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变现的顺序对单一企业而言,一般来说应根据资产的性质来确定,只能是先变现非经营性资产,后变现经营性资产。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特点,一般粮食流通企业都具有专用的仓库、货场、码头等粮食收储设施,且与办公场所相连,其非经营性资产都是为经营性资产服务的,不可分割的,一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一起租赁使用。但实际操作上,发现其中出现很多违法乱纪问题。
一、故意压低租赁价格
从资产租赁情况看,许多资产的租金很低,特别是专用的仓库、货场、码头等粮食收储设施及办公场所,有的一年所得的租金甚至连维修费用都不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
二、隐匿国有资产
原国有粮食企业为了扩大经营,分流富余人员,一般都利用闲置资金在闹市区购买经营用房或将原房拆迁后置换成经营用房,由内部职工承包经营,有的甚至不入账,在企业改制进行产权界定时,隐瞒真实情况,不将资产上缴,改制后或直接将其据为己有,或对原有的门面房进行出租。
三、私分企业资产
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原来储备的粮食还在原来的仓库里,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虚报财产损失,如办公用品报废、报修、夸大粮食报损率,核销后对多报损部分对外出售后,将收入据为己有;二对清欠的原企业的应收账款,不采取转账方式,而直接提取现金,从而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必须加强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尽量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工作。对改制的粮食流通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家底,确保无账外国有资产。
二是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尤其要加强国有资产的变卖、交换、报损等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是对改制后国有资产在做好租赁经营的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处置剩余资产,最大程度降低国有资产损失。1.积极探索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形式,如合营、合股分红等方法;2.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拍卖,通过资产变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商业会计》·张建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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