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屡禁不止,在造假案之后,会计监管成为防范制止会计造假问题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都加强了会计监管力度,我国也试图从会计监管入手对会计造假进行治理,但会计监管的实际效果不佳。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监管 政府会计监管
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发生了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这些事件无一不产生轰动性的影响。而我国也是会计造假案件频发,我国资本市场的成长和投资者信心正经受着严峻考验。毫无疑问,会计信息的失真给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带来巨大冲击,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建设时期,这些问题足以动摇市场公平和效率的基础、干扰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事实上,随着每年监管措施的逐渐加强,会计造假现象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我国低风险的法律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会计监管的实际效果不佳。而上市公司内部,代表投资者实施会计监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董事会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阻碍了内部监管的正常运行,监事会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的监督职能远未发挥出来,出现了严重的虚化现象,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决策者和研究人员。总之,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可以防止公司操纵会计信息生成以及披露,督促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会计监管制度的外生性,使得会计监管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可以从我国近几年大量出现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及其导致的不良后果的案例中得到印证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监管失灵 在我国,由于会计信息监管部门众多,也由于会计信息所具有的经济后果影响,相关监管部门纷纷确立自己的会计监管权,争相出台非正式的规定,以优先确定本部门的监管权,限制其他部门的争权,而且部门的利益驱动使各部门在自身出台规定时不可能主动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我国的现实问题是,立法给予了政府会计规范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会计规范制定低效或无效时应承担的责任,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不对等的,政府会计规范行为取向是单一的,搭便车的心理使公众不愿过问政府的行为及其影响,而慑于政府的权威,特别是在缺乏民主意识的情况下,更使多数人对规则的制定产生无能为力的感叹,对舆论的不重视又使公众唯一可以利用的正面武器被搁浅。
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与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上市过程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得到加强,被查处的上市公司违规案有明显增加。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不断地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制度的建设,构建起监管规范的实施机制,但是对于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却收效甚微。造成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有权诸如责不清、力量不强、程序不明、执法力度不大、处罚不严,加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都不健全,法制也不健全等,都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情况的发生。
1.2 内部监管的不利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管力度非常有限,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独立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是组成董事会的二级委员会,因此,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健康运行,审计委员会就可以按照董事会的运行原则良好运行;如果董事会运行失效,审计委员会就不可能成功。
1.3 外部监管不利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的。但目前,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且面对上市公司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或有事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未充分披露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既不向公司提出,也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而且,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的惩处,在较低的违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之间,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措施
2.1 加强对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监管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拥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加以监督,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风险性来看,也应对这样的机构进行监督。监管机构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即必须依法监管、规范监管,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人员的腐败。由于监管机构的违规行为时常未受到应有的惩处,他们所负的责任极其有限。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政府监管机构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使其严格依法监管。
2.2 完善上市公司的自我监管
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上市公司也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缺少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其他形式的监管只能流于形式,将无法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上市公司本应是会计监管的被监管者,但当上市公司通过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对自身实施监管时,上市公司的内部机构也就成为了会计监管的主体之一。
首先,逐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确保上市公司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扩大审计委员会在内部会计监管方面的权利。从而强化董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意识。其次,规范、完善监事会机构。由于监事会多是由有专业知识、有权威的专家组成,又是从企业外部进行监督,因此监督的力度很大、很有成效。
2.3 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建设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监督职能,应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制。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该上市公司主审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少甚至杜绝公司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的“权利来源”,切实增强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同时,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国内事务所可以通过强强联合、兼并等方式形成一些大型事务所,这就大大缩减了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抵御上市公司以变更事务所逼其就范的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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