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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

2015-07-09 10: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吴革 

一、会计的宏观管理 
    荷兰与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其公司法包容在民法中。对企业会计最具有影响的法律是民法、税法;证券市场对会计只有间接影响;公司财务报告通常要受到许多利害关系集团的监督。 

    (一)民法。20世纪初,荷兰的企业管理与会计在国际上就有一定声誉,但直到1970年,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实际上没有法律规定。1970年9月,荷兰公布了有关“企业年度报表”的公司法,公司财务报告才开始有了立法依据。由于荷兰没有独立的商法,该公司法于1975年收进了荷兰的民法之中,为了适应欧盟(前欧共体EEC)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和1988年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用“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取代了“良好惯例”这条标准。民法中规定,整套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提供有助于形成有关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可靠意见信息;同时,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的信息。应注意的是,此处所称通用会计原则不是已接受的会计原则,而是可接受的会计原则,在含义上类似于英国的“真实与公允”观点。至于哪些会计原则是可接受的判断标准,由荷兰年度报告委员会提供。这些判断标准虽非法定,却被大多数企业所遵循。 

    (二)税法。由于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快速有效性,税法对荷兰会计制度与实务不发生直接的影响,这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明显不同。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明确分开的,会计的数字要经过摊配和调整才能与报税所用数字相衔接。这就促使企业较早地运用递延所得税会计的方法,并使得企业在选择具体会计方法时能够更多地从会计理论与原则出发,独立地进行考虑。 

    (三)证券市场。荷兰没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以证券市场对会计的要求并不明显。虽然有200家以上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但在成交量中占绝大多数的则是5家大型跨国公司(荷兰化学制药公司、佛哥文期公司、菲力浦公司、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莱佛公司),这5家公司约占市场资本和营业额的50%。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荷兰民众具有投资股票的传统和开拓全球经营的远大目光,这与这个欧陆低地国家传统的冒险精神有关。 

    (四)利害关系集团。民法规定如果企业的利害关系集团,包括股东、雇员、劳资协议会及工会认为报表编制没有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阿姆斯特丹法院的企业合议庭起诉。企业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两名专家组成,设有陪审团。虽然合议庭的裁决只适用于某个被告公司,但它所坚持的立场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报告惯例。因为合议庭要求被告公司根据裁决订正财务报表,不遵从裁决将遭到罚款或监禁的惩罚。由于合议庭的存在及其裁决结果,荷兰公司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作为补充。 

    综上所述,荷兰会计的宏观管理机制可以概括为:由民法确立会计目标和基本原则;由雇主、雇员、职业界三个代表组成的民间团体制定具体会计准则;通过司法机构(企业合议庭)解决会计争议,保障民法对会计行为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形成了立法、法规、司法三位一体相互联动,相互配合制约的会计管理框架,其中将司法机制引人会计管理是荷兰会计的一大特色。 

    二、会计的主要特征综述 
    (一)会计的基本原则。由民法明确规定的会计原则是:持续经营原则、一致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稳健性原则、收入实现原则以及个别项目的计价原则。 

    (二)主要会计方法 
    1.强调以现行价值作为资产计价的依据。其背景是在微观经济思想下,会计中的核心概念是资本的保持,会计计量基础的选择,必须对投入企业的资本按其真实价值计量。例如,荷兰著名的菲利浦公司自1951年起,就开始采用现行价值会计,但该公司为了增强国际可比性,于1992年被迫放弃了这一套应用了41年的现行价值会计。不过,现行价值会计仍然在荷兰会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表现在:(1)如公司按历史成本编制财务报表,需同时在报表注释中披露有关现行成本的信息;(2)固定资产可按历史成本或现行价值计价;(3)由于荷兰的影响,欧盟第4号指令在资产计价方面作出了折衷规定,存货及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原则上按历史成本,但如成员国法律要求企业采用或允许企业采用现值计价,目前也可遵从其法律有关规定,将来视经济、货币等发展趋势再作决定。 

    2.对许多项目可直接调整股东权益的准备金账户,如不可预期的灾害损失、没收或国有化引起的损失、金融重组影响损失、偶发或特殊性质的项目,以及商誉的注销、会计原则的变更等。关于企业合并,荷兰与欧盟第7号指令要求的购买法相一致。合并形成的任何商誉可资本化后摊销,或直接从股东权益准备中注销,荷兰会计实务普遍采用后一种方法。 

    3.无形资产是否按资本化处理并无硬性规定。许多公司采取一次注销的做法,而不作资本化处理。在按资本化处理的情况下,要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完毕。商誉的摊销期限可在合理限度内适当延长,但不超过5年。研究开发费用只要预期具有未来效益,即可予以资本化,但仍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完毕。 

     (三)主要会计报表 
     1.报表体系。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一样,荷兰也为公司制定了法定报表格式。为了遵循本国在会计报表方面的传统灵活做法,荷兰当局为公司编制报表保留了一定的机动余地,规定公司可从欧盟第4号指令准许的报表格式中自由挑选(两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四种损益表格式)。一套典型的荷兰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报表的注释。母公司不仅要编制其自身的会计报表,还要编制其与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报表注释是民法特别要求的,荷兰公司在其报表注释中提供了许多信息,如资本及准备的变动,按业务类别和地理区域对净营业额的分解及重要的财务承诺等。 

    2.社会报告。另外,荷兰也有许多公司自愿提供社会报告(如增值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雇员,它包括的信息主要有公司雇员情况、人事政策、雇员人数及结构、娱乐设施、医疗服务、安全事故等。社会报告不仅受到雇主协会的支持,也被雇员看作能与公司进行沟通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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