入的难以控制,造成经营者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合理。
二、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的主要难点
1.出资人到位与内部人控制。由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各部门分散行使,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是职责不清,二是权力与责任不对称。归根到底,是没有人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由于责任与权力脱节,就很难保证权力的形式真正服从与效益最大化的要求。相反,在现实中,许多重大决策的失误、大量的重复建设、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直至资不抵债,等等,实际上都找不到责任者,也没有人去追究责任者。没有人真正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却可以支配大量的国有资产,这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必然是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在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这种内部人控制远比私营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要严重的多:私营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主要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内部人的行为毕竟要受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约;而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实际上并不存在,作为出资人代表的政府与企业经营者其实都是代理人,这种身份的相似性,使他们很容易在利益上趋于一致,因而造成法人治理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制衡作用完全失效。在这样一种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谁来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就成了一个问题。作为政府部门,既没有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压力,也没有得到相应利益的动机,同时在于企业经营者的博奕中始终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难以保证经营者激励符合所有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政府作为所有者职能的弱化,使得经营者激励很可能成为经营者自己的事,即自己激励自己,从而变异为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的又一途径。如果说经营者过去只能通过职务便利谋取收益的最大化,那么在引入新的激励方式后,就使这种经营者最大化行为有了更充分而合理的依据。因此如何使经营者激励更好地体现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利益,防止经营者自我激励,是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中的最大难点。
2.经营者行政任命制与报酬市场化。经营者作为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其价格必须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没有经营者人才市场的竞争,价格的确定就没有客观的依据和标准。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的经营者绝大部分还是行政任命制,包括大部分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这种行政任命的方式,第一是组织人事部门传统的选人标准难以与市场经济中真正的企业家标准相一致;第二是由少数人(组织部门)去选多数人,很难保证选拔的公正性和广泛性。因此在企业家的市场选拔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激励的对象只是企业的领导人,并不一定是企业家;经营者不是由市场竞争产生,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作为激励水平的参照。就是说,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的对象和激励水平都是非市场化的。而对经营者激励的本质应是经营者的能力和贡献与其市场价格相一致,从而使经营者的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这一点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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