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自从1961年以来,国外许多会计学者就开始研究公司特征与公司年报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公司规模及上市特征与公司年报披露水平显著相关,而公司的资本结构、经营业绩、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等变量与公司披露水平相关性不明显。随着网络财务报告的产生,也有学者开始研究公司特征与网络财务报告披露之间的关系,Ashbaugh,Johnstone,and Warfield(简称AJW)以AIMR(注:AIMR是Association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的简称,即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1994/95与1995/96《公司报告实务每年评论》所确认的290家公司为样本,对这些公司 1997年11月与1998年1月之间是否有网站及网页上的内容开展调查研究,这是最早研究公司建立网站披露财务报告动机的文献之一。(AJW, 1999)Roger Debreceny,GlenL.Gray,Asheq Rahman(简称DGR)测试了22个国家660个大公司的网络财务报告,旨在发现影响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以及网络财务报告内容与列报形式的自变量。(DGR,2002)Michael Ettredgem,Vernon J.Richardson,Susan Scholz(简称ERS)分别测试了影响公司在网站上披露SEC强制要求的年报内容与自愿披露两类信息量的相关因素。(ERS,2002)本文利用这些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来测试上述假设的合理性。
(一)公司层面变量
1.行业。AJW的研究样本公司主要选自食品业、制造业、矿业、农业以及零售业。研究发现,是否建立网站以及是否披露网络财务报告与公司所在的行业有关,不同行业的公司建立网站的比例有所不同。例如,100%的制造业公司具有网站,而矿业与农业的公司只有73%的公司有网站。许多行业(比如,化工、金融、保险)已经视网站为传播包括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新闻公告、环境报告等相关信息的一种机制。此外,DGR研究发现行业也是影响公司披露财务报告的一个相关因素,而且高技术含量的行业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比例较高。信息通讯业/制药业、石油业/采掘业以及商业排名在前三位,而运输业、服务业则排名后两位。尽管AJW与DGR的研究结果有些不一致,但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技术含量高的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比例较高,与本文的预期一致。
2.规模。Lang and Lundholm(1993)研究表明,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程度与公司的规模成正相关。同样,AJW研究发现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公司往往规模较大;而且, AJW运用多元logit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是影响网络财务报告披露唯一的显著解释性变量。此外,DGR研究发现,公司的规模是决定公司是否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司规模与披露网络财务报告呈显著正相关。
3.外国上市。由于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更高的流动性:此外,美国制定了详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并要求强制执行,这使投资者产生较强的安全与确定感。因此,DGR在研究设计时把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从非美国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剥离出来,进行单独测试。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与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成正相关,而在非美国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披露网络财务报告成负相关或成弱正相关。这与假设有些不一致,导致这一结果的具体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4.资本结构。ERS的研究样本来自AIMR(1997)进行披露评级的16个行业的259家公司,但因为不能获取相关的会计数据,其中39家被排除,最后样本是220家公司。研究结果表明,公司在网站上披露财务报告与公司对权益资本需求量呈正相关。这与本文假设“对权益资本需求量大的公司倾向于建立网站披露财务报告”一致。
5.经营业绩。AJW研究发现建立网站的公司比没有网站的公司利润更高,资产回报率较高的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数量较多。不过,ERS的研究却发现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与公司经营业绩不相关。可见,如同本文假设,经营业绩对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相关性不直接。
6.公司的披露评级。AJW研究表明以往传统财务报告披露评级为先进的公司更愿意披露网络财务报告,有网络财务报告公司的RATING中位数显著高于无网络财务报告的公司。这一结果表明,先前披露评级为优秀的公司更注重财务报告的披露媒体管理,密切关注披露媒体的发展动态,及时利用互联网这一先进媒体形式与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交流信息。此外,ERS的研究也表明,公司的总体披露评级与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成正相关。这与本文的假设一致。
(二)环境层面变量
为了研究一国披露总体水平与公司网络财务报告披露之间的关系,DGR把研究样本所在国分为六个组:(1)“新兴”国家(马来西亚、墨西哥、巴西、智利);(2)“拉丁语系”国家(意大利、西班牙);(3)“法语-德语-日语”国家(法国、德国、日本、荷兰、南朝鲜);(4)“亚洲-殖民地”国家(香港、新加坡、南非);(5)“日耳曼”国家(瑞典、丹麦挪威);(6)“盎格鲁—美国”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与英国)。对于未披露网络财务报告公司的统计资料表明,“盎格鲁—美国”组只有4家(其中新西兰3家,英国1家),“日耳曼”组有10家,“亚洲-殖民地”组有20家,“法语 -德语-日语”组有9家,“拉丁语系”有13家,而“新兴”国家最多有39家。研究结果表明披露总体水平较高的国家,其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比例较高,而且网络财务报告的列报形式更为先进。这与本文假设一致。但是研究发现,一国互联网普及程度与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不相关,这一点与本文的假设不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规模、行业、资本结构以及公司的披露评级是显著影响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公司层面变量;一国披露总体水平是促使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环境层面变量。不过,这些研究结果是以外国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我国公司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这也正是本文的局限性所在。随着网络财务报告在我国的发展,以及实证研究在我国会计领域的逐渐推广,可以预见对于影响我国公司披露网络财务报告的因素开展实证研究将存在广袤的空间。
「参考文献」
[1]Ashbaugh,H.,Johnstone,K.M.,Warfield,T.D.,1999.Corporate reporting on the Internet.Accounting Horizons 13(3),241-257.
[2]Debreceny,R.,Gray,GL.,Rahman,A.,2002.The determinants of Internet financial reporting.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21,371-394.
[3]Ettredge,M.,Richardson,V.J.,Scholz,S.,2002.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for investors at corporate Web site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21,357-369.
[4]Jesen,M.C.,Meckling,W.H., 1976.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a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3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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