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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替代性审计程序

2015-07-04 21: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一般首选询证方法,但由于目前询证回函率极低,无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根据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取得间接证据证明经济事项发生的过程,以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性和真实性。但如何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关注那些重点内容和问题,审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本人结合审计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谈点拙见,以起抛砖引玉。

  一、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的主要方法

  (一)通过审查期后的收款予以证实
  年报审计的高峰集中在每年的3、4月份,上年度正常的应收账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一般能够收回。注册会计师应选择外勤结束日前一两日,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收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若款项已经收回,则可为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存在或发生等提供证据,即使债务人未回函,也可确认其金额。

  (二)通过追查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核实交易的确凿发生
  1.从原始发票追查至会计记录。注册会计师选择资产负债表日金额较大的账户,找出其销售档案,检查定货单、销售单、信用评估报告、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单、销售发货单和销售发票等,重点审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超出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审批等。如果顺查以上资料形成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销售与收款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且得到一贯执行,也可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记录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数额。WWW.133229.cOM
  2.从相关会计记录追查至合同、订单。注册会计师从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明细表中选取金额较大的客户,自应收账款明细账追查至记账凭证、销售发票、销售通知单、销售合同、信用评估报告、销售单和顾客订货单等,为验证交易和事项发生过程的正确性提供证据。如果逆查以上资料形成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也可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记录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数额。

  二、替代性审计程序审查的重点内容

  注册会计师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应重点审查哪些账户,需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对账户进行分类。账龄越长,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应收账款金额越大,对会计报表越重要,就越应该重点审查。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操作时,可将全部应收账款账户划分为正常账户和非正常账户两类,其中:正常账户包括1年内借贷方发生额正常、仅有借方发生额或仅有贷方发生额的账户;非正常账户包括当年无发生额即账龄在1年以上的账户。注册会计师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账户,确定不同的审计重点,以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正常账户的审计重点
  1.借贷方发生额正常的账户。对于这类账户,注册会计师抽查时,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可以适当高一些,关注重点包括: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账户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账户期初余额加减借贷方发生额与期末余额平衡关系的正确性等,并将审验过程详细记录于替代程序审计表。如果能够满足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就可以确认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2.仅有借方发生额的账户。对于这类账户,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客户是否是为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的赊销策略。如果是,则应重点关注欠款是否仍在信用期,对方的信用标准(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是否符合赊销政策规定,对方是否享受现金折扣政策等。如果不是,对此说明客户的商品可能滞销,可能为了减少库存而赊销,可能会形成坏账。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要时,可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仅有贷方发生额的账户。应收账款只有贷方发生额,相当于客户的预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对于此类账户需要审查相关合同、协议,并结合存货审计,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已将存货发出,而未确认收入,偷漏税款等。如果存在以上的情况,需提请客户进行调整。若客户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二)非正常账户的审计重点
  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贷方余款,对方会催促结算,一般不会长期挂账,即使有,所占比例也非常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予考虑。本文所述的应收账款非正常账户均指账龄超过1年的有借方余额账户,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及时提请对方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采取多种方式催收;对重大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等。
  2.客户是否在年度终了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清晰,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3.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注意如下内容:是否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是否取得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政府责令关闭的文件资料,是否取得已经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债务人用其财产或者死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无继承人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等,作为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
  4.坏账损失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坏账损失财务处理意见是否按照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权力机构审定。
  5.对逾期3年应收账款处理的坏账损失,是否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6.客户处理的全部应收账款坏账,是否已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非结算债权在应收账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户将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账户反映的内容计入应收账款,造成核算不真实、不准确,会计信息失真。

  (二)粉饰会计报告,虚挂应收账款。例如:一些客户特别是上市公司,为粉饰会计报告,编造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虚挂应收账款,或者把不符合销售实现条件的作销售处理,虚增收入和应收账款。

  (三)长期投资在应收账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户为隐匿投资收益,把长期投资纳入应收账款核算。在收到投资收益时,直接冲减应收账款以达到偷税之目的,或者直接将投资收益转存“小金库”进行非法活动或舞弊。

  (四)应收账款隐含各种损失。例如:在审计时发现某客户一应收账款明细户长期挂账,金额20万元,经追查相关合同、凭证记录,发现该客户已与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20万元的货币资金结清,则此应收账款明细户期末余额20万元实为损失。更有甚者,获得的抵债物资不入账,或者抵债物资变现不入账,造成账实不符。

  (五)确认坏账损失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比如,一些客户为虚减利润,少缴所得税,或内外勾结,捞取好处,将本可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形成账外资金,用于个别当权者挥霍;一些客户新收回已确认的坏账不入账,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或不合理开支;一些客户部分应收账款符合坏账处理条件而长期挂账不作处理,使应收账款成为掩盖经营失败的护身符、潜亏的庇护所和利润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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